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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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动火作业是指使用明火或者电弧等热源进行焊接、切割、热处理、打火等作业。

由于动火作业涉及到火源,一旦管理不当,就可能引发火灾、爆炸等严重事故,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因此,制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并加以严格执行,对于保障工作场所的安全至关重要。

一、动火许可制度为了确保动火作业的安全进行,工作场所应建立动火许可制度。

任何动火作业,都必须经过许可才能进行。

动火许可申请人必须提供详细的动火计划,包括动火作业的具体位置、时间、作业内容、预防措施等,由专人审核后批准。

只有经过许可,持有许可证的人员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二、动火前的准备工作在动火作业开始前,应进行充分的准备工作。

首先,要对动火区域进行清理,确保周围没有易燃物质;其次,应设置合理的隔离措施,将动火区域与其他区域分离开来,防止火势蔓延。

同时,要检查动火工具和设备的完好性,确保其正常运行。

如果发现故障或异常,应立即修理或更换,以免引起事故。

三、动火作业时的安全措施在动火作业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措施,以确保工作人员的安全。

首先,要确保所有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都穿戴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装备,如防火服、防护眼镜、防护手套等。

其次,要仔细查找动火区域是否有泄漏的可燃、易爆物质,以及是否有可燃气体积聚,必要时进行通风消散处理。

最后,要确保动火区域内有足够的消防设施,如灭火器、喷淋系统等,并且工作人员要熟悉使用方法。

四、动火作业后的安全处理动火作业结束后,必须进行安全处理,防止事故的再次发生。

首先,要及时关闭动火设备,断开电源。

其次,动火区域要进行彻底清理消毒,确保没有留下可燃物或其他危险物质。

同时,要进行火源检查,确保火焰已被完全扑灭。

最后,要对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进行检查,确保没有受伤或中毒等情况。

五、事故的处理和调查若发生动火作业事故,应根据事故性质和严重程度,及时组织抢险救援,保护人员的生命安全。

同时,要进行事故调查,查明事故原因,以便采取措施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完整版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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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1目的为了明确公司生产区域动火作业分类、安全防火要求、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等。

2 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生产区域内的所有动火作业管理。

3 职责3.1公司各部门应对自己所管辖区内的动火作业安全负责。

3.2作业相关人员必须对整个动火作业过程负责。

4 定义动火作业:在禁火区进行焊接或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4 动火作业分类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类。

4.1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

4.2 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4.3 二级动火作业除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4.4凡停车期间,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的动火,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企业管理办公室人员核准,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4.5 遇节日、假日或其他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5 动火作业安全要求5.1 一级和二级动火作业5.1.1 动火作业必须进行动火作业风险分析并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

进入受限空间、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还应执行受限空间、高处等作业规定。

5.1.2 公司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管理。

5.1.3 凡盛有或盛过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进行清洗置换,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5.1.4高空动火作业,其下部如有可燃物、空洞、阴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5.1.5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地面动火作业,周围有可燃物,应采取防火措施。

动火点附近如有阴井、地沟、水封等应进行检查、分析,并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动火作业是指使用明火、电火花或其他能引燃可燃物质的设备和工具进行热加工、焊接、切割、熔化、铆接、浸烫等作业。

为了确保动火作业的安全进行,以下是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规定:一、动火许可证管理1. 动火作业前,必须事先办理动火许可证。

动火许可证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发放。

2. 动火许可证必须在动火作业区域内显眼地张贴,且有效期内不得过期。

二、动火作业人员管理1. 动火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焊工、切割工或其他相关工种的合格证,并进行岗前培训。

2. 动火作业人员必须穿戴相关防护用品,如防火服、防火手套、防火面罩等。

3. 动火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按照作业程序和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作业,避免违反操作规定。

三、动火作业现场管理1. 动火作业现场必须设立安全警示标志,并设置相应的防火器材,如灭火器、水管等。

2. 动火作业现场周边必须清理可燃物质,保持周边环境整洁。

3. 动火作业现场必须确保通风良好,避免积聚可燃物质的爆炸风险。

四、动火作业前的准备工作1. 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现场检查,确保动火设备、工具和用火材料的完好和安全性。

2. 检查动火区域的燃气、电力等供应设施,并确保其正常运行。

3. 安排专人负责观察周围环境和动火区域,及时发现火源和火灾隐患。

五、应急处理和事故报告1. 动火作业期间如发生火灾、爆炸或其他事故,必须立即按照应急预案进行处置,并及时报告安全管理部门。

2. 完成动火作业后需对现场进行清理,关闭动火设备,确认无隐患后方可离场。

六、动火作业的安全督导和检查1. 安全管理部门要定期对动火作业进行安全督导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动火作业的安全进行。

