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自己合法证书是否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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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降低资质证书,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降低资质证书,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降低资质证书,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行为严重违反了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不仅损害了社会公信力,也严重威胁了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

对于这样的行为,必须依法予以严惩,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竞争的环境。

首先,对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行为,应当依法处以罚款。

因为资质证书的颁发是建立在合法、合规、诚信的基础上的,任意以欺骗手段获取资质证书严重违反了证书颁发的原则。

此类行为不但扰乱了市场秩序,也给公众带来了潜在危险。

因此,应对行为人处以罚款,以警示其他人不要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资质证书。

其次,如果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行为构成犯罪,法律应予以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情节严重的情况,行为人可能被认定为诈骗罪、伪造证件罪等犯罪行为。

这些犯罪行为不仅危害了个人或企业的利益,更是对社会公共安全的一种威胁。

因此,应当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并给予相应的刑罚。

此外,对于取得资质证书的机构和管理部门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他们应严格审核申请人的资格,加强制度建设和监管措施,确保证书的颁发程序合理、公平。

对于未能履行审核职责的机构和管理部门,应当追究相应的管理责任,同时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强对资质证书的管理和监管。

此外,加强社会宣传和教育也是必要的。

通过加大对资质证书重要性的宣传,提高公众对取得资质证书的认知和重视程度,增强公众的识别能力,减少受骗和误导的可能性。

同时,加强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养,强调诚信、公正的重要性,树立正确的职业道德观念,进一步遏制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行为。

总之,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行为严重损害了社会公信力和个人权益,必须依法予以打击和惩罚。

除了处以罚款外,行为人若构成犯罪应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应加强对资质证书的管理和监管,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认知度与识别能力,共同营造诚信高效的社会环境。

学历造假犯罪案例法律(3篇)

学历造假犯罪案例法律(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学历越来越成为衡量一个人能力和素质的重要标准。

然而,近年来,学历造假现象日益严重,不仅损害了社会公平正义,还可能给他人带来严重的经济损失。

本文将通过对一起学历造假犯罪案例的分析,探讨学历造假的法律问题。

二、案例背景某公司招聘一名高级工程师,应聘者王某在简历中虚构了自己的学历,声称毕业于一所知名大学的计算机专业。

面试过程中,王某凭借出色的表现,成功获得了该职位。

然而,在入职后不久,公司发现王某的学历造假,于是将其辞退。

王某不服,认为自己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学历造假并不构成犯罪。

公司遂将王某告上法庭。

三、法律分析1. 学历造假行为的定性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出具的学历、学位证明,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在本案中,王某虚构学历,伪造学历证明,其行为符合学历造假的法律特征。

2. 学历造假行为的构成要件(1)犯罪主体:王某作为学历造假的行为人,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符合犯罪主体要件。

(2)犯罪客体:王某的学历造假行为侵犯了公司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公平正义,符合犯罪客体要件。

(3)犯罪主观方面:王某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仍故意为之,具备犯罪的主观故意。

(4)犯罪客观方面:王某通过虚构学历、伪造学历证明的方式,实施了学历造假行为,符合犯罪客观方面要件。

3. 学历造假行为的法律后果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学历造假行为构成犯罪,情节严重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在本案中,王某的学历造假行为给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且具有恶劣的社会影响,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判决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的学历造假行为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五、案例启示1. 提高法律意识,自觉抵制学历造假行为。

学历造假不仅损害了他人合法权益,还可能给自己带来严重的法律后果。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买卖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买卖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买卖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问题的答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布日期】1999.06.21
•【文号】[1999]高检研发第5号
•【施行日期】1999.06.21
•【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扰乱公共秩序罪
正文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买卖伪造的国家机关证
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问题的答复
(1999年6月21日[1999]高检研发第5号)
辽宁省人民检察院研究室:
你院《关于买卖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请示》(辽检发研字〔1999〕3号)收悉。

经研究,并根据高检院领导的批示,答复如下:对于买卖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的行为,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适用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刑事责任。

此复。

假证罪刑事案件中的伪造和使用伪造证件问题

假证罪刑事案件中的伪造和使用伪造证件问题

假证罪刑事案件中的伪造和使用伪造证件问题在处理假证罪刑事案件中,伪造和使用伪造证件问题十分重要。

本文将分析该问题,并探讨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处罚措施。

文章旨在提供关于假证罪刑事案件中伪造和使用伪造证件问题的详细了解。

1. 引言假证罪刑事案件中的伪造和使用伪造证件问题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

伪造和使用伪造证件旨在欺骗他人或绕过法律法规,给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带来潜在的风险。

因此,法律采取了严厉的立法和惩罚措施来防止和打击这种行为。

2. 伪造证件伪造证件是指通过欺骗手段制作或篡改他人或组织的证件,使其具有欺骗性或虚假性。

这些伪造证件可以是身份证、护照、驾驶证、学历证书等各种重要证件。

伪造证件的目的通常是为了违法犯罪、逃避法律制裁、获取非法利益或伪装身份等。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制造、持有或销售伪造证件都是违法行为。

