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医疗纠纷处理条例
江苏省医疗纠纷处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2015 年4 月8 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处理医疗纠纷,保证正常医疗秩序,依法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医疗纠纷的处理,适用本条例。
非法行医造成的患者人身损害事件不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医疗纠纷处理应遵循预防为主、属地管理、平等保护、客观公正、依法规范、简捷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医疗纠纷处理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各方依法履行职责与义务,协调解决医疗纠纷处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维护医疗机构的治安秩序,加强对医疗机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及时查处违反法律和治安管理的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根据当地条件与需求,以适当方式组建专业机构、建立专业队伍。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加强医疗责任保险服务的监督管理。
综治、食品药品监督、财政、民政、人社、价格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工作。
第五条患者及其家属所在单位和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有关各方做好医疗纠纷的处理工作。
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化解医疗纠纷的实际需要,依法建立医疗责任经济风险分担机制, 鼓励患者参加医疗意外保险。
第七条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恪守职业道德,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客观公正地报道医疗纠纷,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第二章医疗纠纷处置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患沟通制度、投诉管理制度、医疗纠纷调解制度,设置接待场所,配备专职人员,接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的咨询和投诉,及时解答和处理有关问题。
医疗纠纷处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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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医疗纠纷发生后,新闻媒体作失实 报道,或者网络用户发布虚假信息,造成严重 社会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照20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7年7 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七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 法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 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诊疗规范的; (二)未制定重大医疗纠纷处理预案,或者重大医疗纠 纷处理预案未报送备案的; (三)未按照规定报告重大医疗纠纷的; (四)拒绝患方查阅或者复制病历资料要求的; (五)未按照规定封存、保管和启封现场实物和相关病 历资料的; (六)违反尸检、遗体处置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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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预防与规范处理医疗纠纷, 保护患者、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 维护正常医疗秩序,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根 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 定本条例。
第三条 医疗纠纷预防应当坚持全面、系统、 综合的工作方针。 医疗纠纷处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及时、 便民的原则。
5/21/2017 2017/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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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医疗纠纷处理
第二十一条 发生医疗纠纷的,医务人员 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 负责人应当立即向医疗质量管理部门或 者专(兼)职人员报告。医疗质量管理 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 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有关情 况如实向医疗机构负责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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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医疗风险分担
第四十九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 府应当在征求公立医疗机构意见后,选择 推行医疗责任保险制度或者医疗风险互助 金制度,建立适应本地区实际需要的统一 的公立医疗机构医疗责任风险分担制度。
手术医疗意外险项目介绍
85人
纠纷率8%
7人
44人
纠纷率43%
19人
投保组
未投保组
数据显示:开展医疗意外保险显著降低了医疗纠纷的发生率。
四、项目方案整体介绍--案例
山东泰安中心医院2017年10月6日发生一起患者骨折手 术后引起肺动脉栓塞导致死亡的案例,因术前充分沟 通,家属对手术意外风险有充分了解,并购买了中国 人寿的骨科手术意外险,出险后中国人寿及时按保单 约定赔付了25万元保险金,患者家属没有和医院发生 纠纷。
意外 身故
爱有所继
意外 伤残
残有所仗
意外并 发症
病有所医
三、国家相关政策支持
2015年2月24日CCTV的《新闻直播间》栏目播报:“国家卫计委相关负责人透露,我国多个相关部门正 在研究建立医疗意外险,作为医疗责任险的补充,来解决一些医患纠纷”。
2016年9月25日国家卫计委10号令,《医疗质量管理办法》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利用医疗责任保险,医疗意外保险等风险分担形式,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
二、医疗意外保险意义
缓解医护人员心理压力, 降低执业风险,为医护人 员提供安心、安全的行医 环境
术前了解医疗风险,通过 医疗意外险对风险损害进 行提前预防,免除患者家 属后顾之忧
通过保险分担机制,缓解 医患矛盾,减少医闹事件, 促进国家医疗健康事业良 性发展
二、医疗意外保险意义 患者及其家属
与其锦上添花 不如雪中送炭
手术医疗意外保险 项目介绍
目录
CONTENTS
1 国内医疗纠纷现状 2 医疗意外保险意义
3 国家相关政策支持 4 项目方案整体介绍
一、国内医疗纠纷现状
2016年10月的数据显示 我们国家有超过89%的医生 目睹或遭遇过医闹,其中 34%的医生目睹或遭遇的医 闹次数超过5次,医患矛盾冲 突已经成了我国医疗系统内 的普遍现象,成了影响健康 医疗环境的重要因素。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培训考试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培训考试一、单选题(每题2分,共15题)基本信息:[矩阵文本题] *1、《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于2018年6月20日国务院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自()起通行。
[单选题] *2018年11月1日2018年10月1日(正确答案)2018年12月1日2019年10月1日2、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因()引发的争议。
[单选题] *A. 诊疗活动(正确答案)B. 意见C. 规章制度D. 费用3、紧急情况下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单选题] *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正确答案)应急办主任医务科长科室主任4、病历资料封存后医疗纠纷已经解决,或者患者在病历资料封存满()年未再提出解决医疗纠纷要求的,医疗机构可以自行启封。
