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考研资料:法硕刑法学重要考点之刑法上的认识错误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的相关知识点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的相关知识点刑法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在主观上对自己的行为的法律性质或意义和有关客观事实情况的错误理解。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关系到对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追究问题,因而对其加以研究很必要。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在理论上一般可以分为两类:一、法律认识错误法律认识错误,即违法性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或者应当受到何种处罚的错误认识。
法律认识错误通常包括三种情况:(1行为人的行为在法律上不构成犯罪而行为人误认为构成犯罪;(2行为人的行为在法律上构成犯罪而行为人误认为不构成犯罪;(3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构成犯罪的罪名和应处刑罚轻重存在错误的理解。
由于在法律认识错误中,行为人只是对其行为的法律评价有不正确理解,而对其行为在事实上的情况仍有正确认识,因此对其行为构成犯罪与否以及如何追究刑事责任一般并不发生影响二、事实认识错误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对决定其行为性质及刑事责任的有关事实情况的错误理解。
事实认识错误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1、客体认识错误。
客体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客观上是否存在被侵犯的客体发生错误认识。
它包括行为人在实施危害行为时误认为存在犯罪客体而实际上不存在,或误认为不存在犯罪客体而实际上存在,或意图侵犯某种犯罪客体而实际上侵犯了另一种犯罪客体。
客体认识错误通常是由对象认识错误所引起,但该对象的不同体现了社会关系的不同。
因此,客体认识错误可能影响罪过形式、犯罪的既遂与未遂,甚至可能影响犯罪的成立。
2、对象认识错误。
对象认识错误广义上可以包括客体认识错误,即对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对象认识错误时必然发生客体认识错误。
为了与客体认识错误区分开来这里的对象认识错误公指对同一客体的不同对象之间的误解。
因此,这种对象认识错误又称目的物认识错误,对刑事责任不发生影响。
3、行为认识错误。
行为认识错误主要包括两种情况:第一,行为性质认识错误。
即行为人对其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质与否存在错误理解,如假想防卫。
犯罪故意、刑法上的认识错误
犯罪故意、刑法上的认识错误一、无罪过事件无罪过事件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无罪过事件包括意外事件与不可抗力。
1.意外事件这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意外事件具有3个特征:(1)行为在客观上造成损害结果;(2)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所造成的结果既无故意也无过失;(3)这种损害结果的发生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
2.不可抗力这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不可抗力具有3个特征:(1)行为在客观上造成损害结果;(2)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所造成的结果既无故意也无过失;(3)这种损害结果的发生是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引起的。
二、犯罪故意犯罪故意,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包括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
成立犯罪故意,必须具备以下两个特征:1.认识因素这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明知”(认识)的范围包括:(1)对行为本身的认识,即对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行为的内容及其性质的认识。
(2)对行为结果的认识,即对行为导致或者可能导致的危害结果及其性质的认识。
(3)对与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相联系的其他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的认识。
(4)不包括行为人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但须有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
2.意志因素这是指行为人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
直接故意是希望结果发生,间接故意是放任结果发生。
三、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异同1.相同点:认识因素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意志因素都不排斥危害结果发生。
由此说明和决定了二者都具有故意的性质。
2.不同点:认识因素从认识因素看,二者对危害结果发生认识程度有所不同。