对于伪造证件罪的犯罪嫌疑人,一旦被判定有罪,将面临刑事责任和相应的刑罚。

3. 使用伪造证件使用伪造证件是指个人在办理某些事务时使用虚假或伪造的证件。

这些证件可能是伪造的或者是其他人的真实证件被非法使用。

使用伪造证件的目的通常是为了取得非法权益、逃避法律监管或者伪装身份。

使用伪造证件是一种违法行为,其严重程度视具体情况而定。

在不同的法律体系下,对使用伪造证件的惩罚措施也有所不同。

然而,无论法律如何规定,在大多数国家和地区,使用伪造证件都是受到法律制裁的。

4. 法律规定和处罚措施为了打击伪造和使用伪造证件的犯罪行为,各国家和地区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规定了伪造证件的定义、刑事责任和刑罚等内容,以便于对犯罪行为进行惩罚。

以中国为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0条,伪造、买卖、出租、传播伪造的证件,以及使用伪造的证件,均属于违法犯罪行为。

根据犯罪情节的不同,法院将对犯罪行为进行判决,并依法进行相应的刑罚确定。

在美国,根据《美国法典》第18章第1028节,伪造证件以及使用伪造证件构成了银行、邮政、电信等领域内的犯罪行为。

证明书的与伪造的法律后果

证明书的与伪造的法律后果

证明书的与伪造的法律后果尊敬的读者:以下是关于“证明书的与伪造的法律后果”的文章:证明书的与伪造的法律后果伪造证明书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它不仅涉及到道德伦理层面的问题,还会引发严重的法律后果。

伪造证明书是指以欺骗、假冒的手段制作、使用或者销售伪造的证明文件,其目的通常是为了违法或者获得不应该享受的权益。

在本文中,我们将探讨伪造证明书的法律后果,并展示这种行为所带来的严重后果。

1.伪造证明书的法律定义和认定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伪造证明书是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3条的规定。

根据该条款,制造、使用和销售伪造的证明书构成犯罪,最高可处以七年有期徒刑。

同时,伪造证明书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1条的规定,依照该条款,伪造证明书的行为将会受到罚款或拘留的惩罚。

伪造证明书的认定一般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证明书的真实性、签发机关的真实性、签发人的真实身份、证明事项的真实性等。

如果在上述方面发现有伪造的痕迹或者相关信息不真实,就可以认定存在伪造证明书的行为。

2.伪造证明书的法律后果伪造证明书所引发的法律后果是十分严重的。

无论是制作、使用还是销售伪造的证明书,都将面临以下的法律后果:2.1 刑事责任:伪造证明书涉及到刑事犯罪行为,一旦被依法认定有罪,相关的责任人将面临逮捕和刑罚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3条的规定,最高可处以七年有期徒刑,情节严重者甚至可能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2.2 经济损失和追偿:伪造证明书的行为往往伴随着经济利益的追求,但真相一旦被揭穿,相关的经济损失将难以避免。

受骗者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追偿,要求侵权人赔偿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2.3 社会声誉受损:伪造证明书涉及到道德、诚信的问题,相关的行为将会影响到人们的社会声誉和形象。

一旦罪行曝光,侵权人的名誉将受到损害,可能会成为众人瞩目的对象,并可能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

2.4 就业和教育机会受限:伪造的证明书不仅会对个人产生严重影响,还会对个人的就业和教育机会造成长期的负面影响。

刑事案件中的伪造证件与证明材料罪

刑事案件中的伪造证件与证明材料罪

刑事案件中的伪造证件与证明材料罪一、引言在刑事案件中,伪造证件和证明材料罪是指故意伪造、变造或使用伪造、变造的证件或证明材料,用以欺骗他人或误导司法机关,从而达到非法目的的犯罪行为。

伪造证件和证明材料罪不仅危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也损害了个体权益。

本文将从定义、犯罪构成要件、法律后果等方面对刑事案件中的伪造证件与证明材料罪进行论述。

二、定义伪造证件和证明材料罪是指对法律规定的证件(如身份证、驾驶证、护照等)或证明材料(如学历证书、医疗报告、合同等)进行伪造、变造或使用伪造、变造证件或证明材料,有意骗取、误导他人或伪装真实情况,从而达到非法目的的犯罪行为。

三、犯罪构成要件1. 伪造、变造证件或证明材料伪造证件或证明材料是指以虚假的手段,制作、操作或伪造他人身份、资格、能力等信息,并使其看起来与真实的证件或证明材料相似。

变造证件或证明材料是指在原有的证件或证明材料上,擅自修改、涂改或添加虚假信息。

2. 使用伪造、变造证件或证明材料使用伪造、变造的证件或证明材料是指在实际生活或诉讼过程中,故意使用伪造、变造的证件或证明材料,以欺骗他人或误导司法机关。

3. 有意骗取、误导他人或伪装真实情况伪造证件和证明材料罪的目的是为了获得非法利益或逃避法律追究,因此,犯罪主体必须具有有意骗取、误导他人或伪装真实情况的故意。

四、法律后果1. 刑罚根据我国《刑法》第282条的规定,伪造、变造证件或证明材料罪,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同时,如果伪造、变造的证件材料是国家机关颁发的,还将面临额外的处罚。

