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考试要点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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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考试重点总结

经济法考试重点总结

经济法考试重点总结考试重点:●(三)名词解释●1、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

●2、经济法律关系:是指根据经济法的规定发生在经济法主体之间具有一定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社会关系。

●3、有限责任公司: 是指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4、股份有限公司: 是指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设立的,其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的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5、公司债券:公司依照法定的条件与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6、上市公司:所发行的股票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7、合伙企业: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共同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利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8、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经营组织。

●9、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只有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者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组织。

●10、商业秘密:又称商业机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予以保护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11、破产: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依法以其全部财产抵偿所欠的全部债务,免除其无法偿还的债务并取消其民事主体法律资格的行为。

●12、破产界限:也称破产原因,是指人民法院据以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法律标准。

●13、破产清算:是指人民法院对企业宣告破产后,依法对其全部财产进行清理、变卖、处理和分配的活动●14、合同:亦称契约,是指平等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为设立、变更、终止相互间民事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协议。

经济法概论考核知识点(自考00043)

经济法概论考核知识点(自考00043)

《经济法概论》(财经类)各章复习知识点第一章企业法1、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59页2、外商投资企业的种类。

60页3、法律的渊源。

60页4、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

61页5、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61页6、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管理。

62页7、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

62页8、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63页9、营业执照的颁发日期为合伙企业的成立日期。

63页10、合伙人的出资形式。

63页11、合伙企业存续期间财产的管理。

64页12、合伙事物的执行。

64页13、应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事项。

64页14、合伙企业损益的分配与承担。

64页15、入伙的责任。

64页16、退伙的种类。

65页17、各种退伙种类的法定情形。

65页18、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65页19、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特殊性表现。

66页20、有限合伙的内部关系。

66页21、合伙企业的解散事由。

67页2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特征。

68页2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出资形式。

68页24、合资经营企业的内部管理体制。

69页25、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特点。

69页26、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解散的情形。

70页第二章公司法1、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73页2、根据股东所承担的责任形式,把公司分为: 74页3、根据公司的控制和依附关系,把公司分为: 74页4、根据公司的组织系统,把公司分为: 74页5、母、子公司、总公司是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

74页6、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分类。

74页7、公司的成立日期和原则。

75页8、公司名称的构成。

75-76页9、公司的住所。

76页10、公司的合并形式。

76页11、公司的分立形式。

77页12、公司资本的“三原则”是指。

77页1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78页14、公司清算后,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经济法期末考试重点笔记

经济法期末考试重点笔记

“经济法”概念的语源1、摩莱里:1755年《自然法典》首先提出,第四篇第二部分认为经济法就是分配法,对未来公有制社会的“自然产品或人工产品的分配”体现了“各尽所能,按需分配”的思想萌芽。

2、德萨米:1843年在《公有法典》中承袭了摩莱里的思想,并创造性提出经济法就是用来实现按其比例分配思想,建造未来社会理想模式的分配制度。

3、蒲鲁东:1865《工人阶级的政治能力》,首次提出“经济法”这一概念。

认为经济法是政治法和民法的补充和必然产物。

4、莱特:1906年《世界经济年鉴》使用“经济法”术语用以说明与世界经济有关的各种法规。

5、以经济法命名的经济法律和著作的诞生一战以后(二十世纪初),随着德国一系列以“经济法”命名的法律的颁布及鲁姆夫《经济法概念》和赫德曼《经济法基础》的出版,经济法一词才有了较为完整的法律含义。

比如1919年,德国以“经济法”命名了《煤炭经济法》、《钾盐经济法》;1964年捷克斯洛伐克颁布了《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经济法典》。

二、“经济法”一词的产生与经济法的产生(一)两者的含义不同。

前者是指经济法这一名词的提出;后者则是指法律的产生;(二)学科归属不同。

前者:语词学的研究范畴,后者:则是法学(法史学)的研究范畴;(三)两者产生并不同步。

经济法产生的不同观点及评析(一)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经济法是在发达资本主义国家进入垄断阶段以后才产生的。

