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洪山庙遗址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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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州洪山庙遗址文化
内容提要
洪山庙遗址是一个大型瓮棺葬墓地。
虽曾进行过两次发掘,但发掘报告仍然没有清淅地论述其产生的原因及性质,还错误地将读者引导向氏族墓地的方向。
事实上它与氏族墓地没有关系,死者全部死于突发大洪水,尸体由汝河上游冲下,滞留于此。
是几个于洪水后不久抵达此地者专门烧制葬具将已经白骨化的死者殓葬,但并未掩埋。
殓葬行为和葬具上的图案是殓葬者观念的外在化表现,反映了当时部分人对于死亡所达到的认知水平,以及对死者的处置方式。
(为了便于读者阅读,另加内容提要)
遗址位于汝州西北约2.5千米的骑岭乡洪山庙村东,南面是汝河,东面为洗耳河,正是两河交汇的三角地带。
本遗址系1989年10月汝州市博物馆为配合焦枝铁路复线建设,在洪山庙村东铁路取土区进行考古钻探中发现,同年12月由河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焦枝铁路考古队根据钻探情况在取土区进行了考古发掘。
开挖4条探沟和3个探方,开挖面积共107平方米。
发现仰韶文化时期房基1座,灰坑5个,有136个瓮棺的大型墓地1个,还有东周时期灰坑3个。
1992年6-7月为确认本遗址是否还有大型墓葬再次进行发掘,计开挖探沟2条,探方2个,两次考古发掘面积合计172平方米,第二次发掘没有重大发现。
遗址南北长约260米,东西宽约220米,总面积约57200平方米。
一、墓地的性质
发掘报告并没有明确本墓地的性质,虽然从其前后文的分析可以看出,倾向于这里是一个大型氏族墓地的观点。
如曾经提到墓地离居住区很近,瓮棺的布局有疏密,显示人们之间存在亲疏关系等。
但是,墓地规模与居住区遗存建立不起有机联系。
《报告》认为本遗址已经遭到严重破坏,除墓地外几乎没有多少收获,而墓地本身也并不完整,缺少一角,据估计,完整的墓地应该有大约200个左右的瓮棺。
仰韶文化时期的房基仅发现1座,面积也不大,估计只有7平方米左右。
共发现灰坑5个,其中可以确认H4和H6早于F1。
H4,位于T2南部,开口于第4层下,坑口距地表深0.95米,北部被F1打破。
圆口,直壁,底十分平整。
坑内填浅灰土,内含较多的烧土粒、草木灰烬等。
土质疏松,出土有蚌壳、石块及少量泥质红陶片,可辨器形有小口高领瓮、线纹小口尖底瓶、折肩弦纹釜、浅腹钵等。
灰坑口径1.45、底径1.40、深0.64米。
H6椭圆形坑,位于T2北部,开口于F1之下,坑口距地表深1.45米。
椭圆形口,斜壁,平底,中部略上凸。
坑内填褐灰土,土质略坚硬,内含有少量蚌壳、螺蛳壳、礓石块、烧土块等。
出土陶片多为泥质红陶和夹砂褐陶,器形有敛口钵、斜腹碗、浅腹盆、小口高领瓮等。
灰坑口长径1.60、短径1.20,底长径1.22、短径0.85、深0.41-0.44米。
H8位于T3南部,开口于第4层下,坑口距地表深0.9米。
坑口为圆形,坑壁斜直,近底内收作圜底。
坑内填褐灰土,土质结构紧密,内含大量红烧土块及螺蛳壳、蚌壳、草木灰等。
出土陶片以泥质红陶为主,器形有釜形鼎、釜、小口尖底瓶、浅腹钵、敛口瓮等。
灰坑口径1.62-1.65、深0.76米。
H7位于T8西北部,开口于第3层下,坑口距地表深0.8米。
该灰坑为圆形袋状坑,圆口,壁外弧,底部平坦,周边十分规整。
坑内填土分为两层:上层土色黄灰,土质坚硬,内含有少量螺蛳壳及夹砂褐陶片、泥质红陶片等,厚约0.40米;下层土色深灰,土质极松软,内含有大量螺蛳壳、蚌壳及兽骨块,出土有罐形鼎、小口瓮、折腹罐、浅腹盆、敛口钵等陶器片。