2. 民事责任伪造证件和证明材料不仅会触犯刑法,还会涉及到民事责任。

对于因伪造、变造而导致的损害,犯罪嫌疑人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行政处罚如果在公共事务、贸易活动等领域中使用伪造、变造的证件或证明材料,还可能受到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

伪造证件罪立案标准

伪造证件罪立案标准

伪造证件罪立案标准第一段:伪造证件罪是指凡是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工作证等证件,以及冒充他人或者企业、机构、部门或者其他组织的虚假文件、证件,给予他人错误的证明或者虚构伪造的文件或者证件都属于伪造证件罪。

伪造证件罪是比较严重的犯罪行为,因此立案标准也是比较严格的。

第二段:在伪造证件的犯罪行为中,当行为人被指控犯有伪造证件罪时,司法机关应当根据其行为是否具备下列三个要素来决定是否立案:第一是行为人是否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工作证等证件,或者冒充他人或者企业、机构、部门或者其他组织的虚假文件、证件;第二,行为人是否给予他人错误的证明或者虚构伪造的文件或者证件;第三,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第三段:立案标准也应当考虑到伪造证件行为的具体情节,当司法机关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是构成伪造证件罪时,应当需要考虑到行为人的行为特点和社会影响,以及行为人是否属于犯罪重点对象,例如全国重点犯罪嫌疑人等。

当行为人属于犯罪重点对象时,应当立即立案;当行为人涉嫌犯有伪造证件罪但不属于犯罪重点对象时,应当综合考虑伪造行为的影响程度及其特殊情节,如果影响程度比较大则应当立案。

第四段:立案标准中还应当考虑到行为人是否具有故意性或者重大过失,即构成犯罪的行为是否由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引起的。

伪造证件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因此行为人作出伪造证件行为时,具有故意性就应当立案予以处理,而行为人无故意性或者具有重大过失,且结果无社会危害或者有防范意识,则可以考虑不立案处理。

第五段:对于伪造证件罪的立案标准,从行为的犯罪性质,行为特征和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以及行为人的性质等多方面考虑,从而找出适当的原则,并以此确定伪造证件罪是否立案处理,以便依法保护公民合法权益。

第六段:伪造证件罪是涉嫌犯有伪造证件罪的行为,因此在行政及司法机关作出立案处理的决定时,除了要充分考虑行为的犯罪性质、行为特征和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外,还要考虑到行为人是否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伪造证据罪立案标准

伪造证据罪立案标准

伪造证据罪立案标准伪造证据罪是指故意伪造、毁灭、隐匿证据,以达到误导、阻碍司法机关查明案件事实的目的,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我国刑法对伪造证据罪的定罪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下面就伪造证据罪的立案标准进行详细解析。

首先,伪造证据罪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即行为要件和结果要件。

行为要件是指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伪造、毁灭、隐匿证据的行为,结果要件是指该行为是否已经达到了误导、阻碍司法机关查明案件事实的结果。

只有当行为要件和结果要件都具备时,才能构成伪造证据罪。

其次,在具体案件中,司法机关在立案时还需考虑证据的真实性和重要性。

首先,要对犯罪嫌疑人所伪造、毁灭、隐匿的证据进行认定,确保证据的真实性。

其次,要评估这些证据对案件事实的查明是否具有重要意义,是否对案件的侦查和审判产生了实质性影响。

只有在证据真实且具有重要性的情况下,才能构成伪造证据罪的立案标准。

另外,伪造证据罪的立案标准还需要考虑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故意。

主观故意是指犯罪嫌疑人对伪造、毁灭、隐匿证据的行为是否有明确的目的和动机,是否存在故意误导、阻碍司法机关查明案件事实的主观意图。

只有在犯罪嫌疑人具有明确的主观故意时,才能构成伪造证据罪的立案标准。

最后,司法机关在立案时还需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如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害性、犯罪手段的隐蔽性、犯罪行为的持续性等因素。

只有在综合考虑下,认定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伪造证据罪的立案标准。

综上所述,伪造证据罪的立案标准是一个综合性的判断过程,需要从行为要件、结果要件、证据真实性和重要性、主观故意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等多个方面进行综合考量。

只有在这些方面都具备的情况下,才能构成伪造证据罪的立案标准。

司法机关在立案时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客观、公正地认定案件事实,确保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伪造居民身份证复制本是否构成犯罪

伪造居民身份证复制本是否构成犯罪

伪造居民身份证复制本是否构成犯罪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身份证的重视程度不断增强。

在各种场合中,身份证几乎成为了人们不可或缺的证件,越来越多的人甚至开始将身份证视作“第二张脸”。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人们对于身份证的需求过于强烈,以至于会不惜一切代价去获得虚假身份证件。

这些行为是否属于犯罪行为呢?本文将从法律的角度出发,对这一问题进行探讨。

首先,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伪造居民身份证属于犯罪行为。

伪造居民身份证,是指为了达到欺骗借贷、骗取证件、骗取公民个人信息或者其他非法目的,而伪造居民身份证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伪造居民身份证的行为属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最高可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因此,伪造居民身份证具有明确的犯罪性质。

