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发改委行政执法公示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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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平市“无废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平市“无废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平市“无废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2.02•【字号】四政办发〔2020〕33号•【施行日期】2020.1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平市“无废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四政办发〔2020〕33号铁东区、铁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相关部门:《四平市“无废城市”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2月2日四平市“无废城市”建设实施方案为切实做好我市“无废城市”建设工作,按照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无废城市”建设试点实施方案编制指南和<“无废城市”建设指标体系(试行)>的函》(环办固体函〔2019〕467号)《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无废城市”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吉环固体字〔2020〕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编制范围及时限(一)本次四平市“无废城市”方案编制的范围为四平市本级。

(二)实施时限分为:近期时限2020—2021年;中期时限2022—2025年;远期时限2026—2030年。

二、“无废城市”建设目标(一)总体目标。

立足四平市本级的发展实际,从源头做到减量化、资源化、高值化利用,遵照“无废城市”建设理念,系统规划,绿色引领,将绿色发展理念贯穿于各领域的全流程管理。

重点以换热器产业、专用车产业和农机产业的废弃物减量化为抓手,为资源型城市转型发展提供助力;实现危险废物全过程规范化管理与全面安全管控;以农业废弃物回收规范化及综合利用高值化为思路,助力生态农业体系建设;以生活源废弃物全域化治理为手段,促进城乡一体化融合发展,最终形成全流程、全产业、全社会的精细化绿色管理方式。

(二)阶段目标。

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工作分工的通知

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工作分工的通知

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工作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1.31•【字号】四政发〔2019〕3号•【施行日期】2019.01.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工作分工的通知四政发〔2019〕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根据目前工作需要,现将市政府领导同志工作分工通知如下:市长郭灵计领导市政府全面工作。

分管市审计局。

副市长陈强协助市长分管负责发展和改革、财政、国有资产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应急管理、医疗保障、机关事务管理、统计、税务、金融、次区域合作等方面工作。

受市长委托分管市审计局。

分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包括市就业服务局、市人才服务中心)、市重点项目服务中心、市应急管理局(市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医疗保障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包括市金融服务中心)、市城市发展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市辽河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市四通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市富国投资有限公司、四平华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联系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市监察委员会、四平军分区、驻平各部队、市关工委、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四平调查队、市税务局、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人民银行四平市中心支行、四平银保监分局、驻平各金融机构、四平保险行业协会、驻平各保险公司。

负责重大项目、国有资产管理、财政性融资、军民融合发展的领导工作。

副市长曹武协助市长分管负责民政、农业农村、水利、粮食和物资储备、扶贫、林业、供销等方面工作。

分管市民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包括市农村经济管理局、市农民科技教育中心、市农机监理处、市农业机械化研究所、四平农业工程学校)、市水利局(包括市水利勘测设计研究院、二龙山水库管理局、梨树灌区管理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扶贫开发办公室、市林业局、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等行政执法工作制度的通知-粤府办〔2021〕13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等行政执法工作制度的通知-粤府办〔2021〕13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等行政执法工作制度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等行政执法工作制度的通知粤府办〔2021〕13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广东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广东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司法厅反映。

省司法厅要加强指导协调,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监督检查和跟踪评估,重要情况及时报告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5月21日广东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公示的范围第三章公示管理第四章责任追究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文字记录第三章音像记录第四章责任追究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审核范围第三章审核规范第四章责任追究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执法公示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主体的行政执法公示工作。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主体,是指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和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主体依法履行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征用等行政职责的行为。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11.08•【字号】豫发改财金〔2019〕689号•【施行日期】2019.1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正文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豫发改财金〔2019〕689号省各有关部门,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5〕16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更新调整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数据归集公示标准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8〕790号)等文件要求,为规范和做好我省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以下简称“双公示”工作),进一步优化“双公示”工作流程,规范公示标准,实现“双公示”数据的“全覆盖、无遗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双公示”工作公开公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是打造透明政府和公信政府的重要体现,是促进简政放权,实现放管结合,切实转变政府职能的有效手段,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进一步提升“双公示”信息报送数量和质量,做到“应公开、尽公开”。

