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
放射科个人剂量监测制度
放射科X射线剂量监测制度
一、按照《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安排本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接受个人剂量监测,并遵守下列规定:
1、外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一般为30天,最长不应超过90天;内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按照有关标准执行;
2、建立并终生保存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3、允许放射工作人员查阅、复印本人的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4、定期使用袖珍型Y-X计量率仪对放射装置场所及周边进行监测,常规每月一次,特殊情况下可随时进行,并详细记录监测结果归档。
二、个人剂量监测档案应当包括:
1、常规监测的方法和结果等相关资料;
2、应急或者事故中受到照射的剂量和调查报告等相关资料。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将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及时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三、放射工作人员进入放射工作场所,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正确佩戴个人剂量计;
2、进入辐照装置、放射治疗等强辐射工作场所时,除佩戴常规个人剂量计外,还应当携带报警式剂量计。
四、个人剂量监测工作应当由具备资质的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定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协助卫生部组织实施。
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定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和卫生部有关规定执行。
五、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技术规范开展监测工作,参加质量控制和技术培训。
个人剂量监测报告应当在每个监测周期结束后1个月内送达放射工作单位,同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个人剂量监测
深度为7 mg/cm2(0.07mm)处的剂量Hp(0.07)(例如采用厚
度为5 mg/cm2的组织等效探测器,相当于3 mg/cm2的有效 厚度,在它前面放置一个厚度约为4 mg/cm2的组织等效材 料滤片就足够了)。
一般来说,控制了Hp(10)和 Hp(0.07)就可控制眼晶体
的当量剂量Hp(3)。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例如分装或封装 放射源,眼距源较近且难以屏蔽时,眼晶体可能受到较高 剂量,这时应在工作人员额前佩戴Hp(3)剂量计。该剂量计 可采用TLD剂量片,在上面放置近3mm厚的等效组织过滤 片。
1.2.5 监测的频度 (1)常规外照射个人监测 常规外照射个人监测采用佩戴个人剂量计进行监测。通常 每个工作人员有两个个人剂量计。一个用于佩戴,另一个 (前一个监测周期佩戴的)个人剂量计被送到相关实验室 进行测读、记录和评价。 监测频度的选择决定于从事工作的性质、工作场所辐射场 的变化情况、预期受照剂量水平、剂量计的特性以及剂量 学系统的探测限等因素。监测周期视具体情况而定,可以 从几天到半年,一般为1个月,较稳定的工作场所可为3个 月(1季度)。
④ 肢端剂量计,可给出β-γ辐射的Hp(10)和Hp(0.07)(若操作
中子源,也可给出中子剂量); ⑤ 中子剂量计,给出有关Hp(10)的信息; ⑥ 眼晶体剂量计,可给出眼晶体剂量当量Hp(3); ⑦ 实时剂量计,如电子剂量计,该剂量计可直读、可报警、
可测量Hp(10)、也可测量Hp(0.07),可测量X、β、γ和中子
个人剂量监测
陈宝维、马如维
中国辐射防护研究院
1
外照射监测
内照射监测
2
1
监测的一般原则 剂量测量方法
剂量测量仪器及设备 实际应用
2
放射科放射工作场所及个人剂量监测制度
放射科放射工作场所及个人剂量监测制度放射科工作场所及个人剂量监测制度一、CT工作场所的放射工作人员在工作时必须按规定佩戴好个人剂量监测计。
二、个人剂量监测计必须佩戴在工作衣左胸口,如穿铅防护服时可佩戴在左衣领上。
三、CT工作人员个人剂量当量每年不大于20MSV。
四、个人剂量监测计必须按照实际接受剂量,不得随意放在CT机房内。
五、CT工作人员下班,不得将戴有剂量监测计的工作服放在CT机房内。
六、个人剂量检测按委托检测部门的要求定期(90天/次)进行个人剂量计的检测。
七、定期委托有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对放射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现场检测(一年一次)。
八、发现工作人员有超剂量照射时,应及时配合有关部门查明原因,及时整改。
九、放射科工作人员工作调动时,应将个人剂量档案资料转入所调入单位的放射防护部门,并向有关部门备案。
放射科安全防护与质量保证制度为加强放射诊疗工作的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障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特制订放射科放射安全防护与质量保证制度:一、科主任负责放射诊疗工作的质量保证和安全防护。
