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公安机关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模板】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和三明市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的通知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和三明市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1.09•【字号】明政办〔2020〕61号•【施行日期】2020.1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和三明市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的通知明政办〔2020〕6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三明市行政执法公示办法》《三明市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1月9日三明市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行使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征收征用、行政检查等职权时,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在事前、事中和事后等环节,依法主动向当事人或者社会公众公开、公布有关行政执法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的活动。
第三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谁执法、谁公示”原则,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或本机关网站,以及信用中国(福建三明)、三明市网上公共服务平台(e三明)、办事大厅公示栏、服务窗口等平台,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基本信息和结果信息。
第四条市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加强对本系统内行政执法公示工作的指导,明确本系统公示内容的采集、传递、审核、发布职责,规范信息公示内容的标准、格式,并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信息公示的内部审核和管理制度,对拟公开、撤下、更正的信息依法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信息,不予公开,但依法确需公开的,要作适当处理并经保密审查后公开。
(最新)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文书模板
市场监督管理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市监字〔〕号公安局:一案,经查,的行为已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第一条的规定,现将有关资料移送你局,请审查决定是否予以立案侦查,并将审查结果书面告知我局,我局将在接到你局立案通知书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将涉案物品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移交你局。
附件:案卷册页其他文书证据:联系人:联系电话:(印章)年月日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回执)市场监督管理局:今收到你单位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监字〔〕号)案件。
收到案卷册页。
其他文书证据:(接收机关印章)年月日本文书一式四份,一份送达,一份抄送人民检察院,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查封、扣押)财物移送通知书市监字〔〕号:年月日本局根据《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市监字〔〕号)对你(单位)实施了(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因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本局依法已将案件移送,相关涉案财物(详见《财物(场所、设施)清单》第号)已于年月日按照有关规定一并移送。
附件:《财物(场所、设施)清单》第号联系人:联系电话:(印章)年月日送达回证送达地点送达方式见收件人(签名或者盖章)证(签名或者盖章)年月日人年月日送达人(签名或者盖章)年月日备注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
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书市监字〔〕号:一案,经调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条和《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规定,现将该案移送你单位处理。
案件处理结果请函告我局。
附件:(移送案件涉案物品清单或有关材料)联系人:联系电话:(印章)年月日移送案件涉案物品清单移送单位(公章):名称数量品级规格型号形态备注移送案件接收人:年月日移送案件移送人:年月日送达回证送达地点送达方式收件人送达人(签名或者盖章)(签名或者盖章)年月日年月日备注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
2019年度朔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行政执法公示表【模板】
2019年度朔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行政执法
公示表
部门领导签字:
2019年度朔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行政执法
公示表
2019年度朔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行政执法
公示表
2019年度朔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行政执法
公示表
2019年度朔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行政执法
公示表
2019年度朔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行政执法
公示表
2019年度朔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行政执法
公示表
2019年度朔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行政执法
公示表
部门领导签字:2019年度朔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行政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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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领导签字:
2019年度朔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行政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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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度朔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行政执法
公示表
部门领导签字:。
全区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最新)