二、加强“双公示”信息记录归集管理一是各地各部门应结合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按照“应归尽归、应示尽示”的要求,全面梳理并编制本地本部门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目录(模板见附件1),并在本级信用门户网站或本部门门户网站公示,且实现动态更新,同时应建立“双公示”台账(模板见附件2)。

二是省各有关部门要制定本部门“双公示”工作方案,明确工作机制、工作内容、任务分工、保障措施等,按照“责任到人,具体到事,安排到位”的原则,建立“双公示”信息管理员和审核员“双员”制度。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四平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四政办发〔2014〕56号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四平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四政办发〔2014〕56号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四平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正文:----------------------------------------------------------------------------------------------------------------------------------------------------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四平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四政办发〔2014〕5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辽河农垦管理区、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平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吉厅字〔2014〕17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四平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机构设置,严控人员编制,提高行政效能,努力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为加快赶超隆起、全面振兴提供体制机制保障。

二、着力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市政府职能转变工作要遵循突出重点、积极稳妥、精心组织、分步推进的原则,分年度确定工作任务。

(一)2014年主要任务(共12项)1. 继续削减行政审批事项。

认真做好国务院、省政府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落实及衔接工作。

国务院、省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自国务院、省政府公布之日起,一律取消。

严格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未按法定程序设定的带有行政审批性质的登记、年检、审定等管理措施,一律取消。

以强制备案、事前备案等名义变相实施行政审批的,一律取消。

通过间接管理、事后监管可以达到管理目的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取消。

建立权力清单制度,完善行政审批事项动态调整机制,公布“审批项目清单”。

(市编办牵头,会同市法制办等有关部门负责,2014年10月底前完成首批清理)2. 基本完成清理不合法不合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工作,发布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及收费标准并组织实施。

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2021年)

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2021年)

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3.22•【字号】四政发〔2021〕2号•【施行日期】2021.03.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关正文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四政发〔2021〕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现将修订后的《四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四平市人民政府2021年3月16日(此件公开发布)四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按照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吉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有关要求,结合市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方针政策,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为支撑,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实施“北融南开”,构建“一核统领、一轴贯通、两带拓展”战略空间布局,实现长平一体化协同发展,统筹发展和安全,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按照“空间布局合理、区域功能连通、三产并驱融合、城乡一体振兴、生态自然优美、人民生活幸福”发展目标,全面正确依法履行职能,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高效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主动承担“新担当、新突破、新作为”重大使命,奋力实现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四平。

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5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的通知

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5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的通知

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5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8.28•【字号】四政发〔2015〕8号•【施行日期】2015.08.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5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的通知四政发〔2015〕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辽河农垦管理区、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现将《四平市人民政府2015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四平市人民政府2015年8月28日四平市人民政府2015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职能转变电视电话会议和《国务院关于印发2015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29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5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的通知》(吉政发〔2015〕27号)以及近期国务院、省政府印发的一系列重要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改革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央“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及省委“发挥五大优势、推进五项举措、加快五大发展”战略安排,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新时期深化行政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的一系列决策部署,坚持问题导向、民意优先,协同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重点围绕阻碍创新发展的“堵点”、影响干事创业的“痛点”和市场监管的“盲点”,制定措施,落实责任,协同联动,攻坚克难,在放权上求实效,在监管上求创新,在服务上求提升,推动我市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向纵深发展,切实激发市场活力、增强发展动力,为四平全面振兴发展提供有力支撑,在建设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方面迈出坚实步伐。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平市12345市民服务热线整合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平市12345市民服务热线整合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平市12345市民服务热线整合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6.14•【字号】四政办函〔2018〕40号•【施行日期】2018.06.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平市12345市民服务热线整合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四政办函〔2018〕4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四平市12345市民服务热线整合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6月14日四平市12345市民服务热线整合建设工作实施方案为提升政府管理和服务信息化水平,创新便民利民为民执政理念,畅通群众表达诉求渠道,依据中共四平市委办公室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平市全面推进“只跑一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四办发〔2018〕16号)精神,依托12345市长公开电话平台,整合其他热线资源,组建四平市12345市民服务热线,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整合建设目标积极融入全市“只跑一次”改革,以最大程度利企便民为目的,加快完善12345系统平台功能,整合分散在市政府部门及公共企事业单位公开服务电话资源,整合12345市民服务热线与政府门户网站市长信箱对接,升级改造市长公开电话及市政府应急值守、政务总值班电话。

