分支机构设立与发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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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机构设立与发展制度
第一条目的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杜总提出的“纵横交错,服务基层;加强管理,责任到人”的十六字方针,在分支机构发展上做到“规范与速度并举,品牌与规模并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类别
分支机构包括,经集团公司批准,在当地工商管理机关正式注册的“XX工程管理(集团)有限公司xx分公司”;合作单位或个人为开展项目合作而组建的项目部,称为“XX工程管理(集团)有限公司xx项目部”,以及集团公司直管项目的派出机构。

第三条分级
为了便于管理,将分支机构划分为两个级别。

1、一级分支机构
(1)是指以省(直辖市、自治区)名称打头的分公司,如:北京分公司、北京项目管理分公司、云南分公司、云南项目管理分公司等;
(2)经营规模达到一级分公司设立条件,即年合同额达到500万元及以上或应上交利润达到30万元及以上。

2、二级分支机构
除一级分支机构外的所有机构(含合作的项目部)为二级分支机构。

第四条发展步骤
设立分支机构,分为两个发展阶段,第一阶段以项目合作为基础组建项目部;第二阶段,经过项目部的合作,上交利润、工程业绩、注册人员、办公场所等条件符合设立分公司条件时,再经公司领导批准设立分公司。

第五条分支机构设立的基本条件
1、有合作的项目或项目渠道;
2、从事工程监理、咨询、招标、设计、勘察等业务的工程类企业;具有乙级以上工程资质的,年营业收入超过300万元的,优先考虑;
3、有固定办公场所;
4、有国家级注册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咨询师、注册造价师、注册结构师、注册建筑师、招标师等);注册工程师5人次以上的,优先考虑;
5、合作机构负责人(合作个人)需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工程师(经济师)以上职称或专科以上学历、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职称。

具有注册工程师资格的,优先考虑。

第六条分公司设立条件
除具备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须具备:
1、年上缴利润达10万元以上或年合同额达100万元以上;
2、注册到本公司的注册工程师达3人次以上。

3、一级分公司需年上缴利润达30万元以上或年合同额达500万元以上;同时注册到本公司的注册工程师达5人次以上;
4、鼓励支持微小工程咨询企业发展
在抓好分支机构发展的同时,积极努力担当社会责任,坚决拥护国务院关于支持微小企业健康发展的规定,努力打造工程咨询业微小企业之家。

对于事业心强、具有创业雄心、规划合理、有发展前景的微小型工程咨询企业,可以打破上述条件,予以资金、技术、服务等方面的支持。

第七条 设立程序
1、项目部设立程序
2、分公司设立程序
第八条设立时应提供的文件资料
1、合作项目部
(1)申请书;主要阐述以下内容:
①申请者简要概况;
②主要业务渠道及地域范围;
③起步项目及主要经营方向(工程咨询、招标代理、工程监理等);
④已具备的条件;
⑤对XX的认识、加入XX的理由及维护品牌、提升业绩的主要打算与措施等。

(2)合作项目负责人或合作者个人简历、身份证、学历、职称以及注册师证书扫描件或复印件;
(3)单位合作,需提供合作单位简介及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以及上一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扫描件或复印件;
(4)专职人员名单及相关证书扫描件或复印件等;
(5)交纳风险抵押金。

2、分公司
(1)申请书。

主要阐述具备的条件,预申请设立分公司的级别与字号,上年度上交利润、业绩、注册人员等情况;
(2)本公司综合办提供的注册人员证明;
(3)员工社保证明;
(4)办公场所证明;
(5)本公司财务部提供的上交利润证明。

(6)交纳风险抵押金。

第九条风险抵押金
1、为了维护集团的整体利益,降低经营风险,实行分支
机构向集团公司交纳风险抵押金制度。

各分支机构在设立时,
一次性交纳。

风险抵押金由集团公司财务部专项管理。

风险抵
押金的具体标准如下:
2、本规定下发前设立的,需按此规定补足;
3、因分支机构违规、违纪、违法操作被处罚,给集团公司造成损害,分支机构应根据损失大小给予总公司以经济补偿。

拒不赔偿的,从风险抵押金中扣除。

风险抵押金不能补足损失的,需要另行补交。

同时,被扣除的风险抵押金,需要在扣除后一月内补足;
4、分支机构与集团合同期满,如不再续约,在债权债务清算与工作移交后,一次性凭收据退还(全额或扣减后余额)风险抵押金。

第十条统一标识
1、为了树立公司形象,维护品牌,集团公司对各分支机构实施统一标识标志,如分支机构招牌、办公室标识、安全帽及工作服等;
2、公司标识标志,由集团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设计,作出电子版;
3、分支机构设立时拷贝公司标识标志电子版,按统一式样自行制作。

第十一条分支机构的属地管理
新设立项目部合作时,以合作单位注册地或合作者所在地为归属依据,来确定归属管理的部门。

设立分公司后以分公司注册地为归属管理依据。

第十二条发展分支机构的奖励规定
凡推荐他人或单位成为我公司分支机构的,给予推荐人奖励,奖励标准为该新设机构成立一年内(从签署合作协议之日起)实际上交管理费的10%。

但是,该机构在这一年的期间内受到国家机关处罚、通报或业主方投诉等,致使XX声誉受损、经济受损的,不予奖励。

第十三条限制规定
1、所有分支机构由集团公司管理部按属地负责管理,其
设立由集团公司分支机构管理部统一办理相关手续。

不允许总
公司事业部门、分支机构再设立下级分支机构;
2、同一个县(县级市)的区域内,只设立一个分支机构。

3、凡近三年内因违规操作、严重违约受到过主管部门行
政处罚并造成恶劣影响的单位或个人,不予合作。

4、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人员,不得申请成立分支机构:
(1)受到集团公司或分支机构严重处分(辞退、开除等)未满两年的;
(2)同行业中,因违规操作受到过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3)曾违犯国家法律法规,犯有偷盗、抢劫等重要刑事罪行的;
(4)原分支机构人员,退职时间不足两年的,在该分支机构属地设立分支机构时,须征得原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同意,并不得从事原分支机构的主要业务渠道(部门)的业务。

第十四条实施
本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本公司以前所颁布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关于分支机构设立与发展的相关制度均以此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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