其次,对于非法复制居民身份证的行为,也属于犯罪行为。

非法复制居民身份证,是指为了达到犯罪目的而非法复制他人的居民身份证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及解释,非法复制居民身份证的行为涉嫌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即恶意获取他人身份证等个人信息,情节较严重的还可能构成“诈骗罪”、“盗窃罪”等罪行,一旦被查实,将被判处相应的刑罚。

值得一提的是,对于首次使用他人身份证且情节轻微的情况,根据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可以予以从轻或免予刑事处罚。

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任意使用他人身份证,尤其是那些涉及到重大利益或公民信息安全的情况下,一定要慎之又慎。

综上所述,伪造居民身份证复制本属于犯罪行为。

我们应该树立正确的法律意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同时也应提高自身的安全防范意识,更好地保护个人的合法权益和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

妨害身份证件管理犯罪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研究

妨害身份证件管理犯罪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研究

妨害身份证件管理犯罪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研究妨害身份证件管理犯罪是指以伪造、变造、买卖他人身份证件或者为他人出具虚假身份证明文件等手段,妨害身份证件管理制度的正常运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秩序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在我国刑法中,对于妨害身份证件管理犯罪都有严格的法律规定和惩处措施。

本文将围绕妨害身份证件管理犯罪的相关法律问题展开探讨。

一、妨害身份证件管理犯罪的构成要件在我国刑法中,对妨害身份证件管理犯罪的构成要件有明确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以造假、变造、买卖或者为他人出具虚假的身份证件、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明文件、驾驶证、行驶证和车辆登记证书等证件罪论处,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一)伪造、变造、买卖或者为他人出具虚假的身份证件、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明文件;(二)伪造、变造或者为他人出具虚假的驾驶证、行驶证和车辆登记证书。

可见,妨害身份证件管理犯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伪造、变造、买卖或者为他人出具虚假的身份证件、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明文件、驾驶证、行驶证和车辆登记证书等证件。

妨害身份证件管理犯罪的危害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危害国家安全:伪造、买卖或为他人出具虚假的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明文件等,容易使得不法分子混淆真伪,进而利用假证进行非法活动,或者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

2. 侵害公民合法权益:当个人身份的真实性受到侵害时,可能会给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如信用记录受损、财产遭受侵害、被他人冒名顶替等。

3. 扰乱社会秩序:妨害身份证件管理犯罪的存在,不仅给社会治安带来一定的隐患,还会造成社会秩序的混乱。

妨害身份证件管理犯罪的危害性不言而喻,对于这一类犯罪应予以高度重视,从法律上严惩不贷。

依据我国刑法,对于妨害身份证件管理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以及犯罪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对于在妨害身份证件管理犯罪中犯有造假、变造、买卖或者为他人出具虚假的身份证件、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明文件、驾驶证、行驶证和车辆登记证书等证件的人,依法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处以相应的刑罚。

伪造国家机关证件追诉时效应如何认定

伪造国家机关证件追诉时效应如何认定

伪造国家机关证件追诉时效应如何认定作者:谢德明王红来源:《中国防伪报道》2017年第12期观点一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是行为犯,在娄某购买伪造医师资格证时犯罪即已成立,但娄某于2005年购买的伪造医师资格证,时至案发已超过十年,即使娄某属于情节加重犯也已超出追诉时效,对其涉嫌犯罪行为不应再追诉。

观点二娄某按照本人信息定购医师资格证的行为系伪造国家机关证件行为,正是其伪造并使用医师资格证行医的行为使其与一般的治安违法行为相区别;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并使用的,属于情节犯,处于持续状态,未过追诉时效,应当追究娄某的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的刑事责任。

案情简介今年2月,王某送丈夫李某到娄某处治疗脑梗塞后遗症。

李某接受了娄某的舌下针刺穴位放血疗法,治疗过程中出现头晕、大汗等不适症状,回家昏睡后到医院就诊,发现再度脑梗塞。

数日后,李某伴发多脏器功能衰竭,抢救无效死亡。

王某到公安机关报案,声称由于娄某非法行医,导致其丈夫李某死亡。

公安机关经调查取证后,仍无法证实李某死亡与娄某的放血疗法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但查明娄某所持医师资格证系伪造,是娄某于2005年花钱买来的。

意见分歧办案过程中,在追究娄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犯罪追诉时效问题上出现了分歧:第一种意见认为,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是行为犯,在嫌疑人购买时犯罪即已成立,娄某2005年定作伪造医师资格证时至案发已超过十年,即使娄某属于情节加重犯也已超出追诉时效,对其涉嫌犯罪行为不应再追诉。

第二种意见认为,娄某按照本人信息定购医师资格证的行为系伪造国家机关证件行为,正是其伪造并使用医师资格证行医的行为使其与一般的治安违法行为相区别;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并使用的,属于情节犯,处于持续状态,未过追诉时效,应当追究娄某的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的刑事责任。

法理分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娄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应当追究娄某的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的刑事责任,理由如下:一、娄某的行为属于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医师资格证书是证明持证人具有独立从事医疗活动的技术和能力的凭证,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统一发放,属于国家机关证件。

