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层建筑压缩空气泡沫灭火设施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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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建筑压缩空气泡沫灭火设施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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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建筑压缩空气泡沫灭火设施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满足高层建筑灭火救援需要,结合重庆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范围为重庆市行政辖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公共建筑(含有住宅功能的商住楼、综合楼等除外)。

第三条压缩空气泡沫灭火设施设计和施工除符合本设计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范及技术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设计要求

第四条压缩空气泡沫灭火设施应独立设置,且每栋建筑塔楼应设置不少于1根压缩空气泡沫竖管。

第五条50米以上每层消防电梯前室内应设置泡沫消火栓箱,消火栓应采用双出口,栓口直径应为65mm,箱内应配置水带。

第六条压缩空气泡沫灭火设施应设置水泵接合器,接口口径不应小于65mm。

第七条压缩空气泡沫竖管管径不宜小于80mm,管道顶部应设放气阀,底部设排空阀。

第三章施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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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压缩空气泡沫竖管应采用内外壁镀锌无缝钢管,沟槽式连接(卡箍)、丝扣或法兰连接。

第九条泡沫消火栓箱体和管道应涂成泡沫管道专用的黄色。

第四章附则

第十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一条本《规定》公布前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合格的高层建筑,可不按照《规定》要求执行。

第十二条本《规定》由市公安局消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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