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福建省科技成果购买补助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福建省科技成果购买补助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细化落实《福建省重大科技成果企业落地转化资助办法暂行》和《福建省专利运用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21-2021年》,加强和规范我省科技成果购买补助项目以下简称成果购买补助项目管理,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成果购买补助项目是指支持省内企业购买国境内外符合我省产业发展要求、市场前景好、产业带动性强、环境友好、有望形成较大规模和较强竞争能力的科技成果,并在福建实施转化的技术转移类科技计划项目。
本实施细则所称成果购买是指企业出资通过委托或合作开发、技术转让获得技术成果含专利技术的活动。
本实施细则所称技术交易费用,是指成果购买过程中所产生的技术开发包括委托开发、合作开发和技术转让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转让费用不含仪器、设备、设施费。
第三条企业在成果购买过程中所产生的技术交易费用,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补助。
补助经费用于支持企业开展成果转化后续研发活动。
第四条成果购买补助项目类型与补助标准一Ⅰ类成果购买补助项目:指技术交易总额为200万元不含以上的项目。
补助标准:申请补助额度不超过企业对该项目支付的技术交易额的30%,补助额一般不超过200万元。
对个别特别重大成果购买补助项目,经企业另行提出书面申请,按“一事一议”程序办理,最高补助额度不超过500万元。
二Ⅱ类成果购买补助项目:指项目技术交易总额为50万元不含以上、20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
补助标准:申请补助额度不超过企业对该项目支付的技术交易额的10%。
三Ⅲ类成果购买补助项目:指购买高等学校、科研单位中国职务发明专利,单项技术交易额为20万元含以上,5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
补助标准:申请补助额度不超过企业对该项目支付的技术交易额的10%,每个企业当年最高补助额度不超过50万元。
第五条福建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福建省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省知识产权局是成果购买补助项目的主管部门。
厦门市知识产权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厦门市知识产权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提升厦门市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能力和管理、服务水平,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对转变发展方式、提升结构效益的引领支撑作用,推动知识产权强市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知识产权发展专项资金(下称“专项资金”)的管理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突出重点、加强监督的原则,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厦门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实行独立核算且在相关主管部门登记注册的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包括分支机构)、在厦国有事业性质科研院所和厦门市居民。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厦门市知识产权(含专利、商标、地理标志)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事业发展,支持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专项资金。
第五条专项资金不得扶持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信用主体。
第二章知识产权创造第六条专利资助范围及标准:(一)国内发明专利资助:对通过自主研发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职务发明专利每件资助5000元,非职务发明专利每件资助2500元;对在台湾地区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资助2500元;(二)维持专利权满6年以上的有效国内发明专利每件资助1000元;(三)对按照专利合作条约(PCT)提出的专利国际申请并获受理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要求同时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每件资助5000元;(四)对在欧洲专利局、美国专利商标局、日本特许厅和韩国特许厅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资助最高3万元,在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专利审批机构经实质审查后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资助最高2万元;同一年度同一申请人获资助额度最高200万元;前款第(一)和(四)项专利资助申请,应当在该专利获得授权之后一年之内申请;第(二)项专利资助申请,应当在自该专利申请日起满6年以上申请;第(三)项资助申请,应当在自该专利的国际检索报告发文日之后一年之内申请;前款所列第(四)项国外专利,专利保护类型与我国各专利类型应实质性对应。
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项目资金管理办法项目资金是指在投资项目总资本中,由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
投资者可按其出资的比例依法享有所有者权益,也可转让其出资,但不得以任何方式抽回,对投资项目来说是非债务性资金,项目法人不承担这部分资金的任何利息和债务。
下文是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欢迎阅读!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一为切实规范专项资金管理,保障资金安全、高效运行,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一、专项资金实行“专人管理、专户储存、专账核算、专项使用”。
二、资金的拨付本着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执行项目资金批准的使用计划和项目批复资料,不准擅自调项、扩项、缩项,更不准拆借、挪用、挤占和随意扣压;资金拨付动向,按不一样专项资金的要求执行,不准任意改变;特殊状况,务必请示。
三、严格专项资金初审、审核、审核制度,不准缺项和越程序办理手续,各类专项资金审批程序,以该专项资金审批表所列资料和文件要求为准。
四、专项资金报账拨付要附真实、有效、合法的凭证。
五、加强审计监督,实行单项工程决算审计,整体项目验收审计,年度资金收支审计。
六、对专项资金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督查,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要全程参与项目验收和采购项目接交。
