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的形式电子教案
保险电子教案
第五章机动车辆保险险种第一节机动车辆保险基本险一、基本险的保险责任与责任免除(一)机动车辆保险基本险的险别分为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车辆损失险是指保险车辆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保险车辆本身损失,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规定给予赔偿。
第三者责任险是保险车辆因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失,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
(二)基本险的保险责任1.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1)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1)碰撞、倾覆、坠落;2)火灾、爆炸;3)外界物体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4)暴风、龙卷风、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5)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2)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施救费用:是指为保护、施救保险车辆而支出的直接的、必要的,并符合国家或当地政府有关规定或当地行业标准的费用。
2.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责任(1)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
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保险人不负责处理。
(2)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
赔偿的数额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责任限额的30%。
(三)基本险的责任免除1.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共同责任免除1)地震、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扣押、罚没、政府征用;2)竞赛、测试、在营业性修理场所修理期间;3)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活动;4)驾驶员饮酒、吸毒、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车辆;5)保险车辆肇事逃逸;6)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7)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员使用保险车辆;8)保险车辆不具备有效行驶证件;9)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10)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的故意行为;11)保险车辆被盗窃、抢劫、抢夺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以及因被盗窃、抢劫、抢夺受到损坏或车辆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
保险法教案保险合同
保险法教案保险合同保险是一种将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的商业行为,而保险合同则是保险交易的法律依据。
了解保险合同的基本要素、特点和法律规定对于保险法的教学非常重要。
本教案将重点介绍保险合同的相关知识。
一、保险合同的基本要素1. 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保险合同中的三个主要角色分别是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投保人是购买保险的一方,被保险人是被保险的一方,受益人是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获得保险金的一方。
在保险合同中,可以是同一人担任这三个角色,也可以是不同的人。
2. 保险标的和保险金额保险标的是保险合同中所保障的对象,可以是财产、人身、责任等。
保险金额是保险合同中约定的赔偿限额,即保险公司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应支付的最高金额。
3. 保险责任和免除责任保险责任是指保险公司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保险合同中通常会约定一些免除责任的情况,即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二、保险合同的特点1. 以不定期为特征保险合同一般为不定期合同,即保险期限可以是一天、一月、一年或更长时间,根据具体需要而定。
2. 以发生保险事故为条件保险合同有效的前提是保险事故的发生。
只有保险事故符合合同约定的条件,保险公司才有义务履行赔偿责任。
3. 以互助精神为基础保险合同的本质是为了实现互助和共担风险的目的。
保险公司通过收取保险费,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向被保险人提供经济补偿,以减轻被保险人的经济负担。
三、保险合同的法律规定1. 保险合同的成立和解除根据我国《保险法》,保险合同的成立必须符合合同法的一般规定,即要有合法的订立、履行和解除程序。
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平等和公平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形成书面合同后,保险合同成立。
2. 保险合同的解释和效力保险合同应按照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约定解释。
在保险合同中,对于不明确的条款或者存在多种解释的,应由保险公司承担不利后果。
保险合同的效力由合同法、保险法等法律进行调整,当保险合同与法律规定相冲突时,适用法律规定。
保险合同学案
养成理解性记忆的学习方法
环节
学案
导案
复习导入
老师讲解
学生自学
小组讨论
达标检测
巩固提升
根据问题复习上节课内容:
1、财产保险合同以什么为标的?
2、人身保险合同以什么为标的?
3、举几个多用于定值保险合同的例子?
4、一辆汽车的保险价值为15万元,保险金额为10万元。该汽车被另一辆汽车撞坏,损失金额为12万元,责任全在对方,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应赔偿8万元。试判断这属于哪种赔偿方式?