全区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最新)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国办发〔X〕14 号,以下简称《通知》)和《X 回族自治区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X 政办发〔X〕33 号)精神,促进行政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X 精神,着力推进行政执法透明、规范、合法、公正,不断健全执法制度、完善执法程序、创新执法方式、加强执法监督,全面提高执法效能,推动形成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系和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行执法职责,切实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营造更加公开透明、规范有序、公平高效的法治环境,为推进依法治区、建设法治政府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X 则1. 坚持依法规范。
全面履行法定职责,规范办事流程,明确岗位职责,确保法律法规规章严格执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行使权利,不得违法增加办事条件、环节等负担,防止执法不作为、乱作为。
2. 坚持执法为民。
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贴近群众、服务群众,方便群众及时获取执法信息、便捷办理各种手续、有效监督执法活动,防止执法扰民、执法不公。
3. 坚持务实高效。
聚焦执法实践需要,着力解决实际问题,注重措施的有效性和针对性,便于执法人员操作,切实提高执法效率,防止程序繁琐、不切实际。
4. 坚持改革创新。
在确保统一、规范的基础上,鼓励、支持、指导各行政执法部门因地制宜、更新理念、大胆实践,不断探索创新工作机制,更好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防止因循守旧、照搬照抄。
5. 坚持统筹协调。
统筹推进行政执法各项制度建设,加强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做到各项制度有机衔接、高度融合,防止各行其是、重复建设。
公安机关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
公安机关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全区公安机关严格执法,依法行政,健全依法、廉洁、高效的公安机关执法运作和监督制约机制,根据党的十五大提出的建设法治国家和自治区依法治区的决定,结合我区公安执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执法责任制,是指各级公安机关及其所属职能部门各警种和岗位民警,通过落实制度,把法律、法规及规章赋予公安机关的职责任务,用责任制的形式加以固定,保证公安机关执法活动制度化、规范化第三条公安机关实行执法责任制,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方针为指导,以国家法律为依据,贯彻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基本原则,以提高公安机关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保障严格秉公执法、廉洁文明执法为目的。
第四条建立和完善执法责任制必须做到执法主体合法、责任明确、目标到位、监督和保障措施有力。
第二章执法责任制目标及落实第一节执法责任目标第五条公安机关的行政执法、刑事执法和依法管理社会治安秩序以及其他内部管理、监察、监督等执法活动,必须以法律、法规及规章作为依据,并且有完善的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制度作保障。
第六条有利于提高公安机关和广大民警的执法水平,避免或减少执法失误与偏差,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有效打击处理各类违法犯罪活动,为自治区建设创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
第七条公安机关的领导对本级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负责;分管领导对分管的业务部门(警种)的执法活动负责;人民警察时自己的执法行为负责。
第八条考棱评比、奖忧罚劣等保障措施有力,执法办案监督制约制度健全完备,并切实发挥作用。
第二节执法责任的落实第九条执法责任制实行行政首长、执法部门(警种)负责人和执法岗位民警三级负责制,贯彻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谁承办谁负责的原则。
第十条行政首长是本级公安机关第一执法责任人,对本级公安机关一切执法活动承担责任;分管领导对分管部门的执法活动承担责任:(一)对本级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进行统一部署。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意见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9.10•【字号】成办发〔2019〕29号•【施行日期】2019.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意见成办发〔2019〕29号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9〕3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及成都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相关要求,坚持依法规范、执法为民、务实高效、改革创新、统筹协调的原则,突出问题导向,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统称“三项制度”),不断健全执法制度、完善执法程序、创新执法方式、加强执法监督,全面提高行政执法效能,推动形成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系和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做到行政执法公示机制不断健全,执法过程信息全程记载可回溯管理,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整体大幅提升,行政执法行为被纠错率明显下降,行政执法的社会满意度显著提高,为加快建设全面体现新发展理念的城市、实现新时代成都“三步走”战略目标提供坚强法治保障。
二、工作任务(一)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信息。
公安机关行政治安案件执法单位出具清单类法律文书模板
公安机关行政治安案件执法单位出具清单类法律文书模板目录收缴/追缴物品清单证据登记清单抽样取证证据清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治安处罚、强制措施审批表受案登记表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清单扣押物品清单收缴/追缴物品清单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担保人保证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XX市公安局XX区分局收缴/追缴物品清单XX公(XX)缴字[20XX]第0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对物品持有人的下列物品予以收缴/追缴。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清单之日起六十日内向XX市公安局XX区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XX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式两份,一份交物品持有人,一份附卷XX市公安局XX区分局证据登记清单(此处加盖公安机关印章)一式两份,一份交证据持有人,一份附卷。
XX市公安局XX区分局抽样取证证据清单(此处加盖公安机关印章)一式两份,一份交被抽样物品持有人,一份附卷XX市公安局XX区分局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此处加盖公安机关印章)一式两份,一份交证据持有人,一份附卷XX市公安局XX区分局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单位XX治安派出所告知人被告知人:XX,女,19XX年08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XXXX县XX镇XX村三组48号,农民。
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
告知内容:(处罚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经公安机关查明,你于20XX年2月8日15时13分许,在XXXX 五楼C区17号摊位乘摊主不备,盗窃衣服时被失主当场抓获。
你的行为构成盗窃。
上述事实有人证物证及你本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问:对以上告知内容你听清楚了吗?答:听清楚了。
