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办法】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标准版)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标准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标准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安全生产监督工作,保证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的实施,依据《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了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的组织机构、职责分工、工作任务、工作内容、方式和方法。
第三条安全生产监督是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是贯彻电力生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保证公司员工人身和设备财产安全的有效手段。
通过系统的、有组织、有步骤、不同形式的各种监督检查,严格监督安全制度、措施的执行,可以有效地发现各类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达到防患于未然。
第四条公司安全监督的目的是规范公司各级人员的行为,使公司安全管理机制有效运作,促使公司生产、基建、施工等过程的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从而有效的控制以至杜绝事故的发生,确保公司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五条公司自上而下建立并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组织机构和安全生产监督网,形成完整的安全生产监督体系。
第六条各级安全监督人员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职责的同时,要积极探索和推广科学、先进的管理方式和安全生产技术。
第二章安全生产监督关系及监督机构第七条公司各部门(含发电公司,一下略)依据资产和管理关系,实行公司对各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各部门内部实行上级对下级的安全生产监督。
各部门的安全生产除接受公司内部的监督外,还应接受所在地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丙级资质认可条件及技术评审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丙级资质认可条件及技术评审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07.18•【文号】安监总厅安健[2013]112号•【施行日期】2013.07.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丙级资质认可条件及技术评审项目和标准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3〕1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等规定,为规范有序地做好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丙级资质(以下简称丙级资质)认可工作,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丙级资质认可条件、技术评审项目和判定标准,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职责,科学合理规划丙级机构布局丙级资质认可工作由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统一组织,设区的市级安全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地市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先规划,后发展”的原则,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丙级机构发展规划,坚持做到“三个结合”:一是要与现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布局相结合,现有机构(包括甲级、乙级及检测资质机构,下同)分布数量较多的地市,要严格控制丙级机构的发展数量,现有机构数量在5家以上(含5家)的地市,新发展丙级机构数量不超过1家;现有机构数量较少的地市,可优先发展丙级机构。
二是要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换发工作相结合,未完成换证工作的省份暂不开展丙级资质认可,鼓励已换证但未达到新标准要求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申请丙级资质,原职业卫生检测机构和原职业卫生评价乙级机构自愿放弃乙级资质、申请丙级资质的,可不列入规划控制指标范围内。
三是要与本地区的职业病危害特征、主要行业分XXX实际工作需要相结合,因地、因时制宜地做好丙级机构的规划布局。
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专家组管理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专家组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6.02.04•【字号】皖安监规〔2016〕15号•【施行日期】2016.0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专家组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市、省直管县安全监管局:为认真贯彻执行《安徽省安全生产专家组管理办法》(皖安监规〔2014 〕151号),充分发挥安全生产专家的技术服务支撑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专家组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专家组成员信息管理各市安全监管局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专家组成员信息档案,加强专家组成员信息采集和管理,加快运用信息化手段,动态记录专家组成员的基本信息、工作经历、学术成果、参与安全生产相关工作,以及完成任务情况,并及时进行更新、完善。
要明确责任,落实专人负责专家组成员的信息采集、联络服务、工作委派、业绩统计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二、规范专家组成员工作委派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在开展安全生产检查、事故调查,以及其他需专家提供技术支撑的工作时,应根据工作任务的需要,从本级或上级安全生产专家组中,随机选择具有相应专业能力的专家参加。
要进一步规范专家组成员的工作委派方式,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提高全体成员接受工作委派的覆盖面,不得长期指派个别专家参与执法检查、项目评审等工作。
委派专家工作任务时,委派部门填写《委派专家工作任务单》(附件1,情况紧急时,随后应及时补填)。
三、强化专家组成员业绩考核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专家组成员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了解掌握专家成员的工作表现,对认真履行委派工作职责、坚持原则、作风正派,专业能力强的专家予以表彰,对不能承担安全监管工作委派、在执行工作任务中出具显失公平的意见结论,或以省安全生产专家的名义从事不正当活动等情形的要予以解聘,并依法追究责任。
中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和煤矿安全监察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
中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和煤矿安全监察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08.07•【文号】安监总党字[2005]19号•【施行日期】2005.08.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中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和煤矿安全监察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安监总党字[2005]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党组、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党组,各直属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党委(总支、支部):为适应新形势下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更好地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煤矿安全监察职责,促进全国安全生产状况的好转,根据全国人大《安全生产法》执法检查中提出的要求和国务院关于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煤矿安全监察(以下一并简称监管监察)队伍建设提出以下意见:一、提高认识,明确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1.充分认识加强队伍建设的重要性。
监管监察队伍组建以来,广大监管监察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为推动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好转做出了艰苦努力,取得了明显成效。
总体上看,这支队伍的主流是好的。
但是面对新形势、新任务,还存在着不够适应的状况,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监管不扎实、执法不严格、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等现象,个别的甚至存在违纪、腐败问题。
因此,加强队伍建设已成为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监管监察系统各级领导班子必须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队伍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队伍建设各项工作切实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2.指导思想。