[单选题] *A. 1B. 3(正确答案)C. 7D. 155、因紧急抢救未能及时填写病历的,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单选题] *A. 6小时(正确答案)B. 8小时C. 12小时D. 24小时6、医疗机构篡改、伪造、隐匿、毁灭病历资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责令暂停()执业活动。
[单选题] *A. 6个月以上1年以下(正确答案)B. 1年以上3年以下C. 3年以上5年以下D. 5年以上7年以下7、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小时内进行尸检。
[单选题] *A. 12小时B. 24小时C. 48小时(正确答案)D. 60小时8、疑似输液、输血、注射、用药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有()委托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单选题] *A. 双方共同(正确答案)B. 患方C. 医方D. 法院9、《河南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已经2020年6月24日省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起施行。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妥善处理医疗纠纷,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因诊疗活动引发的争议。
第三条国家建立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范诊疗活动,改善医疗服务,提高医疗质量,预防、减少医疗纠纷。
在诊疗活动中,医患双方应当互相尊重,维护自身权益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处理医疗纠纷,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实事求是,依法处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的领导、协调,将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建立部门分工协作机制,督促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第六条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医疗机构做好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工作,引导医患双方依法解决医疗纠纷。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
公安机关依法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查处、打击侵害患者和医务人员合法权益以及扰乱医疗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
财政、民政、保险监督管理等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国家建立完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发挥保险机制在医疗纠纷处理中的第三方赔付和医疗风险社会化分担的作用,鼓励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鼓励患者参加医疗意外保险。
.第八条消息媒体该当增强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和医疗卫生常识的宣传,指导公众理性对待医疗风险;报道医疗纠纷,该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固守职业道德,做到真实、客观、公正。
第二章医疗纠纷预防第九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以患者为中心,加强人文关怀,严格遵守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相关规范、常规,恪守职业道德。
医疗机构该当对其医务人员举行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相干规范、通例的培训,并增强职业道德教育。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并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加强对诊断、治疗、护理、药事、检查等工作的规范化管理,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水平。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第三章 医疗纠纷处理
第二十六条 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对死因有 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 ;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 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拒绝签字的, 视为死者近亲属不同意进行尸检。不同意或者 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 ,由不同意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 格的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 医患双方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
第二章 医疗纠纷预防
第十三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 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或者开展临 床试验等存在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特 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 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 同意;在患者处于昏迷等无法自主作出决定的状态 或者病情不宜向患者说明等情形下,应当向患者的 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紧急情况下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 ,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 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第二章 医疗纠纷预防
(共13条)
第九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 动中应当以患者为中心,加强人文关怀,严 格遵守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相 关规范、常规,恪守职业道德。 医疗机构应当对其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卫 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相关规范、常规 的培训,并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第二章 医疗纠纷预防 第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并实施医疗质 量安全管理制度,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 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加强对诊断、 治疗、护理、药事、检查等工作的规范化管 理,优化服务流,提高服务水平。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疗风险管理,完善 医疗风险的识别、评估和防控措施,定期检 查措施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隐患。
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701号国务院令,公布《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自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1号??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已经2018年6月20日国务院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
2018年7月31日附:《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全文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妥善处理医疗纠纷,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因诊疗活动引发的争议。
第三条?国家建立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范诊疗活动,改善医疗服务,提高医疗质量,预防、减少医疗纠纷。
