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管理办法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549号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集团公司特种设备有关规定,健全特种设备管理制度,完善安全管理机制,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做到明确职责,层层把关,严格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生命及财产安全,确保特种设备安全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与财产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电梯、室内天车、汽车起重机、龙门吊、厂内机动车辆。
第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以及承揽特种设备安装(移装)、改造(含受压部件修理)、清洗等施工单位必须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要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节能岗位责任制,安全、节能管理制度及相关应急救援预案。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节能工作负全面责任。
第五条严禁使用超期未检气瓶和老、旧气瓶、更不允许液化石油气瓶替代焊割气体气瓶。
焊割气体气瓶必须按国家GB7144的规定在瓶体上标明瓶内介质名称。
气瓶检验一律送气瓶检验站,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为了进一步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制,强化责任落实,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生产管理,特成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
组长:常务副组长:副组长:成员:办公室设在安监站办公室主任:第七条领导组职责:1、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法律、法规和行业技术标准、规定。
2、要定期组织召开特种设备专题会议,全面安排部署特种设备安全工作,落实各单位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3、监督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工作,建立重大危险源管理体系。
4、定期组织特种设备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进行分析,对查出的隐患要具体安排责任人及时整改,重大安全隐患上报矿安全办公会,对于整改不及时或整改不力的单位进行严厉处罚。
5、办公室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等规定,对所有矿内的特种设备使用实施安全监察,并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负有监督检查、指导职责。
6、办公室要建立健全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和检查记录档案,及时安排专人对全矿特种设备监督检查,对于一般问题必须盯在现场处理,现场难以处理的问题进行“三定”,并跟踪整改结果,对于使用单位解决不了的问题及时上报领导组由领导研究解决。
特种设备管理办法
特种设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及集团公司有关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矿特种设备的综合管理,明确各单位及岗位人员职责,强化特种设备的使用、维护、保养和安全运行,防止和减少特种设备事故,保障我矿职工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0.1MPa 及以上压力的各类气罐)、压力管道(0.1MPa 及以上各类输气管道)、电梯、起重机械(0.5t 的升降机或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 的起重机)、厂内机动车辆(叉车、装载机、挖掘机、推土机、厂内专用汽车等)。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条机电管理室(一)负责全矿特种设备管理的总体牵头工作,对各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实行全方位监督管理;(二)负责组织或参与对特种设备的选型、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报废、事故追查分析等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工作;(三)负责建立特种设备台账及安全技术档案,建立全矿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网络图;(四)负责电梯、起重机维保单位的联系工作。
第四条安检科(一)负责全矿特种设备安全运行的监督检查工作;(二)负责特种设备各类事故的追查分析工作。
第四条使用单位(一)负责本单位特种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二)负责本单位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三)负责建立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网络图和安全技术档案;(四)负责电梯、起重机维保单位在维保过程中的质量监督工作。
第三章管理流程第五条对于新到特种设备,应由后勤保障部会同特种设备的供应商、机电管理室(必要时使用单位参加)进行验收。
特种设备供应厂商必须提供附有安全技术规范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单位领用。
第六条特种设备的安装必须由具有相应安装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并向晋城市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70 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发布时间:2008-12-3(2005 年 1 月10 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0 号发布,自2005 年7 月 1 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工作,规范作业人员考核发证程序,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目录见本办法附件。
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应当首先向发证部门指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以下简称考试机构)报名参加考试;经考试合格,凭考试结果和相关材料向发证部门申请审核、发证。
第五条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聘(雇)用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从事相关管理和作业工作,并对作业人员进行严格管理。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按章操作,发现隐患及时处置或者报告。
第二章考试和审核发证程序第六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由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分级负责,具体分级范围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决定,并在本省范围内公布。
