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金规定征求意见稿修改了哪些方面
对《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修订)(征求意见稿)》中新增“设定收益计划”的探讨
人社部修订企业年金规定:年金缴费上限调整为8%
人社部修订企业年金规定:年金缴费上限调整为8%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经济周刊》
【年(卷),期】2016(0)23
【摘要】6月6日,人社部就《企业年金规定》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稿将企业缴费上限由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12调整为8%.将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之和的上限由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6调整为12%,并明确具体缴费比例由企业和职工协商确定。
【总页数】1页(P8-8)
【关键词】企业年金;个人缴费;调整;上限;修订;工资总额;企业缴费;缴费比例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42.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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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年金缴费上限下调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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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企业年金助力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体系建设——人社部养老保险司司长聂明隽在线解答《企业年金办法》相关问题 [J],
4.人社部修订企业年金 [J],
5.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函[2004]72号)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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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关于中央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指导意见
关于中央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资发分配[2005]135号各中央企业:为指导和规范国资委监管企业(以下简称中央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完善企业薪酬福利制度和社会保障体系,正确处理国有资产出资人、企业、职工三者利益关系,逐步建立有利于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激励机制,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20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现就中央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重要意义企业年金是在国家政策指导下,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建立和完善企业年金制度,既有利于保障和提高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水平、构建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又有利于改善企业薪酬福利结构,增强薪酬的长期激励作用,提高企业凝聚力和竞争力,是一项关系到企业长远发展和职工切身利益的制度建设。
各中央企业要充分认识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重要意义,规范企业年金制度的建立和年金基金的管理运行。
二、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原则(一)保障性和激励性相结合的原则。
试行企业年金制度应统筹考虑企业职工未来基本生活保障的需要与即期激励作用的发挥,将完善企业薪酬福利制度与构建社会保障体系有机地结合起来,增强企业凝聚力,完善激励机制。
(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
试行企业年金制度既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覆盖企业全体职工;也要与职工个人的贡献挂钩,促进企业经济效益持续增长。
(三)兼顾出资人、企业和职工利益原则。
试行企业年金制度应充分考虑企业的承受能力,量力而行,不能互相攀比,不能加重企业的负担,不能损害企业的长远发展。
三、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基本条件(一)具备相应的经济能力。
1.企业盈利并完成国资委核定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
亏损企业以及未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企业在实现扭亏及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之前不得试行企业年金制度。
2.企业主业明确,发展战略清晰,具有持续的盈利能力和年金支付能力。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36号《企业年金办法》及政策解读
企业年金办法来源:法规司打印本页浏览次数:21007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36号《企业年金办法》已经2016年12月2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114次部务会审议通过,财政部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财政部部长肖捷 2017年12月18日企业年金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推动企业年金发展,更好地保障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国家鼓励企业建立企业年金。
建立企业年金,应当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
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为每个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建立个人账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资运营。
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并入企业年金基金。
第四条企业年金有关税收和财务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企业和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应当确定企业年金受托人,由企业代表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受托管理合同。
受托人可以是符合国家规定的法人受托机构,也可以是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的企业年金理事会。
第二章企业年金方案的订立、变更和终止第六条企业和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应当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企业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
第七条建立企业年金,企业应当与职工一方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并制定企业年金方案。
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第八条企业年金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参加人员;(二)资金筹集与分配的比例和办法;(三)账户管理;(四)权益归属;(五)基金管理;(六)待遇计发和支付方式;(七)方案的变更和终止;(八)组织管理和监督方式;(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综述.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草案送审稿)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一)保险人的名称、住所及联系方式;”将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二)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及联系方式,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及联系方式;”二、将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及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八条:“保险期间超过1年的人身保险合同,应当约定犹豫期。
