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银行山东省分行已税应收未收利息收入冲减应税营业额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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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银行山东省分行已税应收未收利息收入冲减应税营业额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3.01.05
•【字号】鲁国税函[2003]5号
•【施行日期】2003.01.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税收征管
正文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银行山东省分行已税应收未收利息收入冲减应税营业额问题的通知
(鲁国税函[2003]5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近接中国银行山东省分行《关于冲减我行2000年底以前应收未收利息的请示》(鲁中银财[2002]826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8号)规定,经审核,同意中国银行山东省分行辖属16个市分行在1997年1月1日至2000年底发生的已缴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81125.31万元(明细表附后),在2002年度内冲减当年实现的应税营业额。
请严格按规定办理。
二00三年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