在诊疗活动中,医患双方应当互相尊重,维护自身权益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处理医疗纠纷,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实事求是,依法处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的领导、协调,将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建立部门分工协作机制,督促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第六条?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医疗机构做好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工作,引导医患双方依法解决医疗纠纷。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
公安机关依法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查处、打击侵害患者和医务人员合法权益以及扰乱医疗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
财政、民政、保险监督管理等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国家建立完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发挥保险机制在医疗纠纷处理中的第三方赔付和医疗风险社会化分担的作用,鼓励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鼓励患者参加医疗意外保险。
第八条?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和医疗卫生常识的宣传,引导公众理性对待医疗风险;报道医疗纠纷,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做到真实、客观、公正。
第二章?医疗纠纷预防第九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以患者为中心,加强人文关怀,严格遵守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相关规范、常规,恪守职业道德。
江苏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解读
五、【医院红线】
(一)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治疗的;
(二)违法违规使用诊疗技术、药物或者医疗器械的;
(三)篡改、伪造、隐匿、销毁、丢弃病历资料的;
(四)接受患者及其近亲属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医务人员在执业活动中造成医疗事故的,依照医疗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承担法 律责任。
二、【患者禁区】
——故意伤医等行为要追责
《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患者及其近亲属等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侮辱、诽谤、威胁、追逐、拦截医务人员,故意伤害医务人员,或者 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
(二)冲击或者占据医疗机构的诊疗、办公场所,封堵医疗机构通道;
(三)在医疗机构内拉横幅、设灵堂、摆花圈、焚香烧纸、散发传单、张贴 大小字报等;
二、【患者禁区】
(四)盗窃、抢夺病历资料、档案,损毁医疗器械或者其他医疗设施; (五)携带枪支、弹药、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或者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进入医疗机构; (六)将遗体停放在太平间以外的公共场所,或者阻挠将遗体移放太平间、殡仪馆; (七)其他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或者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
谢 谢!
第二十七条规定,有上一条所列行为的,医疗机构治安保卫人员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报警。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应 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置:
(一)立即组织警力赶赴现场; (二)开展教育疏导,制止过激行为,维护现场秩序; (三)对扰乱医疗秩序,经劝说、警告无效的,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并将涉嫌违法犯罪的人员带离现场调查处理; (四)对故意伤害医务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应当及时制止,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追究刑事 责任;
五、【医院红线】
——篡改病历、接受患者及其近亲属财物等行为不允许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1号《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已经2018年6月20日国务院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8年7月31日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妥善处理医疗纠纷,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因诊疗活动引发的争议。
第三条国家建立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范诊疗活动,改善医疗服务,提高医疗质量,预防、减少医疗纠纷。
在诊疗活动中,医患双方应当互相尊重,维护自身权益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处理医疗纠纷,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实事求是,依法处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的领导、协调,将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建立部门分工协作机制,督促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第六条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医疗机构做好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工作,引导医患双方依法解决医疗纠纷。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
公安机关依法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查处、打击侵害患者和医务人员合法权益以及扰乱医疗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
财政、民政、保险监督管理等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国家建立完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发挥保险机制在医疗纠纷处理中的第三方赔付和医疗风险社会化分担的作用,鼓励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鼓励患者参加医疗意外保险。
第八条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和医疗卫生常识的宣传,引导公众理性对待医疗风险;报道医疗纠纷,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做到真实、客观、公正。
第二章医疗纠纷预防第九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以患者为中心,加强人文关怀,严格遵守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相关规范、常规,恪守职业道德。
医疗机构应当对其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相关规范、常规的培训,并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患者安全管理】-手术医疗意外险项目介绍
三、国家相关政策支持
2014年5月13日
2015年3月6日
手术医疗意外保险 项目介绍
目录
CONTENTS
1 国内医疗纠纷现状 2 医疗意外保险意义
3 国家相关政策支持 4 项目方案整体介绍
一、国内医疗纠纷现状
2016年10月的数据显示 我们国家有超过89%的医生 目睹或遭遇过医闹,其中 34%的医生目睹或遭遇的医 闹次数超过5次,医患矛盾冲 突已经成了我国医疗系统内 的普遍现象,成了影响健康 医疗环境的重要因素。
四、项目方案整体介绍 除伤残外不需第三方鉴定
赔付手续简单
保障范围内出险即赔,第 一时间解决患者经济压力, 免除医院后顾之忧。
四、项目方案整体介绍
全国通赔通付
2600个服务柜面
依托覆盖全国城乡的庞大服务 网络,客户可在国内任一中国 人寿客户服务中心就近办理理 赔业务。
四、项目方案介绍
本着“保障患者权益、减轻医生压力、缓解医患纠纷”的原则成功推出了多款应用 于 医院各科室的手术医疗意外险。目前有11个险种,即将推出险种达16种!