点拨
评价
随堂练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进行批改,掌握学生对本节课内容的理解程度。
保险单就是咱们所说的保险合同或者叫保单。是保险承保后保险公司印制的正式保险合同。
暂保单就是临时保单,跟汽车的临时牌照一样,通常有效期30天,期间它和保险单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保险凭证是极度简化的保险单,通常只是一张小纸片,上有客户身份信息和险种名称、保额以及简单的保险责任(例:长途车站出售的1元钱保险给你的那个小纸条就是了)
小组根据所抽取问题进行回答。
一、保险合同的分类。
1.根据保险当事人的不同分为原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
原保险:投保人与保险人。
再保险:保险人与保险人,保险标的为原保险人所承担的风险责任,具有责任保险性质。
2、根据保险标的数量分为单个保险合同和团体保险合同。
单个:以一人或一物为保险标的。
团体:集合大多数性质相似的保险标的。
批单实际上是对已签定的保险合同进行修改、补充或增减内容的批注,一般由保险人出具。批单列明变更条款内容事项,须由保险人签章,一般附贴在原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上。
课堂作业:
让每小组根据上边的内容以表格的形式进行总结,并在小黑板上展示。
《保险学》教案 第三章 保险合同
《保险学》教案第三章保险合同一、教学目的通过学习,掌握保险合同的基本概念和特征,明确保险合同的三要素,掌握可保利益和保险标的的概念,了解保险合同的内容及四种书面形式,把握保险合同的订立、生效与履行的过程,特别是把握保险合同履行的过程,了解保险合同的变更与终止的条件及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
二、教学重点保险合同的基本概念和特征;投保人、保险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概念;可保利益的概念;保险合同的订立、生效与履行的过程。
三、学时安排2学时。
四、教学内容第一节保险合同及其特征一、保险合同1、保险合同的定义保险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在法律上具有约束力的一种协议。
2、保险合同必须具备的条件保险合同当事人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行为保险合同必须合法二、保险合同的特征1、双务性合同单务合同:只对当事人一方发生权利,对另一方只发生义务的合同。
双务合同:当事人双方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一方的权利即为另一方的义务的合同。
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负有缴付保费的义务,保险人负有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2、射幸性合同保险合同履行的结果建立在事件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基础上。
保险合同的射幸性特点来源于保险事故发生的偶然性,这在财产保险合同中表现明显。
保险合同的射幸性特点是就各个保险合同而言的。
3、补偿性合同主要是对财产保险合同而言4、条件性合同5、附和性合同附和性合同是指当事人的一方提出合同的主要内容,另一方只是作出取或舍的决定,一般没有商议变更的余地。
并非保险合同全部采用标准合同形式,有些特殊险种的合同采用协商办法签订。
保险合同不是典型的附和合同,而是具有附和性质的合同。
6、个人性合同主要体现在财产保险合同中第二节保险合同的要素保险合同的要素有:保险合同的主体,保险合同的客体,保险合同的内容。
一、保险合同的主体保险合同的主体是参加保险这一民事法律关系,并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
它包括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和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人身保险合同第二版课程设计 (2)
人身保险合同第二版课程设计一、课程背景和目的人身保险是指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形式,在现代社会中得到了广泛应用。
人身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和投保人、被保险人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是一种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本课程旨在让学生了解人身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和内容,掌握人身保险合同的基本法律知识,培养学生保护自己和他人的意识,提高学生的风险意识和保险意识。
二、课程内容和教学方法2.1 课程内容1.人身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和内容2.人身保险合同的生效和解除3.人身保险合同的买卖和赔偿4.人身保险合同的纠纷解决2.2 教学方法1.讲授法。
通过讲解来传授人身保险合同的基本知识。
2.案例分析法。
通过实际案例分析来帮助学生了解人身保险合同的应用。
3.讨论交流法。
通过讨论来激发学生的思考和合作精神,以便更好地理解人身保险合同。
