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临时辞职没提前一个月打离职报告就不给发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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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临时辞职没提前一个月打离职报告就不给发工资

篇一:员工离职未提前30天提申请的相关案例

案例:

蔡某于2010年2月进入浙江某公司工作,签订一年期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基本工资为当地最低保障工资,其他工资按公司制度执行。

合同还约定:员工解除合同必须提前30天通知企业,否则员工按合同未履行期限一年赔偿公司一个月工资的赔偿金。

2010年5月25日,蔡某领取4月份工资时,觉得太低,要求立即解除合同,同意公司扣除部分工资。公司不同意,要求再工作一个月后离职,否则扣发5月份工资。

蔡某遂以工时太长、公司未缴社保等为由,于5月30日通过特快专递向公司送达解除合同通知书,通知公司于5月31日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及时支付5月份工资。

6月1日蔡某离开公司,后公司拒绝支付蔡某5月份工资。

蔡某于7月份向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认为己方已履行书面通知义务,解除合同程序合法,请求支付5月份工资、解除合同补偿金、补缴社保费等;并主张公司拖欠5月份工资,需支付25%补偿金。

某公司辩称:

劳动合同明确约定,乙方辞职必须提前30天通知公司,5月31日,申请人和其他几位老乡未提前通知即离开公司,给公司造成8万余元的订单损失,应当由几位员工共同承担赔偿责任,5月份工资不足赔偿公司损失。且申请人在职只有3个月时间,公司补缴了5个月的社保费,另外两个月社保费应当由

申请人全部承担。扣除社保费后还倒欠公司200余元,故公司不存在拖欠工资行为;

因申请人申请仲裁前,公司已经补缴了社保,申请人据此解除合同的依据也归于消灭;

公司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书;

公司有时加班,加班费已支付。

问:蔡某的主张能获得支持吗?

答案解析:

仲裁委裁决由某公司支付给蔡某2010年5月份工资1,元,社会保险个人缴纳部分予以扣除。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理由是:

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10年5月份工资的仲裁请求,本委予以支持(但计算有误,仲裁委对数字进行了调整);

申请人要求支付25%补偿金的仲裁请求没有事实依据;

申请人要求支付加班工资及补偿金没有事实依据,且被申请人已经支付了加班工资,故该项请求本委不予支持;

因为申请人自己提出解除合同,且被申请人已在申请人提起劳动仲裁前为申请人缴纳了社会保险,故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解除合同补偿金的仲裁请求本委不予支持。

蔡某不服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

根据蔡某手机短信中显示的解除合同通知书快递到达通知,可以认定某公司已于2010年5月30日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书;

某公司虽补缴了社保,但不能改变其违法的事实;

蔡某主张支付工资及拖欠工资补偿金符合法律规定;

蔡某主张解除合同补偿金符合法律规定。

一审法院判决:

1.支付蔡某2010年5月份工资1,元及25%补偿金292元,扣除个人承担社保费871元,尚应支付592元;

2.支付解除合同补偿金950元。

一审判决后,某公司不服,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后因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二审法院裁定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

篇二:员工提前辞职单位扣工资属违法

员工提前辞职单位扣工资属违法

职工张女士因提出辞职后未满30天便离开了单位,结果被单位以违反《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为由扣除了一个月工资3200元。张女士认为单位的做法不合理,遂求助工会。东城区工会劳动争议调解中心受理此案后认定,约定虽是双方自愿的,但因内容违法而无效。后经调解,单位主动退还了扣押张女士的工资。

侵权事实

员工提前离职被扣一月工资

2010年5月,30岁的张女士经面试、考试合格后,进入北京一家食品公司,担任销售员一职,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

同期限是3年。合同中约定,张女士的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内如果张女士提出辞职,需递交书面辞职申请书,并在试用期满3日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试用期满后张女士若提出辞职,须在递交书面辞职申请书当日起继续工作满30天,才可离职,如果张女士违反上述公司规定,须向公司缴纳一个月的薪酬,代替提前通知期。2011年11月10日,张女士因找到了更适合自己的工作,向食品公司递交了书面辞职申请书,并希望能在年底之前与公司办理完离职手续,因为新的工作单位要求她2011年12月1日必须到岗。

食品公司人事部门则告诉张女士:“离职手续最早也只能在2011年12月11日办理,因为劳动合同中有这样的约定,你若在2011年12月11日前执意离职,单位就要按规定扣除你一个月的工资,你自己考虑。”

张女士递交辞职申请后,一直在食品公司工作至2011年11月30日。2011

年12月1日,张女士到新单位报到。

几天后,张女士抽空回到食品公司,要求办理离职手续。食品公司同意与张女士办理离职手续,但前提是扣除张女士一个月工资。

张女士认为这样的做法不合理,但由于食品公司执行的是工资下发制,她2011年11月的工资还在公司未发,无奈只能放弃一个月的工资3200余元。

案例剖析

提前30天申请员工有权离职

今年1月,接到张女士的求助后,东城区劳动争议调解中心受理了此案,并于当月通知了食品公司和张女士来中心调解。

在中心,职工单位双方见面后各自陈述了自己的观点。张女士认为她提出辞职申请20多天后才离开单位,可单位扣了她整月工资,不合理。而食品公司则拿出劳动合同辩解道,劳动合同签字前张女士仔细看过,她也知道提前离职要扣一个月工资的规定,明白这条约定

的含义,既然她签了字,就意味着她同意这项约定,签字是张女士自愿的,因此她应该遵守这条约定,而且《劳动合同法》也明文规定,职工要离职需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公司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

针对该公司的说法,调解员表示,根

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申请解除劳动关系只需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就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者行使赔偿请求权。除此之外,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对辞职行为承担违约责任。

最终食品公司返还了张女士2011年11月的工资3200元,双方在劳动争议调解协议书上签了字。

专家点评

协议约定违法也是一纸空文

针对此案,北京中淇律师事务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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