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问教育:法律硕士(刑法学)背诵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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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联考 刑法背诵笔记整理版

法律硕士联考 刑法背诵笔记整理版

《刑法》笔记第一章导论第一节刑法概述一、概念1、刑法: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犯罪的主要后果是刑罚。

2、形式:(1)刑法典。

全面、系统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内容的法典。

我国两部刑法典:“79刑法典”、“97刑法典”(2)单行刑法。

属于特别刑法,规定某一类犯罪及其后果或刑法某一事项。

(3)附属刑法。

在经济、行政等非专门狭义刑法:刑法典;广义刑法:刑法典、单行刑法、附属刑法。

3、本质上(阶级特征),刑法是统治者以法律形式、主要采用刑法方法禁止、惩罚危害统治秩序的行为。

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代表中国人民意志制定、规定犯罪及法律后果。

4、特征(法律特征):(1)保护的利益和调整的对象,比较广泛。

(2)任务以及实现任务的方法不同于其他法律部门。

运用刑法同犯罪作斗争,追究刑事责任。

(3)强制力程度更严厉。

刑法的特点集中体现在对犯罪行为的法律后果上。

二、目的和任务1、目的:惩罚犯罪;保护人民2、任务:(1)惩罚、预防犯罪,用刑法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2)保护人民、社会和国家①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②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③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④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三、刑法的体系和解释1、体系(1)我国现行刑法采用大陆法系的法典模式,分“分则”“总则”两编,还有一条附则。

(2)总则规定犯罪刑罚的通用性规则;分则固定各种具体犯罪的罪状和法定刑。

(3)总则和分则是一般和特殊的关系。

2、解释法律条文是抽象和静止的,社会生活是多样的、多变的,为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

(1)立法解释。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做的解释。

以决议形式对刑法条文含义的解释;刑法中对有关术语的专条解释;在那个起草说明或修订说明中所作的解释。

(2)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所做的解释。

(3)学理解释。

有权对刑法进行立法、司法解释之外的机关、团体和个人的解释。

法律硕士非法学“刑法”精简背诵笔记

法律硕士非法学“刑法”精简背诵笔记

刑法一、绪论1、刑法特征:⑴广泛⑵专门⑶严厉⑷补充保障[内容①法定化②明确化③合理化体现:立法、司法]⑵适用平等[定罪、量刑、内容①行为结果②主观恶意再犯危险]二、概念[必须行为;具有危害性]②触犯刑律[刑事违法性]③应受罚三、构成[成立一罪数罪此罪彼罪]②贯彻法制保障法益惩罚③理论核心理论体系9、犯罪构成种类:①基本构成[分则规定];修正构成[基本上补充,共同帮助等]②标准[普通];派生[加重减轻][社会总体]⑵同类⑶直接[简单,一罪一利;复杂,一罪多利]12、不作为犯罪构成要件:⑴有特殊义务[法律定;职务业务;地位行为产生;先行为]⑵能够履行⑶不履行造成危害①前法定犯罪行为本身是不作为②后不作为构成法定作为的犯罪[此果他因]③必然④复杂]②意志因素[积极追求;一放任发展]③是否发生具有不同意义[直接未发生追究预备或未遂][已经预见轻信能避免][否定积极避免;20、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①都没有预见②是否应当预见21、犯罪动机与目的关系:①动机是追求目的原因,目的是对结果的态度②脱离结果态度难以确定动机③现象看都是对象错,但对象错是主观错误,而打击错是行为本身造成;四、犯罪停止形态处罚:可以从减免【2011】能否直接侵害犯罪客体,实施分则规定犯罪即使是预备也是实行。

处罚:可以从轻减轻①实行终了、未实行终了②能犯不能犯[工具、对象]①犯常识性错误②预定实施行为与实际行为一致(不处罚)[预备-既遂期间]②自动性[放]【2012】33、中止分类及意义:预备、实行;意义:①合理评价②成立中止要求存在差别处罚:未损应免;损应减五、共同犯罪[同一目标彼此联系互配合,构成一行[对性质有相同心态;有意思联络][必要:对象犯、众多犯]②事前通谋,事前无通谋[过程中] ]特殊共犯[有组织共犯或犯罪集团]39、共同犯罪人种类及责任:①主犯[首要按全部,主犯按参与或组织指挥]②从犯[应当从减免]③胁从犯[应当减免]④教唆犯[按作用罚;被教唆未犯可从减;18从重]40、主犯与首要分子区别:①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或在共犯中起主要作用②首要分子:集团犯或聚从犯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③集团犯首要份子都是主犯,聚众犯首要份子未必是主犯;共犯中未必有主犯;诱骗、劝说、【2004】43、共犯与停止形态:①共同实行一人既遂全部既遂②复杂共犯[教唆:实行既遂按实行,未遂按教唆未遂]44、共犯中止条件:①必须有效②效力仅及本人③缺乏有效不能单独中止,但可认定从犯六、罪数45、罪数确定标准:①行为说②法益③意思④构成要件46、法条竞合及处罚:同时触犯存竞争关系法条(内容存在重复)的数个数条①特别优一般②有规定从规特征:①一个类型:持有型、不作为型、人身自由;意义后果:①时效②防卫时机③加入共犯认定48、想象竞合:一个行为触犯数个数名;从重处罚;49、结果加重犯:标准犯罪构成之外结果,规定较重刑法;①造成额外结果②规定较重刑罚③有罪过50、结合犯及特征:两个独立罪名据刑法明文规定为一新罪:①分别构成他罪②结合成一新罪③明文规定51、集合犯:以实施不定次同种犯为目的,即使实施数个同种犯罪,刑法规定按一罪处罚;52、连续犯:基于同一概括犯意,连续多次实施触犯同一罪名①数行为②连续性③同一或概括故意④相同罪名;意义:追诉;朔及力;多数加重;一罪处罚。

