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A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基本情况调查表企业名称矿井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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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41-80)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41-80)
经区域预测或者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为无突出危险区的煤层 进行揭煤和采掘作业时,必须采用工作面预测方法进行区域验证。
所有区域防突措施的设计均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 当区域预测或者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结果认定为无突出危险区 时,如果采掘过程中发现所依据的条件发生明显变化的,煤矿总 工程师应当及时组织分析其对区域煤层突出危险性可能产生 的影响,采取相应的对策和措施。
第五十三条 对已确切掌握煤层突出危险区域的分布规律, 并有可靠的煤层赋存条件、地质构造、瓦斯参数等预测资料 的,区域预测工作由总工程师组织实施;否则,应当委托有 煤与瓦斯突出鉴定资质的机构进行区域预测。
区域预测结果为无突出危险区的应当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 人批准。

第五十四条 经区域预测为突出危险区的煤层,必须采取区域防 突措施并进行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经效果检验仍为突出危险 区的,必须继续进行或者补充实施区域防突措施。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对每个被保护工作面的保护效果进行检 验: (一)未实际考察保护效果和保护范围的; (二)最大膨胀变形量未超过 3‰的; (三)保护层的开采厚度小于等于 0.5m 的; (四)上保护层与被保护突出煤层间距大于 50m 或者下保护 层与被保护突出煤层间距大于 80m 的。
保护效果和保护范围考察结果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
1—断层;2—突出点或者突出预兆位置; 3—根据突出点或者突出预兆点推测的断层两侧突出危险区边界线; 4—推测的下部区域突出危险区上边界线;5—突出危险区(阴影部 分)
图 1 根据瓦斯地质分析划分突出危险区示意图
(三)在第一项划分出的无突出危险区和第二项划分的突 出危险区以外的范围,应当根据煤层瓦斯压力户和煤层瓦斯 含量形进行预测。预测所依据的临界值应当根据试验考察确 定,在确定前可暂按表2预测。

防突规定、防突细则对照表

防突规定、防突细则对照表
在采掘生产和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中,发现有喷孔、顶钻等明显突出预兆或者发生突出的区域,必须采取或者继续执行区域防突措施。
第七条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并立即分析、查找突出原因;在强化实施综合防突措施、消除突出隐患后,方可恢复生产。
非突出矿井首次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按本规定的要求建立防突机构和管理制度,编制矿井防突设计,配备安全装备,完善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系统,补充实施区域防突措施,达到本规定要求后,方可恢复生产。
(三)突出煤层顶、底板岩巷掘进时,地质测量部门提前进行地质预测,掌握施工动态和围岩变化情况,及时验证提供的地质资料,并定期通报给煤矿防突机构和采掘区(队);遇有较大变化时,随时通报。
第二十五条突出矿井地质测量工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地质测量部门与防突机构、通风部门共同编制矿井瓦斯地质图。图中应当标明采掘进度、被保护范围、煤层赋存条件、地质构造、突出点的位置、突出强度、瓦斯基本参数及绝对瓦斯涌出量和相对瓦斯涌出量等资料,作为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和制定防突措施的依据。矿井瓦斯地质图更新周期不得超过1年、工作面瓦斯地质图更新周期不得超过3个月;
(五)采煤工作面尽可能采用刨煤机或浅截深采煤机采煤;
(六)煤、半煤岩炮掘和炮采工作面,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含水炸药(二氧化碳突出煤层除外)。
第二十七条突出煤层的采掘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禁采用水力采煤法、倒台阶采煤法或者其他非正规采煤法;
(二)容易自燃的突出煤层在无突出危险区或者采取区域防突措施有效的区域进行放顶煤开采时,煤层瓦斯含量不得大于6m3/t;
防突规定、细则对照表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章总则
第四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突出矿井的矿长是本单位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防治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检查表

