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对全市重大建设项目的稽查办法(行政制度)

合集下载

水利建设项目稽察办法

水利建设项目稽察办法

水利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建设项目稽察,规范水利建设行为,促进水利建设项目顺利实施,保证稽察工作客观、公正、高效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利稽察,是指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等,对水利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有政府投资的水利建设项目。

其他水利建设项目稽察,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水利稽察坚持监督检查与指导帮助并重,遵循依法监督、严格规范、客观公正、廉洁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机构和人员第五条水利稽察实行分级组织、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

水利部负责指导全国水利稽察工作,组织对重大水利工程项目和有中央投资的其他水利建设项目进行稽察,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流域机构负责对所管辖的水利建设项目进行稽察,组织落实整改工作;受水利部委托对地方水利建设项目进行稽察,对流域内水利建设项目稽察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水利稽察工作,对辖区内水利建设项目进行稽察,组织落实整改工作。

省级以下水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开展水利稽察工作。

第六条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稽察办公室(以下简称部稽察办)是水利部水利稽察工作机构,设在安全监督司。

规划计划司、财务司、建设与管理司、农村水利司、安全监督司和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有关负责同志为部稽察办成员。

各流域机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明确水利稽察工作机构。

第七条稽察工作机构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开展对水利建设项目的稽察;(二)跟踪稽察发现问题整改情况;(三)负责稽察特派员、专家的日常管理;(四)配合有关部门对水利建设项目违规违纪事件进行调查;(五)完成其他有关工作。

第八条稽察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开展现场稽察工作,根据需要派出稽察组具体承担稽察任务,稽察组由稽察特派员或组长(以下统称特派员)、稽察专家和特派员助理等稽察人员组成。

稽察专家应根据任务要求,由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一般包括前期与设计、建设管理、计划管理、财务管理、工程质量与安全以及其他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22号——宁波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22号——宁波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22号——宁波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1.24•【字号】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22号•【施行日期】2016.0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22号《宁波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11月13日市人民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2015年11月24日宁波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按期竣工,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重点建设项目的确定、推进和服务保障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点建设项目是指经市人民政府确定,对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农林水利、交通、工业、能源、城市建设、社会发展、服务业等方面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范围内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解决建设和管理中的重大事项,落实重点建设项目推进工作责任制。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支持和配合做好对重点建设项目的协调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和县(市)区、开发园区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范围内重点建设项目的综合管理工作。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有关重点建设项目的具体管理工作。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重点建设项目的协调、服务保障等工作。

第六条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和完善重点建设项目综合监管系统,加强对重点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效率。

建设单位应当履行重点建设项目管理的主体责任,负责项目的筹划和建设,依法建立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建设工期等保证体系,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全面落实。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查办法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查办法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查办法(2000年8月17日国家计委令第6号发布)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监督,保证工程质量和资金安全,提高投资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监督,实行稽查特派员制度。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查特派员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派出,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建设和管理进行稽查。

第三条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组织和管理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查工作。

依照本办法派出稽查特派员的国家重大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名单,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商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后确定。

第四条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查工作,坚持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稽查特派员与被稽查单位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稽查特派员不参与、不干预被稽查单位的日常业务活动和经营管理活动。

第五条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查工作,实行稽查特派员负责制。

一名稽查特派员一般配备三至五名助理,协助稽查特派员工作。

稽查特派员及其助理,均为国家公务员。

第六条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设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查特派员办公室,负责协调稽查特派员在稽查工作中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的关系,承办建设项目稽查的组织工作和稽查特派员及其助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稽查特派员履行下列职责:(-)监督被稽查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方针政策的情况,监督被糟查单位有关建设项目的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权限、程序;(二)检查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程质量、进度等情况,跟踪监测建设项目的实施情况;(三)检查被稽查单位的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其他资料,监督其资金使用、概算控制的真实性、合法性;(四)对被稽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评价,提出奖惩建议。

第八条一名稽查特派员一般负责五个建设项目的稽查工作,每年对每个建设项目进行一至二次现场稽查。

稽查特派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开展专项稽查。

第九条稽查特派员开展稽查工作,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听取被糟查单位主要负责人有关建设项目的情况汇报,在被糟查单位召开与稽查事项有关的会议,参加被稽查单位与稽查事项有关的会议;(二)查阅被糟查单位有关建设项目的财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进入建设项目现场进行查验,调查、核实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程质量、进度等情况;(四)查被稽查单位的财务、资金状况,向职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要求被稽查单位主要负责人作出说明;(五)向财政、审计、建设等有关部门及银行调查了解被稽查单位的资金使用、工程质量和经营管理情况。