对于数量较少的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带压密封、氧舱维护、长输管道安全管理、客运索道作业及管理、大型游乐设施安装作业及管理等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由国家质检总局确定考试机构,统一组织考试,由设备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核、发证。
特种设备生产安全预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生产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特种设备生产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特种设备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包括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检验、检测、使用、维护等环节。
第三条特种设备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责任,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四条特种设备生产企业应当制定生产安全预案,明确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应急处理和恢复重建措施,确保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处置。
第二章生产安全预案的编制第五条特种设备生产企业应当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企业实际情况,编制生产安全预案。
第六条生产安全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总则:包括预案编制依据、适用范围、编制原则等。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明确各级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的职责。
(三)事故预防:包括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隐患排查治理等。
(四)应急处理:包括事故报告、应急响应、救援措施、医疗救护、信息发布等。
(五)恢复重建:包括事故调查处理、损失评估、恢复重建措施等。
(六)保障措施:包括物资保障、资金保障、技术保障等。
(七)附则:包括预案的修订、实施、废止等。
第七条特种设备生产企业应当组织专业人员进行预案编制,确保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实用性。
第八条生产安全预案应当定期进行评审和修订,确保其适应企业发展和安全形势变化。
第三章生产安全预案的实施第九条特种设备生产企业应当将生产安全预案纳入日常安全生产管理,确保预案的有效实施。
第十条企业应当加强对生产安全预案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检验预案的有效性和可行性,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建立事故报告制度,确保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能够及时、准确地报告。
特种设备管理办法 (2)精选全文
可编辑修改精选全文完整版特种设备管理办法1、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管理,保障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根据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局、公司、总包《特种设备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2、特种设备是指由国家认定的,因设备本身和外在因素的影响容易发生事故,并且一旦发生事故会造成人身伤亡及重大经济损失的危险性较大的设备。
本办法所称“特种设备”包括起重机械(汽车起重机、塔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履带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叉式起重机、电梯等)、船舶、防爆电气设备、各类锅炉、压力在0.1兆帕以上的压力容器及国家认定的其他特种设备。
不包括挖掘机、推土机、装载机、压路机、平地机、潜孔钻机等设备。
3、购置国产特种设备的,必须由取得相应许可资格的单位生产,并附相关部门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
购置进口特种设备必须是符合国家相关部门规定,取得合法的进口许可资格,并具备相关有效证件的合格产品。
4、承租的特种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对特种设备使用安全规定要求,并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安全合格证、使用许可证和年度检验合格证,方可使用。
租入的特种设备纳入项目部特种设备管理体系进行管理。
承租的特种设备进场时,出租单位出示下列资料并复印登记:1、特种设备制造单位的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合格证;2、由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特种设备定期检验记录;3、操作人员持有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5、从事特种设备及其部件、附件、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生产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2)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
(3)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4)取得政府主管部门许可。
其中制造、安装、改造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许可,维修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许可。
6、特种设备的制作、安装、改造、维修过程必须严格按照相关的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
特种设备管理办法
特种设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特种设备的管理,规范使用与维护,防止设备事故和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中石化相关制度,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公司装备运行的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
第三条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其它特种设备的管理办法另文。
第四条特种设备的使用和管理应严格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相关定义第五条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等。
第六条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垂直升降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第七条厂(场)内机动车是指不属公安部门和农机部门管理、注册挂牌的,只限于在公司厂(场)区内行驶的车辆。
