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丽水市建筑业类企业及从业人员违规记分管理办法

丽水市建筑业类企业及从业人员违规记分管理办法(暂行)为了加强对工程建设的管理,落实岗位管理职责,规范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市场、质量和安全行为,为全面落实丽水市建筑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丽水市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记分对象丽水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工程建设的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及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
二、记分内容和标准(详见附件1)三、记分周期(一)从业人员记分以一年为一个周期,即从每年1 月1 日起到12 月31 日止。
记分初始分值为零,分值上不封顶,以6分、12分为管理临界点。
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分值重归为零。
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分值不因个人岗位或者承担工程的变动而消减。
(二)企业记分以一年为一个周期,即从每年1 月1 日起到12月31 日止。
记分初始分值为零,分值上不封顶,以6分、12 分为管理临界点。
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分值重归为零。
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企业分立的,按原企业分值计入新成立企业;企业合并的,按原分值高的企业分值记入新合并的企业。
企业从业人员记分分值按10%记入该企业的总分值。
四、记分结果处理(一)从业人员记分结果处理1、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分值达到 6 分以上(含6 分)不足12 分的,记丽水市工程建设严重不良行为记录1 次(6个月);自列入严重不良行为记录之日起,限制上岗资格 6 个月,其中施工、监理人员自有资格承接新业务之日起 6 个月内限制担任新的工程项目岗位资格。
2、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分值达到12分以上(含12分)的,记丽水市工程建设严重不良行为记录1次(12 个月);自列入严重不良行为记录之日起,限制上岗资格12个月,其中施工、监理人员自有资格承接新业务之日起12 个月内限制担任新的工程项目岗位资格。
3、一个记分周期内,从业人员累计记分分值达到6分或12分的,应当自达到上述分值之日起3个月内参加丽水市建设局定期组织的强化培训(培训课时分别为8小时、16 小时)和考试。
丽水市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

丽水市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提高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文明施工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丽水市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以下简称市建筑安全标化工地),其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管理和文明施工应达到全市先进水平。
第三条市建筑安全标化工地的评审工作由丽水市建设局负责组织实施、管理和考核工作。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施工管理处做好市建筑安全标化工地的日常监管和初审工作。
第四条市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评审,主要依据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省、市有关规定等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和规范。
第五条创建筑安全标化工地是建设工程全过程创优的重要组成部分,创建筑安全标化工地和工程质量创优应具有一致性和互动性。
丽水市“九龙杯”优质工程应先获得丽水市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称号。
第二章评选范围和条件第六条申报市建筑安全标化工地的规模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 工业与民用建筑:建筑面积(以建筑施工许可证载明的面积为准,下同)5000平方米以上;工程所在地在县(市、区)的控制在3000平方米以上;功能有机联系的公共群体建筑10000平方米以上,配套建设的住宅小区15000平方米以上;(二)建安工程量在500万元以上的城市道路、桥梁、管道工程、垃圾处置等市政公用工程;建安工程量在1000万元以上的隧道、轨道交通、堤岸工程、净配水厂、污水处理、城市广场等工程;(三)工程规模未达到上述规定,但在创建筑安全标化方面成绩特别突出的工程。
第七条申报市建筑安全标化工地的工程总承包企业或主承建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一)企业一个周期内(上年度10月1日至本年度9月30日,下同)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工程建设事故;在全国范围内未发生过工程建设事故死亡人数累计3人及以上的;(二)专业承包企业完成建安工程量占该工程总工程量20%以上的,可作为参建单位申报,但1个工地参建单位总数不得超过3家。
印发《浙江省安全评价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安全评价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我省安全评价机构管理,根据《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省局制定了《浙江省安全评价机构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浙江省安全评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的管理,规范安全评价行为,建立公正、公平、竞争有序的安全评价技术服务体系,提高安全评价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促进安全评价机构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浙江省安全评价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安全评价机构、安全评价师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法定安全评价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监部门)对安全评价机构资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对安全评价机构实行资质许可制度。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取得相应安全评价资质,并在资质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未取得安全评价资质的机构,不得从事法定安全评价活动。
第四条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两种。
根据其专业人员构成、技术条件确定各自的业务范围。
安全评价机构业务范围划分标准按照《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以下简称《安评规定》)执行。
甲级资质由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监局)审核,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监总局)审批、颁发证书;乙级资质由设区的市级安监部门审核,省安监局审批、颁发证书。
第五条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区域经济结构和安全评价工作的需要,省安监局对本省安全评价机构的设置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总量控制。
第六条省安监局定期在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布取得甲级、乙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名单、业务范围和机构变更情况等相关信息,并接受社会监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标准版)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标准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标准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安全生产监督工作,保证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的实施,依据《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了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的组织机构、职责分工、工作任务、工作内容、方式和方法。
第三条安全生产监督是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是贯彻电力生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保证公司员工人身和设备财产安全的有效手段。
通过系统的、有组织、有步骤、不同形式的各种监督检查,严格监督安全制度、措施的执行,可以有效地发现各类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达到防患于未然。
