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商业银行代理国库支库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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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理论视角下商业银行代理国库业务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委托代理理论视角下商业银行代理国库业务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委托代理理论视角下商业银行代理国库业务存在的问题及建议文兴易;高琦【摘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财税、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商业银行代理国库业务(以下简称代理支库)作为人民银行经理国库的一种重要补充形式,越来越多地参与到国家预算资金的收纳、拨付等重要环节,在推动财税体制改革、促进国民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对现代国库监管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此,本文结合委托代理理论知识,对代理支库存在的问题、原因及相关政策建议进行研究.【期刊名称】《金融经济(理论版)》【年(卷),期】2015(000)012【总页数】3页(P214-216)【关键词】国库;委托代理;商业银行【作者】文兴易;高琦【作者单位】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四川成都610041;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四川成都610041【正文语种】中文一、商业银行代理国库业务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一)内控制度不完善,岗位职责不明确内控制度和岗位职责是代理支库行使内部管理,保证国库业务顺利运行的重要依据和必要前提,结合支库实际业务特征制定和完善内控制度和岗位职责可以有效地防范操作风险,提高工作效率。

《国库会计管理基本规定》(银发[2005]304号文件,以下简称《规定》)中第十六条规定:“国库部门负责人应合理安排本部门会计人员分工;根据国库会计制度的要求,结合本辖区实际,组织制定具体的贯彻措施和办法”。

《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第1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二十条也要求“代理行应在现行国库法规和规章框架下,制定代理支库业务的内部规章制度”。

但是在对代理支库的现场检查中发现一是内控制度和岗位职责的制定没有结合自身业务特点。

部分代理支库在内控制度和岗位职责的制定上要么内容过大过空洞,将代理支库从未开展的其他业务和不具备的操作岗位也包含在其中;要么过于简单,没有完全覆盖所有开展的国库业务和操作岗位,起不到加强内部管理,规范岗位职责的作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会计核算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银发[2002]306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会计核算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银发[2002]306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会计核算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会计核算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银发[2002]306号2002年9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大连、青岛、宁波、厦门市中心支行;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为配合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的正式运行,适应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的要求,中国人民银行对《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库会计核算管理与操作的规定》(银发[2000]112号)中的国库会计核算业务操作部分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国库会计核算业务操作规程(试行)》(以下简称《操作规程》)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操作规程》适用于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运行、中国人民银行会计集中核算后的各级国库。

请各级国库部门注意收集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并及时报告人民银行总行。

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及大连、青岛、宁波、厦门市中心支行要及时将《操作规程》转发辖区内代理国库业务的商业银行、信用社,并组织有关业务人员认真学习,确保《操作规程》的顺利实施。

推广使用《国家金库会计核算系统(2.0版)》的国库部门,其会计核算的具体操作手续,请按照《国家金库会计核算系统(2.0版)操作手册》执行。

附:国库会计核算业务操作规程(试行)为配合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的正式运行,适应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后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国库会计核算业务处理手续,确保国库会计核算工作正常有序地进行,根据《国库会计管理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会计科目与账户(一)会计科目国库使用的会计科目分为资产类科目、负债类科目、资产负债共同类科目及表外科目。

银行代理行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代理行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代理行业务管理办法模版银行代理行业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代理行业务管理,保障银行与代理行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制和发行汇票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合作、共赢、互利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银行代理行业务是指银行委托代理行办理汇票业务、托收业务、票据保证金业务、个人账户开户等业务。

第三条银行代理行应符合以下条件:1. 法人或其他组织;2.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和经营风险的能力;3. 具有代理银行业务的基础设施和技术支持能力;4. 具有良好的信誉和声誉。

第四条银行代理行申请代理银行业务,应填写《银行代理行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1. 经营许可证明文件;2. 组织机构代码证;3.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人身份证明;4. 银行业务相关资质证明文件;5. 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第五条银行代理行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办理业务,并在业务过程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银行的有关规定,保守银行和客户的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

如发现代理行有违法违规行为,银行有权中止或解除与该代理行签订的代理合同。

第六条银行代理行应当严格按照银行要求制定的业务流程和安全控制制度进行操作,如对业务流程提出改进意见,应当及时向银行反映,待银行审核通过后再进行改进。

第七条银行代理行应按照银行通知的汇票票面信息标准和银行印章要求,制作汇票,必须在汇票票面注明银行代理行名称,并加盖有效银行印章。

第八条银行代理行应按照本办法和银行的有关规定,将代理银行业务收入与银行结算,并每月向银行提供业务情况汇总及明细。

第九条银行代理行应当根据银行要求,定期接受银行的业务及技术培训。

第十条银行代理行应当对业务员进行管理和培训,确保其对业务操作规程、技术及银行代理行业务相关知识的掌握。

第十一条银行代理行应当为客户提供优质的行业服务,并对客户的财产与信息严格保密。

第十二条银行代理行应当按照约定时间将银行的业务清单提交银行,银行审核无误后,应当及时结算。

商业银行代理国库集中收付业务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商业银行代理国库集中收付业务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商业银行代理国库集中收付业务存在的问题及建议2001年,国务院确立了以国库单一账户为基础、资金缴拨国库集中收付为主要形式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目标,且选择了委托商业银行代理该项业务。