灰坑口径0.62、底径1.24、深1.80米。
另一方面F1位于T2北部,被第4层叠压,居住面的下部为红烧土块铺垫而成,烧土块的结构较疏松,内含有礓石和大量植物秸杆,可能是用它处废弃的墙壁或房顶的烧土块铺垫的。
F1内出土有少量泥质红陶片,可辨器形有小口尖底瓶、敛口钵等。
显示在F1出现之前这里也曾有房子存在。
墓地究竟开口在哪一层《报告》未予明确,也没有提供探方分布图和遗址整体的地层堆积剖面图,但可以推测墓地应该属于F1的主人们所建。
由于H7存在两层堆积,说明它经历了一次大洪水,所以它可能是这里最早的灰坑。
H4和H6分别在F1之下或被F1打破,都早于
F1。
其余还有H8和H5,由于与F1的地层建立不起直接关系,不清楚它们与F1之间的时间关系。
灰坑一般都是一人的居所,而居住灰坑者往往都是独立行动,所以此两灰坑的主人一般不会与房子的主人同时都出现在本遗址。
他们或者在房子出现之前曾经在此居住,或者是房子的主人们离开之后才来到这里。
另外,M1如此规模的墓地不是一个人可以修筑起来的,事实上,M1的各种迹象显示它不是一个人所为。
这里没有发现聚落遗存,只有1所房子和5个灰坑,即使F1之前还有房子,也与大约200之众的死者之间建立不起直接关系。
这些人从何而来?
洪山庙遗址位于河南省汝州市西北约2.5公里的骑岭乡洪山庙村东。
遗址平面形状呈椭圆形,西北略高,东南较低。
这里是嵩山西南部的丘陵向汝河谷地过渡地带,遗址正坐落于汝河北岸的三级台地之上,南临滔滔汝河,北依巍巍嵩山。
遗址南部是一片洼地,上世纪50年代以前曾为沼泽地。
东部有一条小溪注入洼地,再向东1公里为洗耳河由北向南流过。
根据地层演变的一般规律,在仰韶时代,汝河应该更靠北,而向东1公里处的洗耳河应该更靠西,与遗址东部的小溪应该同为一条河,它们都非常靠近遗址。
遗址正处于汝河与洗耳河交汇处。
在中国大部分地区,从仰韶文化之前就已经开始的大规模降雨的气候一直持续到仰韶文化后期。
本遗址就应该发生于仰韶文化的后期。
从遗址形状看,它本身可能就形成于更早时期汝河的冲积物堆积。
而遗址的这大约200之众的死者,可能就是最后一次漫及遗址边缘的大洪水中的罹难者。
这一时期前后,同样情况的遗址有许多,如河南淅川下王冈、陕西临潼姜寨、山东济宁王因等。
都是由于突发大洪水造成许多罹难者,并将他们冲至下游河湾或沙洲边缘。
遗址及其附近没有大面积居住遗存,却出现大量死者,其根本原因在于大洪水将他们带到了这里。
他们原本并不生活在这里,所以这里没有生活遗迹的发现。
从这批死者的构成也可以看出他们不是正常死亡后形成的墓地。
本遗址现存136个瓮棺中只有55个可以鉴定出性别和年龄,占40%多一点。
幼儿或婴儿瓮棺葬共有7座,占其总数的5.14%;儿童瓮棺
葬共有8座,占其总数的5.88%;在可鉴定性别和年龄的成年人墓葬中,青年女性为9人,年龄在20岁左右。
男性仅为1人,年龄在17-18岁。
成年女性墓为14座,年龄在30岁左右。
男性墓23座,年龄在25-30岁之间。
老年女性1人,年龄50-60岁,男性7人,年龄45-60岁之间。
如果说婴幼儿占总数的大约十分之一算基本正常,男女青年的比例则完全不合常理,而且与成年男女和老年男女之间的比例完全相反。
但是,如果从罹难于大洪水的角度则合乎情理。
婴幼儿处于完全无助的状态,死亡率较高。
男青年大幅度低于妇青年,反映出男青年在危机中的生存能力更强。
成年男女在正常情况下也是男性多于女性。
唯独老年男女的死亡比例悬殊不好解释。
总之,把本遗址理解为仰韶时代的氏族墓地遗存不符合事实。
如果这200左右的男女老幼同属一个氏族,从墓葬排列和掩埋的状态看,它们又是同时一次性埋入,这会是一个多么庞大的家族,他们是多少年一次的聚族合葬,才能形成如此规模的墓地!其它故且不论,即使是最后的埋葬活动,需要多少人共同参与!
