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旅游发展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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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南州加快县域经济发展五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南州加快县域经济发展五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南州加快县域经济发展五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09.11•【字号】•【施行日期】2014.09.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南州加快县域经济发展五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黔南州加快县域经济发展五年行动计划》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9月11日黔南州加快县域经济发展五年行动计划为努力实现我州县域经济发展的新突破,促进全州经济加快发展,提高我州经济总量,根据《贵州省提高县域经济比重五年行动计划》(黔府发〔2013〕24号),特制定黔南州加快县域经济发展五年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紧紧围绕构建“一圈两翼”发展战略,着眼实现“三个同步”,构建“六大体系”,着力发展县域特色优势产业,加快构建以省“5个100工程”和州“5个20工程”为载体的产业发展平台。

全力打好县域特色优势产业项目建设五年攻坚战,以产业项目投资为抓手,以农民增收为核心,以民营经济为主体,以城乡协调发展为主线,促进县域经济加快发展,努力走出一条符合经济规律且具有黔南特色的县域经济发展之路。

二、发展目标到2017年,全州县域生产总值达到1281亿元左右,占全省县域经济比重达到12%。

具体目标为:(一)发展实力增强。

全州12县(市)的生产总值均超过50亿元,其中超过100亿元的县(市)5个,超过200亿元的县(市)1个;县域固定资产投资达到2200亿元以上,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达到424亿元左右,城镇新增就业22万人,公共财政预算收入达到108亿元左右,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28000元左右,农民人均纯收入达到10000元左右。

(州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统计局、州工业信息化委、州财政局、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州农委等配合落实)(二)产业结构优化。

黔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南州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黔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南州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黔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南州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2.07•【字号】黔南府发〔2023〕11号•【施行日期】2023.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黔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南州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黔南州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黔南州人民政府2023年12月7日黔南州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督体系建设,提升城镇空间规划、建设、治理水平,促进城乡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州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县(市)城镇开发边界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修改、实施与监督等工作。

第三条县(市)城镇开发边界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其他乡镇城镇开发边界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指导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四条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领导和审批、管理工作。

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分别负责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日常管理与监督实施工作。

县(市)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查等工作。

第五条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修改、评估、审查、管理、测绘等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经费,保障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二章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第六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贯彻国家和省刚性管控和保护要求,落实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等管控界线,注重传承保护历史文化和城镇风貌。

贵州民族地区旅游发展的法律思考——以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为例

贵州民族地区旅游发展的法律思考——以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为例

在这 块 土地上 的各 族 人 民 , 以歌 舞 传 承 文化 , 以服 饰记 载历 史 , 以芦 笙渲染 生命 , 以木 鼓张扬 豪情 , 将
原生 的 民族文 化 、 始 的 自然 生态 和原貌 的历 史遗 原

黔 东南 苗族 侗 族 自治 州 简 介
存巧 妙地 融合 成绚 丽多 姿 、 独 特 的原 生态 民族 神秘
文化 圈 , 为世 界 乡土文 化保护 基 金会授 予 的全球 成
黔东 南苗族 侗族 自治 州位 于贵州 省东 南部 , 东 与湖南省 怀 化 市 毗 邻 , 与 广 西 壮 族 自治 区柳 州 南 市、 河池 市接壤 , 连 贵州 省 黔 南 布依 族 苗 族 自治 西
州 , 抵 贵 州 省 遵 义 市 、 仁 地 区 , 西 宽 2 0公 北 铜 东 2
贵 州是一个 历史 悠久 , 民族 聚居 的省 份 。黔 多 东南苗族 侗族 自治州 有着 原生 态的 民族文 化资 源 、 原 始 的 自然生 态资 源 以及 古老 的历史 文化 资源 , 这 使得这 个 民族地 区的旅游 业得 到 了很 好 的发展 。

风雨 桥 为 国家 重点 文物保 护单 位 。千百 年来 , 生活
第 2 第 1期 9卷
21年 1 01 月
琦州 学学 ( 会 学 )பைடு நூலகம்火 报 社 科 版
J OURN I HOU UNI RST S ca ce c s AL OF GU Z VE I Y( o ilS in 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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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大 的侗寨— — 黎平肇 兴 ; 有世 界上最 古 老的情 人 节— — 台江 姊 妹 节 ; 世 界 上 独 木 龙 舟 的 发 祥 地 有