(完整版)司法考试刑法法条必备背诵版

(完整版)司法考试刑法法条必备背诵版

司法考试刑法法条必备背诵版1、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国领域内,就认为是在中国领域内的犯罪。

2、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外犯刑法规定之罪的,适用刑法,但是按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3、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或公民犯罪,而按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适用刑法,但是按照犯罪地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4、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5、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7、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8、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9、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0、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11、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2、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3、如果被教唆之人未犯被教唆之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4、管制期限:3个月——2年拘役期限:1个月——6个月有期徒刑期限:6个月——15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1年——5年(除刑法第57条规定外)15、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当然也不适用死缓。

对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以前,被告人在羁押期间做人工流产的,应视为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能判处死刑;怀孕妇女因涉嫌犯罪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后,又因同一事实被起诉,交付审判的,应当视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依法不适用死刑。

16、在死缓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年以上10年以下。

17、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2023年法学考试刑法学学习笔记背诵版

2023年法学考试刑法学学习笔记背诵版

2023年法学考试刑法学学习笔记背诵版一、刑法基本概念- 刑法是控制和惩罚犯罪行为的法律规范体系,是国家行使权力的重要工具。

- 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法无禁止即可为、罪刑相适应、疑罪从无、罚金不得取代刑罚等。

二、犯罪构成要件- 犯罪构成要件包括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

- 客观方面包括行为、结果、因果关系等要素。

- 主观方面包括故意、过失等心态要素。

三、刑法原则1. 合法性原则:刑事责任的形成必须有法律依据。

2. 利益原则:刑法的制定和适用应当以保护社会利益为出发点。

3. 公平正义原则:刑法适用应当公平、公正,避免歧视。

4. 法无禁止即可为原则:除非法律有明确规定禁止,否则个人可以为所欲为。

5. 疑罪从无原则:被告人在未定罪前被视为无罪。

6. 法定主义原则:行为只有在法律明确规定下才可以被认定为犯罪行为。

7. 刑法适用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禁止逆追溯、法无溯及力、限制罚金等。

四、刑法犯罪分类- 刑法犯罪可以分为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

- 故意犯罪是指犯罪人以故意为目的实施犯罪行为。

- 过失犯罪是指犯罪人由于疏忽、过失导致犯罪结果的发生。

五、刑法刑罚的种类和适用- 刑罚的种类包括主刑和附加刑。

- 主刑包括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死刑、无期徒刑等。

- 附加刑包括罚金、没收财产等。

- 刑罚的适用应根据犯罪的性质、情节和犯罪人的情况进行综合考虑。

六、刑法法定分则- 刑法法定分则是刑法规范适用的具体规定。

- 刑法法定分则包括犯罪与非犯罪行为的界定、犯罪的时机、连带犯罪、数罪并罚等。

以上是2023年法学考试刑法学学习笔记背诵版的内容,希望能对您的学习有所帮助。

法律硕士(非法学)记忆口诀参考

法律硕士(非法学)记忆口诀参考

侵权法的口诀侵权先论有无错,一般侵权用过错,特别侵权无过错,双方无错用公平。

侵权属法定之债,侵犯法定/绝对权,单方施不法行为。

一般侵权构成件:损害事实客观存,违法行为有因果。

过错适用客观标(准),故意重大一般(过)失。

适过错(原则)一般侵权:行为能力主体一。

过错行为过错责(任),责任(要件)免责(事由)相统一。

见义勇为大家为,一般侵权(人)先承担。

无侵权人无力赔(偿),受益人适当补偿。

免责事由常法定,不违法(律)公(序良俗)可约定。

参照排除犯罪性(事由),授权防卫与避险,自助受害人同意,不可抗(力)过错(受害人+第三人)意外。

第三人故意重大(过失),完全过错可排除。

受害人有错自负,双方都错过失(相)抵,过失相抵范围广,(特殊侵权)无过错责(任)重(大过错)相抵,法院可以职权定。

共同加害构成(要)件:多人过错直接(结)合,致害同一有因果。

直接结合连带责,间接结合按份责,违法阻碍要记牢。

教唆帮助施侵权,参照共犯来解决。

共同危险(不知)何人侵,一起承担连带责,举证无因果(关系)免责,对外连带内按份。

