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合同风险点及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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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居间合同的概念
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
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一般也叫中介合同。
二、居间合同一般应规定的内容:
居间合同由于现实生活中需求的多样性,一般没有固定的形式,而且经常是口头合同。
主要应规定的内容为:
(一)居间人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务内容;
(二)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机会或提供媒介服务后委托人应支付的报酬;
(三)居间人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须费用的负担;
(四)双方当事人认为应当规定的其他内容。
三、居间合同的漏洞及欺诈
1.居间人往往利用公众认知度较高的媒体发布虚假信息,诱使委托人上当。
一些中介机构利用大众熟知的媒体发布虚假的信息,如转让技术、寻求技术合作、加工
承揽等,而事实上中介机构发布的只是一种广告,并不是合同,也不是合同的要约,只是一
种要约的邀请。看到了广告的公众找到广告的发布者并与之商谈才能提出要约,直至承诺。
因此受欺诈方与中介方在刊登广告的条款或文字表达方面发生关于违约责任的争论时,受欺
诈方往往很难取胜。
2.居间人与第三人进行恶意串通,获得委托人的预付款、定金及服务费。
居间合同欺诈多以无偿获得或不平等获得委托方的中介费为目的,所以居间人提供的信
息必然是虚假的,否则也就不构成合同欺诈。居间人惯用的手段就是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共
同设置陷阱,使受欺诈方甘心上当付出预付款及中介费。一旦第三人不履约或逃之夭夭,居
间人也不会因提供居间服务而受到的追究。而受欺诈人要找居间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的证据
是非常困难的。
3.居间人故意夸大第三人的履约能力,促成委托方与第三人签约以获取中介服务费。
这种欺诈行为主要表现为居间人夸大第三人的履约能力,没有把与合同有关的真实情况
告诉委托方,致使委托方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在履行了一部分后不得不终止,而委托方则因
要求返还中介费没有合法依据而不得不承受损失中介费的后果。
4.居间人和第三人串通在合同履行中以种种借口解除合同,使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居间人和第三人串通,在委托人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履行中以种种借口解除合同,不但
赚取了中介费,而且使委托人有苦说不出。多次进行这样的欺诈行为不但获得可观的中介费,而且完成了第三人的加工任务。这种欺诈往往在委托人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就已经设下陷阱,多数表现为加工。例如,居间人串通第三人虚报加工任务而中介费根据合同标的额的百
分比提取,委托人与第三人签订高额加工承揽合同,按百分比给居间人提取了中介费,但在
实际履行中第三人以种种借口解除合同,当委托人找居间人时居间人以合同的解除与自己无
关为由拒绝退还中介费。此时委托人往往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他们的串通,只能吃哑巴亏。
四、居间合同漏洞及欺诈的防范
1.对居间合同中提供的任务来源要作认真、科学的考察。
居间合同欺诈行为中提供的任务经常都是虚假的,只要委托人能够进行认真、科学的考
察一般是能够识破其骗局的。现实生活中上当受骗的受欺诈人都是相信居间人一面之词,没
有自己进行认真的了解及考察,从而落入合同陷阱。
2.接受居间人服务的一方,尤其要对所谓第三方的真实身份进行了解。
在居间合同欺诈中,多数受欺诈人是因为相信居间人的真实信和可靠信,忽视了对第三
方的严格考察,有的受欺诈人虽然进行了实地考察,但实际并不知道如何进行考察往往为一
些表面现象所蒙蔽。对第三方身份进行考察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察:
a.要坚持看到营业执照的正和副本,同时对正、副本的真实性进行验证,不能仅看到营
业执照的复印件便轻易相信。
b.将营业执照上的有关信息作一摘录,通过合法渠道到当地工商行政机关和税务机关进
行了解,核实该单位是否真实,是否仍在合法经营,是否年检等,通过对这些机关的拜访便
会基本查清。
c.注意第三方要委托加工或进行其他经营活动是否超出其经营范围,如果超出范围应立
即停止项目的进行,以免损失的扩大。
3.对居间人提供的合同标的物要进行认真考察,了解其实施的要求是否真实、科学。
由于居间合同欺诈中,居间人提供的居间信息多为加工承揽信息,所以考察信息的真伪,预防欺诈后果的发生,主要在委托人对加工承揽合同中的标的物进行仔细考察。合同欺诈人
惯用的伎俩是预付保证金、试制样品、样品验收合格后正式履约,而伏笔便设在样品试制上、验收上,根据对方提供的样品或图纸往往根本无法生产出合格的产品。被欺诈人不但损失了
中介费、产品试制费而且背上了违约责任。因此接受居间服务的一方必须在对合同定作物的
具体要求综合考察后,才能决定是否签订合同,是否支付中介费。
4.接受居间服务的一方要注意居间服务广告和居间服务合同之间的联系,不让居间人利
用广告与合同的不一致进行欺诈行为。
由于居间人经常采用广告的形式发布有关信息,而受欺诈人经常误把广告上所刊登的内
容理解为合同的内容,其实广告只是一种要约邀请,并不具有合同效力。因此接受中介服务
的一方,即使面对的是一份规范的合同也要对自己受到吸引的广告语言是否明确写入合同进
行认真检查、核对。如果没有写入合同应当要求明确写入,如果居间人推托就不要轻易签约,否则受到欺诈的可能性便较大。
5.接受居间服务的一方应当注意对支付居间服务费的限制,以便最大可能的防范合同欺
诈的得逞。
对于居间服务费用的支付,根据有关规定应当在居间人促成合同的签订后支付,但这时
支付很难对居间人加以控制防止欺诈的出现。因此接受中介服务一方完全可以根据协商原则,在居间合同中对费用支付约定限制性条款。例如,约定先签订居间合同,等交易双方有效签
订交易合同时,再支付居间费用;还可以约定,如交易双方不能履约的原因是由于接受居间
服务的一方受到所谓第三方的欺诈,则接受居间服务一方有权要求居间人退还已收取的居间
费用。对居间人收取费用的限制性条款定的越细,居间人利用合同进行欺诈的可能性越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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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食品有限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拟与其他公司联营办厂。王某得知后,遂跟食品厂商谈,其熟悉外地一家食品销售公司,可以促成二者联营。于是食品厂就与王某签订了居间合同,约定联营成功后,支付居间费5000元。王某遂立即联系外地食品销售公司经理李某,许诺联营合同成立,王某拿到居间费之后,给李某2000元。于是食品厂就和外地食品销售公司达成了联营协议。之后,外地食品销售公司无故违约擅自解除了联营协议。
根据合同法规定,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
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居间费。该案中,王某向委托人提供虚假情况,以至给委托人造成损失,无权主张居间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