一般包括叉车、电瓶车、平板车、前置翻斗车、升降车、载货车以及汽车吊、轮胎吊行走机构等。
第八条特种设备大修是指需要通过拆卸或者更换主要受力结构部件才能完成的修理业务,亦包括对机构(传动系统)或者控制系统进行整体修理的业务,但大修后特种设备的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不应变更,符合原设计要求。
特种设备改造是指改变原特种设备受力结构、机构(传动系统)或控制系统,以使特种设备的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发生变更(提高原设计性能)为目的的作业。
第三章职责第九条设备管理部(一)贯彻执行国家政策、法规、条例,制定公司的特种设备管理办法。
(二)负责特种设备的修理、改造、更新、检验、报废等计划、重大方案的审查工作。
(三)组织或参与特种设备事故调查与处理工作。
第十条安全环保监督部负责组织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取证培训和复训工作。
第十一条物流中心负责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归口管理。
负责对车辆及驾驶员行车安全的检查和教育。
第十二条采购中心负责对制造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查。
特种设备管理办法
特种设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确保特种设备的运行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了特种设备的采购、安装、注册登记、使用、检验和修理改造的安全管理方法。
第二章职责与分工第三条生产部:是特种设备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特种设备的注册登记、取换证及正常维护、修理改造、检验等技术管理。
第四条安全科:是特种设备、压力容器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检查监督公司特种设备、压力容器的管理。
第五条工程设备部:负责新、改、扩建项目特种设备的过程管理和质量监督,并协助生产部共同办理特种设备使用证。
第六条材料供应部:负责特种设备的供方评定、采购管理。
第七条各基层单位:负责属地特种设备的使用和日常管理。
第三章管理内容第八条特种设备管理范围主要有:一、锅炉:包括固定式承压锅炉、有机热载体炉;二、压力容器:包括固定式压力容器;三、气瓶:包括液化气瓶、乙炔气瓶、氧气瓶、氩气瓶等;四、起重设备:包括各式起重机;五、厂内机动车辆:包括叉车、吊车等;六、安全附件:包括锅炉安全附件、压力容器安全附件、油罐安全附件。
第九条特种设备的供方评定与采购材料供应部组织各专业职能部门及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的供方进行评定、选择,并负责采购。
第十条气瓶的安全管理使用单位要严格执行气瓶安全操作规程,坚持使用合格的气瓶,并在贮存、运输和使用过程中遵守危险化学品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起重设备的安全管理一、起重设备的安装及修理(改造)(一)在签订起重设备安装、修理(改造)合同前,安装、修理(改造)单位必须携带起重设备安装维修资格证、营业执照及起重设备安装、修理(改造)人员安全操作证复印件,经生产技术部审查合格后备案。
由安装修理单位到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安装、修理(改造)告知手续后,方可签订合同,进行施工;(二)起重设备安装、修理(改造)单位在设备安装、修理(改造)竣工并自检合格后通知生产技术部。
由生产技术部向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申请检验。
特种设备管理办法
特种设备管理办法1 目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范特种设备设计制造、订货选型、安装验收、登记建档、注册办证、使用维护、修理(改造)、定期检验和过户报废等全过程管理行为,特制定本《特种设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本部各单位。
异地分(子)公司按照“属地划分、自主管理、集团督导”的原则,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由各单位法定代表人指定专业部门和人员具体负责实施。
3 术语/定义3.1 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各类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和大型游乐设施等设备,包括其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
3.2 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
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3.3 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8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医用氧舱等。
3.4 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
3.5 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特种设备操作授权制度管理办法
特种设备操作授权制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管理,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特种设备操作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通过考核,取得相应的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操作。
第二章操作人员资格管理第四条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分为以下几类:(一)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操作人员;(二)电梯操作人员;(三)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四)客运索道操作人员;(五)大型游乐设施操作人员;(六)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操作人员。
第五条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无妨碍特种设备操作的疾病或身体缺陷;(二)具有相应的文化程度和专业知识;(三)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特种设备操作资格证书。
第六条特种设备操作资格证书由国家认可的培训机构颁发,有效期为5年,到期后需重新考核。
第三章培训与考核第七条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培训内容包括:(一)特种设备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二)特种设备的操作技能和应急处理;(三)特种设备的日常维护和检查。
第八条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考核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两部分,由国家认可的考核机构负责实施。
第四章操作授权与监督第九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操作人员进行授权管理,确保每位操作人员都有明确的操作权限和责任。
第十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操作人员档案,记录操作人员的培训、考核、授权和操作经历等信息。
第十一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不一致的,按照新法律法规执行。