投保人在犹豫期内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及时退还全部保险费。
“犹豫期自投保人签收保险单之日起算,不得少于20日。
”四、将第八十四条改为第八十五条,删除第三项,将第七项改为第六项,修改为:“变更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以上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或者变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五、将第八十六条改为第八十七条,将第二款修改为:“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公司治理报告、资金运用报告、信息安全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六、将第九十五条改为第九十六条,将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一)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年金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增加一项,作为第三项:“(三)年金业务,包括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等业务;”七、将第九十七条改为第九十八条,修改为:“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其注册资本总额的10%提取资本保证金,存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银行,除公司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
企业年金规定(征求意见稿)【模板】
附件1:企业年金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发展企业年金,更好地保障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方案一: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建立企业年金,应当按照本规定执行。
方案二:本规定所称企业年金,是指国家制定政策、企业自主建立、市场化运营管理、政府行政监管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企业年金,应当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
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为每个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建立个人账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资运营。
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并入企业年金基金。
第四条企业和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应当订立企业年金专项集体合同(以下称企业年金方案),确定企业年金受托人,签订受托管理合同。
受托人可以是符合国家规定的法人受托机构,也可以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的企业年金理事会。
第二章企业年金方案的订立、变更和终止第五条企业和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应当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企业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
第六条建立企业年金,企业应当与职工一方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并制定企业年金方案。
企业年金方案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第七条企业年金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参加人员;(二)资金筹集与分配;(三)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管理;(四)基金管理;(五)待遇计发和支付方式;(六)方案的变更和终止;(七)组织管理和监督方式;(八)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企业年金方案适用于企业试用期满的职工。
第八条企业应当将企业年金方案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中央所属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跨省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其总部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企业年金基金监督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年金基金监督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的通知2004年2月,原劳动保障部会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联合发布了《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23号)。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颁布实施,对于推动我国企业年金市场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随着工作的开展和情况的变化,《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部分内容已经不能适应市场发展的需要。
为此,我们在充分调研论证、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企业年金基金监督管理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
为了贯彻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精神,增强立法的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现将《修订草案》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修订草案》的主要内容(一)关于投资比例《修订草案》对原来规定的投资比例作了修改。
提高了固定收益类投资比例,由原来不高于50%修改为不高于95%;降低了流动性投资比例,由原来不低于20%修改为不低于5%。
(二)关于治理结构《修订草案》对企业年金基金运营相关方作了更严格的规定。
明确一个企业年金计划应当有一个受托人、一个账户管理人和一个托管人。
同时还明确一个企业年金计划中,受托人与托管人、托管人与投资管理人不得为同一人。
(三)关于集合计划充分考虑到广大中小企业建立企业年金的需要,《修订草案》就集合计划的概念、合同备案、委托人的加入与退出等内容作了原则规定,为建立集合型企业年金计划提供依据。
(四)关于监督检查为加强对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的监管,《修订草案》进一步明确了监督检查的范围,强化了监管措施。
二、征求意见的有关事项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对《修订草案》如有修改意见,于2010年12月30日前可以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一)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在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邮寄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基金监督司(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12号,邮政编码:100716),并请在信封上注明“企业年金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关于加强铁路企业年金管理的指导意见
