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氨存储与装卸作业安全技术规范(DB 37T 1914-2011 )(2011-8-1实施)
液氨储存规范
液氨储存与装卸安全生产技术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液氨储存、装卸环节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进一步规范液氨储存、装卸的安全生产行为,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防止发生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标准等,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新建、改建、扩建液氨储存、装卸装置和设施,属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范畴的,应严格遵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和《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获得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后方可投入生产(使用)。
第三条涉及液氨储存、装卸的企业,应认真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遵守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和相关规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积极开展安全标准化创建活动,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本质安全水平,确保安全生产.第四条液氨的储存、装卸装置和设施,应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工艺和设备设施.第二章设计管理第一节场所选址第五条液氨储存和装卸场所的选择,应全面考虑周边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使其符合安全生产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六条在进行区域规划时,液氨储存和装卸场所应根据所在企业及相邻工厂或设施的特点和火灾危险性,结合地形、风向等条件,合理布置。
第七条液氨储存和装卸场所应禁止设置人口稠密区附近。
液氨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第八条液氨储存和装卸场所应充分考虑地震、软地基、湿陷性黄土、膨胀土等地质因素以及台风、雷暴、沙暴等气象危害因素,避免建在断层、滑坡、泥石流、地下溶洞、采矿陷落区界内、重要的供水水源卫生保护区、有开采价值的矿藏区等地段和地区。
第九条液氨储存和装卸场所应位于不受洪水、潮水或者内涝威胁的地带,当不可避免时,必须有可靠的防洪、排涝措施。
液氨储存规范
液氨储存与装卸安全生产技术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液氨储存、装卸环节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进一步规范液氨储存、装卸的安全生产行为,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防止发生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标准等,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新建、改建、扩建液氨储存、装卸装置和设施,属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范畴的,应严格遵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和《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获得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后方可投入生产(使用)。
第三条涉及液氨储存、装卸的企业,应认真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遵守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和相关规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积极开展安全标准化创建活动,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本质安全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条液氨的储存、装卸装置和设施,应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工艺和设备设施。
第二章设计管理第一节场所选址第五条液氨储存和装卸场所的选择,应全面考虑周边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使其符合安全生产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六条在进行区域规划时,液氨储存和装卸场所应根据所在企业及相邻工厂或设施的特点和火灾危险性,结合地形、风向等条件,合理布置。
第七条液氨储存和装卸场所应禁止设置人口稠密区附近。
液氨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第八条液氨储存和装卸场所应充分考虑地震、软地基、湿陷性黄土、膨胀土等地质因素以及台风、雷暴、沙暴等气象危害因素,避免建在断层、滑坡、泥石流、地下溶洞、采矿陷落区界内、重要的供水水源卫生保护区、有开采价值的矿藏区等地段和地区。
第九条液氨储存和装卸场所应位于不受洪水、潮水或者内涝威胁的地带,当不可避免时,必须有可靠的防洪、排涝措施。
液氨储存与装卸安全技术规范
液氨储存与装卸安全生产技术规范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设计管理 (2)第一节场所选址 (2)第二节总平面布置 (3)第三节液氨储罐区的设置 (4)第四节防火堤 (6)第五节装卸场所 (8)第六节防火间距 (9)第三章消防管理 (10)第一节一般规定 (10)第二节消防车道 (11)第三节消防给水 (12)第四节灭火器 (15)第四章机电管理 (16)第一节设备管理 (16)第二节电气设备 (20)第三节防雷 (21)第四节防静电接地 (25)第五节仪控管理 (28)第五章装卸管理 (32)第一节装卸人员要求 (32)第二节装卸前的检查与确认 (33)第三节液氨装卸安全 (35)第四节液氨泄漏的应急处理 (36)第六章安全管理与防护 (36)第一节安全管理 (36)第二节安全防护 (38)第三节应急救援和事故报告 (40)第七章附则 (41)附录 (42)参考文献 (43)用词说明 (44)附件 (4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液氨储存、装卸环节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进一步规范液氨储存、装卸的安全生产行为,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防止发生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标准等,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山东省境内从事液氨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等企业的液氨储存、装卸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
第三条新建、改建、扩建液氨储存、装卸装置和设施,属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范畴的,应严格遵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和《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获得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后方可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涉及液氨储存、装卸的企业,应认真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遵守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和相关规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积极开展安全标准化创建活动,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本质安全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DB37∕T 1914-2011液氨存储与装卸作业安全技术规范
液氨存储与装卸作业安全技术规范DB 37/T 1914—2011本文件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文件由山东省安全生产标准技术委员会化工安全分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山东省安全生产管理协会危化品专业委员会、兖矿鲁南化肥厂。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刘晓威、陈爱中、刘丹丹、刘玉平、金庆生、胡东山、张世丽、李忠源。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液氨存储与装卸作业的场所设施、存储作业、装卸作业和应急处置等方面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范围内涉及液氨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企业的液氨存储、装卸作业活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0801.5 压力管道规范工业管道第5部分:检验与试验TSG R0004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DZ001 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质技监局锅发[2000]250号《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国务院令第549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劳锅字[1990]8号《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监察规程》3 场所与设施要求3.1 选址3.1.1 液氨存储与装卸场所选址,应充分考虑周边自然环境、社会环境等因素,使其符合安全生产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3.1.2 根据所在企业及相邻工厂或设施的特点和火灾危险性,合理布置。
