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暂行)
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工业、物流仓储建设项目容量控制指标 表 3
代码 13 14 15 16 17 18
行业分类 名称
农副食品加工业 食品制造业 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 烟草加工业 纺织业 纺织服装、服饰业
容积率
≥1.2 ≥1.2 ≥1.3 ≥1.1 ≥1.3 ≥1.5
绿地率
10%≤G≤20% 10%≤G≤20% 10%≤G≤20% 10%≤G≤20% 10%≤G≤20% 10%≤G≤20%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经论 证并按程序报批后确定地块控制指标:
1)城市重要地段、节点的建设项目,城市旧区改建项目; 2)三种以上功能混合且建筑面积 10 万平方米以上的综合体 建设项目; 3)含有建筑高度 100 米以上商业、办公等超高层公共建筑群 的建设项目。
·3·
住宅、商业、办公、旅馆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表 2
·4·
代码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行业分类 名称
皮革、毛皮及其制品和制鞋业 木材加工和木、竹、滕、棕、草制品业 家具制造业 造纸和纸制品业 印刷业和记录媒介复制业 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 石油加工、炼焦和核燃料加工业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医药制造业 化学纤维制造业 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金属制品业 通用设备制造业 专用设备制造业 汽车制造业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 制电造气业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仪器仪表制造业 其他制造业 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 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制修理业 通用厂房
福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2000年1月1日起试行)

福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l997年8月29日福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1999年10月22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的规划管理,保证福州市城市总体规划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实施福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和各项专业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土地开发、空间资源利用和各项城市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
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根据福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划定并公布。
第三条实施城市总体规划应当立足于福建省省会、国家历史文化名城。
东南沿海经贸中心和港口城市的实际,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规划的关系,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兼顾、综合部署,确定城市发展方向、规模和各项建设标准、定额指标。
功能布局和各项专业规划。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项目纳入五年和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逐步安排实施。
第五条城市规划管理必须执行《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规划管理部门按照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权限进行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第七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受理各类规划申请,核发规划证书,建立规划跟踪管理和监督检查制度,查处违法的规划行为。
第八条城市重大规划建设项目应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市人民政府每年应对城市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市长在离任时应就城市规划执行情况进行交接。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负有遵守城市规划,服从城市规划管理的义务,有权对城市规划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其实施条例,规范城市规划管理行为,保障城市规划质量,提高城市发展质量和水平,促进经济社会的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技术规定。
第二条本技术规定适用于本省实施城乡规划的行政区域(以下简称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包括城市总体规划(含基本农田保护与利用规划等),城市分区规划,城市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城市变更调整及城市建设用地审核等工作。
第三条本技术规定的各项规定应当符合国家城市规划管理的基本要求和本省城市规划管理实际情况,并参照其它地区和这一领域国家规范制定,并可根据实践和理论进一步完善和修订。
第四条城市规划应当坚持“公开、透明、全面”的原则,依法行政,加强社会监督,做到规范、科学、公正、合理。
主要内容如下:第二章总体规划第三章城市分区规划第四章城市详细规划第五章城市设计第六章城市变更调整第七章建设用地审核第八章监管与执法第九章互联网+城市规划管理第十章其他附则注释:1.城市规划:指规划页图上标明的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分区规划、城市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城市变更调整及城市建设用地审核的一揽子行动。
城市规划是为了实现对城市发展之需求、生态环境之需求和文化发展之需求并加以协调、顾及之结果,具有科学性、合理性、务实性和可操作性的和谐美好城市建设的系统化的思想和理论的总和。
2.城市总体规划:指针对城市规划阶段性、战略性、全局性问题,以及城市发展的规模、方向控制和布局的基础研究,为城市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和城市建设用地调整提供指导意见的规划。
3.城市分区规划:指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详细规划之间的中介环节,是对城市总体规划中落实区域策略,细化城市规划的实施和控制步骤的分区,以及为城市详细规划调整制定明确的发展方向。
4.城市详细规划:指基于城市总体规划及城市分区规划,对城市建设用地、道路交通、市政公共设施等进行调整,并对建设用地进行细化,确保城市规划的可操作性和实施性的规划。
2016年福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87p

福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福州市城乡规划局编制福州市人民政府批准二○一六年五月福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福州市城乡规划局编制福州市人民政府批准二○一六年五月编制说明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福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福州市城乡规划局组织编制了《福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本规定力求从全市层面梳理、规范规划审批管理中的技术性要求,为我市城市规划管理提供重要的技术支撑。
本规定在遵循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基础上,针对福州市实情和城市建设发展需求,结合各市县实施城市规划管理实践和提出的建议,同时借鉴了其他省市相关成果编制而成。