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制定并落实科室放射诊疗和放射防护管理制度; (二)定期组织对放射诊疗工作场所、设备和人员进行放射防护检测、监测和检查;(三)组织本科室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接受专业技术、放射防护知识及有关规定的培训和健康检查;(四)制定本科放射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五)记录本科室发生的放射事件并及时报告院主管科室和院领导。
二、科室的放射诊疗设备和检测仪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科室新安装、维修或更换重要部件后的设备,应当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对其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启用; (二)定期进行稳定性检测、校正和维护保养,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状态检测;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验或者校准用于放射防护和质量控制的检测仪表;(四)科室的放射诊疗设备及其相关设备的技术指标和安全、防护性能,应当符合有关标准与要求。
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制度
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制度1 Women and Children ’s Hospital1.目的规范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为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和防护状况提供剂量依据,保障放射工作人员健康。
2.范围从事放射工作的相关人员3.定义个人剂量监测:对从事放射工作的相关人员所接受的放射剂量进行个人安全防护监测及放射性提示。
4.内容4.1组织管理:4.1.1科室设立专人负责科室个人剂量监测工作。
4.1.2医院个人剂量检测由具备资质的个人剂量检测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文件名称 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 监测制度版本号 2016-10-A文件编号 QFE/JCI-M-2016-085总页数 共2页 制定部门医学影像科 生效日期4.2接受监测的放射工作人员范围:4.2.1使用射线装置工作人员。
4.2.2从事放射职业活动中收到电离辐射照射的工作人员。
4.2.3参与放射职业活动中的医师。
4.2.4放射诊疗服务科室的其他员工。
4.3个人剂量评价一般原则:4.3.1年受照剂量小于5mSv时,只需记录个人监测的剂量结果。
4.3.2年受照剂量超过5mSv时,除应记录个人监测的剂量结果外,还应进一步进行检查。
4.3.3每季度个人剂量有效剂量超过4 mSv时应及时查明原因,同时建议及时观察血常规检查结果,特别是白细胞计数是否在正常范围。
4.3.4年受照剂量大于年限值20mSv时,除应记录个人监测的剂量结果外,估算人员的有效剂量,以进行安全评价,并查明原因,改进防护措施。
4.4个人剂量计佩戴要求:4.4.1对于比较均匀的辐射场,当辐射主要来自前方示,剂量计应佩戴在人体躯干前方中部位置,一般在左胸前。
4.4.2对于工作中穿戴铅围衣的场合,通常应佩戴在铅衣里面躯干上(左胸前)。
4.4.3当受照剂量可能相当大时(如介入放射学操作),可在铅衣外边衣领上另外佩戴一个剂量计,以估算人体未被屏蔽部分的剂量。
4.5职业照射剂量限值:本制度的剂量限值适用于放射工作人员的诊疗实践所引起的照射,不适用于医疗照射,也不适用于无任何责任方负责的天然源的照射。
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管理制度
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管理制度一、放射工作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安排本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接受个人剂量监测,并遵守下列规定:1、外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一般为30天,最长不应超过90天;内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按照有关标准执行;2、建立并终生保存个人剂量监测档案;3、允许放射工作人员查阅、复印本人的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二、个人剂量监测档案应当包括:1、常规监测的方法和结果等相关资料;2、应急或者事故中受到照射的剂量和调查报告等相关资料。
三、放射工作人员进入放射工作场所,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正确佩戴个人剂量计;2、操作结束离开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时,按要求进行个人体表、衣物及防护用品的放射性表面污染监测,发现污染要及时处理,做好记录并存档;3、进入辐照装置、放射治疗等强辐射工作场所时,除佩戴常规个人剂量计外,还应当携带报警式剂量计。
放射工作人员培训计划一、所有放射工作人员必须通过所在地、市级环境保护部门举办的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取得岗位培训合格证。
二、使用科室要定期组织放射工作人员学习和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使用科室要定期组织放射工作人员学习和贯彻《盂县人民医院放射工作安全管理办法》和《盂县人民医院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方案(试行)》及其他管理制度。
四、使用科室定期组织放射工作人员集中学习关于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知识,以增强教学、科研及医疗工作的能力。
五、使用科室要定期组织放射人员进行放射性事故应急预案演习培训。