禁止设置在村庄、学校、主要交通要道等人员密集区附近,液氨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与下列场所、区域的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法规、标准和行业、地方有关规定要求:——居民区、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口密集区域;——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等公共设施;——供水水源、水厂及水源保护区;——车站、码头(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公路、铁路、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及出入口;——基本农田保护区、畜牧区、渔业水域和种子、种畜、水产苗种生产基地;——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予以保护的其他区域。
液氨储存与装卸安全生产技术规范文
液氨储存与装卸安全生产技术规范文液氨是一种广泛应用于工业生产中的重要化学品,其储存与装卸安全生产技术规范具有极高的重要性。
本文将详细探讨液氨储存与装卸的安全生产技术规范,包括储存环境的要求、设备设施的安全设计、操作流程的规范以及应急措施的应用等方面。
一、储存环境的要求1. 储存区域的选择:液氨储存区域应远离人口密集地区,最好选择在无居民区、远离火源和明火区的场所。
同时,应避免与易燃易爆材料、氧化剂和酸碱等物品存放在同一区域。
2. 储存设施的布局:液氨储存设施的布局应合理,设备之间的间距应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以确保设备运行时的安全性和便捷性。
3. 储存温度的控制:液氨储存区的温度应在-33℃至-10℃之间,并保持稳定。
定期检查和维护冷却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
4. 环境通风:储存区域应具备良好的通风条件,以避免液氨泄漏后积聚在空间内、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危险。
二、设备设施的安全设计1. 储罐的选用:储罐应选择耐腐蚀、耐压、耐低温的材质制作,并通过封闭式结构、保温材料等措施,减少液氨的蒸发损失和外界温度对罐体造成的影响。
2. 安全阀的设置:液氨储存设施应配备安全阀,可根据设计要求对其进行选择。
安全阀应定期检修和测试,确保其正常工作。
3. 管道系统的设计:液氨管道系统应选用耐高压、耐冲击的材质制作,并设备漏氨报警系统。
管道布置应符合相关规范,避免管道过长、过深,减少液氨泄漏的可能性。
4. 泄漏预防装置的安装:在液氨载运过程中,应安装泄漏预防装置,如阀门等,确保安全运输。
并保证泄漏预防装置的完好性、有效性。
三、操作流程的规范1. 液氨装卸作业的操作人员应经过专业的培训和持证上岗,并熟悉液氨装卸操作规程、安全规范和应急处理措施等。
2. 液氨装卸作业应由专人监督,并配备必要的安全保护装置,如呼吸器、防寒服、护目镜等。
3. 液氨装卸作业前,应进行装卸设备的检查,确保设备完好,并按照规定流程进行装卸。
4. 液氨装卸作业时,操作人员应保持稳定心态,严禁酒后作业、疲劳作业,遵守作业规范,确保安全。
液氨存储与装卸作业安全技术规范(DB37T1914-2011)(2011-8-1实施)
液氨存储与装卸作业安全技术规范 DB 37/T 1914—20112011 - 07 - 25发布2011 - 08 - 01实施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液氨存储与装卸作业的场所设施、存储作业、装卸作业和应急处置等方面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范围内涉及液氨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企业的液氨存储、装卸作业活动。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0801.5? 压力管道规范?工业管道?第5部分:检验与试验TSG R0004?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DZ001? 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质技监局锅发[2000]250号?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国务院令第549号?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劳锅字[1990]8号?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监察规程》3场所与设施要求3.1选址3.1.1液氨存储与装卸场所选址,应充分考虑周边自然环境、社会环境等因素,使其符合安全生产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3.1.2根据所在企业及相邻工厂或设施的特点和火灾危险性,合理布置。
禁止设置在村庄、学校、主要交通要道等人员密集区附近,液氨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与下列场所、区域的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法规、标准和行业、地方有关规定要求:——居民区、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口密集区域;——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等公共设施;——供水水源、水厂及水源保护区;——车站、码头(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公路、铁路、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及出入口;——基本农田保护区、畜牧区、渔业水域和种子、种畜、水产苗种生产基地;——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予以保护的其他区域。
液氨储存规范
液氨储存与装卸安全生产技术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液氨储存、装卸环节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进一步规范液氨储存、装卸的安全生产行为,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防止发生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标准等,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新建、改建、扩建液氨储存、装卸装置和设施,属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范畴的,应严格遵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和《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获得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后方可投入生产(使用).第三条涉及液氨储存、装卸的企业,应认真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遵守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和相关规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积极开展安全标准化创建活动,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本质安全水平,确保安全生产.第四条液氨的储存、装卸装置和设施,应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工艺和设备设施.第二章设计管理第一节场所选址第五条液氨储存和装卸场所的选择,应全面考虑周边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使其符合安全生产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六条在进行区域规划时,液氨储存和装卸场所应根据所在企业及相邻工厂或设施的特点和火灾危险性,结合地形、风向等条件,合理布置.第七条液氨储存和装卸场所应禁止设置人口稠密区附近。
液氨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第八条液氨储存和装卸场所应充分考虑地震、软地基、湿陷性黄土、膨胀土等地质因素以及台风、雷暴、沙暴等气象危害因素,避免建在断层、滑坡、泥石流、地下溶洞、采矿陷落区界内、重要的供水水源卫生保护区、有开采价值的矿藏区等地段和地区。
第九条液氨储存和装卸场所应位于不受洪水、潮水或者内涝威胁的地带,当不可避免时,必须有可靠的防洪、排涝措施。
液氨存储与装卸作业安全技术规范