行政案件中伪造证件的认定 -回复

行政案件中伪造证件的认定 -回复

行政案件中伪造证件的认定-回复行政案件中伪造证件的认定方法和程序。

行政案件中伪造证件的认定是指对涉及行政案件的当事人所使用的证件的真实性进行判断和鉴定。

伪造证件在行政案件中常常被当事人使用,以逃避法律和行政责任,因此对伪造证件的认定十分重要。

下面将逐步介绍行政案件中伪造证件的认定方法和程序。

第一步是初步认定和收集证据。

在行政案件中,当存在疑似伪造证件的情况时,首先需要进行初步认定和收集相关证据。

这可以通过对证件的外观、印章、纸质、字体等方面进行观察和比对,寻找可能的瑕疵和线索。

同时,还可以对证件进行扫描和复印,便于后续的技术鉴定和证据保全。

第二步是技术鉴定。

在初步认定后,需要找专业机构对涉案证件进行技术鉴定,以进一步确认伪造证件的真实性。

技术鉴定可以包括印章鉴定、纸张鉴定、字迹鉴定等多个方面。

印章鉴定主要是通过对证件上印章的形状、印盖痕迹、印章材质等进行分析,判断其真实性。

纸张鉴定主要是通过对证件上的纸质质地、水印、纤维结构等进行检测和比对,确定其真伪。

字迹鉴定主要是通过对证件上的文字和签名进行观察和比对,分析其笔迹特征和相关技术特点,以查明其真实性。

第三步是交由司法机关审理。

在技术鉴定完成后,涉案证件及相关材料需移交给司法机关进行审理。

司法机关将根据伪造证件的认定和相关情况,对涉事当事人进行法律处理。

法官将根据证据、鉴定意见、当事人陈述等综合情况,做出对涉案证件的真实性认定,并以此为依据作出相应的判决。

第四步是整理和保存相关证据。

在行政案件中,伪造证件的真实性认定是一个关键环节,因此需要将相关证据进行整理和保存。

首先,需按照规定程序将技术鉴定结果以及其他证据整理成案卷,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可查性。

其次,需要对证据进行妥善的保存,防止证件或鉴定结果被篡改或毁损,以保证后续的司法审理能够准确、公正地进行。

最后,对于伪造证件的认定结果,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上诉或申请复议等诉讼救济程序,对认定结果进行破译。

伪造自己合法证书是否构成犯罪

伪造自己合法证书是否构成犯罪

伪造自己合法证书是否构成犯罪郑昕(一审审判长):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裁判要旨】我国刑法规定,行为人实施伪造学历、学位证书的行为,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

本案行为人为就业需要和贪图便利,伪造自己此前已经合法获得的证书,符合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的构成要件。

但因伪造的证书尚未使用,更未用于非法用途,没有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属于刑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节显著轻微,可不认为是犯罪。

案号一审:(2010)天法刑初字第961 号【案情】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刘军华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被告人胡果、余燕燕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胡果、余燕燕(曾用名余燕平)原系湖南省平江县某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

2010 年5 月份,被告人胡果因本人毕业证书丢失,便向被告人余燕燕提议找人一起伪造其两人的毕业证书,余燕燕表示同意。

后被告人胡果通过路边小广告与制售假证的被告人刘军华联系,向刘军华提供一本姓名为“余燕平”的毕业证书样本及其与余燕燕的个人信息、照片等,要求刘军华制作两份姓名为“胡果”、“余燕燕”的湖南省平江县某职业技术学校毕业证书,并约定交易时间、价格。

2010年5 月20 日12 时许,被告人刘军华到广州市天河区五山东莞庄路某饭店门前人行道处,准备向一名男子出售姓名为“叶聪强”的居民身份证1 张(经鉴定属假证)时,被公安人员当场人赃并获,并从其身上缴获姓名分别为“胡果”、“余燕燕”的平江县某职业技术学校毕业证书2 本(经鉴定,均属伪造学历证书)以及作案工具诺基亚6030型手机1 台。

同日,公安人员根据被告人刘军华提供的线索,抓获被告人胡果,随后经被告人胡果主动电话联系,被告人余燕燕于同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审判】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果、余燕燕共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但其行为显著轻微,可不认为是犯罪,应宣告无罪。

在一审宣判前,公诉机关向本院撤回对被告人胡果、余燕燕的起诉,本院依法裁定准许予以撤回起诉。

伪造公文罪立案标准

伪造公文罪立案标准

伪造公文罪立案标准
伪造公文是指伪造、变造、买卖、盗窃、非法获取或者销毁国家机关、金融机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印章、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伪造公文罪是一种严重的刑事犯罪行为,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和经济发展,因此我国对伪造公文罪的立案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

首先,伪造公文罪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伪造公文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伪造公文罪是指伪造、变造、买卖、盗窃、非法获取或者销毁国家机关、金融机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印章、证明文件的行为。