项目专项检查实施方案

项目专项检查实施方案

项目专项检查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

近年来,我国各种项目建设如雨后春笋般涌现,为了确保项目建设的质量和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项目专项检查显得尤为重要。

因此,制定和实施项目专项检查方案,对于加强项目管理、提高工程质量、保障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二、检查对象。

项目专项检查的对象主要包括各类建设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房地产开发、基础设施建设、工业项目建设等。

同时,还应对相关的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进行检查。

三、检查内容。

1. 项目规划设计的合理性和科学性,包括项目选址、规划布局、设计方案等的合理性检查;2. 施工单位的资质、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3. 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和安全管理;4. 工程竣工验收及相关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5. 项目的环保、节能等相关要求的落实情况。

四、检查方式。

项目专项检查可以采取定期抽查、不定期抽查和临时检查相结合的方式,既可以由相关部门组织实施,也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检查。

五、检查程序。

1. 制定检查计划,明确检查的时间、地点、对象和内容;2. 对被检查单位进行通知,告知检查的具体要求和流程;3. 实地检查,对项目的各个环节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4. 形成检查报告,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理和归类,并提出整改建议;5. 监督检查整改,对问题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和督促。

六、检查结果处理。

根据检查结果,对合格的项目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存在问题的项目进行责任追究和整改督促。

同时,对于涉嫌违法违规的行为,应及时移交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七、检查效果评估。

对于项目专项检查的实施效果,应当进行定期的评估和总结,及时发现问题和不足之处,不断完善和提升检查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八、总结。

项目专项检查实施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对于提高项目建设质量、保障工程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相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按照方案要求,切实加强项目专项检查工作,确保项目建设的质量和安全,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据9部委第23号令修改)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据9部委第23号令修改)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3号令修改)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保证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国办发〔2000〕54号、2000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第6号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组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以下简称稽察人员),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是指国家出资融资的,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审核后报国务院审批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规模标准及评标方法,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2000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第3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2001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经贸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第12号令)执行。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公告的发布,按《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2000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号令)执行。

依法必须招标的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必须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资金申请报告中增加有关招标内容,具体办法按《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以及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2001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第9号令)执行。

招标人自行招标的,必须符合《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2000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第5号令)有关规定。

第五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签订书面合同。

合同中确定的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合同价格必须控制在批准的设计及概算文件范围内。