二、墓葬的构建
M1位于洪山庙遗址中南部,地势较高,其南部为沼泽低地。
墓葬所在处农耕土之下有一大片河卵石,从其南边断面观察河卵石的堆积厚度达15-35厘米,其范围东西长在30米以上,南北宽在10米以上,卵石堆积非常密集,这当为一片自然堆积的卵石,汝河两岸这种堆积可以普遍见到。
坑口打破河卵石层,座落于生土中。
生土为黄褐色,内杂较多的料礓石块,土质结构非常紧密、坚硬无比。
墓口为长方形,呈东北西南向,坑口距地表0.3-0.35米,除东南角被毁外,其余三个角为圆弧状。
墓坑北壁较规整,墓壁陡直,坑边也光滑;南壁残存部分也十分规整;西壁墓边不规则,近西北角及中部呈弧形外凸,坑壁略斜,南边也有些外曲,壁稍向内倾斜。
坑底北部较平整,底部有一层厚约10厘米的细黄土,南半部特别是西南角高低不一,不十分平整。
墓口东西长6.3、南北宽3.5米,墓底东西长6.1、南北宽3.3米,坑东南角较深约0.65米,中西部较浅为0.30-0.45米。
河卵石层是爆发大洪水留下的证据,证明M1就建于那次大洪水之后。
在此,生土的性状被描述为黄褐色,内杂较多的料礓石块,土质结构非常紧密、坚硬无比。
在对T2东壁地层剖面和T8南壁地层剖面的描述中,把原始生土表述为棕黄色生土,内含有较多礓石,土质极硬。
看上去性质完全相同,可能只是表述差异。
如果判断无误,遗址所在之处,应该是汝河洪水由上游直接搬运过来的巨型原始泥土在此滞留的结果。
墓坑内置有136件瓮棺,贴近西壁处有一排南北向的小型瓮棺,其余均为大型瓮棺。
小瓮棺多为儿童瓮棺,大瓮棺为成人瓮棺。
墓内的瓮棺是按照一定的次序摆放。
墓内瓮棺总的布局是南北横向成排比较有序,东西纵向较乱。
《报告》把瓮棺的摆放次序理解为全部按排依次摆放,所以区分为南北共13排。
其实这一理解是不正确的。
从瓮棺摆放的密疏放眼看去,只有最北第一排是依次摆放外,其它均未按此次序摆放。
如紧贴西壁的小型瓮棺的摆放就不同于第一排,它是贴西壁依次摆放的。
除了按东西横排依次摆放的判断不正确外,按排分组的判断也不符合事实。
《报告》根据每一排瓮棺相邻距离的远近将其分组也不完全正确。
因为对于当时的摆放者来说,并没有一定的摆放条件或者标准,基本上是半随机摆放。
在第一排16座中,《报告》把它们分为W1-W5、W6-W10、W11-W13、W14-W16四组。
但是实际上,把最后两组视为一组即W11-W16也无不妥。
但第一排应该是最早摆放的不会有错。
第二排应该是先摆放了W18-W21就没有继续向东摆放,而是回头去摆放第三排的W35-W37和W135四个瓮棺。
完成这些摆放之后,建设者突然发现西壁所留空间过大,于是贴西壁再增摆一列,但是,第一个瓮棺W17体积稍大,在第一空中放不下,于是改放下一排,并由此依次向南摆放了紧贴西壁的四个瓮棺W17、W34、W49、W136。
瓮棺的摆放至此能够比较明确地看出摆放顺序,此后的摆放顺序就变得模糊不清,但还是能够看出它们都是三五个一组摆放的。
出现这种一开始顺序良好,后来变得模糊不清的遗址现象,一个可以解释的原因就是建设者增加了。
一开始只有一个人在做,这是个做事有计划的人,他按照自己的构思希望整齐排列所有瓮棺,但是,
后来有了新的加入者,他可能没有那么清晰的条理,没有理解始建者的意图,对于他所完成的瓮棺,随机摆放。
所以造成整个摆放秩序的混乱。
至于这些瓮棺都是三五个一组的摆放现象,合理的解释是每一个制作者每次只能装敛三到五人,完成后一次性摆放,所以它们都表现为三五个成一组的摆放状态。