在实施过程中,各有关单位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往福州市城乡规划局城乡规划处、福州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以便修订时参考。
(地址:福州市城乡规划局城乡规划处,福州市群众东路97号,邮政编码:350004福州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福州市高新科技园区高新大道1号,邮政编码:350108)。
1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城市土地使用 (2)第一节城市用地分类、适建范围和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2)第二节公共服务设施配置 (6)第三节城市绿地 (19)第四节城市用地竖向控制 (21)第三章城市建筑控制 (23)第一节建筑间距控制 (23)第二节日照控制 (26)第三节建筑退让控制 (27)第四章城市景观控制 (33)第一节建筑环境控制 (33)第二节特别地区规划控制 (35)第五章城市道路交通 (35)第一节城市道路系统 (36)第二节公共交通系统 (37)第三节慢行交通系统 (39)第四节停车设施控制 (40)第五节交通影响评价 (41)2第六章城市市政公用工程 (43)第一节城市给水工程 (43)第二节城市排水工程 (44)第三节城市供电工程 (45)第四节城市通信工程 (47)第五节城市燃气工程、加油加气充电站 (48)第六节城市工程管线综合控制 (49)第七节建筑工程公用设施配套 (51)第七章城市防灾减灾规划 (54)第一节城市防洪排涝 (54)第二节城市抗震防灾 (55)第三节城市消防 (57)第四节城市人防 (58)第八章城市空域保护与地下空间开发 (59)第一节城市空域保护 (59)第二节地下空间开发 (60)第九章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 (62)第十章附则 (65)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福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和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福州市城乡规划条例》及相关文件,结合福州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福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福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福州市城乡规划局编制福州市人民政府批准二○一六年五月福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福州市城乡规划局编制福州市人民政府批准二○一六年五月编制说明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福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福州市城乡规划局组织编制了《福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本规定力求从全市层面梳理、规范规划审批管理中的技术性要求,为我市城市规划管理提供重要的技术支撑。
本规定在遵循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基础上,针对福州市实情和城市建设发展需求,结合各市县实施城市规划管理实践和提出的建议,同时借鉴了其他省市相关成果编制而成。
在实施过程中,各有关单位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往福州市城乡规划局城乡规划处、福州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以便修订时参考。
(地址:福州市城乡规划局城乡规划处,福州市群众东路97号,邮政编码:350004福州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福州市高新科技园区高新大道1号,邮政编码:350108)。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福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和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福州市城乡规划条例》及相关文件,结合福州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的适用范围为福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凡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建设和管理活动,应遵守本规定。
村民建房等按城乡规划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本规定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福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外的市属各县(市)的城市规划管理应参照本规定执行。
涉及消防、人防、绿化、抗震、防雷、环保、水利、环境卫生、交通、电力、水务、燃气、风景名胜、文物保护、国家安全、温泉等方面的专项内容还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
第三条规划管理应当以建设滨海滨江现代化国际大都市为目的,保护福州历史文化名城风貌和“海、江、湖、山、城”的自然生态格局,体现低碳环保、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综合防灾的总体要求,充分发挥城乡规划引领城乡建设、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公众利益的作用,创造特色鲜明的城市空间形态,改善人居环境,实现经济社会健康可持续发展。
《福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福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送审稿)2009年2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都市用地操纵 (3)第三章建筑容量指标操纵 (7)第四章建筑间距操纵 (9)第五章建筑退让操纵 (12)第六章建筑高度和面宽操纵 (15)第七章市政公用设施操纵 (16)第八章都市与建筑环境操纵 (19)第九章专门地区操纵 (20)第十章附则 (21)附录一术语 (21)附录二运算规则 (23)附录三附表 (28)附录四图示 (4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福州市都市规划治理,实现都市规划编制和治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证都市规划的实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福州市都市规划治理条例》、《福州都市总体规划》及相关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福州市都市规划区范畴内的各类建设工程。
临时建设、村(居)民建房等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各类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详细规划的,应按都市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分区规划等及本规定执行。
编制详细规划应符合本规定要求。
第四条本规定未涉及的内容,应符合国家、福建省和福州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规定要求。
第二章都市用地操纵第五条都市用地应按土地使用的要紧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按照国家《都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都市用地分为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其中大类10类,中类46类,小类73类。
都市用地分类适用于各时期的都市规划编制、审批和都市用地统计工作。
第六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都市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分区规划和本规定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畴表》[以下简称表(一)]的规定执行。
凡表(一)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对周围环境的阻碍和基础设施的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畴。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表(一)规定范畴的,应先提出规划调整方案,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经批准后执行。