第六条通过招标节省的概算投资,不得擅自挪作他用。

第七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诉。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2000年8月17日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监督,保证工程质量和资金安全,提高投资效益,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监督,实行稽察特派员制度.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派出,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建设和管理进行稽察.第三条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组织和管理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依照本办法派出稽察特派员的国家重大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名单,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商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后确定.第四条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坚持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稽察特派员与被稽察单位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稽察特派员不参与、不干预被稽察单位的日常业务活动和经营管理活动.第五条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实行稽察特派员负责制.一名稽察特派员一般配备三至五名助理,协助稽察特派员工作.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均为国家公务员.第六条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设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负责协调稽察特派员在稽察工作中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的关系,承办建设项目稽察的组织工作和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的日常管理工作.第七条稽察特派员履行下列职责:一监督被稽察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方针政策的情况,监督被稽察单位有关建设项目的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权限、程序;二检查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程质量、进度等情况,跟踪监测建设项目的实施情况;三检查被稽察单位的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其他资料,监督其资金使用、概算控制的真实性、合法性;四对被稽察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评价,提出奖惩建议.第八条一名稽察特派员一般负责五个建设项目的稽察工作,每年对每个建设项目进行一至二次现场稽察.稽察特派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开展专项稽察.第九条稽察特派员开展稽察工作,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一听取被稽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关建设项目的情况汇报,在被稽察单位召开与稽察事项有关的会议,参加被稽察单位与稽察事项有关的会议;二查阅被稽察单位有关建设项目的财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进入建设项目现场进行查验,调查、核实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程质量、进度等情况;四核查被稽察单位的财务、资金状况,向职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要求被稽察单位主要负责人作出说明;五向财政、审计、建设等有关部门及银行调查了解被稽察单位的资金使用、工程质量和经营管理情况.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组织稽察特派员与财政、审计、建设等有关部门人员联合进行稽察,也可以聘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稽察工作.第十条被稽察单位应当接受稽察特派员依法进行的稽察,定期、如实向稽察特派员提供与建设项目有关的文件、合同、协议、报表等资料和情况,报告建设和管理过程中的重大事项,不得拒绝、隐匿、伪报.第十一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稽察特派员的工作,为稽察特派员提供被稽察单位的有关情况和资料.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应当加强同财政、审计、建设等有关部门以及银行的联系,相互通报有关情况.第十二条稽察特派员对稽察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向被稽察单位核实情况,听取意见;被稽察单位提出异议的,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复核.第十三条稽察特派员每次对建设项目进行的稽察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提交稽察报告.稽察报告的内容包括:建设项目是否履行了法定审批程序;建设项目资金使用、概算控制的分析评价,招标投标、工程质量、进度等情况的分析评价;被稽察单位主要负责人经营管理业绩的分析评价;建设项目存在的问题及处理建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要求报告的或者稽察特派员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第十四条稽察报告由稽察特派员负责提出,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审定;重大事项和情况,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向国务院报告.第十五条稽察特派员在稽察工作中发现被稽察单位的行为有可能危及建设项目工程安全、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者侵害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以及稽察特派员认为应当立即报告的其他紧急情况,应当及时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提出专题报告.第十六条稽察特派员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任免.稽察特派员由司局级公务员担任,年龄一般在55周岁以下.稽察特派员应当熟悉并能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方针政策,熟悉项目建设和管理,坚持原则,廉洁自持,忠实履行职责,自觉维护国家利益.第十七条稽察特派员助理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任免.稽察特派员助理由处级以下公务员担任,年龄一般在50周岁以下.稽察特派员助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熟悉并能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方针政策;二坚持原则,廉洁自持,忠实履行职责,保守秘密;三熟悉项目建设和管理,具有财务、审计或者工程技术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并有相应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四经过专门培训.第十八条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选派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应当吸收国务院有关部门的人员参加.第十九条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对建设项目的稽察实行定期轮换制度,负责同一建设项目的稽察一般不得超过3年.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均为专职.第二十条稽察特派员的派出实行回避原则,不得派至其曾经管辖、工作过的建设项目或者其近亲属担任被稽察单位高级管理人员的建设项目.第二十一条稽察特派员开展稽察工作所需费用由国家财政拨付.第二十二条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不得泄露被稽察单位的商业秘密.第二十三条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在履行职责中,不得接受被稽察单位的任何馈赠、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在被稽察单位报销费用,不得参加被稽察单位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出访等活动,不得在被稽察单位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人谋取私利.第二十四条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在稽察工作中成绩突出,为维护国家利益做出重大贡献的,给予奖励.第二十五条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被稽察单位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或者严重失职的;二与被稽察单位串通编造虚假稽察报告的;三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所列行为的.第二十六条被稽察单位发现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行为时,有权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报告.第二十七条被稽察单位违反建设项目建设和管理规定的,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依据职权,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作出以下处理决定:一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二通报批评;三暂停拨付国家建设资金;四暂停项目建设;五暂停有关地区、部门同类新项目的审查批准.涉及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职责权限的问题,移交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处理.重大的处理决定,应当报国务院批准.第二十八条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后,应当跟踪监测整改情况,并适时组织复查,直至达到整改目标.有关地方、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整改通知书的内容和要求,认真进行整改.第二十九条被稽察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直至撤销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拒绝、阻碍稽察特派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二拒绝、无故拖延向稽察特派员提供财务、工程质量、经营管理等有关情况和资料的;三隐匿、伪报有关资料的;四有妨碍稽察特派员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的.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重大建设项目违规问题举报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重大建设项目违规问题举报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重大建设项目违规问题举报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1999.04.16•【文号】计稽察[1999]404号•【施行日期】1999.04.16•【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国家计委关于印发重大建设项目违规问题举报办法(试行)的通知(计稽察〔1999〕404号1999年4月16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国务院有关部门:为了加强对国家出资的重大建设项目的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国家建设资金的有效使用,避免重大项目建设中的各种损失和浪费行为,我委制定了《重大建设项目违规问题举报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试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

附件:重大建设项目违规问题举报办法(试行)附件重大建设项目违规问题举报办法(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国家出资的重大建设项目的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国家建设资金的有效使用,避免重大项目建设中的各种损失和浪费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任何组织和公民(以下统称举报人)均有权按本办法要求进行举报。

第三条举报受理单位为国家计委,具体工作由国家计委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以下简称稽察办)承担。