共同诉讼不可分,部分免除全部减,法院应告知后果。

特殊侵权无过错(责任)职务侵权法人替(代责任),利用职务就认定。

擅自委托违(反)禁止,法人并不担责任。

雇员侵权雇主替(代责任),故意重大(过失)连带责,雇主事后可追偿。

授权以内(与履行职务)内相联,擅自委托违(反)禁止,雇主应该担责任。

一般雇员第三人,雇员过错共(同)被告。

雇员工伤无过错(责任),同时请求第三人。

雇主赔偿可追偿,发包(人明显)过错阿要连带。

劳动关系不适用,工伤保险(赔偿)劳动争(议),仲裁不服才起诉,应参加未(参加保险)用工伤。

义务帮工被帮赔,明确拒绝不负责,硬要受伤予补偿,故意重大(过失)连带责。

高度危险故意免,重大过失可以减。

污染环境3年期,不可抗力采(取)措施,受害/第三人错免,行政处理民诉选。

地面施工过错推(定),证明警告可免责。

物件致损过错推(定),不能证明就有责。

刑法笔记背诵版(精心整理)

刑法笔记背诵版(精心整理)

刑法笔记背诵版(精⼼整理)第⼆讲犯罪构成犯罪构成体系,也称犯罪论体系,是复习刑法总论的知识框架。

⼀、定罪体系:两阶层的犯罪构成体系(四⼆⼀三七)(⼀)两阶层体系简图:客观(违法)阶层:客观要件----------客观(违法)阻却事由主观(责任)阶层:主观要件----------主观(责任)阻却事由详图:⼆、定罪⽴场:(客观主义与主观主义)(先客观后主观原则)三、定罪⽅法:三段论推理(先确定⼤前提,然后确定⼩前提,最后循环往复使⽤三段论推导)⼤前提是法律规定,⼩前提是案件事实。

刑法学的主要任务有两个,⼀是解释⼤前提(法律规定);⼆是认定⼩前提(案件事实)。

(⼀)解释⼤前提,⽤到解释技巧和解释理由。

解释的对象是法律条⽂的构成要件要素。

(⼆)认定⼩前提,是刑事诉讼法和证据法的任务。

存疑时,适⽤存疑时有利于⾏为⼈原则。

四、犯罪构成要件要素的分类1.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与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是主观还是客观判断)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指只需根据客观上的事实判断即可确定的要素。

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是指需要法官根据主观上的价值判断才能确定的要素。

2.成⽂的构成要件要素与不成⽂的构成要件要素(是否成⽂)成⽂的构成要件要素指刑法条⽂明⽂规定的要素。

不成⽂的构成要件要素,指刑法条⽂表⾯上没有规定,但实质上必须具备的要素。

(不需说明,依常理应该具备的要素)三处:(1)盗窃罪、抢劫罪;(2)包庇、纵容;(3)侵犯商业秘密罪3.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正⾯表明犯罪成⽴)与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反⾯否定犯罪成⽴)(是否构成犯罪)4.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和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是主客观层⾯的要素)5.真正的构成要件要素和表⾯的(虚假的)的构成要件要素(难点)(例⼦)(是否为法益侵害提供根据)真正的构成要件要素是指能为⾏为的法益侵害性提供根据的要素。

绝⼤多数的构成要件要素都是真正的构成要件要素。

表⾯的构成要件要素是指没有为⾏为的法益侵害性提供根据的要素(也称界限要素)。

法硕背诵版讲义

法硕背诵版讲义

法硕背诵讲义一、马克思主义法学与以往法学的差别有哪些?答:马克思主主义法学是指产生于19世纪40年代,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来研究法律现象的学科的总称。

马克思主义法学与以往剥削阶级法学的差别体现在:1、指导思想不同,以往法学不同程度以唯心史观为基础,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是以辩证唯物史观为基础的,认为法律归根到底要被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

2、阶级性不同,以往法学掩饰或否认自己的阶级倾向,主张法学是超阶级的,“公共意志”的体现,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学具备鲜明的阶级性,是为阶级利益和对一定阶级有利的社会制度服务的。

3、法的历史性认识不同,以往法学认为法是超历史的、永恒的存在,而马克思主义法学则认为法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必然会伴随阶级与国家的消亡而消亡。

二、法律的基本特征有哪些?答:法的基本特征是指法律所具有的,其他社会规范所不具备的特殊征象与标志,具体而言法律的特征包括:1、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和普遍性。

3、法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具有权利义务的一致性。

4、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具有国家强制性和程序性。

三、法律起源的一般规律包括哪些?答:法律的起源是一个长期的、渐进的发展过程,法律起源和发展的过程中体现出如下基本规律:1、法的起源是从自发到自觉,由个别调整逐步发展为规范性调整的过程。

2、法的起源是由氏族习惯到习惯法,由习惯法到制定法地发展过程。

3、法的起源是由与道德规范、宗教规范浑然一体到相对独立的过程。

四、资本主义法的基本特征包括哪些?答:资本主义法建立在资本主义经济基础之上,与资本主义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经济制度相对应,其特点包括:1、维护以剥削劳动为基础的资本主义私有制。

2、维护资产阶级专政和代议制政府(具体的三项制度体现为:政党制、普选制、分权制)。

3、维护资产阶级的自由、平等和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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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问教育:法律硕士(宪法学)背诵版