第四条公司安全监督的目的是规范公司各级人员的行为,使公司安全管理机制有效运作,促使公司生产、基建、施工等过程的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从而有效的控制以至杜绝事故的发生,确保公司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五条公司自上而下建立并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组织机构和安全生产监督网,形成完整的安全生产监督体系。
第六条各级安全监督人员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职责的同时,要积极探索和推广科学、先进的管理方式和安全生产技术。
第二章安全生产监督关系及监督机构第七条公司各部门(含发电公司,一下略)依据资产和管理关系,实行公司对各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各部门内部实行上级对下级的安全生产监督。
各部门的安全生产除接受公司内部的监督外,还应接受所在地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丽水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等7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丽水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丽水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等7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正文:---------------------------------------------------------------------------------------------------------------------------------------------------- 丽水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丽水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等7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废止的规范性文件不再执行。
市长:卢子跃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丽水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等7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76号)精神,市人民政府对2000年以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转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市人民政府决定,下列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1.《丽水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丽政令第20号);2.《丽水市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办法》(丽政令第36号);3.《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的通知》(丽政办发〔2000〕11号);4.《关于印发丽水市直工业企业创业绿卡制度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丽政办发〔2003〕89号);5.《关于加强丽水市区举办商品展销会管理工作的意见》(丽政办发〔2003〕34号);6.《关于印发丽水市政府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丽政发〔2005〕22号);7.《关于加快科技进步推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决定》(丽政发〔2005〕79号)。
——结束——。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6.21•【字号】丽政办发〔2018〕65号•【施行日期】2018.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丽政办发〔2018〕6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丽水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6月21日丽水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87号)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的重要决策部署,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进一步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工作负总责;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对消防工作具体负责;其他分管负责人在履行分管行业、领域工作职责的同时,具体负责消防安全工作。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和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四条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和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单位)对本单位消防安全负主体责任,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电梯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丽政办发〔2016〕60号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电梯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电梯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丽政办发〔2016〕6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为切实加强电梯安全监管,保障人民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明电〔2015〕11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安全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3〕82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促进安全发展的意见》(丽委发〔2014〕27号)精神,现就加强我市电梯安全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落实电梯安全责任为核心,着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督、乡镇(街道)属地管理、企业(业主)全面负责、社会监督支持的电梯安全多元共管格局,形成监管机制完善、安全措施到位、应急救援及时、矛盾纠纷有效化解的电梯安全保障体系,不断提升我市电梯质量和安全水平,最大程度防止和减少电梯事故和故障的发生。
二、落实电梯安全责任主体电梯使用管理者(指具有电梯管理权利和义务的单位或个人)为电梯安全使用的责任主体,对电梯安全使用负第一责任。
电梯使用管理者按照“谁所有谁负责、谁共有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确定。
电梯由所有权人自行管理的,该电梯所有权人为电梯使用管理者(如所有权人一个以上的,应通过书面协议确定电梯使用管理者);电梯所有权人委托其他管理人管理电梯的,应在电梯管理委托合同中明确双方的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和义务;电梯所有权人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移物业使用权的,应约定电梯使用管理者。
50号令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0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2年3月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骆琳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总局令第5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从事职业卫生检测、评价等技术服务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与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为建设项目提供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为用人单位提供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职业病防护设备设施与防护用品的效果评价等技术服务的机构。
第四条国家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实行资质认可制度。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不得从事职业卫生检测、评价等技术服务。
第五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从高到低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三个等级。
甲级资质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认可及颁发证书。
乙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可及颁发证书,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丙级资质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可及颁发证书,并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进行登记。