防治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检查表

(5)上山掘进工作面采用爆破作业时,应当采用深度不大于1.0m的炮眼
远距离全断面一次爆破;
(6)预测或者认定为突出危险区的采掘工作面严禁使用风镐作业;
(7)在过突出孔洞及其附近30m范围内进行采掘作业时,必须加强支护;
(8)在突出煤层的煤巷中安装、更换、维修或者回收支架时,必须采取
预防煤体冒落引起突出的措施。
抽查矿井瓦斯地质图、 临近未保护区通知单、 地质预测资料。
《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监管总 局令第87号)第二百条,《防治煤与 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令第19号)第十七条。
突出矿井开采的非突出煤层和高瓦斯矿井的开采煤层,在延深达到或超过
50m或开拓新采区时,必须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及其他与突出危
全监管总局令第19号)第十四条。
突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移交生产前,必须经当地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监管
部门按管理权限组织防突专项验收;未通过验收的不得移交生产。
突出矿井的主要巷道布置在岩层或非突出煤层中,突出煤层的巷道优先布 置在被保护区域或者其他无突出危险区域内; 突出矿井的巷道布置应当减少井巷揭开(穿)突出煤层的次数,揭开 (穿)突出煤层的地点应当合理避开地质构造带; 突出煤层的巷道优先布置在被保护区域或其他卸压区域。
生产能力核定报告,相 关设计及图纸。
《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监管总 局令第87号)第一百九十条。
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及突出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必须编制防突专项
设计。
设计应当包括开拓方式、煤层开采顺序、采区巷道布置、采煤方法、通风 抽查新水平、新采区防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
系统、防突设施(设备)、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等。 突专项设计。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正式版)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正式版)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9年5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9号)《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已经2009年4月3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原煤炭工业部1995年1月25日发布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同时废止。

局长:骆琳二○○九年五月十四日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与瓦斯突出的防治工作,有效预防煤矿突出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企业(矿井)、有关单位的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的防治工作,适用本规定。

现行煤矿安全规程、规范、标准、规定等有关突出防治的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突出煤层,是指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突出的煤层或者经鉴定有突出危险的煤层。

本规定所称突出矿井,是指在矿井的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层的矿井。

第四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突出矿井的矿长是本单位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防突机构,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

第五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根据突出矿井的实际状况和条件,制定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区域防突措施;(三)区域措施效果检验;(四)区域验证。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工作面防突措施;(三)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四)安全防护措施。

第六条防突工作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

突出矿井采掘工作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

未按要求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的,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区域防突工作应当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与瓦斯突出的防治工作,有效预防煤矿突出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根据《煤矿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企业(矿井)、有关单位的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的防治工作,适用本规定。

现行煤矿安全规程、规范、编制、规定等有关突出防治的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突出煤层,是指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突出的煤层或者经鉴定有突出危险的煤层。

本规定所称突出矿井,是指在矿井的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层的矿井。

第四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突出矿井的矿长是本单位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防突机构,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

第五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根据突出矿井的实际状况和条件,制定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区域防突措施;(三)区域措施效果检验;(四)区域验证。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工作面防突措施;(三)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四)安全防护措施。

第六条防突工作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

突出矿井采掘工作面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

未按要求采区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的,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区域防突工作应当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

第七条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并立即分析、查找突出原因。

在强化实施综合防突措施消除突出隐患后,方可恢复生产。

非突出矿井首次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按本规定的要求建立防突机构和管理制度,编制矿井防突设计,配备安全装备,完善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系统,补充实施区域防突措施,达到本规定要求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一节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鉴定第八条地质勘探单位应当查明矿床瓦斯地质情况。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正式版)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正式版)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视管理总局)2009年5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视管理总局令第19号)《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已经2009年4月3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视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原煤炭工业部1995年1月25日发布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那么》同时废止。

局长:骆琳二○○九年五月十四日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加强煤与瓦斯突出的防治工作,有效预防煤矿突出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企业〔矿井〕、有关单位的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的防治工作,适用本规定。

现行煤矿安全规程、规X、标准、规定等有关突出防治的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突出煤层,是指在矿井井田X围内发生过突出的煤层或者经鉴定有突出危险的煤层。

本规定所称突出矿井,是指在矿井的开拓、生产X围内有突出煤层的矿井。

第四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与突出矿井的矿长是本单位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防突机构,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

第五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根据突出矿井的实际状况和条件,制定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以下内容:〔一〕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区域防突措施;〔三〕区域措施效果检验;〔四〕区域验证。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以下内容:〔一〕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工作面防突措施;〔三〕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四〕安全防护措施。