三、课程大纲和流程3.1 课程大纲课程名称课时内容第一课 2 人身保险合同的基本概念第二课 2 人身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和内容第三课 2 人身保险合同的生效和解除第四课 3 人身保险合同的买卖和赔偿第五课 3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的处理和解决方法3.2 课程流程第一课人身保险合同的基本概念•介绍人身保险合同的定义和概念•了解人身保险合同的特点和功能•讨论人身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和法律规定第二课人身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和内容•了解人身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和内容•掌握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和保险期限等基本条款•分析示范人身保险合同的实际应用第三课人身保险合同的生效和解除•知道人身保险合同的生效和解除原则•掌握人身保险合同的生效条件和解除条件•讨论人身保险合同中涉及到的注意事项第四课人身保险合同的买卖和赔偿•了解人身保险合同的买卖和赔偿原则•掌握人身保险合同的买卖程序和赔偿方式•分析示范典型的人身保险合同买卖和赔偿案例第五课人身保险合同纠纷的处理和解决方法•了解人身保险合同纠纷的处理程序和方法•掌握人身保险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和手段•分析示范人身保险合同纠纷的一些典型案例四、教学评价与考核本课程的教学评价将采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法,包括以下方面:1.学生课堂表现。
《保险合同与保险方案设计》教案大纲
《保险合同与保险方案设计》教案大纲第一篇:《保险合同与保险方案设计》教案大纲《保险合同与保险方案设计》教案大纲一、课题:保险合同与保险方案设计二、课前准备:课前作业\携带资料三、教学目标:通过学习,使窗口服务人员初步了解和掌握公司在售主要险种(含保险责任与责任免除)。
能为客户提供基本的保险投保组合方案,并解答客户的咨询。
四、教学重点、难点:(一)教学重点:车险险种与销售组合、非车险主要险种与对应目标市场。
(二)教学难点:如何为客户进行险种讲解与组合销售(三)解决办法:给出标准方法并举例说明、案例分析和现场讨论相结合。
(四)教学方法及学生活动设计:举例讲解,现场实操五、教学方法:(一)组织教学:授课时间:2个课时注意事项:讲师要准备充分,并做好课堂实操资料(二)讲授课程:课程大纲:1、车险产品分类2、车险投保方案3、非车险产品分类与目标市场课程内容:一、车险产品分类(一)交强险保险责任与责任免除1、讲解并举例说明交强险保险责任与责任免除2、重点掌握交强险责任限额(二)商业险分类介绍1、重点讲解掌握各主险和主要附加险的保险责任,举例说明在实际承保和理赔过程中容易出现的误解和纠纷的地方。
2、按风险等级分类,讲解各险种风险级别,使学员加深对各险种的理解。
二、车险投保方案1、讲解方案制定方法,掌握销售的一般流程。
2、按照基本、经济、最佳等三种方案介绍一般车险投保险种组合,并举例说明实际效果。
3、总结并举例说明车险投保理想方案。
(就投保方案随堂进行分组讨论)三、非车险产品分类与目标市场1、讲解非车险险种架构与主要销售产品2、针对各主要非车险产品举例说明对应目标市场3、分析非车险市场需求,并进行随堂案例分析四、总结:我们每一名客户服务人员都应具备为客户提供一揽子财险解决方案的能力!财险市场资源广阔,“钱”力无限——可谓“满城尽带黄金甲”五、结尾致谢!第二篇:保险合同甲方:法定代表人:地址:联系方式:乙方:法定代表人:地址:联系地址:上述各方经平等自愿协商,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保险合同导学案
保险合同导学案课题:保险合同课型:新授执笔:胡春宏审核:翁志国时间:2012、4、17 教学目标:1、知识目标:了解保险合同的概念;掌握保险合同的6项原则2、能力目标:能进行案例分析3、情感目标:养成诚信品德根据学生的水平层次,把知识目标和能力目标分三个层次:第一层次:1、了解保险合同的概念;2、掌握保险合同的6项原则;3、能进行案例分析。
第二层次:1、了解保险合同的概念;2、掌握保险合同的1、2、3项原则项原则;3、能进行与1、2、3项原则相关的案例分析。
第三层次:1、了解保险合同的概念;2、掌握保险合同的1、2项原则;3、能进行与1、2项原则相关的案例分析。
教学重难点:掌握补偿原则和最大诚信原则教学重点:能够运用基本原则进行案例分析。
学情分析:保险的经历,学生在日常生活中有所感知;但对于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学生了解较少;运用基本原则进行案例分析并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学生还处于原始状态。
教学方法:问答法、讨论法教具准备:多媒体投影课时安排:一课时教学步骤:一、预习指导1、想想说说我们身边有些保险案例。
2、保险合同的概念的有哪四个关键词?(答案提示投保人保险公司协议书权利和义务)阅读课文“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写出保险合同有哪六项基本原则(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3)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4)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5)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6)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二、研读课文,分析讨论1、补偿原则关键词:赔偿实际损失案例:徐成杰、王薇等保险公司赔偿案例2、最大诚信原则关键词:保险方告知义务投保方告知义务案例:李某2010年7月为10岁的女儿购买了意外伤害保险,保费300元,保险金额30万元。
保险学授课教案-第三章--保险合同
第三章保险合同本章重点:本章重点是保险合同的特点;保险合同个各主体的特征和权利义务;保险合同的客体;订立具有法律效力的保险合同的要求;合同的生效;保险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的条件和法律后果。
基本要求:保险合同是保险学研究的重点,通过对本章的学习,了解保险合同的概念,保险合同订立的程序,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有效与无效。