2. 动火作业人员也要加强自我管理,自觉遵守安全规定,严禁违规操作和安全意识淡化。

通过以上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规定,可以加强对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和监督,减少事故的发生,确保人员生命财产的安全。

同时,应定期进行培训和宣传,提高动火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术水平,共同维护安全生产的大局。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通用7篇)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篇1动火作业是指在禁火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明火、爆破、焊接、气割或采用酒精炉、煤油炉、喷灯、砂轮、电钻等工具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从统计数据发现,大量的施工现场火灾均是由于动火作业引起,其原因是施工现场动火作业多,动火管理缺失和动火作业不慎,引燃动火点周边的易燃、可燃物所致。

一、安全操作规程1、动火作业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遵守公司相关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焊割工必须具有焊工证,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即:IC卡。

2、动火作业前,操作者必须对现场安全确认,明确高温熔渣、火星及其它火种可能或潜在喷溅的区域,该区域周围10米范围内严禁存在任何可燃品(化学品、纸箱、塑料、木头及其它可燃物等),确保动火区域保持整洁,无易燃可燃品。

3、对确实无条件移走的可燃品、动火时可能影响或损害无条件移走的设备、工具时,操作者必须用严密的铁板、石棉瓦、防火屏风等将动火区域与外部区域、火种与需保护的设备有效的隔离、隔绝,现场备好灭火器材和水源,必要时可不定期将现场洒水浸湿。

4、高处动火作业前,操作者必须辨识火种可能或潜在落下区域,明确周围环境是否放置可燃易燃品,按规定确认、清理现场,以防火种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室外进行高处动火作业时,5级以上大风应停止作业。

5、凡盛装过油品、油漆稀料、可燃气体、其它可燃介质、有毒介质等化学品及带压、高温的容器、设备、管道,严禁盲目动火,凡是可动可不动的火一律不动,凡能拆下来的一定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动火;特殊情况下必须动火时,要保证容器、设备、管道处于常温、常压状态,通过切断、加装符合要求的盲板等措施保证动火设备或管道与生产系统的物料彻底隔离,动火前必须检查分析容器、设备、管道中的化学品性质及周围环境,利用空气、惰性气体(氮气、氩气等)、水蒸汽、水等经过充分的吹扫、清洗、置换后,经反复确认无危险隐患后,方可动火;该动火作业属于A级动火,必须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并派人监火,现场备好灭火器材和水源,沙子。

动火作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动火作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动火作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动火作业是指使用明火、电焊、割炬等会产生火花、火种的作业,由于其作业过程中存在一定的火灾、爆炸风险,因此必须严格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以下是动火作业消防安全管理的一些规定:
1. 动火作业前需要进行消防安全评估,评估结果应明确动火作业的危险性和风险等级,采取相应的消防措施和应急准备措施。

2. 动火作业现场应设有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负责监督、指导现场动火作业人员,确保作业过程中的消防安全。

3. 动火作业现场应设置消防设施,如灭火器、泡沫灭火器等,并保持设施的良好状态。

4. 动火作业现场应清除易燃物、易爆物等,保证现场整洁,并进行必要的封堵措施,防止火源传播。

5. 动火作业现场应设置有效的通风设施,保证作业现场的良好空气流通,防止积聚的可燃气体引发爆炸。

6. 动火作业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并掌握相应的动火作业知识和技能,保证操作的安全性。

7. 动火作业应设定明确的作业范围,禁止在未经许可的区域进行动火作业。

8. 动火作业应按照规定的操作程序进行,如点火前进行周围环境检查,确认没有火源和可燃物存在。

9. 动火作业应密切配合消防队伍进行沟通,确保在发生火灾时能够迅速报警和获得救援。

10. 动火作业完成后,应及时清理现场,排除潜在的火灾隐患,保持作业环境的安全。

总之,动火作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目的是保障作业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必须严格遵守这些规定。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根据×××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合用于企业所属各单位及有关方。

第三条本规定规范了在生产或施工作业区域内,工作程序(规程)未涵盖到旳、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旳作业旳安全管理规定。

第四条名词解释(一)固定动火指在生产厂区内旳安全地带,经同意后设置旳固定动火区域内进行旳动火作业。

(二)生产用火指锅炉、加热炉、焚烧炉等生产性设备用火。

(三)临时动火指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旳临时作业。

(四)“四不动火”指动火作业许可证未经签发不动火;制定旳安全措施没有贯彻不动火;动火部位、时间、内容与动火作业许可证不符不动火;监护人不在场不动火。

第二章职责第五条安全环境保护部是动火作业旳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动火作业管理规定旳制定和动火管理旳组织、协调、检查,负责特殊动火旳界定及一级动火、特殊动火许可证旳会签,负责固定动火区旳审批。