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项目资金管理,规范项目资金运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局《资金管理办法》及《预算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集中管理、统一使用、以收定支、加快周转、开源节流、提高效益。
第三条项目资金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
即项目工程款回收后全额转入公司(本办法均指公司或分公司)帐户,项目各项支出由公司按计划统一支付,零星支出实行定额备用金制度。
对远离公司所在地单独开设银行帐户的项目,则由公司根据审定的资金需用计划划拨给项目,由项目按计划支付。
第二章项目资金管理职责第四条各级财务部门是本单位项目资金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本单位项目资金回收及使用的日常工作,向本单位负责人负责,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
知识产权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知识产权专项经费管理办法(GB/T29490-201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DXC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DXC科技”)知识产权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的管理,鼓励科技创新,为科技创新获得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专项经费保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DXC科技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经费来源第二条知识产权专项经费来源包括:1、每年不低于收入的2‰;2、国家、省、市知识产权局的补助资金;3、江苏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工程专项经费;4、专利许可实施后销售收入的2‰纳入DXC科技专利许可奖励基金;5、其他。
知识产权部应积极争取国家、省、市知识产权局的补助资金和江苏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工程专项经费,该部分财政资金应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名义挪为他用。
第三章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原则第三条 DXC科技各部门分别设立知识产权专项经费,纳入本单位经费预算,由各单位知识产权部编制专项经费全年预算,并报财务部审批通过。
各单位知识产权部负责专项经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由各单位财务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专利的申请、维持、保护、宣传、培训、专利发明人/设计人、商标设计人、著作权人等的奖励以及员工的保密津贴。
第五条专项经费实行单独核算,由财务按预算拨付并监管,确保专款专用。
第六条知识产权专项经费的报销遵守财务核算规定。
对于单笔超过1万元的经费开支,需有主管领导、总经理、财务的签字。
专项经费的使用应遵从单位效益最大化原则。
第七条专项经费实行收支两条线,节余不提奖。
第四章专项经费开支范围第八条在知识产权申请和维持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各项费用,包括专利申请费、印刷费、审查费、证书费、代理费、年费、各种附加费等,商标注册费、续展费等,保密津贴、相关调节、仲裁与诉讼等费用。
第九条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专家咨询费、差旅费、培训费、会议费、调研费等。
第八条奖励费用:详见《知识产权奖惩办法》。
福建省文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福建省文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福建省文艺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中共中央关于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福建省文艺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安排的用于扶持全省重大题材文艺创作生产和文化文艺活动项目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合理使用、绩效优先、公开透明、跟踪监督、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执行期限为年,从年到年。
第五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委宣传部共同管理,省财政厅、省委宣传部分别履行下列管理职责:(一)省财政厅负责组织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分配方案审核、绩效管理、监督检查;(二)省委宣传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项目申报、项目审核、项目公示、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实施绩效评价和管理监督。
第六条省直文化部门、各市县党委宣传部和同级财政部门履行下列管理职责:(一)省直文化部门和各市县党委宣传部负责所属(所在地)文化单位及个人项目申报、预算审核、项目推荐,将省级下达的专项资金及时、足额拨付给项目实施单位,实施绩效评价和管理监督;(二)各市县财政部门负责将省级下达的专项资金及时、足额拨付给各市县党委宣传部,实施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七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向:(一)文艺创作项目。
资助文学、影视广播、舞台艺术、美术书法摄影、民间文艺等艺术门类的创作项目。
.文学项目。
主要指长篇小说、中短篇小说集、长篇报告文学、长篇纪实文学、诗歌和散文专集等创作出版,以及针对文艺思潮和密切联系文艺创作现状的相关文艺评论专著撰写出版。
.影视广播项目。
主要指电影(含动画电影)、电视剧(含历史人文纪录片、电视动画片)的剧本创作,广播剧创作。
.舞台艺术项目。
主要指音乐、舞蹈、杂技等门类的整台大型创作演出,小型剧(节)目的创作演出。
.美术、书法、摄影项目。
专利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专利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专利发展工作,深化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促进自主创新,推动XX经济社会发展,根据《XX省专利条例》及《XX专利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结合XX发展实际,设立专利工作专项资金。
为规范专项资金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专利工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每年由区财政预算安排,专门用于XX专利授权和专利年费资助、专利奖配套奖励、贯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和《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以下简称“贯标”)工作奖励、培育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奖励、专利技术产业化及其它与专利相关的工作资金。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还包括青少年专利教育、购买专利服务、落实市以上有关政策或相关要求所需资金等。