关于加强铁路企业年金管理的指导意见预览说明:预览图片所展示的格式为文档的源格式展示,下载源文件没有水印,内容可编辑和复制关于加强铁路企业年金管理的指导意见部属各企业,服务中心,铁道出版社:按照《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20号)、《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23号)等文件规定,为建立健全铁路企业年金办法,规范和完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有效发挥企业年金的保障与激励作用,现就铁路企业加强企业年金管理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企业年金管理的重要意义我国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由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组成。
企业年金是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国家规定的实施政策和实施条件下,由企业根据自身经济能力,自愿为本企业职工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建立和完善企业年金,有利于构建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提高养老金替代率水平,从而提高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水平,促进社会和谐。
建立和完善企业年金,为企业进一步完善激励机制提供了一种有效途径,有利于企业吸引和留住人才,提高企业凝聚力和竞争力。
因此,建立和完善企业年金是一项关系到企业长远发展和职工切身利益的制度建设。
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加强企业年金管理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规范运作,充分发挥企业年金在和谐铁路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二、加强企业年金管理的原则(一)严格执行政策和平稳过渡相结合。
要依据国家政策,依法建立健全企业年金管理的各项制度,规范和完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
同时,要充分考虑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管理的实际现状,妥善处理企业自管向专业化管理转变中的各种关系,做到平稳有序过渡。
(二)保障性和激励性相结合。
加强企业年金管理应统筹考虑企业职工未来基本生活保障的需要与即期激励作用的发挥,将企业年金的保障性和激励性有机地结合起来,既要做到公平普惠又要体现效率贡献,增强企业凝聚力,完善激励机制,促进企业发展。
(三)确保企业年金基金安全和整体优化相结合。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扩大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范围和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有关问题政策释义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扩大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范围和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有关问题政策释义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4.03.13•【文号】人社厅发[2014]35号•【施行日期】2014.03.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扩大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范围和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有关问题政策释义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各计划单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关于扩大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23号,以下简称23号文件)和《关于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24号,以下简称24号文件)发布后,对拓宽企业年金基金投资渠道,提高投资效率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进一步推动两个文件的贯彻执行,经商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同意,我们制定了《扩大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范围和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有关问题政策释义》,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扩大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范围和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有关问题政策释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2014年3月13日附件扩大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范围和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有关问题政策释义一、23号文件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24号文件第二条第(二)款3,专门投资组合的涵义:专门投资组合是指将80%以上非现金资产投资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特定资产管理计划或者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型、信托产品型、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型、特定资产管理计划型养老金产品中的一类产品而专门设立的投资组合。
二、24号文件第二条第(一)款3,专门投资组合的属性:专门投资组合属于固定收益类组合,不得投资于股票基金、混合基金、投资连结保险产品(股票投资比例高于30%)、二级市场股票、股指期货及股票型养老金产品等权益类产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年金基金投资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95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年金基金投资范围的通知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年金基金投资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9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各计划单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企业年金理事会:为促进年金市场健康发展,实现年金基金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1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92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商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现就调整年金基金投资范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年金基金,是指根据依法建立的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包括企业年金基金和职业年金基金。
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应当遵循谨慎、分散风险的原则,充分考虑年金基金财产的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实行专业化管理。
二、年金基金财产限于境内投资和香港市场投资。
境内投资范围包括银行存款,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债券回购,信托产品,债权投资计划,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股票,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养老金产品。
香港市场投资指年金基金通过股票型养老金产品或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允许买卖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票(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
