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的形式电子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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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5.2
钱某出生于1986年4月8日。2004年3月28日,某人寿保险公 司在钱某学校附件做宣传活动,钱某为自己投保了一份一年 期意外伤害保险,保额1万元。在填写保单时,钱某在投保人 年龄栏填了18岁。4月9日缴纳了首期保费100元。此后依照 保险合同规定按月缴纳保费。
2004年8月,钱某和同学钓鱼时不慎被鱼钩划伤眼睛,左眼视 力严重下降有失明危险。后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调查 发现,保单开具时间为3月28日,距钱某18岁生日还有11天 。作为未成年人,钱某不具备投保人资格,故该保单无效, 保险公司拒绝赔偿。钱某不服,认为首次缴纳保费是在18岁 生日的第二天,此时已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保险公司收 取了保费为对其要保做出承诺,合同生效日期应为4月9日。 遂上诉至法院。
《保险法》第三十九条: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投保 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上述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受益人必须和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有 保险利益,故可以指定除配偶、父母和子女之外的人为受益 人。
虽然按照人寿保险的惯例,投保人支付保费是合同生效以及维 持效力的必要前提。但这种作法合理而不合法。依据《保险 法》规定,缴纳保费并不是保险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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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5.3:免费赠送的保险是否有效
1、近日,市民章先生接到某保险公司客服人员电话,在接受 了一个简单的市场调查后,客服人员表示保险公司将免费赠 送其3个月的交通意外保险,在得到章先生的许可后,客服人 员声称:章先生投保成功,保险费免除,保险期限为3个月, 保险金额为10万元。
“这种免费保险究竟靠不靠谱?”尽管接受了保险,章先生仍 充满疑虑。
2、某年5月,某策划公司为推动高考书籍和软盘的销售,向保 险公司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对购买书籍和软盘的顾客 ,赠送一份保额为10万元的保险。策划公司作为投保人缴纳 保险费,将其购买的保险赠与购买高考书籍和软件的顾客。 顾客作为保险的被保险人和受益人而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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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
赠送保险,往往是保险人建立客户关系或树立声誉的一种方式 ,通过电话赠送的方式非常常见;也可能是第三方(如商场 、银行、通讯公司等)为促销其商品而购买并赠与被保险人 ,主要在其他商品销售中附赠。
目前,保险人通过电话赠送保险的模式常见两种:第一种是保 险人通过电话联系客户,客户在电话中确认接受赠险,保险 公司后台激活保单,发送短信给客户作为保单凭证;第二种 是客户在接听电话后,需主动发送短信明确投保意愿,这样 才可得到保险公司赠送的保险产品。
上述两种模式中,均为投保人要约,保险人承保,只是保险人 代投保人缴费,因而投保行为有效。如情况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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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三方销售商品附赠保险的情形,需要格外注意是否是合格 的投保人。
根据《保险法》第十二条: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 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如果第三方赠与保险的行为,只是代投保人(客户)缴费,客 户仍为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则保险合同有效;如果投保人为 商场、银行、通讯公司等第三方,在购买保险后赠与被保险 人,则因其对保险标的(被保险人的生命、健康等)不存在 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无效。如情况2。
保险学
第一篇 保险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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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保险合同案例分析
保险合同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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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某诉称:保险公司散发的宣传单并未列明必须符合规定的 伤残等级才能赔付,自己因为保险公司宣传时的虚假信息误 导才投保,故要求保险公司按照保单承担责任。
保险公司辩称:保险宣传单并非保险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 ;而且保险公司在宣传单和保险单上写明的保险责任范围是 一致的,只不过保险单更加详细,保险公司并不存在虚假信 息误导和欺诈投保人的行为。焦某接到保单后,并未对保险 责任的范围提出异议,表明其对保单内容默认。根Baidu Nhomakorabea保单条 款,原告不符合赔偿范围,保险公司不承担赔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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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的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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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5.4:人身保险
《非诚勿扰2》里,葛优将自己300万寿险保单的受益人填上了 舒淇的名字,这启发了不少恋人和夫妻用送保险的方式表达 真情。今年,许多保险公司趁情人节隆重推出了爱情保险, 如泰康人寿的“爱家之约”、生命人寿的“红玫瑰”等。 魏先生与妻子结婚两年,以前情人节都是送花和吃饭等,花 钱买浪漫。“今年送她点实用的,买个平安和保障。”他给 妻子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险和住院医疗险。 与魏先生的遭遇不同,小王想给女朋友买保险就不太顺利了 。“咨询了好几家公司,都没接单。”由于他和女朋友李小 姐尚未结婚,无论是他想给李小姐投保人身保险,还是将自 己保单的受益人填成女朋友,保险公司都不“接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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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
保险合同作为一般合同的一种,当事人(投保人)应该具有以 下条件: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对保险标的具 有保险利益;按约定缴付保费。
《民法通则》规定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类,其中完全行为能力 为: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或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 年人,如果能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视为完 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问题:法院该如何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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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原告焦某败诉。 保险宣传单是保险人向投保人发出的要约邀请,不具有法律 效力,不能作为理赔的依据。 被保险人的意外事故不属于正式保单所规定的理赔范围,保 险公司不承担赔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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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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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没结婚的恋人究竟能否相互为对方购买人身保险,或互 为保单的身故受益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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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
《保险法》第十二条: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 需对保险标的存在保险利益。
《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 ,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依据上述法规,在得到女友同意的情形下,小王可以为女友投 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