开通四平市12345市民服务热线,推行服务信息公开化、服务流程标准化、服务响应高效化、服务形式多样化、服务渠道便利化标准,再造统一受理、网上交办、网上反馈、限期办结、统计归档为主的工作流程,形成受理、办结、考核、监管“一条龙”工作机制,打造平台统一、渠道通畅、协调有力、运行高效、利民便民、管理科学的语音平台。

二、基本原则(一)符合“只跑一次”改革要求原则。

整合建设工作在市推进“只跑一次”改革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按照市推进“只跑一次”改革领导小组的部署推进落实,具体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牵头,协调组织政府系统相关部门实施,县(市)、区及市直相关部门单位协助配合。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平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平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平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2.07•【字号】四政办发〔2017〕104号•【施行日期】2017.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平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四政办发〔2017〕104号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四平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2月7日四平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及《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财资〔2015〕90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直行政单位和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统称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包括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 规章制度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市委、市政府关于依法治市的要求,确保公开、公平、公正执法,有效维护国家、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把我局的行政执法活动纳入法制化、科学化、标准化轨道,现将有关行政执法标准制度公示如下,广泛承受政府和社会各界的监视。

一、行政执法根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施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法施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施行条例其他有关国土资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行政执法主要职责:1、负责国土资规那么、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

2、组织开展土地、矿产、测绘法律法规宣传教育,进展土地、矿产资、测绘管理的政策调研,研究拟定管理、保护与合理利土地、矿产资的详细措施;负责有关行政复议。

3、组织编制和施行市级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总体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参与报市和省人民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核;指导、审核县〔市〕乡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规划;编制并下达土地、矿产利用年度方案和测绘方案;建立土地资、矿产资、测绘根底地理信息系统,提供的社会化效劳。

4、监视检查土地、矿产、测绘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以及土地、矿产规划的建立行情况;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查处违法案件。

5、负责施行农用地用处管制,组织其本农田保护;拟定耕地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负责报市、省人民政府审批的各类用的审查、报批;检查指导县〔市〕国土资管理部门农地转用和非农建立用地管理工作;指导和监视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非农建立占用耕地补充等工作,确保耕地总量不减少。

6、负责全市土地地籍管理,组织开展土地资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登记发证、土地使用证书检验和土地动态监测;调查处理土地权属纠纷,负责土地确权、土地分等定级、土地登记和全市基准土价、标定地价的评测等工作。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市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的通知-四政办发〔2015〕3号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市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的通知-四政办发〔2015〕3号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市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的通知正文:----------------------------------------------------------------------------------------------------------------------------------------------------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平市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的通知四政办发〔2015〕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辽河农垦管理区、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四平市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3月5日四平市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树立“为民、务实、清廉”的执法形象,确保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参照《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等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行为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全市各级行政执法人员。

第二章政治行为规范第三条牢固树立共产主义理想信念,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在思想上、政治上和行动上与党中央和省、市委保持一致。

第四条热爱祖国,忠于宪法,维护政府形象和权威,保证政令畅通,自觉同一切危害国家利益的言行作斗争。

第五条热爱人民,忠于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疾苦,维护群众合法权益,自觉作人民满意公仆。

第六条不传谣、不信谣,不传播小道消息,主动与各种传播政治谣言和错误言论的行为作斗争。

第三章纪律行为规范第七条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和各级政府关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自觉抵制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第八条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和工作纪律,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九条秉公办事,不以权谋私、损公肥私,不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不得参与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活动。