福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福州市城市规划局编制●福州市人民政府批准●二○○○年一月一日实施福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暂行)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建设用地分类与适建范围 (4)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11)第四章建筑间距控制与建筑退让 (16)第五章市政公用设施控制 (25)第六章建筑高度控制 (35)第七章建筑绿地控制 (37)第八章建筑与城市环境控制 (39)第九章特别地区的补充规定 (43)第十章附则 (48)附录一术语、名词解释 (49)附录二计算规则 (51)附录三附表 (58)附录四建筑间距及退让图示 (6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福州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科学、合理、经济地利用土地,配置城市公共设施,提高城市的环境质量和生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福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福州城市总体规划》及其他有关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福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
第三条在福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用地面积超过20000㎡的,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
用地面积在20000㎡(含20000㎡)以下的项目,需编制《建设用地总平面规划》、《综合管线工程总平面规划》和《竖向规划》。
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执行。
尚无上述规划的,按分区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建设用地总平面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文件编制要求见表(一)。
第四条各类专业性用地建设项目应符合已颁布的其专业技术规范及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分类与适建范围第五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加《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一、居住用地;二、公共设施用地;三、工业用地;四、仓储用地;五、对外交通用地;六、道路广场用地;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八、绿地;九、特殊用地;十、水域和其他用地。
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7)

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7)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规范城市建设行为,保障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福建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活动。
第三条城市规划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科学决策、依法管理、公众参与、追求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委员会是本省城市规划管理的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统筹协调本省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领导,保障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城市规划应当坚持综合规划、分类指导、适度制定、科学编制的原则。
...第九十九条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规划设计单位的指导和监督,督促其按照规划要求、设计标准和技术规范开展工作。
第一百条建设项目的审批、备案等手续,应当参照本规定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
第一百零一条在城市规划管理活动中,应当加强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1. 城市规划管理法2. 城市建设规划编制指南3. 城市规划设计标准4. 城市规划管理费收费标准法律名词及注释:1. 城市规划:指对城市用地进行战略、综合和详细的规划,包括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等。
2. 城市规划管理:指对城市规划活动进行组织、指导、监督和评估等管理活动。
3. 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指负责城市规划管理的政府部门。
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1. 部分地区城市规划管理能力较弱,缺乏专业人员和技术支持。
解决办法:加强人才培养和引进,提供技术支持和培训机会。
2. 城市规划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矛盾问题突出。
解决办法:加强规划的前瞻性和科学性,注重协调发展,平衡各方利益。
3. 社会参与程度不高,公众意见征集难以得到有效反馈。
解决办法:加强公众宣传和参与,建立有效的与公众沟通渠道。
...所涉及附件如下:1. 城市规划管理法2. 城市建设规划编制指南3. 城市规划设计标准4. 城市规划管理费收费标准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 城市规划2. 城市规划管理3. 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如下:1. 城市规划管理能力较弱。
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96 ................................................... 定规层分向竖间空下地 节三第 86 ................................................... 制控能功用使间空下地 节二第 86 ................................................... 求要发开间空下地市城 节一第 86 ........................................................... 理管发开间空下地 章八第
则 总 章一第
4
2A 1A A
地用施设动活化文共公等览展、书图 地用施设化文 地 地用公办政行 用施设关相其及构机等位单业事、体团会社、关机政党 地用施设务服的中地用住居括包不 地用务 �地用的施设和构机等生卫、育体、育教、化文、政行 服共公与理管共公 地用学小中括包不 �地用等施设用公、站务服生卫区社、融金业商、施设育 地用施设务服 体化文、托幼括包�地用施设务服和施设共公要主区住 地绿属附区社其 及场车停、路道的下以路支市城内区住、地用筑建宅住 地用等宅住时临、区户 棚、房危括包�地用区住陋简的造改以加要需�差地用学小中括包不 �地用等施设用公、站务服生卫区社、融金业商、施设育 体化文、托幼括包�地用施设务服和施设共公要主区住 地绿属附区社其 及场车停、路道的下以路支市城内区住、地用筑建宅住 地用宅住 地用造改庄村 地用住居类三
节五第 节四第 节三第 节二第 节一第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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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福建省城市规划忤埋技术规定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编印二0 一七年二月编制说明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二十七条“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制定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编制了《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本规定力求从全省层面梳理、规范规划审批管理中的技术性要求,为我省城市规划管理提供重要的技术支撑,成为各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管理的重要依据之一。