①在直接故意的情况下,行为人认识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或者必然性;②在间接故意的情况下,行为人认识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刑法上的认识错误(一)认识错误的概念刑法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的意义有不正确理解或者对有关客观事实存在不符合真相的认识。
罪过是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的统一,认识因素不同,就会影响意志因素,因而影响罪过。
行为人的认识错误,既可能影响罪过的有无与罪过的形式,也可能影响行为人所实施的犯罪是既遂还是未遂,还可能影响共同犯罪的成立与否。
认识错误包括法律认识错误与事实认识错误。
(二)法律认识错误法律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在有意识地实施某种行为时,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或意义有误解。
一般认为包括以下三种情况:1.为人误认为自己实施的是刑法所禁止的犯罪行为,其实该行为并非刑法禁止的犯罪行为。
例如,行为人以为与现役军人的配偶通奸是犯罪,在实施通奸行为后自动投案。
但刑法并没有将这种行为规定为犯罪。
这种情况称为幻觉犯。
既然某种行为并非刑法所禁止的行为,就不能因为行为人误认为是犯罪而认定为有罪。
2.为人误认为自己实施的行为不是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其实该行为是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
例如,行为人误认为自己窃取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不是犯罪行为,其实刑法第219条将该行为规定为犯罪。
这种认识错误是否影响定罪,在刑法理论上存在争议。
第一种观点坚持不知法律不免责的原则。
第二种观点相反,认为犯罪故意中的认识只能是违法性的认识,而不是社会危害性的认识。
第三种观点认为,在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与违法性之间,只要认识其中之一即可。
第四种观点认为,认识行为的违法性一般来说不是犯罪故意的内容,但不能绝对化。
根据行为人的具体情况,如果确实不知法律,而认为自己的行为是合法的,则不能认定为故意犯罪。
第五种观点认为,如果行为人认识自己的行为是社会危害性行为而有意识地实施,则不能因为他自称不知法律,而排除故意的罪过。
如果行为人确因不认识行为的违法性,从而也不认识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则应排除犯罪的故意。
通说采取第五种观点。
3.为人对自己实施的犯罪行为在罪名、罪数、量刑等方面有不正确的理解。
论刑法上的认识错误
论刑法上的认识错误作者:柴高来源:《祖国》2016年第16期摘要:刑法上的认识错误不仅影响行为人的罪过形式、刑事责任,而且也涉及犯罪的既遂或未遂,是刑法中的一个重要课题。
法律认识错误和事实认识错误构成了刑法上认识错误的主要分类。
本文笔者通过对认识错误进行研究,以期规范我国的定罪量刑体制,完善我国的认识错误体系,由此为科学指导我国的司法实践贡献自己的微薄之力。
一、刑法上认识错误的概念任何一种对刑法错误的定义都离不开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刑法认识错误内涵的界定同样不与例外。
法律认识错误和事实认识错误是刑法上认识错误的两大分类,而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又构成了行为人主观方面的两大要素。
在认识错误中,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所起主次作用的不同构成了法律认识错误和事实认识错误的重要区分。
前者认识因素占主要作用,此种情况下,行为人自身行为受其意志支配且完成了其预期行为,但基于其违法性认知的匮乏而致其偏离了客观实际;而后者则反之,也就是说其客观结果所违背的是行为人的主观意志而不是主观认识。
由此笔者认为对于刑法上认识错误的界定宜是:基于行为人违法性认知的匮乏而致其与客观实际偏离或者行为人认识内容与客观构成事实不一致的情况。
二、法律认识错误及其罪责认定法律认识错误是指基于行为人违法性认知的匮乏而致其与客观实际偏离的情况。
违法性认知的匮乏是指行为人在法律性质方面的认知偏颇导致了其在定罪、量刑层面的错误理解。
法律认识错误情形通常有三种:一是明明构成犯罪行为人却误认为不为罪的情形;二是行为人把自己不构成犯罪的行为误认为是构成犯罪的行为;三是行为人仅在罪名构成、刑罚轻重层面产生了错误认知。
对于此种分类方式,学界并无较大争议,但认识错误对刑事责任所生影响一直是理论界讨论的热点。
基于近年来司法实践中“不知法不免责”原则被无条件严格适用所衍生的诸多不良问题,笔者结合我国国情的特殊性进行综合考量,提出我国宜衡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关系,注重个人权益的保护。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辅导笔记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辅导笔记:刑法上的认识错误一、认识错误的概念错误指人们主观对客观现实的错误反映与认识,即主观和客观不一致。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又称为刑法上的错误,指行为人在实施危害行为时,他的主观认识同行为的事实情况或刑法上对该行为的评价不相符合。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一般分为两类,即对法律的认识错误和对事实的认识错误。
二、法律错误行为人实施行为时,主观认识与刑法规范对该行为的评价不一致。
这种错误是由于行为人不懂法造成的,主要有三种情况:1.行为人将无罪误认为有罪。
对此应按照刑法的规定处理,而不能以行为人的错误认识将其按犯罪对待。
2.行为人将有罪误认为无罪。
此时行为人对行为性质的认识错误不影响犯罪故意的成立,不能以其不懂法而将其宣告无罪。
3.行为人对于其应成立的罪名或应处以的刑罚的轻重有错误认识,即将此罪当成彼罪、将重罪当成轻罪或将轻罪当成重罪等。
此时仍然应该按照法律的规定定罪量刑,不能因行为人的认识错误而使定罪量刑有所改变。
法律错误不影响故意的成立,仍然应负故意犯罪的刑事责任。
但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可以影响刑事责任的大小,这主要是第二种情况。