放射性监测方案一、使用单位和放射工作人员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二、放射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严格执行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的规定。
放射科个人剂量监测制度
放射科X射线剂量监测制度
一、按照《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安排本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接受个人剂量监测,并遵守下列规定:
1、外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一般为30天,最长不应超过90天;内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按照有关标准执行;
2、建立并终生保存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3、允许放射工作人员查阅、复印本人的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4、定期使用袖珍型Y-X计量率仪对放射装置场所及周边进行监测,常规每月一次,特殊情况下可随时进行,并详细记录监测结果归档。
二、个人剂量监测档案应当包括:
1、常规监测的方法和结果等相关资料;
2、应急或者事故中受到照射的剂量和调查报告等相关资料。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将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及时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三、放射工作人员进入放射工作场所,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正确佩戴个人剂量计;
2、进入辐照装置、放射治疗等强辐射工作场所时,除佩戴常规个人剂量计外,还应当携带报警式剂量计。
四、个人剂量监测工作应当由具备资质的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定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协助卫生部组织实施。
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定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和卫生部有关规定执行。
五、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技术规范开展监测工作,参加质量控制和技术培训。
个人剂量监测报告应当在每个监测周期结束后1个月内送达放射工作单位,同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个人剂量监测超标整改措施
个人剂量监测超标整改措施个人剂量监测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接受的辐射剂量进行实时监测和评估的一项管理措施。
如果个人剂量监测结果超过国家和行业的标准限值,就需要立即采取整改措施。
下面将介绍一些个人剂量监测超标后常见的整改措施。
首先,立即中止受辐射工作。
一旦个人剂量监测结果超标,工作人员应立即停止接触辐射源,确保不再继续受到辐射。
这是保护工作人员健康的首要措施。
其次,对超标原因进行深入调查和分析。
一旦发现个人剂量监测超标,必须对超标原因进行全面的分析和调查,找出问题所在,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解决问题。
可能的超标原因包括设备故障、工作流程不当、操作失误等。
接下来,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辐射剂量。
在确定超标原因后,应采取相应的措施来降低个人接受的辐射剂量。
例如,可以更换设备、加强防护措施、提供培训和指导等。
根据超标原因的不同,采取的措施也会有所不同。
同时,加强个人剂量监测体系的建设。
个人剂量监测体系的建设不仅是超标整改过程中的一个举措,更是防止超标发生的一项重要措施。
建立健全的个人剂量监测体系,可以实现对工作人员的实时监测和评估,预防和控制超标现象的发生。
此外,加强培训与教育。
对工作人员进行辐射安全培训是非常重要的,他们需要了解辐射的危害、防护措施和紧急应对措施等。
只有具备足够的知识和意识,才能有效地避免超标情况的发生。
最后,定期评估和改进整改效果。
整改措施实施后,应定期对个人剂量监测超标情况进行评估,并针对评估结果进行改进。
如果发现整改效果不理想,应及时调整措施以确保超标情况得到有效控制。
总之,个人剂量监测超标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整改措施。
这些措施的目的是保护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减少辐射对员工带来的危害。
通过建立健全的个人剂量监测体系、加强培训和教育、制定有效的措施等,可以确保个人剂量监测超标情况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整改。
个人剂量监测制度范本(二篇)
个人剂量监测制度范本一、目的与意义个人剂量监测是指对从事放射性工作的人员进行剂量监测,以确保其受到的辐射剂量不超过国家和地方的辐射防护限值,保护其健康安全。
本制度的主要目的是规范个人剂量监测工作的实施,确保其科学、公正、可靠,以提高放射性工作的安全性。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放射性工作的人员,包括从事静态或动态射线设备操作、核医学、射线检测等工作的人员。
三、监测机构与责任1.监测机构:由单位委托的具备资质的辐射监测机构负责进行个人剂量监测。
2.监测责任:(1)单位:负责委托监测机构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并按要求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2)监测机构:负责合理安排监测计划、收集剂量数据、定期向单位汇报监测结果。
