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地名命名、更名的具体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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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名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草案》全文及起草说明

《地名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草案》全文及起草说明

地名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地名管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生活和国际交往的需要,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我国对各国管辖范围外区域的地理实体和天体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以及外国语地名的汉字译写等活动,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地名包括:(一)山、河、湖、海、岛礁、草原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二)行政区划名称,经济开发区、科技园区、试验区、保税区、农林牧渔区等功能区域名称;(三)城镇、区片、社区、村、自然村,城镇街路巷等居民地名称;(四)具有地名意义的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气象等设施,纪念地、旅游地,住宅区、建筑物(群)等名称;(五)各国管辖范围外区域的地理实体和天体地理实体名称。

第四条地名管理工作应当加强党的领导,加强顶层规划。

地名管理应当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团结,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有利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地名应当保持相对稳定。

重要地名的命名、更名应当及时报告党中央。

第五条地名工作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地名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外交、国防、发展改革、教育、民族事务、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文化旅游、市场监管等部门和国家新闻出版部门、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与本部门相关的地名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地名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有关的地名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地名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研究地名管理工作重大问题,协调推进有关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名管理工作的领导,加强地名管理能力建设,将地名管理工作纳入本级专项规划,所需经费列入预算管理。

地名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地名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地名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24.03.01•【文号】民政部令第71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区划地名正文地名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24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71号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根据《地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地名方案应当以地名命名为重点,统筹规划地名标志设置、地名文化保护等内容。

经依法批准的地名方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报送批准。

第三条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人名应当包括:(一)本名以及其别名、化名等;(二)文艺作品中的人物角色名称。

但是地名命名所用的字、词与人名不存在特定联系的除外。

第四条不以企业名称或者商标名称作地名,但是地名命名所用的字、词与企业名称或者商标名称不存在特定联系的除外。

第五条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综合评估报告应当包括地名命名、更名的合法性、可行性、可控性,可能产生的社会影响、风险以及应对措施等内容;专家论证报告应当包括地名命名、更名的必要性、科学性、合理性,可能存在的风险,对地名命名、更名方案以及组织实施的意见建议等内容;征求意见报告应当包括征求意见的过程和范围,主要意见建议及处理情况等内容。

地名命名、更名由地名批准机关在批准其他事项时一并批准的,相关事项申请材料应当包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内容。

第六条地名命名、更名备案应当通过国家地名信息库填写备案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材料的电子文本:(一)备案报告;(二)地名命名、更名批复文件;(三)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申请书以及相关报告。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应当对备案主体和备案材料进行审查。

备案主体不符合规定的,应当指导地名批准机关重新报送;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应当指导地名批准机关补正。

浙江省地名管理办法

浙江省地名管理办法

浙江省地名管理办法浙江省地名管理办法一、总则浙江省地名管理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名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浙江省实际情况制定的地名管理工作规范,旨在规范和统一浙江省的地名命名、审批和管理,维护地名的规范性、准确性和文化特色,促进地名信息的有效管理和应用。

二、地名命名1. 地名命名原则:- 原则一:尊重历史和文化传统,保护历史地名的完整性;- 原则二:体现地域特色和自然环境;- 原则三:秉持简洁、易记、有意义的原则。

2. 地名的命名程序:- 由地名管理部门提出命名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和依据;- 地名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对申请进行评审,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经政府批准后,公示一定时期,听取公众意见;- 最终确定地名并予以公告。

三、地名审批1. 地名审批所需材料:- 命名申请书;- 命名提案和依据;- 相关部门的意见和评议报告;- 公众参与意见和建议。

2. 地名审批程序:- 地名管理部门对提交的申请进行初步审查,确保材料完整和合规;- 地名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审查,并提出审批意见;- 地名管理部门将审批结果上报至上级政府批准。

四、地名管理1. 地名维护和普查:- 定期对已命名的地名进行维护和普查,确保地名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发现地名错误或不规范的,应及时修正或调整。

2. 地名变更和更名:- 地名变更或更名需经地名管理部门审批;- 地名变更或更名的程序与地名审批相同。

3. 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维护:- 在地名重要区域或地名标识的设置应当与地名相一致,并进行定期维护和更新;- 地名标志应醒目、易于识别和保持整洁。