三、事实错误行为人在实施危害行为时,主观认识与行为的客观情况不相符合的情况。
一般将事实错误作如下分类:(一)对行为的认识错误1.对行为性质的认识错误。
行为人对于自己行为实际性质发生了错误认识,常见的是把事实上对社会有危害的行为当作有利于社会的行为而加以实施,如假想防卫、假想避险等。
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对行为的客观危害性没有认识,不成立故意,如果行为人有过失,成立过失犯罪,无过失的,属于意外事件。
2.对行为手段的认识错误。
行为人对自己所使用的犯罪方法或作案工具产生了错误认识,从而使犯罪结果不能发生。
主要有两种情况:(1)行为人所采用的手段具有危害社会的可能性,但由于其认识错误,使用了不能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手段,如把白糖当成毒药杀人、把假枪当真枪杀人等。
行为人的错误不影响故意的成立,客观上因为其意志以外的原因使犯罪不可能得逞,因此属于犯罪未遂。
犯罪认识错误
刑法中的认识错误一、法律上的认识错误 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否构成犯罪、如何定罪量刑的错误认识 (一)假想犯罪(二)假想不犯罪 并不能因为误解而逃避责任 (三)行为人对自己应承担罪名、刑罚有误解 不影响刑事责任追究二、事实上 的认识错误 行为人对自 己的事实情 况不正确理 解(一)客体错误 (对象错误)意图侵犯一种客体, 却实际侵犯另一客体1.可反映客体错误的,又称非同类对象错误(1)把甲当作乙侵害, 甲乙体现的社会关系不同想象竞合犯,按一重罪处理 (2)把非犯罪对象当作犯罪对象侵害 按故意未遂处理(3)把犯罪对象当作非犯罪对象侵害 (主观无故意)主观有过失,为过失犯罪;主观无过失为意外事故2.客体无错误 把甲当作乙来侵害,甲乙反映相同的社会关系,行为性质相同故意既遂,而不是过失(二)犯罪工具、 手段错误将不能发生侵害结果 的手段工具用于侵害 1.相对 不能犯 在具体条件下不能,在别的条件下可以 手段工具不能犯,未遂2.绝对 不能犯客观上根本不能发生危害因无知采用迷信等手段,无重大社会危害性,可不追究刑事责任(三)行为性质认识 错误把不存在的行为当做正在进行的行为,进行防卫,为假想防卫,把自己的行为当做法律允许的行为主观上没有犯罪故意,犯罪主体有过失的为过失犯罪,犯罪主体无过失的为意外事故(四)因果关系认识 错误1.行为人误认为自己的行为,已达到了预期的犯罪结果,事实上并没有发生这种结果故意未遂 2.行为人所追求的结果事实上由于其他原因造成,行为人却误认为是自己的行为造成的故意未遂 3.行为人的行为没有按照他预想的方向发展及其预想的目的停止,而是发生了行为人所预见所追求的目标以外的结果4.行为人实施了甲乙两个行为,伤害结果是由乙行为造成的,行为人却误认为是由甲行为造成的。
论刑法中的认识错误
论刑法中的认识错误认识错误在刑法实践中是常见的问题之一,它是指法官在对案件进行认识和判断时,由于个人认知的局限性或者对法律规定的理解不清,导致对事实和法律的判断出现偏差,从而影响了判决的公正性和正确性。
本文将就刑法中的认识错误问题进行探讨,分析其原因和对策,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一定的参考价值。
一、认识错误的类型认识错误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认知限制所谓认知限制,是指人们在判断某些事物时,由于知识或经验的不足和过度专注于某些方面,从而忽略了其他方面的因素,导致对事实的认知出现了片面性。
例如,某位法官缺乏对某种犯罪的专业知识,对罪行的认定可能会出现误判。
2.逻辑错误逻辑错误是指法官在运用逻辑推理时,从前提到结论出现了漏洞或错误,导致对案件的认识出现了偏差。
例如,在法官的逻辑推理中出现了”归因谬误”,将一个事件的结果归因于某一个单一的因素,而忽略了其他影响因素,导致判断的不准确。
3.法律错误法律错误是指法官对法律规定的理解和运用出现了偏差。
例如,法官对某一法律规定的解释和适用出现错误,导致对事实的认知不准确,甚至对当事人的利益造成了伤害。
二、认识错误的原因1.个人认知的局限性法官作为司法实践者,其知识面和经验水平会因为工作背景的不同而存在差异,从而导致在对某些案件的认识和判断上出现错误。
2.法律规定的不确定性法律规定的不确定性及其在具体案件中的适用,既是法官误判的原因之一,也是判断标准的问题。
例如,在某些案件中,如果法律规定的解释和适用出现了偏差,很可能会导致对案件的认识和判断出现错误。
3.组织和制度的问题由于司法制度和组织架构的问题,存在一些案件管理和内部沟通上的偏差,从而对判决质量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在这种情况下,法官需要做好相关的工作,尤其是建立机制,促进内部交流,以保证更加客观和准确地对案件进行认识和判断。
三、对策1.加强司法人员培训为了提高司法人员对不同领域相关法律知识的掌握,应该加强司法人员的培训工作,提高其专业素质,同时还可以不断完善相关的知识体系,以解决由于专业知识不足导致的认识错误问题。
司法考试刑法复习指导:认识错误归责原则
1、对象认识错误 在故意犯罪过程中,⾏为⼈预想加害的对象与实际加害的对象不⼀致,但在法律性质上是⼀致的情况。
如甲预定杀害⼄(⼈),因为把丙(⼈)误认作⼄,⽽杀害了丙。
这就产⽣了预想加害的对象(⼄)与实际加害的对象(丙)不⼀致的情况。
(1)这种情形被称为“对象错误”或“具体事实错误”。
⼜称法律性质相同的对象之间的错误,或者“同类对象错误”。
(2)判断对象之间的法律性质是否相同的依据:是否属于同⼀法律条⽂(罪状或犯罪构成)的犯罪对象。
如甲欲杀⼄(⼈),因为误认⽽杀了丙(⼈),⼄、丙都属于故意杀⼈罪条⽂中的犯罪对象“有⽣命的⾃然⼈”。
属于同⼀条⽂的对象,因此,属于法律性质相同的对象错误。
(3)评价(或归责)要点“法定符合说”:通常⾏为⼈甲直接对丙的死亡结果承担故意罪责。
即直接认定甲构成故意杀⼈罪既遂。
再简单点说,甲杀死了丙如同没有发⽣错误实际杀死了⼄⼀样定罪处罚。
2、客体错误 在故意犯罪过程中,⾏为⼈预想加害的对象与实际加害的对象不仅在事实上不⼀致⽽且在法律性质上也不⼀致。
例如,⾏为⼈甲看到⼀个⿊影⼦,以为是仇⼈来了,⼀枪打过去了,也听到扑通⼀下,像⼈中弹倒地的声⾳。
后来才知实际打死的是⼀头⽜,⽽不是仇⼈,也不是其他⼈。
因为甲预想杀害的是“⼈”,实际打死的是“⽜”,⼆者显然不属于同⼀法律条⽂的对象。
⼈是故意杀⼈罪的对象,⽜是财物,是有关财产犯罪条⽂的对象,属于法律性质不同的对象。
(1)这种情形被称为客体错误或抽象事实错误。
