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讲述案例
合同法的相关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合同法作为我国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规范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以下是几个典型的合同法相关法律案例,通过分析这些案例,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二、案例一:买卖合同纠纷案情简介: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钢材,总价款为100万元,交货期为一个月。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支付了50万元定金。
然而,乙公司因原材料价格上涨,导致生产成本增加,遂提出与甲公司协商变更合同内容。
甲公司不同意,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内容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订立时的约定履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本案中,甲乙双方对合同内容存在争议,但未能在合同订立时明确约定。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应当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经审理,法院判决乙公司按照原合同约定交付钢材,并承担因原材料价格上涨造成的损失。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合同变更问题。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内容有争议的,应当首先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本案中,乙公司提出变更合同内容,但未能在合同订立时明确约定,因此法院判决乙公司按照原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三、案例二:租赁合同纠纷案情简介:丙公司将一栋办公楼出租给丁公司,双方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五年,租金为每年50万元。
合同签订后,丁公司支付了第一年的租金。
然而,由于丁公司经营不善,无力支付后续租金。
丙公司多次催要无果,遂将丁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
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本案中,丁公司未按照约定支付租金,已构成违约。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丙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丁公司赔偿损失。
法律案例__合同法(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XX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于2018年5月1日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约定由乙方负责甲方开发的某住宅小区的建设工程,合同总价为人民币5000万元。
合同约定工期为一年,自2018年5月2日起至2019年5月1日止。
合同中还约定了工程款的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2018年6月1日,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开始进场施工。
在施工过程中,由于甲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提供施工图纸和场地,导致乙方施工进度严重滞后。
至2019年3月1日,工程仅完成总工程量的40%。
此时,乙方向甲方提出停工,并提出要求甲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和违约金。
甲方认为,乙方施工进度滞后是由于其自身原因造成的,不同意支付工程进度款和违约金。
双方协商不成,乙方遂于2019年4月1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 乙方是否构成违约,甲方是否有权拒绝支付工程进度款和违约金?2. 甲方是否应承担因延误工期给乙方造成的损失?3. 乙方是否应承担因延误工期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三、法院审理1. 关于乙方是否构成违约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在本案中,甲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提供施工图纸和场地,导致乙方施工进度严重滞后,已经构成违约。
2. 关于甲方是否应承担因延误工期给乙方造成的损失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由于甲方违约导致乙方施工进度滞后,甲方应承担因延误工期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工期延误损失、窝工损失、材料价格上涨损失等。
3. 关于乙方是否应承担因延误工期给甲方造成的损失法院认为,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存在一定的过错,未能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完成工程,导致工程进度滞后。
法律讲堂关于合同法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合同法作为我国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规范了市场经济中的各种合同关系。
合同法的实施,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保护交易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通过几个具体的合同法案例,对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解读,以期为法律学习者提供参考。
二、案例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情简介:甲与乙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将其名下的一套房产以100万元的价格卖给乙。
合同中约定,乙应在签订合同后5日内支付定金10万元,剩余房款在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支付。
然而,在乙支付定金后,甲以房价上涨为由,拒绝履行合同。
乙遂将甲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乙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甲以房价上涨为由拒绝履行合同,构成违约。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此,法院判决甲继续履行合同,将房屋过户给乙。
案例分析:本案例涉及合同履行问题。