国家计委或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地方对举报内容进行核实和处理。

各有关部门、各地方计委(计经委)要积极配合和支持该项工作。

第四条负责和参与国家出资项目建设的管理部门、金融机构、项目法人及其成员,以及与项目建设有关的设计、施工、设备材料供应商、咨询、监理、招投标中介机构等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被举报人),凡有下列违规证据或线索之一者,均可以被举报:(一)项目立项不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规划等政策,依据不充分或有意欺骗;(二)项目建设违反国家审批程序;(三)擅自更改国家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建设内容;(四)截留、挪用、侵吞国家建设资金,以及违反国家规定向建设项目乱收费;(五)涉外项目合同条款违反利益均享、风险共担的原则,使中方遭受或可能遭受重大经济损失;(六)不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进行招投标,或招投标不规范,存在行贿受贿、转包或违规分包等问题;(七)项目建设中在产品、服务质量及取费方面有较大问题,给项目质量带来损害,或造成工期拖延、资金损失浪费;(八)项目概算、预算、决算高估冒算;(九)擅自增加取费科目,重复取费或提高取费标准;(十)对项目重大质量事故隐匿不报或避重就轻;(十一)滥用职权或越权干扰项目的实施,给项目建设造成重大损失;(十二)其他对国家资金安全、项目效益和工程质量有危害的行为。

建筑市场执法检查方案

建筑市场执法检查方案

建筑市场执法检查方案建筑市场执法检查是指政府部门对建筑市场中的各类建筑活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和监督,以确保建筑市场的合法合规运行。

本文将就建筑市场执法检查方案进行论述,以保障建筑市场的稳健发展和公平竞争。

一、建立健全执法检查机制为了保证建筑市场执法检查的有效性和可及性,应建立健全执法检查机制。

首先,应成立专门的执法检查部门或机构,负责对建筑市场的执法检查工作进行领导和管理。

其次,应制定相关的执法检查制度和程序,明确执法检查的对象、内容、方式和周期,确保执法检查的程序规范和公正公平。

二、加强执法检查力度为了保障建筑市场的合法合规运行,应加强执法检查力度。

首先,应加大对建筑市场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对于未取得相应执照或证书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设计单位等,要依法予以处罚,并建立黑名单制度,限制其参与招投标和项目申报。

其次,应完善执法检查手段和技术手段,例如利用现代化技术手段对建筑现场进行远程监控,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

三、优化执法检查方式为了提高执法检查的效率和便利性,应优化执法检查方式。

首先,可以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根据随机数或随机算法,对建筑市场中的建设项目、施工现场、材料供应商等进行抽查和检查,以确保执法检查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其次,可以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和配合,例如与工商、税务、环保、安监等部门共同参与执法检查工作,形成合力,加强对建筑市场的综合监管。

四、加强执法检查宣传为了提高建筑市场执法检查的知晓度和参与度,应加强执法检查的宣传工作。

首先,可以通过新闻媒体、互联网等渠道,及时发布有关执法检查的通知、公告和结果,以提高公众对执法检查的关注。

其次,可以开展相关的宣传活动,例如举办执法检查知识讲座、组织建筑市场执法检查培训班等,增强执法检查人员的专业素养和技能水平。

五、建立健全执法检查监督机制为了确保建筑市场执法检查的公正公平,应建立健全执法检查的监督机制。

首先,可以建立投诉举报制度,鼓励公众对建筑市场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及时查处并追究责任。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的通知-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的通知-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的通知正文:----------------------------------------------------------------------------------------------------------------------------------------------------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的通知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开发区(园区)管理委员会,各大企事业单位:《鄂尔多斯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2013年第1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公布。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2013年11月12日鄂尔多斯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重大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资金安全,提高投资效益,保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有序高效进行,根据《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内蒙古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稽察办法》和《鄂尔多斯市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稽察的重大建设项目范围:(一)全部或部分使用各级政府投资的项目。

(二)全部或部分使用市人民政府担保融资的项目。

(三)市人民政府授权稽察的项目。

(四)上级发展改革部门授权稽察的项目。

第三条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坚持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四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组织和管理全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实行稽察特派员负责制。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下称稽察办)具体承担全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配备三名正科级稽察特派员。

各旗区也应明确相应履行重大项目稽察职责的机构。

第五条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市级财政年度预算。

第六条稽察人员开展工作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碍稽察人员执行公务,各级各有关部门及其它相关单位应积极协助稽察工作。