五、地名信息管理1. 地名信息采集和标注:- 地名管理部门负责采集、整理和标注地名相关信息;- 地名信息应包括地名的分类、命名依据、历史沿革等。

2. 地名信息共享和开放:- 地名管理部门应将地名信息及时更新到地名数据库,并及时共享给社会各界;- 各相关部门和组织应积极利用地名数据库进行地名信息的应用研究和开发。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地名命名更名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地名命名更名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地名命名更名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5.20•【字号】•【施行日期】2015.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区划地名正文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地名命名更名工作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推动地名管理工作实现法制化、规范化和标准化管理,更好地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重庆市地名管理条例》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一认识地名是社会交往和经济活动中最广泛使用的媒介之一。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区规模的不断扩大,加强和规范地名命名与管理,推广使用标准地名越来越重要。

近年来,我区地名命名与管理水平明显提高,但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

各乡镇(街道)、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地名命名与管理工作,充分认识做好地名命名与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做好地名命名与管理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不断提升地名命名与管理工作水平。

二、明确要求(一)地名命名、更名原则1.应遵循《重庆市地名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依法进行审批。

2.应用词规范,含义健康,要广泛征求当地(村)居民和有关专家的意见,地名设置密度应适当、合理,保持地名的相对稳定。

3.应尊重历史、民俗文化和地理特征。

原则上不以中国、中华、中央、环球、世界、国际、宇宙等名词或企业名称、注册商标名称以及数字作地名专名。

4.应便民使用,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街、巷、居民住宅区、建筑物名称分层命名,不应重名,并避免同音。

(二)各类通用地名的使用规范道路、住宅区、建筑物等地名的命名应当根据具体建设情况,分别使用大道、路、街、巷、小区、花园(苑、园、花苑)、山庄、大楼(大厦)、广场、城等通用地名。

1.大道:路面宽度在40米以上的城市主要干道,具有交通功能,大街还应具备商贸功能。

2.路:宽度在25—40米的区域干道或次干道,具有交通功能或商贸功能。

行政区域名称命名

行政区域名称命名

行政区域名称命名、更名的程序
(一)自治州、地级市行政区域名称的更名,由拟更名地本级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请示,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报请国务院审批。

(二)县、自治县、县级市、市辖区行政区域名称的更名由拟更名地本级人民政府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请示。

经同意后转报省人民政府,由省人民政府报请国务院审批。

(三)乡、民族乡、镇行政区域名称的命名更名,由拟更名地本级人民政府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请示,经同意后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四)街道办事处的命名更名,由州(市)人民政府审批。

(五)国内外著名的各类地名,涉及两个省(自治区)以上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由拟更名地人民政府提出意见,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报请国务院审批。

(六)边境地区涉及国界线走向和界河中涉及沙洲、岛屿归属界线以及载入边界条约和议定书中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居民
地名称和其他地名,由当地县(市)人民政府提出意见,逐级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报请国务院审批。

(七)省内涉及两个州(市)以上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的命名更名,由有关州(市)人民政府协商一致,联合提出意见或各自提出意见,报请省人民政府审批。

地名命名、更名流程图

地名命名、更名流程图
市民政局地名拟出办理意见
市民政局地名办公室工作人员在4天之内完成初审
科室主任在3天之内完成复审
报送主管领导,3天之内完成审定
视情况召集专家、学者、领导、群众代表进行论证或听证
市地名委员会审批通过
向社会公告
州民政局备案
地名命名、更名流程图
(科室:区划地名办 电话:2222222)
申请单位或个人向市民政局地名办提出申请(申请中应填写清楚命名或更名的理由,拟废止的旧名,拟采用新名的来源、含义、汉语拼音、原名、曾用名、别名。说明该地名的地理位置、范围,并附示意图。)
手续不完备或不符合规范,不予办理并一次性告知所需手续。

常州市地名命名更名工作规程

常州市地名命名更名工作规程

常州市地名命名更名工作规程第一条为了规范常州市地名的命名和更名工作,维护地名的优良传统和地名文化的完整性、准确性和规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名条例》和《江苏省地名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常州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常州市地名的命名和更名应当符合以下原则:(一)坚持正确历史观、文化观,尊重人民群众的意愿和反映地方历史、民俗、物产等特点,避免盲目模仿和剽窃。

(二)听取专家意见,注重科学规划和具体情况分析,依据地理空间信息系统数据和规划建设要求确定。

(三)重视地名的语文文化、审美效益和宣传作用,避免语言粗俗、歧义、荒诞,并力求恰当、规范、易记、富有诗意和音律美。

(四)配合民族地区自治和边疆边防建设,保护和维护民族传统风俗、文化和历史遗迹,特别是并往外地同名、同音的地名予以更名。

第三条常州市地名的命名和更名,应当经过下列程序:(一)提出申请。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提出命名、更名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二)审核意见。