第六条防突工作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那么。

突出矿井采掘工作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

未按要求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的,严禁进展采掘活动。

区域防突工作应当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

煤矿基本情况调查表

煤矿基本情况调查表
5
排水管路趟数及直径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单位:(盖章) 填报人: 年 月 日
13
副矿长姓名/《矿长资格证》证号
14
工程师姓名/资格证号
15
煤矿从业人数
16
特种作业人员数
合计数: 人;
瓦检员 人;安全员 人;放炮员 人;绞车工 人;电 工 人;采煤司机 人;
通风监测工 人;瓦斯抽放工 人;
17
18
单位:(盖章) 填报人: 年 月 日
表2:煤矿采掘系统
1
井田面积(km2)
2
核实储量(333+334?)
3
井下供电变压器容量
4
采面下井电缆长度及截面积
5
掘进下井电缆长度及截面积6源自入井电压7是否实现“三专两闭锁”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单位:(盖章) 填报人: 年 月 日
表6:煤矿排水系统
1
井下最大涌水量/正常涌水量(m³/h)
2
井下水仓数及容积
3
井下水泵流量及台数
4
探水钻机台数及型号
1
主扇功率及型号
2
总进风量(m³/min)
3
总回风量(m³/min)
4
局扇台数及功率
5
局部通风风筒直径(mm)
6
煤与瓦斯突出鉴定结果
7
抽放建设或抽放使用情况
8
瓦斯监控系统型号及探头数量
9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明细介绍》(2019年度编辑版)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明细介绍》(2019年度编辑版)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防治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工作(以下简称防突工作),预防煤矿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等,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煤矿企业、煤矿和有关单位的防突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突出煤层是指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突出或者经鉴定、认定有突出危险的煤层。

突出矿井是指在矿井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层的矿井。

第四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矿长是本单位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防突机构,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

突出矿井应当建立突出预警机制,逐步实现突出预兆、瓦斯和地质异常、采掘影响等多元信息的综合预警、快速响应和有效处理。

第五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依据本细则,结合矿井开采条件,制定、实施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㈠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㈡区域防突措施;㈢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㈣区域验证。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㈠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㈡工作面防突措施;㈢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检验;㈣安全防护措施。

突出矿井应当加强区域和局部(以下简称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的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确保质量可靠、过程可溯。

第六条防突工作必须坚持“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先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按照“一矿一策、一面一策”的要求,实现“先抽后建、先抽后掘、先抽后采、预抽达标”。

突出煤层必须采取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否则严禁采掘活动。

在采掘生产和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中,发现有喷孔、顶钻等明显突出预兆或者发生突出的区域,必须采取或者继续执行区域防突措施。

第七条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并分析查找原因;在强化实施综合防突措施、消除突出隐患后,方可恢复生产。

矿井情况调查表

矿井情况调查表

井口坐标(主平硐) X:2813640.00 Y:35498020.00 X: Y: X: Y: 矿井开拓方式 先期采区(第一水平)标高 矿井能力 332(B):33.5 肥: 贫: 332:33.5 333(C):24.6 焦: 无烟:√ 333:24.0
0.2(沿走向长)×1.5(沿倾向)=0.3158 2001年技改 2005年 311(A):
煤矿基本情况调查表
矿井名称 企业名称 地质单元 核 准 采 矿 范 围 面 积 Km 建井日期 达产日期
2
普安县福安煤矿 普安县福安煤矿 普安县楼下 1 6 11 煤田 牛角山 向斜 南东 2 7 12 X:2814000.00 Y:35498020.00 X: Y: X: Y: 3 8 13 X:2814000.00 Y:35497810.00 X:2812600.00 Y:35497810.00 X: Y:
平硐+斜井 万吨/年
查明资源(万吨) 气: 瘦: 保有资源量(万吨)331:
说明:矿井底部24#煤层为远景开发煤层,资源量334(D)181.28万吨
公司经理:
矿长:
制表:
位 翼