四、监测流程1.监测计划制定:(1)单位应与监测机构协商制定监测计划,明确监测周期、监测频次和监测人员名单;(2)监测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制定个人剂量监测计划,并向单位报备。
2.个人剂量监测:(1)监测机构定期向单位发布监测通知;(2)被监测人员按照通知要求,佩戴个人剂量计进行剂量监测;(3)监测机构按照监测计划定期收集个人剂量计数据。
3.数据分析和报告:(1)监测机构对收集的个人剂量计数据进行分析;(2)监测机构编制监测报告,包括各个人剂量数据和超标情况,向单位提供监测结果;(3)单位应及时审查监测报告,对超标情况进行整改和防范。
五、监测记录和存档1.监测记录:(1)监测机构应按照规定,记录个人剂量监测计划、监测通知、监测数据、报告等相关信息;(2)单位应对个人剂量监测记录进行核查,并妥善保存。
2.监测存档:(1)监测机构应对个人剂量监测数据和报告进行存档;(2)单位应将个人剂量监测记录归档,并妥善保存。
六、监测责任追究对于因违反本制度而导致个人剂量超标的责任人员,单位应进行相应的追究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告、记过、停职、辞退等措施。
七、监督与检查单位应建立内部检查机制,定期对个人剂量监测工作进行检查,确保监测工作的正常开展;监测机构应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接受相关资质认证。
辐射环境监测与个人剂量监测制度
辐射环境监测与个人剂量监测制度一、制度背景为了保障企业员工的健康和安全,减少辐射环境对人体的不良影响,确保工作场合的辐射环境始终处于合理范围内,订立本《辐射环境监测与个人剂量监测制度》。
二、监测范围1.辐射环境监测:对企业内部辐射源的辐射水平进行监测,包含但不限于电离辐射、非电离辐射等。
2.个人剂量监测:对从事辐射相关工作的员工个人辐射剂量进行监测。
三、辐射环境监测管理标准1.辐射环境监测应定期进行。
2.辐射环境监测包含对辐射源四周环境的辐射水平进行测量,确保辐射水平符合国家规定的限值标准。
3.辐射环境监测结果应及时记录,并保管相关数据和记录备查。
3.1 辐射环境监测频率依据国家相关法规与规定,辐射环境监测频率如下:—每日监测辐射源四周环境的辐射水平。
—每月进行一次全面辐射环境监测。
—每季度对辐射源四周环境进行一次定期辐射环境监测。
3.2 辐射环境监测人员要求1.监测人员应经过相关辐射防护培训,具备辐射环境监测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2.监测人员应持有效资质证书,定期进行培训和技术沟通。
3.3 辐射环境监测设备要求1.辐射环境监测设备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具备正确测量辐射水平的本领。
2.监测设备应定期进行校准和维护,确保正确可靠的监测结果。
四、个人剂量监测管理标准1.个人剂量监测应对从事辐射相关工作的员工进行。
2.个人剂量监测包含对员工个人受到的辐射剂量进行测量和监测。
3.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应及时记录,并保管相关数据和记录备查。
4.1 个人剂量监测频率依据国家相关法规与规定,个人剂量监测频率如下:—对人员进行入职前个人剂量监测,确保个人辐射剂量起始数值。
—每月进行一次个人辐射剂量监测。
—每季度对个人辐射剂量进行一次定期监测。
4.2 个人剂量监测人员要求1.个人剂量监测人员应经过相关辐射防护培训,具备个人剂量监测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2.监测人员应持有效资质证书,定期进行培训和技术沟通。
4.3 个人剂量监测设备要求1.个人剂量监测设备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具备准确测量个人辐射剂量的本领。
医院放射科个人剂量检测规章制度
医院放射科个人剂量检测规章制度1、所有从事或涉及放射工作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接受个人剂量监测,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并按规定缴纳监测费,放射人员调动时,个人剂量档案应随时转给调人单位,在其脱离放射工作后继续保持20年。
2、凡接受个人剂量监测的工作人员工作期间必须佩带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个人剂量计。
个人剂量计的测度周期一般为30天,也可视情况缩短或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90天。
3、放射工作人员的个人剂量监测工作的实施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技术单位负责。
负责监测工作的单位应将监测结果及时通知被监测者所在单位。
所在单位应将个人监测结果抄录在各自的《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个人剂量监测的仪器、方法、评价和记录,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承担个人剂量监测的单位,必须参加卫生部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指导机构组织的质量控制和技术培训。
4、进入放射工作控制区以及参加应急处置的放射工作人员,除必须佩带个人剂计外,还须佩带报警式剂量仪。
5、对操作开放型放射源的工作人员,摄入最可能超过年限值1/10时,应开展摄入量监测。
6、放射工作人员的受照剂量高于年剂量限值得3/10时,个人剂量监测单位应督促放射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查明原因,并采取改进措施。
7、当放射工作人员的受照剂量高于年剂量限值时,除执行第七条规定外,还应对受照人员的器官和全身剂量进行估算。