天问教育:法律硕士(宪法学)背诵版

欲索取更多考研资料,请上北京天问教育网站官网!宪法学1. 宪法的序言部分:倒数第三段“平等,团结,互助的民族关系。

”“要反对大民族主义,特别是大汉族主义.”总纲第3条民主集中制原则必记死.2. 第7条“国家是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而对于集体经济则是“鼓励,指导,帮助”,对非公有制经济则是“鼓励,支持,引导”3. 第10条记住.4. 第19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的教育有4项,即“中等,高等,职业和学前教育”5. 第24条“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共产主义和国际主义的教育”6. 第26条“保护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而没有生产环境等其他臆造的环境。

7. 第30条记死,必记。

民族自治地方不包括民族乡.8. 第36条第三款“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次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记死.9. 第38条”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10. 第40条:说的是检查公民的通信,只有在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并由公安机关或检查机关进行.其他任何机关不能以任何理由对公民的通信进行检查.所以,人民法院没有检查通信的权利.民事案件也不能要求检查通信.11. 第条,对任何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但是申诉,控告或者检举只能针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12. 第43条,只有劳动者才有休息的权利,换一个说法就是,非劳动者没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13. 第49条婚姻家庭妇女儿童受国家的保护”此处不包括社会.而四十五条”公民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获取帮助的权利”包括国家和社会.,退休人员的生活也受到国家和社会的双重保障.14. 58条,行使国家立法权的包括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15. 59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代表的选举由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主持.”16. 60条全国人大的任期,要记清楚”二个月”17. 第61条,临时召开全国人大的条件:“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五分之一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

法律硕士考试分析439个背诵知识点

法律硕士考试分析439个背诵知识点

刑法总则(67题)1.刑法的特征2.刑法的任务和机能★3.刑法的基本原则4.刑法在中国领域内的效力★5.刑法在中国领域外的效力★6.但书的内容和意义7.犯罪的基本特征★8.犯罪客体的种类9.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区别★10.危害行为的概念、特征11.不作为构成犯罪的条件★12.危害结果在刑法中的意义13.刑法中因果关系的特点14.单位犯罪的概念、要件、处罚原则★15.无罪过事件的特征16.犯罪故意的概念、特征★17.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异同★18.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异同★19.法律上的认识错误20.事实上的认识错误★21.犯罪既遂的形态22.犯罪预备的概念与特征★23.犯罪未遂的概念、特征、分类★24.犯罪中止的概念、特征★25.共同犯罪的概念、构成特征26.共同犯罪的认定27.犯罪集团的特征★28.主犯的概念、种类、处罚原则★29.教唆犯成立的条件及刑事责任★30.共同犯罪成立犯罪中止的条件★31.继续犯的概念、特征、法律后果★32.结合犯的概念、特征、处断原则★33.集合反的概念、特征★34.连续犯的概念、特征、法律后果★35.牵连犯的概念、特征36.吸收犯的概念、特征、形式37.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38.特别防卫的成立条件★39.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40.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异同★41.刑罚的概念、特征42.刑罚与其他法律制裁方法的区别43.刑罚的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的概念、关系★44.禁止令的含义、内容★45.死刑的适用及限制性规定★46.剥夺政治权利的概念、内容47.减轻处罚情节的适用48.免除处罚情节的适用49.酌定情节的概念、作用、种类★50.正确适用酌定情节51.一般累犯的概念、构成要件★52.特别累犯的概念、构成要件★53.累犯与再犯的区别54.自首制度的概念、意义★55.共同犯罪自首的认定★56.单位犯罪自首的认定★57.立功的概念、意义、条件★58.数罪并罚制度的特点及意义★59.数罪并罚原则的特点★60.适用数罪并罚的三种情况(69,70,71条)★61.缓刑的概念、意义、适用条件★62.减刑的限度条件★63.假释与减刑、缓刑的区别★64.假释与监外执行的区别65.假释的限制条件及法律后果★66.罪状的种类67.相对法定刑的具体规定方式刑法分则(47个)分则的背诵主要把握每一个罪的犯罪构成的四要件,特别是主体和客观方面的特殊情况,具体情况等等,建议这部分可以做下笔记,也可以到时候买一本老妖精的背诵版看上面的分则表格,还是很不错的,本人就是用的这个,但是感觉内容不是很全,所以对照着分析和指南分则补充和总结了很多内容,后期就可以直接拿着背了。

刑法基本理论和犯罪论干货背诵版30条

刑法基本理论和犯罪论干货背诵版30条

刑法基本理论和犯罪论干货背诵版30条刑法基本理论和犯罪论干货背诵版30条关于刑法的解释:考点并非是各种解释方法,而是对刑法条文尤其是对刑法分则罪名如何理解的问题。

