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问教育:法律硕士(刑法学)背诵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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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总则

一. 刑法的解释:以解释的效力为标准分位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立司学);以解释的方法分为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扩张解释和限制解释)

二. 刑法的基本原则:罪刑法定1犯罪和刑罚必须事先由法律作为明确规定,不允许法官自由擅断2对于什么是犯罪以及犯罪所产生的具体法律后果,都必须作出实体性的规定3刑法条文必须用清晰的文字表达确切的意思。

三. 犯罪构成:1修正的犯罪构成主要指故意犯罪未完成形态的犯罪构成和共同犯罪人的犯罪构成2派生的犯罪构成指加重的和减轻的犯罪构成。

四. 犯罪的客观方面和犯罪客体相结合,共同构成使人负刑事责任的基础。

五. 危害行为:1.危害行为可以分为作为与不作为2类.作为指行为人以积极的动作来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不作为指行为有义务并且能够实施某种行为,消极的不去履行这种义务因而造成严重的危害结果的行为:(1)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特定行为的义务。义务的来源有法律上明文规定的义务,职务上或业务上要求的义务,行为人先行行为产生的责任(2)行为人有可能履行这种特定义务(3)行为人不履行特定的义务而引起危害社会的结果。2.不作为犯罪构成犯罪归根到底在于应为而不为;构成不作为义务来源的先行行为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如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作为和不作为都是既有故意又有过失,如故意杀人或过失致人死亡都可以由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构成。

六. 不作为犯的区分:纯正不作为犯指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了法定犯罪行为本身就是不作为的犯罪,其纯正性在于人的行为形式与法定的犯罪行为形式是一致的;不纯正的不作为犯是指行为人因为不作为而构成了法定犯罪行为本身应该是作为的犯罪,其不纯正性在于人的行为形式与法定犯罪行为形式是一致的。

七. 关于危害结果:广义的危害结果指犯罪行为所造成的一切损害事实,它包括构成要件的结果和非构成要件的结果,既包括直接结果也包括间接结果;狭义的危害结果仅指作为犯罪构成的结果,包括标准和派生的结果。

八. 关于处罚问题:行为应当不应当受刑罚处罚和需要不需要受刑罚处罚是两码事,绝对不能混为一谈。行为应当不应当受刑罚处罚解决的是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而需要不需要受刑罚处罚是在行为人构成犯罪的基础上确定到底是否实际给于行为刑罚的问题;免予处罚是行为构成犯罪的基础上对行为人免除处罚,因此未成年人犯罪不需要进行刑罚处罚的是不应当受刑罚处罚而不是免予处罚(因为未成年人的很多行为即使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也不构成犯罪)。

九. 单位犯罪: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不以单位犯罪而以个人犯罪论处的三种情形:为了犯罪而设立单位的;单位设立后以违法犯罪为主业;以单位名义进行犯罪,违法所得由个人私分的。

十. 犯罪主观方面:(1)间接故意大致有三种情况:1追求一个犯罪目的而放任另一个危害结果的发生2追求某一个犯罪目的而放任另外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3突发性的犯罪,不计后果,放任严重后果的发生。(2)特定危害结果的发生与否,决定了间接故意犯罪的成立与否(3)1犯罪行为是犯罪故意或犯罪过失的载体,而犯罪故意或犯罪过失是犯罪行为的内在决定性因素2意外事件的损害结果与行为人的行为只有客观上的联系,而没有主观上的联系,即这种结果不是由行为人主观上故意或过失造成的,而是由不能抗拒或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3过于自信的过失即轻信能够避免危害后果的发生则与客观事实相反。因为轻信必须要有一定的客观依据,或相信凭借有利的客观条件能够化险为夷,或过高估计了自己的能力能够转危为安④直接故意的希望具有如下特征:目的明确,态度积极,意志坚决;间接故意的放任有如下特征:不追求他种危害结果的发生,不防止他种危害结果的发生,有意识的导致他种危害结果的发生。间接故意具有伴随性的特点,放任是间接故意的标志。⑤如果预见到必然会发生危害结果,确信事物发展的结局是单一的,固定的,由于不存在的放任的余地,不可能是放任,只有在危害结果发生或不发生的两种可能性都存在的情况下,才谈的上放任。⑥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过失的区别:⒈对危害结果发生的认识程度不同,间接故意行为人认识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过于自信过失的行为人虽然认识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但是同时也认识到了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现实条件,实质上是以认识到危害结果不发生为前提。⒉意志上不同:间接故意行为人不积极追求危害结果,但也不积极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一种听之任之的态度,危害结果的发生与否都不违背其本意;过于自信的行为人不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并寻找各种条件力争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行为人主观上反对危害结果发发生,危害结果的发生违背其本意。【过于自信的过失有一个共同的特点,那就是行为人对违反规定都是明知故犯,但是行为人既不追求也不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直接故意中的积极追求,间接故意的放任,疏忽大意的疏忽,过于自信的自信都是针对危害结果而言,而不是针对行为本身】⑦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的区别:从认