第六条生产技术部、机动工程部负责参与特殊动火许可证旳会签。

第七条石化企业消防支队有权对现场动火和固定动火区动火作业旳管理状况进行检查,配合动火作业单位做好防火措施旳贯彻,审核固定动火区。

第八条属地单位负责属地范围内动火作业管理,负责审批一级动火、二级动火,以及特殊动火许可证旳会签。

第九条属地单位(一)向作业单位进行安全交底,明确动火施工现场旳危险状况,组织作业单位共同开展风险识别,制定、贯彻风险削减措施,并提供现场作业安全条件。

(二)审查作业单位动火作业安全工作方案,监督作业单位贯彻风险削减措施,监督现场动火,发现违章有权停止动火作业。

第十条动火作业单位(一)负责开展作业过程风险识别,制定、贯彻施工风险削减措施,对动火作业过程安全负责。

(二)负责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安排具有对应资质旳特种作业人员从事作业。

(三)负责编制动火作业安全工作方案,严格按照动火作业许可证和动火作业安全工作方案作业,随时检查作业现场安全状况,发现违章或不具有安全作业条件时,应立即终止动火作业。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1.总则为了加强企业工程和检修施工旳用火安全管理,防止火灾、爆炸事故旳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2.范围2.1本规定合用于企业在工程和检修施工用火中旳管理,在用火中还应执行业主旳有关安全用火管理规定。

2.2动火作业分级根据用火部位危险程度,用火分为特殊用火、一级用火、二级用火三种。

2.3下列状况均为特殊用火在可燃介质或有毒介质旳容器、设备和管线一般不许用火,确属严重影响生产运行或人身安全时,作为特殊用火处理;节假日期间对严重影响生产装置运行所必须进行旳用火,一律按特殊火处理;生产运行旳车间、储存区一般不安排晚上用火,确属严重影响生产时,在20:00时到第二天8:00时之间旳用火要作特殊用火处理;2.4凡属生产运行装置危险区域及下列地点用火均为一级用火:危险化学品生产车间、储存区;2.5凡属下列地点旳用火均属二级用火:停工检修并经认真吹扫处理,分析合格旳化工等工艺生产装置。

从易燃、易爆、有毒生产运行装置或系统拆除,经吹扫处理,分析合格且运到安全地点旳容器、管线。

一般物品仓库、车库、加工场。

非防爆场所(操作间、配电间等)及防火间距以外旳地区。

3.编制根据3.1《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AQ3028-20233.2《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AQ3022-2023等规范原则4.职责4.1用火审批权限特殊用火由部门向生产部提出用火申请,由生产部召集有关部门共同制定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后,并填写用火作业许可证,经企业主管副总经理审查、同意和签发,并报企业总经理确认后,方可用火。

一级用火由申请用火部门提出申请,生产部会同用火部门、施工单位,对用火现场进行认真检查,制定可靠旳安全防火措施,并填写用火作业许可证,经企业主管副总经理审查、同意和签发后方可用火。

二级用火,由申请用火部门提出申请,部门制定贯彻防火安全措施,填写用火作业许可证,经用火部门现场进行检查,确认防火措施有效且已贯彻,生产部同意用火作业方案后方可用火。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1. 目的和适用范围本规定的目的是为确保企业动火作业过程中的安全,有效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护员工生命财产安全。

适用于企业内的动火作业,包括但不限于电焊、气焊、火焰切割等。

2. 岗位责任2.1 生产车间主管责任生产车间主管负责下发动火作业的命令,并指派专人负责动火作业的管理和安全控制。

同时,生产车间主管应当督导动火作业的进行,防止人为因素引起火灾事故的发生。

2.2 动火作业工的责任动火作业工应当遵守专业的动火作业标准及操作规程,按照规定的程序开展动火作业。

动火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保持安全距离,防止火焰扩散,及时发现可能造成火灾的隐患,进行报告并加以妥善处理。

2.3 安全员的责任安全员负责对动火作业进行全过程的安全管理,确定动火作业区域的安全防范措施,对邻近区域工作的员工进行安全提示和警示。

并且,在动火作业的过程中,安全员应当督促动火作业工按照标准进行动火,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2.4 监理员的责任监理员负责动火作业现场的监督和管理,对动火工具设备等的检查确认,确保动火作业在安全条件下进行。

并且,在动火作业后,应当及时审查安全风险控制、工作现场清理等情况,提出改进意见并加以落实。

3. 安全防范措施3.1 动火区域的设定在企业内进行动火操作前,应当事先确定动火区域。

动火区域应明确划分,并标注警示标志,防止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的交叉造成人员的伤亡和物质上的损失。

