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层建筑压缩空气泡沫灭火设施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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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高层建筑压缩空气泡沫灭火设施技术规定—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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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满足高层建筑灭火救援需要,结合重庆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范围为重庆市行政辖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公共建筑(含有住宅功能的商住楼、综合楼等除外)。

第三条压缩空气泡沫灭火设施设计和施工除符合本设计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范及技术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设计要求

第四条压缩空气泡沫灭火设施应独立设置,且每栋建筑塔楼应设置不少于1根压缩空气泡沫竖管。

第五条50米以上每层消防电梯前室内应设置泡沫消火栓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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