原因是:既然对象的法律性质不同,因此,就不是简单的对象错误,⽽是涉及社会关系(客体或法益)的错误。
(2)评价或归责: ①对预定实施的故意罪,成⽴故意犯罪未遂。
如上例,甲成⽴杀害其仇⼈的犯罪(故意杀⼈罪)未遂。
因为(认识错误)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未杀死任何⼈)。
属于对象不能犯未遂。
②对因错误⽽实际实施的⾏为或加害的对象,排除故意,即不成⽴故意罪。
(3)不同类对象错误但有重合部分的,按想象竞合从⼀重范围处罚,如以销售假药的故意实际销售了劣药,成⽴销售劣药既遂;但在未遂罪较重时,成⽴重罪未遂,如甲欲杀⼄致丙轻伤,成⽴故意杀⼈未遂。
论刑法上的认识错误
论刑法上的认识错误作者:闻越殷晴晴来源:《卷宗》2016年第07期摘要:根据四要件说可知,犯罪是由犯罪主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构成的. 从主观上来看刑法中的罪过是认识因素与主观意图的统一,认识因素的差异,会直接影响到对行为人故意或过失意志因素、既遂或未遂犯罪形态的判断,进而影响到行为人是负完全行为责任还是部分,是从轻减轻还是从重处罚。
我们在研究犯罪要件的同时必须要注意认识方面的因素,从而做到公正司法,和让司法真正的起到惩罚犯罪,促进司法发展的和社会和谐的目的。
本文就刑法上的认识错误进行全面的研究,以达到精准量刑,实现罪责刑相一致,以便实现司法公正。
关键词:刑法上的错误;认识错误;犯罪主观方面;刑事责任1 刑法中的错误1.刑法中错误的定义德日刑法学者往往是从一般意义上给错误下定义,如认为“所谓错误,是指主观认识与客观现实之间的不一致。
”我国台湾学者受其影响,大都认为,“错误乃主观认识与客观所发生的事实或存在事实之不一致。
”本文所要讨论刑法中的认识错误和生活中所说的错误往往不同。
生活中的错误是指,由于认识不到位或者不正确的以及由这种认识指引所实施的行为。
这种错误虽然会给我们的生活造成不便但是由于其并没干扰到国家集体的利益,而且也不会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所以这种错误不是法律意义上所需要研究的,也不是刑法意义上的错误,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在理论上主要分为两类:一是行为人对法律规定认识错误,二是行为人对与行为有关的事实认识错误。
2.对法律的认识错误对法律的认识错误是指对刑法法条的规定不熟悉构成的,主要是指对什么是犯罪什么不是犯罪的情况认识不清,对犯罪的情节认识错误.但是对法律的认识错误一般不影响定罪,除特殊情况需要特殊对待外。
根据刑法,我们认为对法律的认识错误主要分为三种:1、想象的犯罪,即本来不是犯罪的行为,而被行为人误认为犯罪。
2、想象的非罪,即本来是触犯刑法的情况被行为人误以为实施此种行为并非违法的情况。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摘要】刑法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犯罪过程中任何主观认识和客观实际相偏离并能对定罪量刑有影响的情况,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和意外事件一样,都是通过影响犯罪构成来影响定罪量刑,它们是对定罪量刑不同角度的观察,刑法上的认识错误不属于主观方面的内容也不属于犯罪主观方面的内容,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只能通过排除主观要件或者影响客观要件来影响定罪。
一般情况下,对法律认识错误,不知道刑法不是辩护的理由,但不可避免的情况可以除外【关键词】刑法上的认识错误,犯罪主观方面,排除主观要件的认识错误,对法律的认识错误,影响客观要件的认识错误,对象偏离,客体偏离一、概述(一)刑法上的认识错误的概念辨析关于刑法上的认识错误有许多定义,如“行为人着手实施犯罪行为,如果主观意图与客观事实不相符合,就是刑法上的认识错误”。
①“行为人主观上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的意义或对行为有关事实的认识与实际法律的规定相偏离”。
②“对任何事实真实的自然或者法律的性质的不正确认识或者缺乏应有的认识”。
③认识是人的主观对客观的反映。
所谓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的主观认识和客观事实之间相互矛盾,即主观认识对客观实际的不正确反映。
但并非所有的认识错误都有刑法上的意义。
定义是任何研究的前提和基础,本文试就在以下定义的基础上对刑法上的认识错误进行讨论:广义上的刑法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犯罪过程中任何主观认识和客观实际的偏离的情况;狭义上的刑法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犯罪过程中任何主观认识和客观实际相偏离并能对定罪量刑有影响的情况。
认定任何犯罪都需要主客观方面的前提,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和意外事件一样,都是通过影响犯罪构成来影响定罪量刑,它们是对定罪量刑不同角度的观察。
从纯粹抽象的逻辑上讲,没有必要对它们进行规定,因为它们只是对犯罪构成的反面的说明。
不过现实的情况却不同:法律可以通过对认识错误的规定更严格和准确的界定犯罪。
(二)刑法上的认识错误与犯罪主观方面一般观念认为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应该属于犯罪主观方面的内容,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只通过排除犯罪主观方面来对犯罪行为进行认定。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
【内容提要】刑法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刑法上的意义或者对与其行为相关的事实情况的不正确理解。
认识错误直接关系到对行为人行为的性质的认定。
本文试从认识错误的概念、类别探讨认识错误对定罪量刑的影响。
