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科放射工作场所及个人剂量监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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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科放射工作场所及个人剂量监测制度放射科工作场所及个人剂量监测制度

一、CT工作场所的放射工作人员在工作时必须按规定佩戴好个人剂量监测计。

二、个人剂量监测计必须佩戴在工作衣左胸口,如穿铅防护服时可佩戴在左衣领上。

三、CT工作人员个人剂量当量每年不大于20MSV。四、个人剂量监测计必须按照实际接受剂量,不得随意放在CT机房内。

五、CT工作人员下班,不得将戴有剂量监测计的工作服放在CT机房内。

六、个人剂量检测按委托检测部门的要求定期(90天/次)进行个人剂量计的检测。

七、定期委托有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对放射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现场检测(一年一次)。

八、发现工作人员有超剂量照射时,应及时配合有关部门查明原因,及时整改。

九、放射科工作人员工作调动时,应将个人剂量档案资料转入所调入单位的放射防护部门,并向有关部门备案。

放射科安全防护与质量保证制度

为加强放射诊疗工作的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障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特制订放射科放射安全防护与质量保证制度:

一、科主任负责放射诊疗工作的质量保证和安全防护。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制定并落实科室放射诊疗和放射防护管理制度; (二)定期组织对放射诊疗工作场所、设备和人员进行放射防护检测、监测和检查;

(三)组织本科室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接受专业技术、放射防护知识及有关规定的培训和健康检查;

(四)制定本科放射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五)记录本科室发生的放射事件并及时报告院主管科室和院领导。二、科室的放射诊疗设备和检测仪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科室新安装、维修或更换重要部件后的设备,应当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对其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启用; (二)定期进行稳定性检测、校正和维护保养,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状态检测;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验或者校准用于放射防护和质量控制的检测仪表;

(四)科室的放射诊疗设备及其相关设备的技术指标和安全、防护性能,应当符合有关标准与要求。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不得购置、使用、转让和出租。

三、医院应当定期对放射诊疗工作场所、防护设施进行放射防护检测,保证辐射水平符合有关规定或者标准。

四、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戴个人剂量计。五、医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健康检查,定期进行专业及防护知识培训,并分别建立个人剂量、职业健康管理和教育培训档案。六、医院应当制定与本单位从事的放射诊疗项目相适应的质量保证方案,遵守质量保证监测规范。

七、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对患者和受检者进行医疗照射时,应当遵守医疗照射正当化和放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有明确的医疗目的,严格控制受照剂量;对邻近照

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进行屏蔽防护,并事先告知患者和受检者辐射对健康的影响。

八、在实施放射诊断检查前应当对不同检查方法进行利弊分析,在保证诊断效果的前提下,优先采用对人体健康影响较小的诊断技术。实施检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执行检查资料的登记、保存、提取和借阅制度,不得因资料管理、受检者转诊等原因使受检者接受不必要的重复照射; (二)不得将胸部CT检查列入对婴幼儿及少年儿童体检的常规检查项目;

(三)对育龄妇女腹部或骨盆进行CT检查前,应问明是否怀孕;非特殊需要,对受孕后八至十五周的育龄妇女,不得进行下腹部CT等放射影像检查;

(四)应当尽量以胸部X射线摄影代替胸部CT检查; (五)实施CT检查操作时,应当禁止非受检者进入操作现场;因患者病情需要其他人员陪检时,应当对陪检者采取防护措施。九、科室应当制定防范和处置放射事件的应急预案;发生放射事件后应当立即采取有效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防止事件的扩大和蔓延。

放射科科放射工作人员防护制度

一、从事CT等放射工作的人员应具备必要的防护知识,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并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要求的基本条件。

二、要经常检查防护物的防护效能,各种放射源只准在国家规定允许剂量的条件下使用,避免工作人员接受超量照射。

三、CT等放射专业工作人员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允许暴露于原发射线束之中,在不影响诊疗质量的情况下,尽量缩短照射时间,设备允许时,尽可能采取遥控和远距离操作。如需暴露于放射源下,必须将个人防护用品佩戴齐全,做好个人防护后方可操作。

四、从事CT等放射线工作的人员,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建立健康档案,并按规定享受放射假。

五、长期从事CT等放射线工作人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保健待遇。

放射科工作人员放射防护

学习和培训制度

为提高医院放射工作人员放射防护知识,特制订《巴州人民医院放射工作人员放射防护学习和培训制度》:

一、培训对象

1、凡从事电离辐射医学应用工作的一切人员均为放射防护培训的对象。

2、除医用诊断X线工作者等职业性放射工作人员必须具备放射防护知识之外,凡从事电离辐射医学应用工作的医疗、科研、教学单位的相关专业人员、见习人员及有关管理人员等,也必须接受放射防护基本知识的一般培训。

二、基本要求

1、对电离辐射医学应用的利与害有正确的认识,防止麻痹思想和恐惧心理;

2、了解有关放射防护法规和标准的主要内容,掌握放射防护基本原则;

3、了解、掌握减少工作人员、受检者与患者所受照射剂量的原理和方法,以及有关防护设施与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方法;

4、了解可能发生的异常照射及其应急措施。

三、培训方式

1、防护培训应根据培训对象的具体情况及其工作性质采取相应方式,

例如课堂教学、现场实习和个人学习等。并注意充分利用各种声像教材。培训时间长短视实际情况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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