因此,对于涉嫌伪造公文的行为,需要进行严格的认定,确保其构成犯罪行为。

二、伪造公文的社会危害程度。

伪造公文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其行为对社会秩序和经济发展造成严重危害。

因此,在立案标准中需要对伪造公文的社会危害程度进行评估,确保对于严重危害社会的伪造公文行为能够及时立案处理。

三、伪造公文的证据是否充分。

在立案过程中,需要对涉嫌伪造公文的行为进行证据搜集和调查取证工作,确保证据充分、确凿,依法进行立案处理。

四、伪造公文的犯罪主体是否明确。

在立案过程中,需要对涉嫌伪造公文的犯罪主体进行明确,依法依规进行立案处理。

综上所述,伪造公文罪的立案标准是一个严格、科学的立案程序,需要对涉嫌伪造公文的行为进行认定,评估其社会危害程度,充分搜集证据,明确犯罪主体,依法依规进行立案处理。

只有严格依法依规进行立案处理,才能有效维护社会秩序和经济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伪造证件罪立案标准

伪造证件罪立案标准

伪造证件罪立案标准伪造证件罪是指以虚假的方式制作、使用、销售或者出售伪造的身份证件、证明文件等行为,严重危害社会安全和公共利益。

为了规范对伪造证件罪的立案标准,保护社会安全和公共利益,需要制定相应的标准。

一、伪造证件罪的构成要件伪造证件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三个方面:伪造、使用或者销售、出售。

伪造是指制作虚假的证件或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驾驶证、护照、学历证书等。

使用是指以虚假的证件或证明文件代替真实的证件或证明文件使用。

销售是指将伪造的证件或证明文件出售给他人。

出售是指将伪造的证件或证明文件交付给他人,但不一定需要交换金钱。

二、伪造证件罪的立案标准伪造证件罪的立案标准应当考虑以下因素:1.伪造证件的质量和数量伪造证件的质量和数量是判断伪造证件罪的重要因素。

如果伪造的证件数量较少,质量较低,可能只构成轻微的违法行为,不足以立案。

但如果伪造的证件数量多,质量高,就可能构成较严重的违法行为,应当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2.伪造证件的用途和影响伪造证件的用途和影响也是判断伪造证件罪的重要因素。

如果伪造的证件只是为了方便自己的生活或工作,没有对他人造成实质性的损害,可能只构成轻微的违法行为,不足以立案。

但如果伪造的证件被用于犯罪、逃避法律追究或者对他人造成实质性的损害,就可能构成较严重的违法行为,应当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3.伪造证件的主观故意伪造证件罪是一种故意犯罪,必须具备犯罪主观故意。

如果伪造证件是由于疏忽或者无意识的行为造成的,可能不构成犯罪行为。

但如果伪造证件是有意为之,或者明知是虚假的证件还使用或销售,就构成犯罪行为,应当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三、伪造证件罪的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伪造证件罪的刑事责任包括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罚金等。

如果伪造证件的数量较少,质量较低,可能判处拘役或者管制。

但如果伪造证件的数量多,质量高,涉及到较严重的犯罪行为,可能判处有期徒刑。

此外,如果伪造证件的行为还涉及到其他犯罪行为,如诈骗、盗窃、贩毒等,还可能被追究其他刑事责任。

伪造居民身份证复制本是否构成犯罪

伪造居民身份证复制本是否构成犯罪

伪造居民身份证复制本是否构成犯罪[案情]犯罪嫌疑人王某与李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承租苏州市某小区住宅一套,并支付了租金。

后王某在未取得出租人李某同意的情况下,与孙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将该户转租与孙某。

在签订转租合同的过程中,王某向孙某出示了其伪造的身份证的照片,收取被害人孙某支付的租金12000元。

对于王某伪造居民身份证复制本是否构成伪造身份证件罪,存在以下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公安机关未提取到伪造的身份证实物,所谓的“假证”仅仅是一张假身份证的照片,而伪造身份证件罪的犯罪对象应为身份证实物,在身份证照片上做不实修改是对身份证复制本的伪造,不构成伪造身份证件罪;第二种意见认为,身份证照片与身份证实体卡片一样,包含了特定公民的身份信息,有同等的证明效力和使用价值。

因此,以真实身份证的照片为蓝本,做不实修改,同样扰乱了公共秩序,侵害了伪造身份证件罪(以下简称本罪)所保护的法益,构成本罪。

[速解]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理由如下:(一)伪造身份证复制本侵犯了本罪所保护的法益伪造身份证件罪出现于《刑法》第280条第3款,与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属于同一条、不同款,两罪的犯罪客体均为社会公共秩序。

个人信息是居民身份证的核心内容,也是居民身份证证明价值的集中体现。

在社会生活中,居民身份证发挥证明作用的主要途径不是卡片本身,而是卡片所载的个人信息。

因此,伪造空白居民身份证实体卡片或伪造以文字或数字为表现形式的居民身份信息均不构成伪造身份证件罪。

此外,出示实体卡片并不是居民身份证发挥证明作用的唯一途径,在多数需要出示居民身份证的活动中,身份证复印件、照片或其他复制本因完全符合实体卡片的外部特征,包含个人信息要素,从而具有与身份证实体卡片同等的使用价值和证明效力。

因此,笔者认为,伪造居民身份证复制本与伪造身份证实体卡片一样,均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侵害了伪造身份证件罪所保护的法益。

(二)身份证复制本与电子印章在本质上具有同一性,既然伪造电子印章构成犯罪,那么也就应当将伪造身份证复制本的行为纳入刑法的规制范围刻制实体印章是发挥印章证明作用的传统方法。

