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的基本规定精编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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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word版)安全生产法(最新版)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制定了《安全生产法》。

该法自2002年11月1日开始实施,经过2014年的修订,自2014年12月1日开始实施。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落实安全生产工作措施,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落实安全生产标准和规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改进生产工艺和设备,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保障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落实安全生产工作措施,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同时,生产经营单位还需遵守国家规定,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保障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此外,生产经营单位还需落实安全生产标准和规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改进生产工艺和设备,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三章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第一条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有了解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的权利,有提出安全生产建议和要求的权利。

第二条从业人员有拒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停止不安全作业的权利。

第三条从业人员有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的权利,有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和事故调查处理的权利。

第四条从业人员有依法拒绝从事危及人身安全的劳动的权利。

第五条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劳动保护用品和设备的权利。

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有权了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有权提出安全生产建议和要求。

同时,从业人员还有拒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停止不安全作业的权利,以及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应急救援演练和事故调查处理的权利。

安全生产法全文

安全生产法全文

安全生产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事故灾害,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实行安全生产方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管理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推进安全科技进步,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增强全民安全意识。

第三条安全生产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是企业的基本任务,是政府的重要职责。

第四条国家实行生产经营单位依法负有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制度,生产经营单位依法负有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健全安全生产的组织体系,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推广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方法和技术,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七条国家鼓励和推动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技术措施建设,推动安全管理体系建设。

第八条国家发展安全生产科技,推动科技进步与安全生产工作相结合,加强安全生产科学研究。

第九条国家强化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全民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十条国家鼓励社会组织、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通过各种形式,增强安全生产知识的普及和贯彻。

第十一条国家提倡和支持地方各级政府组织有关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经验交流,重点推广安全典型和先进经验,完善安全生产检查交流制度。

第二章安全生产组织体系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体系,明确安全生产各项工作的职责与权限。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方针、目标和任务,组织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安全生产灾害防范和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制定安全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全文(2022最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全文(2022最新)

2023年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依法规定了安全生产的管理制度,明确了各方面的职责,规范了生产经营者安全生产行为,保护了劳动者、公众和环境的安全。

第三条国家实行安全生产方针,将安全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提高安全生产技术水平,保障和改善劳动条件,预防和减少事故灾害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条安全生产必须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防治结合,责任落实,依法治理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生产经营者实施先进适用的安全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安全生产水平,推广适用的安全生产标准和规范,促进安全生产技术进步。

第六条国家监督管理安全生产工作,依法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行惩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七条安全生产应当遵循科学、民主、法制、公开的原则,鼓励各方面积极参与安全生产工作,在发挥企业主体作用的基础上,用户、从业人员、社会公众等各方面共同参与,第二章安全生产组织第一节总则第八条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机构设置。

第九条生产经营者应当配备安全生产管理和技术人员,依照国家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第十条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等社会组织要密切关注工作场所的安全生产状况,积极参与协助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制度,推动安全生产工作。

第二节安全生产管理第十一条生产经营者应当识别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中可能引发的危险和有害因素,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危险和有害因素的威胁。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者应当确定适当的安全生产标准、规程和操作规程,并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档案,记录本单位安全生产相关信息,并依法予以保密。

新安全生产法全文安全生产法全文

新安全生产法全文安全生产法全文

2023年度:新安全生产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保护公共财产,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活动的单位、个人及其行为,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从事生产活动的单位、个人及其行为提供生产安全服务的组织、个人及其行为。

第三条生产安全第一责任在生产经营单位。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安全工作的领导,采取有效措施,推进生产安全工作科学发展。

第五条本法所称安全生产,是指在生产过程中预防事故、消除事故隐患,以及在事故发生时保护生命财产安全并防止事故扩大的活动。

第六条本法所称事故,是指因生产过程中发生的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不良后果。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并配备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的安全设施和安全防护设备。