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队伍,贯彻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适应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以加强思想政治建设为保证,以提高行政执法能力为重点,强化基础,健全制度,创新机制,优化结构,增进活力,提高队伍整体素质,为加强监管监察工作提供可靠的组织保障。
广东省安全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机构监管的通知
广东省安全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机构监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6.10.19•【字号】粤安监管一〔2016〕29号•【施行日期】2016.10.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广东省安全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机构监管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监管局,顺德区安全监管局,各有关单位:近年来,通过积极培育,我省设立了一批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机构,这些机构积极参与政府监管部门安全生产许可项目的检测与评价、法规标准制修订、执法检查、隐患排查治理等工作,为监管部门科学决策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撑。
但是近年来省内外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教训及我省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有些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机构法制意识淡薄,内部管理混乱,评价报告质量不高,技术人员责任心不强,有的出于利益驱使,出具与实际情况不符或具有重大错漏的报告甚至虚假报告,对企业安全生产带来严重隐患。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统称“技术服务机构”)监管,现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强化属地监管,加强执法检查(一)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明确监管职责,将辖区内技术服务机构的执法检查纳入年度执法计划,使执法检查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对技术服务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始终保持高压态势。
一是要坚决打击超出资质范围揽业务、不到现场评审、冒名签字、编造虚假报告、转借资格资质证书、转包业务等违法违规和通过超低价恶性竞争扰乱市场的行为,坚决查处用人单位干预技术服务的不当行为。
二是在实施安全生产许可工作中,要严把检测、评价报告质量关,加大对评价报告的复审力度,对不合要求、存在疑点的评价报告要一查到底。
三是在日常监管工作中,要按照“双随机”抽查方法对检测、评价报告质量进行抽查,严厉打击拼凑、抄袭、编造评价报告,对错漏、虚假评价报告要依法严肃查处。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注册安全工程师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注册安全工程师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7.11.02•【文号】安监总人事〔2017〕118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注册安全工程师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人事〔2017〕1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各中央企业: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要求,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完善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经商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将《注册安全工程师分类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17年11月2日注册安全工程师分类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健全完善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制定、指导、监督和检查实施,统筹规划注册安全工程师专业分类。
第三条注册安全工程师专业类别划分为:煤矿安全、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化工安全、金属冶炼安全、建筑施工安全、道路运输安全、其他安全(不包括消防安全)。
如需另行增设专业类别,由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共同确定。
第四条注册安全工程师级别设置为:高级、中级、初级(助理)。
第五条注册安全工程师按照专业类别进行注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或其授权的机构为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的注册管理机构。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等11件规章的决定(2013)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等11件规章的决定(2013)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08.29•【文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3号•【施行日期】2013.08.29•【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3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等11件规章的决定》已经2013年8月1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杨栋梁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等11件规章的决定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中取消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认可的规定,加强对安全培训活动的事中和事后监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等11件规章作出如下修改:一、删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可以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二、将《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五项修改为:“负责海洋石油生产设施发证检验、专业设备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和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的资质审查”。
第三十三条修改为:“承担海洋石油生产设施发证检验、专业设备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和安全咨询的中介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
”三、将《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继续教育应当由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承担。
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安全标准化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安全标准化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06.04•【字号】渝安监发[2014]29号•【施行日期】2014.06.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安全标准化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渝安监发〔2014〕29号)各区县(自治县)安监局,局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有关单位:为规范安全标准化技术服务机构从业行为,加强安全标准化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提高企业安全标准化工作质量,进一步发挥安全技术服务机构在事故预防中的技术支撑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和《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安监总局第22号令)等有关规定,制定了《重庆市安全标准化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并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登记(渝文审〔2014〕40号),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4年6月4日重庆市安全标准化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暂行)第一条为加强安全标准化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规范安全标准化技术服务机构从业行为,提高企业安全标准化工作质量,建立公正、公平、竞争、有序的安全技术服务体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和《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安监总局第22号令)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安全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为企业安全标准化创建提供技术与咨询服务的法人单位。
