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省级转型综改标杆项目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国家资源型经济转型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实施方案(2013―2015年)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国家资源型经济转型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实施方案(2013―201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4.20•【字号】晋政发[2013]16号•【施行日期】2013.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体制改革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国家资源型经济转型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实施方案(2013-2015年)的通知(晋政发〔2013〕1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现将《山西省国家资源型经济转型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实施方案(2013-2015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山西省人民政府2013年4月20日山西省国家资源型经济转型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实施方案(2013-2015年)山西省国家资源型经济转型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以下简称“转型综改试验区”)建设凝聚着党中央、国务院的重托和厚望,承载着全省上下谋求转型跨越、再造一个新山西的共同期盼。
为全面部署推进“十二五”后三年转型综改试验区建设,根据《山西省国家资源型经济转型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特制订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按照《总体方案》的要求和省委、省政府推进转型综改试验区建设的部署,以转型综改试验区建设为统领,坚持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创新驱动,先行先试、大胆探索,努力破解制约资源型经济转型的体制机制,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新突破,全面构建现代产业体系,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着力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初步建立促进资源型经济转型的制度体系,推动转型跨越发展、再造一个新山西的战略目标顺利实现,努力为全国其他资源型地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发挥示范作用。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部分省级行政管理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部分省级行政管理权的通知【法规类别】行政机关【发文字号】晋政发[2017]27号【发布部门】山西省政府【发布日期】2017.06.28【实施日期】2017.06.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部分省级行政管理权的通知(晋政发〔2017〕27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根据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发区改革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晋发〔2016〕50号)、《关于建设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的实施方案》(晋发〔2016〕51号),依据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行政管理有关事项的决定》,省人民政府决定赋予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管委会)省级行政管理权33项。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做好省级行政管理权的承接和实施工作。
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管委会要主动对接,尽快适应新的管理要求,进一步梳理公布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行政管理事项目录清单,明确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实施主体、实施对象等,并对目录清单实行动态调整。
对专业性强、承接条件要求高的事项,省直有关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和培训,做好工作衔接,确保接得住、用得好,实现平稳衔接。
二、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属省级及以上行使、暂不宜调整赋予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的事项,要简化管理层级,由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管委会直接报送省直有关部门审核或审批。
三、进一步简化流程和优化服务。
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管委会要积极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试点改革工作,创新审批方式,实现“一颗印章管审批”。
要坚持以企业需求为服务导向,进一步规范管理、再造流程、优化服务,建立“一站式”办结的审批机制和“一口受理、一表申报、并联审批、统发证照”的服务模式,实行办事不出区,切实营造便捷、高效的发展环境。
四、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进一步加强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综合监管和执法工作,建立健全以注重事中、事后监管为主要内容的综合监管和“双随机”抽查监管机制,创新监管方式,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和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监管体系,把监管责任落到实处。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国家资源型经济转型综合配套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国家资源型经济转型综合配套改革试验2014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法规类别】宏观经济体制改革【发文字号】晋政办发[2014]1号【发布部门】山西省政府【发布日期】2014.01.22【实施日期】2014.01.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国家资源型经济转型综合配套改革试验2014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晋政办发【2014】1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山西省国家资源型经济转型综合配套改革试验2014年行动计划》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4年省级转型综改重大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转型综改办另文印发。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月22日山西省国家资源型经济转型综合配套改革试验2014年行动计划2014年是省委、省政府确定的转型综改试验区建设攻坚年,深入推进转型综改试验区建设,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的切入点。