液氨存储与装卸作业安全技术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液氨存储与装卸作业的场所设施、存储作业、装卸作业和应急处置等方面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范围内涉及液氨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企业的液氨存储、装卸作业活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0801.5 压力管道规范工业管道第5部分:检验与试验TSG R0004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DZ001 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质技监局锅发[2000]250号《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国务院令第549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劳锅字[1990]8号《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监察规程》3 场所与设施要求3.1 选址3.1.1 液氨存储与装卸场所选址,应充分考虑周边自然环境、社会环境等因素,使其符合安全生产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3.1.2 根据所在企业及相邻工厂或设施的特点和火灾危险性,合理布置。
禁止设置在村庄、学校、主要交通要道等人员密集区附近,液氨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与下列场所、区域的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法规、标准和行业、地方有关规定要求:——居民区、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口密集区域;——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等公共设施;——供水水源、水厂及水源保护区;——车站、码头(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公路、铁路、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及出入口;——基本农田保护区、畜牧区、渔业水域和种子、种畜、水产苗种生产基地;——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予以保护的其他区域。
3.1.3 液氨存储与装卸场所应设置在城市(区域)的边缘或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必须考虑当地风向等因素,一般应位于城镇、工厂居住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且具有良好的自然通风条件。
液氨存储与装卸作业安全技术指导规范(DB37T1914-2011)(2011-8-1实施)
液氨存储与装卸作业安全技术规范 DB 37/T 1914—20112011 - 07 - 25发布2011 - 08 - 01实施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液氨存储与装卸作业的场所设施、存储作业、装卸作业和应急处置等方面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范围内涉及液氨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企业的液氨存储、装卸作业活动。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0801.5 压力管道规范工业管道第5部分:检验与试验TSG R0004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DZ001 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质技监局锅发[2000]250号《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国务院令第549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劳锅字[1990]8号《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监察规程》3场所与设施要求3.1选址3.1.1液氨存储与装卸场所选址,应充分考虑周边自然环境、社会环境等因素,使其符合安全生产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3.1.2根据所在企业及相邻工厂或设施的特点和火灾危险性,合理布置。
禁止设置在村庄、学校、主要交通要道等人员密集区附近,液氨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与下列场所、区域的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法规、标准和行业、地方有关规定要求:——居民区、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口密集区域;——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等公共设施;——供水水源、水厂及水源保护区;——车站、码头(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公路、铁路、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及出入口;——基本农田保护区、畜牧区、渔业水域和种子、种畜、水产苗种生产基地;——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予以保护的其他区域。
3.1.3液氨存储与装卸场所应设置在城市(区域)的边缘或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必须考虑当地风向等因素,一般应位于城镇、工厂居住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且具有良好的自然通风条件。
液氨储存与装卸安全生产技术规范本
液氨储存与装卸安全生产技术规范本液氨储存与装卸是一个涉及到安全生产的重要环节。
为了确保液氨储存与装卸过程安全可靠,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技术规范和标准,对储存与装卸安全进行规范和指导。
本文将详细介绍液氨储存与装卸的安全生产技术规范。
一、液氨储存技术规范液氨储存是指将液氨存储在专门的储罐或库房中。
以下是液氨储存的安全生产技术规范的主要内容:1. 储罐选择与安装储罐是液氨储存的核心设备,应根据储存容量和使用要求选择合适的储罐。
储罐应具有良好的密封性能和耐腐蚀能力,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储罐的安装应遵循安全操作规程,确保安装牢固可靠。
2. 储罐周边环境安全储罐周边环境安全包括防火、防爆、通风等方面。
储罐应避免阳光直射、高温环境和易燃易爆场所。
储罐周边应设置消防器材和报警设备,定期进行消防演练。
3. 液氨储存管道系统液氨储存管道系统包括供氮管、回氮管和过程管道等。
管道系统应采用优质钢材或塑料材料,确保耐腐蚀性能。
管道应具备一定的排气能力,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避免管道泄漏。
4. 液氨储存安全阀和附件液氨储存设备应配备安全阀和其他安全附件,以保证储存过程中的安全性。
安全阀的选型应符合国家标准,并定期检测和调整阀门的工作压力。
5. 液氨储存的检测与报警系统储存系统中应配置液位传感器、温度传感器等监测设备,及时检测液氨的液位和温度。
同时,应配置氨气泄漏自动报警系统,当检测到泄漏时及时报警,以保障人员安全。
二、液氨装卸技术规范液氨装卸是将液氨从储罐或库房中运输至相关设备或存储设施的过程。
以下是液氨装卸的安全生产技术规范的主要内容:1. 装卸操作人员的培训与操作规程装卸操作人员应具备液氨装卸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经过相关培训和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操作人员应熟悉液氨的物性和安全操作规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2. 装卸设备与工具装卸设备包括液氨泵、管线连接装置等。
装卸设备应具备可靠性和安全性,经过定期检查和维护。
操作人员应佩戴防护眼镜、手套等个人防护用具,并使用合适的工具进行操作。
液氨存储与装卸作业安全技术规范(DB 37T 1914-2011 )(2011-8-1实施)
液氨存储与装卸作业安全技术规范 DB 37/T 1914—20112011 - 07 - 25发布2011 - 08 - 01实施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液氨存储与装卸作业的场所设施、存储作业、装卸作业和应急处置等方面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范围内涉及液氨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企业的液氨存储、装卸作业活动。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0801.5 压力管道规范工业管道第5部分:检验与试验TSG R0004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DZ001 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质技监局锅发[2000]250号《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国务院令第549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劳锅字[1990]8号《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监察规程》3场所与设施要求3.1选址3.1.1液氨存储与装卸场所选址,应充分考虑周边自然环境、社会环境等因素,使其符合安全生产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3.1.2根据所在企业及相邻工厂或设施的特点和火灾危险性,合理布置。
禁止设置在村庄、学校、主要交通要道等人员密集区附近,液氨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与下列场所、区域的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法规、标准和行业、地方有关规定要求:——居民区、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口密集区域;——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等公共设施;——供水水源、水厂及水源保护区;——车站、码头(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公路、铁路、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及出入口;——基本农田保护区、畜牧区、渔业水域和种子、种畜、水产苗种生产基地;——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予以保护的其他区域。