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稽查工作管理规定

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稽查工作管理规定

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稽查工作管理规定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稽查工作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领域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有效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稽查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稽查工作,是指对住房保障、城乡规划、标准定额、房地产市场、建筑市场、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建筑节能、住房公积金、历史文化名城和风景名胜区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取证,核实情况并提出处理建议的活动。

第三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稽查办公室(以下简称部稽查办)负责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的稽查工作。

第四条稽查工作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客观公正以及重大案件集体研判的原则。

第五条部稽查办在稽查工作中,应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二)按照规定权限对建设活动进行检查,依法制止违法违规行为;(三)查清违法违规事实、分析原因、及时报告稽查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建议;(四)督促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落实转发的稽查报告提出的处理意见;(五)及时制止稽查工作中发现的有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等违法违规行为,并责成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理;(六)接受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对其交送的重要违法违规线索直接进行稽查;(七)依法或根据授权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稽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

稽查人员执行公务应遵守回避原则。

第七条稽查工作一般应按照立案前研究分析、立案、稽查、撰写稽查报告、督办、结案和归档等程序开展。

第八条部稽查办可通过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举报、直接检查、部有关业务司局以及相关单位移送等途径,发现违法违规线索,认为有必要查处的,报经部领导批准后,开展稽查工作。

对部领导的批办件应直接稽查,或转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稽查,部稽查办跟踪督办。

重大建设项目督查方案(二篇)

重大建设项目督查方案(二篇)

重大建设项目督查方案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方案为贯彻落实区《___切实加强全区重大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__》(宁安监综合发…___‟1___号)的文件精神。

认真履行重大工程建设领域专项治理中的安全监管工作职责,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目标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规程为依据,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和安全发展原则,以重大建设项目为重点,对规模以上的投资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全面排查,着力解决工程建设领域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有效遏制安全事故发生,促进我县工程建设又好又快发展。

二、总体任务强化重大工程建设领域安全监管工作,健全安全生产法制机制,落实工程建设项目安全责任,推动企业加大安全投入,提升项目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水平,提高建设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防护自救能力,杜绝建筑施工重特大事故,遏制较大事故,有效控制一般事故的发生。

三、___领导重大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专项工作组,下设办公室,处理日常事务。

专项工作组职责:按照区、市专项治理工作的部署,建立健全责任机制,负责做好开展安全专项治理的___协调具体工作;对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做好全县安全生产专项治理的综合协调工作,推广典型经验,制定有关政策;完成县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具体机构和人员组成如下:组长:副组长:成员:专项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安监局,具体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四、职责分工(一)县安委办。

负责牵头工作,综合协调、指导和配合各有关部门开展重大建设项目领域安全生产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

负责___联合督查,汇总专项治理工作情况,向县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督促各有关单位落实工程建设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加强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动态(范本)监管,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宣传,落实安全措施,促进安全生产工作规范、有序、高效开展。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

第二十四条 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在稽察工作中成绩突出,为维护国家利益做出重大贡献的,给予奖励。
第二十五条 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被稽察单位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或者严重失职的;
(二)与被稽察单位串通编造虚假稽察报告的;
第十四条 稽察报告由稽察特派员负责提出,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审定;重大事项和情况,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向国务院报告。
第十五条 稽察特派员在稽察工作中发现被稽察单位的行为有可能危及建设项目工程安全、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者侵害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以及稽察特派员认为应当立即报告的其他紧急情况,应当及时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提出专题报告。
第三条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组织和管理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
依照本办法派出稽察特派员的国家重大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名单,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商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后确定。
第四条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坚持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十三条 稽察特派员每次对建设项目进行的稽察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提交稽察报告。
稽察报告的内容包括:建设项目是否履行了法定审批程序;建设项目资金使用、概算控制的分析评价,招标投标、工程质量、进度等情况的分析评价;被稽察单位主要负责人经营管理业绩的分析评价;建设项目存在的问题及处理建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要求报告的或者稽察特派员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稽察特派员的工作,为稽察特派员提供被稽察单位的有关情况和资料。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应当加强同财政、审计、建设等有关部门以及银行的联系,相互通报有关情况。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2011年修订)-国务院令第588号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2011年修订)-国务院令第588号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2011年修订)正文:----------------------------------------------------------------------------------------------------------------------------------------------------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1996年6月3日国务院批准 1996年6月14日国家计划委员会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保证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和按期竣工,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是指从下列国家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中确定的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骨干项目:(一)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中的大型项目;(二)高科技并能带动行业技术进步的项目;(三)跨地区并对全国经济发展或者区域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四)对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五)其他骨干项目。