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定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省政府令第34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9〕20号),结合发展改革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检查等涉及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行政执法事前公开执法主体、依据和程序等信息,事中公示执法证件、事由和权利义务等内容,事后公开执法机关、对象和决定等信息。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在行政执法整个过程中,要形成行政执法文书(含电子数据)等文字记录和拍照、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音像记录。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行政机关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应由其法制工作机构对拟作出的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
第六条行政执法公示和全过程记录,由具有行政执法职责的处室负责实施,办公室和政策法规处配合。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由政策法规处负责实施,相关处室按要求提供材料。
第二章行政执法公示第七条浙江政务服务网为行政执法公示统一平台。
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相关职能处室应当按要求做好执法信息的更新维护工作。
第八条强化行政执法事前公开,执法主体、执法人员、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救济渠道、服务指南、流程图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信息,应当全面及时准确公开,并实施动态管理。
第九条规范行政执法事中公示,行政执法人员从事执法活动时,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按规定出具执法文书。
第十条加强行政执法事后公开,应当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在行政处罚、行政许可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布执法决定信息。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模板(5篇)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模板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合法权益,根据住建部《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试点实施方案》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是指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行政行为。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全过程记录,是指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整个过程进行跟踪的活动。
文字记录方式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听证报告、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
音像记录方式包括采用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的记录。
文字与音像记录方式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
第四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坚持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
执法人员应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现场、阶段的不同,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对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
第五条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办理的事项,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申请登记、口头申请、受理或不予受理、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中的错误、出具书面凭证或回执以及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等予以记录。
第六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在相关调查笔录中对执法人员数量、姓名、执法证件编号及出示情况进行文字记录,并由当事人或有关在场人员签字或盖章。
第七条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对告知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听证等权利的方式应进行记录。
第八条调查、取证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文字记录:(一)询问当事人或证人,应制作询问笔录等文书;(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书证、物证的,应制作调取证据通知书、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等文书;(三)现场检查(勘验)等,应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等文书;(四)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应制作权利告知书、陈述申辩笔录等文书;(五)举行听证会的,应依照听证的规定制作听证全过过程记录文书;(六)指定或委托法定的鉴定机构出具鉴定的,鉴定机构应出具鉴定意见书等文书;(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调查方式。
行政执法公告通知模板
【发文单位名称】行政执法公告通知【发文日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有关行政执法事项公告如下:一、执法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3. 《XX省XX市XX县XX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4.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二、执法事项本次执法行动主要针对以下事项:1. 查处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行为;2. 查处擅自改变用途、擅自出租等违法行为;3. 查处违法建设、违法占地等违法行为;4. 查处环境污染、噪音扰民等违法行为;5. 查处其他影响社会公共秩序、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等违法行为。
三、执法范围本次执法行动的范围包括:1. XX县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市场主体;2. XX县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事业单位;3. XX县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社会组织。
四、执法时间本次执法行动时间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XX年XX月XX日。
五、执法方式1. 采取现场检查、调查取证、抽样检测等方式;2. 对涉嫌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询问、调查、取证;3. 对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采取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
