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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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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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维护医疗场所的治安秩序,加 强对医疗机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及时查处涉医违法犯 罪行为。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 作的指导,促进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专业化。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药品和医疗器 械质量监督管理,做好医疗纠纷中争议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检验工 作,对有关质量问题依法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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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医疗纠纷预防
▪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遵 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诊疗规范,恪守医疗服务职 业道德,尊重和平等对待患者,并遵守下列规定:
▪ (一)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 ▪ (二)向患者如实告知病情、医疗措施、医疗费用等情况,
并及时解答其咨询;不宜向患者告知的,应当如实告知其 近亲属。 ▪ (三)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应当及时 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 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 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 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 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
▪ 第二章 医疗纠纷预防(13条)
▪ 第三章 医疗纠纷处理(29条)

第一节 一般规定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7号——江苏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7号——江苏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7号——江苏省医疗纠纷预

防与处理条例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17.03.30

•【字号】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7号

•【施行日期】2017.07.01

•【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已被修订

•【主题分类】医疗管理

正文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57号

《江苏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7年3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3月30日江苏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

(2017年3月30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医疗纠纷预防

第三章医疗纠纷处理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纠纷解决途径

第三节医疗鉴定

第四章医疗风险分担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与规范处理医疗纠纷,保护患者、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医疗秩序,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医疗纠纷的预防与处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因诊断、治疗、护理等诊疗活动引发的争议。

第三条医疗纠纷预防应当坚持全面、系统、综合的工作方针。

医疗纠纷处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的领导,将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的考核指标体系,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协调解决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江苏省医疗纠纷处理条例

江苏省医疗纠纷处理条例

江苏省医疗纠纷处理条例

草案(征求意见稿)

(2015 年4 月8 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处理医疗纠纷,保证正常医疗秩序,依法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医疗纠纷的处理,适用本条例。非法行医造成的患者人身损害事件不适用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医疗纠纷处理应遵循预防为主、属地管理、平等保护、客观公正、依法规范、简捷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医疗纠纷处理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各方依法履行职责与义务,协调解决医疗纠纷处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维护医疗机构的治安秩序,加强对医疗机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及时查处违反法律和治安管理的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医疗纠纷人民

调解工作,根据当地条件与需求,以适当方式组建专业机构、建立专业队伍。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加强医疗责任保险服务的监督管理。

综治、食品药品监督、财政、民政、人社、价格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工作。

第五条患者及其家属所在单位和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有关各方做好医疗纠纷的处理工作。

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化解医疗纠纷的实际需要,依法建立医疗责任经济风险分担机制, 鼓励患者参加医疗意外保险。

医疗纠纷处理条例

医疗纠纷处理条例
5/21/2017 2017/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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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医疗纠纷处理
第二十五条 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医疗机构应当 立即通知患方,告知遗体处置规定,协助患方将遗体移 送太平间、殡仪馆。遗体在病房、监护室等诊疗场所停 放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小时,在太平间停放的时间不得超 过四十八小时。 患方违反遗体处置规定,不听劝告的,医疗机构在向所 在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后,可以通知殡 仪馆接收遗体。 殡仪馆接到医疗机构通知后,应当安排车辆和人员到达 现场,按照规定办理接收遗体手续,并移送遗体到殡仪 馆。
5/21/2017 2017/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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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医疗纠纷处理
第三十六条 医患双方协商、调解不成,或者就 和解、调解协议的内容、履行发生争议的,患 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患方 当事人也可以在医疗纠纷发生后直接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5/21/2017 2017/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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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医疗纠纷处理
江苏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
(2017年3月30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顾高中心卫生院 2017年5月18日
主讲人: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医疗纠纷预防 第三章 医疗纠纷处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纠纷解决途径 第三节 医疗鉴定 第四章 医疗风险分担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江苏省医疗机构医疗纠纷处置和治安秩序管理暂行规定

江苏省医疗机构医疗纠纷处置和治安秩序管理暂行规定

江苏省医疗机构

医疗纠纷处置和治安秩序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医疗机构是重要的公共场所,是治病救人的特殊单位。为切实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医疗机构正常的医疗和工作秩序,保障医疗机构医疗安全和内部治安稳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医疗机构是指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医务人员是指在医疗机构中与医疗活动有关的所有人员。

