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损失补偿资金池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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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中小微企业融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广州市中小微企业融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关于印发广州市中小微企业融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穗工信规字〔2018〕7号)各区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担保公司、银行和企业:现将《广州市中小微企业融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反映。

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2018年12月28日广州市中小微企业融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完善中小微企业投融资机制的若干意见》(粤府〔2015〕66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创新完善中小微企业投融资机制十条工作措施的通知》(穗府办〔2016〕9号)和《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广州市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穗府办〔2018〕27号)精神,市本级财政设立中小微企业融资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资金”),通过风险分担方式承担中小微企业融资风险补偿责任。

为规范风险补偿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函〔2017〕30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风险补偿资金由广州市“中国制造2025”产业发展资金安排,风险补偿资金累计三年补偿不超过5000万元,纳入我市再担保体系的项目方可享受风险补偿资金的相应补偿。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微企业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划分标准界定。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四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委主要职责如下:(一)制定风险补偿资金的相关政策指引,监督纳入风险补偿资金项目的支持对象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

(二)核定风险补偿资金的支出,按规定纳入下一年度市工业和信息化委部门预算。

(三)对不良项目代偿的额度、比例及代偿资金核销的合规性进行监督。

(四)对风险补偿资金进行绩效管理,组织开展绩效自评。

(五)对受托开展中小微企业融资风险补偿工作的机构进行监督与考核。

广东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代偿补偿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全文

广东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代偿补偿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全文

广东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代偿补偿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全文(总5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广东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代偿补偿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全文广东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代偿补偿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全文)关于印发《广东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代偿补偿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代偿补偿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企业〔2015〕57号)有关要求,为鼓励、引导融资担保机构进一步支持和服务中小微企业融资,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联合制定了《广东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代偿补偿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向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反映。

附件:1.广东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代偿补偿资金项目备案表(再担保业务)2.广东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代偿补偿资金项目备案表(直保业务)3.代偿补偿资金申请表(再担保业务)4.代偿补偿资金申请表(直保业务)5.损失核销申请表(再担保业务)6.损失核销申请表(直保业务)广东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代偿补偿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67号)、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商务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14〕38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服务体系和融资环境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企业〔2014〕65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代偿补偿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企业〔2015〕57号),鼓励、引导融资担保机构进一步支持和服务中小微企业融资,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实施细则。

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办法

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办法

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办法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办法1. 引言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当前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由于其创新性和风险性较高,进入金融市场融资难度相对较大。

为了解决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题,提高其融资能力,我国决定设立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池,以降低金融机构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风险敞口,鼓励金融机构主动扩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

本文档详细介绍了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池的管理办法。

2. 定义2.1 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以高新技术为核心,以知识和技术创新为驱动力,具有明确的发展前景和高成长潜力的中小企业。

2.2 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池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池是指由金融机构自愿出资组成的专项资金池,用于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业务进行风险分担和补偿。

3. 资金池的设立与管理3.1 资金池的设立条件1. 参与机构应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2. 参与机构应具备一定的风险管理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3. 参与机构应符合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3.2 资金池的管理机构1. 资金池管理机构应由参与机构共同选聘,负责资金池的管理和运作;2. 资金池管理机构应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风险管理能力;3. 资金池管理机构应定期向参与机构报告资金池的运作情况。

3.3 资金池管理办法1. 资金池的规模应根据参与机构的实际情况进行设定,但不得低于一定金额;2. 参与机构应按照一定比例出资到资金池中,出资比例根据参与机构的资金实力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确定;3. 资金池的收益应按照一定比例归参与机构所有,剩余收益用于补偿风险亏损;4. 资金池应设立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风险亏损;5. 参与机构应按照一定比例向资金池提供风险分担保证金,用于弥补风险亏损。

4. 资金池使用与风险补偿4.1 资金池的使用条件科技型中小企业可以向参与机构申请获得资金池的支持,但需要符合以下条件:1. 企业必须具备一定的创新能力和市场前景;2. 企业必须具备一定的还款能力和担保能力;3. 金融机构必须经过严格的风险评估和审批程序。