8、具备个人剂量监测能力的放射工作单位,须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审查认可后,方可对本单位放射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但必须定期接受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质量监督。
在完成年度监测后的30日,将个人剂量监测和评估结果按规定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9、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规定的时间用报表格式将本地的个人剂量汇总、超剂量受照记录和个人剂量档案建档情况逐级上报。
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管理制度
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管理制度一、放射工作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安排本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接受个人剂量监测,并遵守下列规定:1、外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一般为30天,最长不应超过90天;内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按照有关标准执行;2、建立并终生保存个人剂量监测档案;3、允许放射工作人员查阅、复印本人的个人剂量监测档案.二、个人剂量监测档案应当包括:1、常规监测的方法和结果等相关资料;2、应急或者事故中受到照射的剂量和调查报告等相关资料。
三、放射工作人员进入放射工作场所,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正确佩戴个人剂量计;2、操作结束离开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时,按要求进行个人体表、衣物及防护用品的放射性表面污染监测,发现污染要及时处理,做好记录并存档;3、进入辐照装置、放射治疗等强辐射工作场所时,除佩戴常规个人剂量计外,还应当携带报警式剂量计。
放射工作人员培训计划一、所有放射工作人员必须通过所在地、市级环境保护部门举办的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取得岗位培训合格证。
二、使用科室要定期组织放射工作人员学习和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使用科室要定期组织放射工作人员学习和贯彻《盂县人民医院放射工作安全管理办法》和《盂县人民医院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方案(试行)》及其他管理制度。
四、使用科室定期组织放射工作人员集中学习关于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知识,以增强教学、科研及医疗工作的能力。
五、使用科室要定期组织放射人员进行放射性事故应急预案演习培训。
放射性监测方案一、使用单位和放射工作人员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二、放射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严格执行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的规定。
放射科放射工作场所及个人剂量监测制度
放射科放射工作场所及个人剂量监测制度放射科工作场所及个人剂量监测制度、CT工作场所的放射工作人员在工作时必须按规定佩戴好个人剂量监测计。
、个人剂量监测计必须佩戴在工作衣左胸口,如穿铅防护服时可佩戴在左衣领上。
三、CT工作人员个人剂量当量每年不大于20MSV四、个人剂量监测计必须按照实际接受剂量,不得随意放在CT机房内。
五、CT工作人员下班,不得将戴有剂量监测计的工作服放在CT机房内。
六、个人剂量检测按委托检测部门的要求定期(90 天/ 次)进行个人剂量计的检测。
七、定期委托有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对放射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现场检测(一年一次)。
八、发现工作人员有超剂量照射时,应及时配合有关部门查明原因,及时整改。
九、放射科工作人员工作调动时,应将个人剂量档案资料转入所调入单位的放射防护部门,并向有关部门备案。
放射科安全防护与质量保证制度为加强放射诊疗工作的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障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特制订放射科放射安全防护与质量保证制度、科主任负责放射诊疗工作的质量保证和安全防护。
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制定并落实科室放射诊疗和放射防护管理制度; (二)定期组织对放射诊疗工作场所、设备和人员进行放射防护检测、监测和检查(三)组织本科室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接受专业技术、放射防护知识及有关规定的培训和健康检查;(四)制定本科放射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五)记录本科室发生的放射事件并及时报告院主管科室和院领导。
二、科室的放射诊疗设备和检测仪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科室新安装、维修或更换重要部件后的设备,应当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对其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启用; (二)定期进行稳定性检测、校正和维护保养,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状态检测;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验或者校准用于放射防护和质量控制的检测仪表(四)科室的放射诊疗设备及其相关设备的技术指标和安全、防护性能,应当符合有关标准与要求。