根据《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甲在签订合同后,无权以房价上涨为由拒绝履行合同。
乙作为守约方,有权要求甲继续履行合同。
三、案例二:劳动合同纠纷案情简介:丙与丁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约定丙在丁公司担任经理,月薪为1万元。
合同中约定,丙在试用期内月薪为8000元。
试用期满后,丁公司以丙工作能力不足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丙不服,认为丁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遂将丁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丙与丁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本案中,丙在试用期内月薪为8000元,不符合法律规定。
丁公司以丙工作能力不足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因此,法院判决丁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丁公司支付给丙赔偿金。
案例分析:本案例涉及劳动合同解除问题。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符合法定条件。
合同法的案例法律讲堂(3篇)
第1篇一、引言合同法是调整民事主体之间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保障交易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以实际案例为切入点,深入剖析合同法中的相关问题,为读者提供一份实用的法律讲堂。
二、案例一:违约责任案情简介: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供应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约定,甲公司应在合同签订后10日内将货物送达乙公司。
然而,甲公司未能按期履行合同,导致乙公司遭受损失。
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分析:根据《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甲公司未能按期履行合同,构成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
处理结果:经法院审理,判决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违约金20万元,并承担乙公司因违约所造成的其他损失。
三、案例二:合同解除案情简介: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约定丙公司将一处房屋租赁给丁公司使用,租赁期限为5年。
合同签订后,丁公司在租赁期间发现,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影响正常使用。
丁公司要求解除合同,但丙公司拒绝。
法律分析:根据《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案中,丁公司因房屋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符合合同解除的条件。
处理结果:经法院审理,判决解除丙公司与丁公司之间的租赁合同,并要求丙公司退还丁公司已支付的租金。
四、案例三:合同效力案情简介:戊公司与己公司签订了一份技术转让合同,约定戊公司将一项技术许可给己公司使用。
合同签订后,戊公司发现己公司不具备使用该技术的条件,且未经戊公司同意擅自转让给第三方。
有关合同法的案例最新7篇
有关合同法的案例最新7篇劳动合同法案例篇一一、年底,“北大假博士”刘志刚(曾用名刘育豪)伪造了北大的本科、硕士、博士学历,应聘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以下简称郑州航院)教师职位,该学院信以为真,即与刘志刚商谈招聘事宜。
为了能让刘志刚毕业后到学院工作,郑州航院决定让其毕业前即可上班。
12月份,刘志刚到郑州航院上班,学院按博士生待遇支付给刘志刚4万元安家费,三个月工资6000元,并分配120平方米住房一套。
刘志刚上班后,多次以自己是北大博士为由,要求提高待遇,不断和学院提出需要配置电脑、打印机和科研启动资金等要求。
郑州航院经向北京大学查询,发现刘志刚北大博士是假的。
问:1、该劳动合同是否有效?答:无效,根据《劳动法》第十八条规定,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
对于“欺诈”劳动部解释为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当事人虚假的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的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
无论是用人单位欺诈劳动者还是劳动者欺诈用人单位,都会导致合同无效。
本案中刘志刚的行为无疑符合欺诈的特征。
他与郑州航院的劳动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
2、劳动合同法中是如何规定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的?合同法案例分析题篇二第一章因劳动合同的签订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例一:单位发出offer后是否可以反悔季某是成都某公司的技术总监,北京一家公司招聘技术副总裁,季某经过网上视屏面试,北京这家公司正式向季某发出offer,通知其国庆后即来北京上班报到。
季某为此很高兴,请亲朋好友多次聚会,花费上万元。
国庆后季某刚到北京,公司就通知其撤回offer,原因是该职位已经有更合适的人员。
季某大为光火,向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北京公司履行与自己的劳动合同。
本人观点:北京这家公司的做法非常不妥,有违诚信的市场原则,但是从劳动法角度,季某的主张不会得到支持。
单位发出offer,应视为要约邀请,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还没有建立。
Offer不等于劳动合同,这一点是确定无疑的。
法律案例合同法(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于2019年1月1日签订了一份《产品供应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供应一批产品,产品总价为100万元,甲方应在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将产品交付给乙方。
乙方应在收到产品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货款。
合同还约定,如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乙方损失,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019年1月10日,甲方将产品交付给乙方。
乙方在验收产品时发现,部分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经协商,双方同意由甲方负责更换。
2019年1月20日,甲方更换了存在质量问题的产品。
然而,在更换过程中,乙方发现甲方更换的产品仍存在质量问题,经多次协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2019年2月10日,乙方将甲方诉至法院,要求甲方承担更换产品的费用、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以及违约金等共计20万元。