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南州旅游公园文化改造升级两年行动方案(2018-2019年)的通知

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南州旅游公园文化改造升级两年行动方案(2018-2019年)的通知

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南州旅游公园文化改造升级两年行动方案(2018-2019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4.03•【字号】黔南府办函〔2018〕35号•【施行日期】2018.04.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正文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南州旅游公园文化改造升级两年行动方案(2018-2019年)的通知黔南府办函〔2018〕35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黔南州旅游公园文化改造升级两年行动方案(2018-2019年)》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4月3日黔南州旅游公园文化改造升级两年行动方案(2018-2019年)为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追求,将“文化主题公园发展成为提升城镇品位和发展旅游的重要载体,传承黔南民族文化、历史文化的重要工程”。

从2018年起,对全州旅游公园进行文化改造升级,进一步突出地方文化特色、丰富民族文化内涵,增加文化业态,强化规范管理,提升旅游公园效益。

到2019年底,每个县(市)完成提升改造工作,推出一个主题明确、特色鲜明、内涵丰富、功能完善、管理有序的文化旅游公园,特制定以下行动方案。

一、主要任务(一)明确一个主题定位。

将旅游公园列入城镇规划建设的整体功能布局,使其成为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质的重要功能区。

既要具备满足当地居民休闲、娱乐、康体、文化活动等城市功能,同时还要成为游客了解黔南历史文化、民族文化、当代先进文化的重要窗口;要充分考虑旅游公园的空间布局与当地居民生产生活的密切关系,打造和构建生态环境、景观景物更美,突出地方文化特色和文化内涵,服务功能更完善,设计布局更合理的城市公园体系。

各县(市)要按照这个要求,对已建成或在建的旅游公园进行重新审视,改造升级;州级及各县(市)要在2018年4月28日之前完成旅游公园文化改造升级方案。

时政信息

时政信息

贵州省第十 一届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 决定:批准 《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 自治州科技进步 条例 》, 由黔 西南布依族苗族 自治州人 民代表 大会 常务委 员会公布施行 。
贵州省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 准 《 黔南布依族苗族 自治州旅游发展条例 》的决议
( 0 1 7月 2 日通 过 ) 21 年 9
1 0月至 2 1 O 2年 2月 。具 体时 间为:2 1 年 1 月上句 前选 出县 、乡两级人 大代表 ;2 1 年 1 01 1 01 2月底前 完成乡级人 大的换届
选举 ;2 1 0 2年 1 月底前完成县级人大 的换届选举 ;2 1 0 2年 2月底前完成市 、州 人大 的换 届选 举。
日经 贵州省第十一届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人 民代表 大会 常务委 员会
21 0 1年 7月 2 日 9
贵州省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 《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 自治州科技进步条例 》的决议
( 0 1 7月 2 21 年 9日通 过 )
人大论坛 I 0 1 1 年第 8 期 2
版块 邮箱 / r l s i i d g l 6 cm dthjed ̄2.o
END ALUN TAN
博览时事时 拓展信息 政 空间 传播先进文 建设政治文明 化
SHI ZHENGX I NX I
重 要 发 布
贵 州省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全省 设 区的市 、自治州和县 、乡人 民代 表大会换届选举时 间的决定
贵州省第十一届人 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听取 了省财政厅厅长李 岷受 省人 民政府委 托所 作的 《 于 2 1 关 00 年全省和省本级财政 决算草案及 2 1 年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 的报 告》、省审计 厅厅长张如飞受省人民政府 委托所作的 《 01 关于 2 1 度贵州省 省级预算执行和 其他财政 收支 的审计 工作报告 》。会议 结合审议 审计 工作报告 ,对 贵州省 2 1 省本级财 0 0年 0 0年 政决算草案进行 了审查 ,同意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 的审查报告 ,决定批准贵州省 2 1 年省本级财政 决算 。 00