三、葬具的制作
关于葬具的制作,本来《报告》的一些基本判断都是正确的,如M1内的遗物除个别瓮棺内随葬的杯可能是日用生活的实用器外,其余的大口缸、半球形器盖等主要器类当都是为死者迁葬而专门制作的;M1内所有瓮棺的基本形式是一样的,即均以大口、直壁、深腹、平底的缸为葬具,缸底部有一圆形穿孔,孔径约0.5厘米,顶上覆置一器盖,缸(或罐)的口沿下有对称的四个或三个鸟喙状鋬,鋬尖朝下,盖的口沿或腹部也有数量与缸相对应的钮,钮尖朝上,与缸上的鋬正好相对。
据此推测这些鋬、钮具有实用性,可作为固定点,用绳索把盖和缸或罐捆在一起,使二者不能分开。
在复原的器盖中,仅有一例顶部凿有圆形穿孔,而且孔径较大,约为4.5厘米。
但是,随后围绕这些问题的进一步分析却误入歧途,越走越偏,最终导致对本遗址整体判断的错误。
在许多仰韶文化墓葬的瓮棺葬中,葬具往往都是实用陶器,特别是已经损毁的实用陶器的再利用。
此洪山庙遗址却不同,这里的葬具全部都是专门烧制的。
而且,在其它遗址很少出现成人瓮棺葬,都是儿童瓮棺葬,这里却有大量的成人瓮棺葬。
这种差异的原因在于,其它地方的瓮棺葬都是正常死亡,而且死亡发生在聚落内,有损毁陶器可资利用。
洪山庙却是突发的大量死亡,而且,在M1修建者抵达洪山庙时,这些罹难者可能都已经白骨化。
M1的修建者可能是大洪水后抵达这里的第一批人,没有任何既有资源可资利用。
所以,他们不得不全部专门制作。
M1内婴儿(0-5岁)、儿童(5-10岁)、成人等不同年龄所使用的瓮棺是有差别的。
婴儿瓮棺,陶器形状虽与成年人的相仿,但形制较小,从器物形态看,当称之谓罐,大口、腹壁近平、平底。
口径在16-
20厘米左右,器高约25厘米。
婴儿瓮棺上覆盖的均为半球状盖,盖上均不饰彩,罐腹部多饰宽带白彩一周,少数饰竖白彩,仅W128以棕彩绘出斜线圆点纹和蜥蜴图案。
儿童瓮棺,陶器的形制大体界与婴儿与成人的之间,口径约25厘米,器高约30厘米。
一般是缸与半球状盖相扣。
成人瓮棺,为典型的大口缸与之差不多大小口径的器盖组成,缸的口径约在30-35厘米,高约在35-40厘米间。
缸的形状基本一致,而器盖则差别较大,可分为以下三种:第一种,盖似半球状钵,其上有三至五个鸟喙状钮,有的钮在口沿上,有的在腹中部,有的在近顶部。
其中一些器盖为泥质陶,另一些器盖为夹砂陶且数量大。
第二种,盖是一平底盆,但无钮,卷沿较厚,绳索可以先拴在沿上,然后再用绳与缸上的鋬连结在一起,此类仅复原1件。
第三种,盖为带捉手钵,钵顶置一喇叭状小捉手,以捉手束绳与下面缸相连,仅发现2件。
作为葬具,成人的大口深腹缸或儿童的大口罐底部均有一孔,器内底部孔的周边留有由外向内穿孔的泥突痕,证明这些缸或罐的孔均为烧前在泥坯未干时穿透的。
缸底有一孔,也说明这不是实用器。
绝大多数盖为半圆球状,口沿上多饰有鸟喙状钮或顶部安有动物、喇叭状等捉手,形体较大者也不是日常生活的实用器。
这些都证明这些葬具是专门为死去的人二次埋葬而特意烧制的。
陶质以泥质陶为大宗,约占总数90%,夹砂陶很少约占总数10%。
泥质陶多为泥质红陶,但因火候的不同,其表面色泽略有差异,多被烧作红色和桔黄色,陶胎多呈青灰色。
另外还有少量泥质黑陶,泥质灰陶等。
夹砂陶是以夹砂红陶为主,次之为夹砂褐陶,个别也有为夹砂黑陶。
陶土按用途的不同处理程度也存在差异,如缸类陶土处理的就比较纯净,器胎和器表都不见任何砂粒,而器盖则处理得较差。
