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执法责任制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执法责任制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7.12.14•【字号】•【施行日期】2017.1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执法责任制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局):根据省《2017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对我厅行政执法责任制相关文件进行了清理,现保留《河北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公正文明执法,提升依法行政水平,促进法治国土建设。
附件:河北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2017年12月14日河北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促进国土资源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根据《河北省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国土资源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造成执法过错的,依照本办法追究责任。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执法过错,是指国土资源行政执法人员由于故意或者过失,在执法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做出错误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四条追究执法过错责任人的责任,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责罚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本部门设立责任追究办公室,负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追究范围第六条国土资源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一)违反法定条件、法定权限、法定程序,为申请人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土地供应、取土、收回土地使用权、临时用地、土地处置、探矿权、采矿权、海域使用、海洋倾倒等行政许可和登记发证事宜的;(二)违反法定条件、法定权限、法定程序,为申请人进行地价评估机构、地质勘查机构、探矿权评估机构、采矿权评估机构、矿产资源储量评估机构、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机构等资质认证的;(三)违反法定条件、法定权限、法定程序,为申请人确认土地价格、探矿权、采矿权、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或者认定矿产资源储量的;(四)因为工作疏忽或者弄虚作假,使土地统计资料、矿产资源储量统计资料、海域统计资料失实的;(五)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擅自批准减缴、免缴或者任意多征、乱征国土资源有关费用的;(六)在调处土地权属纠纷、地质勘查纠纷、采矿权纠纷、海域使用权纠纷过程中,不依法办事,调处显失公正,造成不良影响的;(七)对执行和遵守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资源法律、法规、规章情况监督检查不力,对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对违法行为处罚违法或者不当,造成不良影响的;(八)对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没有正当理由不予受理,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做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九)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违法行为。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规定》的通知-冀国土资发〔2017〕44号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规定》的通知正文:----------------------------------------------------------------------------------------------------------------------------------------------------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规定》的通知冀国土资发〔2017〕44号厅机关各处室局,厅属各事业单位:现将《河北省国土资源厅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2017年9月18日河北省国土资源厅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制度建设,规范国土资源领域行政处罚程序,根据《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国土资发〔2014〕117号)和《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冀政办字〔2015〕107号),结合国土资源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省国土资源厅通过文字、文书、音像等记录方式,对整个行政处罚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
文字记录方式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立案审批表、现场勘验笔录、询问笔录、调查终结报告、听证告知书、集体讨论记录、处理呈批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
音像记录方式包括采用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的记录。
第三条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有关要求,对立案、调查取证、告知当事人权利、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等全部执法活动的内容、过程和结果予以文字记录。
第四条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一事不再罚的原则,做到主体合法、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
第二章启动程序第五条对于有明确违法行为发生地和基本违法事实的国土资源违法线索,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填写《违法线索登记表》。
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
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14号)精神,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行政,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优化河北营商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本地本部门的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各级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含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下同)应当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6类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四条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公示公开内容第一节事前公开内容第五条事前公开主要是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依据、程序、监督方式、救济渠道等信息,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和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动态调整。
第六条行政执法主体,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可以行使一定行政执法职权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在特定范围内行使一定行政执法职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县级以上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以适当方式主动公示执法主体的名称、具体职责、内设执法机构、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
第七条行政执法人员是指具有行政执法资格,依据法定职权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行政管理的人员。
县级以上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本级政府和部门网站上公开本地、本部门行政执法人员清单,实现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公开透明,网上可查询,随时接受群众监督。