六、举报投诉欢迎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违法行为,举报方式如下:1. 举报电话:XXXXXXXXXXX;2. 举报邮箱:XXXXXXXXXXX;3. 举报地址:XX县XX局执法监察科。
对举报人的个人信息我们将严格保密,对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将给予奖励。
七、执法要求1. 各执法单位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行政,公正执法;2. 各执法单位要充分履行职责,对违法行为坚决予以查处;3. 各执法单位要加强协作配合,形成执法合力;4. 各执法单位要严格遵守执法程序,确保执法行为合法、规范、文明。
八、执法纪律1. 严禁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2. 严禁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收受贿赂、索要财物;3. 严禁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实施暴力、威胁等违法行为;4. 严禁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泄露举报人信息。
公安部关于在全国公安机关普遍实行警务公开制度的通知-公通字[1999]43号
公安部关于在全国公安机关普遍实行警务公开制度的通知正文:---------------------------------------------------------------------------------------------------------------------------------------------------- 公安部关于在全国公安机关普遍实行警务公开制度的通知(公通字〔1999〕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在公安机关普遍实行警务公开,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进一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也是加强公安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
同时,也便于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对公安工作实施监督,促进公安机关严格、公正执法,保障和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为此,公安部决定,在实行多年的“两公开一监督”等警务公开形式的基础上,依照《人民警察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在全国公安机关普遍实行警务公开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警务公开的主要内容公安机关的执法办案和行政管理工作,除法律法规规定不能公开的事项外,都要予以公开。
公开的内容包括:(一)执法依据和制度、程序1、公安机关的性质、任务、职责和权限;2、人民警察的职责、权利和义务;3、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执法活动的原则、执法依据、办案程序、执法制度、工作制度和要求;4、公安机关受理举报、控告、申诉、行政复议、国家赔偿等的制度规范。
(二)刑事执法1、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的范围、执法职权、办案程序和立案标准;2、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3、律师在侦查阶段参与刑事诉讼的权利、义务。
(三)行政执法1、公安机关行政执法的范围和职权;2、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车辆牌证和机动车驾驶证、边境通行证和出入境证件等有关制度、程序、时限、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投诉方式;3、治安处罚、交通违章处罚、交通事故处理、消防监督管理中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4、公安机关依法适用公开听证的程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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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公安机关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市政府《XX市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要求,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结合全市公安工作及执法公开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本机关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警种部门的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五类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公示内容分事前公开、事中公示、事后公开三个方面。
第四条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公示公开内容
第一节事前公开内容
第五条事前公开主要是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依据、程序、监督方式、救济渠道等信息,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和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进行动态更新。
第六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主动公示执法主体的名称、具体职责、内设执法机构、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
第七条各级公安机关及其行政执法部门应当结合政府信息公开、权责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逐项公示行政执法依据。
第八条各级公安机关及其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执法权限、方式、步骤、时限和顺
序,逐项制定行政执法事项清单、行政执法服务指南、行政执法流程图,并主动予以公示。
第九条各级公安机关及其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根据市政府关于推广“双随机”规定的要求,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抽查频次等内容并予以公示。
第十条各级公安机关及其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公开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第十一条各级公安机关及其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主动公示接受监督举报的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认真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对行政执法主体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的监督和举报。
第二节事中公示内容
第十二条各级公安机关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应当依法着制式服装、佩戴执法标志、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第十三条各级公安机关及其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办事服务窗口,结合本机关本部门职责制作办事服务指南、岗位信息公示牌等,主动公示许可或服务事项名称、依
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许可条件、申请材料清单(含示范文本和常见错误示例)、办理流程、办理时限、证照发放、表格下载方式、监督检查、咨询渠道、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状态查询,各类减、免、缓的条件、标准和审批或者办理程序。
第三节事后公开内容
第十四条各级公安机关及其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决定(结果),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应当予以公开。