黔南布依族自治州旅游景点

黔南布依族自治州旅游景点

黔南布依族自治州旅游景点
黔南布依族自治州位于中国贵州省南部,是一个充满民族风情
和自然美景的地方。

这里有许多令人心驰神往的旅游景点,让人流
连忘返。

首先,黔南布依族自治州有着丰富的民族文化。

布依族是当地
的主要民族之一,他们以独特的服饰、建筑和传统手工艺闻名。


客可以在当地的村庄里感受到布依族人的热情好客,品尝当地美食,欣赏传统歌舞表演,了解布依族的风土人情。

其次,黔南布依族自治州拥有壮丽的自然景观。

这里有许多著
名的风景名胜,如黄果树瀑布、荔波小七孔、镇远古镇等。

黄果树
瀑布是中国最大的瀑布之一,水势磅礴,气势恢宏,令人叹为观止。

荔波小七孔是一个迷人的溶洞景区,有着壮观的溶洞景观和清澈见
底的地下河流。

镇远古镇则是一个保存完好的古代建筑群,游客可
以在这里感受到古代文化的魅力。

最后,黔南布依族自治州还有丰富的民俗活动和节庆。

每年的
布依族苗族年节、侗族芦笙节等民族传统节日都吸引着大批游客前
来观赏,感受浓厚的民族风情。

总之,黔南布依族自治州是一个充满魅力的旅游目的地,无论是追寻民族文化,还是领略自然风光,这里都能让人流连忘返。

希望更多的人能够来到这里,体验黔南布依族自治州独特的魅力。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关于促进民宿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关于促进民宿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关于促进民宿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11.24•【字号】黔西南府办发〔2023〕17号•【施行日期】2023.1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旅游其他规定正文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关于促进民宿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黔西南府办发〔2023〕17 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黔西南州关于促进民宿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11月24日黔西南州关于促进民宿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贵州民宿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黔府办发〔2023〕5 号)精神,围绕“资源、客源、服务”三大要素,立足资源禀赋,高效整合全州特色民宿资源,促进全州民宿产业高质量发展,特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用好国发〔2022〕2 号文件政策,聚焦“产业强州、文教兴州、和谐稳州”三大战略目标,突出全州“天文、地文、人文”资源优势,以市场为导向,推动民宿产业体系化、规范化、产业化、品牌化、法治化发展,为建设“康养胜地、人文兴义”注入新动能。

二、发展目标围绕“一核两带”,以兴义(义龙)、安龙为核心区,打造南北盘江文化旅游康养产业带。

以万峰林民宿品牌为引领,到2025 年,全州形成 1 个民宿产业聚集区和14 个民宿集群的“1+14”布局,发展民宿达600 家以上,限额以上民宿单位15家以上,等级民宿达300 家以上,其中全国甲、乙级民宿达5家以上。

1 个民宿产业聚集区:以万峰林景区为依托的聚集区,涵盖万峰林街道办的8 个村,到2025 年发展民宿达350家以上。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州政府领导同志工作分工调整的通知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州政府领导同志工作分工调整的通知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州政府领导同志工作分工调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7.26•【字号】黔南府办发〔2024〕14号•【施行日期】2024.07.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州政府领导同志工作分工调整的通知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州政府对部分领导同志工作分工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分工通知如下:向承强同志领导州政府全面工作,负责审计、粮食、菜篮子方面工作。

分管州审计局。

联系州纪委州监委机关、州委组织部(州公务员局)、州委编办、州委巡察办、州委老干局、州老年大学。

丁毅同志负责发展改革、军民融合、财政、税务、自然资源、统计、金融、教育、住房和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文化广播电视、体育、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医疗保障、大健康养生产业以及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建设方面工作;协助州长负责审计、粮食方面工作。

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

对分管领域的安全生产和维稳、信访工作负责。

协助州长分管州审计局。

分管州发展改革委(州能源局)、州教育局、州财政局、州自然资源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综合执法局)、州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州体育局)、州卫生健康局、州应急局、州统计局、州医保局、州政府金融办、黔南行政学院,州医疗集团。