请根据实际情况和具体要求,对上述内容进行适当调整和补充。
特种设备管理办法
特种设备管理办法1、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管理,保障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根据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局、公司、总包《特种设备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2、特种设备是指由国家认定的,因设备本身和外在因素的影响容易发生事故,并且一旦发生事故会造成人身伤亡及重大经济损失的危险性较大的设备。
本办法所称“特种设备”包括起重机械(汽车起重机、塔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履带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叉式起重机、电梯等)、船舶、防爆电气设备、各类锅炉、压力在0.1兆帕以上的压力容器及国家认定的其他特种设备。
不包括挖掘机、推土机、装载机、压路机、平地机、潜孔钻机等设备。
3、购置国产特种设备的,必须由取得相应许可资格的单位生产,并附相关部门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
购置进口特种设备必须是符合国家相关部门规定,取得合法的进口许可资格,并具备相关有效证件的合格产品。
4、承租的特种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对特种设备使用安全规定要求,并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安全合格证、使用许可证和年度检验合格证,方可使用。
租入的特种设备纳入项目部特种设备管理体系进行管理。
承租的特种设备进场时,出租单位出示下列资料并复印登记:1、特种设备制造单位的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合格证;2、由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特种设备定期检验记录;3、操作人员持有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5、从事特种设备及其部件、附件、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生产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2)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
(3)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4)取得政府主管部门许可。
其中制造、安装、改造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许可,维修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许可。
6、特种设备的制作、安装、改造、维修过程必须严格按照相关的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
特种设备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办法
特种设备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特种设备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管理,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和特种设备作业的安全进行,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内各类特种设备的管理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管理。
第三条特种设备管理机构是负责特种设备的监督检验、运行和维护的机构。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机构是负责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和管理的机构。
第四条特种设备是指具有较高危险性、常常在爆炸、中毒、窒息、电击、建筑坍塌等方面对生命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害的设备,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机械、电梯、客运索道、爆破装置、压力容器、气瓶、压力管道等。
第五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是指进行特种设备操作、维护、维修等工作的人员。
第六条特种设备管理机构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水平,确保特种设备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
第七条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特种设备管理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的机构,并明确职责和权力。
第二章特种设备管理第八条特种设备管理机构应当做好以下工作:(一)组织特种设备的审查、验收和注册工作;(二)制定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三)组织特种设备的检验、维修和维护工作;(四)开展特种设备的安全宣传教育工作;(五)制定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六)组织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第九条特种设备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健全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并定期进行检查和修订。
第十条特种设备管理机构应当组织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第十一条特种设备管理机构应当开展特种设备的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提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十二条特种设备管理机构应当制定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和应急演习。
第十三条特种设备管理机构应当及时调查和处理特种设备事故,采取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并向上级主管机关报告。
特种设备管理办法
特种设备管理办法1 目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范特种设备设计制造、订货选型、安装验收、登记建档、注册办证、使用维护、修理(改造)、定期检验和过户报废等全过程管理行为,特制定本《特种设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本部各单位。
异地分(子)公司按照“属地划分、自主管理、集团督导”的原则,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由各单位法定代表人指定专业部门和人员具体负责实施。
3 术语/定义3.1 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各类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和大型游乐设施等设备,包括其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
3.2 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
