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凭证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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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凭证管理细则
第一条登记
(一)会计业务的处理程序,应依本集团规定,根据合法的原始凭证,登记记账凭证;根据合法的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根据符合规定的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告。
(二)去办理原始凭证关系现金、票据、债券等出纳的,没有经主管会计人员的盖章,不得为出纳执行。
主管会计人员核对账目时,对于现金、票据、债券及其他各项财物应随时派员盘点。
关于盘点任务,每年最少应办理一次。
会计业务处理发生错误时,应于发现时即予更正。
第二条审核
(一)原始凭证应详细审核,如有下列情形者,当视为不合法;
法令明定为不当支出者;
书面证据、数字、计算错误的;
收支数字与规定及事实经过不符的;
与本集团有关规定抵触的。
(二)支出凭证的审核
①支付款项应以取得受款人的统一发票为原则。
②对于从经营单位购进物品或支付费用的原始凭证,应盖有该经营单位的印章。
并记明以下各项:
该企业名称、地址;
货品名称、规格及数量、或费用性质;
单价及总价;
交易日期;
本单位的名称和地址。
③对于个人支付费用的原始凭证,应记明以下各项:
该受款人的姓名、住址、居民身份证编号,必要时检送身份证影印本;
支付款项原因,实收金额、收到日期,本单位的名称和地址;
④对于其他机构支出的原始凭证,应记明受款机构名称、地址。
支付款项事由,实收金额,收到日期,本单位名称、地址。
⑤购进材料、原料和其他消耗品的原始凭证,均应检附验收单(收料单和请购单)。
⑥购进固定资产的原始凭证,应检验所附的固定资产验收单和清购单。
⑦刊登广告费及印刷费发票或收据均应附具样本或样张。
⑧各部门的费用开支应受部门费用预算限制的,依各预算的规定办理。
⑨各项支出凭证应由经办部门主管人员及经办人员签章,会计人员审核及会计主管核准始为有效。
(三)收入凭证的审核
①无论属于营业收入或营业外收入,各项收入均应取得足资证明收入的凭证。
②成品的销售应以本单位有关规定价格为其审核依据。
③凡属出售资产的收入,应以合同、契约、开票议价的记录,或其他有关书面证据为其审核依据。
凡属交换资产所得的利益收入,应依交换合同、契约或其他有关的书面证据为其审核依据。
④成品销售及其他资产出售,所开的统一发票,应记明下列事项:
客户名称、地址;
本单位名称、地址及印章;
销售成品或其他资产的名称、数量;
单价及总价;
其他事项。
⑤收入凭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视为不合理的凭证:
收入计算及条件与规定不合者;
书面证据、数字、计算错误者;
形式未具或手续不全者;
其他与法令规定不合者。
第三条范围
凡是用以证明会计事项发生的及其经过的文书、单据均为原始凭证。
原始凭证经法令规定必须具备某种条件的,应依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