市地名管理部门审核申请材料,征求相关专家意见,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出具审核意见。

(三)公示。

市地名管理部门将审核意见公示三十日,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和意见。

(四)确定名称。

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市地名管理部门确定地名。

(五)公布。

市地名管理部门将确定的地名向社会公布,报国家或者省地名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条市地名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常态化的地名管理制度,对城市规划中的地名命名进行定期评估,对不合理、不规范、不易辨识的地名及时进行更名,并对地名实行动态管理。

第五条对于违反本规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市地名管理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理。

对损害公共利益、侵犯他人权益的地名行为,将依法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

第六条本规程解释权属于市地名管理部门。

第七条本规程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国务院关于地名命名、更名的暂行规定

国务院关于地名命名、更名的暂行规定

国务院关于地名命名、更名的暂行规定国务院(1979-12-25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全轩名的统一管理,做好地名的命名、更名工作,以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地名的命名、更名工作,关系到边领土主权和国际交往,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和国防建设,关系到民族团结和人民的日常生活,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科学性都很强的工作。

必须严肃对待,认真做好。

第三条地名是历史形成的,应当以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正确对待,以保持地名的稳定性。

地名的命名、更名要慎重对待,要从实际出发,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赴产群众路线,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不得擅自决定。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地理实体名称、居民地名称、行政区划名称和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台站港场名称。

第二章地名的命名第五条地名的命名,要注意反映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成就,反映当地历史、文化和地理特征。

第六条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

禁止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命名地名。

第七条省以下各级行政区划和名称、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台站港场名称一般要与当地地名统一,派生地名一般要与主地名统一。

第八条全国县以上名称、一个地区内公社名称、一个县内生产大人名称不重名,一个市内的街道、胡同不重名。

在上述范围内,避免用同音汉字命名地名。

第九条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的名称一般按照当地地名命名,不用序数命名(一个自然村内有数个大队、生产队的情况便外)。

第十条地名命名要简明确切。

不用生僻字和字形、字音容易混淆的字。

第三章地名的更名第十一条凡属于下列情况的地名,必须予以更改:(1)有损我国主权和民族尊严的;(2)带有民族歧视性质、妨碍民族团结的;(3)带有侮辱劳动人民或极端庸俗性质的;(4)其他违背国家方针政策的。

第十二条凡不符合本规定第七、八、九、十条精神的,原则上应予更名。

第十三条一地多名,一名多写以及少数民族地区的地名音译不准(译名还不稳定)、用字不当的,应予调整。

第十四条纪念革命先烈,一般不更改地名。

但已用烈士名字命名的地名,并履行了一定审批手续,群众称呼已成习惯的,仍可沿用。

地名命名方案

地名命名方案

原胶南市区域范围内部分道路命名、更名、起止点调整、注销方案(征求意见稿)为加快青岛西海岸经济新区建设的步伐,适应人民群众生产和生活需要,认真做好区划调整后原胶南市区域内道路命名更名工作,根据青岛市民政局的统一部署,我局对原胶南市区域范围内的道路进行了实地勘察和论证,在征求青岛市民政局意见的基础上,拟定命名更名、起止点调整、注销方案如下:一、命名更名原则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山东省地名管理办法》和《青岛市地名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尊重历史,照顾习惯,体现规划,突出特点,含义健康,好找好记,方便使用”的原则予以命名更名。

此次命名更名工作,在继承原胶南道路命名方法的基础上,采用一批具有时代意义的词组命名更名,力求多样化、色彩丰富、不单调。

依据青岛市民政局的意见,一是保持原胶南道路名称的特色,不重名道路不作更改,保持地名稳定。

二是道路通名一律称“路”,原则上不使用“大道”、“街”、“巷”作通名。

三是与青岛市内三区道路区分,不采用国内的城市命名、更名。

四是不使用带有政治色彩的词语命名、更名。

通过命名、更名工作,使更改后的地名更好地满足城镇建设、经济发展、行政管理、社会交往的客观要求。

二、命名更名方法此次对原胶南市区域范围内部分道路命名、更名、起止点调整、注销共168条。

其中原胶南市城区新命名道路4条,更名道路81条,道路起止点调整4条,注销40条,10个镇(区)范围内更名道路39条。

为加强地名科学化、规范化管理,使此次命名、更名的道路在青岛市区范围内做到不重名、不同音,既要和已有的道路名称相互关联,提高系统性,又要突出当地历史、文化、地理和经济社会发展等地域特点,彰显本土特色,提高指向功能。