本规定在遵循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基础上,针对福建省实情和城市建设发展需求,结合各市实施城市规划管理实践和提出的建议,同时借鉴了其他省相关成果编制而成。
本规定由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实施过程中,各使用单位若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至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乡规划处,以便修订时参考。
目录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城市土地使用⋯⋯⋯⋯⋯⋯⋯⋯⋯⋯⋯⋯⋯⋯⋯⋯⋯2第一节城市用地分类和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2第二节公共服务设施与城市绿地⋯⋯⋯⋯⋯⋯⋯⋯⋯⋯ 7第三节城市用地竖向⋯⋯⋯⋯⋯⋯⋯⋯⋯⋯⋯⋯⋯⋯10第三章建筑与城市景观⋯⋯⋯⋯⋯⋯⋯⋯⋯⋯⋯⋯⋯⋯⋯12第一节建筑间距控制⋯⋯⋯⋯⋯⋯⋯⋯⋯⋯⋯⋯⋯⋯12第二节日照控制标准⋯⋯⋯⋯⋯⋯⋯⋯⋯⋯⋯⋯⋯⋯⋯14第三节建筑退让控制⋯⋯⋯⋯⋯⋯⋯⋯⋯⋯⋯⋯⋯⋯⋯15第四节建筑高度与层高控制⋯⋯⋯⋯⋯⋯⋯⋯⋯⋯⋯⋯19第五节城市景观控制⋯⋯⋯⋯⋯⋯⋯⋯⋯⋯⋯⋯⋯⋯⋯20第四章道路交通⋯⋯⋯⋯⋯⋯⋯⋯⋯⋯⋯⋯⋯⋯⋯⋯⋯⋯⋯24第一节城市道路系统⋯⋯⋯⋯⋯⋯⋯⋯⋯⋯⋯⋯⋯⋯⋯24第二节公共交通系统⋯⋯⋯⋯⋯⋯⋯⋯⋯⋯⋯⋯⋯⋯⋯25第三节慢行交通系统⋯⋯⋯⋯⋯⋯⋯⋯⋯⋯⋯⋯⋯⋯⋯26第四节停车设施⋯⋯⋯⋯⋯⋯⋯⋯⋯⋯⋯⋯⋯⋯⋯⋯⋯27第五节交通影响评价⋯⋯⋯⋯⋯⋯⋯⋯⋯⋯⋯⋯⋯⋯⋯30第五章公用设施⋯⋯⋯⋯⋯⋯⋯⋯⋯⋯⋯⋯⋯⋯⋯⋯⋯⋯⋯31第一节供水工程⋯⋯⋯⋯⋯⋯⋯⋯⋯⋯⋯⋯⋯⋯⋯⋯⋯31第二节排水工程⋯⋯⋯⋯⋯⋯⋯⋯⋯⋯⋯⋯⋯⋯⋯⋯⋯32 第三节供电工程⋯⋯⋯⋯⋯⋯⋯⋯⋯⋯⋯⋯⋯⋯⋯⋯⋯35第四节通信工程⋯⋯⋯⋯⋯⋯⋯⋯⋯⋯⋯⋯⋯⋯⋯⋯⋯38第五节燃气工程、加油加气站⋯⋯⋯⋯⋯⋯⋯⋯⋯⋯⋯40第六节城市工程管线综合及综合管廊建设⋯⋯⋯⋯⋯⋯42第七节建筑工程公用设施配套⋯⋯⋯⋯⋯⋯⋯⋯⋯⋯⋯48第六章城市防灾⋯⋯⋯⋯⋯⋯⋯⋯⋯⋯⋯⋯⋯⋯⋯⋯⋯⋯⋯50第一节城市抗震防灾⋯⋯⋯⋯⋯⋯⋯⋯⋯⋯⋯⋯⋯⋯⋯50第二节城市消防、人防⋯⋯⋯⋯⋯⋯⋯⋯⋯⋯⋯⋯⋯⋯52 第三节城市防洪排涝⋯⋯⋯⋯⋯⋯⋯⋯⋯⋯⋯⋯⋯⋯⋯53第七章城市空域保护与地下空间开发⋯⋯⋯⋯⋯⋯⋯⋯⋯⋯56第一节城市空域保护⋯⋯⋯⋯⋯⋯⋯⋯⋯⋯⋯⋯⋯⋯⋯56 第二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要求⋯⋯⋯⋯⋯⋯⋯⋯⋯⋯⋯56 第三节地下空间使用功能控制⋯⋯⋯⋯⋯⋯⋯⋯⋯⋯⋯57 第四节地下空间竖向分层规定⋯⋯⋯⋯⋯⋯⋯⋯⋯⋯⋯58第八章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 (60)第九章附则⋯⋯⋯⋯⋯⋯⋯⋯⋯⋯⋯⋯⋯⋯⋯⋯⋯⋯⋯⋯65附录A 名词解释⋯⋯⋯⋯⋯⋯⋯⋯⋯⋯⋯⋯⋯⋯⋯⋯⋯ 66 附录B 计算规则⋯⋯⋯⋯⋯⋯⋯⋯⋯⋯⋯⋯⋯⋯⋯⋯⋯ 72附图A 建筑布置形式示意图⋯⋯⋯⋯⋯⋯⋯⋯⋯⋯⋯⋯ 77附图B 建筑间距示意图⋯⋯⋯⋯⋯⋯⋯⋯⋯⋯⋯⋯⋯⋯ 78附图C 建筑高度计算示意图⋯⋯⋯⋯⋯⋯⋯⋯⋯⋯⋯⋯ 80附图D 部分计算规则示意图⋯⋯⋯⋯⋯⋯⋯⋯⋯⋯⋯⋯ 8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福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整

福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二十六条房地产开发建设用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五)高层公共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50m的为3500㎡;(六)高层公共建筑高度大于50m的为4500㎡。
建设用地未达到上述规定的最小面积,但因邻近用地已经完成城市建设,或因公用设施等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且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由福州市城市规划局予以核准建设。
第二十八条在福州市城市规划区中心城范围内建设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库)应遵循以下规定:(一)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库)是指以计时收费方式,服务外来或市内机动车的停车场(库)。
外来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库)应设置在城市出入口道路附近或其它合适的地点,市内公共停车场(库)应靠近主要服务对象设置,其场址选择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和车辆出入口不妨碍道路畅通的要求。
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库)出入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出入口应符合行车视距的要求;2、出入口距离道路交叉口、桥隧坡道起止线不宜少于50m。
(二)室外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在其用地周边应设绿化隔离带,绿地率不少于用地面积的20%。
应选择高大树种按停车方式、间距植于停车场内,停车场地面宜选择网格式铺地,以提高绿地率和绿化覆盖率。
(三)室内机动车公共停车库单独建设时,其与相邻建筑之间应设绿化隔离带,多层停车库的绿化隔离带宽度不得小于10m,高层停车库的绿化隔离带宽度不得小于13m,建筑退让及间距控制按本章及有关规范执行,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在表(三)、(四)规定的基础上适当调整,建筑密度不高于50%,绿地率不低于15%。
(四)当建设项目中的公共停车库,其建筑面积达到或超过项目总建筑面积50%时,可视为公共停车库与其他性质建设项目合建,除应遵守本条第三款规定外,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为:建筑密度不高于45%,绿地率不低于15%。
(五)建设项目中可与主体建筑分开单独建设单层或多层公共停车库(不含地下停车库),但需满足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建筑退距、间距的要求,并应符合环境景观要求。
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一二年七月编制说明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二十七条“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制定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编制了《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本规定力求从全省层面梳理、规范规划审批管理中的技术性要求,为我省城市规划管理提供重要的技术支撑,是各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管理的重要依据之一。
本规定在遵循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基础上,针对福建省实情和城市建设发展需求,结合各市实施城市规划管理实践和提出的建议,同时借鉴了其他省相关成果编制而成。
本规定由省厅印发试行。
试行过程中,各使用单位若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至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乡规划处,以便修订时参考。
联系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北大路242号邮编:350001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〇一二年七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城市土地使用 (2)第一节城市用地分类、适建范围和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2)第二节公共服务设施与城市绿地 (3)第三节城市用地竖向 (5)第三章建筑与城市景观 (7)第一节建筑间距控制 (7)第二节日照控制 (8)第三节建筑退让控制 (9)第四节建筑高度与层高控制 (11)第五节城市景观控制 (12)第四章道路交通 (15)第一节城市道路系统 (15)第二节公共交通系统 (15)第三节慢行交通系统 (16)第四节停车设施 (17)第五节交通影响评价 (19)第五章公用设施 (20)第一节供水工程 (20)第二节排水工程 (21)第三节供电工程 (23)第四节通信工程 (26)第五节燃气工程、加油加气站 (27)第六节城市工程管线综合 (28)第七节建筑工程公用设施配套 (31)第六章城市防灾 (32)第一节城市抗震防灾 (32)第二节城市消防、人防 (33)第三节城市防洪排涝 (34)第七章城市空域保护与地下空间开发 (36)第一节城市空域保护 (36)第二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要求 (36)1。
