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概小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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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理工大学
《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
实践教学课题研究报告
课题名称从一桩冤案看我国的司法制度
团队名称我就是我是不一样的烟火
课题负责人
年级2012级
2014年12月
目录
一、基本情况
二、课题研究计划
三、课题进展概况
四、课题报告正文
1.呼格吉勒图案
2.迟到的正义还是正义吗
3.错判的原因
4.重审的拖延
5.中国的法制之路
五、课题查阅的原始资料
六、附录(请注明时间、地点、参加者)
七、学生自我评价
一、基本情况
课题名称从一桩冤案看我国的法律制度
主题词呼格吉勒图案,法制,正义,错判
团队名称我就是我是
不一样的烟

参与人数 6 起止时间2014-11―2014-12
负责人姓名段义章所学专业计算机科学与技术所在班级912106842302
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及E-mail





姓名专业和学号班级负责事项联系方式本人签字
成果形式课题报告
和展示课

字数(单位:千字)完成时间年月日
二、课题研究计划活
动组织方式构想通过网络问卷调查、实地采访等方法调查社会对此的看法,经过小组成员之间的进行激烈讨论、认真的思考和总结后,得出了本课题的结论,对呼格吉勒图案有了基本的认识,同时对中国的司法制度提出了一些建议,共同撰写出了本课题报告。

活动简要计划1.由小组所有组员共同参与讨论并制定小组计划
2.通过网络问卷调查,实地采访的形式,采集大学生、老年人等不同社会群体对呼格吉勒图案
以及中国法制的看法和建议
3.通过网络资源,收集社会各界对该案以及中国法制的观点,经过小组讨论、分析和总结,得
出课题结论
4.最后共同参与撰写课题报告和PPT的制作

究目的与意义目的:通过调查了解呼格吉勒图案和人们对该案以及中国法制的看法,剖析中国的司法制度存在的问题,并试图寻求解决问题的方案和方向
意义:了解法制相关的知识,提高自身和周围人对中国法制现象和改革的关注度,探索中国法制可能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方向和方案

究方法与思路通过网络问卷调查,实地采访的形式,采集大学生、老年人等不同社会群体对呼格吉勒图案以及中国法制的看法和建议。

同时通过网络资源,收集社会各界对该案以及中国法制的观点,经过小组讨论、分析和总结,得出课题结论。

三、课题进展概况
时间参加者活动内容纪要
四、课题报告正文
1.呼格吉勒图案
1996年4月9日,呼和浩特卷烟厂的一个名叫呼格吉勒图的工人向当地警方报案,声称在烟卷厂附近的公厕内发现一具下身赤裸的女尸。

48小时后,当时负责该案件的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副局长冯志明和办案人员认定,谋杀这个女职工的凶手就是呼格吉勒图。

他们认为是呼格吉勒图在女厕对死者进行流氓猥亵时,用手掐住死者的脖子导致其死亡的。

而当时唯一“有力”的证据就是呼格吉勒图的指甲里被害人的血迹。

1996年5月23日,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呼格犯流氓罪、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同年6月5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核准死刑。

这个案件被称为“四九谋杀案”,在当时被列为内蒙古严打期间的成功案例,媒体进行了广泛地报道,相关办案人也得到了上级的表彰和提拔。

然而就在十年之后的一天,2005年10月23日,系列强奸、抢劫、杀人案的犯罪嫌疑人赵志红落网。

他主动交代了其1996年犯下的第一起强奸杀人案,就在呼和浩特赛罕区邻近卷烟厂的公厕里,并准确指认了早就被拆除重新建设的案发地点。

赵志红甚至说出了诸如“南北朝向,女厕在南”的厕所方位、内部结构、被害人身高、年龄、当时扼颈杀死被害人的方式、尸体摆放位置等其他作案细节,都有清晰、肯定的记忆。

赵志红对案件表述的准确程度远远超过了1996年就已经被执行枪决的呼格吉勒图。

这一报道立刻在全国引起震动。

尽管当时呼和浩特市警方认为赵志红的一面之词缺乏有力的证据支持,但10年前的案件寻求证据已无可能,并且有法律界及社会各界人士同样对当年呼格被判死刑的证据支持提出质疑,认为从“疑罪从无”的角度,对赵志红的供认如果不能认定,对于呼格的指控和审判同样存在严重的问题。