普安市(县)楼下镇(乡)水箐村 X:2812221.402 Y:35498015.354 Z:1498.510 段 4 9 14 X:2812575.00 Y:35498000.00 X:2812575.00 Y: X: Y: 5 10 15 矿区 X:2812260.00 Y:35498030.00 X: Y: X: Y: 1472.00 6.0 总计:261.3 1/3焦: 总计:190.0 334(D):203.2 S>3%: 煤柱: 334?:132.5 米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防突出专项检查表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防突出专项检查表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防突出专项检查表一、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基本情况1.井下通风系统是否完备?2.瓦斯抽放、管道、降压泵站是否运行正常?3.剖面构造是否稳定?4.煤质、煤层厚度、埋深、产瓦斯量等是否达到突出易发性要求?5.煤与瓦斯突出工作面是否确定?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前期准备情况1.工作面预掘是否到位?2.是否制定了合理的抽放措施?3.是否建立了稳定性监测体系?4.是否准备了煤与瓦斯突出应急预案?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现场检查情况1.固定瓦斯涌出量是否达到要求?2.煤与瓦斯突出工作面是否有瓦斯浓度变化?是否存在瓦斯积聚等异常情况?3.液压支架是否严密稳固?是否存在严重异动、垮塌等现象?4.工作面是否存在冲击地压?5.是否存在瓦斯抽放量变化、不足等问题?四、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安全措施落实情况1.瓦斯抽放、降压泵站等设施是否正常运行?2.是否及时清理障碍物、堆放物、报废物等?3.是否进行了有效的支护、排水、加强通风、降低阻力等安全措施?4.是否建立了有效的煤与瓦斯突出监测预警机制?五、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日常管理情况1.管理人员是否履行煤与瓦斯突出安全监管职责?2.煤与瓦斯突出日常安全巡查是否到位?3.是否落实了煤与瓦斯管理制度?4.是否有完善的煤与瓦斯突出安全教育培训机制?六、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隐患排查情况1.存在哪些突出危险因素?2.是否采取了有效的隐患治理措施?七、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防范措施建议1.针对煤与瓦斯突出现象,采取哪些有效的防范措施?2.哪些方面的安全技术应该加强,以预防突出事故的发生?根据以上检查结果,对于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突出防范工作提出相应的建议。

同时,对于检查中存在的问题,应该及时采取措施,确保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安全生产。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规范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规范
5.3.1
测定基础数据的整理和记录
每--N点所测定的瓦斯和二氧化碳的基础数据,可参照附录A中的表A.1格式填写,采用四班制 的矿井表A.1格式应按四班制绘制,进风流有瓦斯时应增加进风巷的测点数据。绝对瓦斯涌出总量按 式(1)计算。
q地=q排+q抽 …………………………(1)
式中:
q≈——绝对瓦斯(或二氧化碳)涌出总量,m3/min; q#——抽放瓦斯(或二氧化碳)纯量,m3/min; q#——三班(或四班)平均风排瓦斯(或二氧化碳)量,m3/min。按式(2)计算。

AQ
1025--2006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的一般要求、鉴定方法和鉴定报告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煤矿井工开采的瓦斯矿井进行矿井瓦斯等级的鉴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El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情况;
——矿并煤(岩)与瓦斯(--氧化碳)突出情况,瓦斯(--氧化碳)喷出情况; ——鉴定月份生产状况及鉴定结果简要分析或说明; ——鉴定单位和鉴定人员。
8正在建设矿井的鉴定 正在建设的矿井每年也应进行矿井瓦斯等级的鉴定工作。在没有采区投产的情况下,当单条掘进

AQ 1 025--2006
巷道的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3 1333/rain时,矿井应定为高瓦斯矿井;在有采区投产的情况下,当采区相 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0 m3/t时,矿井也应定为高瓦斯矿井;在采掘中发生过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 出的矿井应定为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如果鉴定结果与矿井设计不符时,应提出修改矿 井瓦斯等级的专门报告,报原设计单位同意。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2019)煤安监技装〔2019〕28号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2019)煤安监技装〔2019〕28号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防治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工作(以下简称防突工作),预防煤矿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等,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煤矿企业、煤矿和有关单位的防突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突出煤层是指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突出或者经鉴定、认定有突出危险的煤层。

突出矿井是指在矿井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层的矿井。

第四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矿长是本单位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防突机构,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

突出矿井应当建立突出预警机制,逐步实现突出预兆、瓦斯和地质异常、采掘影响等多元信息的综合预警、快速响应和有效处理。

第五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依据本细则,结合矿井开采条件,制定、实施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区域防突措施;(三)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四)区域验证。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工作面防突措施;(三)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四)安全防护措施。

突出矿井应当加强区域和局部(以下简称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的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确保质量可靠、过程可溯。

第六条防突工作必须坚持“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先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按照“一矿一策、一面一策”的要求,实现“先抽后建、先抽后掘、先抽后采、预抽达标”。