本次命名更名工作,采取了下列命名方法:(一)以当地自然地理实体命名更名。

如铁橛山路、朝阳山路、龙湾路、灵山湾路等道路名称,突出了地域特色,体现了山海相依的自然风光。

其特点是具有稳定性,便于记忆,便于使用。

地名命名更名备案报告

地名命名更名备案报告

地名命名更名备案报告地名的命名更名备案报告尊敬的领导:我公司在对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一片新开发的土地进行规划和建设时,为了更好地管理和使用该区域资源,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和深入研究,特提出对该地区的地名进行更名备案的建议,现将情况汇报如下:一、背景该地区位于昆明市西北部,地理位置优越,自然风光秀丽,交通便利,是昆明市重要的新兴开发区域。

然而,由于历史原因,该地区的地名命名方式过于随意,在市民中造成了一定的混淆和困扰,不利于城市形象的建设和管理。

因此,我们决定对该地区的地名进行更名备案,使其更加规范和统一。

二、目标1.规范地名命名方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地名的特点,统一地名的命名规则,避免重名、迷惑和错误。

同时,要求地名的命名应体现地域特色和地区文化。

2.提升城市形象:合理命名地名,有利于提升该地区的城市形象和知名度,吸引更多的投资和人才流入。

3.方便市民生活:地名的更名将有助于市民更准确地识别所在位置,方便日常出行、导航和信息查询等。

提供更加便利的公共服务。

三、具体方案1.广泛征求意见:成立地名命名更名小组,邀请相关专家学者和市民代表组成,对该地区的地名命名方式进行研究和讨论,收集各方意见和建议。

2.制定命名准则: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地名命名的准则和规定,包括地名的组成方式、命名原则、汉字使用以及与地域特色和文化相关的要求等。

3.规划命名方案:根据征求意见结果和命名准则,与规划部门进行密切合作,制定地名的命名方案,确保方案科学合理、符合规划要求。

4.办理备案手续:完成地名的命名方案后,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地名的更名备案手续,将更名方案报送至市民政局备案,以确保更名合法有效。

四、预期效果1.提升城市形象:规范统一的地名命名方式将有利于提升该地区的城市形象和知名度,打造出一个精致、现代化的城市风貌。

2.方便市民生活:更准确、明确的地名将方便市民的日常生活,如出行、导航、信息查询等,提供更加便利的公共服务。

地名管理办法

地名管理办法

地名管理办法**市地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名管理,实现地名标准化、规范化,适应城乡建设喝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民政部《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规、规章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地名的命名、更名(含销名,不同)和使用以及地名标志设置等,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名及管理范围如下:(一)行政区划名称,包括市、县级市、县、区、乡镇、街道办事处名称以及群众自治组织的村、居民委员会名称;(二)居民地名称,包括集镇、自然村、地(区)片、城镇的道路、巷弄、居民住宅区等名称;(三)人工建筑物名称,包括大型建筑、高层建筑主楼(含地下室)10层以上的综合性办公、商住大楼和大型商场以及公共设施(含广场、绿地)等名称(四)专业部门使用的地名名称,包括铁路、公路、桥梁、隧道、车站(含火车站,长途,公交汽车站)、港口、码头、渡口、水库、水闸、水渠、堤坝和具有地名意义的市政、交通、水电设施等名称;(五)工业区、开发区名称和具有地名意义的企事业单位名称;(六)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包括山、山峰、山洞、丘陵、江河、湖、涧、沙洲、滩涂等名称;(七)名胜古迹、纪念地、游览地、园林名称。

第四条地名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ⅩⅩ市地名委员会是本市地名工作的领导和协调机构。

ⅩⅩ市民政局是本市地名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地名管理工作。

地名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如下:(一)贯彻执行国家地名的法律、法规、规章,负责同级政府的地名管理日常工作;(二)负责编制地名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三)负责本辖区各类地名命名、更名的申报、审批、报批,公布标准地名,颁发《地名使用标准书》;(四)推行地名标准化、规范化,根据规定的职责负责设置地名标志,监督标准地名的使用;(五)管理地名档案,编辑、审定、出版有关地名图、书、录(册)等资料,开展地名咨询服务;(六)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地名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地名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地名管理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地名管理,规范地名命名和更名行为,保护地名文化遗产,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需要,根据《地名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我国行政区域内地名命名、更名、使用、保护和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地名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服务发展、传承历史、突出特色、简洁明了、规范统一的原则。