第八条行政执法依据,是指行政执法主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公开通报和挂牌督办违法违规案件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公开通报和挂牌督办违法违规案件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3.09.03•【字号】冀自然资字〔2023〕181号•【施行日期】2023.09.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公开通报和挂牌督办违法违规案件办法》的通知冀自然资字〔2023〕181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厅机关各处室局:《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公开通报和挂牌督办违法违规案件办法》已经厅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2023年9月3日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公开通报和挂牌督办违法违规案件办法为进一步加大全省自然资源领域重大、典型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整改力度,有效遏制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全省自然资源管理秩序,依据自然资源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参照《自然资源部挂牌督办和公开通报违法违规案件办法》(自然资办发〔2020〕3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公开通报,是指省自然资源厅向社会公开通报本省行政区域内土地、矿产、海洋、国土空间规划、测绘等自然资源领域重大、典型违法违规案件处理情况,并接受社会监督的一种工作措施。
本办法所称挂牌督办,是指省自然资源厅对本省行政区域内土地、矿产、海洋、国土空间规划、测绘等自然资源领域发生的重大、典型违法违规案件的办理提出明确要求,公开督促各市(含定州、辛集、雄安新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限期办理,并向社会公开案件处理结果,接受社会监督的一种工作措施。
省自然资源厅公开通报和挂牌督办违法违规案件适用本办法,具体实施由厅相关处局负责。
二、公开通报(一)公开情形省自然资源厅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公开通报全省自然资源领域重大、典型违法违规案件或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行政许可、行业监管等密切相关的违法违规问题。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行政执法公示规定》的通知-冀国土资发〔2017〕46号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行政执法公示规定》的通知正文:----------------------------------------------------------------------------------------------------------------------------------------------------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行政执法公示规定》的通知冀国土资发〔2017〕46号厅机关各处室局,厅属各事业单位:现将《河北省国土资源厅行政执法公示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2017年9月18日河北省国土资源厅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加快法治国土建设, 根据《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冀政办字〔2017〕49号),结合国土资源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省国土资源厅的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省国土资源厅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四条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公示公开内容第一节事前公开内容第五条事前公开主要是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依据、程序、监督方式、救济渠道等信息,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和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动态调整。
包括:(一)执法主体。
公示省国土资源厅内设执法处室局和下设执法机构的名称、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等。
(二)执法人员。
公示省国土资源厅执法人员姓名、职务、执法证件号码和执法范围等。
(三)执法依据。
公示省国土资源厅行政执法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
(四)执法权限。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行政执法公示办法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公示工作,增强行政执法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河北省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条例》《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结合我厅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生态环境厅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通过省生态环境厅网站,在事前、事中、事后主动向社会公众和行政相对人公开行政执法信息,自觉接受监督的活动。
第三条省生态环境厅依法履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职责。
第四条省生态环境厅行政执法公示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省生态环境厅机关有关处室、各环境监察专员办公室、河北雄安新区生态环境局(以下简称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明确公示的内容和方式,规范公示的标准和格式,并严格按规定进行公示,实现行政执法公开透明,主动接受社会公众和行政相对人监督。
第二章公示公开内容第一节事前公开内容第六条依据省生态环境厅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依据、程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基本信息。
公开的信息应当简明扼要、通俗易懂。
第七条省生态环境厅应在厅网站上公开我厅持有行政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人员清单,实现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公开透明,网上可查询,随时接受群众监督。
第八条省生态环境厅应在厅网站上主动公开行政执法人员的姓名、执法证号、执法类别、执法区域等信息。
第九条依据省生态环境厅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结合政府信息公开、权责清单公布、信用信息公示、“双随机、一公开”等工作,逐项公示行政执法依据。
第十条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执法方式、执法步骤、执法时限等执法程序规定,按照执法类别编制,并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流程图,明确各类行政执法的具体操作流程;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公开本机关受理投诉举报的范围和渠道,并按规定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
管理的长效机制㊂各市治理工作实施方案㊁反映意见渠道要及时报省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联合办公室㊂(牵头单位:各市㊁县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责任单位:省教育厅㊁省发展改革委㊁省民政厅㊁省自然资源厅㊁省委编办㊁省财政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办字 2019 31号2019年3月13日各市(含定州㊁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河北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㊂河北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 2018 118号)精神,指导各地各部门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㊁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㊁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统称 三项制度 ),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㊂一、总体要求行政执法 三项制度 聚焦行政执法的源头㊁过程㊁结果三个关键环节,对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具有基础性㊁整体性㊁突破性作用,是全面依法治国㊁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抓手㊂(一)指导思想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㊁三中全会精神,着力推进行政执法透明㊁规范㊁合法㊁公正,不断健全执法制度㊁完善执法程序㊁创新执法方式㊁加强执法监督,全面提高执法效能,推动形成权责统一㊁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系和职责明确㊁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为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㊁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奠定坚实基础㊂(二)基本原则㊂坚持依法规范㊂全面履行法定职责,规范办事流程,明确岗位责任,确保法律法规规章严格实施,保障公民㊁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行使权利,不得违法增加办事的条件㊁环节等负担,防止执法不作为㊁乱作为㊂坚持执法为民㊂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贴近群众㊁服务群众,方便群众及时获取执法信息㊁便捷办理各种手续㊁有效监督执法活动,防止执法扰民㊁执法不公㊂坚持务实高效㊂聚焦基层执法实践需要,着力解决实际问题,注重措施的有效性和针对性,便于执法人员操作,切实提高执法效率,防止程序繁琐㊁不切实际㊂坚持改革创新㊂在确保统一㊁规范的基础上,鼓励㊁支持㊁指导各地各部门因地制宜㊁更新理念㊁大胆实践,不断探索创新工作机制,更好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防止因循守旧㊁照搬照抄㊂坚持统筹协调㊂统筹推进行政执法各项制度建设,加强资源整合㊁信息共享,做到各项制度有机衔接㊁高度融合,防止各行其是㊁重复建设㊂(三)工作目标㊂深化拓展改革成果, 三项制度 