突出煤层必须采取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否则严禁采掘活动。

在采掘生产和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中,发现有喷孔、顶钻等明显突出预兆或者发生突出的区域,必须采取或者继续执行区域防突措施。

第七条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并分析查找原因;在强化实施综合防突措施、消除突出隐患后,方可恢复生产。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防突出专项检查表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防突出专项检查表
玛瑙煤矿
防突工作专项检查记录表
二0一二年
矿井防突出专项检查表
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地点
检查情况
整改意见及
完成时间
检查人通风ຫໍສະໝຸດ 系统1.矿井、采区、采掘工作面通风系统独立
矿井和采区及掘进工作面均采用独立的通风系统
符合要求
方碧文
罗跃华
陈吉忠
罗朝均
2.矿井必须设置一条专用回风巷,回风巷内不得行人、运料、安设电器设备等。
地面抽放泵站现场检查和查记录
符合要求
方碧文
罗跃华
陈吉忠
罗朝均
3、地面抽放系统主管路直径不得小于219mm,干、支管直径不得小于159mm。井下瓦斯抽放系统主管路直径不得小于108mm,干、支管不得小于50mm。
地面主抽采管路符合规定,支管直径均为159mm,采区巷道主管路和支管均符合规定
符合要求
4.顺层抽放钻孔直径不小于65mm;底板岩石穿层钻孔直径不小于65mm。
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
地点
检查情况
整改意见及
完成时间
检查人
瓦斯隐患排查
1.建立临时停风停电管理制度
2.建立瓦斯检查制度、建立隐患责任追究制度
设置有专用回风巷
符合要求
4.井下回风巷道(矿井、采区回风巷以及采掘工作面回风巷及回风联巷)断面:不得小于设计断面的70%,但矿井总回风断面不得小于5㎡,采区回风巷不得小于4.5㎡,采掘工作面的回风巷不得小于4㎡
现场检查,均不小于设计断面的70%,总回风断面均符合设计要求且大于6㎡以上,其它巷道现场检查均达到规定
查措施资料和现场检查、地面查抽采管路
符合要求
10.抽放泵运行抽放负压不大于50Kpa,卸压区及采空区系统未端负压不小于9Kpa,预抽钻孔系统未端负压不小于13Kpa。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相关规定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相关规定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相关规定«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则»国度平安消费监视管理总局令〔第19号〕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增强煤与瓦斯突出的防治任务,有效预防煤矿突出事故,保证煤矿职工生命平安,依据«平安消费法»、«矿山平安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消费平安事故的特别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煤矿企业〔矿井〕、有关单位的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的防治任务,适用本规则。

现行煤矿平安规程、规范、规范、规则等有关突出防治的内容与本规则不分歧的,依照本规则执行。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突出煤层,是指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作过突出的煤层或许经鉴定有突出风险的煤层。

本规则所称突出矿井,是指在矿井的开拓、消费范围内有突出煤层的矿井。

第四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主要担任人及突出矿井的矿长是本单位防突任务的第一责任人。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防突机构,树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

第五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依据突出矿井的实践状况和条件,制定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以下内容:〔一〕区域突出风险性预测;〔二〕区域防突措施;〔三〕区域措施效果检验;〔四〕区域验证。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以下内容:〔一〕任务面突出风险性预测;〔二〕任务面防突措施;〔三〕任务面措施效果检验;〔四〕平安防护措施。

第六条防突任务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那么。

突出矿井采掘任务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

未按要求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的,严禁停止采掘活动。

区域防突任务应当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

第七条突出矿井发作突出的必需立刻停产,并立刻剖析、查找突出缘由。

在强化实施综合防突措施消弭突出隐患后,方可恢复消费。

非突出矿井初次发作突出的必需立刻停产,按本规则的要求树立防突机构和管理制度,编制矿井防突设计,装备平安装备,完善平安设备和平安消费系统,补空虚施区域防突措施,到达本规则要求后,方可恢复消费。

防突规定完整版

防突规定完整版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与瓦斯突出的防治工作,有效预防煤矿突出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制定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区域防突措施;(三)区域措施效果检验;(四)区域验证。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工作面防突措施;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与瓦斯突出的防治工作,有效预防煤矿突出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

第五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根据突出矿井的实际状况和条件,制定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三)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四)安全防护措施。