第二种观点,认为随着国家与法律的产生,经济法也就产生了;到了垄断资本主义阶段经济法形成一个新的法律部门。

第三种观点,认为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的经济法产生于古代社会。

一、前资本主义国家经济法(p27-31)二、经济法在资本主义发展的各个时期的兴起资本主义形成和巩固时期——重商主义;自由资本主义时期——亚当·斯密“看不见的手”政府的“0”控制;垄断资本主义时期——凯恩斯“看得见的手”“有形之手”市场失灵需要法律规制新经济自由主义------ 自由放任主义与政府干预主义有机地科学地结为一体,就当前的情形来说,社会经济的发展,既不能纯粹的自由市场经济,也不能完全国家控制的高度集权经济,可行的经济发展模式是市场这只“无形之手”和国家“有形之手”的相互结合。

经济法考试知识点整理

经济法考试知识点整理

经济法考试知识点整理一、概述经济法是指以调整经济关系为目的,通过法律手段规范经济活动的法律体系。

它包括民商法、金融法、税法等多个分支,涵盖了经济活动中的各个领域。

在经济法的考试中,常见的知识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二、合同法1. 合同的构成要件:合同的要约、接受、合同目的、合同形式等要素。

2. 合同的效力:合同生效、无效和相对无效的情况。

3. 合同的履行:履行形式、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4. 合同的违约责任:违约金、损害赔偿、迟延履行等。

三、公司法1. 公司的设立与登记:公司设立的手续与程序。

2. 公司的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

3. 公司的组织机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职责与权利。

4. 公司的财务管理:公司财务报表、利润分配等。

四、金融法1. 银行法:银行的组织形式、经营行为、监管措施等。

2. 证券法:证券的发行、交易、监管等。

3. 保险法:保险合同、保险赔偿、保险监管等。

4. 不良资产管理:不良资产的处置、债务重组等。

五、国际经济法1. WTO法:世界贸易组织的职能、原则、争端解决机制等。

2. 国际贸易法:跨国公司的投资、国际贸易合同等。

3. 国际税法:国际税收规则、税务协定等。

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本原则。

2. 产品质量、服务质量的标准和要求。

3. 消费者维权的途径和方式。

七、劳动法1. 劳动合同的签订与解除。

2. 劳动报酬的支付和计算。

3. 劳动关系的处理与调解。

4. 劳动纠纷的解决机制。

八、知识产权法1. 专利法:专利权的取得、保护等。

2. 商标法:商标的注册、保护等。

3. 著作权法:著作权的获取、保护等。

九、税法1. 税收政策与税制。

2. 税收征收与管理。

3. 纳税义务与纳税申报。

十、竞争法1. 反垄断法:限制垄断行为的规定。

2. 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

综上所述,经济法考试的知识点涵盖了法律体系中多个分支的内容,在备考过程中需要全面掌握各个方面的知识。

2024年初级会计考试经济法基础知识点笔记整理版

2024年初级会计考试经济法基础知识点笔记整理版

《经 济法 基础》知识点 汇总第一章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法的本质与特性1.法的本质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

(1)法只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2)法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社会客观需要的反应;(3)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而不是统治阶级每个组员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4)法体现的不是一般的统治阶级意志,而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

2.法的特性(1)法是通过国家制定或者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具备“国家意志性”。

(2)法是凭借国家强制力的确保而取得普遍遵行的效力,具备“强制性”。

(3)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具备“利得性”。

(4)法是明确而普遍合用的规范,具备“规范性”。

【注意】本质与特性是一回事,无需尤其辨别。

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法律事实概念:法律事实是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亡的直接原因。

分类标准: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类别: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一)法律事件(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1.自然现象(绝对事件):地震、洪水、台风、森林大火等自然灾害+生、老、病、死及意外事故。

2.社会现象(相对事件):战争、重大政策的变化等。

【注意】法律事件的出现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具备不可抗力的特性。

(二)法律行为(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分类标准分类内容代表行为行为是否合法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 行为的体现形式积极行为与悲观行为 意思表示行为 行为是否通过意思表示作出非表示行为拾得遗失物、发觉埋藏物单方行为遗嘱、行政命令主体意思表示的形式多方行为行为是否需要特定形式或实质要件要式行为与非要式行为主体实际参加行为的状态自主行为与代理行为 是否存在看待的给付有偿行为和免费行为 补充法律行为间的依存关系主法律行为和从法律行为买卖+确保协议【注意1】人的行为并非都是法律行为。