第二章安全生产标准化第八条国家鼓励和推动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制定和修订安全生产标准。

第九条国家实行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制度,对未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的生产经营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依法进行检查。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安全生产标准化的检查和评估,保证安全生产标准化条件的真实性。

第三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第十一条国家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推广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公民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定期进行职业健康体检。

第十三条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应当与从业人员的岗位和工作内容相适应,包括对作业场所、工艺过程、设备操作及应急处理等方面的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

第四章危险作业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危险作业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安全作业规程,并进行风险评估和应急预案编制;对涉及重要部位、关键环节、特殊条件、特种作业以及容易发生重特大事故的危险作业,应当进行安全评估或者安全审查。

(完整版)新安全生产法全文

(完整版)新安全生产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三章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八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

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安全生产法全文

安全生产法全文

安全生产法全文安全生产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安全生产法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综合保障、全员参与的原则。

第三条国家鼓励开展安全生产科技研究,提供技术支持。

第四条国家主管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的安全生产负有监督责任。

第五条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应当履行安全生产协助监督和参与管理的职能。

第六条《安全生产法》适用于我国领域内的安全生产活动。

第二章生产安全许可和检查第七条从事危险性较大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生产安全许可。

第八条生产安全许可是指国家主管部门依法对从事危险性较大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核发的企业生产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等具有一定主体资格的机构。

第九条生产安全许可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生产安全许可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国家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决定。

第十条企业生产安全控制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保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运行规程进行定期检查,对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设施和材料应当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二条对没有申请或者没有取得生产安全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国家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申请或者取得许可。

逾期不申请或者不取得许可的,国家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停产停业、关闭。

第三章安全生产的责任第十三条企业主要负责人对企业安全生产负总责,履行以下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岗位责任;组织安全生产风险评估,制定安全生产目标、计划和措施;配备安全生产经费和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装备;组织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员工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及时报告生产经营中的安全事故及时采取应急措施;配合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职务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专业技能,依法执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十五条员工应当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接受安全生产培训,正确使用和保养安全生产设施和装备,自觉签订安全责任书。

《安全生产法》规定

《安全生产法》规定

《安全生产法》规定《安全生产法》是我国生产安全领域最基本的法律法规之一,其具有强制性、综合性和指导性的特点。

该法律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就《安全生产法》的基本规定做详细解析。

一、《安全生产法》的基本规定1.安全生产的基本原则《安全生产法》规定,安全生产是生产经营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标准,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护劳动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防止事故、减少职业病危害,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生产安全和消防安全的活动。

安全生产的基本原则包括: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责任明确、全员参与、科学管理和法制保障。

2.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安全生产的全面责任和专项责任、监管责任、应急救援责任等,落实安全生产工作措施和责任,防止事故发生,确保职工身心健康和生产安全。

3.安全生产的法律责任《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特别是生产经营活动涉及安全监管领域的单位,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责任,防止事故发生。

同时,对于事故可以承担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在理赔、处理等方面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定进行。

4.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安全生产法》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是安全生产的重要保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开展监督检查、随机抽查等工作,对涉险行业和重大危险源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强制性监管。

二、《安全生产法》的实施情况及宣传自2002年《安全生产法》颁布实施以来,各地和相关单位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等方面取取得了明显成效。

不仅如此,《安全生产法》也得到了广泛的宣传与推广,影响了全国范围内的企业和群众,推动了我国安全生产工作的发展。

在安全生产工作中,不仅要执行法规,更要坚持科学发展、守护人民的安全。

此外,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在宣传创新、服务便利、问题解决等方面进一步提升,加强对群众、企业和机关单位之间的沟通交流,将《安全生产法》真正贯彻到使用层面,从而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社会及经济的良性发展营造安全稳定的环境。

安全生产法全文

安全生产法全文

安全生产法全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国家安全生产标准的制定和实施。

第三条国家支持安全技术研究、推广应用,提高职工安全生产技能,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促进安全生产文化建设,推动安全生产工作全面发展。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安全生产水平,保障职工生命财产安全。