三、年金基金可投资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指依法发行的固定收益证券,包括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政策性、开发性银行债券,以及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债、可交换债、(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信贷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票据、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对企业年金会计信息披露的改进建议
I GON U A I l G Z O Y N JU
对
财 政 部 下 发 的 《 业 会 计 准 企 则——企 业年 金 ( 求意 见稿 ) ( 征 》 以下 简称 《 求 意见稿》 , 征 ) 首次 对我 国企 业 年金 会计处 理 以及列报作 了规 定 。但 是笔 者认 为 ,征 求意见稿 》 尚未 明确 《 受托 人 、 托管人 、 账户管 理人 和投 资管 理 人 对 企 业 年金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的 责 任, 财务报 表构 成也 不够完 整 , 现针 对
虚构 资产 和利润 ,演绎 了公 司主业 突
份 20 0 3年 年报显 示 , 营 活动 产生 的 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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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 问题提 出改进 意见。
一
及职工缴费 , 然后交 由受 托人选择 的专 业机构 进行 投 资运营 、 金托 管 、 户 基 账
管 理 , 行 市 场 化 运 营 和 管 理 。这 个 过 实 程 中企业 年金 的会计 处理 涉及 两个环
会计 和报 告》 简称 I 2 ) ( AS 6 为蓝 本拟定 的 ,它 将企 业年 金看 作一个 独立 的会 计主 体 ,对 年金 的初 始投 资和后 续估 值采 用公允 价值 计价 ,对公 允价 值确 定作 了相 应规定 ,设 计 了企 业年 金专 用 的资产 负债表 、净 资产 变动表 以及 附注 内容 ,并 以附 录的形式 提供 报 表
是 否有人为操 纵利润之 嫌。如 : 长运股
让 , 投 资 收益 2 70万 元 , 2 0 获 1 5 占 00
解读《国有金融企业年金管理办法》
93上海国资 capital shanghai18 January 2013点与国资委对于央企的要求相一致。
不过修订后的159号文保留了原18号文中对于政策性金融机构给予特殊规定的口子,在风险管控指标方面允许进行适当调整。
出台背景财政部办公厅于2012年12月下发了《关于印发<国有金融企业年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办金〔2012〕159号)。
该文件对于国有金融企业建立企业年金的条件、方案及管理等进行了规范。
总的来看,159号文是对财政部原有的规范国有金融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文件(《财政部关于国有金融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06〕18号)的进一步补充完善。
同时从统筹衔接央企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角度出发,对于金融国企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规定与国资委对于央企的规定基本保持了一致,并在一些细节上进行了更加详尽的规范。
主要内容此征求意见稿与原有的18号文相比,主要在以下几方面进行了修改调整(见表):关键问题解读——适用范围。
159号文规定“金融企业包括执业需取得银行业务许可证、保险业务许可证、证券业务许可证、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管部门所属的各类金融企业、金融控股和信用担保公司”。
将一行三会所监管的各类金融机构全数列明并明确纳入该办法的管理范畴。
——建立条件。
不论原18号文,还是现159号文,实现企业盈利都作为国有金融企业建立年金制度的基本条件。
这解读《国有金融企业年金管理办法》文‖长江养老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发展部金融企业包括执业需取得银行业务许可证、保险业务许可证、证券业务许可证、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管部门所的各类金融企业、金融控股和信用担保公司。
将一行三会所监管的各类金融机构全数列明并明确纳入该办法的管理范畴。
(1)应在参加基本养老的基础上,经集体协商确定,并通过职代会等民主方式审议通过;(2)明确金融企业应实现税后盈利(含补贴);(3)资产充足率、偿付能力充足率等风险管控指标满足行业监管规定;(4)不得因实行年金制度出现亏损;(5)完成年度经营目标;(6)财政部对金融企业的“绩效评价”,需达到CC级(中级)及以上;(1)建立年金后,连续2年不达到年金建立条件或某一年度亏损的,适当降低缴费标准;(2)连续3年不能满足年金建立条件或者连续2年亏损的,企业要中止年金方案;(1)强调原则上应选择法人受托机构担任受托人。
企业年金管理办法
企业年金管理办法企业年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法律依据企业年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根据《企业年金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条目的和原则本办法的目的是规范企业年金的管理和运作,保障职工的权益,促进企业年金制度的建设和发展。
本办法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利和安全的原则。
第二章企业年金基金的设立与管理第三条企业年金基金的设立企业年金基金由企业依法设立,用于支付企业年金的责任。
企业可以自行设立企业年金基金,或者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管理。
第四条企业年金基金的管理机构企业年金基金的管理机构应当是经金融监管机构批准的机构,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能够独立且专业地管理企业年金基金。
第五条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应当根据风险特征和资产负债匹配原则进行,合理分配投资组合,降低风险,稳健经营。
第六条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收益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收益应当全部用于支付企业年金。
第三章企业年金的运作与管理第七条企业年金的缴存企业应当按照约定向企业年金基金缴存一定比例的费用,用于支付企业年金。
第八条企业年金的计划企业应当制定企业年金的计划,明确各项规则,包括参加条件、计划费率、申领年龄等,并向职工进行公告和解释。
第九条企业年金的参与与申领符合条件的职工可以选择参加企业年金计划,并在达到申领年龄时申领企业年金。
第十条企业年金的管理和监督企业年金计划的管理和监督应当公开、透明,接受企业年金参与者和监管机构的监督。
第四章企业年金的责任与义务第十一条企业年金方的责任企业年金方应当按照约定向企业年金基金缴存费用,并按时支付企业年金给参与者。
第十二条职工的权益和义务职工享有参与企业年金的权益,并应当按规定履行相关义务,如提供真实、完整的个人信息等。
第十三条注销与清算企业年金计划终止后,应当及时进行注销与清算,确保职工的权益不受损害。
第五章监管与处罚第十四条监管机构的职责金融监管机构应当加强对企业年金计划的监管,确保企业年金的正常运作。
解读《企业年金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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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修订企业年金政策确立了企业缴费归属的三项原则,这无疑将有利于消除制度沉 疴,有利于调动职工积极性和扩大覆盖面。我们之所以说着重解决企业缴费归属问题是 《企业年金办法》的最大亮点,概因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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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企业年金办法》
文=郑秉文
党的十九大闭幕四个多月,酝酿修订两年多的《企业年金办法》就公开印发,这无 疑为十九大开启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增添了新的时代光彩。2004年颁布的 第20号令《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第23号令《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是奠定中国养老 金第二支柱企业年金制度框架和运行机制的两部“根本大法”。但随着形势的发展,这两个 部令日益显现其局限性,急需修订。早在2011年,规范市场运行规则的第23号令《企业年金 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得以修订,代之以第11号令《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但由于种种原 因,第20号令虽从2016年初就开始着手修订,却一直未果。 那么,与第20号令相比,刚颁布的第36号令《企业年金办法》有哪些新亮点?其历史背 景以及面临的新挑战都有哪些?