第三条医疗纠纷是指在患者诊疗护理过程中,医患双方对诊疗护理后果及其原因有分歧,当事人提出追究责任或赔偿损失,必须经过协商、行政或法律程序才能了结的医患争议。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医疗纠纷处置和治安秩序管理工作。

第五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和医疗权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的医疗秩序、治安秩序,不得侵害患者的合法权益,不得侵犯医务人员人身财产安全,不得破

坏医疗机构的财产。

第二章医疗机构职责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以病人为中心,贯彻救死扶伤、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坚持预防为主,严格执行医疗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医疗制度、规范、常规、标准,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努力减少、杜绝医疗差错、事故,确保医疗安全。

第七条医疗机构要从维护社会稳定大局出发,依法、稳妥处理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防止矛盾激化。要积极宣传《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让广大就医人员了解相关规定。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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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医疗行为,维护医患关系稳定,防止和妥善处理医疗纠纷,保障患者合法权益,促进医疗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和自主权;

(二)强化医疗安全责任,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三)注重医患沟通,化解矛盾纠纷;

(四)依法维护和调解医疗纠纷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五)平等参与、主动化解,维护医患和谐关系。

第二章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

第三条医疗纠纷预防

(一)加强医疗质量控制,规范医疗行为,提高医务人员职业

素养和医疗技术水平;

(二)完善知情同意制度,保障患者知情权和自主权;

(三)建立医疗纠纷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医疗纠纷隐患;

(四)加强医疗事故报告和处理,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五)优化医疗纠纷调解机构,提高调解效能;

(六)加强医疗纠纷的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和

医疗素养。

第四条医疗纠纷处理

(一)协商解决;

(二)调解解决;

(三)仲裁解决;

(四)行政处理;

(五)司法解决。

第五条医疗纠纷处理机构

(一)设立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二)设立医疗纠纷仲裁委员会;(三)设立医疗纠纷处理机构;

(四)建立医疗纠纷预警监测机构。

第六条医疗纠纷处理程序

(一)受理医疗纠纷申请;

(二)组织调查和调解;

(三)制定调解意见书;

(四)履行调解协议;

(五)执行调解监督。

第七条医疗纠纷处理的权利和义务(一)患者的权利和义务;

(二)医务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三)医疗纠纷处理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医疗纠纷责任追究

江苏省医疗纠纷处理条例

江苏省医疗纠纷处理条例

江苏省医疗纠纷处理条例

一、背景介绍

江苏省医疗纠纷处理条例是为了加强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工作,保障医疗纠纷的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和社会稳定而制定的法规。本条例适用于江苏省内医疗机构与患者之间的医疗纠纷处理。

二、医疗纠纷的定义

医疗纠纷是指医疗机构与患者在医疗过程中发生的争议或纠纷,包括但不限于医疗事故、医疗质量问题、医疗费用纠纷等。

三、医疗纠纷处理机构

1.设立医疗纠纷处理委员会,由相关部门、医疗机构、专家学者和患者代表组成,负责医疗纠纷的调解、仲裁和协调工作。

2.医疗纠纷处理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确保公正、公平、高效地处理医疗纠纷。

四、医疗纠纷处理程序

1.调解阶段:

患者与医疗机构发生医疗纠纷后,双方可以自愿选择调解。医疗纠纷处理委员会将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解,协助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2.仲裁阶段:

如果调解不成功,双方可以申请仲裁。医疗纠纷处理委员会将组织专家进行仲裁,并作出仲裁决定。

3.司法诉讼阶段:

如果仲裁决定不被接受,双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依法进行审理。

五、医疗纠纷处理的原则

1.公正公平原则:医疗纠纷处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原则,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

2.专业性原则:医疗纠纷处理应当由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人员进行,确

保处理结果科学、准确。

3.及时性原则:医疗纠纷应当及时处理,避免纠纷进一步扩大化。

六、医疗纠纷的预防措施

1.加强医疗质量管理,提高医疗服务水平,减少医疗事故的发生。

2.建立健全医疗纠纷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潜在纠纷。

3.加强医患沟通,提高医患关系,减少误解和矛盾的发生。

江苏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草案

江苏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草案

江苏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与处理医疗纠纷,维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与患者合法权益,保障正常医疗秩序,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与患者及其近亲属因诊疗、护理等活动引发争议的处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应当坚持全面、系统、综合的预防工作方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处理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责任明确。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协调解决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职责,督促医疗机构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指导、监督医疗机构做好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维护医疗场所的治安秩序,加强对医疗机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及时查处涉医违法犯罪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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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加强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促进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专业化建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质量监管,做好纠纷中双方存在争议的药品或者器械取样送检工作,及时报告相关质量信息。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加强对医疗责任保险业务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民政、信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医疗机构所在地、患者及其近亲属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医疗纠纷的预防与处理工作。