【注意2】请大家重点掌握“法律事件”与“法律行为”的辨别,并看清题目问法。

2023经济法基础笔记

2023经济法基础笔记

2023经济法基础笔记摘要:2023 经济法基础笔记一、经济法基本概念二、经济法主体及其权利义务三、经济法客体及其相关法律规定四、经济法法律行为及其法律规定五、经济法法律责任及其承担六、经济法实例分析正文:2023 经济法基础笔记经济法是规范经济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调整国家在经济管理活动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在我国,经济法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一、经济法基本概念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经济管理活动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是维护经济秩序,保障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

二、经济法主体及其权利义务经济法主体是指在经济活动中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经济组织或个人,包括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

经济法主体在经济活动中享有相应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

三、经济法客体及其相关法律规定经济法客体是指经济法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物、行为和智力成果。

经济法客体的相关法律规定包括物权法、合同法、知识产权法等。

四、经济法法律行为及其法律规定经济法法律行为是指经济法主体在经济活动中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包括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等。

经济法法律行为的相关法律规定包括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

五、经济法法律责任及其承担经济法法律责任是指经济法主体因违反经济法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包括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罚款等。

经济法法律责任的承担取决于经济法主体的违法行为和损害后果。

六、经济法实例分析经济法实例分析是指通过具体的经济法案例来解析经济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和法律责任的承担。

实例分析有助于加深对经济法的理解和应用。

2023年中级经济法笔记

2023年中级经济法笔记

2023年中级经济法笔记一、经济法概述经济法的概念和特点: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经济管理和协调发展经济活动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其特点包括综合性、政策性和程序性。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主要包括市场管理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

经济法的渊源:主要包括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际条约等。

二、物权法物权的概念和特点: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其特点包括绝对权、支配权和排他权。

物权的种类:主要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的变动:主要包括物权的设立、变更和消灭。

三、合同法合同的概念和特点: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其特点包括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和合法性。

合同的种类:主要包括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借款合同等。

合同的履行:主要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顺序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等。

四、公司法与商事组织法公司的概念和种类: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其种类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

公司的设立条件:主要包括股东人数、注册资本、公司章程等。

公司的组织机构:主要包括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等。

公司的解散与清算:主要包括公司解散的原因、清算程序和债权人保护等。

商事组织的其他形式:主要包括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

五、竞争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竞争法的概念和目的:竞争法是调整市场竞争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其目的包括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等。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主要内容:主要包括虚假宣传、商业贿赂、不正当有奖销售等行为的规定。

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等。

六、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的概念和特点: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

其特点包括专有性、地域性和时间性等。

知识产权的种类:主要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

知识产权的申请与保护:主要包括知识产权的申请流程、保护范围和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等。

经济法笔记1-7章

经济法笔记1-7章
五、代理
特征:1)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行纪"、"寄售"非之);2)代理人直接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代人保管物品"非之);3)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地"进行意思表示。("传递信息"、"居间行为"非之);4)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被代理人"。
范围:适用的:法律行为之外的如申请申报诉讼等。 不适用的:必须本人亲自进行的,如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约稿、演出等; 无权代理,没有代理资格的不能代理,违法行为不能代理。
4、对事务执行人的限制: 1)合伙事务执行人向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2)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3)不得与本企业进行交易,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除外;4)不得从事损害本企业利益的活动。
5、损益分配原则:1)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2)合伙协议未约定比例的,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3)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责任。
7、个人债务于企业债务的关系:(1)合伙企业中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2)合伙人个人负有债务,其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3)合伙人个人财产不足清偿其个人所负债务的,该合伙人只能以其在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这种清偿必须经过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进行;强制执行个别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时,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无权代理:分类,1)没有代理权的代理;2)超越代理权的代理;3)代理权终止后而为的代理。

经济法考试知识点整理

经济法考试知识点整理

经济法考试知识点整理经济法是一门重要的法律学科,对于经济活动的规范和保障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经济法考试的一些重要知识点。

一、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管理和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其调整对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市场主体调控关系这涉及到对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的资格认定、组织形式、权利义务等方面的规范。

2、市场秩序调控关系包括反不正当竞争、反垄断、消费者权益保护、产品质量监管等,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3、宏观经济调控关系涵盖财政、税收、金融、产业政策等领域,旨在实现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和稳定发展。