二、医疗意外保险意义
缓解医护人员心理压力, 降低执业风险,为医护人 员提供安心、安全的行医 环境
术前了解医疗风险,通过 医疗意外险对风险损害进 行提前预防,免除患者家 属后顾之忧
通过保险分担机制,缓解 医患矛盾,减少医闹事件, 促进国家医疗健康事业良 性发展
二、医疗意外保险意义 患者及其家属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2018年10月1日开始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号《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已经年月日国务院第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总理李克强年月日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妥善处理医疗纠纷,保护医患双方地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因诊疗活动引发地争议.第三条国家建立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范诊疗活动,改善医疗服务,提高医疗质量,预防、减少医疗纠纷.b5E2R。
在诊疗活动中,医患双方应当互相尊重,维护自身权益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地规定.第四条处理医疗纠纷,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及时地原则,实事求是,依法处理.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地领导、协调,将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建立部门分工协作机制,督促部门依法履行职责.p1Ean。
第六条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医疗机构做好医疗纠纷地预防和处理工作,引导医患双方依法解决医疗纠纷.DXDiT。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公安机关依法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查处、打击侵害患者和医务人员合法权益以及扰乱医疗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RTCrp。
财政、民政、保险监督管理等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地有关工作.第七条国家建立完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发挥保险机制在医疗纠纷处理中地第三方赔付和医疗风险社会化分担地作用,鼓励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鼓励患者参加医疗意外保险.5PCzV。
第八条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和医疗卫生常识地宣传,引导公众理性对待医疗风险;报道医疗纠纷,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地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做到真实、客观、公正.jLBHr。
第二章医疗纠纷预防第九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以患者为中心,加强人文关怀,严格遵守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相关规范、常规,恪守职业道德.xHAQX。
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 PPT课件
第十九条 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医疗机构落 实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医疗质 量安全评估,分析医疗质量安全信息,针对 发现的风险制定防范措施。 第二十条 患者应当遵守医疗秩序和医疗机构 有关就诊、治疗、检查的规定,如实提供与 病情有关的信息,配合医务人员开展诊健 康促进与教育工作,普及健康科学知 识,提高公众对疾病治疗等医学科学 知识的认知水平。
第十四条 开展手术、特殊检查、特殊 治疗等具有较高医疗风险的诊疗活动, 医疗机构应当提前预备应对方案,主 动防范突发风险。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国务 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 料。 因紧急抢救未能及时填写病历的,医务人员应当 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篡改、伪造、隐匿、毁灭或 者抢夺病历资料。
第十三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 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或者开展临床试验 等存在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特殊检查、 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 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在 患者处于昏迷等无法自主作出决定的状态或者病情 不宜向患者说明等情形下,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 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紧急情况下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 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 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 管部门制定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定, 开展与其技术能力相适应的医疗技术服务, 保障临床应用安全,降低医疗风险;采用 医疗新技术的,应当开展技术评估和伦理 审查,确保安全有效、符合伦理。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严格执行药品、医疗器械、消 毒药剂、血液等的进货查验、保管等制度。 禁止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等不合格 的药品、医疗器械、消毒药剂、血液等。
关于《江苏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实施情况的总结
<<江苏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实施情况的总结《江苏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由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7年3月30日通过,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自实施以来,我院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学习《条例》精神,强化贯彻落实,牢固树立法治意识,依法预防和处理医疗纠纷。
现就实施情况汇报如下:一、加强培训、积极宣传引导2017年起至今,我院多次组织开展专题培训讲座,每年7月,《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是我院新员工入职必修培训课。
2018年3月,我院院长以《江苏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为准绳开展了《医患沟通技巧》培训,培训人员覆盖全院职工;2018年7月,我院邀请地市医学会医鉴办胡亮主任进行《医疗纠纷预防》专项讲座,除值班人员外,医护人员全部参加培训;2019年9月邀请苏大附院医务处刘斌处长进行相关专题讲座,全院中层以上干部全部参加培训;通过多次强化培训,使我院医务人员增强了依法行医意识,掌握了《条例》的规范、制度,提升了依法履职的能力和水平。
同时我院通过微信公众号推出“知情同意”相关内容,进行科普宣传。
通过戗牌、横幅、滚动屏在医院大厅、住院处等进行宣传,使患者及家属知晓《条例》内容,引导患方按照《条例》规定通过合法的途径来处理医疗纠纷。