根据省委十届五次全会、全省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省委《关于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推进转型综改试验区建设的若干意见》、《山西省国家资源型经济转型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及《山西省国家资源型经济转型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实施方案(2013-2015年)》(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制订2014年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省委十届五次全会及全省经济工作会议的部署,以解决山西转型综改试验区建设存在的问题为导向,以政策引导和体制机制创新为内容,以具体化和操作性的方法为重点,破解重点领域、关键环节体制机制改革难题,积极通过部省合作向国家争取一批重大政策,力争使我省转型综改试验区建设在重大改革、重大事项、重大项目、重大课题上取得新突破,在产业转型、生态修复、城乡统筹、民生改善等转型发展方面取得新进展。
二、重大改革(一)推进煤炭资源市场化配置。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深化转型项目建设年行动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深化转型项目建设年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3.25•【字号】晋政办发〔2019〕20号•【施行日期】2019.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深化转型项目建设年行动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19〕20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山西省深化转型项目建设年行动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3月25日山西省深化转型项目建设年行动方案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深化转型项目建设年工作部署,全面加强转型项目建设,进一步夯实转型发展的物质基础,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西重要讲话精神,按照省委十一届七次全会和省委经济工作会议部署,进一步加强转型项目建设,坚持总量提高、项目提质、推进提速、服务提档要求,加强项目谋划,强龙头、补缺项、延链条、建集群,提高项目供给质量;加快项目推进,优化落实六项常态化工作机制,促进项目建设提速;加大要素保障,拓宽土地、资金、环境容量等关键要素保障渠道,提升项目服务水平;加紧审批改革,推进政务服务便民化,优化营商环境,着力解决“项目总量不足、推进不快、服务不优”等问题,努力推动一批牵引性、战略性重大项目落地建设,切实增强高质量转型发展后劲,为推动我省在“两转”基础上全面拓展转型发展新局面奠定坚实基础。
二、主要目标1. 全省新增储备项目总投资达到1.5万亿元,储备项目转化率达到30%以上。
(牵头部门:省发展改革委)2. 全省招商引资签约项目投资额达到1.2万亿元,当年开工率达到30%以上。
(牵头部门:省商务厅)3. 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完成 6441 亿元,同比增长 6.5%。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支持专业镇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支持专业镇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9.26•【字号】晋政办发〔2022〕81号•【施行日期】2022.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支持专业镇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晋政办发〔2022〕81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山西省支持专业镇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9月26日山西省支持专业镇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专业镇是以县(市、区)为基本地理单元,主导产业相对集中、经济规模较大、专业化配套协作程度较高的经济形态,是集群经济的基本形式。
为推动全省特色产业做大做强,促进市场主体倍增,带动就业富民,走出一条具有山西特色的集群经济发展新路子,助力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制定以下政策。
(一)培育锻造全国有影响力的产业名镇。
优化产业布局,引导资金、产能、人才等各类要素资源向专业镇集聚,支持专业镇建设一批重点项目,培育500亿级、300亿级、200亿级、100亿级、50亿级等5个层级的专业镇,全力打造全国有竞争力、有影响力的产业名镇。
省级每年从技改资金中列出5亿元,作为全省培育特色专业镇发展资金,重点用于专业镇目标奖励、技术创新、技术改造、贷款贴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公用品牌宣传等。
鼓励各市县设立专业镇专项发展资金。
(责任单位:省工信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文旅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各市政府)(二)强化专业镇企业领军人才支撑保障。
聚焦专业镇特色产业,培育引进一批具有战略眼光和国际视野、能够引领专业镇产业规模化集群化发展、带动上中下游协作联动发展的一流领军企业家人才队伍。
组建科技专家服务团,对专业镇进行“一对一”帮扶。
对在专业镇工作的高层次人才,按照相关人才政策给予支持。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1.07•【字号】晋政办发[2005]1号•【施行日期】2005.0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05]1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五年一月七日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根据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晋发[2003]27号),原山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计委)改组为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展改革委),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正厅级建制。
省发展改革委是综合研究拟订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进行总量平衡,结构调整,指导经济体制改革的区域经济调控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出的职责原省计委承担的农产品进出口计划的组织实施职责划入省商务厅。
(二)划入的职责1、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的重要工业品、原材料进出口计划职责。
2、原省改革与发展研究中心承担的经济体制改革的职责。
(三)转变的职能1、加快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
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更好地发挥市场机制对经济活动的调节作用,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规范政府投资行为,逐步建立投资主体自主决策、银行独立审贷、融资方式多样、中介服务规范、政府宏观调控有效的新型投融资体制。
把投资宏观管理的重点转到优化投资结构和产业结构、搞好重大项目布局、防止重复建设、提高投资效益上来。
进一步缩小投资审批范围,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深化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行动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深化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6.10•【字号】晋政办发〔2019〕41号•【施行日期】2019.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改革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深化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行动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19〕41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山西省深化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行动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6月10日山西省深化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行动方案为贯彻落实省委经济工作会议和省政府工作报告的部署,进一步深化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推动试点工作取得新成效,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化“放管服效”改革,按照“三对”“六最”要求,以“五统一”模式全面落地为核心,以增强企业获得感为目标,以提升改革实效为重点,提高政府服务水平,强化信用有效约束,努力打造全国一流的投资环境。