第十条不得接受行政管理相对人或者服务对象的财物或吃请,不得主动向行政管理相对人或者服务对象索取任何好处或报酬,不得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没收入。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编制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通知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编制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通知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编制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07.06.13•【字号】四政办发〔2007〕29号•【施行日期】2008.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编制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通知四政办发〔2007〕2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辽河农垦管理区、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2007〕492号,以下简称《条例》)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推行政府信息公开,是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必然要求;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完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体现;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立健全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的重要内容。

全面贯彻实施《条例》,有利于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实现人民群众对政府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有效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

《条例》是政务公开工作的法律依据,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加强学习,熟悉法律规定和要求,切实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做实、做好。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按照《条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各级政府办公部门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各级政府的政务公开办公室具体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各级政府部门的秘书科(办公室)或政务公开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责包括:具体承办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本行政机关规定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后评估办法的通知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后评估办法的通知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后评估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12.10•【字号】四政办发〔2021〕56号•【施行日期】2021.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后评估办法的通知四政办发〔2021〕5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相关部门:《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后评估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2月10日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后评估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四平市人民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后评估工作(以下简称:“后评估工作”),进一步提高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实效性, 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国务院令第322号)《吉林省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01号)和《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四政发〔2021〕2号)等有关规定及法治政府建设相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平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以下简称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后评估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后评估工作,是指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行政工作的需要,对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实施成效、存在问题等进行调查、分析、评价,提出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修改或者废止以及改进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提高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等意见的活动。

第三条后评估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公开透明、民主参与、科学合理、注重实效的原则,严格对照合法性、合理性、可操作性、实效性等标准,对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政策措施、执行情况、实施效果等内容进行评估。

第四条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估单位应当进行后评估:(一)规章实施满4年、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满2年的;(二)拟将规章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将行政规范性文件上升为规章或者地方性法规的;(三)拟作出重大修改的;(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者社会各界意见、建议较为集中的;(五)市政府认为需要评估的其它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

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平市公共数据和一网通办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四政发〔2019〕4号

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平市公共数据和一网通办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四政发〔2019〕4号

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平市公共数据和一网通办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平市公共数据和一网通办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四政发〔2019〕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现将《四平市公共数据和一网通办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四平市人民政府2019年2月18日四平市公共数据和一网通办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公共数据资源整合和共享应用,以加快推进“数字政府”建设为先导,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推进“数字四平”建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39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公共数据和一网通办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吉政发〔2019〕4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和“一网通办”工作的规划、建设、运维、应用、安全保障和监督考核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涉及国家秘密的公共数据管理,按照相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数据,是指全市各级行政机关以及履行和承担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采集和产生的各类数据资源。

本办法所称“吉林祥云”大数据平台是实现全省公共数据统一存储、整合、共享、开放、监管等全过程管理的综合信息化基础设施。

本办法所称“一网通办”,是指依托“吉林祥云”大数据平台,建设吉林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和线下办事窗口,整合公共数据资源,加强业务协同办理,优化政务服务流程,推动群众和企业办事线上一个总门户、一次登录、全网通办,线下只进一扇门、只跑一次。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平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平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平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2.07•【字号】四政办发〔2017〕103号•【施行日期】2017.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平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四政办发〔2017〕103号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四平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2月7日四平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根据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吉林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财产〔2008〕31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参公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为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转移及核销。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转让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应按规定程序进入产权交易市场公开挂牌交易。

第二章资产处置范围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需处置的国有资产范围主要包括:(一)闲置资产;(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处置的其他资产。

第三章资产处置审批权限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行政执法公示主要内容

行政执法公示主要内容

行政执法公示主要内容1. 引言行政执法公示是指政府部门在行使行政执法职权过程中,通过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增加透明度和公正性的一种制度安排。

本文将详细介绍行政执法公示的主要内容。

2. 公示范围行政执法公示的范围涵盖了各个领域的行政执法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环境保护、市场监管、食品药品监管、质量检验等。

公示范围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在相关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

