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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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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四川华电珙县发电有限公司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四川华电珙县发电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珙电公司) 生产现场的动火作业安全管理, 规范和统一动火作业安全行为, 避免发生动火作业火灾事故, 确保人身和设备安全, 依据《电力典型消防工程》、《电力安全规程(热力机械部分)》和中国华电生[ ]1447号文件《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试行) 》的要求, 结合珙县电厂动火作业实际情况而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珙电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 实行”逐级防火责任制”管理原则。
第三条保卫部是动火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及专业监督部门, 安全监察部、生产技术部等职能部门对动火管理工作履行综合监督职责。
第二章重点防火部位及动火管理
第四条珙电公司以下部位为防火重点部位: 燃料油库区、集控室、网络继电器室、工程师站、配电室、通信机房、档案室、锅炉燃油及制粉系统、汽轮机油系统、氢气系统和制氢站、主变压器、电缆、电缆间和电缆桥架及隧道、直流蓄电池室、脱销系统及氨罐区、脱硫吸收塔、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场因此及公司认定的其它部位和场所。
第五条根据动火部位危险程度及火灾后果严重程度, 将动火分为三级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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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凡属下列地点用火为Ⅰ级动火
1、集中控制室、计算机室、网控室、蓄电池室、变压器本体及充油开关本体和柴油发电机本体及管道上。
2、汽轮机油系统、发电机氢系统的设备和管路上、发电机氢系统上、发电机氢系统四周5米范围内。
3、锅炉制粉系统, 指粉仓内及粉仓上方明火作业有可能造成粉尘爆炸的绞龙、细粉分离器、引、送风机、增压风机。磨煤机稀油站油箱和管道区域及其它燃油、油箱、油管道。
4、电缆桥架、电缆沟、电缆隧道( 层、间) 电缆竖井及电缆支架。
5、燃料油库, 指油罐区、油泵房、卸油台、发油台、气机净化油库区、油处理室、以及废油储放区。
6、制氢站, 指制氢系统及制氢设备、储氢罐和制氢站围墙外10米范围内。
7、脱硫区域, 指脱硫吸收塔、脱硫吸收塔顶部膨胀节出口烟道15米范围内、原烟道至脱硫吸收塔进口10米内、脱硫集控室、电缆层。
8、氨区及液氨设备系统。
二、凡属下列地点用火为Ⅱ级动火
1、 220KV变电站、 500KV变电站。
2、 380V、 6KV配电室。
3、通讯程控机房、裁波机房、微波机房。
4、锅炉球磨机、细粉分离器及其下方到粉仓管道。
5、输煤落煤管内部、碎煤机内部、原煤仓口、输煤皮带及其它易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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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
6、发电机氢系统四周5米范围以外, 汽轮机油系统四周2米范围内。
7、燃气、氢系统管道周围30米以内。
8、烟道区域, 凡有防腐内衬的烟道内。
9、制氧站、制氧系统及制氧设备。
10、天燃气系统及天燃气设备。
11、公司档案室。
12、物资化学危险品库房。
13、有可能造成火花飞溅落至易燃易爆物体( 包括电缆) 附近的动火区域。
三、根据工作需要, 在没有危险的区域, 划出固定用火区作为Ⅲ级动火区, 并严格管理。凡可拆卸并有条件移到Ⅲ级动火区焊补的物件, 必须在固定用火区焊补, 尽可能减少在禁火区用火次数, Ⅲ级动火区域可不办理动火工作票。
第六条动火工作票的审批权限
1、Ⅰ级动火工作票由申请动火部门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签发, 珙电公司安监部门负责人、保卫部门负责人审核, 公司分管生产领导或总工程师批准, 必要时还应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批准
2、Ⅱ级动火工作票由申请动火班组班长或技术员签发, 公司安全监察部人员、保卫部消防主管审核, 动火部门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批准。
3、固定用火区由用火单位提出申请, 经保卫部会同安全监察部负责人审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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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Ⅰ、Ⅱ级动火工作票的签发人应考试合格, 并经公司分管生产领导或总工程师书面公布。动火执行人应具备有关部门颁发的合格证。
5、燃油储油罐、储氢罐动火除执行一级动火工作票外, 还须由保卫部门负责将确保动火作业安全的方案呈报分管生产厂长或总工程师审批后方可进行。
第七条动火现场监护制度
1、Ⅰ级动火时, 动火部门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指定的义务消防员或班组安全员始终在现场监护。安全监察部、保卫部门负责人或专工动火前必须到现场监督检查防护措施是否完善, 并随时监督检查动火过程。
2、Ⅱ级动火时, 动火部门应指定本单位的安全员或义务消防员始终在现场监护。
3、动火前必须检查防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 测定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气体含量或粉尘浓度是否合格, 并在监护下作明火试验, 确无问题后方可动火作业。在整个工作过程中, 应每隔15分钟测定一次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蒸汽含量或粉尘浓度是否合格, 当发现不合格或异常升高时应立即停止动火, 在未查明原因或排除险情前不得重新动火。
第八条安全动火的基本原则
1、动火应严格执行安全用火管理制度, 做到”三不动火”, 即没有批准的动火工作票不动火, 消防监护人不在场不动火, 防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
2、正常生产装置内, 凡是可动可不动火的一律不动; 凡能拆下来的一律拆下来, 移到安全区域动火; 节假日不影响正常生产的动火, 一律禁止。
3、凡在生产、储存、输送可燃物体的设备、容器、管道上动火, 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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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切断系统、加好堵板, 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 打开人孔门通风换气, 并经取样分析合格后, 才可动火。
4、各级动火审批人必须亲临现场, 落实防火措施后, 方可签发动火工作票。一张动火工作票只限一处作业。
5、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 严禁动火工作:
⑴压力容器或管道未泄压前;
⑵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未清理干净前;
⑶风力达到5级以上的露天作业;
⑷遇有火险异常情况未查明原因和消除前。
第九条动火工作票中所列人员的安全责任和职责
1、各级审批人员及工作票签发人应审查:
⑴动火工作的必要性;
⑵动火工作是否安全;
⑶动火工作票上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
2、运行许可人应审查:
⑴审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 是否符合现场条件;
⑵动火设备与运行设备是否正确隔离;
⑶向工作负责人交待运行所做的安全措施是否完善。
3、工作负责人安全责任及职责:
⑴正确安全地组织动火工作;
⑵检修应做的安全措施并使其完善;
⑶向有关人员布置动火工作, 交待防火安全措施和进行安全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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