第三条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确定,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可能,实行突出重点、量力而行、留有余地、防止资金分散、保证投资落实和资金供应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由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确定。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的人民政府计划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公司),按照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范围和第三条规定的原则,对本地区、本部门的基本建设项目进行平衡后,每年可以向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提出列为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申请。

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征求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意见,进行综合平衡,在所申请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确定国家重点建设预备项目;在所申请项目批准开工后,正式确定国家重点建设项目。

工程稽核实施方案

工程稽核实施方案

工程稽核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

工程稽核是指对工程项目的实施过程、结果及相关文件资料进行审核、检查和评价的活动,以确保工程项目的合规性、质量和效益。

工程稽核实施方案是指为了有效开展工程稽核工作,制定的具体操作方案和步骤,以保障稽核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稽核范围。

1. 工程项目的立项阶段,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等文件资料的审核。

2. 工程项目的实施阶段,包括施工合同、工程变更、工程验收等环节的审核。

3. 工程项目的竣工阶段,包括竣工验收、工程质量评定等环节的审核。

三、稽核流程。

1. 制定稽核计划,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工程稽核计划,明确稽核的对象、内容、方法和时间节点。

2. 实施稽核工作,按照稽核计划,对工程项目的相关文件资料进行审核,对工程实施过程进行现场检查,了解工程进展情况。

3. 形成稽核报告,根据稽核结果,形成工程稽核报告,对发现的问题和存在的风险进行分析和评价,并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

4. 提出整改意见,将稽核报告提交给相关部门或责任人,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督促整改措施的落实。

四、稽核方法。

1. 文件资料审核,对工程项目的相关文件资料进行逐项审核,包括合同、设计文件、施工方案、验收报告等。

2. 现场检查,对工程项目的实施过程进行现场检查,重点关注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情况。

3. 询问了解,与工程项目相关人员进行沟通和交流,了解工程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五、稽核要点。

1. 风险管控,重点关注工程项目的风险点,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风险问题,确保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

2. 资料完备,确保工程项目的相关文件资料齐全、真实、准确,便于稽核工作的开展和结果的评估。

3. 整改落实,对于发现的问题和存在的风险,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督促相关部门或责任人进行整改落实。

六、稽核效果评估。

1. 对工程稽核工作的效果进行评估,包括发现的问题和存在的风险是否得到解决和控制,整改措施是否落实到位等。

政府投资重大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政府投资重大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政府投资重大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级政府投资的重大工程项目管理,建立决策科学、投向合理、运作规范、监管严格的政府投资管理体制,提升项目投资质量和效益,依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重大工程项目(以下简称重大工程项目),是指由市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市级政府或投融资平台投资2000万元及以上的公共工程项目。

第三条重大工程项目范围主要包括:农业、水利、能源、交通、城市公用设施等基础设施项目;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建设、环境保护等公益性项目;其他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第四条市投资主管部门负责重大工程项目审批、稽察监督和综合竣工验收;市财政部门负责重大工程项目资金监管、预算审查;市审计部门负责对重大工程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负责重大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指导、协调和管理工作;市国土、建设、交通、水利、环保、国资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对重大工程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重大工程项目应当建立项目信息共享机制。

市相关部门和项目法人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应及时将重大工程项目审批信息和实施进度录入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进行联动监管。

第二章项目决策管理第六条组织编制三年滚动政府投资计划,构建政府投资项目库。

根据投资调控方向、产业发展政策以及规划管理要求,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建设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提出拟入库项目初步建议,报市政府审定,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七条组织编制政府投资重大工程项目年度投资计划。

市相关牵头部门应健全科学的投资决策机制,对已入选三年滚动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成熟度进行筛查,分清轻重缓急,通过专家论证、社会公众参与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开展立项审批等前期工作,于年底前提出重大工程项目年度投资计划草案。

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重大工程项目原则上应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批复。

发改委项目核查方案

发改委项目核查方案

发改委项目核查方案1. 引言本文档旨在提供发改委项目核查的方案,以确保项目的有效推进和资金使用的合规性。

项目核查是指通过对项目的实施情况、效果评估、资金使用情况、风险控制等进行调查和评估,以验证项目是否按照计划进行并达到预期目标。

2. 目的和范围项目核查的目的是保障国家和社会资金的有效使用,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和达到预期成果。

本方案适用于发改委所属的各级项目,包括但不限于重大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发展等项目。