二、争议焦点1. 甲方是否应当承担更换产品的费用?2. 甲方是否应当承担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3. 甲方是否应当支付违约金?三、法院审理1. 甲方是否应当承担更换产品的费用?法院认为,根据《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甲方在更换产品过程中,未能保证更换产品的质量,导致乙方再次遭受损失。
因此,甲方应当承担更换产品的费用。
2. 甲方是否应当承担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法院认为,根据《合同法》第11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在本案中,甲方提供的部分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导致乙方遭受损失。
因此,甲方应当承担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
3. 甲方是否应当支付违约金?法院认为,根据《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
违约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在本案中,双方在合同中未约定违约金。
关于合同法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被告: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5月1日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被告承包原告开发的一栋住宅楼的建设工程。
合同约定工程总价为人民币1亿元,工期为18个月。
合同还约定了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合同签订后,被告按照约定开始施工。
然而,在施工过程中,由于被告施工质量问题,导致工程进度严重滞后。
至2020年1月,工程仅完成60%。
在此期间,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解决工程进度问题,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诿,拒绝整改。
2020年2月,原告以被告严重违约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二、争议焦点1. 被告是否构成严重违约?2. 原告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的主张是否成立?三、法院判决1. 关于被告是否构成严重违约:法院认为,根据《合同法》第八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被告在施工过程中,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质量要求完成工程,已构成严重违约。
2.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的主张:(1)关于继续履行合同:法院认为,虽然被告存在严重违约行为,但考虑到工程已完成部分工程量,且继续履行合同对原告有利,故判决被告继续履行合同。
(2)关于支付违约金:法院认为,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被告的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了损失,故判决被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0万元。
(3)关于赔偿损失:法院认为,被告的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实际损失,故判决被告赔偿原告人民币1000万元。
四、法律依据1. 《合同法》第八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2.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法律案例_合同法(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甲(以下简称“甲方”)与被告乙(以下简称“乙方”)于2019年6月1日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甲方将其位于某市某区的房屋出租给乙方,租赁期限为三年,自2019年6月1日起至2022年5月31日止。
租金为每月人民币8000元,乙方需于每月1日前支付当月租金。
合同还约定,租赁期满后,乙方有优先续租权,且租金可协商调整。
合同签订后,乙方按约支付了前五个月的租金。
然而,自2019年11月起,乙方以经济困难为由,未再支付租金。
甲方多次与乙方协商,要求乙方支付拖欠的租金及违约金,但乙方始终以各种理由推脱。
无奈之下,甲方于2020年2月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乙方支付拖欠的租金人民币40000元及违约金人民币20000元。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乙方是否构成违约?2. 乙方应否支付拖欠的租金及违约金?3. 违约金数额是否合理?三、法院判决某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1. 乙方在签订合同后,未按约定期限支付租金,已构成违约。
2. 根据合同约定,乙方应支付拖欠的租金人民币40000元及违约金人民币20000元。
3. 关于违约金数额,法院认为,乙方拖欠租金时间较长,给甲方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故判决乙方支付的违约金为人民币20000元。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如下:1. 乙方应支付甲方拖欠的租金人民币40000元。
2. 乙方应支付甲方违约金人民币20000元。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为合同法中的违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乙方未按约定期限支付租金,已构成违约。
根据合同约定,乙方应支付拖欠的租金及违约金。
法院在判决时,综合考虑了乙方拖欠租金的时间、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等因素,判决乙方支付合理的违约金。
合同法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的是一起房地产合同纠纷案件,原告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与被告XX购房者(以下简称“购房者”)因房屋买卖合同履行问题产生争议。
以下是详细案情:二、案情简介2018年5月,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购房者购买开发商开发的位于某市某区的一套商品房。
合同主要内容包括:1. 购房者同意购买开发商开发的位于某市某区某小区的房屋,房屋面积为100平方米,总价款为200万元。
2. 开发商承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将房屋交付购房者。
3. 双方约定,购房者需在签订合同后支付总房价的30%作为定金,即60万元。
然而,由于开发商未能按时交付房屋,双方发生纠纷。
购房者认为开发商违约,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包括退还定金并支付违约金。
