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之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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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之完善

发表时间:2018-07-19T10:42:19.203Z 来源:《科技新时代》2018年5期作者:张思柠

[导读] 本文拟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现实意义、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如何完善进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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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刑事诉讼法》正式确立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这对未成年罪犯服刑期满后重新回归社会、降低再犯罪率有着重要意义。由于《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五条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规定的比较笼统,在实践中操作起来比较困难,本文拟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现实意义、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如何完善进行探讨,使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最大限度地发挥积极作用,帮助更多的“迷途羔羊”顺利回归社会。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犯罪记录封存

引言

2008年12月,新一轮司法改革意见提出“有条件地建立未成年轻罪记录消灭制度”①,2012年3月14日,十一届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标志着我国正式确立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该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毫无疑问,该项制度的建立,是我国司法文明进步的表现,社会各界纷纷为此点赞!

一、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现实意义

所谓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一般是指对犯轻罪的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进行封存,在附条件的情况下允许司法机关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并且对查询所获知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具有保密义务。该项制度符合当前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实际情况,有利于落实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案原则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有利于增强未成年犯重新融入社会的信心,提高改造成功率,最终实现刑罚目的②。

二、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依照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法定适用对象为“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该“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应当包括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驱逐出境。但是,实践中还存在一部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相对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和免予刑罚处罚的情形,而这三种情形下的犯罪嫌疑人通常也被看成“有罪之人”,在此情况下,其犯罪记录是否也应被列入封存范畴,法律没有规定。

2、封存范围不明确,实践中难以把握。每件刑事案件,从立案侦查到执行完毕,要历经侦查、起诉、审判、执行多个阶段,而每个阶段又会产生很多独立又相互衔接的法律文书,《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相关犯罪记录”过于笼统,是指刑事诉讼程序启动直到刑罚执行完毕期间的产生的所有法律文件,还是仅指审判机关出具的有罪判决,实践中争议较大。

3、对于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的案件,是否连同成年人的犯罪记录进行全案封存,还是仅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部分进行封存、如何部分封存?

4、未成年犯在成年后又犯罪的,对之前已封存的犯罪记录是否应当解封,缺乏相关规定。

5、查询主体、查询目的、查询的法定依据的规定均过于模糊,实践中难以把握。

6、泄露封存记录的法律责任不明确。“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封存记录予以保密,这是对依职权获知犯罪记录的工作人员设定的保密义务,对于参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办理的侦查、检察、审判人员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案件当事人和其他知悉案情的单位和个人,是否应当承担保密义务,法律没有规定。

三、树立现代司法理念,完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1、扩大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封存范围。不仅要明确将侦查阶段、起诉阶段、审判阶段和监狱或者看守所等服刑阶段形成的全部案件记录纳入封存范围,也要将针对未成年犯所进行的社会调查、社区矫正、帮教考察、司法救助等记录列入封存范围,从而形成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全封闭。

2、扩大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适用对象。笔者认为,我国现行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适用对象过于狭窄,应当将比“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更轻的被相对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和免予刑罚处罚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明确列入封存对象,同时,不应当区分轻罪或者重罪,应当把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适用对象扩展到全部未成年犯,这样才能体现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更有益于该项制度的彻底实施,改造更多失足少年。

3、严格查询制度,确保全程留痕。(1)有权查询主体必须严格限定为“司法机关”,在“国家规定”尚未出台之前,应当排除“有关单位”的查询;(2)查询目的必须为“办理刑事案件”以及“以未成年人为受益人的民事、行政案件”;(3)有权查询机关在查询时,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并在申请中明确查询目的、查询依据和使用范围,做到全程留痕,同时签署《保密承诺书》,对于依职权查询到的犯罪记录予以保密,不得将获取的信息记入人事档案或者学籍档案等;(4)未成年人本人需要查询本人犯罪记录时,被查询机关应当直接出具“无犯罪记录的证明”④。

4、扩大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保密主体。除了“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承担保密义务外,将参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办理的侦查、检察、审判、执行人员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案件当事人和其他知悉案情的单位和个人,全部列为保密义务人,确保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落到实处。

5、明确规定解封的条件和范围。一般来讲,已经封存的犯罪记录不得解封,只有在未成年犯成年后又犯罪且新罪需要和前罪必须一并处理的情况下,方可解封。

6、尽快完善配套制度建设。(1)抓紧制订“有关单位”查询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国家规定”,为了体现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该“国家规定”应当仅限于法律和行政法规,除此之外,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均不能作为查询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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