第四条地名管理工作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地方各级民政部门负责,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地名管理工作。

第二章地名的命名和更名第五条地名的命名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符合国家地名政策和法律法规;(二)反映当地的自然地理、历史文化和民族特色;(三)简洁明了、易于识别、便于传播;(四)不与现有地名重复或者容易引起混淆;(五)有利于保护地名文化遗产。

第六条地名的更名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符合国家地名政策和法律法规;(二)尊重当地居民意愿;(三)有利于保护地名文化遗产;(四)地名更名后不与现有地名重复或者容易引起混淆。

第七条地名的命名和更名,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审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名命名和更名;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审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名命名和更名。

第八条地名的命名和更名,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听取公众意见。

第三章地名的使用和管理第九条地名使用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规范使用官方命名地名;(二)尊重习惯用法,保持地名稳定;(三)禁止使用损害国家、民族、文化、尊严的地名;(四)禁止擅自更改已经正式公布的地名。

第十条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保持地名的准确、完整和规范。

第十一条地名资料的收集、整理、编纂和公布,应当遵循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原则。

第十二条地名信息的管理和发布,应当按照国家信息化建设的有关规定执行,实现地名信息资源共享。

第四章地名文化遗产保护第十三条地名文化遗产是指具有历史、文化、科学、教育价值的地名。

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修改

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修改

1. 加强地名管理:- 完善地名命名、更名和注销的审批程序。

- 明确地名命名应当遵循的原则,如尊重历史、反映地方特色、方便人民群众等。

2. 地名信息化建设:- 推进地名信息资源的整合和共享。

- 建立地名数据库,实现地名信息的互联互通。

3. 地名文化遗产保护:- 加强对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地名的保护。

- 制定地名文化遗产名录,明确保护措施。

4. 地名命名规范:- 细化地名命名的具体要求和标准。

- 避免使用敏感词汇和不恰当的命名。

5. 地名争议处理:- 明确地名争议的处理程序和原则。

- 建立地名争议调解机制。

6. 法律责任:- 加大对违反地名管理规定的处罚力度。

- 明确相关部门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以下是一个假设的修改例子:《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修改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地名管理,规范地名命名、更名和注销,根据《地名管理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国境内地名的命名、更名和注销。

第三条地名命名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尊重历史,反映地方特色;(二)方便人民群众,易于识别;(三)避免使用敏感词汇和不恰当的命名;(四)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

第二章地名命名第四条地名命名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名管理部门负责。

第五条地名命名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细则规定;(二)反映地方特色和历史传承;(三)方便人民群众,易于识别;(四)不使用敏感词汇和不恰当的命名。

第三章地名更名和注销第六条地名更名和注销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名管理部门负责。

第七条地名更名和注销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细则规定;(二)尊重历史,维护地方特色;(三)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八条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名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批准擅自命名、更名或注销地名的;(二)违反地名命名规定的;(三)故意毁坏、盗窃地名标志的。

地名命名、更名审核办理程序

地名命名、更名审核办理程序

地名命名、更名审核办理程序(总4页)-CAL-FENGHAI.-(YICAI)-Company One1-CAL-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请直接删除地名命名、更名审批项目依据:《地名管理条例》(国发[1986]11号),及《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民行发[1996]17号)《北京市地名管理办法》(京政发[1983]46号)审批收费依据:本项目不收费审批总时限:地名命名、更名20个工作日;建筑物名称核准15个工作日。

审批程序:一、受理条件:申办人须提交如下材料:1、地名命名、更名申请书,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区域的位置、范围、建设规模、建设功能、原有地名情况,申报名称及含义。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4、申报地域的地形图,并在图上用红笔标出用地范围。

道路、立交桥需报线位图。

5、申报地域建设规划平面图或道路建设规划图。

6、非产权的相关单位申报建筑物名称时,须征得产权单位同意,出具有关书面材料。

7、命名登记表或建筑物名称登记表。

(以上各项均依据《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地名命名、更名申办要求的通知》)标准:申办人提交的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总体规划处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报材料。