于是就在2006年的3月,内蒙古自治区政法委组成了案件复核组对案件进行调查。

同年的8月,复核得出结论,呼格吉勒图案确为冤案。

2014年11月20日,内蒙古高院向呼格吉勒图父母送达立案再审通知书,呼格吉勒图案进入再审程序。

2.迟到的正义
自2005年10月赵志红落网并承认自己就是“四九谋杀案”的真凶后,社会和媒体都对该呼格吉勒图案予以了极大的关注,人民群众中更是引起了极大的反响。

网络上的讨论最为激烈。

部分网友认为即使对该案进行重审,最后得到的正义也是迟到的正义,呼格吉勒图早已含冤而死,这样的正义又有什么意义呢?但也有网民认为,这样的正义虽然迟到了,但它依然是正义,至少还给冤屈者的家属一个公道,了却了家属的一个心结。

迟到的正义非正义,这是一句在英国广为流传的法律格言。

它强调的是正义的时效性,即正义的社会效果,强调被损害的权利必须及时得到救济和补偿,而不能让权利人在遥遥无期的等待中接受另一轮的煎熬。

同时罪恶也必须及时地得到惩罚,而不能任由犯罪人在法律外逍遥自在。

这是正义的必然要求,也是正义的重要内涵。

意大利法理学家贝卡利亚曾说,惩罚犯罪的刑罚越是迅速和及时,就越是公正和有益。

刑罚与犯罪之间的期限如果过长,刑罚和犯罪之间的联系给公众的感觉就会变得薄弱,刑罚的惩戒作用也就变小了,而受害人的伤害也就得不到弥补。

同时,及时有效的审判也是对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一种保护,让有罪的人尽快得到审判,不致受拖延的审判之苦。

及时有效的审判,也是保障不幸遭受审判的无辜之人不受拖延的审判之苦、尽快得到正义的审判的要求。

可以说,当代社会中,法律正义或公
正内涵的确定,也需要借助于资源使用与配置的效益评价。

某些行为的正义或公正性,甚至可以用效率作为量度。

因此从时效性的角度来看,迟到的正义是打了折扣的正义,特别是对于呼格吉勒图案这样的冤死案,迟到的正义并不能挽回一个鲜活的生命。

这个错误的判决无疑摧毁了一个原本幸福快乐的家庭,给呼格吉勒图的家属带来了精神上极大的痛苦和折磨。

就算最后能还蒙冤的家属一个公道,也是一个残缺正义,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正义。

但是迟到的正义是否就毫无意义呢?不少人认为,如果把“迟到的正义”看作是正义就是对冤假错案的容忍和鼓励,认为这会使司法部门产生懈怠,损害法律的尊严和威信。

但我认为,这样的观点是偏激的。

虽然“迟到的正义也是正义”的说法过于绝对,但它是对司法部门纠正冤假错案有一定积极的意义。

和那些发现了错误不但不改还捂着盖着的现象相比,和可能存在冤情却不被审查的案子相比,纠正错误、平反冤案其实就是公正。

正如2005年4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万鄂湘在记者会上所说:“是否司法不公应该从最后纠正的结果来看。

一个案件从错误的纠成正确的,难道不是司法公正的体现吗?”如果我们把纠正冤假错案作为司法机关的一种政绩,作为建设公正的司法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如果由此更多的司法本门不再对过去的冤假错案捂着盖着而是积极地纠正错误,又有什么不好呢?强调迟到的公正也是公正,能够促使在吸取教训的基础上设计和确立更有效的程序,来推动和保证司法人员不仅仅尽可能提高司法程序的效率,而且更能避免冤假错案。

强调迟到的公正也是公正,也有利于安抚蒙受冤屈的公民、确立和恢复人们对司法公正和法律权威的信心。

虽然司法机关不应当让正义迟到,但至少就冤假错案而言,迟到的正义有时也是正义。

在强调司法的即时正义的同时,也不能完全否认纠正冤假错案是一种迟到的正义。

3.错判的原因
该案为何会被错判也是民众和媒体关注的焦点。

首先我们应当对当时的社会环境做一个了解。

本案始发于1996年,正值全国第二次严打。

严打是什么?或许当代的大学生少有了解。

严打的官方解释是依法严厉打击刑事犯罪分子活动的简略表述,是解决一定时期中突出的社会治安问题,而依法进行的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活动。

呼格吉勒图案恰恰就在“严打”的当口,其办案速度也正符合当时“从严、从重、从快”的政治要求。

1996年5月23日,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呼格吉勒图犯流氓罪、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同年6月5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核准死刑。