3. 公示事项3.1 执法机关信息行政执法公示应包括执法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地址等基本信息,以便社会公众与其进行沟通交流。

3.2 执法案件信息行政执法公示应包括涉及的具体执法案件信息,如案件名称、案由、立案时间、案件进展情况等。

对于已结案件,还应公布处理结果和处罚决定。

3.3 执法依据及程序行政执法公示应明确相关的执法依据和程序,确保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公示内容应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政策文件等执法依据,并详细描述执法的程序和要求。

3.4 执法人员信息行政执法公示应公布参与执法活动的执法人员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资格证书等。

这有助于提高执法人员的责任感和约束力,同时也方便社会公众对其进行监督和评价。

3.5 监督渠道行政执法公示应明确监督渠道,告知社会公众如何对不当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监督渠道可以包括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等多种形式,并提供相应的联系方式。

4. 公示方式4.1 官方网站行政执法公示可以通过官方网站进行发布。

官方网站应具备良好的信息发布平台,方便社会公众浏览查询相关信息,并提供搜索功能以便快速定位所需内容。

4.2 公告栏行政执法机关可以在自己的办公场所设置公告栏,定期更新相关信息。

公告栏应位置明显,内容清晰可读,方便社会公众浏览。

4.3 媒体宣传行政执法公示可以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宣传。

执法机关可以与媒体合作,通过新闻发布会、报纸、电视等方式将相关信息传达给社会公众。

4.4 公众参与行政执法公示应鼓励公众参与,接受意见和建议。

可以通过听证会、征求意见等形式,邀请社会公众参与执法活动的决策和评价过程。

行政处罚决定通知公示通知

行政处罚决定通知公示通知

行政处罚决定通知公示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经审查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现将相关信息在此公示,公告如下:一、案件基本情况根据举报人实名举报,经初步核实,我单位对涉嫌违法行为进行了调查,以下是案件基本情况:1. 当事人姓名/单位名称:(在此填写当事人的详细信息)2. 举报事项:(在此简要描述举报事项的内容)3. 调查结果:(在此简要描述调查结果)4. 相关证据:(在此描述所提供的证据材料,如调查报告、照片、视频等)5. 调查员:(在此填写进行调查的执法人员姓名)二、行政处罚决定根据我单位对上述案件排查调查的结果,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1. 处罚内容:(在此填写具体的行政处罚措施,如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等)2. 处罚依据:(在此填写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其他适用的法律法规条款)3. 处罚决定书文号:(在此填写当事人的处罚决定书文号)4. 处罚决定日期:(在此填写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三、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有权向我单位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若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指定时间内向申请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公示期限与联系方式本公示自公告之日起连续公示15日,公示期截止后即视为送达。

公示期间如有相关申请,请及时向我单位提交申请。

联系电话:(在此填写我单位的联系电话)联系地址:(在此填写我单位的联系地址)请各相关方遵守法律法规,确保公正与公平。

对于违法行为,我单位将依法予以坚决制止,维护社会稳定与公共利益。

特此通知!衷心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监督与支持。

(在此填写您单位的名称)日期:(在此填写通知公示的日期)。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0年市政府重点工作责任清单的通知-四政办发〔2020〕1号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0年市政府重点工作责任清单的通知-四政办发〔2020〕1号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0年市政府重点工作责任清单的通知正文:----------------------------------------------------------------------------------------------------------------------------------------------------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0年市政府重点工作责任清单的通知四政办发〔2020〕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2020年市政府重点工作责任清单》已经市政府八届六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月13日2020年市政府重点工作责任清单序号重点工作内容牵头部门配合部门责任领导备注1每个开发区完成1平方公里以上产业承载区建设,实现“七通一平”,产业聚集。

红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四平循环经济示范区管委会四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铁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商务局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局陈强王有利王柏仲郑一明2深化开发区体制机制改革,在人事制度、薪酬制度和“飞地经济”建设等方面要有根本性突破。

红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四平循环经济示范区管委会四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铁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陈强王有利王柏仲郑一明3推动《四平市产业布局行动纲要》全面落实。