器胎内多有一些大小不等的砂粒。
陶器制法主要为泥条盘筑法,缸底、腹壁及器盖上都发现有泥条盘筑的痕迹。
制好的陶器,器内外壁均经过刮削、抹平,然后再用慢轮修整,故陶器的口沿外均发现有多周轮制的痕迹。
陶缸底部的孔都是陶坯制好后,未烧前用圆形木棍或其它东西从外向内穿成的。
陶器
盖口沿上的鸟喙状钮是用泥条先作好后安在上面的。
这里有两个问题值得探讨。
一个是陶器表面的线纹,另一个是轮制。
考古学家们一般把纹饰都理解为专门拍印或刻划上的装饰纹,这是一个误解。
此类纹饰与专门性装饰没有关系,都是制作过程中留下的印痕。
或者是范的印痕,抑或是辅助物的印痕。
在此,采用盘筑法制作较高的缸体显然困难,为此需要在缸体外侧辅之以某种线形植物,以保证达到缸体的理想高度。
关于轮制的表述,由于涉及到制陶技术的时代性变革,我主张慎用。
究竟什么时代、什么条件下出现了真正意义上的轮制,至少国内应该有相对统一的说法。
一边说泥条盘筑,制作中外表还需辅助强固,再说轮制似乎矛盾。
本遗址出土的陶器有缸、罐、盆、器盖、杯等多种器形,但是,实际上其中只有缸、盆类平底器,和器盖半球形陶器为专门烧制,而小杯等少数陶器可能属实用陶器。
陶缸共复原31件,其余肩以下残虽然确实影响判断,但《报告》一边说M1内所有瓮棺的基本形式是一样的,却又想方设法依其形体特征等将它们分为A、B、C、D、E五型。
此举不但画蛇添足,还导致对遗址性质整体的判断错误。
我以为。
本遗址的陶缸只应分为两种,一种是小底、大口、斜直壁,另一种是口、底直径差别不大,鼓腹,看上去近罐形的缸。
其它形式的缸都是在此两类缸的制作中出现的操作差异。
一方面认为它们是同时埋葬,另一方面又认为陶器的制作历时很久,居然还能区分出形态的演变,这种矛盾足以证明这种判断不符合事实。
这两种缸可能出自两个人之手,而缸盖也因突出的半圆形和较浅的半圆形可能证明也出自不同人之手。
所以,参与制作葬具的可能为三人,一个主导者,一个主从者,还有一个帮忙者。
他们可能是一个独立生活的小家庭,从氏族集体中独立出来。
主导者产生了装敛洪水罹难者的想法并付诸行动。
之后,主从者也参与进来。
帮忙者可能未成年,制陶技术差,较复杂的陶缸制作不了,只是做几个不太规则的缸盖,也许有些缸盖上的纽是由他所安装。
他们除了采集食物和吃饭外,全部时间都用来制陶、收集柴草和烧陶,每次大约只做三五件,做一批,装敛一批,摆放一批。
所以,他们将这些人全部装敛完毕,大约也就用一年左右
的时间,也可能还不需要那么久。
因此,并非夹砂陶器表不易抹光而不用夹砂陶制缸,而是制作者按自己的经验和习惯选择不同的原料。
夹砂陶泥与泥质陶泥的获得方式不同,难度也不同,直到仰韶文化结束,即使使用非常纯净的陶泥,也很难肯定这些陶泥都曾经过淘洗。
四、葬具外装饰与装敛
洪山庙M1内瓮棺上的彩陶花纹题材比较丰富,有人物、动物、几何、天象、植物、男性生殖器、生活用具等。
不光有静态的,还有动态的,生动而富有生活气息。
人物纹四肢俱全,生动地画出人的外形轮廓,但没有画出五官。
人物纹仅发现一例。
人形纹为一屈肢裸体人。
另有人面纹、人手纹。
动物有鸟、龟、鹿、蜥蜴、鱼纹、兽面纹等。
鸟与龟或鹿与龟多组合出现。
蜥蜴多与斜线圆点纹组合。
多种动物的表现经高度概括,但都有不同程度的夸张和变异。
另外《报告》理解为羊角形纹,可能看作人类臀部更准确。