全省企业投资备案类新开工项目实行承诺制占比达到50%以上;省级以上开发区,纳入年度计划的建设用地政府统一服务事项完成率达到100%;全省“政务一张网”省市县三级、相关审批部门全面互联互通,实现并联办理、信息共享程度100%;投资项目涉及承诺事项,项目单位和相关审批部门按承诺制方式办理率达到100%。
二、重点任务(一)拓展政府靠前服务范围。
增加区域环评、区域能评、地震安全性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等区域评估,作为政府统一服务事项。
各市对年度建设用地在供地前,必须完成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洪水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床评估等区域评估文件编制。
2019年8月底前完成。
土地出让前完成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市政基础设施等移除。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推进“标准地”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推进“标准地”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8.12•【字号】晋政办发电〔2021〕30号•【施行日期】2021.08.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晋政办发电〔2021〕30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推进“标准地”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山西省推进“标准地”改革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8月12日山西省推进“标准地”改革工作方案2021年是我省奋力夺取“十四五”转型出雏型开局新胜利的关键之年,是我省加快转型发展蹚新路中具有特殊重要性的一年。
为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标准地”改革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20〕4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确保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促进优化营商环境、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决策部署取得更大突破,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目标按照“因地制宜、积极探索,提升服务效率、减轻企业负担,依法依规、加强监管”的原则,深化拓展“标准地”改革,推进企业对标竞价的“标准地”制度,促进项目开工,招引遴选高质量项目落地,构建具有山西特色、公开透明、规范高效的新型招商模式,确保改革位于全国第一方阵。
在省级及以上开发区出让“标准地”宗数占本开发区工业用地比重不低于40%;山西综改示范区探索将新增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制度向生产性服务业项目延伸;实施全周期管理,各开发区对已竞得“标准地”的项目,监督企业履约践诺,确保项目达产见效。
二、工作任务(一)持续做好区域评价事项。
在全省有条件的区域,严格执行“净地”出让规定,推行以“标准地”方式供应国有建设用地。
按照山西省深化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中关于做好政府统一服务的要求,全面实施区域节能评价、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洪水影响评价、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等区域评价,为“标准地”落地提供坚实基础。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国家标准化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国家标准化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6.19•【字号】晋政发〔2018〕25号•【施行日期】2018.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文件晋政发〔2018〕25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国家标准化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现将《山西省国家标准化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山西省人民政府2018年5月28日山西省国家标准化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3号)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标准化体系建设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89号)要求,加快建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标准化管理体制和新型标准体系,助力我省国家资源型经济转型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山西、江苏、山东、广东省开展国家标准化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复函》(国办函〔2018〕25号),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山西省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资源型经济转型发展的意见》(国发〔2017〕42号),紧紧围绕实现“示范区”“排头兵”“新高地”三大目标任务,把标准化改革总体要求与山西实际紧密结合,提高标准倒逼转型,在完善标准化管理体制、创优标准化推进机制、构建新型标准体系、提升标准化供给能力、发挥“标准化+”效应等方面积极探索,充分发挥标准化的基础性、引领性、战略性作用,助力我省走出一条产业优、质量高、效益好、可持续的发展新路,为资源型地区高质量转型发展提供可复制、可推广、可示范的经验模式。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省级重点工程项目名单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省级重点工程项目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2.07•【字号】晋政办发〔2020〕9号•【施行日期】2020.0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运行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晋政办发〔2020〕9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省级重点工程项目名单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2020年省级重点工程项目名单已经省人民政府研究确定,共248项,其中建设项目170项,前期项目78项。
这些项目投资规模较大,转型引领作用强,同时兼顾传统产业升级和基础设施建设,将为稳投资、补短板发挥积极作用。
现将项目名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
各级各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坚持转型为纲、项目为王、改革为要、创新为上,把重点工程项目建设作为转型引领的重要抓手,进一步细化六项常态化工作机制,高水平服务、高强度推进、高标准建设,促进全省经济高质量转型发展。