刑法解释按效力划分,可以分为有权解释和无权解释。

前者是指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后者是指学理解释。

这里要注意的是:①立法解释的主体只能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不包括全国人大。

②司法解释的主体只能是两高,不包括地方司法机关和两高的工作人员。

刑法解释按方法划分,可以分为文理解释(字面解释)和论理解释。

当文理解释能解释通顺时,无须进行论理解释。

易言之,如果进行论理解释,肯定是因为文理解释已经不能解释通顺,不能完成解释任务。

当然,针对同一刑法条文的同一概念,既可以进行文理解释,也可以进行论理解释,但不能同时进行扩大解释和缩小解释。

论理解释主要包括扩大解释、缩小解释、当然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等。

扩大解释被允许,类推解释被禁止,但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除外。

无论是立法解释还是司法解释,都可以进行扩大解释,但都不得进行类推解释, 除非是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

任何解释得出的结论,都可能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当然解释即所谓的“举轻以明重”和“举重以明轻”,前者是为了入罪和加重处罚,后者则是为了出罪和减轻处罚。

当然解释追求解释结论的合理性,但并不必然符合罪刑法定原则。

换言之,当然解释合理但不一定合法。

体系解释必然要求同类解释,即同一刑法术语的含义,必须保持在整个刑法体系中是一致的和连贯的。

但这种一致和连贯,是相对的,而非绝对的,是应然状态,而非实然状态。

不同的解释方法可以同时适用。

当不同的解释方法得出多种结论或者不能得出妥当的结论时,必须以目的解释来最终确定,即必须符合某一条文、某一罪名所要保护的法益,目的解释是刑法解释的最高准则。

关于刑法的基本原则:考察方式是与罪刑法定原则相结合,而非单纯地考察三个基本原则本身。

既然是刑法的基本原则,就必须是贯穿于刑法的制定、修改、适用、解释整个过程的基本准则,而不能只适用于某一阶段。

刑法各论背诵版

刑法各论背诵版

1.用放火行为杀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以放火罪论处,不并罚。

放火罪致人重伤死亡属于加重情节。

2.用放火。

爆炸等方法破坏交通工具行为虽具有危害公共安全性质,但另有刑法规定的独立罪名,不以爆炸罪论处3.行为人在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后有杀人等行为的数罪并罚4.以杀人等方法劫持航空器,其行为作为方法行为被劫持航空器罪吸收。

如果在劫持航空器后滥杀无辜或强奸的则数罪并罚5.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主题可以是单位或自然人违规制造枪支罪的主题是单位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的主体是自然人非法出借、出租枪支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依法配备公务用枪或依法配置民用枪支的人员或单位6.交通肇事罪可以是作为或不作为。

没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规则就不能成立本最,还必须放声重大事故。

主观方面为过失,但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定行为可能是出于故意,如酒后驾车。

共同犯罪要求行为人要有共同的故意,但这里有例外:共同肇事后逃逸的安共犯论。

肇事后逃逸作为从重情节处罚,但若故意将被害人搬离现场隐匿的致使被害人死亡按故意杀人罪论处7.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5万以上参杂、参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8.生产销售假药罪:危险犯。

要求足以危害人体健康,否则不能认定本最,但销售金额5万以上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9.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5万以上。

个人或单位。

直接故意。

多次走私未经处理按累计偷逃应缴税款额处理。

武装掩护从重,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本最与妨害公务罪并罚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牟取利益(是否合法,是否牟取到不影响成立)10.伪造货币罪:人民币和外币。

一般主体。

伪造货币出售或运输的不并罚,按一个伪造货币罪从重处罚。

伪造货币后持有、使用的按一个伪造货币罪处理。

持有使用伪造货币单独成立犯罪的必须是没有证据证明是自己伪造的货币11.内幕交易、泄漏内幕信息罪:特殊主体即知情人员及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单位可以成为主体。

经典法硕笔记背诵版

经典法硕笔记背诵版

《刑法学》总则重点内容第一章导论1.刑法的解释(一)依据解释的效力所做的分类:1.有权解释:依据解释的主体不同又可分为(1)立法解释:是指由立法机关对刑法规范含义进行阐明。

通常包括以下三种情况:第一,在刑法中用条文对有关刑法术语所作的解释;第二,在刑法的起草说明或修订说明中作出的解释;第三,在刑法施行中如发生歧义所作出的解释。

(2)司法解释:是指司法机关对刑法规范含义进行阐明。

在我国,司法解释的权力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

2.无权解释:又叫学理解释,是指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教学科研单位或者专家学者从学术理论角度对刑法规范含义进行的阐明。

相对于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学理解释因缺乏法律上的授权,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因此称“无权解释”。

(二)依据解释的方法不同所做的分类:(1)文理解释:是指对刑法条文的文字字义的解释。

(2)论理解释:是指按照立法精神,联系有关情况,对刑法条文从逻辑上所作的解释,它又包括扩张解释和限制解释。

2. 刑法的基本原则(1)罪刑法定原则(第3条):法定化、实定化、明确化要求:a法律主义;b禁止事后法;c禁止有罪类推;d禁止绝对不定期刑(2)刑法适用平等原则(第4条)要求:a定罪平等;b量刑平等;c行刑平等(3)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第5条)3.刑法的效力范围的概念及分类?刑法的效力范围,又称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刑法在时间和空间上的适用范围,即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于什么人、在什么时间内具有法律效力。