3.1.3液氨存储与装卸场所应设置在城市(区域)的边缘或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必须考虑当地风向等因素,一般应位于城镇、工厂居住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且具有良好的自然通风条件。
液氨储存与装卸安全生产技术规范
液氨储存与装卸安全生产技术规范液氨是一种常见的工业用气体,重要用于制造合成氨、硝酸、肥料等。
由于液氨具有高压、易挥发、易燃易爆等特性,因此在生产过程中液氨储存与装卸的安全问题尤为紧要。
本文将从液氨储存、装卸和运输的安全角度,介绍液氨储存与装卸的技术规范。
一、液氨储存安全规范1.储存场地要求液氨储存所需场地应阔别居民区、水源地、火灾易发区和密集交通区域,且应具备良好的地下水位和地质条件,避开化学反应和渗漏的发生。
2.储存容器要求(1)液氨储存容器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
(2)容器应具有良好的防爆性能,如装置压力表、温度计、防爆器以及雷击防护,以防止容器因压力或燃爆而引发事故。
(3)容器内部应保持清洁干燥,避开气气相干扰和液体污染。
3.储存场地安全管理(1)对液氨储存场地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如确保容器防护措施的有效性,处理渗漏问题,除去安全隐患。
(2)应订立应急预案并予以定期演练,以提高员工应对不安全情况的本领。
(3)对于禁止吸烟、开火、使用易燃物品等禁令,应进行严格监管和落实。
二、液氨装卸安全规范1.卸储液氨操作(1)确定液氨输入口和底部泄漏口。
(2)卸储过程中应实行有效的缓冲措施,防止液体溅出和容器倾斜。
(3)操作人员应佩戴防爆眼镜、防毒面具及防护手套等相关防护用具。
2.装卸操作(1)搬运车辆和装卸设备应依照相关国家标准进行设计和安装,并进行严格验收。
(2)装卸过程中应使用专业作业人员,高度关注操作规程,严格禁止倾斜液氨容器和碰撞等不安全操作。
(3)卸储或装卸液氨过程中,应使用防爆耳塞或其它防护设备,以减轻空间内响声对搬运人员的影响。
三、液氨运输安全规范1.运输工具和设备(1)液氨运输车辆应依照相关国家标准进行设计和制造,并在使用前进行定期检修和验收。
(2)运输车辆和设备应配备适当的防爆器材,如压力表、温度计、安全阀、防爆器等。
(3)应对运输车辆进行温度监控,并对运输过程中的车速、进出口等情况进行监测。
液氨存储与装卸作业安全技术规范
液氨存储与装卸作业安全技术规范液氨是一种常用的工业气体,广泛应用于制冷、化工、冶金等领域。
然而,液氨的存储与装卸作业存在一定的安全风险。
为了保障工作人员的安全,必须遵循液氨存储与装卸作业的安全技术规范。
首先,液氨存储的安全技术规范是确保液氨储罐安全运行的关键。
液氨储罐应设置在远离居民区、交通要道和火灾易发区的地方,以减少安全风险。
储罐的周围应设置防火墙和防爆墙,以防止火灾和爆炸事故的发生。
此外,储罐的密封性能也非常重要,必须定期检查和维护,以防止液氨泄漏。
其次,液氨的装卸作业也需要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进行。
在装卸作业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操作人员的安全。
操作人员应穿戴符合标准的防护服、防护手套和防护眼镜,以保护自己免受液氨的伤害。
同时,装卸作业现场应设置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以提醒人员注意安全。
另外,液氨的运输也需要遵循一定的安全技术规范。
液氨运输车辆应具备防爆、防火和防泄漏的设备,以应对突发情况。
车辆驾驶员应经过专门培训,掌握液氨运输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
在运输过程中,应定期检查车辆的安全状况,确保车辆符合安全标准。
此外,液氨存储与装卸作业的安全技术规范还包括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培训。
应急预案是在发生事故时迅速采取措施,减少损失和伤害的重要手段。
预案中应包括事故应对流程、人员疏散和救援措施等内容。
同时,必须对相关人员进行应急培训,提高应对突发情况的能力。
总之,液氨存储与装卸作业的安全技术规范对于保障工作人员的安全至关重要。
只有遵循规范,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才能有效预防事故的发生。
因此,企业和相关部门应高度重视液氨存储与装卸作业的安全,加强培训和监管,确保工作人员的安全。
同时,也需要加强科研力量,不断完善液氨存储与装卸作业的安全技术规范,为工业生产提供更加可靠的保障。
液氨储存与装卸安全生产技术规范
液氨储存与装卸安全生产技术规范液氨是一种常用的化学物质,在农业、化工、制冷等行业中广泛应用。
然而,液氨具有毒性、腐蚀性、易燃易爆等危险特性,因此在液氨储存、运输、装卸等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安全生产技术规范,确保工作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一、液氨储存安全生产技术规范(一)储存场地的选择1.储存场地要设在远离居民区、学校等人口聚集区域,不得与火源或静电产生源相邻或过于接近。
2.储存场地应具备牢固的围墙和防火隔离带,必要时还需设置监控和报警设备。
3.储罐应与周围环境隔离,地面采用水泥混凝土硬化,不得有裂缝和坑洼,排水良好。
(二)液氨罐的设计和安装1.液氨罐应符合国家标准,选用厚度合理的材料,同时进行密封处理。
2.储罐出入口应设置闸阀、安全阀、排放管等安全设施,以便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3.液氨储罐的安装应考虑周围环境和通风条件,以避免危险物质泄漏和着火。
(三)液氨罐的维护和保养1.对于液氨罐的检查和维护,应由专业人员进行,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内部和外部检查。
2.定期对液氨罐进行漏检,如发现泄漏现象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修复。
3.应在罐体上设置明显的标识,标明液氨的种类、容量等信息,以便工作人员识别。
二、液氨装卸安全生产技术规范(一)装卸场地的选择1.装卸场地应设在室外开阔、通风良好、远离居民区等区域。
2.装卸场地应具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包括火灾报警器、消火器、防静电设备等。
3.装卸时,应确保场地清洁、整洁,避免杂物干扰。
(二)液氨罐车的选择和检查1.液氨罐车应选用专门生产和运输液氨的车辆,并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刹车装置。
2.每次装卸前,应对液氨罐车进行全面检查,确保车辆完好无损,不漏氨,未滞留异物。
3.装卸时应注意防止火源以及避免静电产生。
(三)装卸作业的操作规范1.装卸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且持有相应的资格认证。
2.装卸时,应佩戴防护装备,包括手套、口罩、防毒面具等。
3.装卸作业前必须对气体压力进行检查,避免过度压力导致装卸事故。
液氨储存与装卸安全生产技术规范
液氨储存与装卸安全生产技术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液氨储存、装卸环节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进一步规范液氨储存、装卸的安全生产行为,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防止发生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标准等,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山东省境内从事液氨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等企业的液氨储存、装卸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第三条新建、改建、扩建液氨储存、装卸装置和设施,属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范畴的,应严格遵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和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获得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后方可投入生产使用;第四条涉及液氨储存、装卸的企业,应认真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遵守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和相关规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积极开展安全标准化创建活动,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本质安全水平,确保安全生产;第五条液氨的储存、装卸装置和设施,应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工艺和设备设施;第二章设计管理第一节场所选址第六条液氨储存和装卸场所的选择,应全面考虑周边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使其符合安全生产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第七条在进行区域规划时,液氨储存和装卸场所应根据所在企业及相邻工厂或设施的特点和火灾危险性,结合地形、风向等条件,合理布置;第八条液氨储存和装卸场所应禁止设置在学校、医院、居民区等人口稠密区附近;液氨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与下列场所、区域的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1.居民区、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口密集区域;2.