4、社会分配调控关系处理国家在初次分配和再分配过程中的法律问题,保障社会公平和可持续发展。

二、经济法的基本原则1、资源优化配置原则强调通过法律手段促进资源的合理流动和有效利用,提高经济效率。

2、国家适度干预原则国家在必要时对经济进行适度的干预和调控,但要遵循法定程序和界限。

3、社会本位原则经济法的制定和实施要以社会公共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4、经济公平原则包括机会公平、竞争公平和分配公平等,保障各类经济主体在平等的基础上参与经济活动。

三、企业法律制度1、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2、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3、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股东以其出资额或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四、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1、混淆行为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2、商业贿赂行为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最新年司法考试必备经济法笔记

最新年司法考试必备经济法笔记

经济法笔记(约占卷面分值的20%)基本要求掌握竞争法、消费者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财税法、劳动法、土地法和房地产法、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和各种制度的内容;把握相关法律和制度之间的联系;了解各类立法所面对的社会问题、所依据的公共政策、所确定的政府职能以及所采取的法律措施;掌握法律在各有关经济领域设定的行为规范以及相应的程序规定和法律责任,并结合实际加以理解和应用。

第一节:重点难点一、本课程的体系概览经济法部分命题的最大趋势是,随着一些新法的颁布与实施,命题者会将其内容融人到考题中来,即量的方面的变化。

从质的方面来讲,经济法部分考题是没有多大变化的,它一直是以法条条文为考核对象的。

经济法结构体系比较庞杂,主要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拍卖法、招标投标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财税法、劳动法;土地法和房地产法;环境保护法。

二、重要考点经济法部分的重要考点有:1、反不正当竞争法①九种类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条件;②九种类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征;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④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管理机关。

⑤拍卖和招投标法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①经营者的权利义务;②消费者的权利;③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纠纷如何解决3、产品质量法①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②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③违反产品质量义务的法律责任。

4、银行法①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②违反商业银行法的法律责任。

5、证券法①股票和债券的区别;②证券的发行制度;③上市公司收购的方式;④证券监管和主管机构;⑤证券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6、税法①个人所得税的计算与缴纳;②企业所得税的计算与缴纳;③税法的基本知识(如税率的种类);④对违法者的处理方式。

7、土地管理法①土地所有权的法律规定;②土地使用权争议中的解决方法;③国家建设用地的管理、批准程序;④违反土地法的行为表现;⑤违反土地法的法律责任及处理机关:8、劳动法①劳动者基本权利和义务;②劳动合同;③集体合同;④劳动争议处理机构;⑤劳动争议处理程序。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重难点学习笔记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重难点学习笔记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重难点学习笔记第一章公司法律制度1、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的比较项目名称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2-200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50人以下出资限制条件募集设立: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股权转让的限制在股份有限公司中,无限制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全部或者部分股份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份,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3、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行使回购请求权的条件:(1)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定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算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续存的3、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接受担保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公司章程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4、股份有限公司的创立大会: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创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1)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2)通过公司章程(3)选举董事会成员(4)选举监事会成员(5)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6)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7)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做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创立大会对上述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5、股东大会的一般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变更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10)修改公司章程(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6、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特别职权(1)对上市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2)审议上市公司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特别决议事项)(3)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4)审议股权激励计划(5)审议批准特定情形下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A、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B、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C、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D、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E、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份总额1/3时(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8、特别决议事项及其通过方式的比较会议性质特别决议事项通过方式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1、修改公司章程2、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3、合并、分立、解算4、变更公司形式5、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6、就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作出决议7、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股价格修正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1、修改公司章程2、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3、合并、分立、结算4、变更公司形式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有限责任公司1、修改公司章程2、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3、合并、分立、结算4、变更公司形式必须经代表(全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9、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由5—19人组成;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连任时间不得超过6年。

经济法考试笔记

经济法考试笔记

经济法笔记经济法的的来源是18世纪发过空想共产主义的摩莱里1755年在《自然法典》中提出的。

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是独立的法的部门1.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有一定的范围:经济法只调整在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不调整其他的经济关系,更不调整非经济关系。

2.经济法的掉正对象同其他法的部门的调整对象是可以分开的:经济法调整的在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的发生的经济关系是有自己的特征的,同其他法的部门的调整对象既不交叉也不重叠。

