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性有害因素的预防与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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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辩识: 类别、工艺流程、原(辅)料等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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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关口 第三章: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投产后)
立法意图
–明确劳动工作过程中职业病防治要求 –明确用人单位在用人过程中保护劳动者健
康的法定义务和责任
–明确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权利
–有关组织和社团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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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前期预防 共7条

明确规定用人单位的设立条件应包括其工作场所符合职业 卫生要求。

明确国家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规定了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主体工程与职业病防 护设施建设阶段,竣工验收时用人单位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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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及控制效果评价由取 得省级以上安监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 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职业卫生技 术服务单位: 承担职业卫 生检测、体 检和职业病 诊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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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法有关当事方法律关系
政府监管部门
履行保护健康义务 主张健康权利
劳动者
用人单位
职业卫生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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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
《职业病防治法》明确了我国职业病防治基本法律制度 职业卫生监督制度; 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 按职业病目录和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制度; 劳动者职业卫生权利受到保护制度; 职业病病人保障制度;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职业病事故应急救援、职业病事故调 查处理、职业病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鼓励科学防治,淘汰落后的职业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和 材料以及职业卫生监督和技术服务机构及其队伍管理制度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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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防治工作的 五个主要关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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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关口:前期预防
措施
建设项目职 业病危害预 评价
适用范围
新建、扩建、改建 的建设项目和技术 改造、技术引进项 目* 可能产生严重职业 病危害的建设项目 * 新建、扩建、改建 的建设项目和技术 改造、技术引进项 目
新建、扩建、改建的 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 技术引进项目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续)

主要内容
用人单位建立职业卫生责任制

法定代表人负责制、职能机构及人员配备、 层层落实责任 工作场所危害监测评价、危害警示标志、危 害控制措施
工作场所危害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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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续)
劳动者健康监护制度

上岗前、在岗中、离岗时健康体检规定 紧急情况下应急体检规定 健康监护档案
适用时间段
法定责任人
建设项目单位委 托职业卫生技术 服务机构承担*
卫生部门 职责
对评价报告 进行卫生审 核
建设项目可行 性论证阶段
设计阶段
工程竣工验收前
职业病防护 设施设计审 查 职业病危害 控制效果评 价
建设项目单位 委托设计部门 设计 建设项目单位 委托职业卫生 技术服务机构 承担
卫生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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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
《职业病防治法》的颁布,是我国职业安全卫 生管理与国际接轨的重要步骤,也是我国政府在职 业卫生与安全管理方面,履行与国际劳工组织 (ILO)、国际标准化组织(ISO)、世界贸易组织 (WTO)和世界卫生组织(WHO)所签署的公约
或承诺的重要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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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法》共七章90条
总则
职 业 病 防 治 法 前期预防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
监督检查
法律责任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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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共13条

明确了该法的立法宗旨、适用的范围;
职业病防治策略(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 理、综合治理);


劳动者依法享有的权利;
用人单位承担的责任和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 度等,并确立了职业卫生执法主体的职责;明确 了工会组织在职业病防治工作和维护工人权益中 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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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续)
作业管理制度
原材料和设备使用管理、内部规章制 度、安全操作规程 控制职业危害转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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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续)
义务:
配备防护设施、治理职业危害 作业场所危害检测与评价管理 劳动者健康监护(上岗前、在岗中、离岗时)
用人单位
危害告知(合同、作业场所公告、培训教育)
职业病防 护设施验 收
职业病危害 项目申报
工程竣工验收 时
2002年5月1日已存 在的,2003年1月 31日;其他项目在 竣工验收之日起30 日内
建设项目单 位申请卫生 部门承担
存在或产生职业 病危害项目的用 人单位
组织卫生验 收 受理申报, 出具回执, 建立档案; 监督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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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因素 分类目录》规定项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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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Hale Waihona Puke Baidu业病防治法(修正案)
宗旨:预防、控制和消除职
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健康 及其相关权益,保障劳动力 资源的可持续发展,促进社 会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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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
职业防治法律关系主体
政府部门(安 全生产监督、 卫生行政和人 力资源社会保 障)
产生职业病危 害的用人单位
接触职业病危 害因素的劳动 者
职业有害因素的预防与控制
主要内容
职业卫生法律法规与监督管理
职业卫生保健 职业健康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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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是21世纪我国颁布
的第一部卫生单行法律,于2002年5月1日起实施。根据 2011年12月31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 修正,修正后的职业病防治法于2012年
建立危害监测和劳动者健康档案 职业病报告义务
对职业病患者的救治、安置
依法参加工伤劳动保险 落实职业危害治理和职业病防治经费 未成年工、女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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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续)
获得职业卫生培训教育 获得职业卫生防护
权利:
接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服 务 知情权:危害、危害后果、防护条件 要求改善工作条件 拒绝强令违章操作、冒险作业 批评、检举、控告
劳动者
参与民主管理 享受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要求并获得健康损害赔偿
5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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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立法背景
• • • • • • • • 职业病发病形势严峻 侵害劳动者健康权益问题突出 人口老龄化与劳动力可持续发展 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制国家 多种所有制与发展市场经济 国企改革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用工制度改革与流动劳动者的形成 加入WTO带来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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