第三条专项资金必须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制度,遵循公开透明、科学管理、注重绩效、利于监督的原则,体现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第二章扶持标准第四条对专利申请地址属于XX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授权的专利费用进行资助。
申请人为第一专利权人,每项国内专利最多资助1次,港澳台归为国内专利;国外专利每项最多只能申报2个国家或地区的资助。
专利资助的项目和金额如下:(-)2018年1月1日起国内(包括港澳台)专利授权资助标准L个人:国内发明专利资助2000元/件;实用新型专利资助600元/件;外观设计专利资助300元/件。
2.法人:国内发明专利资助5000元/件;实用新型专利资助800元/件;外观设计专利资助300元/件。
(二)2018年1月1日起国外专利授权资助标准L个人:国外发明专利资助8000元/件;实用新型专利资助600元/件;外观设计专利资助300元/件。
2.法人:获得美国、日本、英国、欧盟等国家或地区发明专利资助20000元/件;获得其它国家或地区发明专利资助IOOOO元/件;获得国外实用新型专利资助800元/件;外观设计专利资助300元/件。
福建省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doc
福建省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福建省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2013年11月29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发明创造,促进专利运用,加强专利保护,提高创新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促进与保护及其相关活动。
?第三条专利促进与保护应当遵循激励创造、有效运用、依法保护和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专利工作的领导和扶持,将专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健全技术创新激励机制,发展专利交易市场,促进专利实施与产业化,推动专利事业的发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专利促进与保护的资金投入,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资助专利申请和专利技术开发推广。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促进与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工商、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专利促进与保护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加强专利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提高公众的专利意识,推动形成促进与保护专利的良好社会氛围。
?第七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以及有关行业协会,对在专利申请公布或者公告之前的发明创造内容,应当履行保密义务。
第二章专利促进?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用于专利奖励、专利实施与产业化、专利保护和管理等方面。
?第九条省人民政府设立专利奖,表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产生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专利项目专利权人和发明人、设计人。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本地区产生较好经济社会效益的优秀专利项目或者专利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企业通过自主研发、购买、兼并、特许经营、许可、联盟等方式,获得企业发展所需的专利。
? 引导和支持企业实施知识产权管理国家标准,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专利奖评奖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专利奖评奖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3.30•【字号】闽政办[2010]99号•【施行日期】2010.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专利奖评奖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0〕99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福建省专利奖评奖办法》已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三月三十日福建省专利奖评奖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实施意见》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技创新中知识产权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充分调动我省创新主体的积极性,增强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提升我省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福建省专利奖是福建省人民政府为表彰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产生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中国专利而设立的专项奖励项目。
第三条福建省专利奖每年评审一次,奖励经费由福建省专利发展专项资金列支。
第四条福建省专利奖的申报、推荐、评审和授奖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设立福建省专利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福建省专利奖评审工作的管理和指导,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由福建省知识产权局和福建省财政厅提出,报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
评审委员会下设评审办公室和专业评审组,评审办公室设在福建省知识产权局,负责福建省专利奖的组织、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
评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专业评审组。
第六条本办法同样适用于福建省行政区域内的港澳台资企业和个人。
第二章设置第七条申报条件:(一)福建省行政区域内的单位或个人;(二)在评奖当年7月1日前被授予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权(不含国防专利、保密专利);(三)发明创造水平高,已经在福建省实施并取得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四)专利权有效、权属明确。
知识产权战略专项资金资助办法
知识产权战略专项资金资助办法第一条为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提高知识产权转移转化成效,根据《xx专利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商标和地理标志。