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区别:调整对象的不同:经济法:在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不调整人生关系;民法:对象是民事关系,即作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生关系。

法律关系的主体不同:经济法的主体有协调主体和协调受体,包括国家机关,经济组织,市场中介组织,以及农户、个体工商户、个人等。

民法的主体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作用不同:经济法是协调本国经济运行之法,比较注重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同时维护个人和组织的利益。

民法作为体现市场调节机制之法,比较注重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利益,同时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调整方法不同:经济法采取奖励与惩罚相结合的调整方法,采取追究经济责任和非经济责任相结合的制裁形式;非经济责任包括行为责任,信誉责任,资格见面责任和人生责任。

民法主要是采取民事制裁的形式。

经济法与行政法作用不同:经济法对于引导、推进和保障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起着重要作用,行政法对于引导、推进和保证政治体制改革的发展起着重要作用。

经济法在推动国民经济的发展方面所起的作用比行政法所起的作用更为明显和直接。

经济法的理念和基本原则经济法理念的内容,包括经济法的宗旨和经济法宗旨的实现途径。

经济法的宗旨是指贯穿于经济法之中的,人们创制和实施经济法所追求的目标。

《经济法基础》重点笔记

《经济法基础》重点笔记

《经济法基础》重点笔记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管理和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基础》作为一门重要的课程,涵盖了众多关键的知识点。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重点笔记,希望对大家的学习有所帮助。

一、经济法概述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是首先需要明确的内容。

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而制定的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其调整对象主要包括宏观调控关系、市场规制关系等。

经济法的特征包括:经济性、社会本位性、综合性和政策性。

二、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主要有仲裁、民事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仲裁具有自愿性、专业性、灵活性、保密性和快捷性等特点。

需要注意的是,仲裁协议是仲裁的前提,有效的仲裁协议可以排除法院的管辖权。

民事诉讼适用范围广泛,遵循“不告不理”原则。

其审判程序包括一审、二审和审判监督程序。

行政复议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特定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活动。

行政诉讼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活动。

三、法律责任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主要有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

行政责任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行政处罚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刑事责任是最严厉的法律责任,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经济法考试重点要点笔记

经济法考试重点要点笔记

第二节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一、经济法调整的概述经济法第一节经济法的定义关于经济法的定义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1、国家协调说——杨紫烜主张。

2、社会公共性经济管理说——王保树主张。

3、纵横统一说——肖江平主张。

4、国家调节说——漆多俊主张。

5、国家调制说——张守文主张。

6、需要国家干预说——李昌麒教授主张。

上述观点,尽管在表达方式上存在一定的差异,但是都有一个共同的基点,即都强调经济法是为了克服市场失灵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存在的。

市场失灵内生于市场机制,市场失灵产生干预需求,干预需求产生干预供给,而干预供给的法律形式则是现代经济法。

经济法语境中的国家干预是国家实施市场经济体制的一种特殊的经济职能,旨在克服市场失灵以提升市场效率,而并非泛指国家公权意志在法律中的体现。

五、本书对经济法的定义 1、定义经济法的方法从某法的调整对象出发,对其定义;从某法的特有功能出发,对其定义;把某种法的对象和功能结合起来,对该法进行定义;1、经济法定义的表述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失灵而制定的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需要国家干预论。

李讲:适当干预论。

其含义有四点:第一,本质的国家干预性。

它体现了国家对经济生活的干预。

第二,调整对象的有限性。

它并不调整所有的经济关系,而只调整具有全局性的和社会公共性的的经济关系。

第三,调整的国家自主性。

即经济法有其理论上的调整对象,在这一对象范围内,国家什么时候、在多大范围内、怎么样干预,这是国家的自由,取决于国家的需要。

第四,经济法不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体现意思自治的合同关系。

这一定义,影响较大,在我国经济法学界,是市场经济确立后,西南一派的代表观点。

但是,这一观点,仍然有值得进一步研究的地方。

没有怀疑论者,就没有学问家。

大体说来,我认为这一观点有以下不足:一是其仍然有较大的模糊性,如用“需要”、“全局性”、“社会公共性”等语词,在定义中并不确切,只有通过解释才能有“大体的”含义;二是过份强调国家的随意性,一切取决于国家的需要,经济法的存在、具体调整范围、调整方法等都取决于国家的需要,这为行政权力的恶性膨胀、国家的过度干预提供了市场(乡长、村长也可随意“干预经济”)。