福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暂行

●福州市城市规划局编制●福州市人民政府批准福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暂行)●二○○○年一月一日实施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建设用地分类与适建范围 (4)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11)第四章建筑间距控制与建筑退让 (16)第五章市政公用设施控制 (25)第六章建筑高度控制 (35)第七章建筑绿地控制 (37)第八章建筑与城市环境控制 (39)第九章特别地区的补充规定 (43)第十章附则 (48)附录一术语、名词解释 (49)附录二计算规则 (51)附录三附表 (58)附录四建筑间距及退让图示 (6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福州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科学、合理、经济地利用土地,配置城市公共设施,提高城市的环境质量和生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福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福州城市总体规划》及其他有关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福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
第三条在福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用地面积超过20000㎡的,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
用地面积在20000㎡(含20000㎡)以下的项目,需编制《建设用地总平面规划》、《综合管线工程总平面规划》和《竖向规划》。
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执行。
尚无上述规划的,按分区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建设用地总平面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文件编制要求见表(一)。
第四条各类专业性用地建设项目应符合已颁布的其专业技术规范及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分类与适建范围第五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加《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一、居住用地;二、公共设施用地;三、工业用地;四、仓储用地;五、对外交通用地;六、道路广场用地;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八、绿地;九、特殊用地;十、水域和其他用地。
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3)

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保障城市的可持续发展,促进城市空间的优化布局和有机整合,根据《城市规划法》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福建省范围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编制第三条城市规划的编制应当科学合理,以人为本,注重生态环境保护,要充分考虑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确保城市发展的可持续性。
第四条城市规划编制应当依据科学的城市规划原则和技术方法,综合考虑城市的历史文化、自然环境、土地利用、交通运输、资源开发利用等因素。
第五条城市规划编制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确保编制过程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第三章规划实施第六条城市规划的实施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规划方案的要求进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违法违规实施。
第七条城市规划的实施过程中,应当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监督,确保规划建设的质量和安全。
第八条城市规划的实施过程中,应当重视生态环境保护,采取措施减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确保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第四章规划管理第九条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条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的规划管理制度,健全相关的规章制度,提高城市规划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第十一条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的资质管理,确保其从业人员具备相应的水平和能力。
第五章处罚规定第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包括罚款、责令停工整改等措施。
第十三条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对于故意违法规划行为,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福建省既有的城市规划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以上为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3)的部分内容,具体内容请以法律文件为准。
福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福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一、引言城市规划管理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它涉及到城市的发展、治理和管理等各个方面。
为了规范福州市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提高城市规划管理水平,制定本技术规定。
二、规划范围本技术规定适用于福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三、规划目标1.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实现城市发展与环境保护的有机结合。
2.加强城市规划的标准化和规范化,提高城市规划管理的效率和质量。
3.推动城市规划与城市建设的有机衔接,促进城市发展的协调和可持续性。
4.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建筑,提高城市的文化品位和城市形象。
四、规划原则1.科学性原则:城市规划应根据城市的实际情况和需求,依据科学的理论和方法进行规划设计。
2.合理性原则:城市规划应坚持合理布局、合理用地和合理功能配置的原则,使城市在有限的资源内实现最佳效益。
3.经济性原则:城市规划应注重经济效益,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城市的经济竞争力。
4.环境友好原则:城市规划应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合理规划绿地和生态空间,提高城市的生态品质。
5.公众参与原则:城市规划应充分考虑公众的意见和需求,促进公众参与城市规划决策过程。
五、规划内容1.总体规划:按照城市发展的战略目标和方向,制定城市的总体规划,并进行定期修编。
2.详细规划: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制定城市各个区域的详细规划,包括土地利用、道路交通、绿地建设等方面的规划。
3.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制定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规划,保护和修复历史文化遗产,传承城市的历史文脉。