而开发商则辩称,由于政策调控和施工进度问题,导致工期延误,请求免除或减轻违约责任。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开发商是否构成违约?2. 如果开发商构成违约,购房者要求开发商承担的违约责任是否合理?3. 购房者是否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四、法院审理法院审理过程中,主要围绕以下证据展开:1. 《房屋买卖合同》及相关附件;2. 开发商提交的工程进度报告及相关政策文件;3. 购房者提交的沟通记录及证人证言。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1. 开发商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构成违约;2. 购房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定金,开发商应退还定金;3. 购房者要求开发商支付违约金,法院予以支持,但根据双方过错程度,酌情确定违约金为10万元;4. 购房者要求开发商承担其他损失的,因缺乏证据支持,法院不予支持。
五、判决结果法院判决如下:1. 开发商应退还购房者定金60万元;2. 开发商应支付购房者违约金10万元;3. 开发商与购房者之间的其他纠纷,法院不予支持。
六、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房地产合同纠纷案件,涉及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多个法律问题。
企业经典合同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XX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被告:YY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案由:合同纠纷原告XX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被告YY公司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销售。
2018年5月,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电子产品购销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供应一批电子产品,总金额为1000万元。
合同约定了交货期限、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条款。
根据合同约定,原告于2018年6月开始向被告供应电子产品,但被告仅支付了500万元货款。
随后,由于市场变化,原告认为继续履行合同已无利润可言,遂要求终止合同,并要求被告支付剩余500万元货款及违约金。
被告则认为,由于市场变化,其已无法支付剩余货款,要求与原告协商解除合同。
双方协商未果,原告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剩余货款500万元及违约金。
二、争议焦点1. 合同是否有效?2. 被告是否应支付剩余货款及违约金?3. 合同解除的条件及责任承担?三、法院判决1. 关于合同效力问题: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电子产品购销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内容合法有效。
2. 关于被告是否应支付剩余货款及违约金问题:法院认为,虽然市场变化导致合同履行存在困难,但原告与被告在合同中并未约定市场变化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的处理方式。
因此,被告不应因市场变化而免除支付剩余货款的责任。
同时,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 关于合同解除的条件及责任承担问题:法院认为,由于市场变化导致合同履行存在困难,双方均有责任。
原告要求终止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条件。
但原告在终止合同时,应提前30日通知被告,并采取合理措施减少损失。
被告在收到终止合同通知后,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以减少损失。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如下:1. 被告应支付原告剩余货款500万元及违约金;2. 双方解除《电子产品购销合同》;3. 原告应承担因其终止合同而产生的部分损失。
法律合同法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是一家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与销售的有限责任公司。
2018年,开发商取得一块土地使用权,并开始在该地块上开发住宅项目。
2019年,开发商推出该项目,公开向社会销售。
某购房者(以下简称“购房者”)在了解了该项目的相关信息后,与开发商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了该项目的某套住宅。
二、合同内容《房屋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如下:1. 合同双方:甲方(开发商)、乙方(购房者);2. 房屋基本情况:房屋坐落、建筑面积、户型、楼层、房号等;3. 房屋价格:合同总价为人民币XX万元;4. 付款方式:购房者分三期付款,首付款为合同总价款的30%,于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二期付款为合同总价款的40%,于房屋交付前支付;第三期付款为合同总价款的30%,于房屋交付后支付;5. 房屋交付时间:开发商应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前将房屋交付给购房者;6. 房屋质量:开发商保证房屋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质量标准;7. 违约责任: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如一方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8. 争议解决:如双方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纠纷发生购房者于合同签订后,按照约定支付了首付款。
然而,开发商在交付房屋时,出现了以下问题:1. 房屋面积缩水:购房者收到的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的面积;2. 房屋质量问题:购房者发现房屋存在墙体裂缝、渗水等问题;3. 延迟交付:开发商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交付房屋。
购房者认为开发商的行为构成违约,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双方协商未果,购房者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四、法院审理法院受理了该案,并依法进行了审理。
1. 房屋面积缩水: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开发商交付的房屋面积小于合同约定的面积,构成违约。
法律讲座合同法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合同法作为市场经济的基础性法律,对于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讲座将通过具体案例,深入分析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和应用合同法。