经济法期末考试知识点总结

经济法期末考试知识点总结

经济法期末考试知识点总结(总6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1、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我国经济法调整对象包括:①国家经济管理关系。

经济管理关系即纵向经济关系。

这里主要指国家通过国家机关及其授权组织对企业、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的经济管理关系。

②经营协调关系,即专指经济法所调整的那部分横向经济关系。

,它包含着经营过程中必然发生的经济竞争关系。

③组织内部经济关系,是指在企业等组织内部各组织之间所发生的一些重要的纵向经济关系和横向经济关系。

④涉外经济关系,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经营协调关系。

⑤其他应由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

2、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

3、经济法律事实(1)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管理与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的总称。

(2)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具体包括市场主体调控关系、市场运行调控关系、宏观调控关系和社会保障调整关系等。

(3)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国家机关、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企业内部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自然人。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物、经济行为、智力成果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经济权利(经济职权、财产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债权、知识产权)、经济义务(履行经济职责的义务、依法从事经营的义务、接受合法监督的义务、依法纳税的义务、承担法律责任的义务)(4)经济法律事实的概念:经济法律事实是由经济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客观现象。

经济法律事实是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直接原因。

这种现象分为两大类: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3、公司的概念与特征公司是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立,以营利为目的,由股东投资形成的企业法人。

特征:营利性、法人性、法定性。

5、公司的种类主要有三种: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制企业。

其中公司制企业主要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者的有限性是指股东都以其出资的多少对公司负责,而没有对公司的债务清偿的无限连带责任。

22中级会计经济法重点笔记

22中级会计经济法重点笔记

22中级会计经济法重点笔记
中级会计《经济法》的考前重点笔记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总论:这是经济法的基础部分,主要涉及经济法的概念、调整对象、法律关系等基本概念和原理。

2. 公司法:这部分内容是经济法考试的重点之一,主要涉及公司的设立、组织机构、股份发行与转让等。

3.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这部分内容主要涉及合伙企业的概念、设立、组织机构、财产关系等。

以上只是经济法部分章节的重点内容,由于篇幅有限,这里并未列出完整的笔记。

在备考过程中,除了记忆法条和相关数字、年份外,考生还应合理规划备考时间,认真对待每个备考环节。

如果需要更多关于中级会计经济法的备考资料,可以查阅中级会计辅导教材,或关注相关论坛和公众号,以获取更多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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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考试要点笔记 work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ompany.2020YEAR经济法第一节经济法的定义关于经济法的定义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1、国家协调说——杨紫烜主张。

2、社会公共性经济管理说——王保树主张。

3、纵横统一说——肖江平主张。

4、国家调节说——漆多俊主张。

5、国家调制说——张守文主张。

6、需要国家干预说——李昌麒教授主张。

上述观点,尽管在表达方式上存在一定的差异,但是都有一个共同的基点,即都强调经济法是为了克服市场失灵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存在的。

市场失灵内生于市场机制,市场失灵产生干预需求,干预需求产生干预供给,而干预供给的法律形式则是现代经济法。

经济法语境中的国家干预是国家实施市场经济体制的一种特殊的经济职能,旨在克服市场失灵以提升市场效率,而并非泛指国家公权意志在法律中的体现。

五、本书对经济法的定义 1、定义经济法的方法从某法的调整对象出发,对其定义;从某法的特有功能出发,对其定义;把某种法的对象和功能结合起来,对该法进行定义;1、经济法定义的表述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失灵而制定的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需要国家干预论。

李讲:适当干预论。

其含义有四点:第一,本质的国家干预性。

它体现了国家对经济生活的干预。

第二,调整对象的有限性。

它并不调整所有的经济关系,而只调整具有全局性的和社会公共性的的经济关系。

第三,调整的国家自主性。

即经济法有其理论上的调整对象,在这一对象范围内,国家什么时候、在多大范围内、怎么样干预,这是国家的自由,取决于国家的需要。

第四,经济法不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体现意思自治的合同关系。

这一定义,影响较大,在我国经济法学界,是市场经济确立后,西南一派的代表观点。

但是,这一观点,仍然有值得进一步研究的地方。

没有怀疑论者,就没有学问家。

大体说来,我认为这一观点有以下不足:一是其仍然有较大的模糊性,如用“需要”、“全局性”、“社会公共性”等语词,在定义中并不确切,只有通过解释才能有“大体的”含义;二是过份强调国家的随意性,一切取决于国家的需要,经济法的存在、具体调整范围、调整方法等都取决于国家的需要,这为行政权力的恶性膨胀、国家的过度干预提供了市场(乡长、村长也可随意“干预经济”)。