3.2 动火工具和设备的选择动火作业工需要选择合适的动火工具和设备,确保其质量达到标准要求,并按照专业操作规程进行使用。

3.3 动火作业时间的限制动火作业的时间应当与作业环境的危险性、周围设施的布置等因素相匹配。

一般而言,动火作业的时间不宜选择在白天繁忙时段以及高温天气等情况下进行。

3.4 动火作业人员防护动火作业过程中,个人防护措施必不可少。

身着防火防护服、防火手套、防毒面具、安全鞋等防护装备,确保动火作业过程中员工的安全和健康。

公司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规定(5篇)

公司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规定(5篇)

公司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规定为加强我公司煤气管道周围及易发生火灾、爆炸等危险区域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根据我公司生产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一、动火作业分类动火作业分为一级动火作业、二级动火作业和三级动火作业三类。

1、一级动火作业在生产连续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煤气输送管道、煤气柜、阀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需要维修时间较长、工作量较大、发生火灾及爆炸危险性系数较高的现场动火维修、抢修等作业。

2、二级动火作业在工作区域内的管道煤气停运状态下,通过氮气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相关安全隔离和防范措施后进行的现场维修动火作业。

3、三级动火作业日常维修检查及煤气管道区域或车间生产装置及设备全部停运,且装置经氮气置换合格后的动火作业。

二、《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动火安全作业证》为一式两联,一、二、三级动火作业都必须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

一级动火终审由公司分管领导审批执行;二级动火终审由分厂领导审批执行;三级动火由车间负责人审批执行。

三、《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程序1、《动火安全作业证》由申请动火单位指定动火项目负责人办理。

办证人应按《动火安全作业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然后根据动火等级,按照《动火安全作业证》审批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最后将办理好的《动火安全作业证》交动火项目负责人。

2、动火负责人持办理好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将《动火安全作业证》交给动火人。

3、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只准在一个动火点使用,动火后,由动火人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如果在同一动火点多人同时动火作业,可使用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但参加动火作业的所有人员应当分别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4、《动火安全作业证》不准转让、涂改,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动火安全作业证》一式两份,动火项目安全负责人和动火人各持一份存查。

动火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4篇)

动火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4篇)

动火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规范动火施工作业,保障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动火施工作业指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明火进行焊接、熔炼、切割、热处理等作业的行为。

第三条动火施工作业应当落实责任到人,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岗位责任。

第四条动火施工作业应当根据施工工艺和实际情况,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五条动火施工作业应当遵守国家、行业及相关标准的规定,确保施工作业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动火施工作业管理第六条动火施工作业应当提前编制施工方案,并报经相关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第七条动火施工作业前,应当成立动火工作组,明确各组员的职责和工作任务。

第八条动火工作组应当具备相应的技术资质和工作经验,确保施工作业的安全和质量。

第九条动火施工作业前,应当进行动火工作许可申请,并经相关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条动火施工作业前,应当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第十一条动火施工作业过程中,应当设置专职安全监护人员,监督作业过程中的安全情况。

第十二条动火施工作业结束后,应当进行安全验收,确保施工作业的合格和安全。

第十三条施工现场应当配备相应的消防设备和应急救援设备,保障施工作业的安全。

第十四条动火作业风险评估应当进行科学合理的评估,及时识别和控制潜在的安全风险。

第十五条动火施工作业应当对施工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六条动火施工作业应当做好现场安全警示标识的设置,明确危险区域和安全通道。

第三章动火作业的安全防护措施第十七条动火施工作业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消防器材和焊接设备,确保作业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第十八条动火施工作业应当设置专门的隔离区域,防止火焰、烟尘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

第十九条动火施工作业应当采取有效的防火措施,确保作业场所的防火安全。

第二十条动火施工作业应当做好可燃易爆物品的防护工作,控制火源与可燃物的距离。

施工现场动火安全管理规定

施工现场动火安全管理规定

施工现场动火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施工现场动火作业,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保护劳动者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需要在施工现场进行动火作业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动火作业是指在施工现场使用明火、电火花、电弧等能够引起火灾、爆炸危险的作业。

第四条动火作业必须经过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或者特别安全监管人员的审批,并遵守本规定。

第五条施工单位必须制定施工现场动火作业管理制度,明确动火作业的条件、程序和安全措施,并将其实施情况向施工现场安全管理部门报备。

第二章动火作业的条件要求第六条动火作业应当满足下列条件:(一)有相关工程技术设计文件,并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二)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或特别安全监管人员认为需要进行动火作业的;(三)经过安全管理人员特别安排,保证作业区域内无易燃及易爆危险物的存在。