知识产权战略专项资金是指对实施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工作的资助资金。
第三条市财政每年预算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我市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工作。
第四条xx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高校院所、科研机构、社会团体、专利代理机构(含分支机构或者办事处)和xx 户籍的个人,可以依照本办法申请资助。
第五条对获得授权的中国发明专利、通过PCT及其他途径在境外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资助金额不超过其获得专利权所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的50%。
不予资助专利年费和专利代理等中介服务费。
对同一件授权专利不得重复申请资助。
以上授权专利资助,自2025年1月1日起停止实施。
第六条高校院所、国有企业实施专利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的,资助标准如下:(一)每件转化专利资助金额不超过3万元且不超过转让、许可、作价入股合同价的50%,同一高校院所、国有企业当年本项资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
(二)产生实际到账金额的,按不超过实际到账金额的30%进行资助,同一高校院所、国有企业当年本项资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
高校院所、国有企业与下属企业之间转让或许可行为,不纳入资助范围。
第七条企业通过相关主体转让、许可、作价入股实施专利转化运用的,对受让企业资助标准如下:(一)每进行一件专利产品备案的资助金额不超过0.5万元,同一企业当年本项资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
(二)每件转化专利资助金额不超过2万元且不超过转让、许可、作价入股合同价的50%,同一企业当年本项资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
(三)产生实际到账金额的,按不超过实际到账金额的30%进行资助,同一企业当年本项资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
(四)产生营业收益的,按不超过转化后纳税营业增长额〔本年纳税营业额-上年纳税营业额×(1+本年GDP增速)〕的5%资助,同一企业当年本项资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
专利管理办法
为规范本公司的专利工作,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和形成企业自主知识产权,推动生产技术进步,提高公司市场竞争力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专利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本公司专利工作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宣传普及专利知识 ,激发员工发明创造的积极性,推动我公司科技进步;提高市场竞争力和经济效益。
执行本公司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公司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公司.申请被批准后,公司为专利权人.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公司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在取得专利申请号及取得专利权后,公司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赋予奖励 ;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按有关规定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赋予合理的报酬。
在专利申请发布或者公告前,专利工作者及有关人员对其内容负有保密的责任.专利管理部门是专利管理的主管部门,其职责包括:(一)制定并实施公司专利战略,并纳入技术进步和现代企业制度规划中;(二)负责对员工进行专利法和专利知识的宣传培训;(三)鼓励员工开展发明创造活动,为职工提供有关专利事务的咨询服务;(四)办理本公司专利申请、专利资产评估、专利合同备案、认定登记和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以及专利广告证明等事宜;(五)保护本公司专利权和防止侵犯他人的专利权,办理有关专利纠纷、专利诉讼事务;(六)管理公司专利资产,防止专利资产的流失;(七)组织专利技术实施,管理专利实施许可贸易;(八)管理、利用与本公司有关的专利文献和专利信息,为科研、生产、贸易经营全过程服务;(九)研究制定本公司的专利战略,为经营决策服务;(十)做好技术和产品进出口中有关的专利工作:(十一)依法办理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励与报酬;(十二)筹集和管理本公司的专利发展专项资金;(十三)其他与公司专利工作有关的事务。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公共服务平台技术交易补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公共服务平台技术交易补助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4.04.28•【字号】闽科规〔2024〕3号•【施行日期】2024.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正文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公共服务平台技术交易补助实施细则》的通知闽科规〔2024〕3号各设区市科技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发展的通知》(闽政〔2023〕7号)等文件精神,现将《福建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公共服务平台技术交易补助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2024年4月28日福建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公共服务平台技术交易补助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发展的通知》(闽政〔2023〕7号)精神,加快构建数字化、智能化、专业化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公共服务平台,完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体系,提高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质效,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本细则适用于通过福建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公共服务平台进行技术交易的补助。
第二条补助对象为线上技术交易卖方,卖方应是在闽企事业单位(含中央在闽企事业单位,计划单列市所属单位除外)。