尽管在解释上持这一主张的人认为这里的国家干预必须是“适度干预”,但这是通过解释的附加,不是定义本身具有的含义。

三是人为割裂了法律与其调整对象之间的关系,跟现代社会的法治理念形成了明显的反差。

法律——调整对象(社会关系)——主体双方、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在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中,一方是干预者(国家),另一方是被干预者(市场主体),经济法是规范双方行为、安排双方权利义务、追究双方违法的法律责任的法律。

但上述定义则将调整对象中的国家(它也是经济法规范的对象),当作决定经济法命运的上帝,从而超越于法律之上,经济法在这种情况下,成了国家干预他人的工具(锐利武器),成了“统治你法”,“管你法”。

第二节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一、经济法调整的概述1、法律调整的一般含义“调整”一词在汉语中通常是指对既存事物的重新调配或者安排,如调整经济结构、调整预算、调整计划。

对于调整的作用,学者又有两种不同的理解:最普遍的说法是法律调整是国家利用法律整顿现存的社会关系,将其纳入一定的范围。

另一种说法认为,法律调整可以促进社会关系发生量变乃至质变。

本书的观点认为法律调整是指法律对社会关系的规范。

法律调整所体现的是一种国家意志。

这里的意志是指符合特定的法律形式的本旨要求的国家意志。

2、经济法调整的含义经济法调整,是指国家将其意志深入到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物质关系领域,使其上升为法律规定的机制。

3、经济法调整的法哲学依据取决于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关系的原理;取决于法律对经济基础的相对独立性;取决于现代社会中经济运动过程与法运动过程必须协调并完成于同一时空;取决于经济人和政府的有限理性;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指经济法促进、限制、取缔和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范围。

简而言之,也就是国家用经济法的形式干预社会经济关系的范围,或者说,经济法律规范效力所及的范围。

调整对象与经济法的体系是一致的。

市场主体调控关系、市场秩序调控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和可持续发展保障关系、社会分配(含社会保障)关系。

(具体展开)(注:与民法的调整对象、行政法的调整对象的联系与区别)这里需要划清一对容易引起混淆的概念的界限,即本原性经济关系与派生性的经济法律关系。

经济法的调整任务是要把事实上的经济关系变成由法律保障实施的经济法律关系。

三、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的具体范围笼统的讲,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

按照本书对经济法的定义,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具体范围包括四个部分:1、市场主体调控关系市场主体调控关系是指国家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出发,在对市场主体的组织和行为进行必要干预过程中二发生的社会关系。

经济法涉及市场主体调控关系就包含两个层面:第一层是国家作为一种外部力量,在对市场主体进行宏观经济调控或其他管理活动的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第二层是国家在对经济个体的内部的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调控,。

经济法对市场主体进行调控的客观必然性在构筑经济法理论体系的时候,经济法应不应当有自己的主体制度,一直是争论的焦点。

本书所持观点是:第一、所有权的社会目的导出的企业社会责任,决定了国家必须对企业的活动进行干预;第二、对市场主体的经济运行实行干预是许多国家的共同取向;第三、对市场主体行为进行国家干预,不仅是国家的愿望,同时也是企业谋求发展的内在要求;第四、市场主体作为社会赖以发展的基础,其行为必然要受多个法律部门的约束。

2、市场秩序调控关系市场秩序调控关系是指国家在培育和发展市场体系过程中,为了维护国家、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对市场主体的市场行为进行必要干预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市场体系是指由商品市场和要素市场所构成的有机整体。

经济法调整的市场关系主要包括反垄断关系,反限制竞争关系、产品质量关系、广告关系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关系等。

经济法对市场秩序进行调控的客观必然性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在民事立法之外制定和实施经济法以对市场秩序进行调控,这可以说是当今世界各国的一种普遍现象。

