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主要基金小镇私募落地优惠政策一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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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在全国范围内,有18个左右的省级政府以及相当数量的地市级政府出台了针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优惠政策,结合工商税务等政策,本文主要就北京、上海、深圳、广州、天津、珠海横琴、杭州基金小镇、咸宁贺胜金融小镇、西藏、新疆等地区关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优惠政策进行简要梳理与分析,同时也考察了注入嘉兴南湖新区、杭州玉皇山基金小镇、江西共青城、赣州南康地区等近些年热点特色地区。另,此次调研主要对象为有限合伙制企业对政策依据、所得税优惠及返还政策、政策附件条件、商事登记便捷性、后续管理难度等。
1、北京地区
北
京
地
区
优
惠
政
策
主要文件《关于促进首都金融产业发展的意见实施细则》(京发改〔2005〕2736号)、《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意见》(京发改〔2005〕197号)等。
落户奖励以公司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根据其注册资本的规模,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未经国务院或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股权投资企业或管理企业,根据注册资本金和累计实收资本以及注册后一年内从事股权投资行为,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其中,注册资本金或累计实收资本10亿元人民币(含1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补助100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金或累计实收资本5亿元人民币(含)以上的,补助800万元人民币;1亿元人民币(含)以上的,补助500万元人民币。
税企业所得税(1)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地
收政策方留成部分两年减免,之后三年减半征收;合伙制股权企业中,符合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或者股权转让的,免征营业税。(2)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凡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规定条件的,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3)鼓励和支持从事创业投资业务的股权基金或管理企业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第39号令,以下简称“39号令”)进行备案,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七条的规定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支持。
个人所得税合伙制股权基金中个人合伙人取得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者“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金
融备案需经金融办备案,目前接受备案申请,但审核较为严格且缓慢
2、上海地区上海
地区优惠政策
主要文件上海金融办《关于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工商登记等事项的通知》(沪金融办通〔2011〕10号)、《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金融业发展财政扶持办法的通知》(浦府〔2012〕202号10号)、《浦东新区促进金融业发展财政扶持办法实施细则》等。
落户奖励(1)对新引进的法人金融机构,给予一次性落户补贴;对法人金融机构增资,给予一定补贴。具体补贴是按其注册资本规模给予如下补贴(单位:人民币):(一)注册资本1000万元(含)至5000万元,给予100万元。(二)注册资本5000万元(含)至1亿元,给予300万元。(三)注册资本1亿元(含)至5亿元,给予500万元。(四)注册资本5亿元(含)至10亿元,给予1000万元。(五)注册资本10亿元(含)以上的,给予1500万元。(六)对金融机构在浦东新区新设第二家以上法人金融子公司的,给予该金融机构一定补贴。
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
浦东:企业所得
税方面根据规
模,地方留成部
分可达50%奖
励,但没有明文
规定。
个人所得税(1)上海对自然人合伙人的个人所得税收没有优惠政策。对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有限合伙人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依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2)自贸区:对试验区内企业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企业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奖励,实行已在中关村等地区试点的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分期纳税政策。即企业以未
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应
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
所得税。对示范区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
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
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分期缴纳,
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金融
备案
金融办前置审批,基本不批。
3、深圳地区
深
圳
地
区
优
惠
政
策
主要文件《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10〕103号)、《关于进一步支持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等。
门槛目前,投资类金融企业商事登记需深圳金融办前置审批。金融办要求基金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首期不低于1000万元。
落
户奖励深圳市
(1)新注册的股权投资基金可享受
最高150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
(享受落户奖励的股权投资基金,5
年内不得迁离深圳)
(2)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于本市的企
业或项目,可根据其对我市经济贡
献,按其退出后形成地方财力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但单笔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前海(1)以公司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根据其注册资本的规模,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注册资本达5亿元的,奖励500万元;注册资本达15亿元的,奖励1000
万元;注册资本达30亿元的,奖励1500万元。
(2)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根据合伙企业当年实际募集资金的规模,给予合伙企业委托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
企业一次性落户奖励:募集资金达到10亿元的,奖励500万元;募集资金达到30亿元的,奖励1000万元;募集资金达到50亿元的,奖励1500万元。
税
收优惠企业所得税
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
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
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
年),凡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
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
通知》(国税发〔2009〕87号)规
定条件的,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
业投资额的70%抵扣企业的应纳税
所得额。
个人所得税(1)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
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