一:刑法的空间效力:即刑法在什么地方和对什么人具有效力。

刑法的空间效力解决的是国家的刑事管辖权的问题。

各国解决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通常采用以下四种原则: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原则和普遍管辖原则。

我国采用的是以属地原则为基础,以属人原则、保护原则和普遍原则为补充的一种原则。

下面分别加以说明。

1.以属地原则为主:属地原则即领土原则,主张凡是发生在一国领土内的一切犯罪活动,都受到这个国家刑法的管辖。

2011师大启明司考刑法学背诵版本讲义(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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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师大启明司考刑法学背诵版本讲义(索引)说明:我不建议大家再花太多时间在刑法上,把下面的这些罪名对照着攻略掌握一遍,留意下相关新增法律法规,熟悉背诵刑罚论即可!第一部分:分则陌生罪名2011入题库罪名1、——主观为故意杀人实施且未危害公共安全的直接定故意杀人;危害公共安全的,想象竞合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情形:破坏矿井通风设备;私拉电网;在火灾现场破坏消防器材;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邪教组织人员以自焚、2、3、4、5结论!);以交通肇事罪论处(不是共犯哦!!!);——必须在公共交通领域:重9、——以原料利用为名,进口不能用做原料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的,以走私废物罪论处;——注意哦,如果是未经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则定“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如果是将境外的固体1011121314151617 1819202123、24、25律额外规定那就是例外了”;不过哪,如果这个妨害公务程度太厉害,把人搞262728293031小心哦,教唆行为与帮助行为独立定罪的总结需要留意下:比如教唆未成人聚众淫乱的,独立定罪;引诱幼女卖淫的,独立定罪;教唆未成年人吸毒的,属于引诱、教唆他人吸毒罪的加重处罚情节;引诱男童卖淫,当然就直接定引诱卖淫罪32、33、34、——PK——PK特定犯罪共犯:主观串通与否35、363738394041、——受贿后这么干,则一重处罚;在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中如果是受贿的,直接43、44、第二部分刑罚论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罚法》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九条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三)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四)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第四十条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第四十一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考研法律硕士联考(法学、非法学)刑法考前背诵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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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研法律硕士联考(法学、非法学)刑法考前背诵版一、知识点回顾1。

.我国目前有10个刑法修正案,《刑法修正案(十)》自2017年10月4日生效,增设了侮辱国歌罪。

2。

.扫黑除恶体现了保护机能,经济纠纷不能按照涉黑案件处理体现了保障机能3。

甲点燃乙的房屋,邻居报警后消防警察岀警速度较慢,消防水压没有达到国家标准,致使乙家四人死亡。

甲的行为与死亡结果有因果关系。

4。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不作为犯罪,单位也能构成。

5。

只能针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才能进行特殊防卫。

6,。

保姆纵火烧死雇主,导致大楼发生严重火灾的,是以放火的手段故意杀人,同时构成故意杀人罪和放火罪,想象竟合从一重,定放火罪。

7。

司机甲驾驶公交车,乘客乙抢夺甲的方向盘致使公交车失控,乙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8。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定盗窃罪;抢劫信用卡并使用的定抢劫罪;其他情形定信用卡诈騙罪。

9。

甲在销售的饲料中违规添加“瘦肉精”,构成非法经营罪;乙购买含有“瘦肉精ˆ的饲料养猪出售的,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10。

纳税人构成逃税罪:数额较大(5万以上)+应纳税款10%以上。

例如,甲是纳税人,应缴税款60万元,采用欺骗方法只缴纳55万元,不构成逃税罪,偷逃应缴税款6万元以上的才构成逃税罪。

扣缴义务人构成逃税罪:只要求数额较大,不要求占应纳税款10%以上。

注意:纳税人补交税款,缴纳滞纳金,接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即使补交税款,缴纳滞纳金,接受行政处罚的,也要追究刑事责任11。

单位能构成所有的涉税类犯罪,但抗税罪除外。

12。

盗窃、敲诈商业秘密的,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不再定盗窃罪、敲诈勒索罪。

13。

非法行医同时构成销售假药罪,诈骗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从一重罪处罚,不需要数罪并罚14。

单位和自然人都能构成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

例如,幼儿园虐待儿童,医院虐待病人的,构成虐待被看护人罪15。

真正的军警人员抢劫的不是冒充军警人员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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欲索取更多考研资料,请上北京天问教育网站官网!刑法学总则一. 刑法的解释:以解释的效力为标准分位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立司学);以解释的方法分为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扩张解释和限制解释)二. 刑法的基本原则:罪刑法定1犯罪和刑罚必须事先由法律作为明确规定,不允许法官自由擅断2对于什么是犯罪以及犯罪所产生的具体法律后果,都必须作出实体性的规定3刑法条文必须用清晰的文字表达确切的意思。

三. 犯罪构成:1修正的犯罪构成主要指故意犯罪未完成形态的犯罪构成和共同犯罪人的犯罪构成2派生的犯罪构成指加重的和减轻的犯罪构成。

四. 犯罪的客观方面和犯罪客体相结合,共同构成使人负刑事责任的基础。

五. 危害行为:1.危害行为可以分为作为与不作为2类.作为指行为人以积极的动作来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不作为指行为有义务并且能够实施某种行为,消极的不去履行这种义务因而造成严重的危害结果的行为:(1)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特定行为的义务。