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管理制度
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管理制度一、放射工作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安排本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接受个人剂量监测,并遵守下列规定:1、外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一般为30天,最长不应超过90天;内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按照有关标准执行;2、建立并终生保存个人剂量监测档案;3、允许放射工作人员查阅、复印本人的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二、个人剂量监测档案应当包括:1、常规监测的方法和结果等相关资料;2、应急或者事故中受到照射的剂量和调查报告等相关资料。
三、放射工作人员进入放射工作场所,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正确佩戴个人剂量计;2、操作结束离开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时,按要求进行个人体表、衣物及防护用品的放射性表面污染监测,发现污染要及时处理,做好记录并存档;3、进入辐照装置、放射治疗等强辐射工作场所时,除佩戴常规个人剂量计外,还应当携带报警式剂量计。
放射工作人员培训计划一、所有放射工作人员必须通过所在地、市级环境保护部门举办的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取得岗位培训合格证。
二、使用科室要定期组织放射工作人员学习和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使用科室要定期组织放射工作人员学习和贯彻《盂县人民医院放射工作安全管理办法》和《盂县人民医院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方案(试行)》及其他管理制度。
四、使用科室定期组织放射工作人员集中学习关于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知识,以增强教学、科研及医疗工作的能力。
五、使用科室要定期组织放射人员进行放射性事故应急预案演习培训。
放射性监测方案一、使用单位和放射工作人员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二、放射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严格执行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的规定。
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管理制度
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管理制度为了保障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的要求,特制订本制度。
(一)按照《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安排放射工作人员接受个人剂量监测,并遵守下列规定:
01、外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到具备资质的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检测,由专人到该机构领取个人剂量计,放射工作人员佩戴3个月时,回收并做好登记,送回该机构进行检测。
02、建立并终生保存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03、允许放射工作人员查阅、复印本人的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二)个人剂量监测档案应当包括:
01、工作人员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工种、工作场所、职业史、既往史、放射性接触史等。
02、职业健康检查情况,包括个人剂量监测结果、上岗前、在岗期间检查情况。
03、工作场所放射性危害因素检测情况。
04、职业病诊疗情况。
05、应急或者事故中受到照射的剂量和调查报告等相关资料。
(三)放射工作人员进入放射工作场所,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01、正确佩戴个人剂量计。
02、操作结束离开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时,按要求进行个人体表、衣物及防护用品的放射性表面污染监测,发现污染要及时处理,做好记录并存档。
(四)个人剂量监测工作由具备资质的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在每个监测周期结束后1个月后,取回监测报告并保存在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中。
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管理规定
XX医院关于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我国放射卫生防护管理水平,对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和防护评价提供剂量依据,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放射工作单位和放射工作人员。