此举虽然有效改善了政府资金分散管理的状况,但商业银行代理国库集中收付业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日益暴露,部分问题甚至严重偏离了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与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和进一步规范地方国库资金管理等规定不符,需引起重视并研究解决。

一、当前国库集中收付业务存在的主要问题(一)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带来的财政专户问题仍未得到解决。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模式下,财政专户大量存在,预算资金游离于国库单一账户之外,带来诸多问题:专户数量庞大,广泛分布在各家商业银行,规模已与国库存款规模大体相当,甚至高于国库存款规模;专户管理不规范,存在同类性质资金多头开户、重复开户等、自批自设专户等现象;财政专户已成为有些财政部门随意调控预算收支进度、截留挤占上级收入、制造虚假收支信息、违规坐支退付预算资金、违规更正调库、为商业银行拉存款等违法违规行为的重要工具。

同时,财政专户的存在也不利于政府集中调度资金,增加了宏观调控成本,同时还会给维护良好金融秩序带来不利影响。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国库资金和财政专户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库〔2014〕175号)文件要求,除经财政部审核并报国务院批准予以保留的财政专户外,其余财政专户在2年内逐步取消。

但从实际情况看,制度要求并没有得到有效落实。

以重庆为例,根据财政部下发的存量财政专户核准意见,2014年重庆市存量财政专户1987个,其中经核准保留的专户仅538个,明确要求在2014年12月31日前撤销的412个。

但截至2015年12月31日全辖仍有财政专户1709个。

个别区县财政专户不降反增,如重庆渝北区2015年末仍以“重庆市渝北区财政局”名义开立了6个不合规的代管资金专户,无财政部签发的《财政专户开立核准书》,严重违反《财政专户管理办法》(财库〔2013〕46号)关于“地方财政部门开立财政专户,应报财政部核准”的规定。

对商业银行代理国库业务监督管理的工作措施及建议

对商业银行代理国库业务监督管理的工作措施及建议
效能 发挥不充 分 。 1 2 人 员 配 置 不 优 , 险 隐 患 加 大 . 风
① 素 质 不 高 。 代 理 国 库 的 业 务 经 办 人 员 绝 大 多 数 都 是 兼 职 人 员 , 的 是 临 时 顶 替 , 没 有 专 业 的 国 有 既
库 业 务 知 识 , 岗前 也 未 经 过 任 何 培 训 。 ② 流 动 性 上 大 。
NOV. 01 2 0
对商业银行代理国 库业务监督管理的工作措施及建议
姚继 东
( 民银 行 包头 市 中心 支 行 , 人 内蒙 古 包 头 041) 1 0 0 摘 要 : 据 目前 商 业 银 行 代 理 国 库 的 实 际 情 况 , 者 提 出 了 监 管 措 施 及 建 议 。 根 笔
廉 , 代 理 行 均 不 同 程 度 地 存 在 “ 自 身 业 务 , 国 各 重 轻
严 格 年 审 , 真 审 查 代 理 国库 资 格 , 条 件 缺 乏 的一 认 对 律 撤 消 其 代 理 国 库 资 格 。 严 格 审 核 , 范 操 作 。建 ② 规
立监 督检 查处 罚机 制 , 违反 会计 制度 规定 和核算 对 操 作 规 程 的行 为 要 严 厉 处 罚 。③ 严 格 考 核 , 期 检 定 查 , 分 发 挥 上 级 国 库 部 门 的 监 督 、 查 和 辅 导 作 充 检 用 。 定 代 理 国 库 业 务 日常 度 , 一 步 调 动 代 理 人 员 的 工 作 积 进 极性 。 尝试改变代理 支库 国库核算和 管理模式 , ④ 强
收机关 默契配合 , 规为征 收机关开立 税款过渡 户 。 违 2 改进 代理国库 业务的监管措 施及建议
2 1 选 择 经 营 业 绩 好 和 信 誉 佳 的 商 业 银 行 为 代 理 . 国库 业 务

商业银行代理国库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商业银行代理国库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商业银行代理国库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作者:王丽来源:《中国经贸导刊》2019年第29期摘要:经理国库是人民银行的一项重要职责,在未设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县(市),国库业务可委托当地商业银行代理,简称“代理国库”。

总结了沧州辖区代理国库的基本情况,分析了当前代理国库运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成因,并提出了加强代理国库管理,提升工作质量的措施及建议。