第六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区域经济结构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的需要,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总量控制。
第七条取得甲级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可以根据认可的业务范围在全国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和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和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和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安全服务机构)的管理,规范安全生产技术、咨询、管理服务行为,建立公正公平、竞争有序的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的有效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省安全评价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安全评价、检验、检测、咨询、管理、标准化达标评审等活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安全服务机构。
第三条安全服务机构监管坚持培育发展与规范管理并重的原则,鼓励安全服务机构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各种安全生产技术、咨询、管理等服务。
第四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对在本辖区内从事安全生产技术、咨询、管理等服务活动的安全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依- 1 -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实施监督管理,各安全服务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监督、检查。
第五条各安全服务机构应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对安全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技术、咨询、管理等服务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经核查属实的,应急管理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对举报者给予奖励。
第二章安全服务机构管理第六条开展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等安全服务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并在开展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活动时确保资质条件。
第七条开展标准化评审等安全服务机构必须具备国家、省及××市应急管理局认定的资质条件,并在开展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活动时确保资质条件。
第八条开展其他安全生产管理、咨询等安全服务机构或行业社会组织协会,应有相应证照和固定办公场所,不少于3名注册安全工程师。
【安监办法】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安监办法】佛山市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全市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的管理,建立科学、规范、公平、有序的安全生产专业服务市场体系,提高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2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0号)等YYY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是指依法登记设立,提供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标准化评审、帮扶、培训、安全咨询等专业技术服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条在我市从事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活动的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安全监管部门主要通过信息登记、业务管理和诚信考评三个方面对服务机构进行全过程监管。
信息登记是依托安全生产自助管理系统,对服务机构资格能力、人员、业务范围等内容实行信息化管理。
业务管理是对服务机构的服务行为实施监督,使其符合相关YYY和标准规范的要求。
诚信考评是对服务机构的服务规范、服务质量和服务效果等进行量化综合考评,并将考评结果对社会公布。
第五条YYY对服务机构有资质要求的,应取得相应资质,并在有效期和批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YYY未有资质要求的,应严格遵守相关执业标准及规范,自觉接受本市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六条服务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遵循客观公正、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原则,遵守执业准则,恪守职业道德,依法独立开展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活动,并对服务结果、结论等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服务机构应充分发挥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作用,为企业和各级安全监管部门提供准确可靠的专业技术服务。
第二章信息登记第八条在我市开展业务的服务机构,应提供书面登记材料,同时在“佛山市安全生产自助管理系统”(下文简称“自助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登记建档,接受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的信息化管理。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的通知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丽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7.15•【字号】丽政发[2009]51号•【施行日期】2009.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的通知(丽政发〔2009〕5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丽水市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已经市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七月十五日丽水市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及职业病危害,提高企业安全水平,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义务,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危害,并对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坚持安全发展理念,遵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加强安全生产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确保各环节生产安全。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监督管理;乡镇(街道)依法或根据授权对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属地指导和监督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劳动纪律,执行安全生产标准、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自觉接受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依法监管。
丽水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丽水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丽水市地方标准(以下简称“地方标准”)管理,规范地方标准的制定和实施,推进地方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浙江省标准化条例》《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丽水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方标准的制定、组织实施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地方标准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为满足丽水市行政区域内的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需要统一的特殊技术要求,可以在农业(含林业、畜牧业、渔业)、工业、服务业和数字经济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制定地方标准。
地方标准为推荐性标准。