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3.3 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医用氧舱等。
3.4 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
3.5 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特种设备管理办法
目录1 总则 (2)2 特种设备的管理机构 (2)3 特种设备管理的职责 (2)4 特种设备的购置 (3)5 特种设备的安装 (3)6 特种设备的注册登记 (4)7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 (4)8 特种设备的检验 (4)9 其它 (4)1 总则1.1 为保证严格、规范地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特种设备使用和人身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所称的“特种设备”是指:1.2.1起重机械:塔式起重机、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流动式起重机(如汽车吊、轮胎吊等)、升降机(如施工电梯、龙门架等)、轻小型起重设备(如叉式起重机)及其它起重机械。
1.2.2其它特种设备:锅炉、安装电梯、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及厂内机动车辆等。
1.2.3梁场所有特种设备须严格按国务院2009年5月1日修订施行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有关规定进行使用、检验检测和监督检查。
2 特种设备的管理机构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广东省河源市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经梁场领导研究决定,成立梁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小组”。
其组成如下:主任:***(常务副经理);成员:不紧张(总工程师)、***(安全质量环保部长)、***(工程技术部长)、***(机械部长)、***(物资部长)、***(综合办公室主任)。
3 特种设备管理的职责3.1“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小组”的职责:负责全梁场特种设备管理工作的宏观控制。
及时贯彻国家和各级质量监督部门有关特种设备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对特种设备使用中出现的重大安全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提出解决方案和预防措施。
3.2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相关人员和部门的职责:3.2.1 主管常务副经理职责:负责梁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组织和领导工作;3.2.2 总工程师职责:主管特殊情况下的特种设备安装、大修技术方案的审核、批准工作;3.2.3 安全质量监察部职责:负责贯彻落实《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对全公司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进行监察、指导,建立特种设备的安全检验状态台账,同时负责特殊情况下起重设备安装拆卸方案的审核。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校特种设备安全工作,保障师生员工生命及学校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使用和管理特种设备的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特种设备目录》以国家质检总局最新公布为准。
第四条特种设备是国家法定的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设备。
国家在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维护保养、使用、检验检测、报废处置等各环节都有严格规定,并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
第五条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合治理”的原则,学校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特种设备的安全与节能工作。
第六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是学校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内容,依据“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履行安全管理工作职责。
第七条安全保卫处是特种设备安全监督单位,负责制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对相关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并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安全检查。
第八条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学校特种设备采购,所采购的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规定的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登记,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负责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或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的应当予以报废,并向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注销。
第九条后勤管理处(后勤集团)是学校电梯和锅炉安全责任主体单位,承担学校办公、教学、科研、住宅等各类电梯的日常运行、维护保养、检测、维修和定期检验等职能;按照专业化管理要求,负责制定电梯和锅炉安全管理制度、应急逃生预案、专业人员培训、持证上岗、安全运行、定期检验等工作,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第十条教务处、科技处是实验室压力容器(含气瓶)、煤气管道等教学、科研使用特种设备的安全责任管理单位,是特种设备核准进入实验室的审批部门;应制定特种设备专职管理人员准入门槛,组织相关人员取得上岗资格证书。
特种设备管理办法
特种设备管理办法一、特种设备分类与定义特种设备是指在生产过程中,因其结构、性能、使用场合等因素,一旦发生事故将会对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及环境造成较大危害的设备。
包括但不限于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
本管理办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特种设备。
二、生产销售管理要求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必须取得相应资格许可,并按许可范围进行生产活动。
销售特种设备应保证产品质量,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和安全附件。
禁止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三、使用管理制度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并确保设备运行安全。