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等公共设施;3.供水水源、水厂及水源保护区;4.车站、码头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公路、铁路、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及出入口;5.基本农田保护区、畜牧区、渔业水域和种子、种畜、水产苗种生产基地;6.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7.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予以保护的其他区域;第九条液氨储存和装卸场所应充分考虑地震、软地基、湿陷性黄土、膨胀土等地质因素以及台风、雷暴、沙暴等气象危害因素,避免建在断层、滑坡、泥石流、地下溶洞、采矿陷落区界内、重要的供水水源卫生保护区、有开采价值的矿藏区等地段和地区;第十条液氨储存和装卸场所应位于不受洪水、潮水或者内涝威胁的地带,当不可避免时,必须有可靠的防洪、排涝措施;第十一条液氨储存和装卸场所应符合石油化工企业卫生防护距离SH3093-1999的要求,具体卫生防护距离应符合表2-1详见附件的要求;同时必须考虑当地风向等因素,一般应位于城镇、工厂居住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方向;宜建在地势平坦、通风顺畅的地段;在山区或丘陵地区,应避免布置在窝风地带;第十二条液氨储存和装卸场所应具有满足生产、生活及发展规划所必需的水源和供电系统;第十三条罐区内液氨储罐与架空电力线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电杆塔高度的1.5倍;第十四条液氨储存和装卸场所沿江河岸布置时,宜位于邻近江河的城镇、重要桥梁、大型锚地、船厂等重要建构筑物的下游;第十五条液氨罐区邻近江河、海岸布置时,必须采取防止泄漏和含氨废水流入水域的措施;第二节总平面布置第十六条液氨储罐区、装卸区应与辅助生产区及办公区分开布置;第十七条液氨储存和装卸场所在厂区总平面布置中应符合下列要求:1.符合生产流程、操作要求和使用功能;2.功能分区内各项设施的布置,应紧凑、合理;功能分区内部和相互之间保持一定的通道和宽度;3.应结合当地气象条件,使液氨储存和装卸场所具有良好的自然通风条件;4.平面布置应考虑防止有害气体泄漏时对周围环境的危害;5.厂区内外现有和规划的运输线路、排水系统、周围场地标高等相协调,满足生产、运输、防洪、排水、管线敷设及土石方工程的要求;第十八条液氨储存和装卸场所应集中布置在厂区边缘地带,应在工厂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方位;第十九条液氨储罐区不宜紧靠排洪沟布置;第二十条罐区与周围消防车道之间,不宜种植绿蓠或茂密的灌木丛;第三节液氨储罐区的设置第二十一条液氨储罐的基础、防火堤及有关的码头、管架、管墩等,均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h;第二十二条液氨储罐的承重支柱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5h;第二十三条液氨储存场所应设氨气体检测报警仪或可燃气体监测报警仪;第二十四条液氨储存场所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应按重大危险源的要求设置相应的安全标志;第二十五条液氨罐区内,不应布置无关的管道;第二十六条液氨常温储存应选用球罐或卧罐;第二十七条液氨储罐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以下要求:1.卧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一般为1.0倍卧罐直径且不宜大于1.5m;2.球罐之间的防火间距,有事故排放至火炬或吸收处理装置时,不应小于0.5倍球罐的直径;无事故排放至火炬的措施时,不应小于1.0倍球罐的直径;3.同一罐组内球罐与卧罐的防火间距,应采用较大值;4.两排卧罐的间距,不应小于3m;5.相邻罐组储罐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6m;第二十八条储罐成组布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罐组内的储罐不应超过两排;罐组周围应设环形消防车道;2.每组全压力式储罐的个数不应多于12个;3.罐组内全压力式储罐组的总容积大于6000m时,罐组内应设隔堤,隔堤内各储罐容积之和不宜大于6000m;单罐容积等于或大于5000m3时,应每一个一隔;第二十九条液氨储罐的储存系数不应大于0.9,储罐个数不宜少于2个;第三十条液氨储罐,应设液位计、压力表和安全阀,低温液氨储罐尚应设温度指示仪;根据工艺条件,宜设置上、下限位报警装置;装卸管道应设远程自动切断装置;第三十一条连接管道根数较多或管径较大的储罐,宜布置在靠近罐区管道进出口处;第三十二条储罐罐底标高应符合下列要求:1.满足泵的吸入要求;2.满足罐前支管道与主管道连接所需安装尺寸要求;第三十三条确定液氨储罐容量时,日储量计算应为生产装置年开工天数的平均日进料量;第三十四条液氨储罐应设置防晒、冷却水喷淋降温设施或有良好的绝热保温措施;第三十五条罐组内宜布置同类火灾危险性的罐,液氨储罐区应与氯、溴、碘、酸类及氧化剂等严格隔离;第三十六条储罐的排气应经回收或处理;第三十七条在储罐20m以内,严禁堆放易燃、可燃物品;第四节防火堤第三十八条液氨储罐区应设置防火堤;防火堤应在满足耐燃烧性、密封性和抗震要求的前提下,综合考虑安全、占地、投资、地形、地质及气象等条件,还应考虑到罐组容量及所处位置的重要性、周围环境特点及发生事故的危害程度、施工及生产管理、维修工作量及施工、材料来源等因素,因地制宜,合理设置,使其达到坚固耐久、经济合理的效果;第三十九条液氨储罐组或储罐区四周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0m的不燃烧实体防火堤;防火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防火堤的有效容量不应小于其中最大储罐的容量;低温液氨储罐防火堤内有效容积应为一个最大储罐容积60%;2.防火堤的设计高度应为1.0~2.2m,防火堤设计高度应比计算高度高出0.2m,隔堤高度应比防火堤低0.2~0.3m;第四十条防火堤内地面,应有不小于3‰的坡度;其雨水排除及其他管线穿越,应符合下列规定:1.在堤内较低处设置集水设施,连接集水设施的雨水排除管道应从地面以下通出,堤外应设有可控制开闭的装置与之连接;开闭装置上应设有能显示其开闭状态的明显标志;2.进出罐组的各类管线、电缆,不宜在防火堤堤身穿过,应尽量从堤顶跨越或堤基础以下穿过;如不可避免,必须穿过堤身时则应预埋套管,且应采取有效的密封措施;第四十一条罐组所设防火堤,必须是闭合的;隔堤与防火堤也必须是闭合的;第四十二条沿无培土的防火堤修建排水沟时,沟壁的外侧与防火堤基础外边缘的间距不应小于0.5m,且沟内应有防渗漏措施;第四十三条每一罐组防火堤上必须设置两个以上人行踏步或坡道,并设置在不同方位上;第四十四条球罐罐壁至防火堤和隔堤基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罐壁高度的一半;卧式罐罐壁至防火堤基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3m;第四十五条防火堤及隔堤选型宜采用砖砌防火堤、钢筋混凝土防火堤或浆砌毛石防火堤;防火堤及隔堤应能承受所容纳稀释氨水的静压及温度变化的影响,且不渗漏;防火堤内应采用现浇混凝土地面,并宜坡向四周;第四十六条防火堤基础埋置深度应根据工程地质、建筑用材、冻土深度等因素确定,且不宜小于0.5m; 第四十七条防火堤的构造参照油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SY/T0075-2002相关要求设计施工;第四十八条防火堤内地坪标高不宜高于堤外消防道路路面或地面的标高;第四十九条防火堤内的排水应实行清污分流,含有污染物的废水应采取回收处理措施;第五十条液氨储存和装卸场所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第五节装卸场所第五十一条铁路和汽车的液氨装卸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1.液氨装卸站的进、出口,应分开设置;当进、出口合用时,站内应设回车场;2.采用液氨泵充装时,其液氨装卸车鹤位与充装泵的距离,不应小于8m;3.在距装卸车鹤位10m以外的装卸液氨管道上,除设置便于操作的紧急切断阀外,应设置远程切断装置;4.液氨装卸车,应采用液下装卸方式;5.液氨的铁路装卸栈台,每隔60m左右,应设安全梯;6.液氨的铁路装卸栈台宜单独设置;当不同时作业时,也可与可燃液体装卸共台设置;7.液氨严禁就地排放;8.液氨汽车装卸车鹤位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4m;9.液氨的汽车装卸车场,应采用现浇混凝土地面;第五十二条液氨码头,应符合下列规定:1.码头相邻泊位的船舶间的最小距离,应根据设计船型按表2-2详见附件的规定执行:2.液氨泊位宜单独设置,当与其他可燃液体不同时作业时,可共用一个泊位;3.液氨的码头与其他码头或建构筑物的安全距离,应按现行的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JTJ237-99有关规定执行;4.