3. 项目核查流程项目核查流程包括项目立项评估、实施监督、效果评估和风险控制等阶段。

3.1 项目立项评估项目立项评估是项目核查的起点,主要目的是评估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发展战略和政策,明确项目的目标、范围和投资规模。

在项目立项评估阶段,需要完成以下工作:•评估项目符合国家发展战略和政策的程度•评估项目的可行性和可持续性•确定项目的目标、范围和投资规模•制定项目实施计划和时间表3.2 实施监督实施监督是项目核查的重要环节,主要通过监测项目的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和风险控制情况,确保项目按照计划进行。

在实施监督阶段,需要完成以下工作:•监测项目进展情况,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监督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确保资金使用合规•监测项目风险,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3.3 效果评估效果评估是项目核查的重要环节,主要通过评估项目的实施成果和影响,判断项目是否达到预期目标。

在效果评估阶段,需要完成以下工作:•评估项目的实施效果,包括完成情况、质量和效益等方面•评估项目对经济、环境和社会的影响•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促进项目的持续改进和优化3.4 风险控制风险控制是项目核查的重要环节,主要通过识别和评估项目风险,并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降低项目风险对项目实施和效果的影响。

在风险控制阶段,需要完成以下工作:•识别和评估项目风险,包括技术风险、市场风险和政策风险等•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降低项目风险•监测和评估风险控制措施的效果,及时做出调整和改进4. 项目核查结果和报告项目核查的结果应当以报告的形式呈现,包括项目立项评估报告、实施监督报告、效果评估报告和风险控制报告等,以便进行项目进展和资金使用的审查和监督。

市级项目建设督查方案

市级项目建设督查方案

市级项目建设督查方案一、背景市级项目建设对于城市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了有效监督市级项目建设进展,确保项目的顺利推进和高质量完成,制定市级项目建设督查方案是必要的。

本文档旨在提供一个全面的市级项目建设督查方案,以确保项目按时按质按量完成。

二、目标市级项目建设督查方案的目标是:1.确保市级项目建设按时进展,不延期;2.确保市级项目建设质量过关,不出现重大质量问题;3.确保市级项目建设的投资效益最大化,不浪费资源;4.确保市级项目建设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不出现违规行为。

三、督查内容市级项目建设督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项目计划管理:包括项目目标、工期计划、资源配置计划等的制定与执行情况;2.资金使用管理:包括项目资金预算、拨付、使用情况的监督与审查;3.工程质量管理:包括工程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施工图纸的审查与确认等;4.进度监控:包括项目计划与实际进展的对比分析、项目风险管理等;5.合规管理:包括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相关法律法规合规性监督与检查。

四、督查方式市级项目建设的督查方式主要采用以下方法:1.定期会议:召开项目建设工作会,对项目进展、质量等方面进行汇报与检查;2.现场巡查:对项目的现场施工进行定期巡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3.文件审查:对与项目相关的文件,如计划、预算、施工图纸等进行审查;4.数据分析:通过收集、整理项目建设数据,进行定期汇总与分析,发现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5.技术评估:对施工过程中的技术方案进行评估,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6.考核评估:制定项目建设督查考核评估制度,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考核。

五、督查机构市级项目建设的督查由以下机构负责:1.市级项目建设管理部门:负责项目建设的计划、预算和政策制定等工作;2.督查组:由市级项目建设管理部门组织设立,负责具体的市级项目建设督查工作;3.第三方机构:有需要时,可以聘请独立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市级项目建设的评估与督查。

六、督查周期市级项目建设的督查周期一般分为三个阶段:1.前期准备阶段:主要监督项目计划、预算等准备工作的进展情况,周期为一个月;2.中期施工阶段:主要监督项目工程质量、进度等施工阶段的情况,周期为三个月;3.后期验收阶段:主要监督项目竣工验收、投资效益等后期工作,周期为半年。

工程项目稽察工作手册

工程项目稽察工作手册

【内部资料注意保密】工程工程稽察工作手册靖远县发改局二○一二年九月目录1 总那么 .................................................7 1.1 指导思想 (7)1.2 工作目标 (7)1.3 适用范围及稽察对象 (7)1.4 稽察工作组织形式 (7)1.5 稽察方式 (8)2 工程建立工程稽察工作内容及要点 (8)2.1 组织机构和制度体系建立情况 (8)2.2 投资管理情况 (9)2.3 建立管理情况 (9)2.4 资金及财务管理 (10)3 稽察工作方法 (11)4 稽察工作程序 (12)4.1 稽察准备工作程序 (12)4.2 稽察实施工作程序 (13)4.3 稽察整改实施工作程序 (14)5 稽察人员工作纪律 (15)5.1 稽察人员工作纪律 (15)5.2 被稽察单位责任与义务 (16)6 附工作文件及表单 (16)附件1工程工程稽察工作手册1 总那么稽察工作是了解工程建立情况,对工程建立进展过程管控,保证工程工程预定目标按方案实现的重要手段。