理解保险合同的变更、中止与终止。
掌握保险合同的特点,保险合同的要素,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履行。
本章内容:保险合同是保险学研究的重点。
保险合同具有多种特点,拥有多种不同的种类。
另外,保险合同的要素、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过程中有诸多方面区别于其他合同。
第一节保险合同的概念、特征一、保险合同的概念"合同(Contract)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法》)第二条)。
保险合同:我国《保险法》第10条的定义为“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包含以下两层含义:1、当事人是投保人和保险人;2、内容是关于保险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保险合同特征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保险合同是一种射幸性合同*保险合同是一种条件性合同*:保险合同是一种附和性合同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保险合同是一种个人性合同*第二节保险合同的要素一、保险合同的主体保险合同的主体是指与保险合同发生直接、间接关系的人(含法人与自然人)。
当事人】关系人辅助人(一)保险合同当事人1、保险人我国《保险法》第10条规定“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根据保险合同收取保险费,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保险人有权收取保险费,并要求投保方履行最大诚信原则,但同时要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有以下义务:(1)对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2)及时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的义务;((3)履行赔偿或给付的义务。
2、投保人我国《保险法》第10条规定“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人身保险合同第二版教学设计
人身保险合同第二版教学设计课程背景人身保险是指以人为保险对象的一种保险,具有保障人身安全、保暖的功能。
由于人身保险合同涉及到个人隐私、保险理赔等方面,因此需要格外注重保险合同的条款、保费、保障范围等方面的讲解。
本课程是人身保险合同的第二版教学设计,旨在帮助学生了解人身保险合同相关知识,掌握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和保险理赔流程。
教学目标1.了解人身保险合同的定义和种类;2.掌握人身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及其解释;3.理解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障范围;4.熟悉人身保险理赔的原则和流程。
教学内容第一部分人身保险合同概述1.人身保险合同的定义2.人身保险合同的种类:寿险、健康保险、意外保险等3.人身保险合同的形式及基本要素第二部分人身保险合同基本条款及其解释1.保险金额和保险期限2.保险费和支付方式3.保险责任和免责条款4.犹豫期和解除合同的方法5.附加险的种类及其作用第三部分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障范围1.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障范围: 1.1 疾病医疗保障 1.2 意外伤害保障1.3 疾病身故保障2.人身保险合同的赔偿方式: 2.1 一次性赔付 2.2 分期赔付第四部分人身保险理赔的原则和流程1.人身保险理赔的原则及基本流程: 1.1 理赔申请与受理 1.2 理赔审核和调查 1.3 理赔结论和赔偿2.理赔材料的准备和提交教学方法1.讲授法:通过演讲、讲解等方式对人身保险合同的相关知识进行讲解;2.案例分析法:分析人身保险合同案例,让学生深入理解合同条款和赔偿流程;3.对话式教学:采用问答、讨论等方式激发学生自学和探究的主动性。
教学评价教学评价主要面向学生的学习动机、学习成果和学习能力三个方面的评价。
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学习动机评价:通过分析学生的参与度、课堂提问率等方式评价学生的学习动机;2.学习成果评价:通过期末考试、论文等方式评价学生对人身保险合同相关知识的掌握程度;3.学习能力评价:通过小组作业、个人报告等方式评价学生的独立思考和创新能力。
《一体化项目教程——保险基础》项目五 保险合同
——保险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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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五
保险合同
任务一 了解保险合同的基本知识 任务二 订立保险合同 任务三 履行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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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一 了解保险合同的基本知识 任务二 订立保险合同 任务三 履行保险合同
任务一 了解保险合同的基本知识
一、保险合同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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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一 了解保险合同的基本知识 任务二 订立保险合同 任务三 履行保险合同