在距泊位20m以外或岸边处的装卸船管道上,应设便于操作的紧急切断阀;第六节防火间距第五十三条液氨储罐与周边工厂、村庄、主要交通要道等之间的防火间距及布置方式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的有关规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2-3详见附件的规定; 第五十四条液氨储罐和装卸站台、周边建筑设施、道路等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的有关规定;液氨储罐区和装卸站在化工企业总平面布置中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2-4详见附件的要求;第五十五条装卸鹤管充装臂与其直接装卸用的装卸铁路线的防火间距不限;第五十六条容积小于等于20m3的液氨储罐与其使用厂房的防火间距不限;第五十七条多个固定容积的液氨储罐的总容积大于20000m3时,应分组布置;卧式储罐组与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长度的一半;球形储罐组与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且不应小于20.0m;第三章消防管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五十八条液氨储存、装卸场所应建立健全岗位防火责任制,配备经过培训的兼职或专职的消防人员; 第五十九条液氨储存、装卸场所应设置完善的消防水系统,配置相应的消防设备、设施和灭火器材;岗位应配置通讯和报警装置;第六十条液氨储罐区,应设明显的防火警示标志,通道、出入口和通向消防设施的道路应保持畅通;第二节消防车道第六十一条液氨储罐区、装卸区周边道路应根据交通、消防和分区要求合理布置,力求畅通;罐区消防道路路边至平行防火堤外侧基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3m;相邻罐组防火堤的外侧基脚线之间,应留有宽度不小于7m的消防空地;第六十二条储罐区、装卸区,宜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环形消防车道至少应有两处与其它车道连通;环形消防车道之间宜设置连通的消防车道;当受地形条件限制时,也可设回车场的尽头式消防车道;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置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的面积不应小于12.0m×12.0m;供大型消防车使用时,不宜小于18.0m×18.0m;第六十三条消防道路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4m,路面内缘转弯半径不宜小于12m,路面上净空高度不应低于4m;供消防车停留的空地,其坡度不宜大于3%;第六十四条当道路路面高出附近地面2.5m以上,且在距离道路边缘15m范围内,有液氨储罐或管道时,应在该段道路的边缘设护墩、矮墙等防护设施;第六十五条消防车道路面、扑救作业场地及其下面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大型消防车的压力;第六十六条消防车道可利用厂区交通道路,但应满足消防车通行与停靠的要求;第六十七条消防车道不宜与铁路正线平交;如必须平交,应设置备用车道,且两车道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一列火车的长度;第六十八条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应设置消防车道;第六十九条储罐的中心至不同方向的两条消防车道的距离,均不应大于120m;当仅一侧有消防车道时,车道至任何储罐的中心,不应大于80m;第三节消防给水第七十条液氨储存和装卸场所应设消火栓;消防用水可由城市给水管网、天然水源或消防水池供给;利用天然水源时,其保证率不应小于97%;第七十一条消防给水当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时,管道的供水压力应能保证用水总量达到最大且水枪在罐区的任何部位,水枪的充实水柱仍不小于10.0m;第七十二条如不引起生产事故,生产用水可作为消防用水,但生产用水转为消防用水的阀门不应超过2个,该阀门应设置在易于操作的场所,并应有明显标志;第七十三条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15L/S;第七十四条消防给水管网应布置成环状,向环状管网输水的进水管不应少于两条,当其中一条发生故障时,其余的进水管应能满足消防用水总量的供给要求;第七十五条消防给水环状管网应采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段,每段内消火栓的数量不宜超过5个;第七十六条消防给水管道的直径不应小于DN100;第七十七条消火栓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消火栓应沿道路设置;当道路宽度大于60.0m时,宜在道路两边设置消火栓,并宜靠近十字路口;2.液氨储罐区的消火栓应设置在防火堤外;距罐壁15m范围内的消火栓,不应计算在该罐可使用的数量内;3.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120.0m;4.消火栓的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0m;5.消火栓的数量应按其保护半径和消防用水量等综合计算确定,每个消火栓的用水量应按10~15L/s 计算;与保护对象的距离在5~40m范围内的其它消火栓,可计入消火栓的数量内;6.消火栓宜采用地上式消火栓;每个消火栓应有不少于2个DN65的栓口;消火栓应有防冻措施; 7.消火栓距路边不应大于2.0m,距房屋外墙不宜小于5.0m;第七十八条独立建造的消防水泵房,应符合以下要求:1.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附设在建筑中的消防水泵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隔墙上的门除有特殊规定者外,均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它的耐火极限为0.9h,为全钢门,在门上开一个小玻璃窗,玻璃选用5mm厚夹丝玻璃或耐火玻璃;乙级防火门以火灾时防止开口部蔓延火灾为主要目的;性能较好的木质防火门也可达到乙级防火门与其它部位隔开; 2.消防水泵房设置在首层时,其疏散门宜直通室外;设置在地下层或楼层上时,其疏散门应靠近安全出口;消防水泵房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3.消防水泵房应有不少于两条的出水管直接与消防给水管网连接;当其中一条出水管关闭时,其余的出水管应仍能通过全部用水量;4.出水管上应设置试验和检查用的压力表和DN65的放水阀门;当存在超压可能时,出水管上应设置防超压设施;5.一组消防水泵的吸水管不应少于2条;当其中一条关闭时,其余的吸水管应仍能通过全部用水量;6.消防水泵应采用自灌式吸水,并应在吸水管上设置检修阀门;7.当消防水泵直接从环状生产给水管网吸水时,消防水泵的扬程应按生产用水管网的最低压力计算,并以生产用水管网的最高水压校核;8.消防水泵应设置备用泵,其工作能力不应小于最大一台消防工作泵;当储罐的室外消防用水量小于等于25L/s时,可不设置备用泵;9.消防水泵应保证在火警后30s内启动;10.消防水泵与动力机械应直接连接;第七十九条液氨储存和装卸场所的消火栓、阀门、消防水泵接合器等设置地点应设置相应的永久性固定标识;第八十条符合下列规定之一的,应设置消防水池:1.当生产、生活用水量达到最大时,市政给水管道、进水管或天然水源不能满足消防用水量;2.市政给水管道为枝状或只有1条进水管,且消防用水量之和大于25L/s;第八十一条液氨储存及装卸现场应设置消防水炮,以备液氨泄漏时用水雾喷洒控制气氨扩散;第四节灭火器第八十二条灭火器的配置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的有关规定;第八十三条灭火器应设置在位置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第八十四条灭火器不宜设置在潮湿或强腐蚀性的地点,当必须设置时,应有相应的保护措施;灭火器设置在室外时,应有相应的保护措施;第八十五条灭火器的最大保护距离:手提式灭火器最大保护距离为9m,推车式灭火器最大保护距离为18m;第八十六条一个计算单元内配置的灭火器数量不得少于2具;第八十七条每个设置点的灭火器数量不宜多于5具;第八十八条对有视线障碍的灭火器设置点,应设置指示其位置的发光标志;第八十九条灭火器的摆放应稳固,其铭牌应朝外;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灭火器箱内或挂钩、托架上,其顶部离地面高度不应大于1.50m;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0.08m;灭火器箱不得上锁;第四章机电管理第一节设备管理第九十条液氨储罐、压力管道、液氨槽罐车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等必须符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等相关规定要求; 第九十一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并设专兼职人员管理;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着位置;第九十二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2.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3.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4.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5.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第九十三条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第九十四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第九十五条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第九十六条液氨储罐使用前或检修后应做气密性能试验,做气密性能试验时应满足以下要求:1.气密性试验应在液压试验合格后进行;2.气密性试验应采用洁净干燥的空气、氮气或其它惰性气体,气体温度不低于5℃;3.罐体的气密性试验应将安全附件装配齐全;4.罐体检修完毕,应作抽真空或充氮置换处理,严禁直接充装;真空度应不低于650mmHg86.7kPa,或罐内氧含量不大于3%;第九十七条液氨储罐、液氨槽罐车的液面计、压力计、温度计、安全阀等安全附件应完整、灵敏可靠; 第九十八条贮量1t以上的储罐基础,每年应测定基础下沉状况;第九十九条生产操作要求储罐内需要保持一定的压力时,应设置稳压设施;第一百条安全装置不准随意拆除、挪用或弃置不用;因检修拆除的,检修完毕后必须立即复原;第一百零一条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检修规程,保证安全运行,保证作业环境和排放的有害物质浓度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第一百零二条液氨球罐应设置两个人孔,一个应设置在罐体顶端,另一个应设置在罐体下部进出方便的位置;第一百零三条卧罐筒体长度小于6000mm时,应设置1个人孔,筒体长度大于或等于6000mm时,应设置2个人孔;卧罐上的人孔应设置在罐筒体顶部;当设2个人孔时,宜分别设置在罐体的两端;第一百零四条人孔应设置在进出罐方便的位置,并应避开罐内附件,人孔中心宜高出罐底750mm;第一百零五条液氨储槽应设置放水管和气体放空接合管;气体放空管管径不应小于储罐所选的安全阀入口管的管径;第一百零六条气体放空接合管应设置在罐体顶部;当罐体顶部设有人孔时,气体放空接合管可设置在人孔盖上;第一百零七条液氨储槽应设置全启式安全阀;安全阀应设置在罐体的气体放空接合管上,并应高于罐顶;安全阀的规格应按现行的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计算出的泄放量和泄放面积确定;安全阀的开启压力定压不得大于球罐和卧罐的设计压力;安全阀应铅直安装;安全阀入口处应安装氨用切断阀,正常运行时,该阀必须保持全开并加铅封,切断阀的直径不应小于安全阀的入口直径;安全阀宜设旁通线,旁通线的管径不宜小于安全阀的入口直径;第一百零八条管道宜地上敷设;采用管墩敷设时,墩顶高出设计地面不宜小于300mm;主管道带上的固定点,宜靠近罐前支管道带处设置;第一百零九条防火堤不宜作为管道的支撑点;管道穿防火堤处应设钢制套管,套管长度不应小于防火堤的厚度,套管两端应做防渗漏的密封处理;第一百一十条在管道带适当的位置应设跨桥,桥底面最低处距管顶或保温层顶面的距离不应小于80mm;第一百一十一条当液氨储罐的设计压力相同时,储罐之间宜设气相平衡管;平衡管直径不宜大于储罐气体放空管直径,亦不宜小于40mm;第一百一十二条罐前支管道应有不小于0.5%的坡度,并应从罐前坡向主管道带;第一百一十三条确定罐前支管道上的管墩架顶标高时,应考虑罐基础下沉的影响;罐前支管道与主管道宜采用挠性或弹性连接;第一百一十四条罐组之间的管道布置,不应妨碍消防车的通行;。