第四条制定地方标准应当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发展需要,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引导产业转型升级,提升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水平,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
地方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并做到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浙江省地方标准之间的协调配套。
严禁利用地方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公平竞争的行为。
第五条丽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承担本市地方标准的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制定地方标准,负责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的编制、立项、审查、编号和批准发布;(二)指导、协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地方标准的组织起草和实施工作;(三)组织对地方标准的实施情况开展评估、复审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市市场监管局委托标准化技术机构负责地方标准的技术审查。
标准化技术机构应为地方标准制订、实施、审查、评估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第七条本市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部门本行业标准化工作:(一)开展标准化研究,建设本行业标准体系;(二)提出地方标准项目立项申请;(三)确定地方标准项目起草单位(以下简称起草单位),督促完成研制任务,做好地方标准合法性审查和征求意见;(四)负责本行业地方标准归口管理工作,负责对地方标准的技术内容进行解释,组织地方标准复审;(五)组织本行业地方标准宣贯、培训、实施,制定相关保障地方标准实施的配套措施,做好实施信息反馈和绩效评估。
浙江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2022 年 7 月 28 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 2022 年 11 月 27 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 2022 年 5 月 28 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松材线虫病防治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 2022 年 7 月 29 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三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 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合用本条例。
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建设工程安全、油气管道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等另有规定的,合用其规定,有关法律、法规未规定的,合用本条例。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标准化运行体系,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与城乡规划相衔接的安全生产规划,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制,保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资金投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应当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重大问题,并依照法律、法规以及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明确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具体任务和职责分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丽水市安全生产专家组管理办法全文

丽水市安全生产专家组管理办法全文丽水市安全生产专家组管理办法全文第一条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全市经济建设稳定发展,保证丽水市安全生产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有效开展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家组是丽水市人民政府组建的一支多专业、跨部门的中高级技术专家队伍,其成员从本市有关机关、大专院校和企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中挑选。
第三条根据安全生产监管工作需要,暂设矿山组(包括采掘、民爆)、化工组、建筑工程组、机电组(包括特种设备)、交通运输、消防组,以后视需要可适当增加。
第四条专家组的主要工作任务是开展安全技术咨询、对企业、设施安全状况及重大事故隐患进行评估、参加事故调查、参加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参加安全技术论文评审,为制定有关安全生产规定、政策提供技术支持。
第五条专家采用聘任制,任期二年。
期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
专家组日常管理和具体任务的委派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
第六条聘任的专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道路;(二)熟悉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三)具有中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或从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多年的机关工作人员,实践经验丰富,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四)坚持科学态度、作风正派、求真务实;(五)身体健康,能胜任相应的工作;(六)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对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岗位退休的同志可适当放宽。
第七条聘任专家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各县(市、区)及市直有关部门、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推荐;(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从推荐名单中提出拟聘专家名单送市直有关部门复核;(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经复核符合条件的'专家进行审查确认并报市人民政府;(四)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并颁发专家聘任书和专家证。
第八条被聘专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一)客观、公正地开展工作,并对委派单位负责;(二)执行委派公务时,应当出示委派单位函件,有权进入有关现场进行工作,调阅与任务有关的文件和技术资料,了解与任务有关的情况;(三)遵守国家法律和专家组工作纪律,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深入调查研究;(四)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保守国家秘密,保守被调查单位的商业秘密。
2023年丽水城市技术管理规定

2023年丽水城市技术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丽水市城市技术管理的水平,保障城市发展的可持续性和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丽水市辖区范围内的城市技术管理活动。
第三条城市技术管理包括城市规划、建设、运营和维护等环节。
第四条城市技术管理应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建设、高效运营、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城市技术管理应注重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提升城市的建设质量和管理效能。
第六条城市技术管理应依法保护知识产权,鼓励创新,促进城市技术的发展和应用。
第七条城市技术管理应注重生态环境保护,推动绿色低碳发展,提升城市的宜居性。
第八条城市技术管理应注重社会公益,提供良好的公共服务,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第二章城市规划管理第九条城市规划管理应依据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划,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第十条城市总体规划应注重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经济、社会、环境等因素,合理规划城市用地、交通、生态空间等。
第十一条城市详细规划应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细化城市功能区划,明确用地用途和建设指标。
第十二条城市规划管理应加强对建设项目的审查和监督,确保项目符合规划要求。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涉及城市规划管理的,应按照规定进行评估和审批。