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填写“地名立案表”,将“地名立案表”第一联(受理单)交申办人作为领取“地名命名、更名通知书”或“建筑物名称核准证”批准文件的凭证;将第二联和申报材料顺序装袋,填写移交单,转审核人员。

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即时将所需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办人,同时向主管副处长备案。

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核标准:1、无重名。

依据《地名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三款2、符合地名科学化、标准化、规范化的总要求。

依据《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第四条》3、与国家地名标准一致。

依据《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第二条4、用字符合《通用语言文字法》要求,不使用生僻字、自造字。

地名命名方案

地名命名方案

地名命名方案原胶南市区域范围内部分道路命名、更名、起止点调整、注销方案(征求意见稿)为加快青岛西海岸经济新区建设的步伐,适应人民群众生产和生活需要,认真做好区划调整后原胶南市区域内道路命名更名工作,根据青岛市民政局的统一部署,我局对原胶南市区域范围内的道路进行了实地勘察和论证,在征求青岛市民政局意见的基础上,拟定命名更名、起止点调整、注销方案如下:一、命名更名原则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山东省地名管理办法》和《青岛市地名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尊重历史,照顾习惯,体现规划,突出特点,含义健康,好找好记,方便使用”的原则予以命名更名。

此次命名更名工作,在继承原胶南道路命名方法的基础上,采用一批具有时代意义的词组命名更名,力求多样化、色彩丰富、不单调。

依据青岛市民政局的意见,一是保持原胶南道路名称的特色,不重名道路不作更改,保持地名稳定。

二是道路通名一律称“路”,原则上不使用“大道”、“街”、“巷”作通名。

三是与青岛市内三区道路区分,不采用国内的城市命名、更名。

四是不使用带有政治色彩的词语命名、更名。

通过命名、更名工作,使更改后的地名更好地满足城镇建设、经济发展、行政管理、社会交往的客观要求。

二、命名更名方法此次对原胶南市区域范围内部分道路命名、更名、起止点调整、注销共168条。

其中原胶南市城区新命名道路4条,更名道路81条,道路起止点调整4条,注销40条,10个镇(区)范围内更名道路39条。

为加强地名科学化、规范化管理,使此次命名、更名的道路在青岛市区范围内做到不重名、不同音,既要和已有的道路名称相互关联,提高系统性,又要突出当地历史、文化、地理和经济社会发展等地域特点,彰显本土特色,提高指向功能。

本次命名更名工作,采取了下列命名方法:(一)以当地自然地理实体命名更名。

如铁橛山路、朝阳山路、龙湾路、灵山湾路等道路名称,突出了地域特色,体现了山海相依的自然风光。

其特点是具有稳定性,便于记忆,便于使用。

连州地名命名、更名审核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连州地名命名、更名审核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连州地名命名、更名审核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条件)⼀、办理条件1)城镇内的路、街、巷、建筑物、住宅区命名应当符合下列要求a)同⼀城镇内的路、街、巷、建筑物、住宅区名称,不应重名、同⾳;b)道路、街巷、住宅区应当按照层次化、序列化、规范化的要求予以命名;c)⼀般不以⼈名作地名,禁⽌使⽤国家领导⼈的名字、外国⼈名、外国地名作地名。

2)地名的命名应当符合下列规范:a)使⽤规范的汉字,避免使⽤⽣僻或易产⽣歧义的字;b)地名应当由专名和通名两部分组成,通名⽤字应当能真实地反映其实体的属性(类别);c)不得使⽤单纯序数作地名;d)禁⽌使⽤重叠通名。

3)地名通名的使⽤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建筑物、住宅区地名通名的使⽤应当具备与通名相适应的占地⾯积、总建筑⾯积、⾼度、绿地率等。

建筑物、住宅区地名通名的命名规范由省⼈民政府另⾏制定。

4)地名的冠名权不得实⾏有偿使⽤,但法律、⾏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地名的更名应当遵循下列规定:a)不符合本条例第⼋条第(⼀)项规定的地名,必须更名;b)不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三)、(五)项和第⼗条第(⼀)项规定的地名,在征得有关⽅⾯和当地群众同意后更名;c)⼀地多名,⼀名多写,应当确定⼀个统⼀的名称和⽤字。