第十五条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包括执法对象、执法方式、执法内容、执法决定(结果)、执法机关等内容或基本要素。
其中,公开的执法对象应当隐匿下列信息:
(1)自然人的名字(只保留姓氏)、住所地、家庭成员、通讯方式、公民身份号码、银行账号、健康状况、车辆号牌、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等个人信息;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车辆号牌、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等信息;
(3)公安机关认为不宜公开的其他信息。
隐匿的信息影响对法律文书正确理解的,可以用符号X 作代替。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不予公开:
(1)行政相对人是未成年人的;
(2)案件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3)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4)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的执法信息;
(5)涉及卖淫嫖娼的;
(6)公安机关认为不适宜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公示公开载体和方式
第十七条按照“谁执法、谁公开”的原则,以网络平台为主要载体,以规范性文件、新闻媒体、办公场所等为补充,不断拓展公开渠道方式,全面、准确、及时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
网络平台主要包括本级门户网站、微信、短信、手机APP等现代化信息传播手段。
规范性文件主要包括本级机关公报、信息简报、法规文件汇编等。
新闻媒体主要包括新闻发布会、听证会、座谈会、报刊、广播、电视等。
办公场所主要包括各级集中办事服务大厅、服务窗口的电子显示屏、触摸屏、信息公开栏、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咨询台等。
第十八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探索建立执法办案查询系统与本级政府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的数据交换机制,实现执法信息向公示平台自动推送。
第四章公示公开程序
第一节事前公开程序
第十九条各级公安机关及其行政执法部门编制的《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后,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审核后予以公示。
第二十条各级公安机关及其行政执法部门编制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后,报本级政府审核后予以公示。
第二十一条各级公安机关及其行政执法部门编制的各类行政执法服务指南、流程图,送本级公安机关人事和法制部门审核后予以公示。
第二十二条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新公布、修改、废止或者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行政执
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自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或者部门机构职能调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第二节事后公开程序
第二十三条各类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另按照市政府关于推广“双随机”规定的要求,对抽查结果正常的市场主体,自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对抽查有问题的市场主体,可区分情况依法作出处理并向社会公示。
法律、法规、规章对公开的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在互联网上公开满5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
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公开满2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
已经公开的原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及时撤下公开的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三节公示机制
第二十五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执法公开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构建分工明确、职责明晰、便捷高效的行政执法公示运行机制,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公示工作的组织、规划、推动和考核。
其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明确专门领导和人员,负责本部门本系统公示内容的制作、审核、发布和更新工作。
第二十六条各级公安机关及其行政执法部门公开行政执法信息应当按照“谁公示,谁负责”的原则,公开行政执法信息,由制作、发布或者保存该信息的部门负责。
第二十七条各级公安机关及其行政执法部门公开行政执法信息应当先进行内部审核,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对拟公示的信息依法进行审查,必要时应当征求政务公开主管部门、政工宣传部门、法制部门、保密部门的意见,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第二十八条各级公安机关及其行政执法部门公开行政执法信息实行领导审批制度。
对公示的执法信息,公开前应当进行合法性、准确性、真实性、保密性审查,履行领导审批手续。
公开信息涉及其他部门的,公示前应当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确认。
第二十九条各级公安机关及其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五、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条之规定,对已公开的信息,除本办法有明确规定的外,应当根据新的法律法规出台、国家政策的调整、机构设置的变化、公安执法办案的进展等情况及时进行更新。
第三十条各级公安机关及其行政执法部门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有证据证明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实施公开的行政执法部门予以更正,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及时作出处理。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上级公安机关负责对下级公安机关执法公示工作的全面指导和监督,上级执法部门负责对下级执法部门执法公示工作的全面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二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三十三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保障执法公示公开工作所需经费,为执法公示公开网上载体和各部门办事服务窗口提供必须的条件,从警力和财力上保障执法公示公开工作规范有效运行。
第三十四条各级公安机关执法执纪部门要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公开、选择性公示公开、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由上一级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1)未按照本规定履行执法公示公开义务的;
(2)公示公开的信息错误、不准确或者弄虚作假的;
(3)公开不应当公示公开的信息的;
(4)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各县级公安机关及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未涉及的公示公开事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XX市公安局负责解释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