二、认真贯彻实施根据《江苏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我院制定完善了多项制度,包括《医院医疗纠纷(事故)防范及应急处理预案》、《医院医疗纠纷处理流程图》、《医疗纠纷及投诉接待处理程序及制度》等。
加强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制定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医疗质量和控制体系,对诊断、治疗、护理、药事、检查等工作进行规范化管理,强化服务关键化环节和领域的风险防控,创新监管手段,推进医疗质量安全实时监测和全覆盖、全过程监管,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有效干预措施,并评估干预效果,促进医疗质量的持续改进;同时对本院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诊疗规范、专业技能、医患沟通技巧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1号《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已经2018年6月20日国务院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8年7月31日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妥善处理医疗纠纷,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因诊疗活动引发的争议。
第三条国家建立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范诊疗活动,改善医疗服务,提高医疗质量,预防、减少医疗纠纷。
在诊疗活动中,医患双方应当互相尊重,维护自身权益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处理医疗纠纷,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实事求是,依法处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的领导、协调,将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建立部门分工协作机制,督促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第六条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医疗机构做好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工作,引导医患双方依法解决医疗纠纷。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
公安机关依法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查处、打击侵害患者和医务人员合法权益以及扰乱医疗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
财政、民政、保险监督管理等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国家建立完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发挥保险机制在医疗纠纷处理中的第三方赔付和医疗风险社会化分担的作用,鼓励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鼓励患者参加医疗意外保险。
第八条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和医疗卫生常识的宣传,引导公众理性对待医疗风险;报道医疗纠纷,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做到真实、客观、公正。
第二章医疗纠纷预防第九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以患者为中心,加强人文关怀,严格遵守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相关规范、常规,恪守职业道德。
医疗机构应当对其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相关规范、常规的培训,并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试题及答案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试题答案一、选择题1、《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实施时间为(C)。
A.1987-6B.2002-9C.2018-10D.2019-12、因紧急抢救未能及时填写病历的,应当在抢救结束后(A)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A.6小时B.8小时C.12小时D.24小时3、解决医疗纠纷的途径有(D)。
A.协商B.调解C.诉讼D.以上均是4、病历资料封存后医疗纠纷已经解决,或者患者在病历资料封存满(B)年未再提出解决医疗纠纷要求的,医疗机构可以自行启封。
A.2年B.3年C.4年D.5年5、医患双方申请医疗纠纷行政调解的,应当向医疗纠纷发生地(A)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A.县级B.市级C.省级D.都不对6、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B)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A.3B.5C.7D.107、疑似输液、输血、注射、用药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
需要检验的,应当由(A)委托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A.双方共同B.患方C.医方D.法院8、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C)小时内进行尸检。
A.12小时B.24小时C.48小时D.60小时9、医疗机构将未通过技术评估和伦理审查的医疗新技术应用于临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责令暂停(C)执业活动。
A.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B.3个月以上1年以下C.6个月以上1年以下D.以上均不是10、患者有权查阅的病历资料有(D)。
A.急诊病历B.手术记录C.检验报告D.以上均是11、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日。
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拒绝签字的,视为死者近亲属不同意进行尸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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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卫生计生行政等部门、医疗机构和报刊、广播、 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 宣传,普及医疗卫生常识,引导公众理性对待医疗风险,倡 导文明、和谐、互信的医患关系。
新闻媒体在报道医疗纠纷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恪守 职业道德,客观公正报道,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医疗卫生事业投 入,完善医疗服务体系,优化医疗资源配置,提高医疗服务 能力,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便捷的医疗服务。