任务二 订立保险合同 一、订立保险合同的原则
(一)最大诚信原则 (二)公平互利原则 (三)协商一致原则 (四)自愿订立原则 (五)公共利益原则
任务二 订立保险合同
二、订立保险合同的过程
保险赔偿金能否被用于偿还被保险人生前的债务
【案情】 2011年8月,王某(35岁)为自己和妻子刘某(32岁)投保A保险公司的福如东海终身保险(A款
),指定3岁的女儿王雪为唯一受益人。保险金额各为10万元,合计20万元。保险费采用20年分期缴纳 的方式,首期支付保险费王某为3 800元,妻子刘某为3 300元,合计7 100元。一个月后,王某又给自 己的女儿王雪投保福如东海终身保险(A款),受益人为王雪,保险费采用30年分期缴纳方式,保险金 额为20万元,首期支付保险费3 200元。
任务一 了解保险合同的基本知识
四、保险合同的形式
(一)投保单
投保单又称要保书,是指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 险合同的书面要约。投保单一般由保险人事先印刷好, 投保人按照自身的实际情况将投保单中的内容填写完整 后交给保险人,即完成了向保险人要约的过程。投保单 一般包含以下内容: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的有关 情况;保险标的的名称及存放地点;保险险别;保险责 任的起讫;保险价值及保险金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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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原告焦某败诉。 保险宣传单是保险人向投保人发出的要约邀请,不具有法律 效力,不能作为理赔的依据。 被保险人的意外事故不属于正式保单所规定的理赔范围,保 险公司不承担赔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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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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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的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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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5.4:人身保险
《非诚勿扰2》里,葛优将自己300万寿险保单的受益人填上了 舒淇的名字,这启发了不少恋人和夫妻用送保险的方式表达 真情。今年,许多保险公司趁情人节隆重推出了爱情保险, 如泰康人寿的“爱家之约”、生命人寿的“红玫瑰”等。 魏先生与妻子结婚两年,以前情人节都是送花和吃饭等,花 钱买浪漫。“今年送她点实用的,买个平安和保障。”他给 妻子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险和住院医疗险。 与魏先生的遭遇不同,小王想给女朋友买保险就不太顺利了 。“咨询了好几家公司,都没接单。”由于他和女朋友李小 姐尚未结婚,无论是他想给李小姐投保人身保险,还是将自 己保单的受益人填成女朋友,保险公司都不“接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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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
赠送保险,往往是保险人建立客户关系或树立声誉的一种方式 ,通过电话赠送的方式非常常见;也可能是第三方(如商场 、银行、通讯公司等)为促销其商品而购买并赠与被保险人 ,主要在其他商品销售中附赠。
目前,保险人通过电话赠送保险的模式常见两种:第一种是保 险人通过电话联系客户,客户在电话中确认接受赠险,保险 公司后台激活保单,发送短信给客户作为保单凭证;第二种 是客户在接听电话后,需主动发送短信明确投保意愿,这样 才可得到保险公司赠送的保险产品。
那么,没结婚的恋人究竟能否相互为对方购买人身保险,或互 为保单的身故受益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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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
《保险法》第十二条: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 需对保险标的存在保险利益。
《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 ,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依据上述法规,在得到女友同意的情形下,小王可以为女友投 保。
上述两种模式中,均为投保人要约,保险人承保,只是保险人 代投保人缴费,因而投保行为有效。如情况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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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三方销售商品附赠保险的情形,需要格外注意是否是合格 的投保人。