液氨储存与装卸安全生产技术规范
液氨储存与装卸安全生产技术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液氨储存、装卸环节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进一步规范液氨储存、装卸的安全生产行为,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防止发生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标准等,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山东省境内从事液氨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等企业的液氨储存、装卸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
第三条新建、改建、扩建液氨储存、装卸装置和设施,属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范畴的,应严格遵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和《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获得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后方可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涉及液氨储存、装卸的企业,应认真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遵守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和相关规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积极开展安全标准化创建活动,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本质安全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液氨的储存、装卸装置和设施,应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工艺和设备设施。
第二章设计管理第一节场所选址第六条液氨储存和装卸场所的选择,应全面考虑周边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使其符合安全生产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七条在进行区域规划时,液氨储存和装卸场所应根据所在企业及相邻工厂或设施的特点和火灾危险性,结合地形、风向等条件,合理布置。
第八条液氨储存和装卸场所应禁止设置在学校、医院、居民区等人口稠密区附近。
液氨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与下列场所、区域的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1.居民区、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口密集区域;2.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等公共设施;3.供水水源、水厂及水源保护区;4.车站、码头(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公路、铁路、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及出入口;5.基本农田保护区、畜牧区、渔业水域和种子、种畜、水产苗种生产基地;6.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7.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予以保护的其他区域。
液氨储存与装卸安全技术规范
液氨储存与装卸安全生产技术规范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设计管理 (2)第一节场所选址 (2)第二节总平面布置 (3)第三节液氨储罐区的设置 (4)第四节防火堤 (6)第五节装卸场所 (8)第六节防火间距 (9)第三章消防管理 (10)第一节一般规定 (10)第二节消防车道 (11)第三节消防给水 (12)第四节灭火器 (15)第四章机电管理 (16)第一节设备管理 (16)第二节电气设备 (20)第三节防雷 (21)第四节防静电接地 (25)第五节仪控管理 (28)第五章装卸管理 (32)第一节装卸人员要求 (32)第二节装卸前的检查与确认 (33)第三节液氨装卸安全 (35)第四节液氨泄漏的应急处理 (36)第六章安全管理与防护 (36)第一节安全管理 (36)第二节安全防护 (38)第三节应急救援和事故报告 (40)第七章附则 (41)附录 (42)参考文献 (43)用词说明 (44)附件 (4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液氨储存、装卸环节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进一步规范液氨储存、装卸的安全生产行为,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防止发生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标准等,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山东省境内从事液氨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等企业的液氨储存、装卸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
第三条新建、改建、扩建液氨储存、装卸装置和设施,属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范畴的,应严格遵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和《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获得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后方可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涉及液氨储存、装卸的企业,应认真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遵守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和相关规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积极开展安全标准化创建活动,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本质安全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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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氨存储与装卸作业安全技术规范 DB 37/T 1914—20112011 - 07 - 25发布2011 - 08 - 01实施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液氨存储与装卸作业的场所设施、存储作业、装卸作业和应急处置等方面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范围内涉及液氨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企业的液氨存储、装卸作业活动。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0801.5 压力管道规范工业管道第5部分:检验与试验TSG R0004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DZ001 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质技监局锅发[2000]250号《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国务院令第549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劳锅字[1990]8号《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监察规程》3场所与设施要求3.1选址3.1.1液氨存储与装卸场所选址,应充分考虑周边自然环境、社会环境等因素,使其符合安全生产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3.1.2根据所在企业及相邻工厂或设施的特点和火灾危险性,合理布置。