第三条补助的线上技术交易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交易双方须以实名制方式进行线上技术交易;(二)交易双方应按照《民法典》的要求依法订立技术合同,合同须完整生效;(三)技术交易标的涉及知识产权的,权属明晰,不存在纠纷;(四)技术交易买方须是在闽企事业单位;(五)技术交易合同须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进行认定登记,取得相关登记证明;(六)技术交易须在福建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公共服务平台进行签约,并于申报年度已支付全部或部分金额;(七)以下技术交易不属于补助范畴:承担科技计划项目、政府采购等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技术交易;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入股)且尚未变现的技术交易;交易双方存在关联关系的技术交易;(八)补助申请单位及其法人代表、负责人不得是列入失信被执行人、不得是列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记录且取消申报资格处罚时限未到期。
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福州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榕财综[2012]18号
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福州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福州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榕财综[2012]18号)为加强和规范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依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福建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闽财办〔2010〕21号文印发),我们制定了《福州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附件:《福州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二〇一二年五月四日福州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要求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财办〔2010〕2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各类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国家拨给事业单位的资产,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馈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软件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福建文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福建省文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福建省文艺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中共中央关于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福建省文艺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安排的用于扶持全省重大题材文艺创作生产和文化文艺活动项目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合理使用、绩效优先、公开透明、跟踪监督、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执行期限为3年,从2019年到2021年。
第五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委宣传部共同管理,省财政厅、省委宣传部分别履行下列管理职责:(一)省财政厅负责组织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分配方案审核、绩效管理、监督检查;(二)省委宣传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项目申报、项目审核、项目公示、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实施绩效评价和管理监督。
第六条省直文化部门、各市县党委宣传部和同级财政部门履行下列管理职责:(一)省直文化部门和各市县党委宣传部负责所属(所在地)文化单位及个人项目申报、预算审核、项目推荐,将省级下达的专项资金及时、足额拨付给项目实施单位,实施绩效评价和管理监督;(二)各市县财政部门负责将省级下达的专项资金及时、足额拨付给各市县党委宣传部,实施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七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向:(一)文艺创作项目。
资助文学、影视广播、舞台艺术、美术书法摄影、民间文艺等艺术门类的创作项目。
1.文学项目。
主要指长篇小说、中短篇小说集、长篇报告文学、长篇纪实文学、诗歌和散文专集等创作出版,以及针对文艺思潮和密切联系文艺创作现状的相关文艺评论专著撰写出版。
2.影视广播项目。
主要指电影(含动画电影)、电视剧(含历史人文纪录片、电视动画片)的剧本创作,广播剧创作。
3.舞台艺术项目。
主要指音乐、舞蹈、杂技等门类的整台大型创作演出,小型剧(节)目的创作演出。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知识产权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知识产权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厦门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0.02.18•【字号】厦市监规〔2020〕2号•【施行日期】2020.0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知识产权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市监规〔2020〕2号各相关单位: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提升厦门市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能力,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对转变发展方式、提升结构效益的引领支撑作用,推动知识产权强市建设,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厦门市财政局联合制定《厦门市知识产权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厦门市财政局2020年2月18日厦门市知识产权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提升厦门市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能力和管理、服务水平,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对转变发展方式、提升结构效益的引领支撑作用,推动知识产权强市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知识产权发展专项资金(下称“专项资金”)的管理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突出重点、加强监督的原则,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厦门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实行独立核算且在相关主管部门登记注册的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包括分支机构)、在厦国有事业性质科研院所和厦门市居民。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厦门市知识产权(含专利、商标、地理标志)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事业发展,支持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专项资金。