根据《保险法》第十二条: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 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如果第三方赠与保险的行为,只是代投保人(客户)缴费,客 户仍为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则保险合同有效;如果投保人为 商场、银行、通讯公司等第三方,在购买保险后赠与被保险 人,则因其对保险标的(被保险人的生命、健康等)不存在 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无效。如情况2。
《保险法》第三十九条: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投保 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上述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受益人必须和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有 保险利益,故可以指定除配偶、父母和子女之外的人为受益 人。
保险学
第一篇 保险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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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保险合同案例分析
保பைடு நூலகம்合同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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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某诉称:保险公司散发的宣传单并未列明必须符合规定的 伤残等级才能赔付,自己因为保险公司宣传时的虚假信息误 导才投保,故要求保险公司按照保单承担责任。
保险公司辩称:保险宣传单并非保险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 ;而且保险公司在宣传单和保险单上写明的保险责任范围是 一致的,只不过保险单更加详细,保险公司并不存在虚假信 息误导和欺诈投保人的行为。焦某接到保单后,并未对保险 责任的范围提出异议,表明其对保单内容默认。根据保单条 款,原告不符合赔偿范围,保险公司不承担赔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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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
保险合同作为一般合同的一种,当事人(投保人)应该具有以 下条件: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对保险标的具 有保险利益;按约定缴付保费。
《民法通则》规定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类,其中完全行为能力 为: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或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 年人,如果能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视为完 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虽然按照人寿保险的惯例,投保人支付保费是合同生效以及维 持效力的必要前提。但这种作法合理而不合法。依据《保险 法》规定,缴纳保费并不是保险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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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5.3:免费赠送的保险是否有效
1、近日,市民章先生接到某保险公司客服人员电话,在接受 了一个简单的市场调查后,客服人员表示保险公司将免费赠 送其3个月的交通意外保险,在得到章先生的许可后,客服人 员声称:章先生投保成功,保险费免除,保险期限为3个月, 保险金额为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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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5.2
钱某出生于1986年4月8日。2004年3月28日,某人寿保险公 司在钱某学校附件做宣传活动,钱某为自己投保了一份一年 期意外伤害保险,保额1万元。在填写保单时,钱某在投保人 年龄栏填了18岁。4月9日缴纳了首期保费100元。此后依照 保险合同规定按月缴纳保费。
2004年8月,钱某和同学钓鱼时不慎被鱼钩划伤眼睛,左眼视 力严重下降有失明危险。后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调查 发现,保单开具时间为3月28日,距钱某18岁生日还有11天 。作为未成年人,钱某不具备投保人资格,故该保单无效, 保险公司拒绝赔偿。钱某不服,认为首次缴纳保费是在18岁 生日的第二天,此时已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保险公司收 取了保费为对其要保做出承诺,合同生效日期应为4月9日。 遂上诉至法院。
“这种免费保险究竟靠不靠谱?”尽管接受了保险,章先生仍 充满疑虑。
2、某年5月,某策划公司为推动高考书籍和软盘的销售,向保 险公司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对购买书籍和软盘的顾客 ,赠送一份保额为10万元的保险。策划公司作为投保人缴纳 保险费,将其购买的保险赠与购买高考书籍和软件的顾客。 顾客作为保险的被保险人和受益人而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