按月领取、分期领取、一次性领取、转换商业养老保险 年金产品等四个模式。原来规定的领取方式只规定或一 次性领取,或定期领取,而第36号令则明确规定为四种 领取方式,他们各有千秋,为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增加 了个性化选择。按月领取如同基本养老金那样,虽然十 几年来很多企业事实上制定了按月领取的规则,但缺少 政策依据;分次领取与一次性领取额相比可以合理规避 个税,适宜将其用于家庭急需或投资等;购买商业养老 保险产品尤其是购买终生年金保险产品可以分散长寿风 险。
一个最大亮点:规定了企业缴费归属三原则
第36号令的最大亮点是首次规定了企业缴费归属 三原则。所谓企业缴费归属三原则是指企业缴费的归属 行为、归属限额和归属期限。十几年来,由于第20号令 没有对企业缴费归属原则做出明确规定,在雇主缴费的 归属问题上一直存在着不利于职工的乱象。企业年金的 缴费由雇主和雇员两部分形成。绝大多数年金计划的缴 费公式是雇主缴费部分进入“企业账户”,雇员缴费直 接进入“个人账户”,于是,雇主缴费及其投资收益迟 迟不明确归属的现象比比皆是,在强资本、弱劳工的态 势下,职工发言权有限,利益常常受到损害,建立年金 的积极性自然受到挫伤。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函[2004]72号)
关于贯彻《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函[2004]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为贯彻落实《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第23号,以下简称两个《办法》),规范企业年金管理,推动企业年金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重要意义企业年金是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有利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提高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水平,吸引人才,增强企业凝聚力和竞争力,支援国家经济建设,促进我国金融市场发展。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和发展企业年金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贯彻两个《办法》,开展宣传培训工作,调动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为发展企业年金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认真清理相关政策法规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对本地区原有的企业年金相关政策规定进行一次认真清理,凡与两个《办法》规定不一致的,要按照两个《办法》的规定尽快修订完善。
积极向政府报告企业年金的政策和执行情况,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争取优惠扶持政策。
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贯彻实施办法。
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制定的企业年金实施办法或相关规定,要及时报送劳动保障部备案。
三、指导企业积极稳妥地开展企业年金工作企业年金关系到企业发展和职工切身利益,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指导,推动本地区企业年金工作的开展。
要对辖区内企业情况进行分类调查,全面掌握情况,结合当地实际提出企业年金发展规划,推动有条件的企业建立企业年金。
要选择一些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和效益好的企业,做好重点联系和推动工作,以取得经验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已经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要按照两个《办法》的规定,修改完善企业年金实施方案,及时报送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今后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要按程序将企业年金方案报送所在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劳动保障部门可按规定对企业的年金方案提出异议或修改完善意见,并将情况通知企业。
相城区企业年金改革实施方案
相城区企业年金改革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相城区是苏州市的一个行政区域,拥有众多企事业单位和员工。
随着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的不断完善和人口老龄化问题的加剧,企业年金制度成为了公司和员工关注的焦点。
为了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相城区决定对企业年金制度进行全面改革,以提高职工福利和促进经济发展。
二、目标1. 提高职工福利水平:通过企业年金改革,提高职工福利水平,增加他们的养老保障收入。
2. 促进经济发展:通过鼓励企业参与企业年金计划,增加企业投资和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