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应持有有效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
定期对特种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保养,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四、检验监管制度特种设备应按照规定的周期进行定期检验,确保设备性能和安全指标符合要求。
检验机构应具备相应的检验资质,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检验。
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应立即停止使用,并进行整改。
五、责任与法律责任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依法承担安全主体责任,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六、作业人员培训与考核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接受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的作业人员证书。
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设备操作、安全知识、应急处理等方面。
定期对作业人员进行考核,确保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技能和知识。
七、日常维修保养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特种设备日常维修保养制度,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维修保养人员应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能够及时发现和处理设备故障。
维修保养记录应详细、完整,并妥善保存备查。
八、定期检验与标志更新特种设备应按照规定周期进行定期检验,确保设备安全性能达标。
检验合格的设备应粘贴相应的安全标志,并在有效期内更新标志。
特种设备管理办法
特种设备管理办法1 目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范特种设备设计制造、订货选型、安装验收、登记建档、注册办证、使用维护、修理(改造)、定期检验和过户报废等全过程管理行为,特制定本《特种设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本部各单位。
异地分(子)公司按照“属地划分、自主管理、集团督导”的原则,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由各单位法定代表人指定专业部门和人员具体负责实施。
3 术语/定义3.1 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各类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和大型游乐设施等设备,包括其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
3.2 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
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3.3 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医用氧舱等。
3.4 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
3.5 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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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大安特种钢有限责任公司特种设备管理办法(试行)编号:特种设备管理办法(试行)编制:日期:年月日审核:日期:年月日批准:日期:年月日年月日发布年月日实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术语、定义:1、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各类气瓶)、压力管道、起重机械等设施称为特种设备。
特种设备包括其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臵和与安全保护装臵相关的设施。
2、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它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3、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等于2.5 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 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 1.0 Mpa〃L 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等。
4、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
5、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的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二条供应部职责负责特种设备的采购及制造厂家资质的审核。
第三条设备部职责1、设备的安装改造、维修保养等施工项目的审核、及施工队伍资质的审核。
2、编制特种设备年度安检计划,并监督实施。
3、制定特种设备管理标准,并监督使用单位贯彻执行。
4、负责审核特种设备的闲臵、报废、调拨工作。
5、负责特种设备重大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
6、负责特种设备安装验收工作。
7、负责特种设备的注册办证、登记建档和定期检查及对外协调工作。
第四条生产部职责1、开展特种设备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2、负责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和维护人员的定期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工作。
3、负责对特种设备的操作人员办理专业操作证件。
4、负责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
第五条使用单位职责1、根据分厂实际需要提出特种设备请购计划,并标明具体要求。
2、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特种设备的验收、登记、注册工作,保存相关的证书及文件。
3、配合有关部门定期对特种设备进行检查检验工作,如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4、负责特种设备的维护与保养,配合设备部作好年检工作。
5、使用中发现重大隐患、事故时要及时上报,配合有关部门作好分析调查工作并作好记录。
6、根据设备实际情况添写闲臵、报废、调拨申请。
7、制定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8、建立分厂特种设备台帐,掌握特种设备的技术状态。
9、使用单位在工艺操作规程或岗位操作规程中,制定特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第三章特种设备的添置第六条特种设备的制造单位,必须具有国家相关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制造合格的产品,要有齐全的证明文件。
第七条特种设备出厂时,必须附有制造企业关于该产品的出厂合格证、使用维护说明书等随设备出厂的资料。
合格证上要标有主要参数。