联系人大工作,联系州委政研室、州直机关工委、州委督查考评局、州委党校(州社会主义学院、州委讲师团)、州委宣传部(州政府新闻办、州精神文明办、州新闻出版局〔州版权局〕)、州委党史研究室、州融媒体中心,州税务局、人民银行黔南州分行、黔南金融监管分局、国家统计局黔南调查队、金融机构驻黔南分支机构以及其他银行、证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州文联、州红十字会、州社科联、州计生协会,州消防救援支队,黔南民族师范学院、黔南民族医学高等专科学校、黔南民族职业技术学院、黔南民族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黔南开放大学、贵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等大专院校,省广电网络黔南州分公司,联系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相关工作。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荔波樟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荔波樟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荔波樟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1.07.21•【字号】•【施行日期】2001.07.21•【效力等级】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荔波樟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2001年4月29日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2001年7月21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加强荔波樟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有效地保护、利用和开发风景名胜资源,促进本州经济社会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樟江风景名胜区进行保护、建设、旅游和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樟江风景名胜区是以喀斯特原始森林和水文为特征,集山、水、林、湖、瀑、洞、石为一体的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

由水春河景区、大七孔景区、小七孔景区、樟江风光带组成,总面积273.1平方公里。

根据《荔波樟江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樟江风景名胜区划定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保护区和外围保护区。

第四条樟江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和建设应当坚持严格保护、科学规划、统一管理、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使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协调发展。

第五条樟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由荔波县人民政府领导,主持风景名胜区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条例;(二)按照总体规划制定详细规划,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三)制定风景名胜区管理制度,对风景名胜区实行统一保护和管理;(四)会同有关部门对经营活动、交通安全、社会治安等进行管理;(五)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委托行使的其他职权。

樟江风景名胜区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协助做好风景名胜区的管理工作。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南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净地出让实施办法的通知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南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净地出让实施办法的通知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南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净地出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9.22•【字号】•【施行日期】2015.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南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净地出让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县(市)人民政府,都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州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黔南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净地出让实施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9月22日黔南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净地出让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管理,规范土地市场秩序,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土地储备管理办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净地出让制度。

本办法所指净地是指已经征收为国有、完成征收补偿、土地权属清晰、无争议纠纷、具备动工开发所需其他基本条件的国有建设用地。

未达到净地条件的国有建设土地,其使用权不得出让。

第三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改、规划、住建、财政等部门,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产业布局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科学编制土地储备和土地供应计划,合理确定土地供应时序和规模。

第四条新增经营性建设用地(不含城中村改造项目用地),由县(市)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完成土地及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州、县(市)土地储备机构按规定收储,进行前期开发和管护。

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用地,由县(市)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州、县(市)土地储备机构按规定收储,进行前期开发和管护。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修编罗甸县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修编罗甸县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修编罗甸县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1.14•【字号】•【施行日期】2016.0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修编罗甸县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罗甸县人民政府:报来《关于罗甸县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0)修编的请示》(罗府呈〔2015〕59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你县开展罗甸县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工作。

二、总体规划的修编工作应注意重点把握以下几个方面:(一)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积极融入国家“一带一路”发展战略。

要按照州委、州政府提出的“一圈两翼”战略发展要求,充分做好与黔南州城镇体系规划的衔接,处理好城乡和区域发展等方面的关系。

(二)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三)按照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要求,积极运用“多规融合”、“海绵城市”等方法和理念;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专业规划相衔接。

(四)充分考虑人民群众需要,改善人居环境,方便群众生活,充分关注中低收入人群,扶助弱势群体,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

(五)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原则;合理制定规划编制工作计划,确保高效圆满完成规划编制。

(六)要结合我省“5个100工程”工作要求,充分论证重大项目规划布局,确保项目落地实施的条件成熟。

(七)规划期限应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协调,应同我省与全国同步建成小康社会的进度相协调。