在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全面推行,行政处罚㊁行政强制㊁行政检查㊁行政征收征用㊁行政许可㊁行政确认(工伤认定)等行为得到有效规范,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机制不断健全,做到执法行为过程信息全程记载㊁执法全过程可回溯管理㊁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全面实现执法信息公开透明㊁执法全过程留痕㊁执法决定合法有效,着力推进行政执法透明㊁规范㊁合法㊁公正,切实解决执法不严格㊁不规范㊁不公正㊁不文明㊁不透明等突出问题,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行政执法行为被纠错率明显下降,行政执法的社会满意度显著提高,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法治河北建设奠定更加坚实的基础,为推动河北创新发展㊁绿色发展㊁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㊂二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着力打造透明政府行政执法公示是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知情权㊁参与权㊁表达权㊁监督权的重要措施㊂行政机关要依法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基本信息㊁结果信息,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要接受社会监督㊂涉及国家秘密㊁商业秘密㊁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信息,依法确需公开的,应当作适当处理后公开㊂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要及时予以更正㊂(四)强化事前公开㊂要通过政府网站及政务新媒体㊁办事大厅公示栏㊁服务窗口等平台,主动及时全面准确公开行政执法主体㊁人员㊁职责㊁权限㊁依据㊁程序㊁救济渠道㊁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自由裁量基准等信息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结合机构改革㊁人员调整,于2019年4月底前完成‘执法事项清单“‘执法人员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执法服务指南“‘执法流程图“等清单㊁文本的修订或重新制定工作,统一在河北政务服务网公示,并及时根据法律㊁法规㊁规章及机构职能变化情况进行动态调整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在本机关门户网站建立行政执法公示专栏,与河北政务服务网建立链接,同步公示相关内容㊂(五)规范事中公示㊂全面推行执法检查 双随机㊁一公开 制度,结合诚信体系建设,合理确定检查重点,对诚信企业少检查或不检查,对问题多发企业要盯紧盯牢;加强法律宣传,引导行政相对人依法办事,不断提高监管效果㊁降低执法成本㊂严格落实投诉举报登记报告制度和执法人员数量要求,杜绝执法随意性㊂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㊁调查取证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㊁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须主动出示河北省政府统一颁发或国家部委颁发并经本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的执法证件,出具必要的行政执法文书,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㊁执法依据㊁权利义务等内容㊂在日常巡查㊁现场检查等执法活动中可采取佩戴执法证件方式,实现执法全程公示执法身份㊂国家规定统一着执法服装㊁佩戴执法标识的,执法时应当按规定着装㊁佩戴标识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政务服务窗口要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岗位职责㊁申请材料示范文本㊁办理进度查询㊁咨询服务㊁投诉举报等信息㊂(六)加强事后公开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统一在河北政务服务网公示,并在本机关门户网站一并公开㊂行政执法机关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㊁执法对象㊁执法类别㊁执法结论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行政许可㊁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但法律㊁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㊂积极推行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公示,全文公示率2019年底前达到80%㊁2020年底前达到100%㊂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公开发布㊁撤销和更新机制,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被依法撤销㊁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及时从信息公示平台撤下原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㊂完善河北省行政执法统计报告制度,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每季度通过河北行政执法信息服务平台上报行政执法数据信息,每年1月31日前公开行政执法总体情况分析报告及有关数据,并报本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㊂三㊁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着力规范行政执法程序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行政执法活动合法有效的重要保证㊂行政执法机关要通过文字㊁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㊁调查取证㊁审核决定㊁送达执行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㊂(七)完善文字记录㊂文字记录作为执法全过程记录的主要方式,要做到合法规范㊁客观公正㊁及时准确㊂省级行政执法机关要根据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行政执法格式文本,研究制定本系统全省统一的行政执法文书格式文本和执法文书制作指引,报省司法厅备案㊂市㊁县行政执法机关参照省级行政执法文书格式,结合本地实际,完善有关文书格式并报本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㊂(八)规范音像记录㊂音像记录作为文字记录的补充,要与文字记录有效衔接,对查封扣押财产㊁强制拆除等直接涉及人身自由㊁生命健康㊁重大财产权益㊁罚没财物处置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要做到全程音像记录;对现场执法㊁调查取证㊁举行听证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要根据实际进行相关环节的音像记录;对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行为的,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㊂音像记录采集后要注明案件编号㊁采集时间㊁采集地点㊁采集人㊁证明对象等基本信息㊂省级行政执法机关要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不同类型㊁阶段和环节的特点,编制本系统全省统一的音像记录事项清单和执法行为用语指引,明确记录的重点㊁标准和程序,指导执法人员规范文明开展音像记录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严格按照‘河北省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办法“配备音像记录设备,根据需要建设询问室和听证室等音像记录场所,补充完善执法音像记录管理制度,明确音像记录的设备配备㊁使用规范㊁记录要素㊁存储应用㊁监督管理等要求㊂(九)严格记录归档㊂省司法厅制定全省统一的行政执法案件编号规则,规范行政执法案卷台账统一格式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健全执法案卷管理制度,规范执法台账和法律文书的制作㊁使用㊁管理,按照有关法律㊁法规和档案管理规定归档存储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㊂对涉及国家秘密㊁商业秘密㊁个人隐私的记录资料,归档时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㊂推进信息化记录存储方式,通过技术手段实现同一执法对象的文字记录㊁音像记录集中存储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依托河北行政执法信息服务平台完善执法信息系统,建立健全基于互联网㊁电子认证㊁电子签章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数据化记录工作机制,形成业务流程清晰㊁数据链条完整㊁数据安全有保障的数字化记录信息归档管理制度㊂(十)发挥记录作用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充分发挥全过程记录信息对案卷评查㊁执法监督㊁评议考核㊁舆情应对㊁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的积极作用,通过统计分析记录资料信息形成执法数据分析报告,发现行政执法薄弱环节,提出改进行政执法建议㊂在解决行政争议中要注重发挥全过程记录资料的证据作用,依法维护执法人员的正当执法行为和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㊂建立健全全过程记录信息调阅监督制度,做到可实时调阅,切实加强监督,确保行政执法文字记录㊁音像记录规范㊁合法㊁有效㊂四、全面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确保守住合法行政底线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确保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合法有效的关键环节㊂行政执法机关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要严格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㊂(十一)明确审核机构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明确具体负责本单位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工作机构,确保法制审核工作有机构