二、案例背景甲公司是一家从事电子产品销售的企业,乙公司是一家专注于电子产品研发的公司。
2020年5月,甲公司因扩大业务规模,向乙公司发出采购一批新型电子产品的意向书。
双方经过多次协商,于2020年6月1日签订了《电子产品采购合同》。
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提供1000台新型电子产品,单价为人民币1万元,总价款为1000万元;甲公司应在合同签订后10日内支付定金50万元;乙公司应在合同签订后3个月内完成生产并交付产品;如乙公司未能按时交付产品,应向甲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合同总价的5%。
三、案例争议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支付了定金。
然而,由于乙公司生产过程中出现技术问题,导致产品无法按时交付。
2020年9月,乙公司向甲公司发送了产品无法按时交付的通知,并解释了原因。
甲公司认为乙公司违约,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
乙公司则认为,由于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按时交付产品,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四、案例分析1. 不可抗力条款的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在本案中,乙公司因生产过程中出现技术问题,导致无法按时交付产品,是否属于不可抗力,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
2. 不可抗力的认定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在本案中,乙公司主张的技术问题是否属于不可抗力,需要考虑以下因素:(1)技术问题是否属于客观情况,即是否由乙公司以外的因素引起;(2)技术问题是否属于不能预见的情况,即乙公司在签订合同时是否能够预见;(3)技术问题是否属于不能避免的情况,即乙公司是否采取了合理措施仍无法避免;(4)技术问题是否属于不能克服的情况,即乙公司是否具备克服技术问题的能力。
合同法法律实际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某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案由: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19年6月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某小区一套商品房,建筑面积为100平方米,总价款为200万元。
合同约定,被告应在2020年6月30日前将该商品房交付给原告。
然而,至2020年7月,被告仍未按期交付房屋。
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要求被告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房屋,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履行合同义务。
无奈之下,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 被告是否构成违约?2. 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是否合理?3. 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的损失是否应予支持?三、法院判决1. 被告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被告未能按期交付房屋,已构成违约。
2. 原告主张的违约金合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本案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为总价款的10%,即20万元。
考虑到被告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该违约金合理。
3. 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的损失应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本案中,原告主张因被告违约造成的损失为房屋市场价值损失、装修费用损失、精神损失等,共计50万元。
合同法法律法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某,男,35岁,某市居民。
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法定代表人:李某,总经理。
案由:合同纠纷二、事实与理由2019年5月,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开发商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
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某住宅小区一套商品房,房屋建筑面积为100平方米,总价款为80万元。
合同还约定了付款方式、交付时间、违约责任等内容。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支付了首付款20万元,并按期支付了剩余房款。
2020年8月,原告收到开发商的通知,要求原告在一个月内办理房屋交接手续。
然而,在原告办理交接手续时,发现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如墙面裂缝、地面不平、门窗损坏等。
原告多次与开发商协商解决质量问题,但开发商以种种理由推脱,拒绝承担修复责任。
原告认为,开发商提供的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合同履行的规定,给原告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
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开发商:1. 承担房屋修复责任,将房屋修复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2. 赔偿原告因此遭受的损失,包括修复费用、装修费用、精神损害抚慰金等;3. 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三、法院审理法院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进行了充分的举证、质证和辩论。
1. 开发商辩称,房屋质量问题系施工方责任,已将施工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 原告则认为,开发商作为开发商,对房屋质量负有连带责任,且开发商在签订合同时已承诺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房屋,因此开发商应承担修复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开发商提供的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已构成违约。
合同法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20年5月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共同投资建设一个工程项目。