近期至2020年,远期至2030年。

黔南乡村旅游

黔南乡村旅游

黔南乡村旅游引言概述:黔南地区位于中国贵州省南部,拥有丰富的自然资源和独特的民俗文化,成为了热门的乡村旅游目的地。

本文将从五个大点来阐述黔南乡村旅游的特色和魅力。

正文内容:一、自然美景1.1 山水如画:黔南地区地势起伏,山峦连绵,河流纵横交织,形成为了独特的山水体面。

1.2 神奇的地貌:黔南地区有大量的喀斯特地貌,如天生桥、龙宫等,这些地貌景观吸引了众多游客的目光。

1.3 丰富的植被:黔南地区拥有丰富的植被资源,各种野花、森林、草原等美景令人陶醉。

二、丰富的民俗文化2.1 独特的民族风情:黔南地区有着丰富多样的少数民族文化,如苗族、侗族等,他们的传统服饰、音乐、舞蹈等都展示了独特的魅力。

2.2 传统手工艺:黔南地区还保留着许多传统手工艺,如苗绣、侗绣等,这些手工艺品精美绝伦,吸引了许多游客的关注。

2.3 民俗节庆:黔南地区有许多传统的民俗节庆活动,如苗族的“龙船节”、侗族的“芦笙节”等,这些节庆活动充满了欢乐和独特的仪式感。

三、丰富多样的旅游项目3.1 乡村体验:黔南地区有许多乡村旅游项目,如农家乐、采摘果园等,游客可以亲身体验农耕生活,感受乡村的宁静与夸姣。

3.2 徒步旅行:黔南地区有许多适合徒步旅行的路线,如贵州大峡谷、黄果树瀑布等,徒步旅行让游客亲近自然,感受大自然的震撼和力量。

3.3 水上活动:黔南地区有许多适合水上活动的场所,如龙宫、遵义水库等,游客可以进行划船、钓鱼等水上娱乐项目。

四、美食文化4.1 特色美食:黔南地区有许多特色美食,如酸汤鱼、苗家酸汤等,这些美食口味独特,令人回味无穷。

4.2 农家菜肴:黔南地区的农家菜肴以新鲜的农产品为原材料,口感鲜美,营养丰富,让人留连忘返。

4.3 美食街区:黔南地区的一些乡村旅游区还设有美食街区,游客可以品尝到各种地方特色美食,满足不同口味的需求。

五、旅游资源保护与可持续发展5.1 生态保护:黔南地区注重生态环境的保护,通过加强生态修复和环境管理,保护了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域山地旅游资源保护与开发工作的实施意见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域山地旅游资源保护与开发工作的实施意见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域山地旅游资源保护与开发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5.28•【字号】黔西南府发〔2021〕5号•【施行日期】2021.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正文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域山地旅游资源保护与开发工作的实施意见黔西南府发〔2021〕5号各县、市人民政府,义龙新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贵州省旅游资源管理办法(试行)》,切实解决当前我州旅游资源保护开发存在的旅游规划未完全覆盖、分级审核制度未完全建立、环境影响评价未按要求开展等问题,更好地保护、开发、利用全州旅游资源,奋力把黔西南州建设成为国际一流山地旅游目的地、国内一流度假康养目的地和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结合我州实际,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旅游资源普查及景区评定管理(一)组织开展旅游资源普查。

州、县两级旅游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分类标准,每3年牵头组织一次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资源进行普查、评估、论证,建立旅游资源数据档案,适时更新补录相关信息;旅游资源普查结果要逐级上报,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用好旅游资源普查数据,将其作为旅游资源保护与管理、开发与利用及制定旅游产业发展规划的依据,进一步提高相关工作质效。

州、县两级财政对旅游资源的普查、评估、论证等工作,应当给予资金保障。

(牵头单位:州文化广电旅游局;责任单位:州自然资源局、州财政局,各县〈市〉人民政府、义龙新区管委会)(二)加强景区等级评定管理。

州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要加强统筹指导,做好全州4A级和5A级旅游景区、省级和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的推荐和申报工作;开展好全州3A级及以下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评定和复核工作,并将评定及复核情况报省旅游资源规划开发质量评定委员会备案。

县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对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质量等级划分评定的有关标准、细则,在每年2月5日前向州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申报4A级景区、3A级景区、省级旅游度假区名单,由州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向省旅游资源规划开发质量评定委员会申报4A级景区、省级旅游度假区。