第五条专项资金不得扶持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信用主体。
第二章知识产权创造第六条专利资助范围及标准:(一)国内发明专利资助:对通过自主研发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职务发明专利每件资助5000元,非职务发明专利每件资助2500元;对在台湾地区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资助2500元;(二)维持专利权满6年以上的有效国内发明专利每件资助1000元;(三)对按照专利合作条约(PCT)提出的专利国际申请并获受理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要求同时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每件资助5000元;(四)对在欧洲专利局、美国专利商标局、日本特许厅和韩国特许厅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资助最高3万元,在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专利审批机构经实质审查后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资助最高2万元;同一年度同一申请人获资助额度最高200万元;前款第(一)和(四)项专利资助申请,应当在该专利获得授权之后一年之内申请;第(二)项专利资助申请,应当在自该专利申请日起满6年以上申请;第(三)项资助申请,应当在自该专利的国际检索报告发文日之后一年之内申请;前款所列第(四)项国外专利,专利保护类型与我国各专利类型应实质性对应。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农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现代农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农〔2016〕30号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农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现代农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农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现代农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农〔2016〕30号各市、县(区)财政局、农业局、畜牧兽医局、农机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经济发展局:为加强现代农业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省农业厅联合制定了《福建省现代农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农业厅2016年4月18日福建省现代农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现代农业发展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现代农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业发展,提升农产品质量,促进农业发展方式转变,推动农业科技创新与推广等方面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安排应遵循公平公正、统筹兼顾、突出重点、讲求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专项资金包括:(一)粮食生产与安全资金;(二)特色现代农业发展资金;(三)现代种业发展资金;(四)农业科技创新与推广补助资金;(五)农业产业化发展资金;(六)农村信息化资金;(七)绿肥及商品有机肥示范推广资金。
第二章预算管理第五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厅负责安排使用和管理。
市、县(区)财政部门、农业部门根据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确定的扶持重点,建立项目储备库,负责切块资金的具体项目选择和省属项目的申报,第六条专项资金根据支持内容的不同,可采取补助、贴息、奖励等方式。
福建省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福建省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若干意见》,发挥财政资金对自主创新和成果转化的激励引导作用,增强我省自主创新能力,省财政设立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加强资金管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优化资金投向,突出扶持重点,引导企业增加研发资金投入,推动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第三条专项资金来源为省级预算。
省财政厅根据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和促进企业自主创新的客观需要,以及省级财力状况,每年安排一定规模专项资金.第四条省科技厅负责组织专项资金申报和评审,会同省财政厅安排资金资助,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第五条专项资金分配应遵循如下原则:(一)贯彻国家和省的宏观调控政策,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二)优化投向,突出重点,择优扶强,重在实效;(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企业和项目单位按公开发布的申报通知要求自主申报,逐级审核,部门评审,按资助类别下达资金.第六条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若干意见》和当年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安排确定专项资金的扶持范围,专项资金主要扶持以下7个方面的内容:(一)引进高水平的研发机构;(二)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和认定资助;(三)重大科技成果在福建转移转化;(四)引进培育高水平的企业技术创新团队;(五)专利生产运用与产业化;(六)科技与金融结合;(七)其他有利于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的项目。
第七条专项资金资助对象为在福建省境内(计划单列市除外)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
第八条专项资金资助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引进高水平的研发机构1。
研发方向符合我省产业发展规划和要求。
2。