广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损失补偿资金池管理办法

广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损失补偿资金池管理办法

广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损失补偿资金池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科技金融与产业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穗府办〔2015〕26号)等有关规定,为规范广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损失补偿资金池(以下简称风险损失补偿资金池)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风险损失补偿资金池用于推动银行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贷款支持,对合作银行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所产生的本金损失进行有限补偿。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风险损失补偿资金池是指广州市科学技术局每年对上一年符合本办法的贷款项目应支付的风险损失补偿核定后,在部门预算中安排每年最高资金规模控制在2亿元以内的专项经费。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主管部门为广州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受托管理机构是指受主管部门委托并承担风险损失补偿资金池日常管理职责的机构。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的合作银行,是指自愿遵守本办法有关规定,且经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开征集、择优选定的银行。

第七条风险损失补偿资金池重点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较强的创新性和较高技术水平、较好市场前景和经济社会效应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优先支持承担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需符合以下条件:(一)企业注册地。

在广州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二)企业规模。

要求最新一期的年度营业收入在人民币5亿元以下。

(三)企业类型。

1.依据国家科技部、省科技厅及主管部门已公示的科技计划项目的企业。

包括高新技术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科技创新小巨人入库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或已入库的企业、市级以上企业研发机构专项资金支持或已入库企业或其他市级以上专项计划办法规定的企业等。

2.国家部委、央企集团以及广东省在广州设立的科研机构(包括已转制为企业但仍以科技研发为主要业务的转制科研机构)以自身科技成果或引进科技成果在穗设立科技型中小企业。

广州政策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完整资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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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整理,下载后即可编辑】广州市政策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策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州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穗府办函〔2014〕90号)和《广州市政策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策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政策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风险补偿的专项资金。

试点期内,市财政按每年保持3000万元规模的原则安排资金,不足3000万元时通过部门预算安排补足,专项用于政策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风险补偿。

第三条政策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由市金融局和市财政局共同负责管理。

市金融局按“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负责专项资金安全使用,指导相关金融机构开展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的申报工作,审核申报材料,并做好绩效评价和信息公开等工作;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拨付、监督检查和总体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章补偿对象和补偿标准第四条政策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风险补偿的对象是按有关规定承办政策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第五条对于各银行政策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对应贷款不良率5%以内的, 银行和保险公司按20%:80%比例承担贷款本金损失风险。

保险公司以当年累计保费收入扣除运营成本(不高于保费收入的15%)剩余部分先行赔付,不足部分保险公司代为赔付,再由政策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给予风险补偿。

政府补偿部分以专项资金的规模为限。

第六条对各银行政策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对应贷款不良率超过5%部分的贷款损失,政府资金和保险公司保费收入不予补偿,由银行和保险公司按照60%:40%比例共同承担损失。

第七条保险公司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赔付率的统计指标口径,为一年内该保险公司与其所有合作银行开展政策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产生的保费收入和相应赔付,具体按照保监会规定的综合赔付率指标公式进行计算。

最新最新广州政策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精选版精心总结

最新最新广州政策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精选版精心总结

广州市政策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策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州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穗府办函〔2014〕90号)和《广州市政策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策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政策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风险补偿的专项资金。

试点期内,市财政按每年保持3000万元规模的原则安排资金,不足3000万元时通过部门预算安排补足,专项用于政策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风险补偿。

第三条政策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由市金融局和市财政局共同负责管理。

市金融局按“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负责专项资金安全使用,指导相关金融机构开展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的申报工作,审核申报材料,并做好绩效评价和信息公开等工作;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拨付、监督检查和总体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章补偿对象和补偿标准第四条政策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风险补偿的对象是按有关规定承办政策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第五条对于各银行政策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对应贷款不良率5%以内的, 银行和保险公司按20%:80%比例承担贷款本金损失风险。

保险公司以当年累计保费收入扣除运营成本(不高于保费收入的15%)剩余部分先行赔付,不足部分保险公司代为赔付,再由政策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给予风险补偿。