几何图案数量较多,是采用点、线作有条理的排列、组合而成。
弧线纹、弧线三角纹,形式多样,重复出现,一般为两个弧边与三角底边相对,有的为两个三角中间用一条直线直连,也有的以上下两条边线互相连接起来。
还有弧线圆点纹、平行线纹、竖条形纹、同心圆纹、圆圈纹、圆点纹、宽带波折纹、宽带回纹。
还有些象形纹饰,如十字形纹、蛋形纹、“8”字纹、矩形纹、眼睛纹、网状三角纹。
另有古钱纹等。
天象主要有日、月纹。
太阳被涂成红色,月亮被画作白色,形体较大,形象十分逼真。
植物主要有勾叶纹,叶形纹。
另外还有树枝纹,用连续的弧线或直线,或粗或细绘出连续的树枝纹。
男根纹很突出。
梳形纹只有一例。
另外还有一例《报告》理解为工具纹的“耒”形纹,并认为其与甲骨文、金文的同类字形体相似,只是形体较大。
这种解释颇显牵强。
从形象上,与其说此纹象“耒”,莫如说它更像植物果实。
从工具发展上,此时还远远没有进入使用“耒”的时代。
此时人关心的是自身和与日常生活直接相关的事或物。
“耒”应该属于耕作农业时代的产物。
在石斧或石钺上装木柄,应该产生于狩猎,而不是耕作。
虽然彩陶图案体现出了以下显著特征,1、图案内容既丰富又不相
互重复,特别是大型的画面没有相同的。
即使是图案主题相同,但在布局和手法上都存在明显差别。
2、图案结构存在相对固定的格式,一是白宽带彩作底,上下以深棕色或黑色勾边作装饰,然后内部画出主体图案。
二是前后对称画出主体图案,三是四面对称或将器体分出若干等份然后绘出主体图案。
3、彩陶图案的重复组合方式体现了审美装饰主题,如W31,勾叶纹都是分成三组,重复出现的。
4、动态的人物、动物以及射精图更多地体现了作者的思维活动而不是单纯的装饰。
根据彩陶画的主题以及画法差异,大体上也可以推测它们出自三人之手。
男性生殖器相关以及人物动物相关主题的画出自成人男性之手,装饰性植物茎叶、几何图等出自成人女性之手。
简单、稚嫩的画以及那只蜥蜴泥塑,可能出自未成年儿童或少年之手。
这与他们日常关注不同可以直接挂钩,是他们各自生活经历、能力和兴趣的体现。
《报告》认为瓮棺的装饰存在分别按成人、儿童,特别是男女加以区别的规律性。
我以为这实际上是不可能的。
因为这些罹难者被装敛时可能已经白骨化,装敛者可能无法判别死者的性别。
因为,在尚未白骨化之前,爆发洪水不久人不可能进入遗址区,在尸体处于腐化状态也不可能进行装敛。
洪水往往发生在夏天,洪水退去以后到秋天植被不可能迅速恢复。
人们进入此地至少是第二年的夏、秋,也可能相隔不止一年。
是时已经不可能判别死者的性别。
几个男性生殖器图案与女性青年死者相遇完全是出于偶然。
还有更多的女青年没有得到这种优遇。
那幅射精图(W71:1)瓮棺中的死者就不辩性别。
装敛者区分儿童倒是不用费周折,所以,儿童瓮棺容积就不需要那么大,从省工、省力、省料的角度,小型瓮棺当然是正确选择。
所以,根据本遗址形成的缘由,既不用纠结这些骨骸是否完整,也不必探究这些骨骸在瓮棺中是如何摆放。
因为它们都不具有社会学意义。
五、洪山庙遗址的性质与意义
洪山庙遗址不是一个氏族墓地,而是由一个小型共同生活单位,以瓮棺葬的形式装敛了远古汝河大洪水罹难者的一块墓地。
这些罹难者来自汝河上游众多生活单位,有着不同的生活背景,但与遗址所在地没有直接关系,这里没有他们生活的痕迹。
这些最后埋葬他们,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