识因素上看,二者都没有预见到危害结果的发生,从意志因素上看,二者都不希望发生危害结果;二者的关键区别在于 过于自信的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是具有预见义务的 ,而意外事件是由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没有预见义务与预见能力(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预见能力与预见义务要依据行为人的实际认知能力与行为时的具体条件,而不是参照一般人的认识能力)。【在判断行为人的主观心态时可以分三步进行:⒈行为人有没有认识到危害结果可能发生?⒉他该不该认识到?⒊如果认识到了,他想不想让危害结果发生?他是如何做的?】

十一. 如何判断放任还是否定的态度:间接故意表现为行为人没有采取必要的措施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或者行为人虽然采取了一定的防范措施,但行为人明知这些防范措施不足以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

十二. 关于教唆犯:教唆犯可由直接故意构成,也可以由间接故意构成,因为有些教唆犯虽然制造犯意,但其意图并不在于他人之手实现自己的犯罪意图,而在于报复他人或报复社会,从而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并不关心。仅仅教唆他人实施不确定的犯罪并不能构成叫教唆犯;对仅引起犯意,而没有实施传授犯罪方法的,应按教唆犯处理,教唆他人实施此罪,又向他人传授彼罪犯罪方法的,应数罪并罚;对以传授犯罪方法的方式教唆他人犯罪的,以传授犯罪方法罪论处;对教唆他人犯罪后又传授犯罪方法的,应以吸收犯从一重处断。

十三.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司法机关的强制性措施有五种: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逮捕,拘留。传唤仍然具有不可违抗的性质,行为人被传唤而供认罪行的不能构成自首。

十四. 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不受行为人意志控制的,足以制止行为人犯罪意图,迫使其不得不停止犯罪的各种主客观因素。从性质上看:是违背犯罪分子主观愿望与意图的;从量上看,必须是足以阻止犯罪分子继续完成犯罪的意志以外的原因(虽然存在阻碍犯罪分子继续实施犯罪的主客观障碍,但这些障碍尚不足于阻止犯罪分子继续完成实施犯罪,犯罪分子出于本身的主观愿望主动停止犯罪的,则不能认为是犯罪未遂);主要包括行为人以外的客观原因,行为人自身的客观原因和行为人主观认识错误三种。自动放弃犯罪是指行为人出于自己的意志而放弃了自认为可以继续实施并完成的犯罪;彻底放弃犯罪是指行为彻底打消了继续并完成犯罪的念头,彻底放弃实施自认为可以继续完成的犯罪。

十五. 放弃能够重复实施的行为:在看待行为人放弃能够重复实施的行为定性时,应该把犯罪行为理解成一个行为整体,一个由多个具体动作或数个单独行为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发展过程。

十六. 犯罪集团:三个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规定的犯罪组织。其特征是:犯罪主体必须是三人以上;成立的目的在于实施犯罪;犯罪分子的纠合体现出一定的组织性;组织具有相当的稳定性。

十七. 关于折抵刑期的问题:凡是犯罪分子被限制了全部人身自由的,原则上都要折抵刑期。羁押是指刑事拘留和逮捕的情况,行政拘留和劳动教养是行政处罚方法,行政拘留和劳动教养原则上不可以折抵刑期,但是如果犯罪分子被判处刑罚的犯罪行为和被行政拘留和劳动教养的行为系同一行为的话,则可以折抵刑期。

十八. 关于刑法的适用原则: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原则,普遍原则是具有先后顺序的,并且具有排它性,即能适用属地原则就不考虑其他的原则,属地原则不能适用时才考虑其他的原则。属地原则适用于在我国领域内的一切犯罪;属人原则适用于国人领域外犯罪,即中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要注意,中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一律适用我国刑法,只是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于追究;而保护原则适用于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犯罪,一般而言,不适用我国刑法,只有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犯罪才适用我国刑法;普遍原则只有在前三项原则都不适用的情况下才有适用的余地。

十九. 关于附加刑的执行:1.罚金的执行:1选处罚金:在此种情况下,罚金只能独立适用,而不能附加适用2单处罚金:只能判处罚金,而不能判处其他刑罚3并处罚金:判出主刑的同时必须附加适用罚金刑④并处或单处罚金:既可以附加主刑适用,也可以作为与主刑并列的刑种供选择适用。⒉没收财产:1并处没收财产:在判处主刑的同时必须附加适用没收财产2可以并处没收财产:量刑时可以附加适用没收财产也可以不附

加适用3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判处主刑的同时必须择一附加适用罚金或者附加适用没收财产。

二十. 关于追诉时效:⒈追诉时效的起算:追诉时效从犯罪之日(一般指犯罪成立之日,而不是犯罪着手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指继续犯或连续犯如非法拘禁等)的,从行为完成之日起计算。⒉追诉时效的中断:在前罪的追诉期间又犯新罪的,前罪的追诉时效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⒊追诉时效的延长:主要是指不受追诉时效限制的2种情况即人民法院应该立案而未立案和犯罪人犯罪以后逃避侦察

或审判的。三者要严格区分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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