义务的来源有法律上明文规定的义务,职务上或业务上要求的义务,行为人先行行为产生的责任(2)行为人有可能履行这种特定义务(3)行为人不履行特定的义务而引起危害社会的结果。

2.不作为犯罪构成犯罪归根到底在于应为而不为;构成不作为义务来源的先行行为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如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作为和不作为都是既有故意又有过失,如故意杀人或过失致人死亡都可以由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构成。

六. 不作为犯的区分:纯正不作为犯指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了法定犯罪行为本身就是不作为的犯罪,其纯正性在于人的行为形式与法定的犯罪行为形式是一致的;不纯正的不作为犯是指行为人因为不作为而构成了法定犯罪行为本身应该是作为的犯罪,其不纯正性在于人的行为形式与法定犯罪行为形式是一致的。

七. 关于危害结果:广义的危害结果指犯罪行为所造成的一切损害事实,它包括构成要件的结果和非构成要件的结果,既包括直接结果也包括间接结果;狭义的危害结果仅指作为犯罪构成的结果,包括标准和派生的结果。

八. 关于处罚问题:行为应当不应当受刑罚处罚和需要不需要受刑罚处罚是两码事,绝对不能混为一谈。

行为应当不应当受刑罚处罚解决的是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而需要不需要受刑罚处罚是在行为人构成犯罪的基础上确定到底是否实际给于行为刑罚的问题;免予处罚是行为构成犯罪的基础上对行为人免除处罚,因此未成年人犯罪不需要进行刑罚处罚的是不应当受刑罚处罚而不是免予处罚(因为未成年人的很多行为即使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也不构成犯罪)。

九. 单位犯罪: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不以单位犯罪而以个人犯罪论处的三种情形:为了犯罪而设立单位的;单位设立后以违法犯罪为主业;以单位名义进行犯罪,违法所得由个人私分的。

十. 犯罪主观方面:(1)间接故意大致有三种情况:1追求一个犯罪目的而放任另一个危害结果的发生2追求某一个犯罪目的而放任另外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3突发性的犯罪,不计后果,放任严重后果的发生。

(2)特定危害结果的发生与否,决定了间接故意犯罪的成立与否(3)1犯罪行为是犯罪故意或犯罪过失的载体,而犯罪故意或犯罪过失是犯罪行为的内在决定性因素2意外事件的损害结果与行为人的行为只有客观上的联系,而没有主观上的联系,即这种结果不是由行为人主观上故意或过失造成的,而是由不能抗拒或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3过于自信的过失即轻信能够避免危害后果的发生则与客观事实相反。

因为轻信必须要有一定的客观依据,或相信凭借有利的客观条件能够化险为夷,或过高估计了自己的能力能够转危为安④直接故意的希望具有如下特征:目的明确,态度积极,意志坚决;间接故意的放任有如下特征:不追求他种危害结果的发生,不防止他种危害结果的发生,有意识的导致他种危害结果的发生。

间接故意具有伴随性的特点,放任是间接故意的标志。

⑤如果预见到必然会发生危害结果,确信事物发展的结局是单一的,固定的,由于不存在的放任的余地,不可能是放任,只有在危害结果发生或不发生的两种可能性都存在的情况下,才谈的上放任。

⑥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过失的区别:⒈对危害结果发生的认识程度不同,间接故意行为人认识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过于自信过失的行为人虽然认识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但是同时也认识到了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现实条件,实质上是以认识到危害结果不发生为前提。

⒉意志上不同:间接故意行为人不积极追求危害结果,但也不积极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一种听之任之的态度,危害结果的发生与否都不违背其本意;过于自信的行为人不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并寻找各种条件力争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行为人主观上反对危害结果发发生,危害结果的发生违背其本意。

【过于自信的过失有一个共同的特点,那就是行为人对违反规定都是明知故犯,但是行为人既不追求也不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直接故意中的积极追求,间接故意的放任,疏忽大意的疏忽,过于自信的自信都是针对危害结果而言,而不是针对行为本身】⑦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的区别:从认识因素上看,二者都没有预见到危害结果的发生,从意志因素上看,二者都不希望发生危害结果;二者的关键区别在于 过于自信的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是具有预见义务的 ,而意外事件是由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没有预见义务与预见能力(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预见能力与预见义务要依据行为人的实际认知能力与行为时的具体条件,而不是参照一般人的认识能力)。

【在判断行为人的主观心态时可以分三步进行:⒈行为人有没有认识到危害结果可能发生?⒉他该不该认识到?⒊如果认识到了,他想不想让危害结果发生?他是如何做的?】十一. 如何判断放任还是否定的态度:间接故意表现为行为人没有采取必要的措施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或者行为人虽然采取了一定的防范措施,但行为人明知这些防范措施不足以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

十二. 关于教唆犯:教唆犯可由直接故意构成,也可以由间接故意构成,因为有些教唆犯虽然制造犯意,但其意图并不在于他人之手实现自己的犯罪意图,而在于报复他人或报复社会,从而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并不关心。