市发改委市农业农村局市工信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旅局陈强4深度谋划“十四五”项目,亿元以上项目200个、10亿元以上项目50个,产业类、税源类项目占比70%以上。

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5推行“一个重大项目、一位市级领导、一个责任部门、一名项目专员、一抓到底”的“五个一”专班机制。

6全年新建、续建5000万元以上项目140个,其中亿元以上项目100个,确保开工项目应统入统率达到100%。

四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召开制定四平市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听证会的公告

四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召开制定四平市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听证会的公告

四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召开制定四平市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听证会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3.05.31•【字号】•【施行日期】2013.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四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召开制定四平市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听证会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的规定,现发布制定四平市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听证会第二次公告:一、我委定于2013年6月18日上午9时,在四平市住建局19楼会议室召开制定四平市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听证会。

二、听证会听证方案要点为加快我市生活垃圾处理产业化步伐,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市住建局的申请,我们对生活垃圾处理的成本费用进行了成本监审和测算,按照“保本微利,逐步到位”的原则,兼顾消费者的负担情况,拟定了市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主要内容为:居民每户每月5.00元,居民小区卫生保洁、清扫、垃圾运输由物业公司负责的每户每月3.00元,暂住人口每人每月3.00元;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按职工人数征收,每人每月3.00元;商业、餐饮业等行业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0.50元;全额拨款的公办中小学、幼儿园等单位免收生活垃圾处理费。

其他中小学、幼儿园、学后班等单位和个人,按人数每人每月0.50元;自愿委托生活垃圾管理处清运处理垃圾的收费标准为每吨70元。

三、听证会参加人共计25名,听证人3名,具体名单如下:1、专家学者、政府部门及社会组织(7人)孟庆敏男四平市城市管理办公室刘雄健男四平市政府法制办王忠强男四平市财政局孙成林男四平市政府物管办寇国军男四平市消费者协会姜祥利男四平盛达燃气公司(市人大代表)张福春男四平市民政局(市政协委员)2、消费者(15人)路力男四平市卫生局刘德利男四平市第一高级中学刘国梅女四平线路器材厂方东红女四平市铁西区英雄街阳光社区王勇男小公共汽车经营者耿立群女吉林省威宝恒客隆仓储有限公司丁仁会男四平六和饲料有限公司吕长平男四平市科技局黄德昌男四平市南湖公园经营管理处尹鸿飞男下岗职工陈力男四平市铁东区环卫处郭力威男四平市中心人民医院宋亚杰女四平市金色年华外语培训学校刘小飞男四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徐向东男铁东区北三市场个体经营者3、经营者(3人)李兴友男四平永乐无害化生活垃圾处理场朱可男四平中科能源环保有限公司李筱鹏男四平市铁西区环卫处4、听证人(3人)刘智有男四平市发改委副主任、价格监督监查局局长隋凤春男四平市发改委收费科科长梁淑杰女四平市发改委价格成本监审中心主任四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0一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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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发改委行政执法公示办法
第一条为全面实施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行政,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优化四平市营商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本部门的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我委行政执法应当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确认、行政裁决、其它行政职权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四条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公示公开内容
第一节事前公开内容
第五条事前公开主要是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依据、程序、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信息,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和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动态调整。

第六条行政执法主体,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可以行使一定行政执法职权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在特定范围内行使一定行政执法职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我委应当以适当方式主动公示执法主体的名称、具体职责、内设执法机构、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

第七条行政执法人员是指具有行政执法资格,依据法定职权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行政管理的人员。

我委应当在本级政府和部门网站上公开本地、本部门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实现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公开透明,网上可查询,随时接受群众监督。

第八条行政执法依据,是指行政执法主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我委应当结合政府信息公开、权责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逐项公示行政执法依据。

第九条执法权限,是指行政执法主体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职权范围。

我委应当及时公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行政征收、行政检查等事项。

第十条执法程序,我委在行使行政执法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遵循的方式、步骤、
时限和顺序。