合同约定,甲公司负责提供资金和项目管理,乙公司负责施工。
合同签订后,双方按照约定各自履行了合同义务。
然而,在工程进行过程中,乙公司因资金问题导致工程进度严重滞后。
甲公司多次与乙公司协商,要求乙公司加快工程进度,但乙公司始终未能履行承诺。
甲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乙公司是否构成违约?2. 如果乙公司构成违约,甲公司应如何主张损失?3. 法院应如何判决?三、案件事实1. 2020年5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共同投资建设一个工程项目。
合同约定,甲公司负责提供资金和项目管理,乙公司负责施工。
2.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向乙公司提供了资金,乙公司按照约定开始施工。
3. 在工程进行过程中,乙公司因资金问题导致工程进度严重滞后。
甲公司多次与乙公司协商,要求乙公司加快工程进度,但乙公司始终未能履行承诺。
4. 甲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四、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五、法院判决1. 法院认为,乙公司因资金问题导致工程进度严重滞后,已构成违约。
2. 法院判决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包括:(1)继续履行合同,加快工程进度,确保工程按期完工;(2)赔偿甲公司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a)直接损失:甲公司已支付给乙公司的工程款项;(b)间接损失:甲公司因工程延期而造成的损失。
合同法法律实际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被告:某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原告开发商与被告建筑公司于2015年5月1日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建筑公司承建原告开发的某住宅小区的建筑工程。
合同约定工程总价款为1000万元,工期为一年。
合同签订后,建筑公司按照约定进行了施工,但在施工过程中,因资金链断裂,建筑公司未能按期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进度严重滞后。
2016年8月,开发商与建筑公司协商解除合同,但双方就工程款及违约金等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遂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 工程款支付问题:开发商主张建筑公司施工过程中存在质量问题,要求减少工程款;建筑公司则认为工程质量符合合同约定,要求开发商支付全部工程款。
2. 违约金问题:开发商认为建筑公司未按期完成工程,构成违约,要求建筑公司支付违约金;建筑公司则认为因不可抗力导致工程延期,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三、法院审理过程1. 审查合同履行情况法院经审查,认为建筑公司施工过程中存在部分质量问题,但大部分工程符合合同约定。
因此,法院判决建筑公司应支付开发商部分工程款。
2. 判断违约责任法院认为,建筑公司未能按期完成工程,构成违约。
但考虑到工程延期是由于建筑公司自身资金链断裂所致,而非不可抗力,故建筑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
3. 判决结果(1)建筑公司应支付开发商工程款:850万元。
(2)建筑公司应向开发商支付违约金:50万元。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法律问题:1. 工程款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法院认为建筑公司施工过程中存在部分质量问题,但大部分工程符合合同约定,故判决建筑公司支付部分工程款。
2. 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的案例法律讲堂(3篇)
第1篇一、引言合同法是调整合同关系的基本法律,它规定了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解除、违约责任等内容。
合同法的实施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法律讲堂将通过具体案例,对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解读,以期提高大家对合同法的认识和理解。
二、案例一:合同的订立案例背景: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货到付款。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约定支付了定金,但乙公司未按时发货。
案例解读:1. 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2. 合同内容应当明确、具体,避免产生歧义。
3. 当事人应当依法签订合同,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4. 合同订立后,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三、案例二:合同的效力案例背景: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约定甲公司租赁乙公司的一套房屋,租赁期限为3年,租金为每年10万元。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支付了第一年的租金,但乙公司未按时提供房屋。
案例解读:1. 合同的效力分为有效合同、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和效力待定合同。
2. 无效合同是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合同。
3. 可撤销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的合同。
4.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成立后,因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不真实或者意思表示不一致,导致合同效力不确定的合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四、案例三:合同的履行案例背景: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甲公司承建乙公司的一栋办公楼,合同总价款为1000万元。
工程竣工后,乙公司验收合格,但甲公司未按时支付工程款。
案例解读:1.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2.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3. 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合同法经典案例
合同法经典案例合同法经典案例(通用6篇)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建立,越来越多的场景和场合需要用到合同,合同能够促使双方正确行使权力,严格履行义务。
合同有不同的类型,当然也有不同的目的,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合同法经典案例,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合同法经典案例篇1某商场新进一种CD机,价格定为2598元。