仅仅教唆他人实施不确定的犯罪并不能构成叫教唆犯;对仅引起犯意,而没有实施传授犯罪方法的,应按教唆犯处理,教唆他人实施此罪,又向他人传授彼罪犯罪方法的,应数罪并罚;对以传授犯罪方法的方式教唆他人犯罪的,以传授犯罪方法罪论处;对教唆他人犯罪后又传授犯罪方法的,应以吸收犯从一重处断。

十三.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司法机关的强制性措施有五种: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逮捕,拘留。

传唤仍然具有不可违抗的性质,行为人被传唤而供认罪行的不能构成自首。

十四. 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不受行为人意志控制的,足以制止行为人犯罪意图,迫使其不得不停止犯罪的各种主客观因素。

从性质上看:是违背犯罪分子主观愿望与意图的;从量上看,必须是足以阻止犯罪分子继续完成犯罪的意志以外的原因(虽然存在阻碍犯罪分子继续实施犯罪的主客观障碍,但这些障碍尚不足于阻止犯罪分子继续完成实施犯罪,犯罪分子出于本身的主观愿望主动停止犯罪的,则不能认为是犯罪未遂);主要包括行为人以外的客观原因,行为人自身的客观原因和行为人主观认识错误三种。

自动放弃犯罪是指行为人出于自己的意志而放弃了自认为可以继续实施并完成的犯罪;彻底放弃犯罪是指行为彻底打消了继续并完成犯罪的念头,彻底放弃实施自认为可以继续完成的犯罪。

十五. 放弃能够重复实施的行为:在看待行为人放弃能够重复实施的行为定性时,应该把犯罪行为理解成一个行为整体,一个由多个具体动作或数个单独行为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发展过程。

十六. 犯罪集团:三个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规定的犯罪组织。

其特征是:犯罪主体必须是三人以上;成立的目的在于实施犯罪;犯罪分子的纠合体现出一定的组织性;组织具有相当的稳定性。

十七. 关于折抵刑期的问题:凡是犯罪分子被限制了全部人身自由的,原则上都要折抵刑期。

羁押是指刑事拘留和逮捕的情况,行政拘留和劳动教养是行政处罚方法,行政拘留和劳动教养原则上不可以折抵刑期,但是如果犯罪分子被判处刑罚的犯罪行为和被行政拘留和劳动教养的行为系同一行为的话,则可以折抵刑期。

十八. 关于刑法的适用原则: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原则,普遍原则是具有先后顺序的,并且具有排它性,即能适用属地原则就不考虑其他的原则,属地原则不能适用时才考虑其他的原则。

属地原则适用于在我国领域内的一切犯罪;属人原则适用于国人领域外犯罪,即中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要注意,中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一律适用我国刑法,只是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于追究;而保护原则适用于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犯罪,一般而言,不适用我国刑法,只有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犯罪才适用我国刑法;普遍原则只有在前三项原则都不适用的情况下才有适用的余地。

十九. 关于附加刑的执行:1.罚金的执行:1选处罚金:在此种情况下,罚金只能独立适用,而不能附加适用2单处罚金:只能判处罚金,而不能判处其他刑罚3并处罚金:判出主刑的同时必须附加适用罚金刑④并处或单处罚金:既可以附加主刑适用,也可以作为与主刑并列的刑种供选择适用。

⒉没收财产:1并处没收财产:在判处主刑的同时必须附加适用没收财产2可以并处没收财产:量刑时可以附加适用没收财产也可以不附加适用3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判处主刑的同时必须择一附加适用罚金或者附加适用没收财产。

二十. 关于追诉时效:⒈追诉时效的起算:追诉时效从犯罪之日(一般指犯罪成立之日,而不是犯罪着手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指继续犯或连续犯如非法拘禁等)的,从行为完成之日起计算。

⒉追诉时效的中断:在前罪的追诉期间又犯新罪的,前罪的追诉时效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⒊追诉时效的延长:主要是指不受追诉时效限制的2种情况即人民法院应该立案而未立案和犯罪人犯罪以后逃避侦察或审判的。

三者要严格区分开。

二十一. 犯罪未遂的分类:(1)根据犯罪行为是否实行终了,犯罪未遂分为实行实行终了的未遂和未实行终了的未遂:1实行终了的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并且自认为已经将实现犯罪意图所必须的全部行为实施完毕,但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达到既遂的未遂形态2未实行终了的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使其尚未将他认为实现犯罪意图所必须的全部行为实行完毕,因而未达到既遂的未遂形态。

二者区分的关键是:行为人自认为是否将实现自己犯罪意图的全部行为实施完毕。

(2)根据犯罪行为实际能否达到既遂为标准,犯罪未遂分为能犯未遂和不能犯未遂:1能犯未遂: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并且这一行为实际上有可能达到既遂,但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使犯罪未能达到既遂的犯罪未遂形态2不能犯未遂: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但是由于行为人对事实的认识错误而使犯罪客观上不可能完成,因而不能达到既遂的犯罪未遂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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