二、发挥重点工程引领合力。
各市要进一步围绕转型发展优化项目结构,抓紧确定市级重点工程项目,在全省形成促进转型升级、提供转型动能的合力。
要把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与补短板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为增强发展活力和后劲夯实基础。
三、大力推进项目建设。
各市、各相关部门要坚持问题导向,坚持服务理念,不断加强综合协调调度,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落实好“13710”督办制度,大力推进重点工程项目建设。
建设项目要健全管理制度,强化安全监管,保证工程质量,及时解决好堵点、难点、痛点问题。
前期项目要加强部门之间联动,加快各类手续办理,尽快落实开工条件。
四、打造优良建设环境。
各级各部门要狠抓“六最”营商环境打造,加强对重点工程推进的组织领导,健全服务机制,优化服务流程,落实帮扶责任,优先保障土地、资金、人才等需求,落实水、电、气、热等配套条件,积极破解拆迁难题,不断提高服务项目建设的水平。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2.05•【字号】晋政办发〔2021〕12号•【施行日期】2021.0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晋政办发〔2021〕12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山西省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5月17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山西省政府购买服务暂行办法》(晋政办发〔2014〕39号)同时废止。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2月4日山西省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行政体制改革,促进政府职能转变,规范政府购买服务行为,改善公共服务供给方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购买服务,是指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将国家机关属于自身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按照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交由符合条件的服务供应商承担,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情况向其支付费用的行为。
第三条政府购买服务应结合购买内容的市场发育程度、服务供给等特点,按照预算约束、以事定费、公开择优、诚实信用、讲求绩效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二章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第四条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是国家机关。
党的机关、政协机关、民主党派机关、根据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划为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使用行政编制的群团组织机关,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服务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依法在市场监督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根据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划为公益二类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具备条件的个人。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9.28•【字号】晋政办发[2009]157号•【施行日期】2009.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157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九月二十八日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晋发〔2009〕13号),设立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展改革委),正厅级建制,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和弱化的职责。
1.取消国务院及省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减少微观管理事务和具体审批事项。
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进一步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更好地发挥市县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在投资管理方面的作用。
进一步缩小投资审核范围,下放投资审核权限,规范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
(二)加强或强化的职责。
1.集中精力抓好宏观调控。
重点是拟定和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年度计划;搞好国民经济总量和结构的综合平衡,维护经济运行的平稳与安全;加强投资宏观管理,调控全社会投资总规模;完善价格管理,做好价格总水平调控;加强宏观经济运行监测,协调解决宏观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加强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增强扩大开放条件下经济协调发展的能力;协调引导金融机构发挥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推进和综合协调经济体制改革,统筹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协调推进专项经济体制改革。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21〕12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晋政办发〔2021〕12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山西省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5月17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山西省政府购买服务暂行办法》(晋政办发〔2014〕39号)同时废止。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2月4日山西省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行政体制改革,促进政府职能转变,规范政府购买服务行为,改善公共服务供给方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购买服务,是指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将国家机关属于自身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按照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交由符合条件的服务供应商承担,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情况向其支付费用的行为。
第三条政府购买服务应结合购买内容的市场发育程度、服务供给等特点,按照预算约束、以事定费、公开择优、诚实信用、讲求绩效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二章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第四条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是国家机关。