这种现象的产生有其客观必然性:第一、现代市场经济应当是一个市场体系完备、各种市场的功能都得到充分、有效发挥的经济社会;第二、市场经济在本质上是一种竞争经济、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主要是通过竞争机制来实现,民法则是保障市场主体自由、平等竞争的基本法律手段;第三、现代社会中消费者已沦为相对于经营者的弱者,而市场的自由竞争和民法的意思自治不利于保护作为弱者的消费者,因此必须通过体现国家干预的经济法,来强化经营者的质量责任,提升消费者的地位。

3、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关系是指国家从全局和社会公共利益出发,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经济因素,实行全局性的调控过程中与其他社会组织所发生的关系。

经济法对宏观经济调控关系进行调整的客观必然性将宏观经济调控关系纳入经济法的调整范围,几乎是一个没有任何争议的问题。

宏观经济调控关系由经济法调整,由以下几个原因决定:第一、由宏观经济调控的目标要求所决定;第二、由宏观经济调控的国际化趋势以及各国的经验教训所决定;第三、由市场自身的弱点和消极方面所决定;第四、由国家机构的职能所决定; 4、社会分配关系分配是指一个拥有丰富内涵和具有广泛适用领域的概念。

社会分配是指狭义的分配,社会分配关系是指国家在参与国民收入分配的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关系。

经济法调整社会分配关系的客观必然性首先、我国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

是受按劳分配原则和物质利益规律支配的,由国家或集体按照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进行的,它必须反映劳动者的整体利益和个人利益、长远利益与当前利益的要求;其次、我国的国民收入的再分配是受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和国民经济各部门必须按比例发展的要求在全社会范围内进行的,这就排斥了再分配领域中各自为阵和无政府状态的发生;最后、作为初次分配和再分配所形成的最终用途的积累和消费的使用也必须按比例发展。

三、经济法的调整方法经济法的调整方法就是经济法律所认可的国家干预经济的具体方式。

目前,比较一致的看法是:经济法所确认的国家干预经济的方式有公权干预方式和私权干预方式。

公权干预是国家依法凭借自己的权力,以强制的方式,调整经济关系。

主要包括计划的实施、颁发宏观调控法令、采取产业调整措施、规范和整顿市场秩序等。

这是最为普遍、最为传统、也最为常见的干预方式。

私权干预是国家为了引导市场、稳定市场或者克服市场的缺陷,以民事主体的身份参与市场活动的干预方式。

一般认为,私权干预的方式主要是政府采购。

但是,政府采购仅是私权干预的一种形式。

私权干预的方式还有很多,而且,有的方式也十分重要。

如国家投资、国家发行国债、政府采购、国家销售等,其中,国家投资、国家销售的意义并不亚于政府采购。

第三章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经济法基本原则研究概况一、在传统体制下揭示经济法基本原则所存在的缺陷由于受到传统体制的束缚,我国学者对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的研究和揭示,也存在不尽人意之处。

下面归纳下,我国学者在揭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问题上所存在的缺陷。

1、未能在构成经济法基本原则所依据的标准上取得共识;过去我国学者在揭示经济法基本原则中之所以存在分歧,一个很重要的原因便在于未能找到认识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基础,因而出现了对经济法基本原则众说纷纭的状况。

2、将社会主义法的一般原则表述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社会主义法的一般原则可以作为确立部门法基本原则的认识论基础,但是,不能直接作为部门法的基本原则。

3、将其他部门法的原则表述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首先,表现在将宪法的原则简单地表述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其次,表现在将民法的基本原则视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4、将经济规律直接表述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在我国过去的许多经济法著述中,往往依据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关系的学说,将与经济现象有内在联系的客观经济规律直接表述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就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与经济规律的关系而言,经济规律是确立经济法基本原则的依据,换言之,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当符合经济规律的基本要求,但经济规律本身并不足以构成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5、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表述中存在的其他缺陷二、对经济法基本原则研究的新成果1、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注重维护社会经济总体效益,兼顾社会各方经济利益公平,或称为社会总体经济效益优先,兼顾社会各方利益公平的原则。

——漆多俊2、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平衡协调原则、维护公平竞争原则、责权利效相统一的原则。

——刘文华3、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适当干预原则、合理竞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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