【关键词】刑法法律认识错误事实认识错误一、刑法上的认识错误的概念刑法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刑法上的意义或者对与其行为相关的事实情况的不正确理解。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影响罪过的有无与罪过形式,从而影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因此,研究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对于定罪量刑具有重要意义。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分为法律认识错误和事实认识错误两类。
二、法律认识错误法律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行为的法律性质有错误的认识,即行为在法律上是否构成犯罪,或者构成何种犯罪,应当受何种刑罚处罚有不正确的理解。
法律认识错误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一)假想的犯罪也称法律上的积极错误,即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而误认为构成犯罪。
这种情况包括行为人把一般违法或不道德行为、无罪过事件或者合法行为误认为是犯罪等。
对于这种认识错误,只能根据刑法的规定来判断行为的性质,而不是根据行为人的错误认识来判断。
(二)假想的不犯罪也称法律上的消极错误,即行为人将自己的犯罪行为误认为不构成犯罪。
这种情况包括行为人将犯罪行为误认为是一般违法行为、不道德行为、无罪过事件、合法行为等。
虽然,“不知法律不赦”这一古老的法谚正受到现实法律关系的冲击,但笔者认为,这种认识错误,不应当成为免责的事由;但是,当这种错误认识是不可避免的除外。
(三)对行为涉嫌的罪名或刑罚的认识错误即行为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构成何罪,或者应当受到何种刑罚处罚,存在不正确的理解。
例如,行为人偷割正在使用中的电话线,依照法律构成破坏通讯设备罪,行为人却误以为构成盗窃罪。
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对法律的这种错误认识不影响其犯罪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应当按照他实际构成的犯罪及其危害程度定罪量刑。
笔者认为,在上述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认识错误的情况下,通常并不影响对行为人的行为性质的认定。
论我国刑法中的认识错误
论我国刑法中的认识错误论我国刑法中的认识错误一、刑法中的认识错误的概述与分类(一)刑法中认识错误的概念刑法中的认识错误,意思是行为人对本身施行的犯罪构成事实或者对本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质,主观上想要发生的事实和客观上实际发生的情况不一致。
具有以下几种特点:(1)刑法中的认识错误不属于犯罪主观方面的内容。
主观方面反映客观现实的主观心理状态,认识错误包括主观和客观的内容。
(2)刑法中的认识错误中关于定罪,是不受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影响的。
(3)刑法中的认识错误包括意外事件。
(二)刑法中认识错误的分类我国刑法界主要将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分为:法律上的认识错误和事实上的认识错误。
1.法律上的认识错误法律上的认识错误,指的是行为人对本人的行为活动是否合法,产生的不正确的认识。
第一,行为人的行为在法律上不构成犯罪,行为人却误认为犯罪。
这在刑法理论上称为“假想犯罪”。
“假想犯罪”是不构成犯罪的。
第二,行为人误认为自己的行为不犯罪,而法律上却将此种行为规定为犯罪。
这在刑法理论上称为“假想非罪”,也有学者称之为法律的消极错误。
第三,行为人对自身的行为在定何种罪和如何量刑上存在不正确的理解。
2.事实上的认识错误行为人在事实上的认识错误不同于法律上的认识错误,意思是行为人对自身行为的真实情况存在误解,包含以下几种情况:第一,对客体的认识错误对客体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实际侵害的客体和本来想要侵害的客体不一致。
有两个主要的特征:(1)是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故意侵害某种法益。
(2)行为人现实中加害的客体与主观意欲不同。
第二,对犯罪对象的认识错误对犯罪对象的认识错误,意思是行为人本以为要加害的对象和实际上加害的对象不一样,行为人认为所侵害的对象是某人,而实际上侵害的对象是另一人。
对象认识错误有两个特征,分别是:(1)行为人在行为时主观上有明确的想要加害的对象。
刑法中的认识错误
刑法中的认识错误刑法中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的评价或者对与自己的行为有关的事实情况的不正确认识。
由于刑法中认识因素属于犯罪主观方面的内容,因而行为人的认识错误也就直接影响到行为人定罪过的有无与罪过的形式,同时还可能影响到行为人所实施犯罪的既遂与未遂,从而影响定量刑。
所以,研究刑法中认识错误十分重要。
罪量刑认识错误。
刑法中的认识错误,可以分为两类:行为人对法律认识错误与行为人对事实认识错误二、行为人对法律认识错误行为人对法律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罪或应当受到怎样的刑罚处罚的不正确理解,也就是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法律评价产生了不正确的认识。
这类错误通常表现为以下三种情况:(一)假想的犯罪这种情况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在刑法上本来不构成犯罪,但行为人错误地认为构成了犯罪。
也有人称为积极错误。
这种认识错误不影响对该行为认定为不构成犯罪。
(二)假想的不犯罪这种情况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在刑法上构成犯罪,但行为人错误地认为不构成犯罪。
也有人称为量消极错误。
由于刑事违法性不是犯罪故意的认识内容,因而这种认识错误通常不影响定罪定罪量刑。
但是,在某些极为特殊的情况下,行为人的这种错误认识有合理依据,并且足以影响到行为人对自己行为危害社会性质的评价,应实事求是地进行处理。
(三)对定罪量刑的的误认定罪量刑这种情况是指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构成了犯罪,但对其行为触犯了刑法规定的何种罪名,应当被处以什么样的刑罚,产生了不正确的认识。