承担㊁有专人负责㊂严格落实‘关于加强法制审核队伍建设的通知“,各级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审核人员配备少于本单位执法人员总数的5%的,要抓紧配备到位㊂要把政治素质高㊁业务能力强㊁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法律专业背景的人员调整充实到法制审核岗位并加强培训,提高法制审核队伍业务素质㊂为弥补法制审核人员不足,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聘用长期固定的法律专业人员协助做好法制审核工作㊂要充分发挥法律顾问㊁公职律师在法制审核工作中的作用,建立健全本系统内法律顾问㊁公职律师统筹调用机制,实现法律专业人才资源共享㊂加强法制审核人员的统一管理,保证法制审核队伍相对稳定,省司法厅要建立全省法制审核人员数据库㊂2019年4月底前,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将法制审核人员基本信息向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㊂(十二)明确审核范围㊂合理调整拓展审核领域,确保重大执法决定应审尽审,合法有效㊂凡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以及案件情况疑难复杂㊁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都要进行法制审核㊂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决定都要进行法制审核,坚持办㊁审㊁定分离,实行业务部门办案,法制部门审核,重大案件集体决策㊂2019年4月底前,省级行政执法机关要结合本系统执法类别㊁执法层级㊁所属领域㊁涉案金额等因素,制定本系统省㊁市㊁县三级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的标准,并修订或重新编制本部门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清单㊂2019年6月底前,市㊁县行政执法机关按照省级行政执法机关明确的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标准编制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清单㊂(十三)明确审核内容㊂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要着重审核以下内容: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㊁法规㊁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执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法定权限;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㊁齐备;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㊁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㊂法制审核机构完成审核后,可根据不同情形,提出同意或者存在问题的书面审核意见㊂行政执法承办机构要对法制审核机构提出的存在问题的审核意见进行研究,作出相应处理后再次报送法制审核㊂(十四)明确审核责任㊂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是推动落实本机关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负责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完善法制审核流程,明确送审材料报送要求和审核的方式㊁时限㊁责任,健全法制审核机构与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审核意见不一致时的协调机制㊂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㊁准确性㊁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㊁证据㊁法律适用㊁程序的合法性负责;法制审核机构对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㊂因行政机关承办机构的承办人员㊁负责法制审核的人员以及审批行政执法决定的负责人滥用职权㊁玩忽职守㊁徇私枉法等,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的,要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㊂五㊁推进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为全面推行 三项制度 提供技术保障行政执法机关要加强执法信息管理,及时准确公示执法信息,实现行政执法全程留痕,法制审核流程规范有序㊂加快推进执法信息互联互通共享,有效整合执法数据资源,为行政执法更规范㊁群众办事更便捷㊁政府治理更高效㊁营商环境更优化奠定基础㊂(十五)加快推进全省执法信息化平台完善和运用㊂认真做好河北行政执法信息服务平台的上线运行工作,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承办机构㊁法制审核机构要在2019年4月底前连通政务外网,集成数字认证证书,完成与河北行政执法信息服务平台物理接入工作㊂没有执法办案(处罚)系统的,统一使用河北行政执法信息服务平台进行一般程序行政处罚办案㊂2019年6月底之前,省司法厅在省㊁市㊁县执法系统中各选择一个执法单位试运行,9月底前在全省试运行㊂依托河北执法信息服务平台实现执法信息网上录入㊁执法流程网上流转㊁执法活动网上监督㊁执法决定实时推送㊁执法信息统一公示㊁执法信息网上查询,实现对行政执法活动的即时性㊁过程性㊁系统性管理,提升行政执法工作信息化水平㊂有执法办案(处罚)系统的行政执法机关要按照全国统一的执法数据标准,对现有执法办案(处罚)系统进行规范,2019年底前,逐步实现与河北行政执法信息服务平台的数据对接㊂(十六)推进信息共享㊂按照国家统一安排和统一规范的执法依据标准,河北行政执法信息服务平台按期对接司法部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监督信息系统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按照全省统一安排,认真梳理涉及各类行政执法的基础数据,建立以行政执法主体㊁权责清单㊁执法办案㊁监督和统计分析等信息为主要内容的行政执法信息资源库,逐步形成集数据采集㊁存储㊁查询㊁检索等共享功能于一体的行政执法数据中心㊂推进河北行政执法信息服务平台与省直部门在用各类平台的数据对接工作,逐步实现执法信息只录一次,多平台共享,解决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多头录入㊁重复录入的问题㊂推进政务服务大数据汇聚和应用,汇聚整合人口㊁法人㊁空间地理㊁宏观经济㊁企业信用㊁电子证照等数据,建设全省政务服务大数据库㊂按照国家平台统一标准规范和工作部署,进一步完善全省政务服务平台,实现省㊁市两级平台一体化融合,全面接入全国政务服务一张网 ,推动政务服务 一网通办 ㊂(十七)强化智能应用㊂要积极推进人工智能技术在行政执法实践中的运用,探索开发行政执法裁量智能辅助信息系统,向执法人员精准推送办案规范㊁法律法规规定㊁相似案例等信息,利用系统提出处理意见建议,生成执法决定文书,有效约束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确保执法尺度统一㊂加强对行政执法大数据的关联分析㊁深化应用,通过提前预警㊁监测㊁研判,及时发现解决行政机关在履行政府职能㊁管理经济社会事务中遇到的新情况㊁新问题,提升行政立法㊁行政决策和风险防范水平,提高政府治理的精准性和有效性㊂六㊁加大组织保障力度,确保全面推行 三项制度 取得实效(十八)加强组织领导㊂省推行 三项制度 改革工作试点领导小组调整为省全面推行 三项制度 工作领导小组,省长任组长,常务副省长任执行组长,省政法委书记㊁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㊁分管副省长任副组长,省司法厅㊁省人大会常委会监察和司法工作委员会㊁省委编办㊁省发展改革委㊁省财政厅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㊁省市场监管局㊁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㊁省政务公开办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由省司法厅承担,具体负责指导协调㊁督促检查㊁情况交流等工作㊂各地各部门也要调整相应组织机制,加强对全面推行 三项制度 的组织领导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充分履行法治建设工作第一责任人职责,把推行 三项制度 作为建设法治政府㊁优化营商环境的有力抓手,亲自谋划㊁亲自部署,抓好本地本部门全面推行 三项制度 的组织实施工作,定期听取有关工作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保工作有方案,部署有进度,推进有标准,结果有考核㊂2019年3月底前,各市(含定州㊁辛集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有关部门要制定本地本部门推行 三项制度 的实施方案,并报省司法厅备案㊂省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对本系统推行 三项制度 工作的指导,强化系统规范和标准统一,并率先推行㊁以上带下,确保 三项制度 在本机关本系统严格规范实施㊂(十九)健全制度体系㊂2019年6月底前,修订完善‘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河北省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以下简称 三个办法 )㊂各市(含定州㊁辛集市)和雄安新区可结合实际对 三个办法 进行细化和创新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根据本实施方案和新修订的 三个办法 ,结合实际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行政执法 三项制度 体系, 三个办法 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 三项制度 具体办法的修订工作和相关配套制度的建立或完善工作㊂同步完善行政执法人员管理㊁行政执法裁量基准㊁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和评查㊁行政执法投诉举报以及行政执法考核与监督等制度,修改完善本单位行政执法工作手册㊂(二十)培树先进典型㊂在全省开展推行行政执法 三项制度 改革先锋行动,各地各部门要注重培养推行 三项制度 的典型,充分发挥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㊂2019年,评选出100个 行政执法先进单位 和100名 行政执法标兵 予以表扬,以后每两年评选一次,由省司法厅具体组织实施㊂同时开展优秀行政执法案卷评选活动,2019年,评选不同类型执法行为的优秀案卷共100卷,省司法厅通报并辑印成册,发各地各部门参考㊂(二十一)强化宣传报道㊂加强对全面推行 三项制度 的宣传,建立专项工作简报,在国家主要媒体开展相关报道,省内主要媒体展开系列报道,在河北法制报㊁河北司法厅网站开设专栏,创建河北省 三项制度 