第二章安全生产组织。

第五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处理,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单位采取停产停业等措施,直至达到安全生产标准。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障职工生命财产安全。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加强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职工安全生产技能。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档案,记录安全生产管理的各项措施和工作情况,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安全生产措施。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原材料、产品等方面的安全管理,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标准,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对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改和消除。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定期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减少事故损失。

安全生产法基本

安全生产法基本

安全生产法基本《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本法)旨在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减少事故灾害,促进安全生产,维护社会稳定。

各单位和个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本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减少事故灾害,促进安全生产,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生产活动。

第三条安全生产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范为先的方针,加强安全管理,采取综合治理、综合防控、综合保障、综合施策的举措,进行事故灾害防范,并加强监督检查和应急救援。

第四条国家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安全生产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科技进步,推广应用安全生产技术装备、工艺和管理方法,提高全社会安全生产水平。

第六条国家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特别是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防范意识。

第七条国家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和发挥重大作用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八条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依法承担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九条居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安全生产信息的知情权。

第十条居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控告,并有权获得国家机关或者单位的保护。

第十一条具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和监督检查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得徇私舞弊、徇私枉法。

第十二条国家鼓励人民群众和社会组织参与安全生产,依法参与安全检查和事故调查。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三条劳动人员依法享有安全生产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十四条基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工作,并向国家机关或者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有关安全生产工作和问题。

第二章安全生产组织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成立安全生产组织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安全生产工作。

新安全生产法全文

新安全生产法全文

新安全生产法全文新安全生产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这个法律的任务是保证和改进安全生产,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安全稳定。

第二条国家核心层面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制定和完善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第三条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和管理体系,明确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章安全生产的基本原则第四条安全生产在国家发展的全局中处于重要地位,必须服从国家发展的总体要求,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相协调。

第五条依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推动事故防范、风险控制,减少事故发生,降低事故损失。

第六条坚决反对安全生产领域的腐败行为,加强安全监管力度,保证监管措施的有效执行。

第七条加强安全生产的科技支撑,推动安全生产技术、装备、工艺的创新和应用。

第三章安全生产的法律责任第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责任,造成事故的,依法承担刑事、民事、行政责任。

第九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十条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并追究法律责任;对严重事故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十一条国家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完善安全生产监察机构和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第十二条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控制,建立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三条加强对安全生产信息的采集和分析,建立健全事故报告和信息发布制度。

第十四条加强对安全生产监督的执法力度,依法开展安全检查,加大惩治违法行为的力度。

第五章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第十五条对危险物品的安全使用、储存、运输、销售等活动进行严格控制和监管,确保危险物品的安全性。

第十六条加强对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的注册和备案管理,依法审批其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加强对危险品运输工具、设备和容器的监督检验,建立危险品运输事故应急救援体系。

第六章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与培训第十八条加强对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提高全民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

安全生产法全文

安全生产法全文

安全生产法全文安全生产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城乡居民以及外国法人、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生产活动。

第三条安全生产是预防事故、减少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基本要求。

第四条国家实行安全生产方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治理的方针,积极防范和化解安全生产事故,促进安全生产事故的科学研究,督促社会力量参与安全生产事故治理。

第二章安全生产组织和管理第五条国务院负责公安、安监、消防等部门的监管工作,指导和推动各地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本行业、本地区安全生产监管和行政管理工作。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生产职责,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技术培训,开展安全检查和事故应急救援等活动,建立安全生产档案和信息管理制度。

第七条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信息网络,及时公布安全生产政策法规和各类事故信息,发布安全生产警示信息,指导和促进公众参与安全生产工作,加强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做好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

第八条独立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所设计、施工、监理的工程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经济合同、法律法规以及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应当约定安全质量责任和保险责任。