第六条防突工作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

突出矿井采掘工作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

未按要求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的,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区域防突工作应当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

(三)煤的坚固性系数、煤层围岩性质及厚度;(四)煤层瓦斯含量、瓦斯成分和煤的瓦斯放散初速度等指标;(五)标有瓦斯含量等值线的瓦斯地质图;(六)地质构造类型及其特征、火成岩侵入形态及其分布、水文地质情况;(七)勘探过程中钻孔穿过煤层时的瓦斯涌出动力现象;(八)邻近煤矿的瓦斯情况。

第九条新建矿井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对矿井内采掘工程可能揭露的所有平均厚度在0.3m以上的煤层进行突出危险性评估。

评估结果作为矿井立项、初步设计和指导建井期间揭煤作业的依据。

第十条经评估认为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建井期间应当对开采煤层及其他可能对采掘活动造成威胁的煤层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读本(最新整理版)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读本(最新整理版)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读本(整理版)目录前言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一节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鉴定第二节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第三节防突管理及培训第三章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第一节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基本程序和要求第二节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第三节区域防突措施第四节区域措施效果检验第五节区域验证第四章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第一节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基本程序和要求第二节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第三节工作面防突措施第四节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第五节安全防护措施第五章防治岩石与二氧化碳(瓦斯)突出措施第六章罚则第七章附则附录A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基本情况调查表附录B 煤与瓦斯突出记录卡片附录C 矿井煤与瓦斯突出汇总表附录D 保护层保护范围的确定附录E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基本流程参考示意图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与瓦斯突出的防治工作,有效预防煤矿突出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解读】本条是关于制定《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目的与依据。

煤矿企业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必须消除危险,预防事故,确保职工人身不受伤害,国家财产免遭损失,保证生产的正常进行。

这是煤矿安全生产的一项基本任务。

煤与瓦斯突出(以下简称“突出”)是煤矿严重自然灾害之一,在煤矿事故中,瓦斯事故无论在事故总次数还是死亡人数,仅次于顶板事故。

而在煤矿瓦斯灾害中,因煤与瓦斯突出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所占的比例大,而且一旦发生突出事故,往往都是较大、重大或特别重大事故。

突出是煤矿一种极其复杂的动力现象,其影响因素多,随机性大。

屹今为止,突出机理仍处于假说阶段。

在当前条件下要完全控制这种灾害还有一定的难度。

因此,必须制定具有一定法律法规效应的规章,从技术、管理、装备和人员素质方面全面加强,以达到减少或消除突出的目的。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中一部重要的行政法规,它是《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具体化。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信息填报表格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信息填报表格

水文地质类型
矿井正常涌水量(m3/h)
矿井最大涌水量(m3/h)
冲击地压
瓦斯等级
煤层自燃倾向性
煤尘爆炸性
顶底板岩性
二、主采煤层信息(请自行增加行数)
煤层名称
主要煤种
地质储量
可采储量
平均厚度
最大厚度
更新时间
三、井筒信息(请自行增加行数)
井筒名称
井口经度
井口纬度
井口标高
垂深(长 度)
断面积
角度
支护方式
提升机型号
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培训情况
无、 有
管理人员职业卫生培训情况
无、 有
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情况
无、 有
职业卫生档案建立情况
无、 有
职业危害项目申报情况
无、 有
防治年度规划
无、 有
岗前体检情况
无、 有
在岗期间体检情况
无、 有
离岗时体检情况
无、 有
二十八、职业健康监护信息
年度
接触职业危害人数统计
化学毒物 粉尘
三十、高温危害防治信息
最大采深(米) 矿井最热月采、掘工作面最高温度(℃) 三十一、应急管理基本信息
原始岩温(℃) 降温措施(单选) 无、 通风、 空调、 管理措施、 个体防护、
其他
协议救援队伍
协议有效期
协议服务内容
三十二、应急预案信息
综合应急预案数
专项应急预案数


