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北方学院教师岗位聘任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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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北方学院教师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细则

为做好我校教师岗位聘用工作,根据人事部、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国人发[2007]59号)、《河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冀人字[2007]76号)、《河北省省属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冀教人[2008]24号)和《河北北方学院岗位设置与岗位聘用管理办法》文件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聘用原则

教师岗位设置与聘用,遵循兼顾学科定位、现实需要和未来发展的原则,结合我校师资队伍规模及学科发展水平,统筹设置,竞争上岗,择优聘用。在首次岗位设置与聘用时,优先保障学术贡献和学术影响大、重点发展的学科。

教师岗位设置与聘用,注重业绩贡献和实际工作需要,以充分调动一线教师的工作积极性,确保受聘者的学术水平和学校学科建设目标的实现。

教师岗位设置与聘用,既要照顾历史上为学校的学科、专业、实验室建设和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教师,还要为学校引进国内外高水平人才以及年轻教师的发展预留空间,以体现历史、现在和未来的统一与和谐。

二、基本条件

1.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党的教育事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学术声誉和团结协作精神,教书育人,敬业爱岗,为人师表。

2.系统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具备岗位所需的教育教学能力、科学研究能力和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3.具备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新教师按学校安排参加培训,应在规定时间内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首次聘用时,具有其他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可以参加同级教师岗位聘用;同等条件下,具有教师职务人员优先;

4.积极参与教学工作,完成学校规定的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达到“合格”以上等次;

5.具有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

6.竞聘高级岗位除应当具备以上基本任职条件外,还应当对本学科具有系统而坚实的基础理论和比较丰富的教学、科学研究经验,教学成绩显著,论文或者著作达到较高水平或者有突出的教学、科学研究成果。

三、岗位聘用

1.聘用程序

岗位聘用采取个人申报、部门推荐(评审)和学校审批的程序聘用。

教师高级岗位(专业技术职务二至七级岗位)由学校制订具体申报条件和岗位职责。讲师一级以下各级岗位(专业技术职务八级以下),由各单位在不低于学校规定的基本要求的前提下,根据学科定位、现实情况和发展目标,自行制订申报条件和岗位职责,报学校审批。

2.教师岗位评聘主要考虑以下四方面因素:

(1)学术资历:教师现任专业技术职务及任职年限;

(2)教学业绩:近五年来的本科生、研究生教学情况及教学成果;

(3)科研业绩:近五年来科学研究项目及成果情况;

(4)其它业绩:对学科、专业、实验室建设的贡献等。

3.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聘至本人所具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最低等级、降级聘用或不予聘用:

(1)近五年未承担本科生或研究生教学工作的;

(2)近五年有重大教学事故或违纪行为的。

4.对于在国内外学术界有较高知名度、业绩突出的杰出人才,或学校紧缺的新引进国内外优秀人才,经所在学科推荐或学校行政领导提名,经学校岗位聘用委员会根据其学术水平、业绩成果进行评议,符合那一级条件按那一级岗位聘用。

5.在基础教学、公共外语、体育、艺术等学科教学方面成绩突出,经学校批准,在申报教师高级岗位时可适当放宽聘用条件。

四、聘用条件

学校根据各级教师应具备的任职资历、学术影响、成就以及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方面的作用和贡献制定各级岗位的聘用条件。符合高一级教师岗位的学术和业绩成果条件,可不受任职年限的限制,直接聘用到下一级岗位。

(一)教授一级岗位(专业技术一级)条件

教授一级岗位的任职条件,按国家人事部的有关文件执行。

(二)教授二级岗位(专业技术二级)条件

在教授岗位上任职以来,具备下列第1-6条件之一;或首次聘用时,在教授四级岗位任职八年以上(正常聘用时,在教授三级岗位上任职四年以上),并具备下列第7-13条件之两条(必须具备第7-11条中的一条)以上。

1.荣获“全国高等学校教学名师”称号;

2.荣获“省管优秀专家”称号;

3.荣获“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称号;

4.荣获“国家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称号;

5.入选国家级“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人才人选;

6.被学校聘到教授岗位一直从事教学工作满十年以上;

7.获国家级科研奖励;或1项省部级科研奖励一等奖前5名、二等奖前3名、2项三等奖前2名;

8.主持省部级以上指令性科研项目;或主持的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按期完成后,通过鉴定(验收),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并有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

9.在学术刊物上发表影响因子大于5的论文一篇以上;或在学校认定的国家一级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5篇以上;

10.本人主持的职务发明获国家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3项以上;

11.以第一主编身份出版学术著作1本以上,或教育部或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规划教材3本以上;

12.在聘的博士生导师;

13.现任省级以上一级专业学会副理事长(副主委)或国家一级学会常务理事以上职务。

(三)教授三级岗位(专业技术三级)条件

在教授岗位上任职以来,具备下列第1-5条件之一;或在教授四级岗位任职三年以上,并具备下列第6-13条件之两条(必须具备第6-11条中的一条)以上。

1.荣获“河北省高等学校教学名师”称号;

2.荣获“河北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称号;

3.入选河北省新世纪“三三三”人才第一、二层次人才人选;

4.国家级精品课程负责人;或省级重点(发展)学科带头人;或省级重点(建设)实验室负责人;

5.被学校聘到教授岗位一直从事教学工作满六年以上;

6.获省部级以上科研奖励(额定名次);

7.主持省部级以上指令性科研项目;或主持的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通过鉴定(验收),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并有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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