第三章建设管理第十四条建设管理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确保建设质量和安全。
第十五条建设项目应进行设计评审,确定合理的建设方案和施工计划。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实力,按照规定进行施工,并进行监督和检验。
第十七条完工后的建设项目应进行验收,符合规定要求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涉及土地使用、环保、安全等方面的,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申报和审批。
第十九条城市建设项目应注重节能减排,推广使用绿色建材和新能源设备。
第四章运营管理第二十条城市运营管理应建立健全相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
第二十一条城市公共设施的运营管理应注重安全、便利、舒适和绿色环保。
第二十二条城市公共交通的运营管理应做好线路规划、车辆调度、乘客服务等工作。
丽水城市技术管理规定

丽水城市技术管理规定
是指用于管理丽水城市的技术和信息技术资源的一系列规定。
该规定旨在确保技术管理的安全、有效和可持续性,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以下是可能包括的丽水城市技术管理规定的一些主要方面:
1. 技术规划和发展:制定城市技术规划,明确技术发展的目标、战略和优先事项,确保技术的长期发展与城市的发展目标相适应。
2. 技术采购和合同管理:制定技术采购程序和合同管理规定,确保技术设备和服务的采购程序公开、公正、透明,并合理控制采购成本和风险。
3. 数据和信息管理:确立数据和信息管理的标准和流程,包括数据收集、存储、处理、共享和保护,以提高数据的质量、可靠性和可用性。
4. 信息安全管理:建立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包括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城市敏感信息和技术基础设施的安全。
5. 技术运维和支持:规定城市技术设施的运维和支持要求,包括设备维护、故障处理、用户支持等,保障技术设施的正常运行。
6. 技术培训和人员管理:制定技术培训计划和人员管理规定,提升员工的技术能力和专业水平,确保城市技术管理人员能够胜任其工作。
7. 技术评估和监督:建立技术评估和监督机制,定期评估技术管理的效果和运行情况,及时纠正问题和改进管理措施。
以上只是丽水城市技术管理规定可能包括的一些方面,实际的规定内容可能会根据丽水市的具体情况和需求而有所不同。
安全评价和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安全评价与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加强安全评价与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以下简称评价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安全评价、检测检验从业行为,依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县级以上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评价检测机构监督管理的部门,对从事法定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的评价检测机构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海洋石油天然气开采的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及发证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另行制定。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对评价检测机构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三条(监管职责)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制定评价检测机构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指导对评价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建立评价检测机构信息查询系统。
省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评价检测机构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评价检测机构资质认可和管理工作.省级以下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评价检测机构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以下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在本行政区域从事法定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的评价检测机构实施日常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第四条(服务原则)承担法定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的评价检测机构应当具备本办法规定的资质条件,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遵循客观公正、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原则和执业准则,独立开展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注:依据《安全生产法》第13条、第69条)第五条(行业自律)国家支持成立安全评价与检测检验技术服务行业组织,鼓励行业组织建立评价检测机构信用评定制度,健全技术服务能力评定体系,完善技术仲裁工作机制,加强行业自律,维护行业秩序,规范执业行为。
(注:依据《安全生产法》第12条)第二章资质认可条件与程序第六条(资质条件)承担法定安全评价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固定资产1000万元以上.(二)工作场所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其中,档案室100平方米以上,设施、设备、软件等技术支撑条件满足工作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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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航星电机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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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恒富车厢制造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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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天茂阀门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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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温和木制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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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博峰铜业有限公司
四、丽水市云海Hale Waihona Puke 能培训有限公司服务企业名单1
浙江拳拳电机设备有限公司
2
丽水麦克轴承有限公司
3
丽水市正翔笔业有限公司
4
丽水市宏志制笔有限公司
5
丽水市安盛木制品有限公司
6
丽水市美林格家具有限公司
7
丽水市轶坤轴承有限公司
五、丽水市括苍职业安全技术培训中心服务企业名单
1
浙江斯科阀门有限公司
2
丽水市天力轴承制造有限公司
3
丽水市老竹铸造厂
4
丽水浙星酒业有限公司
5
丽水市鹏程花岗岩加工厂
6
浙江坤湧兴阀门有限公司
7
浙江不知慢运动服饰有限公司
8
丽水金达家私有限公司
9
浙江四强轴承制造有限公司
10
浙江恒诺阀门制造有限公司
附件3:
在莲都的安全生产中介机构服务企业清单
一、丽水市安建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服务企业名单
1
丽水市根连化学品经营部
2
浙江申华水泥有限公司
3
丽水市瑞宏阀门制造有限公司
二、丽水市金安安全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服务企业名单
1
丽水市宏大化学用料有限公司
2
丽水市鼎佳化工有限公司
3
丽水市顺达石化有限公司环北路加油站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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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鼎盛金属工程有限公司
39
丽水昌鑫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40
丽水市诚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41
丽水澳德门业有限公司
三、丽水市翔安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服务企业名单
1
丽水宾迪实业有限公司
2
浙江东沃自控阀门有限公司
3
丽水市迦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4
浙江力创阀门制造有限公司
5
浙江良茂阀门有限公司
6
丽水中驰轴承制造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