政府补偿部分以专项资金的规模为限。

第六条对各银行政策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对应贷款不良率超过5%部分的贷款损失,政府资金和保险公司保费收入不予补偿,由银行和保险公司按照60%:40%比例共同承担损失。

第七条保险公司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赔付率的统计指标口径,为一年内该保险公司与其所有合作银行开展政策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产生的保费收入和相应赔付,具体按照保监会规定的综合赔付率指标公式进行计算。

保险公司开展政策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的承保利润率超过5%时,超出部分在次年申请财政专项资金补偿时扣除。

科技型中小微企业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实施方案

科技型中小微企业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实施方案

科技型中小微企业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作为创新驱动的重要力量,扮演着推动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的关键角色。

然而,由于创新过程中存在许多不确定性和风险,中小微企业往往面临着较大的资金压力。

为了减轻这种压力,许多国家和地区推出了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帮助中小微企业降低风险与成本,从而提升创新和创造力。

针对我国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情况,制定和实施科技型中小微企业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实施方案,对推动创新创业发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详细介绍该方案的主要内容。

二、资金来源与规模科技型中小微企业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主要通过政府财政拨款的方式进行投入。

为确保资金有效使用和科技创新的广泛覆盖,政府将注重发挥政策引导和市场化机制的作用,鼓励社会力量参与资金投入。

根据初步规划,科技型中小微企业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的总规模为XX亿元,其中,政府财政拨款占比70%,社会力量支持占比30%。

资金将逐年增加,以适应不同阶段中小微企业的创新发展需求。

三、资金使用范围和条件科技型中小微企业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企业的创新研发、技术攻关、产品改进等方面。

具体的资金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1.技术研发费用:用于企业的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开发等方面的费用支持;2.人才引进和培养:用于吸引和培养高层次创新人才,提升企业的创新能力;3.知识产权保护:用于企业的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著作权保护等方面的费用支持;4.市场开拓和推广:用于企业产品的市场推广、品牌建设等方面的费用支持;5.创新创业场地建设:用于建设和改造创新创业场所,提供更好的工作环境和设施支持。

企业申请资金支持时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如:1.注册时间满足政策规定的中小微企业的范围;2.具备创新能力和市场前景;3.创新项目需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并符合相应的技术指标和商业化要求。

四、资金申请和评审流程为确保科技型中小微企业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的高效使用和公平分配,建立了资金申请和评审流程。

广东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担保

广东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担保

广东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风险准备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司企业财务管理租赁融资外汇
【发文字号】粤财教[2007]223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发布日期】2007.12.04
【实施日期】2007.12.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风险准备金管理暂
行办法》的通知
(2007年12月4日粤财教〔2007〕223号)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科技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广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风险准备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科技厅联合制定了《广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风险准备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风险准备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对广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风险准备金(以下简称风险准备金)管理,加强资金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营造和优化我省自主创新投融资环境,加大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力度,缓解我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的矛盾,进一步推进我省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风险准备金是财政性专项资金,应按照《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进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包括省级和市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民营科技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及创新型企业。

第二章使用原则
第四条风险准备金资金规模暂定1亿元。

第五条风险准备金的使用原则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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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损失补偿资金池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科技金融与产业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穗府办〔〕号)等有关规定,为规范广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损失补偿资金池(以下简称风险损失补偿资金池)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风险损失补偿资金池用于推动银行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贷款支持,对合作银行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所产生的本金损失进行有限补偿。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风险损失补偿资金池是指广州市科学技术局每年对上一年符合本办法的贷款项目应支付的风险损失补偿核定后,在部门预算中安排每年最高资金规模控制在亿元以内的专项经费。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主管部门为广州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受托管理机构是指受主管部门委托并承担风险损失补偿资金池日常管理职责的机构。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的合作银行,是指自愿遵守本办法有关规定,且经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开征集、择优选定的银行。

第七条风险损失补偿资金池重点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较强的创新性和较高技术水平、较好市场前景和经济社会效应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优先支持承担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注册地。