由于这种认识错误并不影响行为人犯罪的性定罪,也不影响量刑量刑。
质与危害程度,因而既不影响定罪三、行为人对事实认识错误认识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与自己行为有关的事实情况的不正确理解。
这类认识行为人对事实认识错误错误是否影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要区分情况,分别处理如果是对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情况认识错误,就要影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如果是对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事实情况认识错误,认识错误,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就不影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认识错误
答案:AD 解析: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危害行为 与危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 系。行为人误认为第一个行为造成了危害 结果的发生,但实际上危害结果是他的第 二个行为造成的,这就是因果关系认识错 误。所以A是正确的。
在刑法理论上一般将错误分为法律错误与事实错 误,打击错误是事实错误的一种。所谓打击错误, 也称打击失误、行为偏差、方法错误,是指行为 人对自己意欲侵害的某一对象实施侵害行为,由 于失误而导致实际侵害对象与其本欲侵害的对象 不一致(由于行为本身的误差,而非对犯罪对象 认识的误差)。打击错误有以下基本特征:1、行 为人对自己意欲侵害的对象实施了侵害行为。2、 实际侵害的对象与行为人意欲侵害乃至行为所指 向的对象不一致。3、行为人在主观上不仅不希望 而且也没有放任自己的行为对第三者(实际侵害 对象)造成危害。本案中刘某基于杀害潘某的故 意对潘某本人实行打击行为,所以刘某并不存在 打击错误,所以B是正确的。
特征:
1、刑法上的错误是认识上的错误; 2、行为人认识错误是行为人主观上对自己 行为的认识错误; 3、刑法上的错误是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 法律上的意义或行为危害社会的事实情况 的认识错误。
分类
法律上 认识的 错误
事实上 认识的 错误
1、假想的犯罪 2、假想的不犯罪 3、对罪名与刑罚的错误 1、客体 2、对象 3、行为性质 4、手段 5、因果关系
第六节
认识错误
一、认识错误的概念
刑法学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的刑 法性质、后果和有关的事实情况不正确的认识。
当错误影响到行为人的认识或可能认识自己行 为的危害结果时,就应该排除行为人的主观罪过; 当错误虽然对这种认识有影响,但未影响到这 种认识的可能性,可以排除行为人主观上的故意, 但不能排除过失的责任; 当错误对这种认识毫无影响时,不能排除行为 人主观上的罪过,但可能对犯罪的既遂或未遂有 影响。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刑法之认识错误必考点
壹概述
认识错误,分为法律认识错误和事实认识错误。
贰事实认识错误
1.事实认识错误分为具体的事实错误和抽象的事实错误两种。
二者区分的标准:法益客体是否同一,前者的法益属于同一种,没有
超出同一犯罪构成范围;后者的法益属于不同种,跨越了不同犯罪构成。
2.同一犯罪构成内的错误:具体的事实错误
具体的事实错误只涉及一个犯罪构成,主要解决该犯罪是否既遂的问题。
主要包括对象错误、打击错误与因果关系的错误三种。
我国的刑法理
论通说采取法定符合说。
(1)对象错误——认错了人;
(2)打击错误(方法错误)——对象看清楚了,但枪法不准;
(3)因果关系的错误——计划错了
叁不同犯罪构成间的错误: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
1.对象错误(客体错误)
甲对象和乙对象体现不同的法益,分属不同的犯罪构成。
如欲杀熊猫,误将人认作熊猫而杀死。
2.打击错误
行为本身的误差导致攻击对象和实际受害对象不一致,但这种不一致
超出了同一犯罪构成要件。
如欲开枪杀宠物狗,误射中张三致死。
1.主观上想犯轻罪,客观上却触犯重罪
如果客观事实在法律评价上包含轻罪的客观事实,则按照轻罪的故意
犯罪既遂处理。
2.主观上想犯重罪,客观上却发生轻罪的结果
(1)当案件存在重罪的实行行为,并导致重罪的危险结果时:原则上应认定为轻罪的既遂犯,但如果重罪的未遂犯处罚更高的,则应认定为重罪的未遂。
(2)如果没有重罪的实行行为,也没有重罪的危险结果,则不成立重罪未遂,只是成立轻罪(既遂)。
肆违法阻却事由的认识错误。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的相关知识点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的相关知识点刑法是一门法律学科,涉及到社会行为的规范和制裁。
在学习和理解刑法的过程中,人们可能会有一些错误的认识。
以下是一些相关知识点,可能会引发人们对刑法的错误理解。
1.刑法只关注罪犯的处罚,而不关注罪犯的教育和改造。
一些人认为刑法只是用来对罪犯进行惩罚的工具,而忽视了其重要的教育、改造和预防犯罪的功能。
刑法既有清晰的制裁规定,也包括了对罪犯的教育、改造和挽救的规定。
2.刑法的目的只是保护社会秩序和稳定。
刑法确实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但这不是它唯一的目的。
刑法的主要目标之一是保护个人的权益,例如生命、财产、人身自由等。
通过惩罚犯罪行为,刑法追求社会中公正的实现。
3.刑法只适用于公民,不包括政府官员和国际犯罪。
刑法适用于所有人,无论其身份和职位。
政府官员和国际犯罪同样受到刑法的约束。
对于政府官员来说,刑法能够制约他们的权力并保护公共利益。
对于国际犯罪来说,刑法也有相应的规定,例如国际刑事法院的设立,在全球范围内追究国际犯罪责任。
4.刑法只关注犯罪事实,不考虑犯罪动机。
刑法不仅关注犯罪行为的事实,还考虑犯罪行为的动机。
犯罪行为的动机在判断罪行严重程度以及量刑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例如,谋杀的刑罚可能因杀人动机的不同而不同。
