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主要内容及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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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的通
知》(安监总管三〔2011〕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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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 录的通知》 (安监总管三〔2009〕116号) 6、《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第二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目 录和调整首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中部分典型工艺的通知》 (安监总管三〔2013〕3号) 7、《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第二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名录 的通知》 (安监总管三〔2013〕12号)
的(以受理单日期为准),应按照《导则》编制要求修改和完善专篇。5月31日 后,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审查时,发现专篇未按 照《导则》要求编制,审查不予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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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主要内容
第一部分《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的主要内容 一、《导则》编制依据 二、《导则》编制原则 三、《导则》与《导则试行版》两者章节与内容的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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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则》
7) 项目外部依托条件或设施,包括水 源、电源、蒸汽、仪表风以及消防站、 气防站、医院等应急设施; 8) 项目所在地自然条件,包括地质、 气象、水文等; 9) 项目所在地的周边情况,说明项目 距下列重要设施的距离: a) 居住区及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员密 集场所; b) 学 校 、 医 院 、 影 剧 院 、 体 育 场 (馆)等公共设施; c) 车站、码头(依法经许可从事危险 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以及通 信干线、通信枢纽、铁路线路、道路交 通干线、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及地 铁站出入口; d)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 e)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 设施、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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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则》
3 编制内容 3.1设计依据 列出编制专篇依据的主要文件名称及编 号,内容如下: 1)建设项目的批复(核准、备案)文件; 2)国家、行业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规 章及规范性文件; 3)国家、行业及地方相关标准、规范; 4)设计合同; 5)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及建设项目安全 条件审查意见书; 6)项目其他相关文件。 3 编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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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则》
2.4改建项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为改建项目: 1) 企业对在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 置(设施),在原址更新技术、工艺、主要 装置(设施)、危险化学品种类的; 2) 企业对在役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 学品生产装置(设施),在原址更新技术、 工艺、主要装置(设施)的。 2.5扩建项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为扩建项目: 1) 企业建设与现有技术、工艺、主要装 置(设施)、危险化学品品种相同,但生 产、储存装置(设施)相对独立的; 2) 企业建设与现有技术、工艺、主要装 置(设施)相同,但生产装置(设施)相对 独立的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
《导则试行版》
2.4 改建项目 指企业对在役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 或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在 原址或者易地更新技术、工艺和改变原设计的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种类及主要装置(设 施、设备)、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的建设项 目。 2.5 扩建项目 指企业(单位)拟建与现有伴有危险化学品 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品种相同且生 产、储存装置(设施)相对独立的建设项目。
《导则试行版》
2.6 安全设施 指企业(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将危险 因素、有害因素控制在安全范围内以及预防、 减少、消除危害所配备的装置(设备、装备) 和采取的措施。 2.7 作业场所 指可能使从业人员接触危险化学品的任何 作业活动场所,包括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 操作、处置、储存、搬运、运输、废弃危险化 学品的处置或者处理等场所。
8. 《化工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导则》
(AQ/T3033-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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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导则》编制原则
以《安监总危化〔2007〕225号》专篇导则为基础进行修改:
强化细化条款,注意法规的延续性; 保持导则的先进引领性,加强可操作性; 夯实基础,稳步推进,不断提升。
作为2012年颁布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的配套文件,调整相关条款,在适 用范围等原则条款上与45号令保持一致性; 根据近年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两重点一重大”项目管 理的思路,以及安全设计管理导则( AQ/T3033)的要求,补充相 关内容; 针对五年来专篇编制和审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修改完善,既要考 虑引进国外先进理念和方法,也要照顾到国内中小设计院的可实施 性,以及地方安监管理部门水平的差异。

四、《导则》修订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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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主要内容
一、《导则》编制依据
1.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 2012年4月1日实施 2.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40号)2011年12月1日实施 3.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36号)2011年2月1日实施
《导则试行版》
3.2 建 设 项 目 涉 及 的 危 险 、 有 害 因 素 和 危 险、有害程度
3.2.1 危险、有害因素 3.2.1.1 建设项目涉及具有爆炸性、可 燃性、毒性、腐蚀性的化学品危险类别 及数据来源。 3.2.1.2 建设项目可能出现爆炸、火灾、 中毒、灼烫事故的危险、有害因素。 3.2.1.3 建设项目可能出现作业人员伤 亡的其它危险、有害因素。 3.2.2 危险、有害程度 3.2.2.1 固有危险程度 ⒈定量分析建设项目工艺流程中涉及具 有爆炸性、可燃性、毒性、腐蚀性的化 学品数量、浓度(含量)、状态和所在 的作业场所(部位)及其状况(温度、 压力)。

《导则》
3.3 建设项目过程危险源及危险和有害 因素分析 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及规定,采用《化工 建 设 项 目 安 全 设 计 管 理 导 则 》 ( AQ/T3033 )推荐的过程危险源分析方 法或其他适用的方法,开展建设项目过 程危险源及危险和有害因素分析。 物料危险性分析 1) 列表说明建设项目涉及的危险化学品 特性,基本数据要求详见表 1《危险化学 品数据表》。 2) 分析建设项目生产过程中涉及具有爆 炸性、可燃性、毒性、腐蚀性的危险化 学品数量、浓度(含量)和所在的单元 及其状态(温度、压力、相态等)。
《导则试行版》