⼆、办理材料三、办理流程⽹上办理流程1.申请。

申请⼈登录⼴东省⽹上办事⼤厅清远市连州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材料。

2.受理。

接收受理⼈员对材料进⾏预审,在2个⼯作⽇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

申请⼈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预受理后,申请⼈按约定⽅式⾃⾏或邮寄向⾏政服务中⼼综合服务窗⼝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员当场与⽹上电⼦材料审核⽆误后予以正式受理。

3.审查。

受理后,审查⼈员对材料进⾏审查,在5个⼯作⽇内作出审查决定。

吉林省地名管理规定(5篇)

吉林省地名管理规定(5篇)

吉林省地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加强对地名的管理,根据____《地名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标志设置、档案管理以及与之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地名包括:(一)行政区划名称;(二)山、河、湖、沟、湾、滩、潭、泉、泡、岛、平原、丘陵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三)居民小区、开发区、自然村(屯)、农林牧渔场等居民点名称和街路、胡同、广场、大厦、楼群等名称;(四)具有地名意义的铁路、公路、隧道、桥梁、涵洞、渡口、航道、水库、闸坝等构筑物、建筑物名称;(五)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站、港、场名称以及风景区、游览区、自然保护区、古遗址、名胜古迹等名称。

第四条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审批的地名为标准地名。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城乡建设总体规划时涉及地名命名、更名的,由民政部门先行审核。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地名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民政部门开展地名管理工作。

第二章地名的命名与更名第七条地名的命名和更名,除应当符合国家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反映当地人文或自然地理特征;(二)省内著名的山脉、河流名称应当不重名,避免使用同音字;(三)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的专用部分不得相同;(四)省内的乡级行政区划名称,同一乡级行政区划内的自然村(屯)名称,同一城镇内的街路、胡同广场、居民小区名称,应当不重名,不使用同音字;(五)乡级行政区划、街道办事处的名称分别以乡级人民政府驻地居民点和街道办事处所在街路的名称命名;(六)新建和改建的城镇街路、居民小区的命名不用序数、新村、新街名称;(七)用字准确、规范,不用生僻字和字形字音容易混淆或者容易产生歧义的字;(八)法律、法规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八条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行政区划的命名、更名,按照____《____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办理;(二)本省在国内外著名和涉及邻省(自治区)的山脉、河流、湖泊等自然地理实体,边境地区涉及国界线及载入边界条约和议定书中的自然地理实体以及居民地的命名、更名,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提出意见,经市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核,并由省人民政府上报____审批;(三)省内涉及两个以上市级行政区域的山脉、河流、湖泊等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由相关的市级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四)市级行政区域内涉及到两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由相关的县级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市级人民政府审批;(五)城镇的街、路、胡同、广场、居民小区的命名、更名,由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六)自然村(屯)的命名、更名,由乡级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七)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站、港、场以及风景区、游览区、自然保护区、古遗址、名胜古迹等的命名、更名,由专业主管部门征得所在地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上一级专业主管部门审批,并分别抄送所在地市级或者县级民政部门备案。

地名命名更名公告备案制度

地名命名更名公告备案制度

地名命名更名公告备案制度
为规范地名的命名和更名,保护历史文化遗产,避免重名、错名等问题的出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名管理条例》,制定了地名命名更名公告备案制度如下:
一、地名的命名和更名,必须经过规划部门和文化遗产管理机构的审议和批准,并在当地政府网站和官方媒体上公告备案,方可正式实施。

二、地名命名和更名的公告应包含以下内容:
1.地名的原名称、新名称及译名;
2.地名的基本情况,包括地理位置、历史渊源、文化内涵等;
3.地名的命名和更名的原因和依据;
4.地名修改的时间和实施的范围;
5.地名的责任单位和联系人的名称及联系方式。

三、地名命名和更名应根据历史文化、地理地貌、民族风情、社会发展及实际需要等因素,采用合适的名称并译成规范的汉语拼音。

四、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擅自私自更改地名,对于违反规定者,将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以上为地名命名更名公告备案制度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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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地名命名、更名的具体办法
为了加强对地名的统一管理,做好地名的命名、更名工作,以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现根据《国务院关于地名命名、更名的暂行规定》,制订本办法。

地名的命名、更名工作,政治性、政策性、科学性都很强,必须严肃对待。

要以历史唯物主义观点,正确对待历史形成的地名,以保持地名的稳定性。

地名的命名、改名要从实际出发,调查研究,走群众路线,遵循“符合习惯、照顾历史、体现规划、好找好记”的原则,并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一、地名的命名
1.新设的行政区划,新建的居民地,各专业部门新增的台、站、港、场(包括厂矿、医院、大中学校等企事业单位。