刑法还考虑了法益的评估,即对于犯罪行为中涉及的各方面利益的平衡。
5.执行刑法的目的是为了报复。
刑法并非仅仅为了报复罪犯,而是基于法律的原则和公正的需要。
刑法的目的之一是通过制裁罪行来实现公正,使罪犯承担法律责任。
刑法的其他目的包括预防犯罪、保护社会安全和稳定,促进个人和社会的发展。
6.刑法是不变的,无法适应新的社会情况和法律环境。
刑法是一个活动的法律领域,不断修订和发展。
随着社会和法律环境的变化,刑法也需要随之调整。
例如,在科技进步的背景下,刑法需要对网络犯罪、数据保护等新形式的犯罪行为进行规范。
7.刑法只涉及到犯罪行为,不包括犯罪的思想。
刑法不仅适用于犯罪行为,也适用于犯罪的思想。
浅谈刑法中的认识错误
浅谈刑法中的认识错误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对刑法认识的不断深入,刑法中的认识错误也逐渐浮出水面。
事实上,刑法中的认识错误天生就存在着,这也制约了刑法的实践运用。
对于刑法从业者来说,更应该认真审视刑法中的认识错误,以更加准确、公正地运用刑法。
一、认识错误之刑罚目的实现刑罚目的是刑法实践的核心问题,而其认识错误便有可能导致刑罚的滥用或不足。
刑罚目的是通过制裁犯罪,实现对罪犯的惩罚、警戒、教育和改造,保障社会的安全和正义。
但对于刑罚目的的理解,却存在着各种不同的认识偏差。
第一个认识错误是把刑罚目的仅局限于惩罚犯罪的行为,而忽略了教育和改造的意义。
事实上,惩罚犯罪只是刑罚目的的一部分,而真正的目的应该是通过对罪犯的教育和改造,防范和治理犯罪,使罪犯能够修正错误,回归社会。
第二个认识错误是将刑罚目的的达成建立在报复和复仇之上。
实际上,刑罚的目的应该是为了制止和预防犯罪,而不是为了报复和复仇。
刑罚的使用不能被贪婪和对社会不负责任的个人利益所驱使,否则不但不能发挥刑法的整体作用,更加会适得其反。
二、认识错误之证据标准运用证据的标准是指对证据的认定和应用要求的标准,其大小直接影响到刑法实践效果的好坏。
目前,刑法实践中的证据认定存在着一些认识错误:首先,经验证据的认定标准鲜明不足。
经验证据是指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形成的对事物的经验和见识,具有重要的价值。
但现实中往往缺乏具体标准和定量指标,容易导致错误的判断。
其次,视证据来源进行歧视,把公平视为等同于平均数。
事实上,对证据的来源应该按照其充分性、真实性和可信度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绝不能因为其来源,就给予任意的不信任或去抵消其证明力。
三、认识错误之实质正义理论透析实质正义理论认为,刑法应该关注的不仅仅是法律形式上的正义,还要重点关注实质上的正义。
在实践中,为了保证实质正义的实现,需注意以下两点:第一个是认为,实际正义和形式正义不仅仅是自由的,还应该差异很大。
事实上,实际正义和形式正义之间的关系处于互动和调整的状态中,不能以“实际正义”为借口擅自减刑或逍遥法外,而必须根据法律的规定予以处理。
政法干警《专业综合》刑法学:刑法上的认识错误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和事实的认识错误。
这属于犯罪主观方面的特殊问题,主要是解决行为人主观上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手工艺南和事实情况发生误解时的刑事责任。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可以分为法律上的认识错误和事实上的认识错误两大类。
(一)法律上的认识错误所谓法律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有不正确的理解。
行为的违法性是构成犯罪的基本特征之一。
具体说,有以下几种情况:1、某种行为在刑法上并不认为是犯罪,而行为人由于误解法律而认为是犯罪。
2、行为人认为自己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但实际上是刑法所禁止的犯罪行为。
3、行为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在犯罪性质和刑罚轻重上有不正确的认识。
(二)事实上的认识错误所谓事实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时的事实情况有不正确的理解。
行为人对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事实的认识,是罪过的重要内容。
具体说,这包括以下内容:1、行为人对目标的错误认识,即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所指向的事物的性质和种类的认识错误。
这方面的问题比较复杂,如果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没有认识,例如,误人为兽加以杀伤的,根据实际情况应当构成过失犯罪或者意外事件;如果行为人对犯罪对象认识有错误,但是对犯罪客体认识没有错误,例如,误甲为乙加以杀伤的,则对形式责任不发生任何影响;如果行为人对犯罪客体的种类认识有错误,则依行为人主观认识的客体种类定罪。
2、行为人对犯罪手段的错误认识,即行为人对其选择的犯罪手段的性质的认识错误。
这种情况不影响罪过的成立。
但是由于死亡结果没有发生,行为人只负犯罪未遂的刑事责任。
3、行为人对因果关系的错误认识,即行为人对其所实施的行为和所造成的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实际发展有错误认识,对行为人仍然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处理。
4、行为差误问题。
这是指行为人在实施某种危害行为时,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发生了并不是行为人所期望的结果,行为人一般仍要负未遂的刑事责任。
严格地说,行为差误不属于认识上的错误,但由于它与认识上的错误在观念上有许多相似之处,我们才把它放在一起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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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考研资料:法硕刑法学重要考点之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