柜台组长在制作价签时,误将2598元写为598元。
赵某在浏览该柜台时发现该CD机物美价廉,于是用信用卡支付1196元购买了两台CD机。
一周后,商店盘点时,发现少了4000元,经查是柜台组长标错价签所致。
由于赵某用信用卡结算,所以商店查出是赵某少付了CD机货款,找到赵某,提出或补交4000元或退回CD机,商店退还1196元。
赵某认为彼此的买卖关系已经成立并交易完毕,商店不能反悔,拒绝商店的要求。
商店无奈只得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赵某返还4000元或CD机。
试分析:1.商店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吗?为什么?2.本案应如何处理?1.商店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54条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合同。
第58条规定:合同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基于上述理由,商店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
2.本案中,当事人因对标的物的价格的认识错误而实施的商品买卖行为。
这一错误不是出卖人的故意造成,而是因疏忽标错价签造成,这一误解对出卖人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
所以,根据本案的情况,符合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应依法认定为属于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赵某或补交4000元货款或返还CD机。
合同法经典案例篇2甲商场3月份欲从乙冰箱厂购进冰箱50台,每台2800元,共计14万元。
双方约定4月份货到后先付4万元,其余待销售后付清余下的10万元货款。
后乙冰箱厂想在甲商场开设销售专柜,打开销路。
双方遂签订租赁场地合同,约定租赁期为1年,自同年4月起至次年4月止,月租金2万元,共计24万元。
合同法律故事案例真实(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是一家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乙公司是一家从事建筑材料销售的企业。
2008年,甲公司因扩大生产规模,决定在市区内建设一座大型商业综合体。
在项目筹备过程中,甲公司需要大量的建筑材料,于是与乙公司签订了建筑材料供应合同。
合同约定,乙公司为甲公司提供价值1000万元的建筑材料,甲公司应在材料到达现场后30日内支付货款。
二、案例经过合同签订后,乙公司按照约定将建筑材料供应至甲公司施工现场。
然而,在甲公司收到材料后,却发现部分材料存在质量问题,无法满足工程要求。
甲公司遂与乙公司协商,要求乙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
乙公司承认材料存在质量问题,但表示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供应义务,拒绝承担责任。
甲公司无奈之下,将乙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材料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
乙公司则辩称,甲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且在验收材料时未提出异议,因此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三、法院审理法院审理认为,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建筑材料供应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乙公司提供的建筑材料存在质量问题,违反了合同约定,构成违约。
同时,甲公司在收到材料后,未在约定的时间内提出异议,也存在一定过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判决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甲公司因材料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
乙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
四、中级法院审理中级法院审理认为,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建筑材料供应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乙公司提供的建筑材料存在质量问题,违反了合同约定,构成违约。
甲公司在收到材料后,未在约定的时间内提出异议,存在一定过错,但考虑到乙公司违约行为的主观恶意较大,故减轻甲公司的责任。
中级法院判决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甲公司因材料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
乙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向高级法院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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毁标行为的后果
【案情】
原告:宁波某餐饮管理公司
被告:浙江省某集团公司
第三人:杭州某餐饮有限公司
2000年5月,被告对刚建造的华文大厦裙楼承包经营权举行招标。
第三人以200万元承包费投标额中标。
6月8日,双方正式签订了承包经营合同,双方邀请律师在场见证。
由于签约单位名称与中标的某有限公司不符,集团公司负责人要求延期签字盖章,待董事会讨论再决定。
同年8月,集团公司决定再次召开承包经营权招标会,原告以188万元中标。
被告当即通知原告十天后正式签订书面合同,并交纳首期承包费100万元。
中标次日,原告为了按时交纳承包费,向自己托管经营的一酒店公司借款100万元,并约定借款年利率
为12%。
中标后第十天,原告持100万商业汇票到被告单位准备签定书面合同并交纳承包款。
被告拒绝接收该款,并告知原告,被告已于两天前与原中标的第三人正式签约。
双方经过交涉达不成一致意见。
原告认为,被告的毁标行为不仅导致原告的经济损失,而且侮辱原告的人格,诉讼中原告提出以下诉求:(1)被告应承担原告借款利息12万元、
(2)投标和订约直接损失1万元,(3)承担原告的精神损失5万元。
被告则认为,合同尚未订立,虽然有道德上的责任,但并不需要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焦点】
被告行为是否构成缔约过失,若构成是否承担借款利息,是否承担精神赔偿责任。
法院在审理中有以下不同观点:
1.对于缔约过失,一种观点认为,原告与第三人餐饮有限公司均为中标单位,因原告中标在后,被告的行为不构成缔约过失。
另一种观点则相反,认为构成。
2.对于被告应否承担借款利息,以及赔偿精神损失,也存在两种相反观点。
经过审理,法院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缔约过失。
并根据《民法通则》
第61条第1款、《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判决被告承担原告投标、定约的损失4500元,同时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问】法院的判决正确吗?
【分析】
本案涉及缔约过失责任构成要件以及责任范围等问题。
一、缔约过失
缔约过失是在缔约磋商阶段缔