微信公众号㊂各地各部门要通过新闻发布会㊁政府网站㊁报刊㊁广播㊁电视㊁网络新媒体等方式,全方位宣传推行 三项制度 的重大意义㊁主要做法㊁典型经验和实施效果,面向全社会征集有关河北执法微电影㊁微视频,提高公众参与度,讲述规范执法好故事,为全面推行 三项制度 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㊂(二十二)加强队伍建设㊂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对推行 三项制度 进行专题培训,提高有关人员推行 三项制度 的组织协调能力㊂采取专家授课㊁案例研讨㊁交叉互查㊁查评结合等方式侧重对法制审核人员进行实战培训㊂完善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2019年底前,完成全省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清理登记,经公共法律和专业法律考试合格的,方可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其中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人员免于执法资格考试㊂采用传统教学㊁案例指导㊁以案释法㊁模拟执法㊁庭审观摩等多种形式,对行政执法人员每年进行不少于40学时的线上线下岗位培训,经考试合格且年度无执法过错的方能通过执法证件年检㊂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体系和人员激励机制,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平时考核㊂保障执法人员待遇,按国家规定落实基层执法人员工资政策,建立和实施执法人员人身意外伤害和工伤保险制度,落实国家抚恤政策,提高执法人员履职积极性,增强执法队伍稳定性㊂(二十三)保障经费投入㊂各地各部门要建立责任明确㊁管理规范㊁投入稳定的执法经费保障机制,保障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职所需的执法装备㊁经费㊂省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制定本系统行政执法机关执法装备配备标准㊁装备配备规划㊁设施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报省政府同意后实施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加强执法经费管理,严格按照标准配备执法装备,依法履行政府采购程序,结合执法实际,将执法装备需求报本级政府列入财政预算㊂严格执行罚缴分离的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严禁将收费㊁罚没收入同部门利益直接或者变相挂钩㊂(二十四)加强督察问责㊂省依法治省委员会办公室要结合推行 三项制度 统筹组织开展依法行政评议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自觉接受人大对依法行政㊁推行 三项制度 的监督㊂要把 三项制度 推进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和督察的主要内容,纳入年底效能目标考。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11.18•【字号】冀政办字〔2023〕129号•【施行日期】2023.1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冀政办字〔2023〕129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河北省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11月18日河北省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国办发〔2023〕27号)精神,全面提升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党的领导、执法为民、问题导向、注重实效、统筹协调的原则,以提升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为目标,着力提高行政执法队伍素质,有效整治行政执法突出问题,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和能力建设,提升行政执法信息化、数字化水平,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增强行政执法权威性、公信力和人民群众满意度,为加快建设经济强省、美丽河北,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河北篇章提供坚强法治保障。
二、重点任务(一)提高行政执法能力。
1.加强政治能力建设。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把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放在首位,正确把握政治方向,严格遵守政治纪律。
充分发挥党建引领作用,开展政治理论教育和党性教育培训,推进行政执法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
河北自然资源厅行政许可三项制度指引
附件2行政许可三项制度指引说明本指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办字〔2019〕31号)制定。
一、行政许可公示(一)事前公开行政机关通过门户网站、办公场所等途径,应当全面准确公开行政许可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等基础信息;公开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许可流程图,明确以下内容: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办理时限、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申请材料、办事流程、办理地点、咨询电话等。
(二)事中公示1.行政机关设有政务服务窗口等固定办事场所的,要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单位、姓名、岗位职责、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等信息。
2.行政执法人员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在实地核查,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等方式送达执法文书时,应当佩戴或者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
(三)事后公开行政机关应当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向社会公开行政许可决定文书文号、许可内容、行政相对人、许可决定日期、许可机关等内容,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行政许可全过程记录(一)申请文字记录:申请人提交行政许可申请书或者预定格式的申请表及相关资料。
申请材料提交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进行更正或者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二)受理文字记录: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能够当场办结的,不再出具受理通知书。
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审查文字记录:1.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后,审查人员应当在法定时限内在行政许可决定审批表签注审查意见。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行政许可全过程记录规定》的通知-冀国土资发〔2017〕45号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行政许可全过程记录规定》的通知正文:----------------------------------------------------------------------------------------------------------------------------------------------------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行政许可全过程记录规定》的通知冀国土资发〔2017〕45号厅机关各处室局,厅属各事业单位:现将《河北省国土资源厅行政许可全过程记录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2017年9月18日河北省国土资源厅行政许可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建设,根据《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冀政办字〔2015〕107号),结合国土资源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许可全过程记录,是指省国土资源厅通过文字、文书、音像等记录方式,对行政许可的申请受理、材料审查、实地核查、专家评审、审批决定、文书送达等整个审批办理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
文字记录方式包括向行政许可申请人出具的行政许可各类文书、现场核查报告、专家评审报告、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
音像记录方式包括采用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的记录。
文字与音像记录方式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
第三条行政许可全过程记录应坚持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各相关机构应根据国土资源领域行政许可工作的性质、种类、现场、阶段等,采取合法、规范、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对行政许可全过程实施记录。
第二章受理与审查的记录第五条行政许可实行网上审批,实现网上记录。
第六条政务大厅工作人员接收行政许可申请人递交的申请材料,符合有关规定的,通过“河北国土资源政务系统”直传各会审机构;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书面告知其理由。