伪造建筑资质证书的罪名

伪造建筑资质证书的罪名

伪造建筑资质证书的罪名
摘要:
1.伪造建筑资质证书的罪名简介
2.伪造建筑资质证书的法律法规依据
3.伪造建筑资质证书的行为及处罚
4.如何预防伪造建筑资质证书的行为
5.结论
正文:
伪造建筑资质证书的罪名是指在建筑行业中,以虚假手段获取或使用建筑资质证书,以达到非法承揽工程或提高自身工程承接能力的目的。

这种行为违反了我国建筑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扰乱了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对建筑工程质量和公共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

根据我国《建筑法》和《刑法》的相关规定,伪造建筑资质证书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对于伪造、买卖、出租、出借建筑资质证书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对于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伪造建筑资质证书的行为主要包括:使用伪造、变造的建筑资质证书;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资质证书;出租、出借建筑资质证书;购买、购买使用伪造、变造的建筑资质证书等。

对于这些行为,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如罚款、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等。

为预防伪造建筑资质证书的行为,政府部门应加强对建筑市场的监管,严格审查建筑企业的资质申请,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建筑企业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通过合法途径提高自身资质,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

广大市民在选择建筑企业时,也要提高警惕,认清企业资质证书的真伪,维护自身权益。

总之,伪造建筑资质证书的罪名不仅对建筑企业和从业人员构成威胁,还影响到建筑工程质量和公共安全。

伪造公文罪立案标准

伪造公文罪立案标准

伪造公文罪立案标准伪造公文罪是指以虚假或捏造的手段,制造或篡改相关公文或文件,以达到欺骗、诈骗、逃税、逃避法律责任等目的的违法行为。

伪造公文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属于侵犯国家利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立案标准包括三个方面,分别是主观标准、客观标准和实质标准。

一、主观标准伪造公文罪主观方面的标准是指,犯罪人的故意犯罪程度。

伪造公文罪是一种故意犯罪,犯罪人必须具有犯罪主观意图,即有意识地想要伪造或篡改公文文件,并加以使用。

因此主观标准是判断罪犯是否有故意犯罪的重要参考。

伪造公文罪客观方面的标准是指,犯罪人实施犯罪的行为和结果。

伪造公文罪的客观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伪造公文犯罪人以伪造、篡改的方式制造与事实不符的公文文件,包括各种证明、证书、凭证等,通过公文文件的形式混淆事实,逃避法律责任或谋取不正当利益。

这是构成本罪的必要条件之一。

犯罪人将伪造的公文文件用于其他场合,行骗、逃避法律责任或获得不正当利益。

只有将伪造的公文文件用于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才能构成本犯罪。

(三)社会危害性伪造公文罪是侵犯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涉及面广,危害性大。

具体表现在,伪造的公文文件可能会导致经济损失,伪造的证明文件可能会导致损害他人的权益,伪造的凭证可能会导致逃税逃款等社会问题。

因此社会危害性是判断本罪的另一个重要因素。

三、实质标准伪造公文罪的实质标准是指,伪造的公文文件是否具有伪造性质和使用伪造文件是否达到了本罪犯罪的目的。

如果伪造的公文文件达不到欺骗、诈骗、逃税、逃避法律责任等目的,那么就不能构成本罪。

综合来看,伪造公文罪的立案标准是一个多方面综合考虑的问题,需要综合判断犯罪人的故意程度、犯罪行为和结果的严重性、社会危害性等多个方面的因素才能做出准确的界定。

不同情况下,立案标准的重点也不尽相同,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刑法第十三条-犯罪概念

刑法第十三条-犯罪概念

刑法第十三条-犯罪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犯罪概念】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一、相关案例1.乌斯曼江、吐尔逊故意伤害案(《刑事审判参考》第347号案例)《刑法办案思路与疑难释解》观点:被告人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当从犯罪构成并结合本案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全面分析。

犯罪构成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决定其中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由此看来,犯罪构成的主要特征就是行为的主、客观相统一和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

……犯罪的本质特征是行为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因此犯罪构成实质上是严重社会危害性的构成。

凡是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特征理所当然地必须反映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这是衡量事实特征成为犯罪构成要件的客观标准。

2.张美华伪造居民身份证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4年第12期)裁判要点:被告人在文能补办遗失居民身份证的情况下,雇佣他人以本人的真实身份资料伪造居民身份证,供自己在日常生活中使用的行为,显然违反身份证管理的法律规定,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根据《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应认定不构成犯罪。

二、理解适用1.只有当危害社会的行为被法律类型化为构成要件,即法律对其中一种行为规定了刑罚后果时,该行为才是犯罪。

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在行为的法律要件之后是否规定了刑罚后果(法定刑)是判断该行为是否属于犯罪的标志。

2.但书中的“情节”是指行为过程中影响不法程度的各种情况,如法益的性质、行为的危险与实害结果等,不应包括行为前后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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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011案例20/2011
伪造自己合法证书是否构成犯罪
■案号一审:(2010)天法刑初字第961号
【裁判要旨】
我国刑法规定,行为人实施伪造学历、学位证书的行为,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
章罪。