第七条动火作业应当按照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制定的动火许可程序进行,未经许可擅自进行动火作业的,责任人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条动火作业之前,必须对作业现场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确保消防设施完好、疏散通道畅通、防火间距符合要求,作业区域内没有明显的火源或易燃物。

第三章动火作业程序第九条动火作业程序包括准备工作、操作工作和清理工作。

第十条准备工作:(一)确定动火作业的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别安全监管人员,并进行相应的培训;(二)编制详细的动火施工方案,包括动火作业的具体要求、工作流程、安全措施等;(三)向施工现场安全管理部门报备动火作业计划,等待许可后方可开始作业;(四)准备好防火器材、消防设备等必要的安全装备。

第十一条操作工作:(一)严格按照动火施工方案进行作业,确保操作安全、规范;(二)保持动火作业现场的整洁,不得堆放易燃物或堵塞疏散通道;(三)严禁在动火作业现场吸烟、使用明火等违禁行为;(四)作业人员必须穿戴符合相关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如防护服、弯头眼镜、防静电鞋等。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一、背景介绍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动火作业已经成为了很多行业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但是,动火作业存在着一定的危险性,必须加强安全管理,以确保工作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因此,制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是保障工作场所和工作人员安全的重要举措。

二、管理责任1.领导责任:公司及单位领导应对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负起最终责任,确保安全工作的有效推进和执行。

2.安全管理人员责任:公司及单位应派遣专人负责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措施和操作规程,并进行安全培训。

3.操作人员责任:操作人员要配合安全管理人员的工作,严格遵守安全规定,执行操作规程,保证动火作业的安全进行。

三、安全控制措施1.安全环境控制:(1)确保动火点周围没有可燃物和易燃气体。

(2)在动火点周围设置防火隔离带,任何非作业人员不得进入。

(3)保持动火场所通风良好。

2.安全设备控制:(1)提供符合要求的防爆工具和扑火工具。

(2)提供合适的个人防护装备,如防火服、防爆鞋等。

(3)设立灭火器、灭火器具和消防器材,定期检修和维护。

3.作业人员控制:(1)动火作业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证书。

(2)实行作业人员上岗前的安全培训和考核。

(3)人员密集场所进行作业时,要进行人员限制和疏散措施的制定和执行。

四、操作程序1.作业计划:(1)编制详细的动火作业计划,包括时间、地点、作业内容和所需工具。

(2)对作业前的检查和准备工作进行明确和详细的安排。

2.动火审批:(1)动火作业前需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并得到审批。

(2)审批时要考虑作业人员的专业技能和相关资质。

3.动火作业:(1)动火作业前,要仔细检查工作场所和设备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2)严格遵守动火作业的操作规程,确保操作安全。

(3)根据作业进展情况,及时调整和控制作业进度。

4.动火验收:(1)动火作业结束后,进行验收工作,确保作业符合相关安全标准。

(2)对作业过程中的安全隐患进行总结和反馈。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5篇)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5篇)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动火作业,保障人员身心安全和财产安全,减少事故发生,提高工作效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及其所属各部门、单位的动火作业。

第三条动火作业是指使用明火、电离辐射、易燃气体等形式进行的点火、烘烤、焊接、切割、热处理等活动。

第四条动火作业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本制度的要求进行。

第五条动火作业必须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未经专业人员批准和监督,任何人不得从事动火作业。

第六条动火作业必须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并保证工作人员熟悉并遵守施工方案。

第七条动火作业必须准备充足的安全防护装备,并保证工作人员正确使用。

第八条动火作业必须落实责任,明确各责任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第九条动火作业必须加强现场管理,保持清洁、整齐的工作环境。

第十条动火作业必须进行事故预案演练,确保一旦发生事故能够及时处置和应对。

第二章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第十一条动火作业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落实动火审批手续,未经审批不得进行动火作业。

第十二条动火作业必须按照施工方案的要求,规范作业程序和操作步骤,确保安全。

第十三条动火作业必须由经过资格认证的作业人员进行,未经培训和考核合格不得从事动火作业。

第十四条动火作业必须在充足的通风条件下进行,确保氧气供应和烟尘排放。

第十五条动火作业必须防止火源直接接触易燃物,必要时采取隔离措施。

第十六条动火作业必须及时清理作业现场的易燃物、可燃物,保持安全环境。

第十七条动火作业必须做好防火巡查和监控,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第十八条动火作业必须设置专人负责协调工作,保证施工安全顺利进行。

第十九条动火作业必须严禁在有爆炸危险的区域进行,必要时需要封锁和隔离危险区域。

第二十条动火作业必须配备适当的灭火器材和消防设备,确保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十一条动火作业必须进行火灾风险评估,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确保安全。