来闽设立的高水平研发机构是指国(境)内外大企业、大集团、世界500强跨国公司、国家重点高校、重点科研院所等来闽建立或与在闽法人单位合作创办的研发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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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闽财教〔2008〕95号
发布单位:科技局发布日期:2008-12-3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提升我省专利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省份,根据《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决定》(闽委发[2006]21号)的规定,特设立福建省专利发展专项资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
第三条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以国家和福建省专利事业发展政策为导向,与福建经济、科技发展相结合,遵循诚实申请、科学评价、公开透明、公平竞争、择优支持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在福建省(计划单列市除外)注册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在本省辖区内有经常居所的个人。
本办法同样适用于在福建省注册的港、澳、台资企业和个人。
第二章使用范围
第五条省专利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我省专利申请和维护、专利保护和管理、专利实施与产业化等方面。
第六条专利申请和维护
主要用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专利申请、专利维护进行资助。
资助的范围按照福建省专利申请资助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专利保护
主要用于专利保护专项行动,专利纠纷调解及侵权案件查处,专利行政执法合作与交流,展会知识产权保护,专利执法条件建设,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等方面。
第八条专利管理
主要用于知识产权宣传与培训、知识产权合作与交流、知识产权强县工程、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试点示范、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专利工作表彰和奖励等。
第九条专利实施与产业化
主要用于重大专利技术实施与产业化、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工程、专利信息化应用推广、专利预警应急机制建立、重点行业知识产权战略研究与实施等。
第十条其他
主要用于知识产权战略及政策法规的研究及制定,支持专利代理、评估、咨询、交易等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的发展壮大,支持知识产权协会等社团组织开展知识产权咨询、宣传培训、专利技术推广等相关活动。
第三章资助与奖励
第十一条为鼓励发明创造,专项资金对我省专利申请进行资助,专利申请和维护的资助标准按照福建省专利申请资助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为全面推进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促进知识产权制度在园区、城市和企事业单位的建立、完善和实施,对列入国家级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以及试点示范企事业单位给予资金扶持。
第十三条为充分发挥知识产权优势明显、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较强的企事业单位的引导和带动作用,对列入省级知识产权试点企事业单位、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工程的企业、给予政策及资金扶持。
第十四条为推动知识产权制度在促进县域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对列入知识产权强县工程的县(市、区)的给予政策及资金扶持。
第十五条为培养中小学生的知识产权意识和创新精神,对纳入福建省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试点示范工作的学校给予引导经费,并对发明人(设计人)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为鼓励优秀技术发明人(设计人),对获得国家级或省级专利金奖、专利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及相关的职务发明人(设计人),省级以上专利管理部门组织的发明创造评选获奖者,给予奖励。
对在专利保护与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为加强我省知识产权中介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积极培育扶持专利代理机构,鼓励参加业务培训,对参加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并取得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的人员给予资助。
第十八条为加速我省专利技术实施与产业化,对符合我省产业发展方向、有市场前景、技术含量高的专利技术的实施与产业化争取以项目立项的方式给予资金扶持。
第四章申请与审批
第十九条专利申请资助的申请与审批程序按照福建省专利申请资助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申请专利保护、专利管理、专利实施与产业化等资助资金,省属单位由省直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或推荐,非省属单位由同级知识产权(科技)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或推荐,经省知识产权局、省财政厅审核审批后按规定使用。
第五章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福建省知识产权局根据专利事业发展需要,提出年度资金预算申请,负责专利发展专项资金资助计划制订及管理。
福建省财政厅负责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核批、项目审核和资金拨付,并对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二条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或挪用。
各相关单位应加强省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并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监督。
第二十三条在专项资金的申请、使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有弄虚作假、骗取资金、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取消其后五年内获得资助和奖励的资格,并向社会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各设区市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设立配套的专利发展专项资金并制订相关管理办法,加强本地区的知识产权和自主创新工作。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福建省知识产权局和福建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