第八条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 理评估制度、激励机制和约谈制度,加强对医疗机构医疗质 量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 违法违规行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督促、指导医疗机构 建立健全医疗纠纷预警机制、医患协商沟通机制。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其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卫生管理 法律、法规以及诊疗规范、专业技能、医患沟通技巧的培训 ,加强医务人员职业道德教育。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 、法规和诊疗规范,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尊重和平等对待患者,并遵守下列 规定:
(一)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纠 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促进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 、专业化。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 药品和医疗器械质量监督管理,做好医疗纠纷中争议药品、 医疗器械的质量检验工作,对有关质量问题依法予以处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民政、信访等部门按照各 自职责做好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的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执行药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 理规定,全面实行价格公示、费用结算清单等制度;使用特 殊药品或者医疗器械,应当事先征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同意 ,急救需要除外。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患沟通、投诉管理制 度,明确咨询、投诉管理部门,设置专门场所,配备专(兼 )职人员,接受患者及其近亲属的咨询和投诉,及时解答和 处理有关问题。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医疗纠纷的预防与处理,适用 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因诊断、治疗、护 理等诊疗活动引发的争议。
第三条 医疗纠纷预防应当坚持全面、系统、综合的工作方 针。
医疗纠纷处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医疗纠纷预防与 处理工作的领导,将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 合治理和平安建设的考核指标体系,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 责,协调解决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按照规定书写病历并妥善保管;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 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六小时内据实补记,并注明补记时间、补记人。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治疗; (二)违法违规使用诊疗技术、药物或者医疗器械; (三)篡改、伪造、隐匿、销毁、丢弃病历资料; (四)接受患者及其近亲属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五)法律、法规和诊疗规范禁止的其他行为。
(二)向患者如实告知病情、医疗措施、医疗费用等情况,并及时解答其咨询 ;不宜向患者告知的,应当如实告知其近亲属。
(三)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 、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 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 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 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2017年3月30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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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医疗纠纷预防 第三章 医疗纠纷处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纠纷解决途径 第三节 医疗鉴定 第四章 医疗风险分担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预防与规范处理医疗纠纷,保护患者 、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医疗秩序, 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 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十七条 患者有权查阅、复制其病历资料,包括住院志 (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 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及麻醉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 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账单以及国务院卫生计 生行政部门规定可以查阅、复制的其他病历资料。患者死亡 或者无法自主表达意愿的,其近亲属有权查阅、复制其病历 资料。
第九条 医院协会、医师协会等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 弘扬医德医风,协助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开展医疗质量评估、控制 工作,引导和促进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提高医疗服务水平和质 量。
第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制度,评 估本机构医疗质量管理规范执行情况,分析和反馈医疗质量信息 ,对医疗质量问题和医疗安全风险进行预警,对存在的问题及时 采取有效干预措施,并评估干预效果,促进医疗质量的持续改进 。医疗机构应当成立医疗质量管理专门部门或者指定专(兼)职 人员,负责医疗质量管理具体工作。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并落实医 疗安全责任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履 行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职责,督促 医疗机构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指导、监督医 疗机构做好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维护医疗场所的治 安秩序,加强对医疗机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及时查处涉医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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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患者及其近亲属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医疗机构相关管理制度,尊重医务人员; (二)如实向医务人员陈述病情病史; (三)配合医务人员进行诊断、治疗和护理; (四)按照规定签署相关知情同意书; (五)遵从医疗机构按照有关规定作出的要求患者转诊或者出院的安排; (六)按照规定支付医疗费用; (七)对医疗行为有异议的,通过合法途径表达意见和诉求。 患者及其近亲属不得强行要求医疗机构实施超出其执业范围或者救治能力的 医疗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