三、改革措施1. 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政府将加大对企业年金的政策支持力度,包括提供税收优惠政策和出资支持等。
2. 完善制度设计:建立健全的企业年金制度,包括制定企业年金的基本规则和管理办法,明确权责和义务。
3. 鼓励企业参与:政府将鼓励企业参与企业年金计划,提供一定的经济补贴和奖励,同时强调企业责任。
4. 开展宣传教育:政府将组织广泛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企业和职工对企业年金改革的认知和理解。
四、实施步骤1. 制定改革方案:政府将制定详细的企业年金改革方案,包括政策支持、制度设计、费用管理等内容。
2. 做好资源调配:政府将合理调配各类资源,包括经济资金、人力资源等,确保改革的顺利进行。
3. 完善管理机制:建立健全企业年金的管理机制,包括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和建立监管机制。
4. 加强监督检查:政府将加强对企业年金改革的监督和检查,确保改革政策的实施效果。
五、预期成效1. 提高职工福利水平:通过企业年金改革,提高职工的养老保障水平,增加他们的福利待遇。
2. 促进经济发展:企业年金制度的改革将吸引更多的企业参与,增加投资和创造就业机会。
3. 社会稳定和和谐:改革完善的企业年金制度将促进社会稳定和和谐发展,增强企业和员工之间的互信和合作。
六、风险与挑战1. 资金需求:企业年金改革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政府需要解决资金来源和使用的问题。
2. 政策风险:企业年金改革面临政策变化和调整的风险,政府需要及时调整政策,保证改革的顺利进行。
2023年最新的关于企业年金的规定
2023年最新的关于企业年金的规定关于企业年金的规定企业年金缴费比例是多少有什么新规定企业年金缴费比例是多少目前,企业年金缴费比例是多少呢简单来说,根据《职业年金办法》:职业年金=单位缴纳+个人缴费。
其中缴纳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本人缴费工资的4%,由单位代扣。
同时,为保证在特定时期(如CPI超高)职业年金收益可能面临通胀带来的缩水情况,办法还提到,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国家适时调整单位和个人职业年金缴费的比例。
对于财政全额供款单位:单位缴费部分由财政支出,采取记账方式,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工作人员退休前,本人职业年金账户的累计储存额由同级财政拨付资金记实。
非全额供款单位:单位缴费由单位实际承担,采取实账积累。
由此形成的职业年金基金实行市场化投资运营,按实际收益计息。
企业年金需要交个人所得税吗企业年金也是职工的福利的一部分,相当于职工的补充养老保险。
再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年金没有扣除数的。
就是有多少就按多少区找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1、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标准,为在本单位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职工缴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以下统称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企业年金到退休有多少企业年金计算公式:企业年金=(个人缴费+企业缴费)x 缴费年限。
假设一位员工去年一年的工资总额是72023元,现在每月从工资中划出 100元存到其个人的企业年金账户中,同时企业为他存300元(缴费比例为 1:3)。
如果不计年收益,不计工资涨幅,那么30年后,这位员工退休,一次性可拿到100(元 )x12(月)x 30(年)+ 300(元)x 12(月)x 30(年)=144000元。
事实上,企业年金是按照前一年平均工资比例划走的,工资随着职工工龄、级别等每年上涨,年金缴存也会上涨;另外企业年金以信托的形式进行市场化管理。
企业年金实施方案意见
企业年金实施方案意见一、背景分析。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企业年金制度作为一种重要的养老保障方式,逐渐受到人们的关注和重视。
企业年金是指由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职工建立的一种补充性养老保险制度,是企业对员工的一种长期的福利承诺。
二、企业年金实施方案意见。
1. 完善政策法规。
为了保障企业年金制度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应加强政策法规的制定和完善。
政府应当出台更加明确的企业年金管理办法,明确企业年金的税收政策和投资管理规定,为企业年金的发展提供更为有力的法律保障。
2. 加强宣传和培训。
企业应当加强对企业年金制度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员工对企业年金制度的认识和理解。
通过举办企业年金知识讲座、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增强员工对企业年金的认同感和参与度,提高企业年金的覆盖率和参与率。
3. 优化投资运营。
企业年金资金的投资运营对于保障企业年金的长期稳健发展至关重要。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合理配置企业年金资金,降低投资风险,提高资金的收益率,确保企业年金的安全性和稳健性。
4. 完善福利保障。
企业应当根据员工的实际需求和企业的经济实力,不断完善企业年金的福利保障内容。