4.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制定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保护和恢复城市的生态环境,提高城市的生态质量。
5.城市建设控制规划:制定城市建设控制规划,控制城市建设的规模和强度,保护城市的景观和城市形象。
六、规划管理1.规划编制:按照规划的要求和流程,对城市规划进行编制和修编,并进行审批和公示。
2.规划实施:按照规划的内容和时间节点,统筹组织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确保规划的实施效果。
福建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12试行版)

福建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的制定和实施,保证城市、镇总体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镇的控规制定、实施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控规的监督和指导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规编制以及本行政区域内控规实施管理工作。
其他镇人民政府负责本镇控规编制工作,上级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经依法批准的控规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规划行政许可、实施规划管理的法定依据。
城市、镇总体规划批准后,控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组织编制控规。
在国有建设用地上进行用地开发的,必须符合经批准的控规;未编制控规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划拨、出让,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作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第五条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健全控规档案管理制度,逐步建立控规数字化信息管理和维护平台。
第六条编制控规应当以城市、镇总体规划为依据,遵守国家和本省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与相关专项规划相衔接,综合考虑自然环境、历史文化遗产、人文因素、公众意愿等因素,满足城镇地下空间利用的需要,并妥善处理近期与长远、局部与整体、发展与保护的关系。
第七条控规应当包括下列基本内容:1(一)土地使用性质及其兼容性等用地功能控制要求;(二)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绿地率等用地指标;(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等“三大设施”用地规模、范围及具体控制要求,地下管线控制要求;(四)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黄线)、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绿线)、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紫线)、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蓝线)以及道路用地的边界线(红线)等“五线”及控制要求。
最新版福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福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福州市城乡规划局编制福州市人民政府批准二○一六年五月福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福州市城乡规划局编制福州市人民政府批准二○一六年五月编制说明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福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福州市城乡规划局组织编制了《福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本规定力求从全市层面梳理、规范规划审批管理中的技术性要求,为我市城市规划管理提供重要的技术支撑。
本规定在遵循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基础上,针对福州市实情和城市建设发展需求,结合各市县实施城市规划管理实践和提出的建议,同时借鉴了其他省市相关成果编制而成。
在实施过程中,各有关单位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往福州市城乡规划局城乡规划处、福州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以便修订时参考。
(地址:福州市城乡规划局城乡规划处,福州市群众东路97号,邮政编码:350004福州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福州市高新科技园区高新大道1号,邮政编码:350108)。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福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和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福州市城乡规划条例》及相关文件,结合福州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的适用范围为福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凡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建设和管理活动,应遵守本规定。
村民建房等按城乡规划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本规定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福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外的市属各县(市)的城市规划管理应参照本规定执行。
涉及消防、人防、绿化、抗震、防雷、环保、水利、环境卫生、交通、电力、水务、燃气、风景名胜、文物保护、国家安全、温泉等方面的专项内容还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
第三条规划管理应当以建设滨海滨江现代化国际大都市为目的,保护福州历史文化名城风貌和“海、江、湖、山、城”的自然生态格局,体现低碳环保、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综合防灾的总体要求,充分发挥城乡规划引领城乡建设、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公众利益的作用,创造特色鲜明的城市空间形态,改善人居环境,实现经济社会健康可持续发展。
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2)

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2) 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行为,保障城市发展安全和人民群众利益,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城市规划管理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合用范围:本规定合用于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活动中涉及的技术问题。
第三条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城市规划管理职能,加强组织、领导和服务,推动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创新和提高,保证规划实施的科学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第四条城市规划工作应当坚持科学规划、依法规划、参预规划、公开透明、节约用地、保护生态、服务民生、注重质量、注重效益、增强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规划编制第五条城市规划编制应当依法按程序进行,能够保障为城市发展和人民福祉服务。
第六条城市规划编制应当从环境保护、资源利用、区域协调等方面进行全面考虑。
第七条城市规划编制应当根据城市发展需要,综合考虑财政、用地、人口、建造、交通、环境等因素,合理控制生态、环境和资源利用等方面对城市的影响。
第八条城市规划编制应当遵循“民主参预、专家论证、依法审核、公开公示”的原则,广泛吸取公众和各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在规划编制过程中进行充分调查研究和技术论证,认真履行程序规定。