党的机关、政协机关、民主党派机关、根据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划为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使用行政编制的群团组织机关,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服务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1.10•【字号】晋政办发〔2021〕90号•【施行日期】2021.1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21〕90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山西省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1月10日山西省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对全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技术改造的引导作用,促进全省工业经济转型升级,加快构建现代化工业体系,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山西省技术改造专项资金(新动能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专项支持全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企业或其他法人单位实施技术改造及转型升级项目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由省工信厅、省人民厅按照部门职能分工共同管理。
省工信厅负责按照确定的专项资金支持重点方向和领域,组织专项资金申报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预算、拨付、监督管理、绩效评价等工作,列支项目评审、监督管理、绩效评价等专项工作费用。
第四条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专项资金支持的重点方向和领域:(一)山西省政府《关于促进企业技术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确定的重点领域和方向;(二)省委、省政府确定需要支持的工业和信息化重点领域和方向;(三)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技术改造、新动能培育、技术创新等方面的政策研究、宣贯培训、成效评估等服务体系建设;(四)省工信厅确定的其他重点领域和方向。
第六条专项资金支持对象:(一)在山西省内注册的规模以上独立法人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1500万元以上的独立法人企业或其他法人单位;(二)在山西省境内实施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项目。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攻坚行动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攻坚行动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5.06•【字号】晋政办发〔2021〕41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晋政办发〔2021〕41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攻坚行动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山西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攻坚行动方案(2021-2025年)》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5月6日山西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攻坚行动方案(2021-2025年)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3号),全面推进全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制定以下方案。
一、目标任务扎实开展“美好环境与幸福生活共同缔造”活动,全面实施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攻坚行动,补齐设施短板,完善居住功能,提高安全防范能力,推进“两下两进两拆”整治工程,优化人居环境,提升服务水平,切实改善老旧小区生活品质,不断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到“十四五”期末,基本完成7701个城镇老旧小区的改造任务。
2021年,全省新开工改造城镇老旧小区1866个。
到2022年年底,完成全省需改造小区总量的35%以上;2023年年底,完成总量的60%以上;2024年年底,完成总量的80%以上;到2025年年底,基本完成改造任务。
二、实施范围和改造内容(一)实施范围。
城镇老旧小区主要是指城市或县城(城关镇)建成年代较早的,建筑物及设施老旧破损、市政配套设施不完善、安防设施不齐全、服务设施不健全、居住环境不舒适、居民改造意愿强烈的住宅小区(含单栋住宅楼)。
重点改造2000年年底前建成的城镇老旧小区,包括公房小区、已房改公房小区、经济房等保障房小区、普通商品房小区,以及国有企事业单位和军队所属老旧小区、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住宅小区等。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级转型综改试点享受扩权强县优惠政策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级转型综改试点享受扩权强县优惠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7.04•【字号】晋政办发[2013]77号•【施行日期】2013.07.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级转型综改试点享受扩权强县优惠政策的通知(晋政办发〔2013〕77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为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展扩权强县试点工作的精神,根据《山西省国家资源型经济转型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实施方案(2013-2015年)》(晋政发〔2013〕16号)有关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将潞城市等5个省级转型综改试点市(区)纳入扩权强县工作试点范围,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一、将潞城市、太原市尖草坪区、朔州市平鲁区、阳泉市郊区、运城市盐湖区等5个省级转型综改试点市(区)纳入扩权强县工作试点范围。
二、潞城市实施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扩权强县试点工作的意见》(晋办发〔2011〕35号)中公布的《第一批扩大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事项目录》全部85项扩权事项。
三、太原市尖草坪区、朔州市平鲁区、阳泉市郊区、运城市盐湖区等4个试点区实施《第一批扩大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事项目录》中的43项扩权事项(见附件)。
四、省直有关部门抓紧制定出台具体实施办法,报送省扩权强县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汇总后上报省政府审定。
有关市及潞城市、太原市尖草坪区、朔州市平鲁区、阳泉市郊区、运城市盐湖区要按照晋办发〔2011〕35号文件有关要求,抓好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7月4日附件:太原市尖草坪区等4个试点区实施扩权事项目录(43项)一、投资项目审批管理类(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18项)1.申请使用国家和省政府资金投资项目,需要下级部门审核报送材料的,由试点县(市)投资主管部门直接向省投资主管部门报送,省投资主管部门直接对试点县(市)投资主管部门下达批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3.17•【字号】晋政办发〔2022〕19号•【施行日期】2022.03.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22〕19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省发展改革委、省住建厅、省公安厅、省自然资源厅等4部门《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的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3月17日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的实施方案为加快补齐全省城市停车设施供给短板,促进城市与交通高质量健康发展,提升人民群众幸福感、获得感,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1〕4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遵循“科学规划、分类施策,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建管并重、集约发展,改革创新、支撑保障”的原则,推动形成我省停车设施发展新格局。