第三条在重庆市内从事安全标准化技术服务工作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标准化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
广东省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送审稿)
附件1:广东省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安全评价机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统称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促进中介服务机构依法依规从业,实现行业自律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广东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介服务机构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从业行为及对其的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规章等对中介服务机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承担评价、检测检验的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做出的评价、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注:引用《安全生产法》的第六十二条)。
未取得国家规定资质的,不得从事检测、评价等技术服务(注:根据《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2号)的第三条、《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的第三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的第四条制定)。
第三条中介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工作遵循政府监管、行业自律、机构自主和社会监督的原则。
根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将省级以下审批权限的中介服务机构(乙级和丙级)资质认定职能转移给符合条件的社会主体(以下简称承接主体)承接,实行行业自律管理。
第四条省级安全监管部门指导、协调、监督全省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地级以上市安全监管部门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指导、协调、监督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业的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省、市两级安全监管部门根据签订的政府职能转移协议,监督指导、考核评估承接主体履行承接职能的情况。
承接主体根据签订的政府职能转移协议,承担中介服务机构(乙级和丙级)资质认定和相应中介服务机构从业行为的日常管理,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和管理制度。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评价、检测检验的中介服务机构应自觉接受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管,乙级和丙级资质中介服务机构应同时接受承接主体的管理。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中介服务机构和承接主体、安全监管部门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国家安监总局 第23号令
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近年来,全国生产安全事故逐年下降,安全生产状况总体稳定、趋于好转,但形势依然十分严峻,事故总量仍然很大,非法违法生产现象严重,重特大事故多发频发,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暴露出一些企业重生产轻安全、安全管理薄弱、主体责任不落实,一些地方和部门安全监管不到位等突出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全面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1、工作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切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把经济发展建立在安全生产有可靠保障的基础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安全标准,提高企业技术水平,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坚持依法依规生产经营,切实加强安全监管,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促进我国安全生产形势实现根本好转。
2、主要任务。
以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等行业(领域)为重点,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要通过更加严格的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采取更加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政策措施,集中整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要尽快建成完善的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在高危行业强制推行一批安全适用的技术装备和防护设施,最大程度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要建立更加完善的技术标准体系,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技术装备全面达到国家和行业标准,实现我国安全生产技术水平的提高;要进一步调整产业结构,积极推进重点行业的企业重组和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彻底淘汰安全性能低下、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产能;以更加有力的政策引导,形成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二、严格企业安全管理3、进一步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
企业要健全完善严格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坚持不安全不生产。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指导意见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8.20•【文号】安监总办[2010]139号•【施行日期】2010.08.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指导意见(安监总办〔2010〕1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各中央企业:近年来,随着企业安全生产保障能力不断增强,生产安全事故逐年减少,全国安全生产状况总体稳定、趋于好转。
但是,一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管理机构不健全、管理制度不完善、基础工作不扎实、安全管理不到位等问题仍然比较突出,生产安全事故总量仍然很大,重特大事故多发频发,安全生产形势依然十分严峻。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实现全国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理念,指导督促企业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大安全基础投入,加强教育培训,推进企业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安全管理,全面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夯实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提升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水平,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为实现安全生产提供基础保障。
二、健全和完善责任体系(一)落实企业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法定代表人要依法确保安全投入、管理、装备、培训等措施落实到位,确保企业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
(二)明确企业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一、二级安全培训机构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一、二级安全培训机构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文号】安监总培训[2007]226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一、二级安全培训机构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培训〔2007〕2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为规范安全培训机构审批、考核和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培训质量,根据《行政许可法》及《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局令第20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加强对安全生产中介活动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安监总办字〔2005〕98号)等有关规定,组织制定了《一级安全培训机构认定标准》和《二级安全培训机构认定标准》。