第九条城市规划编制应当做到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资源利用、生活质量的有机统一,确保城市规划的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规划实施第十条城市规划实施应当从加强规划管理、完善规划法规、鼓励创新技术等方面入手,建立健全城市规划管理体系。
第十一条城市规划实施过程中,应当保障规划的科学性、可行性和落实性。
第十二条在规划实施过程中,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的引导和监督,确保建设项目彻底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和规定。
第十三条城市规划实施中,应当充分利用先进的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充分发挥科技创新的作用,为城市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第十四条城市规划实施中,应当注重发挥规划的综合引导、整治和美化功能,推进城市功能的升级和提升。
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7)

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行为,推进城市规划科学化、规范化和专业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活动中的技术规定。
第三条城市规划管理中的有关政策法规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城市规划管理应当坚持科学性、规范性、公正性、可操作性原则。
第二章规划编制第五条规划编制应当根据城市发展需要,科学确定规划建设内容,合理布局空间、结构和功能。
第六条规划编制应当遵循城市规划基本理论和规划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七条规划编制应当充分考虑区域环境、自然条件、资源状况等基础条件,并注重与城市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的相互关系。
第八条规划编制应当按照程序逐级审批,并公示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
第九条规划编制应当对规划实施过程中的监测和评估进行详细规定。
第三章规划实施第十条规划实施应当坚持科学规划与合理分步实施相结合,注重重点领域和项目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十一条规划实施应当采取综合治理、节约资源的措施,提高城市空间利用效率,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
第十二条规划实施应当建立健全管理体系,加强监督检查,推进规划实施过程中各方面的协调配合。
第四章保障措施第十三条建立健全城市规划法律法规体系,完善有关规定和标准。
第十四条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技能的培训和交流,提高城市规划管理技能水平。
第十五条建立健全城市规划信息管理系统,提高城市规划编制和实施的科学性、规范性和透明度。
第五章行政责任第十六条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法行政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总结:本文档为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7),共分为六章,涵盖了城市规划编制、规划实施、保障措施、行政责任等方面的内容。
本规定建立了科学规划与合理分步实施相结合的原则,要求注重重点领域和项目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加强监督检查,推进规划实施过程中各方面的协调配合,建立健全城市规划信息管理系统,提高城市规划编制和实施的科学性、规范性和透明度,为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工作提供了指导方针。
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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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城市规划局编制●福州市人民政府批准●二○○○年一月一日实施福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暂行)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建设用地分类与适建范围 (4)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11)第四章建筑间距控制与建筑退让 (16)第五章市政公用设施控制 (25)第六章建筑高度控制 (35)第七章建筑绿地控制 (37)第八章建筑与城市环境控制 (39)第九章特别地区的补充规定 (43)第十章附则 (48)附录一术语、名词解释 (49)附录二计算规则 (51)附录三附表 (58)附录四建筑间距及退让图示 (6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福州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科学、合理、经济地利用土地,配置城市公共设施,提高城市的环境质量和生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福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福州城市总体规划》及其他有关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福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
第三条在福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用地面积超过20000㎡的,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
用地面积在20000㎡(含20000㎡)以下的项目,需编制《建设用地总平面规划》、《综合管线工程总平面规划》和《竖向规划》。
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执行。
尚无上述规划的,按分区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建设用地总平面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文件编制要求见表(一)。
第四条各类专业性用地建设项目应符合已颁布的其专业技术规范及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分类与适建范围第五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加《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一、居住用地;二、公共设施用地;三、工业用地;四、仓储用地;五、对外交通用地;六、道路广场用地;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八、绿地;九、特殊用地;十、水域和其他用地。
第六条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
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公共绿地。
(一)第一类居住用地(R1),指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二)第二类居住用地(R2),指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以多、中高、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三)第三类居住用地(R3),指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住宅与工业等用地混合交叉的用地。
第七条公共设施用地(C),指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设施用地。