本案行为人为就业需要和贪图便利,伪造自己此前已经合法获得的证书,符合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的构成要件。

但因伪造的证书尚未使用,更未用于非法用途,没有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属于刑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节显著轻微,可不认为是犯罪。

文/郑昕(一审审判长)
【案情】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刘军华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被告人胡果、余燕燕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胡果、余燕燕(曾用名余燕平)原系湖南省平江县某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

2010年5月份,被告人胡果因本人毕业证书丢失,便向被告人余燕燕提议找人一起伪造其两人的毕业证书,余燕燕表示同意。

后被告人胡果通过路边小广告与制售假证的被告人刘军华联系,向刘军华提供一本姓名为“余燕平”的毕
业证书样本及其与余燕燕的个人
信息、照片等,要求刘军华制作两份姓名为“胡果”、“余燕燕”的湖南省平江县某职业技术学校毕业证书,并约定交易时间、价格。

2010年5月20日12时许,被告人刘军华到广州市天河区五山东莞庄路某饭店门前人行道处,准备向一名男子出售姓名为“叶聪强”的居民身份证1张(经鉴定属假证)时,被公安人员当场人赃并获,并从其身上缴获姓名分别为“胡果”、“余燕燕”的平江县某职业技术学校毕业证书2本(经鉴定,均属伪造学历证书)以及作案工具诺基亚6030型手机1台。

同日,公安人员根据被告人刘军华提供的线索,抓获被告人胡果,随后经被告人胡果主动电话联系,被告人余燕燕于同日到
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审判】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果、余燕燕共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但其行为显著轻微,可不认为是犯罪,应宣告无罪。

在一审宣判前,公诉机关向本院撤回对被告人胡果、余燕燕的起诉,本院依法裁定准许予以撤回起诉。

被告人刘军华伪造事业单位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

被告人刘军华无视国家法律,伪造居民身份证,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居民身份证罪。

被告人刘军华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

被告人刘军华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
068
16/2011案例20/2011
犯,有立功表现,依法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军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

缴获伪造的居民身份证件、毕业证书及作案工具手机依法予以没收。

综合考虑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伪造、贩卖伪造的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明刑事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5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军华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

二、缴获伪造的姓名为“叶聪强”的居民身份证1张,姓名分别为“胡果”、“余燕燕”的毕业证书2本以及作案工具诺基亚6030型手机1台,依法予以没收。

【评析】
公民伪造自己合法获得的证件、证书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该如何评价该种行为
1.伪造毕业证书的行为符合
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的犯罪构成。

本案中,被告人胡果、余燕燕提供原始素材、个人资料照片,通过街边小广告找被告人刘军华制作假毕业证,两人的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的犯罪构成。

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两名被告人伪造的是其已合法获得的毕业证书,被
告人胡果、余燕燕均拥有真实的毕业证书,但由于被告人胡果将毕业证借给他人后,误以为丢失,而其案发前几天由于就业需要提供个人毕业证书,其知晓更换补办毕业证的手续繁琐,遂萌发找人制作假毕业证应付的想法;而余燕燕并不急需使用毕业证书,系由于胡果向其借用毕业证做样本,其亦觉得自己的毕业证书上的姓名为其曾用名余燕平,与其身份证上姓名不一致,故亦想通过制作假证予以修正。

两名被告人正是由于贪图一时便利的心理,从而实施了找人帮忙制作假毕业证的行为。

2.伪造自己合法获得的证书
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不认为是犯罪。

刑法第十三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对此,应作如下理解:首先,某种行为本身已触犯刑法,符合犯罪构成;然而,因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可不认为是犯罪。

具体说来,任何行为只有具有社会危害性,而且危害性须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才构成犯罪。

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刑法则不规定为犯罪,不追究刑事责任。

这种行为与不构成犯罪行为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属刑法调整范围,而后者则不具备犯罪构成后果要件,属一般违法行为,由行政法规来加以调整。

因此,把握行为的社会危害
性程度,是界定罪与非罪的关键因素之一。

本案中,两被告人为贪图便利,提供本人的真实照片、真实姓名和真实学籍资料(专业)伪造本人合法获得的毕业证书,该毕业证书上记载的姓名、就读时间、学习经历、就读专业等个人身份信息均为真实,不存在使用该毕业证书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后无法追究的可能,并且两被告人在未实际使用假证的时候案发,也未造成严重的犯罪后果,其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不大,属于刑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可不认为是犯罪。

当然,两名被告人伪造事业单位印章(作假毕业证)的行为显然不当,属于违法行为,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

但是,行为人伪造自己已经合法获得的证书,用于其他违法用途,构成其他犯罪的,应该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处理。

3.伪造他人合法取得的证件
也应按刑法规定作为犯罪处理。

本案被告人刘军华不具有制作、出具毕业证书的资质,其以牟取利益为目的,为他人伪造毕业证件的行为,其主观目的显然与被告人胡果、余燕燕不同。

本案案发时,从被告人刘军华身上缴获了准备出售的伪造身份证,证实刘军华是以伪造证件为业的,其行为损害社会管理秩序,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应当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处理。

由于被告人刘军华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法院综合本案案情及被告人刘军华的认罪态度,遂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单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案例
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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