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安全培训机构审批、考核和管理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总体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按照《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的要求,在注册资金、教学设施和师资队伍等方面,严格准入,不得擅自降低标准和条件。
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每年4月份集中受理一、二级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申请,统一安排评估验收工作。
一、二级安全培训机构按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石油天然气、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非高危行业等范围申报,由所在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结合本地区安全培训机构布局和需要,初审并签署意见后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人事培训司。
凡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一律不予受理,并且一年内不再受理其资质申请。
三、对于已受理申请的机构,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不少于3人的专家组,按照初次认定指标进行现场评估。
初次认定满分为100分,满足必备条件且得分80分以上者,现场评估合格。
四、已经取得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名称发生变更的,必须在变更发生一个月内到原发证部门备案,换发资质证书;培训范围变更、机构合并或者分立的,必须重新申请资质;停业、破产或其他原因终止业务的,注销资质。
《安全生产服务机构社会化服务自律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服务机构社会化服务自律管理办法》办法发布时间:xx-04-11一、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服务机构监管,规范安全生产服务机构从业行为,提高安全生产服务机构工作水平和服务质量,促进我市安全生产服务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依照《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及市相关文件精神,特制订实施办法。
第二条在金华市区域内从事安全技术服务活动的安全生产服务机构(安全托管及安全标准化咨询服务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服务工作应坚持诚信为先、质量第一的原则,以解决客户问题为目标,强化和落实安全生产服务机构的服务主体责任,建立服务机构负责、专业委自律、接受安监部门监管的机制。
第四条安全生产服务机构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自我管理,建立内部的责任制和管理制度,不断强化团队学习,提高业务水平,确保服务质量。
第五条安全生产服务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对本机构的服务质量负责。
第六条本协会设立安全生产服务机构专业委员会,着力为中介机构营造一个公平、公正,健康有序发展的环境。
通过争取政府政策支持,嫁接各种资源,持续提升中介机构团队学习能力,优化管理,从而更好的服务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打造金华市“安全托管”服务品牌。
第七条安全生产服务机构专业委员会坚持权威性、独立性、自主性、约束性、可操作性原则。
专业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
专业委员会负有下列职责:1.协调“安全托管”过程中的相关事项;2.收集政府、机构、企业问题反馈,组织人员研讨并确立问题解决方案;3.组织社会化服务业务知识的学习培训,研讨与讲座,提升服务水平;4.组织召开安全生产服务机构工作例会;5.做好机构与上级安监部门之间桥梁与纽带,上情下达;6.对各机构的服务工作质量进行抽查、考核。
通过定期抽查样本,监督考核,推动机构服务按照既定模式运行。
7.评比先进安全生产服务机构,并向政府和社会推荐优质服务的安全生产服务机构。
二、服务机构第八条安全生产服务机构,应具备相应安全生产管理及技术服务能力,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办公设施和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第九条安全生产服务机构,应自觉加强内部管理,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建有托管程序文件、托管企业档案、托管辅导人员档案等文档资料;第十条安全生产服务机构技术服务人员,应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文凭,或高中文凭从事五年以上安全管理工作,具备相应安全生产业务咨询和服务能力;第十一条提高自身业务水平。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安全生产文件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安全生产文件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8.02.12
•【文号】安监总政法〔2018〕28号
•【施行日期】2018.02.1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安全生产文件的通知
安监总政法〔2018〕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和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决策部署,维护法令统一,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对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部门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商有关部委和单位,并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对193件安全生产文件宣布失效,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1.宣布失效的安全生产文件目录(2014年)
2.宣布失效的安全生产文件目录(2015年)
3.宣布失效的安全生产文件目录(2016年)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2018年2月12日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4.14•【文号】安监总厅安健[2014]39号•【施行日期】2014.04.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4〕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为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从业行为,提高服务水平,保证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等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研究制定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2014年4月14日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第一条为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技术服务机构)从业行为,提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水平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行为准则:(一)坚持遵纪守法,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职业卫生法律法规,依法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并自觉接受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二)坚持社会效益第一,强化社会责任,做好职业卫生技术支撑,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权益;(三)坚持诚实守信原则,确保技术结论科学、客观、真实,对出具的职业卫生技术报告承担法律责任;(四)坚持优质服务理念,强化服务意识,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能力和水平;(五)坚持公平竞争的市场规则,自觉维护行业形象和信誉,落实行业自律的要求;(六)坚持廉洁从业,恪守职业道德,承担保密义务,自觉抵制不正之风。
甘肃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甘肃省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甘肃省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08.09•【字号】甘安监规划〔2017〕159号•【施行日期】2017.08.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正文甘肃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甘肃省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甘安监规划〔2017〕159号各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机关各处室、有关直属单位:《甘肃省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审定,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7年8月9日甘肃省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技术服务活动,各级安监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的技术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遵循依法行政、属地监管、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违法必究的原则,依法对技术服务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循合法、独立、客观、科学、公正、诚信的原则,恪守执业规则和职业道德,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依法独立开展技术服务活动,并对其行为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章资质管理第五条申请甲级资质证书的,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审批。