下同),要及时命名。

实际无名称的山、河、湖、海湾、岛屿等自然地理实体,都应命名。

2.地名的命名,要注意反映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成就,反映当地历史、文化和地理特征。

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禁止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命名。

地名用字要确切简明,不用生僻字和字形、字音容易混淆的字。

3.在一定范围内的地名,要注意关联性和统一性。

各行政区划的名称、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台站港场的名称,一般要与当地地名统一。

派生地名一般要与主地名统一。

4.一个地区内的公社名称、一个县内的生产大队名称、一个公社
内的自然村名称、一个市内的街道、胡同名称,不重名,也不用同音汉字命名。

县、市内较大的自然地理实体和省内著名的山、河、湖泊、岛屿等不重名。

5.地名的通名用字要名副其实。

城镇主要街道一般用“街”或“路”;狭窄的街道一般用“巷”或“胡同”;很短的巷、胡同或小范围的块状居民区,一般用“里”。

二、地名的更名
1.“文化大革命”中乱改的地名,原则上要恢复原名。

2.凡有损我国主权和民族尊严的地名,带有民族歧视性质、妨碍民族团结的地名,带有侮辱劳动人民或极端庸俗性质的地名,其他违背国家方针政策的地名,必须予以更改。

3.凡不符合命名原则的地名,原则上应予更名。

4.一地多名、一名多写、用字不当的地名,应予调整。

长地名可保留其主要成份,缩改为短地名。

5.行政区划名称与驻地名称不一致的,原则上予以更改,使其与驻地名称取得一致。

但行政区划不是以居民地名称命名的(例如以地理位置、特征命名者),可以不改;行政区划名称与当地著名特产密切相关的,也可以不改。

三、地名命名、更名的方法
1.确定地名时,可以当地的地理实体、著名特产取名,可以邻近的地形、地理特征取名,还可以邻近较重要的地名加形容词、方位词等取名。

在一个小的范围内,可用一个主地名派生新地名。

2.城镇街巷的命名要统盘考虑。

短的街巷合并时,可用原地名组合新地名或重新命名。

长的街道可分段取名。

3.居民地搬迁,另产新址,可利用原名派生新名;可以原名的主要成分结合新址的特征取名,也可重新命名。

4.对重名的地名,要本着选留一个、其余更改的原则处理。

选留的地名,应属下列情况:规模较大、名副其实、处在边界沿海或交通要道、有著名特产或传统工艺、有历史意义或军事意义、在国内外有较大影响等。

更改地名可采取下列方法:(1)启用别名或恢复曾用名;(2)姓氏地名改为非姓氏地名,非姓氏地名改为姓氏地名,单姓地名改为双姓地名,双姓地名改为单姓地名;(3)改变或增减地名的首尾用字,但一般不用“村”和“庄”互相更替。

5.凡是《新华字典》和《现代汉语辞典》上没有的方言用字,地名中不得使用;已使用的,可用同音字代替。

沿用历史地名中的古代用字,一律按现代汉语字(辞)典定读音,定字形。

四、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批程序和权限
1.行政区划名称的命名、更名,按照行政区划变动的审批程序和权限办理。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需命名、更名时,经省人民政府审查,报国务院审批;公社级行政区划命名、更名时,由行署、市人民政府审查,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生产大队级行政区划、自然村和城镇街巷、居民区等命名、更名时,由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2.山脉、河流、湖泊、岛屿、海湾、海峡等命名、更名,分以下三种情况处理:凡国内外著名的,由省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审
批;凡涉及兄弟省范围的,由省人民政府单独或与有关省共同报国务院审批;其余的,由所在市、县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3.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台站港场的命名、更名,由各专业部门征求所在市县人民政府和省地名领导小组意见后,报各专业部门的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4.调整、恢复、注销地名,与命名、更名的审批程序和权限相同。

5.需命名、更名的各类地名,均由当地的地名领导小组或专业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及有关单位,调查研究,提出方案,写出专题报告(说明理由及拟用新名的来源、含义等),连同《命名、更名申报表》和各界人士及干部群众意见,上报呈批。

6.由各级人民政府和各专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地名,都要将专题报告、附件及批件层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地名领导机构和民政部门。

7.经批准使用的新地名,要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并利用广播、登报、更换图表、站牌、路标、街门牌等形式,认真做好宣传工作。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行。

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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