第九条高危作业人员、事故调查人员、安全防范责任人员等职业人员,应该接受专门的相关培训,取得相关的资格证书并持证上岗。

第三章安全生产标准第十条国家制定安全生产标准,对安全把关和评估有着重要的作用。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据安全生产标准进行技术和管理方面的措施。

第十一条各种危险有害因素的标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各项安全要求。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据标准对危险有害因素进行有效控制。

新安全生产法全文(汇编)

新安全生产法全文(汇编)

2023年度:新安全生产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推动形成安全生产的良好态势,防范和减少事故灾害的发生,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治理。

第三条国家实行安全生产方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安全生产技术改造和安全生产科学技术创新,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四条国家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规划,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第五条国家支持对安全生产业务进行研究、培训、技能鉴定等方面的工作。

第六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法的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职责,并落实到每个岗位和每个环节。

第七条国家建立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实行分类监管,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强化安全生产执法和责任追究。

第八条国家加强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推进安全生产信息化应用,完善安全生产信息公开制度。

第二章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第一节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的总体要求第九条安全生产基础设施是保障安全生产的物质基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管理和使用。

第十条各级政府应当根据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需要,合理规划、科学布局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投入。

第二节安全生产标准化第十一条国家制定安全生产标准,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参与制定和修订安全生产标准。

第十二条各级政府应当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的安全生产标准。

第十三条安全生产标准应当与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适应现代社会的安全生产要求。

第三节安全生产技术改造第一十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进行安全生产技术改造,提高其安全生产水平。

第十五条新建、扩建、改建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技术标准和规定。

第十六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对现有的安全生产设施进行技术改造和更新,满足技术发展和安全生产要求。

第四节安全生产科学技术创新第十七条国家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推广适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装备,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法word格式-可编辑-感谢下载支持目录word格式-可编辑-感谢下载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订)(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修正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增强安全生产工作,避免和削减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增进经济社会持续安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尚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任务,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word格式-可编纂-感激下载支持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职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力,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任务。

第七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八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

安全生产法22条全文

安全生产法22条全文

安全生产法22条全文安全生产法共有44条,但是根据问题要求,以下是安全生产法中的前22条的全文:第一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和公民人身安全,防止事故灾害,保持生产经营单位的正常运行,保护自然环境和资源,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实行安全生产方针,即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综合平衡,综合利用;全员参与,各负其责;依法管理,科学决策;鼓励创新,持续改善。

第三条国家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方案,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

第四条国家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技术标准体系,并对各类安全生产装备、产品、设施进行安全认证、检测和评估。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保证安全生产,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并保障其依法履职。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并依法配置足够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保障安全生产。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技术、管理、运行等必要措施,保证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设施、设备、仪器、工具等使用维护和管理制度,保证其安全运行。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与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保证员工严格遵守。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岗位安全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技能和素质。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时发现、消除和控制事故隐患。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组织体系,制定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人员和装备。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和职业病防治。

第十四条国家实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事故隐患登记、上报和处理机制。

第十五条国家负责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演练和实施。

第十六条国家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维修资金和安全预警资金制度。

第十七条 local_orientation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监督检查。

安全生产法的基本规定Word版

安全生产法的基本规定Word版

安全生产法的基本规定安全生产管理的方针(第三条):“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安全生产的基本方针。

预防为主的规定主要体现为“六先”,即:1、安全意识在先。

2、安全投入在先。

3、安全责任在先。

4、建章立制在先。

5、隐患预防在先。

6、监督执法在先。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理解为守法、管理、责任制及安全生产条件四个方面)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概念:(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责任(第五条):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概念(1)必须是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主要决策人。