第三章动火作业的安全培训和管理第二十二条动火作业的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安全培训并获得相关证书,未取得证书不得从事动火作业。

动火安全作业管理规定

动火安全作业管理规定

动火安全作业管理规定一、目的为规范动火安全作业安全行为,减少因动火安全作业不规范造成的安全事故,保证员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部门实施动火安全作业的管理。

三、编制依据四、术语和定义(一)动火作业:在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施以外的禁火区内从事可能产生火焰、火花或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主要包括:1各种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2.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3.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砂子、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喷砂、破拆地面等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4.生产装置和罐区连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

(二)固定动火区:在非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划出的专门用于动火的区域。

(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能够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气体、蒸气、粉尘等介质环境以及在高温、受热、摩擦、撞击、自燃等情况下可能引发火灾、爆炸的场所。

(四)能量隔离:指将潜在的、可能因失控造成人身伤害、环境损害、设备损坏、财产损失的能量进行有效的控制、隔离和保护。

(五)四不动火:指没有经批准的《动火安全作业票》不动火;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动火作业票时间、地点、作业内容与动火作业票不符不动火。

(六)节假日: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节假日。

(七)公休日:正常情况下周六、日属于公休日。

(A)夜间:是指公司长白班下班期间。

(九)特殊情况:重大活动及其他情况。

五、职责(一)分管生产负责人1.负责特级动火作业现场审批;2.负责固定动火区设定审批。

(二)安全主管部门职责1.部门负责人负责特级动火作业现场审核;2.部门负责人负责一级动火作业现场审批;3.部门负责人负责固定动火区设定审核;4.负责动火作业的监督、检查。

(三)其他部门涉及生产(技术)、设备(工程)、安全等专业部门负责固定动火区设定的审核。

动火安全管理规定

动火安全管理规定

动火安全管理规定
一、动火操作的定义和范围
动火操作是指在工程、生产过程中使用明火、电弧、高温进行焊接、割破、烧烤、打火、点燃、烘烤等作业活动。

二、动火操作的管理原则
1.动火操作应实行“谁动火、谁负责”的原则,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合格且
取得有效证件方可进行操作。

2.动火操作应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并由相关负责人批准后
实施,施工现场要设置警示标识。

3.动火操作前应进行安全检查,排除火灾隐患,确保周围环境和设备无
泄漏气体、易燃液体等危险物质。

三、动火操作的安全要求
1.动火作业人员需穿戴防护用品,如防火服、防爆眼镜、防爆手套等。

2.动火现场必须设置灭火器材或其他灭火设备,并保持设备正常可用。

3.动火操作中需配备专人监护、执勤,负责观察周围情况,并迅速应对
突发事故。

四、动火操作的应急措施
1.动火作业中如发生火灾,应立即报警并启动应急预案,有序疏散人员,
使用适当灭火器扑灭初起火灾。

2.动火现场如发现气味异常、气体泄漏等情况,应立即停止动火操作,
并通知相关部门处理。

五、动火操作的违规处理措施
1.未经相关部门审批擅自进行动火操作的,将受到相应处罚,并承担因
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2.违规动火操作造成火灾事故,责任人将被追究刑事、民事甚至行政责
任。

六、动火安全管理的持续改进
1.定期进行动火安全管理培训,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
力。

2.不断总结经验,完善动火作业规定,加强对动火操作的监督和管理。

以上为动火安全管理规定,希望全体工作人员严格遵守,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生产。

动火作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4篇)

动火作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4篇)

动火作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动火作业是指使用明火、电焊、气割等方式进行的工作,可能引发火灾的一种作业活动。

由于动火作业的特殊性和火灾的严重危害,各个单位和企事业部门应严格依照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进行管理,以确保员工和财产的安全。

下面将介绍动火作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包括作业人员的资质要求、消防设备的准备和使用、作业前后的安全措施等方面。

一、作业人员的资质要求1. 动火作业人员必须通过消防安全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具备一定的消防安全知识和技能;2. 动火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体检,确保身体健康,并定期进行体检,确保身体状况适宜从事该类工作;3. 动火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动火作业程序进行操作,不得随意进行动火作业,且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二、消防设备的准备和使用1. 每个动火作业现场必须配备消防器材,包括灭火器、消防栓、消防喷淋等,且要定期检修并保持正常使用状态;2. 每个动火作业现场必须配备专职的消防人员,负责监督和指导动火作业,确保作业过程中的消防安全;3. 动火作业现场应具备明确的消防通道和应急疏散通道,确保人员能迅速有序地疏散。