江苏省医患纠纷处理条例草案第一稿(2015)

江苏省医患纠纷处理条例草案第一稿(2015)

江苏省医疗纠纷处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2015年4月8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处理医疗纠纷,保证正常医疗秩序,依法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医疗纠纷的处理,适用本条例。非法行医造成的患者人身损害事件不适用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医疗纠纷处理应遵循预防为主、属地管理、平等保护、客观公正、依法规范、简洁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医疗纠纷处理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各方依法履行职责与义务,协调解决医疗纠纷处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维护医疗机构的治安秩序,加强对医疗机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及时查处违反法律和治安管理的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医疗纠

纷人民调解工作,根据当地条件与需求,以适当方式组建专业机构、建立专业队伍。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加强医疗责任保险服务的监督管理。

综治、食品药品监督、财政、民政、人社、价格、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工作。

第五条患者及其家属所在单位和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有关各方做好医疗纠纷的处理工作。

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化解医疗纠纷的实际需要,依法建立医疗责任经济风险分担机制, 鼓励患者参加医疗意外保险。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试题及答案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试题及答案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试题及答案

您的姓名:填空题]*

1、《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实施时间为()。单选题]*

A.1987

B.22

C.2018正确答案)

D.2019

2、因紧急抢救未能及时填写病历的,应当在抢救结束后()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革选题]*

A.6小时正确答案)

B.8小时

C.12小时

D.24小时

3、解决医疗纠纷的途径有()。革选题]*

A.协商

B.调解

C.诉讼

D.以上均是正确答案)

4、病历资料封存后医疗纠纷已经解决,或者患者在病历资料封存满()年未再提

出解决医疗纠纷要求的,医疗机构可以自行启封。革选题]*

A.2年

B.3年正确答案)

C.4年

D.5年

5、医患双方申请医疗纠纷行政调解的,应当向医疗纠纷发生地()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单选题]*

A.县级正确答案)

B.市级

C.省级

D.都不对

6、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单选题]*

A.3

B.5正确答案)

C.7

D.10

7、疑似输液、输血、注射、用药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委托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单选题]*

北双方共同正确答案)

B.患方

C.医方

»法院

8、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革选题]*

A.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B.拒绝为患者提供查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

C.未按规定向卫生主管部门报告重大医疗纠纷

江苏省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江苏省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江苏省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江苏省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是为了规范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工作,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和社会稳定而制定的。本条例旨在加强医疗机构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并明确医患双方的责任与义务,加强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工作。以下为江苏省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的主要内容:

一、医疗机构的责任与义务

1.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医疗质量管理制度,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医师的业务水平和医疗服务质量。

2.医疗机构要规范医疗服务流程,强化对医疗技术的管理,确保医疗行为符合规范和规定。同时,医疗机构还要加强对医疗设备、药品和器械等的管理,确保医疗物资的质量和安全。

3.医疗机构要及时接受患者的投诉和意见建议,认真对待患者的合法权益,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及时处理医疗纠纷。

二、医务人员的责任与义务

1.医务人员要具备良好的医德和职业素养,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尊重患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