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逐项制定行政执法职权运行流程图,并主动予以公示。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根据省、市关于推广“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要求,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抽查频次等内容。

第十二条行政执法应当公开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第十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对我委行政执法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我委应当主动公示接受监督举报的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

第二节事中公示内容
第十四条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第十五条行政执法应当结合我委职责制作服务指南、岗位信息公示牌等,在服务窗口主动公示许可或者服务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许可条件、申请材料清单(含示范文本和常见错误示例)、办理流程、办理时限、证照发放、表格下载方式、监督检查、咨询渠道、投诉举报、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状态查询。

第三节事后公开内容
第十六条行政执法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决定(结果),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应当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行政执法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研究确定应当公开的内容,并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行政执法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包括行政相对人、执法方式、执法内容、执法决定(结果)、执法机关等内容。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不予公开:
(一)行政相对人是未成年人的;
(二)案件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四)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的执法信息;
(五)国家、省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市政府认为不适宜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公示公开载体
第十九条行政执法公示除不予公开的信息外,应当公示以下主要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主体(承办机构);
(二)行政执法人员信息;
(三)行政执法机关的主要职责;
(四)行政执法依据;
(五)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费用等;
(六)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幅度、程序;
(七)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行政强制实施与执行的权限、范围、条件、程序、方式等;
(八)行政征收的依据、权限、补偿标准、数额、程序等;
(九)行政征用的依据、权限、程序、补偿标准;
(十)行政给付的条件、种类、标准;
(十一)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依据、标准;
(十二)行政许可决定、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检查决定、(结果);
(十三)行政检查情况;
(十四)行政执法机关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十五)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裁量标准;
(十六)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等事项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
(十七)行政执法职权运行流程图;
(十八)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十九)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救济途径、方式和期限等;
(二十)投诉举报的方式和途径;
(二十一)行政执法机关的办公电话、通信地址、电子邮箱、网址等;
(二十二)行政执法责任制;
(二十三)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

第二十条行政执法按照“谁执法、谁公开”的原则,以网络平台为主要载体,以政府文件、新闻媒体、办公场所等为补充,不断拓展公开渠道方式,全面、准确、及时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网络平台主要包括政府和我委门户网站、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信用信息系统、微信、短信、智能手机应用程序等现代化信息传播手段。

政府文件主要包括政府公报、信息简报、法规文件汇编等。

新闻媒体主要包括新闻发布会、听证会、座谈会、报刊、广播、电视等。

办公场所主要包括办事大厅、服务窗口的电子显示屏、触摸屏、信息公开栏、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咨询台等。

第二十一条行政执法事前、事后各项信息应当在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上全面公示。

第二十二条探索建立办公自动化或者执法办案系统与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的数据交换机制,实现执法信息向公示平台自动推送。

第四章公示公开程序
第一节事前公开程序
第二十三条行政执法应当结合省、市“放管服”改革推进方案、营商环境整治方案和权责清单、罚没清单、监管清单、收费清单等,编制本部门《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全面、准确梳理行政执法主体、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等事前公开内容。

第二十四条行政执法应当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编制本部门《随机抽查事
项清单》,明确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方式等须事前公开的内容。

第二十五条新公布、修改、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者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自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或者部门机构职能调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第二节事后公开程序
第二十六条公开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应当及时、客观、准确、便民。

第二十七条各类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按照省、市推广“双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要求,对抽查结果正常的市场主体,自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对抽查有问题的市场主体,区分情况依法作出处理并向社会公示。

法律、法规、规章对公开的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公开满5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

但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公开满2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

已经公开的原行政执法决定(结果)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及时撤下公开的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三节公示机制
第二十九条应当构建分工明确、职责明晰、便捷高效的行政执法公示运行机制,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公示内容的梳理、汇总、传递、发布和更新工作。

第三十条公开行政执法信息应当进行内部审核,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对拟公示的信息依法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第三十一条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实施公开的行政执法部门予以更正;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及时作出处理。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应当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三十三条应当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六章附则
(本资料来源网络,仅供参考。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四平市发改委改革和法规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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