第七条各协办机构在“河北国土资源政务系统”提出审查意见,及时转主办处室。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19.12.13•【字号】冀自然资发〔2019〕44号•【施行日期】2019.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厅机关各处室局:现将《河北省自然资源厅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2019年12月13日河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第一条为规范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征用等决定:(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二)可能造成重大影响或者引发社会风险的;(三)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的;(四)需经听证程序作出的;(五)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合法、及时的原则,坚持应审必审、有错必纠,保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合法、适当。
第四条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是本机关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机关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负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组织领导,全面推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并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落实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119【发文字号】冀政字[2017]14号【发布部门】河北省政府【发布日期】2017.03.31【实施日期】2017.03.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字〔2017〕14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现将《河北省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2017年3月31日河北省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14号)精神,确保如期、高质量完成党中央、国务院赋予的改革试点任务,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省第九次党代会精神,认真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和《河北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冀发〔2016〕24号),以依法有序、科学规范、便捷高效为原则,紧密联系实际,突出问题导向,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统称三项制度),着力解决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不作为、乱罚款、乱检查、不透明、不文明等问题,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履行职责,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河北营商环境,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为河北加快转型、绿色发展、跨越提升提供有效法治保障。
二、任务措施2017年底前,全省各级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六类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三项制度,探索总结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12.10•【字号】冀政办字〔2015〕159号•【施行日期】2015.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冀政办字〔2015〕159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加快推进我省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以下简称“双公示”),进一步提高全省行政管理透明度和政府公信力,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认真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发改电〔2015〕557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主要任务(一)编制“双公示”目录。
具有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职权的省政府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推进落实,梳理编制本部门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目录,优化业务流程,理顺归集路径,制定公示规范,畅通公开渠道。
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严格按要求和时限完成编制“双公示”目录,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各市、县(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行使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职权进行全面梳理,汇总形成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目录。
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垂直管理部门设在地方的具有行政职权的机构等,也要推行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公示制度。
(二)规范“双公示”内容。
行政许可事项公示内容应包括行政许可决定书及其文号、设定依据、项目名称、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审批部门等信息,以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部门认为应当公示的相关信息。
行政处罚事项公示内容应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执法依据、案件名称、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处罚事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处罚结果和救济渠道等信息,以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部门认为应当公示的相关信息。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的意见-保政办函〔2017〕71号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的意见正文:----------------------------------------------------------------------------------------------------------------------------------------------------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的意见保政办函〔2017〕7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的通知》(冀政办字〔2017〕49号,以下简称《办法》)精神,做好我市的行政执法公示工作,现提出意见如下:一、充分认识《办法》的重要意义施行行政执法公示,是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推行“三项制度”试点改革的重要工作任务。
这一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对于促进行政部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和监督行政部门依履行职责,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优化营商环境等具有重要意义。
二、认真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一)抓紧制定本部门行政执法公示具体办法市、县两级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办法》的规定,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本部门行政执法公示具体办法,明确执法公示的范围、内容、载体、程序、时限要求、监督方式和保障措施等事项。
建立健全对公示信息的审核、纠错机制,构建分工明确、职责明晰、便捷高效的行政执法公示运行机制,并于2017年6月10日前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二)清晰界定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市、县两级行政执法部门要严格按照《办法》要求,在本部门制定的具体办法中明确本部门在事前、事中、事后需要公示的内容,重点做好以下工作:1.事前公开。
主要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依据、程序、监督方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并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和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适时进行动态调整。
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全文)
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全文)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公示工作,增强行政执法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公示,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组织,下同)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征用等行政职责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在事前、事中、事后主动向社会公众和行政相对人公开行政执法信息,自觉接受监督的活动。