安监局服务管理制度
安监局服务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促进全社会安全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服务宗旨安监局服务管理制度的宗旨是:规范服务,确保安全生产,不断提高服务水平,促进安全生产事业的健康发展。
三、服务内容安监局服务管理制度的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 安全生产督导服务:定期对辖区内企业、机构进行督导,及时发现存在的安全生产隐患,积极指导整改,确保安全生产。
2. 安全生产技术支持服务:为企业提供安全生产技术支持,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和安全生产技术咨询服务。
3. 事故调查处理服务:对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及时追究责任,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4. 安全宣传教育服务:组织安全宣传活动,提高广大市民的安全意识,推动安全文明建设。
5. 安全检查评估服务:对企业、机构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检查评估,及时提出改进建议,帮助企业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6. 其他相关服务:根据实际需要,提供其他相关的安全生产服务。
四、服务流程1. 安全生产督导服务流程:(1)收集企业基本信息,建立档案;(2)进行现场勘察,发现安全隐患;(3)制定整改方案,跟踪整改进展;(4)出具督导报告,及时通报上级安监局;(5)定期复查,确保安全隐患得到有效整改。
2. 安全生产技术支持服务流程:(1)收集企业需求,制定技术支持计划;(2)组织安全生产培训或技术咨询;(3)参与制定企业安全管理制度;(4)评估技术支持效果,及时调整服务方向。
3. 事故调查处理服务流程:(1)接到事故报告,立即启动调查程序;(2)现场勘察,收集证据;(3)召集事故调查组,分析事故原因;(4)制定责任追究方案,落实整改措施;(5)出具事故调查报告,通报上级安监局。
4. 安全宣传教育服务流程:(1)确定宣传主题和时间安排;(2)选择合适的宣传形式,如讲座、展览等;(3)发布宣传资料,广泛传播;(4)开展宣传活动,提升公众安全意识。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4号-2012年3月1日施行)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制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该《办法》经2011年12月3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2年1月1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公布。
《办法》分总则、安全培训机构、安全培训、安全培训的考核、安全培训的发证、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8章52条,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2004年12月28日公布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20号)予以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新修订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3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12月28日公布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骆琳二○一二年一月十九日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简称安全培训)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对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前款所称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是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从事安全监管监察、行政执法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和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是指从事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人员等。
安全技术服务机构内部管理制度
安全技术服务机构内部管理制度
安全技术服务机构的内部管理制度是确保机构内部运作顺利、安全高效的重要一环。
这一制度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组织架构,内部管理制度首先涉及到机构的组织架构,包括各部门的设置、职责分工、人员配备等,以便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责关系。
2. 人员管理,内部管理制度还包括人员管理方面,包括招聘、培训、考核、激励、晋升等,以确保机构内部人员的稳定性和工作积极性。
3. 制度规范,机构内部管理制度还应包括各项制度规范,如考勤制度、奖惩制度、保密制度、安全生产制度等,以规范员工的行为,保障机构的正常运作。
4. 信息安全,针对安全技术服务机构的特点,内部管理制度还应包括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客户数据和机构内部信息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5. 内部监督,内部管理制度还需要包括内部监督机制,包括内
部审计、监督检查等,以确保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总的来说,安全技术服务机构的内部管理制度应当全面、严密,以确保机构内部的秩序井然,有效提高工作效率和安全保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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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办法】佛山市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机构管理
办法
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
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全市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的管理,建立科学、规范、公平、有序的安全生产专业服务市场体系,提高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2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0号)等YYY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是指依法登记设立,提供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标准化评审、帮扶、培训、安全咨询等专业技术服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条在我市从事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活动的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安全监管部门主要通过信息登记、业务管理和诚信考评三个方面对服务机构进行全过程监管。
信息登记是依托安全生产自助管理系统,对服务机构资格能力、人员、业务范围等内容实行信息化管理。
业务管理是对服务机构的服务行为实施监督,使其符合相关YYY和标准规范的要求。
诚信考评是对服务机构的服务规范、服务质量和服务效果等进行量化综合考评,并将考评结果对社会公布。
第五条YYY对服务机构有资质要求的,应取得相应资质,并在有效期和批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YYY未有资质要求的,应严格遵守相关执业标准及规范,自觉接受本市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六条服务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遵循客观公正、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原则,遵守执业准则,恪守职业道德,依法独立开展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活动,并对服务结果、结论等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服务机构应充分发挥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作用,为企业和各级安全监管部门提供准确可靠的专业技术服务。
第二章信息登记
第八条在我市开展业务的服务机构,应提供书面登记材料,同时在“佛山市安全生产自助管理系统”(下文简称“自助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登记建档,接受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的信息化管理。
第九条信息登记包括“书面登记”、“网上登记”两项内容。
“书面登记”是指在本市开展业务的服务机构按市安全监管局具体要求提供相应书面材料进行登记。
“网上登记”是指服务机构通过“佛山市自助管理系统”进行信息登记,按要求如实填报基本信息、业务信息以及相应佐证材料。
市安全监管局定期通过门户网站对按要求完成信息登记的服务机构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应定期对服务机构网上登记的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