第二章监测原则第三条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以下简称个人剂量监测)的基本内容:(1)个人剂量监测:主要指内照射和外照射个人剂量监测,皮肤和衣服的污染监测;(2)工作场所的监测:主要指工作场所的放射水平,空气污染和表面污染监测;(3)异常照射剂量监测:主要包括事故和一般应急受照的剂量监测。
第四条当放射工作人员一年受照的剂量当量有可能超过5msv(0.5rem)时,必须接受常规的外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对接受的年剂量当量低于5msv的放射工作人员,可根据需要进行个人剂量或工作场所的监测。
并作记录。
第五条凡操作开放型放射性物质其年摄入放射性核素的量可能超过年限值的十分之一者,应当根据需要接受常规的工作场所空气污染监测,表面污染监测或内照射剂量监测(包括生物样品检测,呼出气测量和用全身计算器进行体外测量等);对年摄入放射性核素的量低于年限值的十分之一者,可视具体情况进行监测。
第六条应当进行个人剂量监测的放射工作人员必须佩带各省(市)、自治区放射卫生防护部门所规定的个人剂量计,或接受内照射剂量监测。
第七条当放射工作人员受到事故或其它意外照射时,需要采取不同于常规个人剂量监测的特殊监测,应尽快地估算其剂量,以利确定受照的严重程度,必要时应对事故剂量(包括器官剂量当量,待积剂量当量及有效剂量当量等)进行较精确的估算(包括重建辐射场,进行模拟性的测量等)。
第八条对于有计划的特殊照射,应当采取必要的个人剂量监测手段,以保证一次所接受的照射不超过国家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规定的限值。
第九条负责个人剂量监测的专业人员应当按照《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方法》的规定进行监测和记录。
第三章评价的基本原则第十条当放射工作人员每年全身受照剂量低于年剂量当量(或年摄入量)限值的十分之三时,只需记录个人剂量监测的结果。
放射科放射工作场所及个人剂量监测制度
放射科放射工作场所及个人剂量监测制度放射科工作场所及个人剂量监测制度一、CT工作场所的放射工作人员在工作时必须按规定佩戴好个人剂量监测计。
二、个人剂量监测计必须佩戴在工作衣左胸口,如穿铅防护服时可佩戴在左衣领上。
三、CT工作人员个人剂量当量每年不大于20MSV。
四、个人剂量监测计必须按照实际接受剂量,不得随意放在CT机房内。
五、CT工作人员下班,不得将戴有剂量监测计的工作服放在CT机房内。
六、个人剂量检测按委托检测部门的要求定期(90天/次)进行个人剂量计的检测。
七、定期委托有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对放射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现场检测(一年一次)。
八、发现工作人员有超剂量照射时,应及时配合有关部门查明原因,及时整改。
九、放射科工作人员工作调动时,应将个人剂量档案资料转入所调入单位的放射防护部门,并向有关部门备案。
放射科安全防护与质量保证制度为加强放射诊疗工作的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障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特制订放射科放射安全防护与质量保证制度:一、科主任负责放射诊疗工作的质量保证和安全防护。
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制定并落实科室放射诊疗和放射防护管理制度; (二)定期组织对放射诊疗工作场所、设备和人员进行放射防护检测、监测和检查;(三)组织本科室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接受专业技术、放射防护知识及有关规定的培训和健康检查;(四)制定本科放射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五)记录本科室发生的放射事件并及时报告院主管科室和院领导。
二、科室的放射诊疗设备和检测仪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科室新安装、维修或更换重要部件后的设备,应当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对其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启用; (二)定期进行稳定性检测、校正和维护保养,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状态检测;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验或者校准用于放射防护和质量控制的检测仪表;(四)科室的放射诊疗设备及其相关设备的技术指标和安全、防护性能,应当符合有关标准与要求。
放射诊疗工作人员个人剂量计使用规定
放射诊疗工作人员个人剂量计使用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卫生部52号令《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关于:"所有从事或涉及放射工作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接受个人剂量监测,建立个人剂量档案"的要求,我院特购置放射人员个人剂量计。
要求在射线环境中工作的人员必须佩带,定期(每季度)进行监测并记录到个人剂量档案。
现将佩带个人剂量计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科室设专人负责对个人剂量计进行收集、发放、登记工作。
二、在放射诊疗工作中,必须佩带个人剂量计。
对不按规定佩带者将给予警告或相应的处罚。
三、放射工作人员按照规定正确佩戴个人剂量计。
佩带位置:胸章式剂量计一般佩带在左胸前或衣领前面,应将有标签的一面朝外,佩戴在铅衣下面。
指环式个人剂量计不怕水、可消毒,可根据手术要求进行手部处理。
四、进入辐照装置、放射治疗等强辐射场所时,除佩戴常规个人剂量计外,还应佩戴报警式剂量计。
五、剂量计佩带过程中,要做到剂量计随工作人员出入工作区,避免误将剂量计遗忘在机房内,造成大剂量照射。