第三条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准确、及时、便民的原则。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与政府信息公开、权责清单公布、信用信息公示、双随机、一公开等工作统筹推进。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组织领导,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并将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落实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评指标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公示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明确公示的内容和方式,规范公示的标准和格式,并严格按规定进行公示,实现行政执法公开透明,主动接受社会公众和行政相对人监督。
第六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公示审查机制,对本机关拟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对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管理部门确定。
第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公示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二章公示载体第八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通过政府网站、部门门户网站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办事大厅公示栏、服务窗口等载体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基本信息、结果信息,并不断拓展行政执法公示的渠道和方式。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办法》《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办法》《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自然资源厅
•【公布日期】2022.06.09
•【字号】冀自然资规〔2022〕3号
•【施行日期】2022.06.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处罚,自然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办法》《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冀自然资规〔2022〕3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综合执法局,秦皇岛、沧州市海洋和渔业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厅属各事业单位:
《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办法》《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已经厅党组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
2022年6月9日附件:1.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办法
2.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土地类)
3.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矿产类)
4.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海洋类)
5.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测绘地理信息类)
6.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划类)。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国土资源厅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国土资源厅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国土资源厅
•【公布日期】2017.01.10
•【字号】冀国土资办字〔2017〕3号
•【施行日期】2017.01.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细
则》的通知
冀国土资办字〔2017〕3号
厅机关各处室(局)、执法监察局: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双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5]22号),规范对市场主体监管的行政执法行为,经研究制定了《河北省国土资源厅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2017年1月10日。
河北自然资源厅行政检查三项制度指引
附件4行政检查三项制度指引说明本指引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办字〔2019〕31号)制定。
一、行政检查公示(一)事前公开行政机关通过门户网站、办公场所等途径,公开行政检查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信息。
(二)事中公示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佩带或者出示执法证件,出具行政执法文书,告知行政检查事由、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
(三)事后公开按相关规定及时公开行政执法检查结果。
二、行政检查全过程记录(一)制定检查方案文字记录:检查方案。
(二)确定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文字记录:采取“双随机”方式的,对确定的检查对象、检查人员进行文字记录。
音像记录:必要时对“双随机”抽取检查对象、检查人员过程进行音像记录。
(三)实施检查检查分为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
1.现场检查文字记录: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抽样取证通知书、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
音像记录:对检查的关键环节进行音像记录,必要时对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告知权利义务、现场检查过程等进行音像记录。
2.非现场检查文字记录:制作检查通知书,记录检查依据、检查时间、范围、检查材料报送要求、联系人等。
制作检查记录,载明检查情况,附具相关证据。
3.违法行为处理文字记录: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整改复查意见书,送达回证。
无违法行为以及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整理归档。
需立案查处的,转入行政处罚程序。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
音像记录:对整改情况进行音像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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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19.12.13•【字号】冀自然资发〔2019〕41号•【施行日期】2019.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的通知厅机关各处室局:现将《河北省自然资源厅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2019年12月13日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2019年10月2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9〕第6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公示工作,增强行政执法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公示,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组织,下同)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征用等行政职责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在事前、事中、事后主动向社会公众和行政相对人公开行政执法信息,自觉接受监督的活动。
第三条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准确、及时、便民的原则。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与政府信息公开、权责清单公布、信用信息公示、“双随机、一公开”等工作统筹推进。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组织领导,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并将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落实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评指标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公示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明确公示的内容和方式,规范公示的标准和格式,并严格按规定进行公示,实现行政执法公开透明,主动接受社会公众和行政相对人监督。
第六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公示审查机制,对本机关拟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对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管理部门确定。
第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公示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二章公示载体第八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通过政府网站、部门门户网站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办事大厅公示栏、服务窗口等载体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基本信息、结果信息,并不断拓展行政执法公示的渠道和方式。