三、作业前后的安全措施1. 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动火申请,并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严禁擅自进行动火作业;2. 动火作业前必须对作业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详细的消防安全检查,排除潜在的火灾风险;3. 动火作业现场必须设立警示标志,提醒人员注意消防安全,并制定安全操作规程,明确操作流程和注意事项;4. 动火作业后,必须进行消防设备的清点和检查,确保设备完好并妥善保管。

四、其他重要规定1. 动火作业现场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严禁在作业现场吸烟;2. 动火作业现场严禁拆除、挪动防火隔离设施,必须保持作业现场的防火安全;3. 动火作业期间必须配备足够数量的灭火器材,并随时准备应对突发火灾;4. 动火作业必须定期进行消防演练,提高作业人员的火灾应急能力。

总之,动火作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对于确保员工和财产的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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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KBCQ.GZ-446/02-19编制:xxx审核:批准:日期:xxx年xx月xx日版本/修订:A/0分发号:受控状态:1目的规范公司内部的动火作业,确保动火作业过程中工作人员及动火作业的安全,避免各类因动火作业而引发的火灾事故及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明确各类、各级动火作业中相关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2范围2.1 本规定适用于建滔天然气化工(重庆)有限公司内部所有区域从事动火作业的所有人员。

2.2 除指定区域外的所有区域从事动火作业时,都必须办理动火作业证。

3定义3.1动火作业-在禁火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作业。

3.2固定动火区域-是指无大量可燃性物料储存或者与可燃物料有足够的安全距离,在正常情况下(不需要采取特殊处理措施,按操作规程中规定的程序进行动火作业)一般不会发生火灾的动火区域。

公司内部机修车间及食堂为固定动火区域。

3.3禁火区域—是指公司内部除固定动火区域外的其他区域。

在禁火区域内动火作业,必须按照本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取得动火许可证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3.4易燃易爆场所—生产和储存的物品的场所符合GBJ16-87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

3.5动火区域—是指为了动火需要,以动火点为中心,周边10米内的区域。

4参考文件《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HG 23011-1999《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厂区设备内作业安全规程》HG23012—1999《厂区高处作业安全规程》HG23014—1999《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化学工业部〔91〕化劳字第247号文颁发)5程序5.1动火作业的分级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危险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等三级动火作业。

5.1.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5.1.2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5.1.3二级动火作业除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5.1.4凡公司、车间或单独厂房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公司环安科主任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5.1.5对于部分一级动火作业,经环安科、生产技术部经理确认许可后,也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5.1.6遇节日、假日或其他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5.2动火作业的防火要求5.2.1动火作业区域的确定:在生产管制区内进行的动火作业,动火区域由动火作业所在区域的兼职HSE管理员确定;兼职HSE管理员不在时,由所在区域的技术员确定;技术员亦不在时,由当班的运行主管确定。

在非生产管制区内进行动火作业,其动火作业区域由环安科的工作人员确定。

动火作业区域一旦界定,严禁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动火作业区域;必须进入动火作业区域的人员或车辆必须经监火人员同意。

5.2.2一级、二级动火作业点的处理。

➢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进入受限空间、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时,还须执行相应的有关规定。

➢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在动火作业区域边界处合适的位置设置警戒和警示标识。

➢凡在盛有或盛过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及处于GB50016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5.2规定执行。

➢凡处于GB 50016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动火作业,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距动火点15 m以内的,应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空间隔离措施。

➢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氧含量不得超过21%。

➢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

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在动火点周围25 m以内,当装有危险化学品的槽罐车通过或停留时,应立即停止作业。

➢凡在有可燃物构件的凉水塔、脱气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

➢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 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 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不得在动火点10 m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动火工器具本质安全程度,保证安全可靠。

➢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应小于5 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不应小于10 m,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晒。

5.2.3特殊动火作业点的处理除执行5.2.2条中所列的各项措施外,还应做到:➢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得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应事先制定安全施工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动火作业前,生产车间应通知生产技术部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动火作业过程中,应使系统保持正压,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应良好,以便使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5.2.4动火作业前的信息告知在实施动火作业前,由当班的运行主管对从事动火作业人员、监火人员告知以下信息:➢作业区域或设备所潜在的危险和特别的安全注意事项,包括可能存在的化学危险品,适用的安全事项,交通状况,邻近的作业或加料管线及相互间的沟通协调方式方法等。

➢本区域最近的洗眼和冲淋设备,水管及附近的消防设施。

➢火警应急计划,包括火警电话,并采用适当的方式保护作业人员和设备。

5.2.5动火作业分析➢凡是在易燃易爆装置区、管道、储罐、阴井等部位及其他认为应进行分析的部位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动火作业分析。