(2)必须是实际领导、指挥生产经营单位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决策人。

(3)必须是能够承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领导责任的决策人。

2、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地位和职责(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2)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基本职责((6项)A.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B.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C.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D.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E.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F.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3)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A.不依照《安全生产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条)B.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给予撤职处分或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新安全生产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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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全生产法全文【文档模板范本】新安全生产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安全生产,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安全生产,是指遵循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标准、规范,实施安全措施,预防、控制、减少生产事故,保护人员生命安全和公共安全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实行安全生产方针,建立安全属地管理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行业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制度、事故调查处理制度、安全生产标准制度和应急救援制度。

第四条国家采取措施,提高全民安全生产意识,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和技能培训,提升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能力。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通过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体系,确保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落实主体责任,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标准、规范,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文档结尾】1、所涉及附件如下:附件一:新安全生产法实施细则附件二:新安全生产法罚则附件三:新安全生产法常见问题解答2、如下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生产经营单位:指在我国境内设立并注册登记的,以经营生产活动为目的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

2)安全属地管理制度:指国家依法划定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地域范围,并在该地域内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执法等措施的管理制度。

3)行业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制度:指国家对特定行业领域的监管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实施的监督检查制度。

4)事故调查处理制度:指国家对生产事故发生后的调查处理程序及相关责任追究制度。

...3、如下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1)困难:企业安全生产责任意识不强。

解决办法:加强企业安全文化建设,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责任感。

2)困难:安全设备、防护设施不完善。

解决办法:加大安全设备投入,定期检修和维护设备,确保设备运行安全可靠。

3)困难: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不明确。

(完整word版)安全生产法(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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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5)第三章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15)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17)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22)第六章法律责任 (25)第七章附则 (3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订)(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修正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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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的基本规定精编W O R 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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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的基本规定
安全生产法共有十二项规定:
一:安全生产管理的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党和国家的一贯方针。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重视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高速发展,安全生产越来越受到重视。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把安全生产摆到重要日程上,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预防和遏制重大,特大事故,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财产损失,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安全生产法》关于预防为主的规定,主要体现为“六先”,即安全意识在先,安全投入在先,安全责任在先,建章立制在先,隐患预防在先,监督执法在先。

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他确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中的主体地位,生产经营单位是生产经营活动的直接承担者,也是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载体。

只有生产经营单位实现人,机,环三要素的统一,才能从根本上避免,预防和消除生产安全事故,化规定了依法进行安全生产管理是生产经营单位的行为准则。

强调了加强管理,建章立制,改善条件,是生产经营单位实现确保安全生产的必要措施。

明确了确保安全生产是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根本目的。

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者和指挥者,对于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管理,确保安全生产至关重要,只有明克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安全生产中的地位和责任,才能真正促使生产经营单位重视并抓好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安全生产法》针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责任不明确的问题,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应当负有的建军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等6项基本职责,这样规定有3个好处,一是主要负责人有权有责,权责一致,二是安全生产责任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三是实施责任追究时有充分的依据。

四:工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地位和权利
工会是安全生产工作中代表从人员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维护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群众性组织,是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管理的助手,是政府监督管理的重要补充。

在《安全生产法》中对其地位和权利作出了如下规定: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下,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各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职责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如果政府领导人对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重大问题麻木不仁,当断不断,久拖不决,由此引发生产安全事故,要承担失职,渎职的责任。

六: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与专项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
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七: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的规定
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服务。

它规定了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法律地位,安全生产中介服务的范围和主要业务及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和安全专业人员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八: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
“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工,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法》规定要实行责任追究的,是指人为责任事故。

因此,必须依法实行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这项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安全生产责任的落实和违法责任的追究3项内容。

九:安全生产标准
《安全生产法》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十: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

依照法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有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职责,要采用多种形式,充分利用各种传播媒体,广泛深入,坚持不懈地开展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宣传,使其为广大职人群众所掌握,将其变为广大职工群众的自觉行动。

十一:安全生产科技进步
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法律明确规定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是国了政策措施的导向,从根本上改变当前安全生产科学技术落后的状况。

十二:安全生产奖励
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经予奖励。

它明确了国家重点奖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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