为明确、统一稽察标准,指导、标准稽察人员工作行为,保证稽察结论客观、公正,特制定本手册。

1.1 指导思想进一步细化稽察方法规定、要求,明确稽察工作内容和程序,提供稽察工作方法,满足稽察工作需要,保证稽察工作顺利、有效开展。

1.2 工作目标稽察工作通过检查工程的工程管理、资金管理、财务支出、内控制度等情况,对工程建立工程进展监视,保证工程质量和资金平安,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工程批复的固定资产投资方案顺利执行。

1.3 适用范围及稽察对象1.3.1 适用范围稽察工作组成员,被稽察工程的管理单位工程主管部门以及工程建立单位的相关人员。

1.3.2 稽察对象〔一〕使用财政预算资金和纳入财政管理的政府性专项建立基金,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平安的建立工程;〔二〕使用财政融资资金,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具有重大影响的建立工程;〔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稽查项目制实施方案

稽查项目制实施方案

稽查项目制实施方案一、背景。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的经营活动日益复杂,风险和机遇并存。

为了规范企业经营行为,保障国家税收和社会公平,稽查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因此,制定一份科学、合理的稽查项目制实施方案对于稽查工作的开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目的。

本实施方案的目的在于规范稽查项目的实施流程,提高稽查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保障稽查工作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三、范围。

本实施方案适用于所有需要进行稽查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纳税、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等。

四、方案内容。

1. 稽查项目确定。

在实施稽查项目前,首先需要明确稽查的对象和范围,确定稽查的具体项目和内容。

这一步需要充分调研,全面了解稽查对象的经营情况和税务情况,确保稽查项目的准确性和全面性。

2. 稽查计划制定。

制定稽查计划是稽查工作的重要环节,稽查计划需要包括稽查的时间安排、人员配置、稽查方法和技术手段等内容。

在制定稽查计划时,需要充分考虑稽查对象的特点和稽查的重点,确保稽查计划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3. 稽查实施。

稽查工作的实施是整个稽查项目中最关键的环节,稽查人员需要严格按照稽查计划和稽查要求进行工作,全面收集稽查对象的相关资料和信息,确保稽查工作的全面性和准确性。

4. 稽查结果分析。

在完成稽查工作后,需要对稽查结果进行全面的分析和评估,确保稽查结果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同时,需要对稽查中发现的问题和不足进行深入分析,提出改进和完善的意见和建议。

5. 稽查报告编制。

最后,稽查报告的编制是整个稽查项目的总结和归档,稽查报告需要全面、准确地反映稽查工作的过程和结果,同时提出改进和完善的建议,为下一步的稽查工作提供参考。

五、总结。

通过本实施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可以有效规范稽查工作的流程,提高稽查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保障稽查工作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同时,也可以为企业经营提供更加有力的税务支持,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

希望全体稽查人员能够严格按照本实施方案的要求进行稽查工作,共同努力,为国家税收和社会公平做出更大的贡献。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发改委对全市重大建设项目的稽查办法(行政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对重大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资金安全,提高投资效益,保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有序高效进行,根据《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内蒙古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稽察办法》和《鄂尔多斯市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稽察的重大建设项目范围:(一)全部或部分使用各级政府投资的项目。

(二)全部或部分使用市人民政府担保融资的项目。

(三)市人民政府授权稽察的项目。

(四)上级发展改革部门授权稽察的项目。

第三条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坚持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四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组织和管理全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实行稽察特派员负责制。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下称稽察办)具体承担全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配备三名正科级稽察特派员。

各旗区也应明确相应履行重大项目稽察职责的机构。

第五条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市级财政年度预算。

第六条稽察人员开展工作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碍稽察人员执行公务,各级各有关部门及其它相关单位应积极协助稽察工作。

第七条稽察办的主要职责:(一)监督被稽察单位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我市投资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情况,监督被稽查单位有关建设项目的决定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基本建设程序。

(二)检查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工程质量和进度等情况,跟踪监测建设项目的实施情况。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