动火作业分析应由动火作业分析人员进行。

所有正常测试和附加测试的结果均应记录在动火作业证上。

若不具备分析条件时,应采取可靠措施,并经动火作业终审人同意确认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动火作业分析的取样点,应由动火作业所在区域的技术员负责提出(技术员不在时,由当班的运行主管负责)。

➢动火作业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特殊动火作业的分析样品应保留到动火作业结束。

➢取样与动火作业间隔不得超过30min,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min 时,必须重新取样分析。

若无分析条件时,应重新处理后再进行动火作业。

➢如现场分析手段无法实现上述要求者,应由终审人签字同意,另做具体处理。

➢使用测爆仪或其他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必须经被测对象的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动火作业分析合格判定:如使用测爆仪或其他类似手段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汽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使用其他分析手段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小于等于0.5%;当被测的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小于等于0.2%。

5.2.6非生产管制区内的动火作业非生产管制区内的动火作业,执行二级动火作业许可手续和防火要求。

5.3特殊情况下的动火作业5.3.1如果动火作业是在高处完成,则必须采取防止坠落措施,同时办理高空作业许可证。

若条件允许,经动火作业许可证签批人员同意,监火人可同时承担高空作业的监护人。

5.3.2如果必须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则必须履行有限空间进入程序,同时办理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若条件允许,经动火作业许可证签批人员同意,监火人可同时承担有限空间作业的监护人。

5.3.3如果作业包含工艺管道和设备,则动火作业必须符合所在区域的管线断开程序,办理相应的管线断开许可证。

5.3.4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或雨雪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

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5.4动火作业监火人员的指定及其职责5.4.1监火人员的指定(1)监火人员由当班运行主管指定,运行主管不在时由其助理指定。

非生产区域内动火作业,其监火人由动火作业所在区域的单位负责人指定,单位负责人不在时由其代理人指定。

若以上人员均不在场,禁止进行动火作业。

指定的监火人员应熟悉动火作业区域的生产工艺规程、生产设备性能,及动火作业区域的火灾性和灭火的基本方法。

非生产管制区内动火作业的监火人员可由施工单位的人员或公司的保安人员负责,(2)以下人员不可指定为监火人员➢本单位的临时工、实习工以及公司员工在消防培训考试中不及格正处于补考期间;➢对公司有抵触情绪,工作消极,无责任心,工作能力、组织能力差,态度不端正的员工;➢休假超过六个月(含六个月),复岗不超过三个月的员工;➢有生理缺陷或心脏病或高血压或有其他职业禁忌症或酒后上岗的员工。

➢除大修期间及长时间的施工期间外,原则上不允许外单位的员工监火,特殊情况需同时经过生产技术部经理许可同意。

5.4.2监火人员的职责1)在实施动火作业前,监火人员应对工作区域的各项处理进行检查确认,对存有疑问或问题的地方,有权要求重新处理。

主要包括:➢工作区域内的所有溢出物(包括地面上和地沟里的油污)是否已清理完毕。

➢动火作业区域内的各种物料是否已移离至11米以外下风向位置或其他安全位置。

➢动火作业所涉及到的罐、槽、塔、管道等,以及相应的设备是否已清洗处理完毕。

➢在动火作业区域25米范围内无装卸槽车工作或无装有易燃易爆品的槽车停靠,2)监火人员负责落实动火作业前临时指定的各项处理措施。

3)动火作业前,监火人员应监督检查动火区域施工人员对灭火器、水管等消防设施的备用情况。

监督检查动火区域隔离处理情况。

4)持续性监火:在现场监火过程中,监火人员不得同时从事其他工作,应一直留在动火区域,要时刻注意施工现场的施工动态,密切关注施工中产生的各种火源、火种、热源的发展动态,随时扑灭动火作业过程中由于飞溅火花引起的各种小火,确保施工的安全进行。

5)持续性监火的监火人员不得随意离开监火现场;若确需中途离开,需向当班的运行主管说明情况,由其安排其他人员代替,当班的运行主管在安排新的监火人员时,必须向其说明监火的各项要点及危险点、危险源以及其他需要交待的事项,同时监火人员之间也必须进行相应的交接并向施工人员说明。

6)间断性监火:在一些不太危险,无火灾危险性或火灾危险性较小或一旦发生火灾,不会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现场监火过程中,监火人员可以不用一直留在动火作业区域,而可采用经常性地巡视检查监火的方式。

7)在间断性监火中,在动火作业开始后的前30分钟,监火人员必须留在现场持续监火,执行持续性监火的要求,30分钟后,经检查确无危险后,方可离开,离开前要通知动火作业人员,且在以后的监火过程中,每次巡视检查的时间间隔不得大于30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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