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作业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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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作业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火源的管理,保证动火作业的安全,预防和控制火灾事故发生,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在禁火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等均称为动火作业。

第三条按在特定的环境动火作业可能造成的危险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动火管理。

1、一级动火作业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物品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

2、二级动火作业

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3、三级动火作业

除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第四条公司内动火作业的规定:凡是在公司内明火作业人员要严格履行“三级”动火申报审批制度,未经许可不得在公司内任何部位进行明火作业。

第五条动火的范围:

凡是离开维修车间的动火作业都需要审批。

第六条动火审批程序

凡须动用明火作业的,由防火责任人明确动火作业的具体内容和动火作业安全措施,交负责人审批后批准,安全员现场认可后方准动火作业。

1、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地点所在部门负责人初审签字后,经设备管理部负责人复检签字后,报主管领导终审批准。

2、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地点所在部门负责人初审签字后,报设备管理部终审批准。

3、三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地点所在部门负责人终审批准。

注意事项:

1、凡是动火作业施工者均应熟悉动火部位及周围环境,必须在接到动火通知书后方可动火作业,并按“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做

好防范措施。

2、动火现场现场及周围应做到无易燃物。

3、动火现场应按照安全要求配备和布置消防设备和器材。

4、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

5、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6、使用气焊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应不小于5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均应不小于10m,并不准在烈日下曝晒。

7、凡动火作业完工,作业人员必须认真检查现场,确认无火种后方可离开。

第七条《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1、《动火安全作业证》一式两份,终审批准人和动火人各持一份存查。

2、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只准在一个动火点使用,动火后,由动火人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如果在同一动火点多人同时动火作业,可使用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但参加动火作业的所有动火人应分别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3、《动火安全作业证》不准转让、涂改,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4、所有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不能超出审批证批准的作业时间。

5、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

第八条本规定未尽事宜,可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根据现场情况制定具体操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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