学法考试

学法考试

1、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这是我国对现行宪法的第()次修改。

A.2B.3C.4D.52、宪法序言中确认我国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是()。

A.平等团结互助和谐B.共同进步C.繁荣发展D.和衷共济3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等工作、经济工作、城乡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由()领导和管理。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C.国家主席D.国务院4国家监察委员会副主任是由()任免。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C.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D.国务院5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是由()选举的。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C.国家主席D.国务院6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

A.中国共产党领导B.社会主义制度C.人民代表大会制度D.民主集中制7下列不属于公民社会经济权利的一项是()。

A.劳动权B.休息权C.物质保障权D.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保护权8《宪法》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

A.权力B.权利C.义务D.责任9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A.人民B.公民C.群众D.国民10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下列不属于我国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一项是()。

A.平等权B.人身自由C.依法纳税D.宗教信仰自由11下列人员中不享有宪法规定的选举权的是()。

A.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者B.受到行政拘留处罚者C.受到刑事处罚者D.旅居国外的我国公民12下列关于平等权的说法错误的一项是()。

A.平等权是我国宪法所保护的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B.平等权是公民行使其他权利的基础C.任何公民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也都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D.平等权禁止一切差别13我国现行《宪法》规定,国家举办各种学校,国家普及的义务教育是指()。

A.职业教育B.高等教育C.中等教育D.初等义务教育14任何公民,非经()批准或者决定或者()决定,并由()执行,不受逮捕。

七娘山管理条例

七娘山管理条例

七娘山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了促进旅游业发展,规范旅游市场秩序,有效保护、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旅游业是指利用旅游资源和设施,为旅游者提供游览、餐饮、住宿、交通、购物、娱乐、信息等服务的综合性产业。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的规划、开发、建设、经营、服务、管理以及进行旅游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发展本省旅游业,应当充分发挥本省旅游资源优势,突出特色,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开发、协调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旅游业的投入,开拓旅游市场,完善管理体制,营造文明健康的旅游环境,满足旅游者文化生活的需求,促进旅游业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旅游业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省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旅游管理工作。

市、县(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旅游业的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七条旅游经营者可以依法成立行业协会。

旅游行业协会应当制
定行业服务规范,加强行业自律。

第八条对促进旅游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贵州省风景名胜区条例(2020年修正)

贵州省风景名胜区条例(2020年修正)

贵州省风景名胜区条例(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9.25•【字号】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0第13号•【施行日期】2020.09.25•【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风景名胜、世界遗产与历史名城保护正文贵州省风景名胜区条例(2007年9月24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1月30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二十五件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1月29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0年9月25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风景名胜区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设立、规划、保护、建设、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风景名胜区,是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可供游览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

第三条风景名胜区划分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省级风景名胜区。

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能够反映重要自然变化过程和重大历史文化发展过程,基本处于自然状态或者保持历史原貌,具有国家代表性的,可以申请设立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具有区域代表性的,可以申请设立省级风景名胜区。

第四条设立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由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按照规定报请国务院批准公布。

莫从香、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

莫从香、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

莫从香、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04【案件字号】(2020)黔行终32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田一铭冉依依肖瑶【审理法官】田一铭冉依依肖瑶【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莫从香;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州省人民政府【当事人】莫从香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州省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莫从香【当事人-公司】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州省人民政府【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莫从香【被告】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州省人民政府【本院观点】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证据不足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该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二)属于不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本案中,上诉人莫从香申请公开批准成立黔南州公安局都匀经济开发区分局的批复文件。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旅游资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旅游资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旅游资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10.17•【字号】黔府办发〔2018〕35号•【施行日期】2018.10.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旅游资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府办发〔2018〕35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旅游资源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0月17日贵州省旅游资源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我省旅游资源的开发、建设和管理,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和科学开发旅游资源,促进我省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水利风景区管理办法》《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旅游规划通则》《旅游资源分类、调查与评价》《中国森林公园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评定》《森林人家等级划分与评定》《贵州省风景名胜区条例》《贵州省湿地保护条例》《贵州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贵州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贵州)实施方案》及国土空间规划、文物保护规划等相关法律法规(相关法律法规以最新版为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旅游资源,是指全省各级各类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实验区、湿地公园、非物质文化遗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地质公园、地质遗迹保护区、水利风景区、传统村落、山地户外运动赛事、生态体育公园、运动休闲特色小镇、红色旅游景区、温泉景区,也包括未开发的具有旅游利用价值的各种物质和非物质资源。