3.1建设项目概况 建设项目内部基本情况 3.1.1 建设项目内部基本情况 3.1.1.1 建设项目的主要技术、工艺(方 式)和国内、外同类建设项目水平对比情 况。 3.1.1.2 建设项目所在的地理位置、用地面 积和生产(储存)规模。 3.1.1.3 建设项目涉及的主要原辅材料和品 种(包括产品、中间产品,下同)名称、数 量。 3.1.1.4 建设项目的工艺流程和主要装置 (设备)和设施的布局及其上下游生产装置 的关系。 3.1.1.5 建设项目配套和辅助工程名称、能 力(或者负荷)、介质(或者物料)来源。 3.1.1.6 建设项目的主要装置(设备)和设 施名称、型号(或者规格)、材质、数量和 主要特种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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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则试行版》
术语和定义
2.1 化学品 指各种化学元素、由元素组成的化合物 及其混合物,包括天然的或者人造的。 2.2 危险化学品 指具有爆炸、燃烧、助燃、毒害、腐蚀 等性质且对接触的人员、设施、环境可能造 成伤害或者损害的化学品。 2.3 新建项目 指拟依法设立的企业建设伴有危险化学 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 装置(设施)和现有企业(单位)拟建与现 有生产、储存活动不同的伴有危险化学品产 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 (设施)的建设项目。
《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
主要内容及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要点
前 言
为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工作,2013年4月7日国 家安全监管总局发文(安监总厅管三〔2013〕39号)印发了《危险化学品建设 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以下简称《导则》)。该《导则》与国家 安全监管总局(安监总危化〔2007〕225号)发布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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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则》
2.6危险源 可能导致人身伤害、健康损害、财产 损失、工作环境破坏或这些情况组合的根 源或状态。 2.7危险和有害因素 可对人造成伤亡、影响人的身体健康 甚至导致疾病的因素。 2.8危险化学品数量 长期或临时生产、加工、使用或储存 危险化学品的数量。 2.9作业场所 可能使从业人员接触危险化学品的任 何作业活动场所,包括从事危险化学品的 生产、操作、处置、储存、搬运、运输危 险化学品的处置或者处理等场所。
《导则试行版》
无“设计依据”章节,附件 4.7 要求列出“建 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依据的国家现行有关安全 生产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及标准的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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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则》
3.2 建设项目概况 简要说明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主要内 容如下: 1) 项目的建设单位、生产规模、产品方 案、建设性质、地理位置、工程占地面 积、设计范围及分工; 2) 采用的主要工艺技术及与国内或国外 同类项目技术对比情况; 3)项目涉及的主要原辅材料和产品(包 括产品、中间产品)名称及最大储量; 4) 项 目 的 工 艺流 程 、 主 要 装置 和 设 施 (设备)的布局及其上下游生产装置的 关系; 5) 项目配套公用和辅助工程或设施的名 称、能力(或负荷); 6) 项目装置的主要设备表,包括名称、 规 格 、 操 作 或设 计 条 件 、 材质 、 数 量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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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导则》与《导则试行版》两者章节与内容的对照 表
《导则》 《导则试行版》
1 适用范围 1 适用范围 本导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本导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 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 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 存装置和设施,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 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危险 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 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以下统 (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 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的 篇的编制。 编制。 本导则不适用于下列建设项目: 1) 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 助的储存; 2) 原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的配套 输送及储存; 3)城镇燃气的输送及储存。
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试行)(以下简称《导则试行版》相比,在《安全设
施设计专篇》的编制内容、深度和章节编排等方面都作了较大的修改。 根据省安监局浙安监管危化〔2013〕62号文(4月19日发布),自通知下发 之日起,各化工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导则》要求编制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已按
《导则试行版》编制完成、未在5月31日前提交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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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则》
2 术语和定义 2.1危险化学品 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 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 剧毒化学品及其他化学品。 2.2安全设施 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预防、控制、减 少与消除事故影响采用的设备、设施、 装备及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 2.3新建项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为新建项目: 1) 新设立的企业建设危险化学品生产、 储存装置(设施),或者现有企业建设 与现有生产、储存活动不同的危险化学 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的; 2) 新设立的企业建设伴有危险化学品产 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设施),或者现 有企业建设与现有生产活动不同的伴有 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设 施)的。
《导则试行版》
3.1.2 建设项目外部基本情况
3.1.2.1 建设项目所在地的气象、水文、地 质、地震等自然情况。
3.1.2.2 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可能 出现的最严重事故波及的范围,以及在此范 围内的24小时生产、经营活动和居民生活的 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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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则》
《导则试行版》
3.1.2.3 建设项目中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数量构 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下列场所、区域的距离: ⒈居民区、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口密集区域; ⒉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 ⒊供水水源、水厂及水源保护区; ⒋车站、码头(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专门从事危险 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以及公路、铁路、水路 交通干线、地铁风亭及出入口; ⒌基本农田保护区、畜牧区、渔业水域和种子、种畜、 水产苗种生产基地; ⒍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 ⒎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 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保护的其他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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