在广州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企业规模。

要求最新一期的年度营业收入在人民币亿元以下。

(三)企业类型。

.依据国家科技部、省科技厅及主管部门已公示的科技计划项目的企业。

包括高新技术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科技创新小巨人入库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或已入库的企业、市级以上企业研发机构专项资金支持或已入库企业或其他市级以上专项计划办法规定的企业等。

.国家部委、央企集团以及广东省在广州设立的科研机构(包括已转制为企业但仍以科技研发为主要业务的转制科研机构)以自身科技成果或引进科技成果在穗设立科技型中小企业。

第九条风险损失补偿资金池的资金预算和使用遵循“自主申报、独立审贷、精准补偿、损失后补、风险分担”的原则,并实行绩效评价制度。

第二章管理职责与分工
第十条市科技局的职责如下:
(一)负责风险损失补偿资金池合作银行的征集和确定,根据年度考评结果对合作银行进行动态调整,牵头制订相关制度性文件;
(二)负责风险损失补偿资金池受托管理机构的遴选工作;
(三)按程序安排风险损失补偿资金池年度预算;
(四)审定各合作银行申请的不良贷款项目风险损失补偿;
(五)负责风险损失补偿资金池监督管理工作,对受托管理机构进行年度工作考核,并会同受托管理机构对合作银行进行年度工作考核;
(六)对受托管理机构报送风险损失补偿资金池贷款项目的企业进行受理、审核;
(七)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十一条受托管理机构的职责如下:
(一)负责受理风险损失补偿资金池合作银行报送的贷款项目工作,报送符合本办法的贷款项目至主管部门,会同银行开展科技企业尽职调查工作,办理科技贷款项目相关手续;
(二)会同合作银行开展对风险损失补偿资金池贷款项目贷后跟踪工作,负责协助各合作银行不良贷款项目风险损失补偿申请相关事项;
(三)核算、统计需补偿不良贷款项目;
(四)提出风险损失补偿资金池年度工作计划;
(五)负责对各合作银行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六)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十二条合作银行的职责如下:
(一)严格执行《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保证贷款风险分类准确、信息完整;
(二)负责贷款项目的管理,发放贷款后报送风险损失补偿资金池贷款项目,对报送贷款项目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
(三)按规定申请补偿资金,积极、尽责开展已补偿不良贷款项目的处置工作;
(四)配合主管部门各项审计、监督、绩效评价工作。

第三章补偿对象、条件与标准
第十三条风险损失补偿对象为合作银行。

第十四条申请风险损失补偿资金池贷款项目的单个企业年度贷款总额不超过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两年。

第十五条贷款项目包括以信用方式,担保方式,动产、不动产及权益类抵(质)押等方式申请的银行融资产品,但不包括已获得融资担保公司担保或纳入财政再担保的项目。

风险损失补偿资金池的贷款项目中信用贷款部分超过,方可纳入风险损失补偿资金池。

信用贷款包括银行为企业发放的无抵押贷款、由企业实际控制人提供个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或非专业担保公司担保取得的贷款,或企业以专利权、股权、应收账款等作为质押取得的贷款。

第十六条自本办法实施后,对纳入风险损失补偿资金池贷款项目列入中国人民银行不良贷款等级为次级(包含)以上的,并依法对企业诉讼且判决生效,或仲裁机构裁定、调解等其他合法裁定生效,合作银行可提出补偿申请。

第十七条不良贷款项目的风险损失补偿标准:
(一)单一企业风险损失补偿比例累计最高不超过该笔不良贷款余额的,且合作银行每年申请风险损失补偿总额不得超过该银行当年已报送贷款项目实际放贷额的,其余贷款本金损失、贷款利息损失以及追偿所产生的费用均由合作银行承担;
(二)年度风险损失补偿总金额超过亿元规模的,经市科技局审定后将风险损失补偿金额按所有合作银行贷款项目损失总金额对应比例分配至各合作银行进行风险损失补偿。

第四章申报要求及程序
第十八条受托管理机构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注册地为广州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至少名从事过风险补偿资金相关经验的人员,其中一名高管从事过风险补偿资金全流程管理项目;
(三)有完善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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