第三条贵州省境内旅游资源的开发与保护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与有关规定。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的决定(2006)【法规类别】法规规章清理【发文字号】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6年第1号【批准部门】8;822;82201;【批准日期】2006.03.30【发布部门】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06.04.26【实施日期】2006.04.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的决定(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6]年第1号)经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于2006年2月26日审议通过,并于2006年3月30日经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6年4月26日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决定对《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作如下修改:一、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自治州辖都匀市、福泉市、荔波县、独山县、平塘县、罗甸县、惠水县、长顺县、贵定县、龙里县、瓮安县和三都水族自治县。

”二、第四条修改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带领全州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

围绕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坚持改革开放,自力更生,艰苦奋斗,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与和谐社会建设全面发展,为建设经济发展、文化繁荣、科技进步、民族团结、社会稳定、人民幸福的自治州而奋斗。

”三、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维护国家的统一,保证宪法和法律在自治州的遵守和执行,实行依法治州。

”四、第七条修改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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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投资开发旅游资源,对建设旅游开发区、重点旅游景区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政策优惠和扶持。
第十七条 州、县两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旅游景区、宾馆在用水、用电、用气方面执行一般工业企业的同等价格,在固定电话通信、电视收视等收费上给予优惠。
旅游定点车辆在旅游淡季节期间可以报停,报停期间按照规定减免有关费用。
第十一条 旅游交通线路及配套的服务功能设施应当纳入城乡交通路网统一规划建设。城镇交通线路和站点的设置应当兼顾沿线的旅游设施和景区(点)的旅游功能。
编制景区(点)外联道路建设规划、旅游客运线路和站点规划,应当听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二条 州、县两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旅游城镇和旅游资源富集地区的供电、给排水、通信、环保卫生、绿化、消防、水利等旅游服务功能和相关旅游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条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坚持旅游资源的保护与合理开发相结合,因地制宜、低碳环保,突出自然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地质景观、绿色生态特点,发挥地方民族文化多样性和自然环境生态优势,整合旅游资源要素,提升旅游品牌档次,明确旅游整体形象和旅游文化宣传推介主题,参与跨区域旅游合作与发展。
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基础设施规划、村镇规划的编制和调整应当与旅游发展规划相互衔接。
第五条 州、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根据旅游业发展需要逐步增加。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资发展旅游业。捐赠资金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税费优惠,并列入旅游发展专项资金进行管理和使用。
旅游发展专项资金设立专户,实行专款专用。
第六条 州、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业发展的领导,建立综合协调机制,制定旅游发展政策和措施,督促旅游发展重大事项的执行。
第二条 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发展旅游业,旅游规划、旅游资源保护、旅游经营和旅游活动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发展旅游业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多元投资、市场运作的原则,坚持旅游资源开发利用与有效保护相结合,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突出地方特点和民族特色。
第四条 州、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作为支柱产业培育发展。
第三十五条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其他违法行为,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 旅游市场监管实行联合执法检查制度,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工商、公安、文化、卫生、环保等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各种非法活动。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旅游投诉制度,设立并公布投诉电话,及时受理旅游投诉,依法查处旅游经营者和导游人员的违法行为。
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促进旅游发展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州、县两级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旅游综合协调具体工作;
(二)组织旅游资源普查,编制旅游发展规划、旅游重点项目规划和旅游线路规划;
(三)组织实施旅游市场开发和宣传促销;
(四)制定和实施旅游人才培训计划;
(五)按照旅游发展规划和旅游重点项目规划,组织实施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
第十五条 州、县两级人民政府鼓励利用自然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等资源,开发独具特色和具有历史文化内涵的旅游产品。
第十六条 州、县两级人民政府对条件成熟的旅游景区(点),可以经营权、项目特许经营权、收费抵押权等入股、融资,合资、合作开发旅游景区。但法律、法规禁止的除外。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旅游景区土地使用权之日起,2年内无正当理由未进行开发经营的,其土地使用权由原批准机关无条件收回。