可以考虑增加企业年金的缴费比例、提高企业年金的领取标准等方式,提高企业年金的吸引力和保障水平,增强员工的归属感和忠诚度。
5. 强化监督管理。
为了规范企业年金的运行和管理,应当加强对企业年金的监督管理。
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的企业年金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企业年金的监督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企业年金运行中的问题,确保企业年金制度的正常运行和发展。
三、结语。
企业年金制度的实施对于提高员工的福利水平、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和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各企业应当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积极推进企业年金制度的建设和完善,为员工的养老保障提供更为可靠的保障,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奠定更为坚实的基础。
希望全社会共同关注和支持企业年金制度的发展,共同营造良好的企业年金发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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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规定征求意见稿修改了哪些方面
许多职工都不太了解企业年金,企业年金是什么?职业年金与企业年金有什么区别?还有企业年金规定(征求意见稿)作了哪些方面的修改?征求意见稿下调了企业年金缴费的上限、增加了企业年金方案变更和终止的内容、增加了中止和恢复缴费的内容等。
企业年金又称企业退休金或雇主年金。
是指在政府强制实施的公共养老金或国家养老金制度之外,郭家贤律师提醒企业在国家政策的指导下,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和经济状况自愿建立的,为本企业职工提供一定程度退休收入保障的补充性养老金制度。
职业年金与企业年金有什么区别?
最大的区别在于职业年金具有强制性,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必须同时建立职业年金,而企业年金的建立是企业的自愿行为。
近日,人社部《企业年金试行办法》进行了修订,起草了《企业年金规定(征求意见稿)》(下文简称《意见稿》)。
修订后的征求意见稿分为7章,共29条,主要作了以下几方面修改:
一是下调了企业年金缴费的上限。
征求意见稿第十四条将企业缴费上限由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调整为“8%”,将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之和的上限由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
总额的“六分之一”调整为“12%”,并明确具体缴费比例由企业和
职工协商确定。
这样调整,主要考虑是和职业年金办法的筹资规模大体一致,同时给予企业自主空间。
二是增加了企业年金方案变更和终止的内容。
20号令没有对企
业年金方案的变更和终止作明确规定。
实际操作中,企业确有变更和终止企业年金方案的需求,因此征求意见稿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对此作了规定。
三是增加了中止和恢复缴费的内容。
主要考虑是,企业在经营亏损、重组并购等情况下,会中止企业年金缴费。
征求意见稿第十六条允许中止缴费并对补缴作出规定,既符合企业年金的运行实际,也能更好地维护职工的补充养老权益。
四是对企业缴费的分配差距作了限定。
征求意见稿第十八条规定,企业应当合理确定本单位当期缴费计入职工个人账户的最高额与平
均额的差距,并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作出不超过5倍的规定。
主要考虑是,企业内部由于岗位不同、责任不同、贡献不同,企业缴费分配存在一定的区别是合理的。
但是,又需要同时引导企业合理控制,防止拉大收入分配差距。
五是完善了企业年金待遇领取方式。
为了充分发挥企业年金长期养老保障的作用,建立分期领取企业年金待遇的导向,征求意见稿第
二十一条将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时的待遇领取方式修改为按月、分次领取或者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
六是扩大了企业年金适用范围。
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八条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他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主要考虑是,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已覆盖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机关事业单位及其编外工作人员、社会组织及其专职工作人员等。
此外,关于企业年金的定义、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的权益归属等问题,在20号令修订过程中尚有不同意见。
因此,征求意见稿规定了两个方案,以便更充分地听取各方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