一、刑法上的认识错误概述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在行为时对自己的行为的法律性质、法律上的后果或者事实状态上的认识错误。
刑法上之所以要研究认识错误,主要意义在于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可能会影响行为人此罪与彼罪的认定。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还可能会影响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的犯罪形态即犯罪既遂与未遂。
二、刑法上认识错误的分类
在理论上,我们主要将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分为法律上的认识错误和事实上的认识错误。
(一)法律上的认识错误
法律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经常出现主观认识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情形。
法律上的认识错误通常有以下三种表现:1、行为人误认为自己的行为不犯罪,而法律上规定为犯罪。
这叫“假想的不犯罪”。
2、行为人的行为在法律上不构成犯罪,而行为人自己却认为是犯罪。
这叫“假想的犯罪”。
3、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应当成立的罪名和量刑轻重上有误解。
无论行为人在对法律上的何种误解,因为对犯罪的构成和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并不会发生影响,所以行为人对其行为仍应负法律规定的刑事责任,对司法工作人员也无任何约束作用。
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果行为人确实不了解国家的某种禁令,从而也不知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的,就不能令其承担故意犯罪的刑事责任。
(二)事实上的认识错误
1、事实上的认识错误的概念
事实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的事实情况的不正确理解。
事实认识错误是主观上的认识与客观上的事实不相符合。
2、事实上的认识错误类型
(1)对象错误。
即行为人对自己行为对象发生错误认识。
具体分为三种情况:一种是反映了客体错误的对象错误,即表现为对象错误,实际上是客体错误。
一种是对象错误,是犯罪客体上没有错误的对象错误。
如某人去仓库内盗窃,误将食盐当成白糖偷走,只要数额构成犯罪,不影响定罪。
还有一种是具体的对象不存在的认识错误,如误以为尸体是人而枪杀,成立故意杀人未遂。
(2)客体的错误。
即行为人侵犯了一种客体,而实际上是侵犯的另一种客体。
如欲盗窃财物而实际窃得枪支,对于此种情形应当按照行为人意图侵犯的客体定罪处罚。
(3)行为实际性质的错误。
即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的实际性质发生误解。
如甲听到他人议论乙有贪污行为,即信以为真,未作调查就向司法机关告发,后经查证,此事纯属谣传。
甲的告发行为是对国家利益负责,而实际上是对他人作了内容虚假的告发,这种错告行为不作为诬告罪处理。
(4)手段、工具错误。
即行为人对其选择的犯罪手段的性质、犯罪工具发生了误解。
例如,甲意图要毒死乙,误将白糖当作砒霜放入乙的食物里,乙吃后平安无事。
这种情况,乙之所以未死,是甲对杀人手段上有认识错误,故甲应负的是杀人未遂的刑事责任。
(5)因果关系的错误。
即行为人对其所实施的行为和所发生的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实
际发展有错误的认识。
因果关系错误包括三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因果关系指向错误,它是指行为人对于自己构成要件行为所造成的构成要件结果的事实情况有着不正确的理解。
具体又分为两种情况:其一,行为人认为自己的行为已经达到预期的结果,实际上预期的结果没有发生。
如甲用斧子猛砍乙的头部数下,见乙不动,以为乙已死,即逃跑,后被抓获,而乙实际未死。
这种情况并不影响杀人罪的成立,但甲只负杀人未遂的刑事责任。
其二,行为人意图实施构成要件行为造成某种结果,实际上发生了超出预想结果以外的结果,比如结果加重犯。
第二种情况是因果关系过程的错误,是指行为人对于自己的行为与结果之间因果关系具体衔接的事实情况有着不正确的理解。
具体又分为三种情况:其一,行为人意图实施某种行为造成某种结果,实际上预想的结果也已发生,不过因果关系的发展过程与行为人的主观臆想并非一致。
例如,行为人意图将甲从桥上推入水淹死,实际上甲被行为人推入水中头部撞击桥墩而死亡,行为人误认为甲是被淹死的。
对此,行为人承担故意犯罪既遂的刑事责任。
其二,行为人自己的其他行为导致结果的发生,例如,行为人甲开枪射杀乙,乙倒地。
甲以为乙已死亡,为毁尸灭迹把乙抛入河中,但后经检验乙是被淹死。
此时仍认定杀人既遂。
其三,行为人意图实施危害行为造成某种危害结果,实际上结果已经发生,而行为人误以为结果尚未发生,又继续实施追求最初预想结果的行为。
例如,行为人意图杀害甲,实际上也已经造成了甲的死亡,但行为人误以为甲只是被击昏,为了置甲死地,行为人又将甲掩埋。
对此,行为人构成故意犯罪既遂。
第三种情况是因果关系有无的错误,分为误有为无与误无为有。
其一,因果关系误有为无,是指行为人实施危害行为造成了危害结果,而行为人却误以为该结果不是由自己的行为所引起的。
例如,行为人盗窃石油基地油井部件造成火灾,行为人误认为火灾不是自己的盗窃行为所引起的。
对此,如果行为人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则构成故意;如果行为人反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可以排除故意;当然还可以构成过失犯罪或者成立意外事件。
其二,因果关系误无为有,是指行为人实施危害行为并没有造成危害结果,而行为人却误认为这种结果是由于自己的行为所引起的。
例如,甲把有毒的食物给乙吃,以为乙一定中毒死亡,而实际上经医院抢救后乙并没有死亡,但乙却因心脏病发作而死亡。
这种情况,因乙的死亡并不是甲行为的结果,所以甲对乙的死亡不负刑事责任,而只负杀人未遂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