1996年6月10日,呼格吉勒图就被执行枪决,而这一天距离案发只有62天。

一般的刑事案件侦查期为2个月,审限为1个月,相比之下可见该案的判决的确太于仓促的。

自1983年“严打”开始,杀人、抢劫、强奸等严重暴力犯罪的死刑核准权从最高人民法院下放至下一级高院手中的。

1996年~1997年、2000年~2001年,全国先后进行了第二次与第三次“严打”。

这期间类似的暴力犯罪案件,处理程序大都一致,由一审法院迅速下判,二审法院只做书面审,二审审理与死刑复核程序合二为一。

这样的刑事政策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司法部门对案件的认真分析和调查。

在这样的形势和政策下,公安局的刑侦人员为了尽快结案也就更容易做出误判。

事实也的确如此。

仅在案发后的48小时里,负责该案件的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副局长冯志明和办案人员就认定,呼格吉勒图是在女厕对死者进行流氓猥亵时,用手掐住死者的脖子导致其死亡的。

当时唯一“有力”的证据就是呼格指甲里的被害人血迹。

而造成该冤案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当时的办案人员漠视至关重要的科学证据——DNA鉴定。

当时,警
方并没有将呼格吉勒图的DNA与受害人体内的精斑进行比对。

而没有比对的原因是,办案人员认为其他证据足以支撑呼格吉勒图是罪犯的结论,精斑DNA鉴定做不做无所谓。

但其实不重视和不愿意采用科学的DNA鉴识技术不仅是办案人员的技术盲区,更是懒惰的表现。

这揭露了我国司法系统的公职人员不负责任的工作态度。

在当时严打的大环境下,为了尽快结案和自身利益而忽视法律制度和程序,进而让让真凶逃避而让呼格吉勒图冤死。

或许现在看来不可思议,这起案件在当时被列为内蒙古严打期间的成功案例,被媒体大肆报道,案件的主要负责人也得到了上级的表彰和奖励,剥夺的是一个无辜生命,留下的是蒙受冤屈的家属。

4.重审的拖延
在介绍案件的时候,大家或许已经发现,明明是2005年就被发现是冤案的呼格吉勒图案,为什么重审的程序迟迟拖延,直到今年才给呼格吉勒图的父母送达立案再审通知书。

从发现呼格吉勒图可能被冤杀,到法院宣布立案再审,竟然用整整9年时间。

我们不禁要质问司法机关,重审一起刑事案件真的需要这么久吗?
在赵志红供出“4·09”命案后,内蒙古自治区政法委就组成了核查组,对案件进行复查。

据当时该核查组一位领导说,核查组已经有了结论,以法律的术语讲是当年判处呼格吉勒图死刑的证据明显不足,用老百姓的话说就是冤案。

但该核查组领导也强调,政法委没有权利改判,重审必须得走法律程序。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不久即组织了调查组,重新调查“4·09”命案,结论也报给了内蒙古自治区政法委。

但“4·09”命案却迟迟没有开启重审程序。

如果没有呼格吉勒图父母9年间的无数次的上访,如果没有新华社记者汤计的五篇内参和长期支持,或许这桩冤案早已被人忘却。

究其原因,客观和主观上都是有的。

在客观上,呼格吉勒图案已过去多年,是一桩陈年旧案。

当时的犯罪嫌疑人呼格吉勒图也被执行死刑,案发现场早已不复存在。

当时的一些刑侦证据也无从查找,复查难度的确很大。

主观上则是司法部门懒事怕事,不愿意调查和推进该案的复查。

当年审理呼格吉勒图案的办案人,后来几乎都得到了提拔,在公检法各条战线上成为把关人。

呼格吉勒图案一旦被平反,问责机制产生的影响将是巨大的。

更何况地方官员官官相互,为了一桩陈年旧案而问责身边的干部领导几乎是不可能的。

5.中国的法制之路
站在现代时局的角度,全面审示和认真反思中国传统的刑事政策,我们不难发现其中的缺陷和弊端。

首先是仅注重犯罪人个体原因及其应承担的法律后果,而忽视犯罪的社会原因及社会应负的责任,忽视社会对犯罪的适度宽容和帮助挽救。

二是刑法理念的专制性,即受专制刑法思想和刑罚报应理论的深深影响,专制思想严重,人道人权人本理论淡漠。

三是目的、手段、措施的片面性,即重惩罚、轻预防,重打击、轻人权,重处罚、轻矫正。

五、课题查阅的原始资料
六、附录(请注明时间、地点、参加者)
1.小组采访前的讨论
时间:2014.11.30
地点:南京理工大学三号路旁
参加者:全体小组成员
七、学生自我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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