三十三、矿井应急培训演练信息
现场处置方案数量
运输专业 通风专业
2014
二十一、班组人员统计
年度 2014
采煤班
本科及 大专 以上
中专

矿井瓦斯等级信息填报表

矿井瓦斯等级信息填报表
2、矿井瓦斯等级信息填报表
矿井名称
2015年通风能力核定(万t/a)
矿井通风负压(Pa)
矿井最大埋深(m)
最大煤层瓦斯含量(m3/t)
最大煤层瓦斯压力(MPa)
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直属矿)
1
永定庄煤业
2
雁崖煤业有限公司
3
挖金湾煤业
4
晋华宫矿
5
马脊梁矿
6
大斗沟煤业有限公司
7
王村煤业
8
云岗矿
9
四台矿
37
益晟煤业有限公司
38
永财坡煤业有限公司
大同煤矿集团同生煤矿生产管理有限公司
39
树儿里煤业有限公司
40
精通兴旺煤业
41
宏达煤业有限公司
42
同基煤业有限公司
43
安平煤业有限公司
90
790
180
0.08
_
44
恒宝源煤业有限公司
45
峪沟煤业有限公司
46
千井煤业有限公司
47
浩然煤业有限公司
大同煤矿集团临汾宏大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10
同煤国电同忻煤矿
11
虎龙沟煤业有限公司
12
同安煤业
大同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13
煤峪口矿
14
同家梁矿
15
四老沟矿
16
忻州窑矿
17
燕子山矿
18
同煤大唐塔山煤矿
13
煤峪口矿
14
同家梁矿
15
四老沟矿
16
忻州窑矿
17
燕子山矿
18
同煤大唐塔山煤矿
大同煤矿集团轩岗煤电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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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A: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基本情况调查表
省市(县)企业名称矿井填表日期年月日
煤矿企业负责人: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防突机构负责人:填表人:
附录B:煤与瓦斯突出记录卡片
编号省(区、市)企业名称矿井
附录C:矿井煤与瓦斯突出汇总表
煤矿填表日期年月日
- 3 -
附录D:保护层保护范围的确定
D.1 沿倾斜方向的保护范围
保护层工作面沿倾斜方向的保护范围应根据卸压角δ划定,如图D.1所示。

在没有本矿井实测的卸压角时,可参考表D.1的数据。

A—保护层;B—被保护层;C—保护范围边界线
图D.1 保护层工作面沿倾斜方向的保护范围
表D.1 保护层沿倾斜方向的卸压角
D.2 沿走向方向的保护范围
若保护层采煤工作面停采时间超过3个月、且卸压比较充分,则
该保护层采煤工作面对被保护层沿走向的保护范围对应于始采线、采止线及所留煤柱边缘位置的边界线可按卸压角
δ=56°~60°划定,如
5
图D.2所示。

A—保护层;B—被保护层;C—煤柱;D—采空区;
E—保护范围;F—始采线、采止线
图D.2 保护层工作面始采线、采止线和煤柱的影响范围D.3 最大保护垂距
保护层与被保护层之间的最大保护垂距可参照表(D.2)选取或用式(D.1)、式(D.2)计算确定:
表D.2 保护层与被保护层之间的最大保护垂距
下保护层的最大保护垂距:
'
12S S ββ=下下 (D.1)
上保护层的最大保护垂距:
'12S S ββ=上上 (D.2)
式中:'S 下、'
S 上——下保护层和上保护层的理论最大保护垂距,m 。

它与工作面长度L 和开采深度H 有关,可参照表D.3取值。

当0.3L H >时,取0.3L H =,但L 不得大于250m ;
1β-保护层开采的影响系数,当0M M ≤时,10/M M β=,
当0M M >时,11β=;
M
-保护层的开采厚度,m ;
0M -保护层的最小有效厚度,m 。

0M 可参照图D.3确定;
2β-层间硬岩(砂岩、石灰岩)含量系数,以η表示在层间岩
石中所占的百分比,当50%η≥时,210.4/100βη=-,当50%η<时,21β=。

表D.3 'S 上和'
S 下与开采深度H 和工作面长度L 之间的关系
图D.3 保护层工作面始采线、采止线和煤柱的影响范围 D.4 开采下保护层的最小层间距
开采下保护层时,不破坏上部被保护层的最小层间距离可参用式(D.3)或式(D.4)确定:
当60o α<时,cos H KM α= (D.3) 当o 60≥α时,)2/sin(αKM H = (D.4)
式中:H -允许采用的最小层间距,m ;
M
-保护层的开采厚度,m ;
α-煤层倾角,度;
K-顶板管理系数。

冒落法管理顶板时,K取10,充填法管理顶板时,K取6。

附录E: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基本流程参考示意图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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