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协议标准版本(信息披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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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协议

甲方:平安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以下合称“双方”,单独称“一方”或“披露方”“接受方”)

鉴于:

1、双方正在进行项目合作洽谈;

2、协议约定项目的洽谈过程中,一方向对方提供有关保密信息,且该保密信息属提供方合法所有;

3、双方均希望对本协议所述保密信息予以有效保护。

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条款:

一、定义

“保密信息”指接受方从披露方获得的与洽谈项目有关或因该项目产生的任何商业、营销、技术、运营数据或其他信息资料,无论以何种形式或载于何种载体,无论在披露

时是否以口头、图像或以书面方式表明其具有保密性,也无论这些信息是披露方在过去、现在或将来披露给接受方的。

二、保密义务

对披露方的保密信息,接受方在此同意:

1、保护保密信息,采取所有保密措施和制度保护该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接受方为保护其自有保密信息所采用的措施和制度;

2、不泄露任何保密信息给任何第三方(接受方从事该项目的负责人和雇员以及聘用的中介顾问除外);

3、除用于履行与对方的合同之外,任何时候均不得利用该保密信息;

4、不复制或通过其他非正常途径使用该保密信息。接受方应当与能接触该保密信息的员工、代理等签订一份实质内容与本协议相似的保密协议。

三、例外约定

保密信息披露方同意上述条款不适用于下述情形:

1、该保密信息已经或正在变成普通大众可以获取的资料;

2、能书面证明接受方从披露方收到技术资料之前已经熟知该资料;

3、由不负保密义务的第三方合法提供的资料;

4、未使用披露方的技术资料,由接受方独立开发出来的技术;

5、应法律规定和政府监管部门的要求。

四、信息返还

保密信息应始终为披露方所拥有的财产。任何时候,只要收到保密信息披露方的书面要求,接受方应立即归还全部保密信息资料和文件,包含该保密信息资料的媒体及其任何或全部复印件或摘要。如果该技术资料属于不能归还的形式、或已经复制或转录到其他资料或载体中,则应销毁或删除。

五、保密期限

自双方签订本协议之日起两年内。

六、责任承担

一方应对于因违反本协议泄露保密信息而给另一方造成的全部直接损失、公司价值的贬损,承担赔偿责任。

七、披露方提供的保密信息,如涉及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或违反与第三方保密义务的情况,接受方不对此侵权行为负责,且免于由此产生的索赔。

八、争议解决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并按照中国的法律进行解释。由于本协议的履行或解释而产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争议,如双方无法协商解决,在甲方所在地的法院进行诉讼。

九、其他约定

1、任何一方在任何时间任何期限里没有行使其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并不能解释为他已经放弃了该权利。

2、如果本协议的任何部分、条款或规定是不合法的或者是不可执行的,协议其他部分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不受影响。

3、未经另一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转让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或任何部分权利。未经双方事先书面达成一致意见,本协议不得以任何其他理由而更改。

有鉴于此,双方于2010年月日正式签署本协议,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保留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

保密协议(本页无正文)

甲方:乙方:

授权代表:授权代表: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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