约人故意或有过失地违反缔约过程中应遵守的注意义务,而依法承担的民事责任。
该合同义务又称之为先合同义务。
它包括相互协助、照顾、保护、通知等义务。
它体现了民法上诚实信用原则。
缔约过失责任不同于合同责任,前者是对先合同义务的违反,后者是对合同义务的违反。
现代合同法理论认为,当事人从缔约磋商开始,就意味着双方当事人
由缔约前的普通关系进入一种特殊的相互信赖关系。
德国法学家耶林曾作了精彩的论述:从事缔结契约的人,是从交易外的消极义务范畴,进入契约上的积极义务范畴,其因此而承担的首要义务,系于缔约时须善尽必要的注意义务。
法律所保护的并非仅是一个业已存在的契约关系,正在发生的契约关系亦应包括在内。
否则,契约交易将
暴露于外,不受保护,缔约一方当事人不免成为他方不注意或疏忽的牺牲品。
就本案而言,被告擅自毁标的行为构成合同法上的缔约过失。
原告在第二次招标会上所作的投标行为——承诺交纳180万元承包费的行为,是应原告招标中的要约邀请而发出的要约,被告表示认可,即为承诺。
由此,被告与原告之间即建立了特殊的信
赖关系。
就原告而言,要遵守要约的法律约束;就被告而言,一旦确认原告中标,就是承诺,须遵守承诺的法律约束。
由于招投标合同必须签定书面合同,因此,该承包合同因欠缺法定生效要件而不能有效成立。
被告的行为产生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前,属于未尽保护原告缔约利益注意义务的缔约过失。
但是否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还需审查被告行为有无符合承担
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二、缔约过失责任构成要件与责任范围的确定。
缔约过失责任构成要件具体包括:
(1)违反先合同义务;
(2)当事人缔约中存在过失;
(3)缔约过失造成对方当事人损失;
(4)损失与过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其中,后两个要件实际上是缔约
责任的范围确定问题。
1.先合同义务的违反
必须以违反一定义务为前提,缔约过失责任也不例外。
由于合同订立是一个过程,是双方当事人为了合同订立而逐渐理解交流的过程。
在此基础上双方信用关系不断加强。
这种信用对于交易安全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因此,法律对其予以保护,并赋予强制约束力。
一旦违反,即可能导
致民事责任的承担。
显然,本案被告毁标行为致使合同不能成立,破坏了缔约中形成的信赖利益。
同时也违反法律规定的缔约中相互保护、照顾等先合同义务。
2.缔约过失存在
缔约过失实为缔约过错。
它包括故意与过失两种情形。
可见,缔约过失责任属于过错责任的一种。
即缔约一方违反法定义务,并在主观上有过错。
合同法第42条规定的三种情形均为有过错的缔约过失行为。
即假借缔约,恶意磋商;故意隐瞒有关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本案被告既未征得原告同意,又无其他不可抗力等免责事由,仅仅是为了多收承包费而擅自毁标,拒绝签约,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其主观过错是明显的。
3.损害事实存在
没有损失就谈不上赔偿。
对缔约损失的确定,理论界有不同的看法,一种观点认为,缔约过失责任范围仅限于赔偿信赖利益的损失,该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直接损失包括:缔约费用;准备履行所付费用;上述费用支出的利息。
间接损失又称消极损失。
是指受损害的一方可得利益的减少或丧失。
因此,缔约中一方
违反保护义务而导致他方人身或财产损害时,过错方也应承担。
另一种观点认为,该责任范围不得超过缔约时应当预见到的因合同不成立或无效产生的损失,也不得超过合同有效或不成立时的履行利益。
我们认为前种观点更为合理。
因为责任范围应结合过错程度及损失实际大小考虑,而不应限定其范围。
就本案而言,原告因被告缔约过失而
产生的主要损失是交通费、误工费、食宿费。
至于原告提出的精神损失赔偿,虽然在情理上可以得到支持,但缺少法律上的依据。
按现行法律规定,缔约过失的赔偿范围仅包括财产损失,而不包括非财产损失。
对于原告主张的利息损失,需从因果关系上加以分析。
4.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指缔约过失与损失的结
果之间存在相当因果关系。
所谓相当因果关系,是指依行为时一般社会经验及知识水平,认为某一行为在同样情形下具有发生同样结果的可能性,在此基础上,该行为实际、的确引起该结果,则可以认定有因果关系。
因此,间接原因——借助其他原因介入而产生损害结果的原因被排除在外,而仅承认必然引起损害结果的直接原因。
本案被告的缔约过失直接导致原告在缔约中支出缔约费用、误工费、食宿费等,损失与缔约过失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应予赔偿。
相反,原告到其托管经营的法人单位中借款的特定原因的介入方引起的利息损失,并非社会一般人所认为该利息损失为被告缔约过失所直接引起。
因此,原告利息损失与被告缔约过失之间并无因果关系。
综上所述,法院所作判决是正确的。
顾客为购物摔伤商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案情】2005年1月20日上午9时,张某到市中心一大型超市准备购物。
由于当时是雨后初晴,天气寒冷,加上超市刚刚开门,其门前台阶上尚有一层冰未清理,当张某刚跨上该台阶,即摔倒在地。
超市保安随即将不能动弹的张某送至附近的医院,
并通知了张某的家人。
张某经医院诊断为胫腓骨骨折,住院治疗15日,出院后休息3个月,花去医疗费2500元。
事后,张某向超市索赔,超市以张某未进入超市营业厅购物,双方之间并未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其没有义务承担顾客在营业厅外的安全责任为由拒赔。
2004年10月8日,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超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合计
人民币7321元。
【审判】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某为购物而前往超市,其目的是与超市订立买卖合同。
张某的行为属于要约行为,在此过程中受伤,超市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张某在上台阶时,未仔细观察,导致事故的发生,其自身也有一定责任。
据此,法院判定超市赔偿张某各项损失合计五千元。
【评析】本案尽管张某尚未进入超市
营业大厅,没有进行购物消费,但张某前往超市的目的是为购物,其行为是一种欲与超市订立买卖合同的要约行为。
因此,张某应认定为缔约一方的当事人,其为此而受伤应按照《合同法》有关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处理。
超市作为商业零售企业,根据其行业特点,其对前来购物的顾客有按照常识进行照顾、提醒及采取必要的安
全措施保护顾客人身、财产安全等先合同义务。
本案中,超市对其门前的结冰可能导致前来购物的顾客产生伤害是明知的,但其未轻信可以避免或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而未及时清理,导致事故的发生,超市主观上有过错,违反了先合同义务,同时张某所受到的损害与超市的过错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符合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因此而必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由于缔约过失责任是先合同义务,当事人之间尚未正式订立合同,故受害人的损失以直接损失为限;对于当事人所受的间接损失,义务人可不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