(一)行政办公用地(C1),指行政机关、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包括市属办公用地(C11),非市属办公用地(C12);(二)商业金融业用地(C2),指商业(C21)、金融业(C22)、保险业(C23)、服务业(C24)、旅馆业用地(C25)和市场用地(C26);(三)文化娱乐用地(C3),指新闻出版用地(C31)、文化艺术团体用地(C32)、广播电视用地(C33)、图书展览用地(C34)、影剧院用地(C35)、游乐用地(C36);(四)体育用地(C4),指体育场馆用地(C41)和体育训练基地用地(C42),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五)医疗卫生用地(C5),指医院用地(C51)、卫生防疫用地(C52)、休疗养用地(C53),不包括以居住为主的干休所用地,该用地归入居住用地(R);(六)教育科研设计用地(C6),指高等院校用地(C61)、中等专业学校用地(C62)、成人与业余学校用地(C63)、特殊学校用地(C64)、科研设计用地(C65),不包括中学、小学和幼托用地,该用地归入居住用地(R);(七)文物古迹用地(C7),指经批准的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革命遗址等用地,不包括已作其它用途的文物古迹用地,该用地分别归入相应的用地类别;(八)其它公共设施用地(C9),除以上之外的公共设施用地,如宗教活动场所、社会福利院等用地。
第八条工业用地(M),指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一)一类工业用地(M1),指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二)二类工业用地(M2),指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三)三类工业用地(M3),指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第九条仓储用地(W),指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一)普通仓库用地(W1),指以库房为主的储存一般货物的普通仓库用地;(二)危险品仓库用地(W2),指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三)堆场用地(W3),指露天存放货物为主的仓库用地。
第十条对外交通用地(T),指铁路、公路、管道运输、港口和机场等城市对外交通运输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一)铁路用地(T1),指铁路站场和线路等用地;(二)公路用地(T2),指高速公路用地(T21)和一、二、三级公路线路(T22)、长途客运站用地(T23),不包括村镇公路用地;(三)管道运输用地(T3),指运输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地面管道运输用地;(四)港口用地(T4),包括海港用地(T41)和河港用地(T42),指海港和河港的陆域部分,包括码头作业区、辅助生产区和客运站等用地;(五)机场用地(T5),指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用地,包括飞行区、航站区等用地,不包括净空控制范围用地。
第十一条道路广场用地(S),指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道路、广场和停车场等用地。
(一)道路用地(S1),指快速干路和主干路用地(S11)、次干路用地(S12)、支路用地(S13)和其它道路用地(S19),包括其交叉路口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工业用地等内部的道路用地;(二)广场用地(S2),指公共活动广场用地,包括交通广场用地(S21)和游憩集会广场用地(S22),不包括单位内的广场用地;(三)社会停车场(库)用地(S3),指公共使用的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包括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S31)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S32),不包括其它各类用地配建的停车场(库)用地。
第十二条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指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包括其建筑物、构筑物及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
(一)供应设施用地(U1),指供水用地(U11)、供电用地(U12)、供燃气用地(U13)和供热用地(U14)等;(二)交通设施用地(U2),指公共交通用地(U21)、客货运交通用地(U22)和其它交通设施用地(U29);(三)邮电设施用地(U3),指邮政、电信和电话等设施用地;(四)环境卫生设施用地(U4),指雨、污水处理用地(U41)、粪便垃圾处理用地(U42);(五)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U5),指房屋建筑、设备安装、市政工程、绿化和地下构筑物等施工及养护维修设施等用地;(六)殡葬设施用地(U6),指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存放处和墓地等设施用地;(七)其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9),指除以上之外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如消防、防洪等设施用地。
第十三条绿地(G),指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公共绿地及生产防护绿地,不包括专用绿地、园地和林地。
(一)公共绿地(G1),指向公众开放,有一定的休憩设施的绿化用地,及其范围内的水域。
包括各类公园(G11)和街头绿地(G12);(二)生产防护绿地(G2),指园林生产绿地(G21)和防护绿地(G22)。
第十四条特殊用地(D),指特殊性质的用地。
(一)军事用地(D1),指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军事设施用地,不包括部队家属生活区等用地;(二)外事用地(D2),指外国驻华机构及其生活设施等用地;(三)保安用地(D3),指监狱、拘留所、劳改场所和安全保卫部门等用地。
不包括公安局和公安分局,该用地归入公共设施用地(C)中的行政办公用地(C1);(四)保税区用地(D4),指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保税区用地;(五)农田保护区用地(D5),指政府规定、地方划出的永久性农田保护用地;(六)风景区用地(D6),指国家级、省级、市级风景区用地;(七)自然保护区用地(D7),为保护动、植物种群而设置的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用地。
第十五条水域和其他用地(E),指除以上各大类用地之外的用地。
(一)水域(E1),指江、河、湖、海、水库、苇地、滩涂和渠道等水域,不包括公共绿地及单位内的水域;(二)耕地(E2),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菜地(E21)、灌溉水田(E22)和其他耕地(E23);(三)园地(E3),指果园、桑园、茶园、橡胶园等园地;(四)林地(E5),指生长乔木、竹类、灌木等林木的土地;(五)村镇建设用地(E6),指城市规划区内的集镇、村庄等农村居住点生产和生活的各类建设用地;(六)弃置地(E7);(七)发展备用地(E8),指规划中为城市远期发展确定的用地,及由政府控制的公共设施保护地。
第十六条城市用地分类适用于福州市城市规划编制的各个阶段。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分区规划和本规定表(二)《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以下简称表(二)]的规定执行。
凡表(二)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福州市城市规划局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的条件,具体核定适用范围。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表(二)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批,经批准后执行。
第十七条凡用地单位征用未开拓或未拓宽的规划道路旁土地,需同时征用规划道路宽度一半范围或未拓宽部分的土地,作为开拓道路及敷设市政基础设施的用地;道路另一侧是河道或绿化带且未被征用,用地单位应全部征用并负责拆迁,不得它用。
其建筑密度、容积率等规划技术指标按实际用地面积计算。
第十八条根据福州市现状,按照《福州城市总体规划》,福州市城市规划区划分为三类建设区,以不同的控制指标进行规划、建设管理。
具体划分如下:(一)第一类建设区:范围为连江路以西、上三路(三高路)以北、西二环路以东、北二环路以南所围合的地区。
(二)第二类建设区:指第一、三类建设区外的地区。
(三)第三类建设区:指风景保护区及市区各公园。
(四)特别保护区:指在规划管理中需特别控制的地区。
第一类建设区内拟建设用地中的原有建筑密度低于40%的,按第二类建设区指标控制。
第二类建设区内拟建设用地中的原有建筑密度达到或超过40%的,按第一类建设区指标控制。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十九条福州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表(三)、(四)中建筑密度、容积率为上限、绿地率为下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