第九条 州、县两级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旅游信息网络管理系统、假日旅游预报制度和旅游警示信息发布制度,向公众发布相关旅游信息。在机场、车站、码头、广场、景区(点)、旅游集散中心等游客相对集中的场所设置旅游信息多媒体,为旅游者提供咨询服务。
广播、电视、报刊、政府门户网站等公共媒体应当开设旅游栏目,开展旅游公益宣传,为游客提供交通、气象等信息服务。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旅游发展条例》,已经2011年3月2日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11年7月29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告,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2011年8月26日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六)规范旅游企业及从业人员合法经营和服务行为,维护旅游市场秩序,受理旅游者投诉,指导旅游行业诚信体
(八)负责旅游安全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指导应急救援工作;
(九)推进旅游发展信息化建设。
第八条 州、县两级人民政府发改、财政、规划、交通、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文化、民族宗教、卫生、农业、林业、水利、国土、环保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促进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在遵循旅游规划的前提下,利用民族村寨、名村古镇、田园林园、人文景观等资源,开展具有地方特点和民族特色的乡村旅游。
对农家乐和度假山庄等旅游项目,在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基础设施配套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村民可以利用承包土地使用权入股参与旅游经营。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
20110826(颁布时间)
20111001(实施时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1)第2号(文号)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旅游发展条例
(2011年3月2日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11年7月29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旅游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
(一)违反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15日至30日,并可处以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州、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安排旅游景区居民的生产生活,引导和扶持景区失地农民从事旅游开发和经营活动,并优先安排在景区就业。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保护旅游经营者的自主经营权,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贴息贷款、规费减免等资金扶持,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收费、摊派和检查等行为进行查处。
黔南州人大网站(来源)
地方性法规(类别)
Y(采用标识)
1(级别)
20110729(批准时间)
第十九条 州、县两级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帮助、引导旅行社、旅游景区(点)、宾馆、饭店、乡村旅舍、农家乐、度假山庄等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提高服务质量,并对其服务质量进行等级评定和复核。
第二十条 举办节庆、赛事、会展等活动,各级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游客住宿需要,鼓励居民、村民利用家庭住房自愿提供住宿服务。
第二十三条 州、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旅游人力资源开发管理机制,加强大专院校旅游专业建设,发展旅游职业教育,促进旅游人才的培养和交流。
鼓励州内自然遗产知识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以及民族文化进校园。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旅游行业协会和旅游经营者应当加强对旅游从业人员的职业培训,提高旅游服务质量。
第二十七条 旅游经营者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旅游安全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制定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对旅游活动中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况,应当预先向旅游者做出说明或者明确警示,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危害的发生。
组织漂流、探险等有危险的特殊旅游活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八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公开服务项目、内容和收费标准,明码标价。禁止强行出售联票、套票。
第十三条 州、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旅游发展规划,预留旅游项目建设用地指标;重点旅游项目建设用地应当纳入年度用地计划指标优先安排。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旅游项目,应当符合旅游发展规划,与当地民族特色、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相协调,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定水土保持和景观保护方案,配套建设必要的污染物处理设施。
第二十九条 禁止在世界自然遗产地和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等从事矿产资源以及其他污染和破坏生态环境的开发活动。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景区(点)及其服务区擅自摆摊、圈地、搭建建筑物,影响景观和妨碍游览。
不得尾随、纠缠、诱骗、胁迫旅游者购买商品、接受有偿服务。
第三十一条 旅游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遵守旅游安全和卫生管理规定,尊重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维护旅游资源和生态环境,爱护古迹、文物和旅游设施。
第二十一条 州、县两级人民政府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发经营具有民族特色、地方特点的旅游商品、特色餐饮、娱乐项目。
第二十二条 旅游景区(点)票价的制定和调整,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由价格部门核定并向社会公布;票价可以实行淡旺季节差价,对老年人、现役军人、残疾人、学生等特殊人群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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