禁止设置在村庄、学校、主要交通要道等人员密集区附近,液氨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与下列场所、区域的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法规、标准和行业、地方有关规定要求:——居民区、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口密集区域;——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等公共设施;——供水水源、水厂及水源保护区;——车站、码头(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公路、铁路、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及出入口;——基本农田保护区、畜牧区、渔业水域和种子、种畜、水产苗种生产基地;——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予以保护的其他区域。
3.1.3液氨存储与装卸场所应设置在城市(区域)的边缘或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必须考虑当地风向等因素,一般应位于城镇、工厂居住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且具有良好的自然通风条件。
下列地段和地区不得选为厂址:——地震断层和设防烈度高于九度的地震区;——有泥石流、滑坡、流沙、溶洞等直接危害的地段;——采矿陷落(错动)区界限内;——爆破危险范围内;——坝或堤决溃后可能淹没的地区;——对飞机起落、电台通讯、电视转播、雷达导航和重要的天文、气象、地震观察以及军事设施等规定有影响的范围内;——具有开采价值的矿藏区;——Ⅳ级自重湿陷性黄土、厚度大的新近堆积黄土、高压缩性的饱和黄土和Ⅲ级膨胀土等工程地质恶劣地区;——邻近江河、海岸;——城市规划区边界外2公里以内,主要河流两岸、公路、铁路、水路干线两侧,居民聚集区和其它严防污染的食品、药品、卫生产品、精密制造产品等企业周边1公里以内,国家及地方所规定的职业卫生、环保、安全防护距离内。
3.1.4液氨存储和装卸场所应满足防火、防爆、防毒要求的设备、设施条件,满足生产、生活及发展规划所必需的水源和电源。
3.1.5液氨储罐区外壁距离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以下要求:——距离居民区、公共福利设施、村庄不应小于150m;——距离工厂(围墙或用地边界线)不应小于120m;——距离国家铁路中心线和铁路编组站不应小于55m,距离厂外企业铁路中心线不应小于45m;——距离厂外一级及以上公路路边不应小于35m,距离其它公路不应小于25m;——距离变电站围墙不应小于80m;——距离架空电力线路中心线不应小于1.5倍塔杆高度,距离Ⅰ、Ⅱ国家架空通信线路中心线不应小于50m;——距离通航江、河、海岸边不应小于25m。
3.2总平面布置3.2.1液氨存储与装卸场所应根据当地的经济政策、自然条件、现状特点和化工区近期建设项目远景发展规划等进行编制。
在满足生产、生活、交通运输、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的条件下,应经多方案的技术经济比较后择优确定。
3.2.2液氨存储与装卸场所应与辅助生产区及办公区分开布置,宜靠近服务对象,有较好的运输装卸条件,并符合下列要求:——平面布置应考虑防止泄漏时对周围环境的危害,应集中布置在厂区边缘地带及工厂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且地势较低而不窝风的独立地段;——应远离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地点,液氨储罐和装卸站台距离周边建筑设施、道路等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严禁架空供电线跨越罐区;——不宜紧靠排洪沟布置,当靠近江、河岸边布置时,应位于临江、河的城镇、企业、居住区、码头、桥梁的下游地段,并应采取防止液体流入江河的措施;——装卸和存储设施应相互配套,功能分区内部和相互之间保持一定的通道和宽度,各项设施的布置应紧凑、合理,并应减少倒运作业环节;——厂区内外现有和规划的运输线路、排水系统、周围场地标高等相协调,满足生产、运输、防洪、排水、管线敷设及土石方工程的要求。
3.3存储场所3.3.1液氨储罐、实瓶库及灌装站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大型液氨储罐外壁、实瓶库及灌装站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边缘与人员集中活动场所边缘的距离不宜小于50m;——小型液氨储罐、实瓶库及灌装站其距离不宜小于25m;——实瓶库应有装车站台及便于运输的道路。
3.3.2液氨常温存储应选用压力球罐或卧罐,储罐个数不宜少于2个,灌组内储罐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以下要求:——卧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为1.0倍卧罐直径,两排卧罐的间距,不应小于3m;——球罐之间的防火间距有事故排放至火炬或吸收处理装置时,不应小于0.5倍球罐的直径;无事故排放至火炬的措施时,不应小于1.0倍球罐的直径;——同一罐组内球罐与卧罐的防火间距,应采用较大值。
3.3.3全冷冻式液氨储罐应设防火堤,防火堤应满足下列要求:——在满足耐燃烧性、密封性和抗震要求的前提下,综合考虑安全、占地、投资、地形、地质及气象等条件,还应考虑到罐组容量及所处位置的重要性、周围环境特点及发生事故的危害程度、施工及生产管理、维修工作量及施工、材料来源等因素,因地制宜,合理设置,使其达到坚固耐久、经济合理的效果;——堤内有效容积应不小于一个最大储罐容积的60%;——防火堤内应采用现浇混凝土地面,应有坡向外侧不小于3‰的坡度,在堤内较低处设置集水设施,连接集水设施的雨水排除管道应从地面以下通出,堤外应设有可控制开闭的装置与之连接,开闭装置上应设有能显示其开闭状态的明显标志;——防火堤、隔堤与防火堤必须是闭合的;——防火堤上必须设置两个以上人行踏步或坡道,并设置在不同方位上;——防火堤高度不宜高于0.6m,防火堤内堤脚线距储罐不应小于3m,防火堤内的隔堤不宜高于0.3m;——防火堤及隔堤的选型宜采用砖砌防火堤、钢筋混凝土防火堤或浆砌毛石防火堤,应能承受所容纳稀释氨水的静压及温度变化的影响,且不渗漏;——防火堤内地坪标高不宜高于堤外消防道路路面或地面的标高;——防火堤内的排水应实行清污分流,含有污染物的废水应采取回收处理措施。
3.3.4存储量根据存储使用的天数确定,管道输送一般7-10天为宜,铁路运输10-20天为宜,公路运输10-15天为宜,其储罐容量尚应满足一次装(卸)车量的要求。
3.3.5液氨储罐区防火堤内严禁绿化,罐组与周围消防车道之间,不应种植绿篱或茂密的灌木丛。
3.3.6液氨储罐顶部应设置遮阳或喷淋降温设施。
3.4装卸场所3.4.1液氨装卸站的进、出口,应分开设置,当进、出口合用时,站内应设回车场。
3.4.2装卸车必须使用金属万向管道充装系统,禁止使用软管充装,金属万向管道充装臂与集中布置的泵的距离不应小于10m,充装臂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4m。
3.4.3在距装卸车金属万向管道充装臂10m以外的装卸液氨管道上,除设置便于操作的紧急切断阀外,应设置远程切断装置。
3.4.4液氨的铁路装卸栈台,每隔60m左右,应设安全梯。
3.4.5液氨的铁路装卸栈台宜单独设置;当不同时作业时,也可与可燃液体装卸共台设置。
3.4.6液氨的汽车装卸车场,应采用现浇混凝土地面。
3.4.7钢瓶灌装间应为敞开式建筑物,实瓶不应露天堆放。
3.5消防设施3.5.1现场应设置完善的消防水系统,配置相应的消防器材和设备、设施;岗位应配置通讯和报警装置。
3.5.2液氨存储与装卸场所应设明显的防火警示标志。
3.5.3存储装卸区周边道路应根据交通、消防和分区要求合理布置,通道、出入口和通向消防设施的道路应保持畅通,消防车道应满足以下要求:——宜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环形消防车道至少应有两处与其它车道联通;当受地形条件限制时,也可设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的面积不应小于12.0m×12.0m;供大型消防车使用时,不宜小于18.0m×18.0m;——存储区消防道路路边至平行防火堤外侧基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3m,相邻罐组防火堤的外侧基脚线之间,应留有宽度不小于7m的消防空地;——消防道路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6m,路面内缘转弯半径不宜小于12m,路面上净空高度不应低于5m;供消防车停留的空地,其坡度不宜大于3%;——当道路路面高出附近地面2.5m以上,且在距离道路边缘15m范围内,有液氨储罐或管道时,应在该段道路的边缘设护墩、矮墙等防护设施;——消防车道路面、扑救作业场地及其下面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大型消防车的压力;——消防车道可利用厂区交通道路,但应满足消防车通行与停靠的要求;——消防车道不宜与铁路正线平交,如必须平交,应设置备用车道,且两车道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一列火车的长度;——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应设置消防车道;——储罐的中心至不同方向的两条消防车道的距离,均不应大于120m。
不能满足此要求时,车道至任何储罐的中心,不应大于80m,且最近消防车道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9m。
3.5.4液氨存储与装卸场所应设消火栓,其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宜选用地上式消火栓,沿道路敷设,地下式消火栓应有明显标志;——消火栓距路边不应大于2m;距房屋外墙不宜小于5m;——地上式消火栓的大口径出水口应面向道路。
当其设置场所有可能受到车辆冲撞时,应在其周围设置防护设施;——消火栓应在装置四周道路边设置,消火栓的间距不宜超过60m;距被保护对象15m以内的消火栓不应计算在该保护对象可使用的数量之内。
3.5.5消防用水应满足下列要求:——消防给水当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时,管道的供水压力应能保证用水总量达到最大;在罐区的任何部位,水枪的充实水柱应不小于10.0m,并应高于最高罐顶2.0m;——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60 L/S。
3.5.6液氨储罐区应设置防止液氨泄漏逸散的水幕装置。
3.5.7液氨存储及装卸现场灭火器配置应满足以下要求:——应设置在位置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不得影响安全疏散;——灭火器的最大保护距离不宜超过12m;——每一个配置点的灭火器数量不应少于两具;——对有视线障碍的灭火器设置点,应设置指示其位置的发光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