不佩带时应放在无人工射线源照射、远离热源或太阳不能直射的地方。
六、个人剂量计属于精密仪器,应注意保护,不得私自打开,避免挤压及剧烈撞击,注意防水,以防损坏。
七、个人剂量计由个人妥善保管,按监测周期(不超过90天)及时交回更新。
每枚剂量计价值200元,丢失者按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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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1 个人剂量; 放射工作人员; 年有效剂量 Mo ni t o r i n g o n p e r s o na l do s e a mo ng r a di a t i o n wo r k e r s
i n To n g z h o u d i s t r i c t o f B e i j i n g
5 mS v a n n u a l y wa s 0 .T h e p e r c a p i t a ,e f f e c t i v e d o s e w a s 0 . 1 8 mS v / a a n n u a l l y .T h e a n n u a l e f f e c t i v e d o s e a mo n g ma j o r i t y( 8 O . 8 %)
首都公共卫生
2 0 1 5年 8月 第 9卷 第 4期 C a p i t a l J o u r n a l o f P u b l i c H e a l t h ,A u g .2 0 1 5 V o 1 . 9 N o . 4
中 图分 类 号 : R 1 4 4
( 8 0 . 8 %) 的年 有效 剂 量 不 大 于 测 量 仪 器 探 测 下 限 MD L ( 0 . 1 3 6 mS v ) , 放 射治疗 工种和 探伤工 种人均 年有效 剂量水平 比 同 期 的其 他 辐射 工 种 稍 高 。 结 论
通 州区个人剂量监测的点。
连 续 6年 监 测 结果 表 明 通 州 区放 射 防 护 条 件 安 全 可 靠 , 放 射 治 疗 工 种 和 探 伤 工 种 是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 1 6 7 3— 7 8 3 0 ( 2 0 1 5 ) O 4—0 1 4 7— 0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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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 著 ・
北 京 市 通 州 区 放 射 工 作 人 员 个 人 剂 量 监 测
李春 富 冯泽 臣 邳 建庭 张 雷 曹蕾 I 摘要l 目的 分析 2 0 0 9 — 2 0 1 4 年北京市通州区放射工作人员的外照射个人剂量检测结果, 掌握通州区个人剂量
L I Ch u n— f u ,FENG Ze — c h e n,PI J i a n — t i n g,ZHANG L e i ,CAO L e i
( T o n g z h o u D i s t r i c t C e n t e r f o , D i s e a s e C o n t r o l a n d P r e v e n t i o n , B e n g 1 0 1 1 0 0 ,C h i n a )
c o n d uc t e d wi t h Ex c e l a n d o t h e r p r o c e d ur e s . Re s ul t s Th e t o t a l n u mb e r o f p e o pl e s t h a t a c c e pt e d e f f e c t i v e d o s e s o f g r e a t e r t h a n
2 0 0 9 t o 2 0 1 4, t o g r a s p t h e b a s i c l e v e l o f mo n i t o r i n g o n p e r s o n a l d o s e i n t h i s a r e a .Me t h o d s L i F( Mg ,C u ,P) t h e r mo l u mi n e s c e n c e d o s i me t e r s( T L Ds )w e r e u s e d i n r e g u l a r c o l l e c t i o n o f d a t a a n d B e i j i n g C D C w a s r e s p o n s i b l e f o r t e s t i n g . Da t a a n a l y s i s wa s
[ A b s t r a c t l O b j e c t i v e T o a n a l y z e t e s t r e s u h s o f p e r s o n a l e x p o s u r e d o s e o f r a d i a t i o n i n T o n g z h o u d i s t r i c t o f B e i j i n g d u r i n g
监 测 基 本 水 平 。方 法 使用 L i F ( Mg , C u , P ) 热释光 剂量计 ( T L D) 定期 监测 , 送北京 市疾 控中心检 测 , 使用 E x c e l 等 程 序
对 数 据 结 果 进 行 分 析 。结 果 年 有 效 剂 量 > 5 mS v的 总 人 数 为 0 , 人均 年有效 剂量 为 0 . 1 8 m S v / a 。各 丁 种 绝 大 多 数
wo r k e r s wa s l e s s t h a n 0. 1 3 6 mS v.Th e p e r c a pi t a a n nu a l e fe c t i v e d o s e l e v e l s i n o c c u pa t i o ns o f r a di a t i o n t h e r a p y a n d no n de s t r u c t i v 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