到2025年,全省各城市停车设施需求基本得以合理满足,停车资源利用率明显提升,项目规划、建设、运营体系进一步健全,社会资本广泛参与,信息技术与停车产业深度融合,智慧化应用水平明显提升,城市停车规范有序。
二、推进停车设施规划建设(一)加强规划引导完成停车资源普查。
制定资源普查方案,各城市按照方案做好全面普查,摸清停车资源底数并对外公开,建立停车设施资源动态数据库和城市停车设施供给能力评价制度。
(省发展改革委、省住建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公安厅和城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制定停车设施专项规划。
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和综合交通规划,各城市编制或修编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停车设施用地应及时纳入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建立健全停车设施专项规划“编制—实施—评估—优化”闭环机制。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强化转型项目用地保障推进经济转型发展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强化转型项目用地保障推进经济转
型发展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山西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8(000)0Z1
【摘要】晋政办发[2018]31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为进一步加快推进全省经济转型步伐,增强发展后劲,按照《山西转型项目建设年(2018)行动方案》(晋办发[2017]78号)有关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转型项目用地保障工作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切实增强保障项目落地的责任感和紧迫感2018年是全省项目转型建设年,省委省政府明确提出全省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9%,其中全省转型项目投资完成额占比60%左右,基础
【总页数】4页(P45-4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25
【相关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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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经济社会转型发展三年行动计划相关项目综合监管系统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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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区域经济转型升级考核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区域经济转型升级考
核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8.10.25
•【字号】晋政发〔2018〕42号
•【施行日期】2018.10.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
正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区域经济转型升级考核评价
暂行办法的通知
晋政发〔2018〕4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现将新修订的《山西省区域经济转型升级考核评价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6月12日印发的《山西省区域经济转型升级考核评价暂行办法》(晋政发〔2018〕27号)同时废止。
山西省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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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省级转型综改标杆项目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支持省级转型综改标杆项目的若干优惠政策》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抓紧制定出台实施细则,积极主动地为标杆项目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推动标杆项目顺利建设,尽快发挥标杆项目对全省转型综改试验区建设的示范带动作用。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9月12日
支持省级转型综改标杆项目的若干优惠政策
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转型综改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为进一步加大对按照《省级转型综改标杆项目认定办法(试行)》认定的省级转型综改标杆项目(以下简称“标杆项目)的支持力度,制定本优惠政策。
一、标杆项目是推进山西省国家资源型经济转型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建设和转型跨越发展的重点项目,建设期内的标杆项目列为相应年度的省重点工程。
二、省级政府投资资金以直接投入、贷款贴息、特别流转金等方式对符合政府投资方向的标杆项目给予支持。
三、优先支持标杆项目列入国家重点项目,使用国家用地指标。
优先安排标杆项目使用新增建设用地计划,通过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矿业用地整合利用、工矿废弃地复垦调整利用和直接开发未利用地等措施,保障标杆项目用地。
经省政府批准,标杆项目可以使用省级预留用地计划指标。
四、独立核算的经营性标杆项目自投产获利之日起三年内,省财政按其上缴省级财政的企业所得税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
重大科技专项经费向标杆项目倾斜。
五、优先支持标杆项目利用各类金融工具进行融资。
定期组织标杆项目单位和金融机构召开对接会,确保金融机构向标杆项目提供融资支持。
组织有关金融监管机构对省内各金融机构进行绩效评价考核,把对标杆项目的支持列为考核事项,并根据考核结果给予表彰和奖励。
六、优先将标杆项目企业列入“山西省拟上市企业资源储备库”,享受我省拟上市企业扶持政策。
优先支持标杆项目单位通过发行各类债券进行直接融资。
对已上市的标杆项目企业支持其通过定向增发、发行公司债等方式进行再融资。
七、标杆项目享受同行业最优惠的电价政策。
标杆项目可享受大工业电价政策。
标杆项目中的服务业电价享受与工业同价的优惠政策。
对原执行大工业电价类别的,在列入标杆项目后,用差别电价专项收入,按照大工业电度电价标准的20%给予补贴。
八、各级行政审批部门在严格履行相关行政审批程序的基础上,对涉及标杆项目的行政审批事项要提前对接,加强指导,跟踪督办,加快审批速度,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
九、凡经区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审查通过的,简化其中所包含的标杆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内容。
对植树造林、河道整治、污染治理等生态修复类标杆项目,下放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权限,简化环境影响评价内容。
十、加大对标杆项目建设、生产和经营过程中的水、电、油、气、运等重要生产要素的协调保障力度。
本优惠政策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第一批省级转型综改标杆项目名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