2.医务人员要根据患者的病情和需求,制定合理的诊疗方案,并向患者详细解释治疗方案和风险,充分征询患者的意见后进行治疗。

3.医务人员要在患者治疗期间保持良好的沟通,及时告知患者治疗进展、预后情况等,并提供必要的围术期和术后照顾。

4.医务人员要严格遵守医疗纪律和法律法规,不得擅自改变或隐瞒病情,不得以不当手段索取钱财。

三、患者的权利和义务

1.患者有选择医疗机构和医生的权利,可以选择与自己的病情相符的医疗服务,要求医务人员向自己详细解释诊断结果和治疗方案。

2.患者要配合医务人员的诊治工作,按医生的嘱咐进行治疗和护理,并主动提供个人病史和相关检查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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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30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PZSSYSZWSY 宣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医疗纠纷预防 第三章 医疗纠纷处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纠纷解决途径 第三节 医疗鉴定 第四章 医疗风险分担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预防与规范处理医疗纠纷,保护患者 、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医疗秩序,Fra Baidu bibliotek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 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医疗纠纷的预防与处理,适用 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因诊断、治疗、护 理等诊疗活动引发的争议。
第三条 医疗纠纷预防应当坚持全面、系统、综合的工作方 针。
医疗纠纷处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医疗纠纷预防与 处理工作的领导,将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 合治理和平安建设的考核指标体系,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 责,协调解决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向患者如实告知病情、医疗措施、医疗费用等情况,并及时解答其咨询 ;不宜向患者告知的,应当如实告知其近亲属。
(三)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 、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 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 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 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纠 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促进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 、专业化。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 药品和医疗器械质量监督管理,做好医疗纠纷中争议药品、 医疗器械的质量检验工作,对有关质量问题依法予以处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民政、信访等部门按照各 自职责做好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的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执行药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 理规定,全面实行价格公示、费用结算清单等制度;使用特 殊药品或者医疗器械,应当事先征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同意 ,急救需要除外。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患沟通、投诉管理制 度,明确咨询、投诉管理部门,设置专门场所,配备专(兼 )职人员,接受患者及其近亲属的咨询和投诉,及时解答和 处理有关问题。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医疗卫生事业投 入,完善医疗服务体系,优化医疗资源配置,提高医疗服务 能力,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便捷的医疗服务。
第八条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 理评估制度、激励机制和约谈制度,加强对医疗机构医疗质 量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 违法违规行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督促、指导医疗机构 建立健全医疗纠纷预警机制、医患协商沟通机制。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医疗责任保险业务的监督 管理。
第六条 卫生计生行政等部门、医疗机构和报刊、广播、 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 宣传,普及医疗卫生常识,引导公众理性对待医疗风险,倡 导文明、和谐、互信的医患关系。
新闻媒体在报道医疗纠纷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恪守 职业道德,客观公正报道,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其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卫生管理 法律、法规以及诊疗规范、专业技能、医患沟通技巧的培训 ,加强医务人员职业道德教育。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 、法规和诊疗规范,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尊重和平等对待患者,并遵守下列 规定:
(一)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
第十七条 患者有权查阅、复制其病历资料,包括住院志 (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 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及麻醉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 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账单以及国务院卫生计 生行政部门规定可以查阅、复制的其他病历资料。患者死亡 或者无法自主表达意愿的,其近亲属有权查阅、复制其病历 资料。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履 行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职责,督促 医疗机构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指导、监督医 疗机构做好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维护医疗场所的治 安秩序,加强对医疗机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及时查处涉医违法犯罪行为。
第九条 医院协会、医师协会等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 弘扬医德医风,协助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开展医疗质量评估、控制 工作,引导和促进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提高医疗服务水平和质 量。
第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制度,评 估本机构医疗质量管理规范执行情况,分析和反馈医疗质量信息 ,对医疗质量问题和医疗安全风险进行预警,对存在的问题及时 采取有效干预措施,并评估干预效果,促进医疗质量的持续改进 。医疗机构应当成立医疗质量管理专门部门或者指定专(兼)职 人员,负责医疗质量管理具体工作。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并落实医 疗安全责任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四)按照规定书写病历并妥善保管;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 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六小时内据实补记,并注明补记时间、补记人。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治疗; (二)违法违规使用诊疗技术、药物或者医疗器械; (三)篡改、伪造、隐匿、销毁、丢弃病历资料; (四)接受患者及其近亲属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五)法律、法规和诊疗规范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 患者及其近亲属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医疗机构相关管理制度,尊重医务人员; (二)如实向医务人员陈述病情病史; (三)配合医务人员进行诊断、治疗和护理; (四)按照规定签署相关知情同意书; (五)遵从医疗机构按照有关规定作出的要求患者转诊或者出院的安排; (六)按照规定支付医疗费用; (七)对医疗行为有异议的,通过合法途径表达意见和诉求。 患者及其近亲属不得强行要求医疗机构实施超出其执业范围或者救治能力的 医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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