第九条本省建立统一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集中公开行政执法信息。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门户网站设立行政执法信息公示栏目,并接入全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数据汇集和信息共享机制,推动跨区域、跨部门执法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和业务协同,实现行政执法数据共享互通。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推进行政执法网上办案,实现执法信息网上录入,执法流程网上流转,执法活动网上监督,执法决定实时推送,执法信息统一公示,提高行政执法信息化水平。
第三章事前公开第十二条行政执法事前公开包括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途径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行政执法基本信息。
公开的信息应当简明扼要、通俗易懂。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行政执法机关的职责分工,编制并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主体清单,明确本级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行政执法机关。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根据法定职责编制并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明确本机关的执法职责、权限、依据等内容。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和证件管理制度,向社会公开本级持有行政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人员清单。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开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的姓名、执法证号、执法类别、执法区域等信息。
第十五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执法方式、执法步骤、执法时限等执法程序规定,按照执法类别编制并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流程图,明确各类行政执法的具体操作流程。
第十六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公开本机关受理投诉举报的范围和渠道,并按规定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
第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双随机、一公开”有关规定,编制并向社会公开本机关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的类别、事项、对象、依据、承办机构等内容。
第十八条因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修改、废止或者机关职责调整需要更新行政执法信息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自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生效、废止或者机关职责调整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进行更新。
第四章事中公示第十九条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和调查取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等行政执法活动时,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
鼓励行政执法机关在日常巡查、现场检查等执法活动中采取佩戴执法证件方式,全程公示执法身份。
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依法出具行政执法文书,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国家规定行政执法机关统一着执法服装、佩戴执法标识的,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时应当按规定着装、佩戴标识。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以及行政执法机关的办事大厅或者服务窗口应当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公开办事指南、申请材料示范文本,提供办理进度查询和咨询服务,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办事提供便利。
第五章事后公开第二十三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决定,接受社会监督。
公开内容包括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案件事实、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行政执法决定信息。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应当自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公开,其他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公开。
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决定公开的发布、撤销和更新机制。
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自收到相关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撤下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
重新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重新公开。
第二十五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行政执法决定的类别、重要程度,合理确定行政执法决定公开的期限。
公开与社会信用信息有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时,公开的期限应当与国家规定的信用信息公开的期限相一致。
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机关公开行政执法决定时,不予公开下列信息:(一)当事人以外的自然人姓名;(二)自然人的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通信方式、银行账号、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财产状况等;(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财产状况等;(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公开:(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政执法决定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第二十八条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会议纪要、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统计报告制度,在每年7月15日和1月31日前向同级司法行政部门、上级行政执法机关分别报送上半年和上一年度的行政执法情况分析报告及有关数据。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汇总分析行政执法机关报送的行政执法情况及有关数据,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报告。
第六章监督与保障第三十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公示责任制,明确有关机构和人员采集、汇总、传输、发XXX更新行政执法信息的职责。
第三十一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行政执法公示纠错机制,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及时予以更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行政执法机关予以更正;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及时进行核实,经核实,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予以更正。
第三十二条上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公示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通过网上巡查、实地检查等方式,加强对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建立或者实施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及时督促整改。
第三十三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监测和应对机制,因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引发舆情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措施予以应对。
第三十四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建立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二)未进行或者未按规定进行行政执法公示的;(三)对拟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未按规定审查的;(四)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未及时予以更正的;(五)未按规定报送行政执法情况分析报告及有关数据的。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五条受委托实施行政执法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公示行政执法信息。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