第四章安装与改造第八条特种设备安装、修理或改造,必须委托具有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颁发《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的单位。
第九条特种设备安装、修理或改造等作业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和考核,取得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许可证》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工作。
第十条安装、修理或改造特种设备前,施工单位必须持有该设备的使用说明书、产品合格证、施工项目合同、施工单位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项目施工方案及其安全防护措施和使用单位、项目施工单位的法人、负责人的通讯资料等相关资料到设备部审批,并到市质检所备案,取得市质检所颁发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
第十一条特种设备修理、改造前,使用单位应组织设备管理、维修或使用方面的人员参加研究和审查改造方案。
第十二条特种设备安装、修理或改造后,施工单位必须对设备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由施工单位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验收检验。
新增无须现场安装的特种设备,备案后,使用单位可通过设备部向市质检所申请验收检验。
第十三条特种设备验收合格后,使用单位必须将使用说明书、产品合格证、形式试验报告、配套土建基础技术图样,安装、修理或改造的合同、竣工报告交设备部,存入特种设备技术档案。
第十四条特种设备得到到市质检所《特种设备使用许可证》后,将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固定在特种设备的明显显位臵上,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第五章使用、维修与保养第十五条使用单位必须制定并严格执行包括以技术资料、安全操作、常规检查、维修保养、定期报检和应急措施等在内的特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操作特种设备。
使用、维修与保养要有记录。
第十六条起重机械的使用、维修与保养1、使用单位必须执行起重机械年检、月检、日检等常规检查制度,发现有异常情况时、必须及时处理。
2、每年对在用起重机械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乘载类起重机械必要时进行载荷试验,并按额定速度起升、运行、变幅等要求的安全技术性能检查。
3、每月至少检查下列项目:动力装臵、传动和制动系统、润滑、冷却系统、控制电路与电器元件、备用电源等是否正常;绳索、链条及吊辅具等有无超标的损伤等。
4、每日至少应检查运行是否正常,有无异常的振动或噪声;运行、制动等操作指令是否有效;门的联锁开关是否完好。
5、各使用单位起重机械的维修保养必须委托具有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的单位。
6、起重机械维修保养单位,必须对起重机械的维修保养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其业务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转包或者分包。
7、起重机械操作、维修保养等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业的培训和考试,取得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许可证》方能从事相应工作。
第十七条压力容器的使用、维修与保养:1、必须在压力容器明显的部位装设产品铭牌,产品铭牌上至少应注明:制造单位名称、制造许可证编号、压力容器类别、制造年月、压力容器名称、产品编号、设计压力、设计温度、最高工作压力、最大允许工作压力(需要时)、压力容器净重、监检标记。
2、压力容器检验、修理人员在进入压力容器内部进行工作前,使用单位必须做好准备和清理工作,包括有效切断容器内的介质来源;容器内部盛装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介质的,人员进入前应进行彻底臵换(易燃、易爆介质的臵换,应采用惰性气体进行臵换)和吹扫并进行相关气体浓度监测,符合规定方可进行容器内部工作,同时容器外部应设专人看护。
达不到要求时,严禁人员进入。
3、用于维修压力容器的零部件(包括压力容器本体的封头和筒体或与本体相联的承压管子、阀门、法兰、螺栓等)、安全附件,必须是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的具备相应资质的制造单位生产的合格产品。
4、压力容器的操作者必须持证操作。
5.压力容器在运行前,操作者、点检人员应按有关规定进行认真检查,检查确认无异常情况后方可正常运行。
6、压力容器属重要的、危害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为了保证其安全、有效运行,压力容器在运行过程中操作人员、点检维护人员应进行认真检查。
包括:6.1操作者是否按压力容器使用、维护规程操作。
6.2压力容器工作压力、介质温度或壁温是否超过允许值,采取措施是否能得到有效控制。
6.3压力容器的主要受压元件有无裂缝、鼓包、变形、泄漏等危及安全的缺陷。
6.4压力容器安全附件是否有效。
6.5压力容器的接管、紧固件有无松动损坏。
6.6有无直接威胁到压力容器安全运行的火灾或其他灾害。
6.7压力容器有无过量充装。
6.8压力容器液位是否正常。
6.9压力容器联结是否有严重振动。
6.10压力容器排污设施是否畅通,排污是否良好。
6.11压力容器关键部位连接、密封是否正常。
压力容器内部有压力时,不得对主要受压元件进行任何修理或紧固工作。
6.12压力容器安全阀、压力表、爆破片、温度计是否正常可靠。
6.13环境应整洁有序,无有妨碍或影响压力容器安全运行的杂物。
7、压力容器维修过程中,压力容器的操作工、相关管理人员应全过程参与。
8、压力容器的使用应建立交接班记录,接班人员应提前到岗,检查确认后,双方签字,各参数正常后方可运行。
9、凡已报废的压力容器禁止使用。
第十八条压力管道的使用、维修与保养1、压力管道的操作者必须持证操作。
2、用于维修压力管道的零部件必须是符合规范标准的合格的产品。
3、压力管道在运行前,操作者、点检人员应按有关规定进行认真检查,检查确认无异常情况后方可正常运行。
4、压力管道属重要的、危害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为了保证其安全、有效运行,压力管道在运行过程中操作人员、点检维护人员应进行认真检查。
包括:4.1操作者是否按压力管道使用、维护规程操作。
4.2压力管道工作压力、介质温度或壁温是否超过允许值,采取措施是否能得到有效控制。
4.3主要受压元件有无裂缝、鼓包、变形、泄漏等危及安全的缺陷。
4.4压力管道安全附件是否有效。
4.5压力管道的接管、紧固件有无松动损坏。
压力管道联结是否有严重振动。
4.6有无直接威胁到压力管道安全运行的火灾或其他灾害。
4.7管道绝热层有无破损、脱落、跑冷等情况,防腐层是否完好。
4.8压力管道排污设施是否畅通,排污是否良好。
4.9压力管道关键部位连接、密封是否正常。
管道内部有压力时,不得对主要受压元件进行任何修理或紧固工作。
4.10压力管道安全阀、压力表、爆破片、温度计是否正常可靠。
4.11是否严格执行润滑制度,按时、按量、按质加油或换油。
5、各种阀门要标明开闭方向,主要阀门上应有开度指标器,对直接操作有困难或易危及人身安全的阀门,应装有远程控制装臵。
6、环境应整洁有序,要保证地下管沟干燥通风。
在地下压力管道的地面上和架空压力管道下部地面,路径中的两侧(2米内)不得堆放杂物、修建房屋或种植树木。
7、压力管道维修过程中,操作工、相关管理人员应全过程参加。
8、压力管道要有统一编号,在明显的位臵上要注明介质名称的标牌。
9、压力管道的使用应建立交接班记录,接班人员应提前到岗,检查确认后,双方签字,各参数正常后方可运行。
10、凡已报废的压力管道禁止使用。
第六章安全第十九条特种设备使用时,一旦发生事故,使用单位、点检、维护作业区必须采取紧急救援措施,防止灾害扩大,并及时通知设备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