关键词:代理国库商业银行沧州市[JP2]经理国库是国家赋予人民银行的一项重要职责。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规定,国库机构按照国家财政管理体制设立,原则上一级财政设立一级国库,在未设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县(市)按照财政资金同级管辖的原则,国库业务可委托当地商业银行代理,由此产生了“代理国库”。

商业银行代理国库是国库体系的延伸,是央行经理国库业务的有益补充。

[JP]一、沧州市代理国库业务现状在代理库数量方面,截至目前,沧州辖区共有代理国库7家,占全省代理国库总数(29家)的近1/4,其中:工商银行代理国库5家,占全省工行代理国库总数(15家)的1/3,农业银行代理国库2家,全省只有这2家农行代理国库。

在代理国库的地域分布方面,有4家代理国库(运河区支库、新华区支库、开发区支库和沧县支库)主要分布在沧州市区主城区,分别代理各区的国库业务,由工商银行代理。

有3家代理国库(黄骅港支库、南大港支库和中捷临港支库)主要分布在环渤海湾的经济开发区和工业产业园区,1家由工行代理,2家农行代理。

在业务开展背景方面,新华区支库和运河区支库分别于1984年和1985年开始代理国库业务,是《国家金库条例》颁布之初沧州辖内最早的代理国库,至今已有35年的历史,积累了丰富的代理库管理经验;开发区支库自1993年开始代理国库业务,财政资金收支由开发区自行管理的大背景下建立;沧县支库和黄骅港支库代理业务较晚,分别于2000年和2001年代理国库业务;农行的2家代理国库南大港支库和中捷临港支库均是于2003年开始代理国库业务。

2020年国库知识竞赛判断题库及答案(共140题)

2020年国库知识竞赛判断题库及答案(共140题)

2020年国库知识竞赛判断题库及答案(共140题)1、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同级国库的领导,监督所属部门、单位,不得超越国家规定的范围动用国库库款。

()正确答案:正确2、国库经收处收纳的预算收入属代收性质,不是正式入库。

国库经收处可以办理预算收入退付。

()正确答案:错误3、商业银行、信用社申请代理支库业务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受理与初步审查,并负责审批。

()正确答案:错误4、中央国库业务应当接受财政部的指导和监督,对中央财政负责。

地方国库业务应当中央国库的指导和监督,对地方财政负责。

正确答案:错5、《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规定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离开该金融机构工作后,被发现在该金融机构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有关金融管理规定的,仍然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正确答案:对6、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均可办理转账、汇兑、委托收款和提取现金等支付结算业务。

()正确答案:错7、国库经收处收纳预算收入时,可适当向缴款人收取费用。

正确答案:错8、组织管理国库工作是人民银行的一项重要职责。

()正确答案、对9、各级国库库款的支配权,按照国家财政体制的规定,分别属于同级财政机关。

()正确答案、对10、支库以下经收处的业务,由国库的基层机构代理。

()正确答案、错11、国家的一切预算支出,一律凭各级财政机关的拨款凭证,经国库统一办理拨付。

()正确答案、对12、各级国库库款的支拨,必须在同级财政存款余额内支付,可办理转账,或支付现金。

()正确答案、错13、根据《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市辖区建立一级财政的,应设臵同级国库。

()正确答案、对14、在不设中国人民银行机构的地方,国库业务由中国人民银行委托当地专业银行办理。

()正确答案、对15、各级国库的工作机构,总库设司,分库设处,中心支库设科,支库可根据业务量大小确定要否设股,但至少应有专人负责。

()正确答案、对16、由商业银行在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布设POS机的,其国库资金划缴流程2当地省级人民银行银行与布设POS机的省级商业银行协商确定,但不得迟于下一工作日13:00。

浅议商业银行代理国库业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议商业银行代理国库业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议商业银行代理国库业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作者:赵忠梅来源:《金融经济·学术版》2010年第04期摘要:随着经济不断发展,各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成为其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代理的国库业务也不断向纵深发展。

就当前本地区商业银行代理国库业务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的对策和措施,不断提高商业银行代理国库业务工作水平。

关键词:商业银行;代理国库业务;问题及对策一、商业银行代理国库业务的基本现状青海省辖区内主要金融机构有: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国家开发银行、青海银行、农村信用联社、邮政储蓄银行。

辖区内商业银行办理的国库业务主要有国库经收处业务、代理县支(区)库业务、财政集中支付业务、非税收入收缴业务。

(一)代理国库基本情况:全省代理支库共28家,其中工商银行1家、建设银行1家、农业银行23家、青海银行2家、农村信用社1家。

代理支库占全省国库机构的45%,占全部县支库的70%。

主要集中在海南、黄南、玉树、果洛、海北、海西五个州内,大部分地处青南地区。

全省代理支库专职人员19人,兼职39人,聘用临时人员28人。

28家代理支库办理预算收入占全省预算总收入的22.46%;预算支出占全省预算支出的8.66%。

全年业务量171,528笔,占全省国库业务量的19.05%,同时,全省代理国库还承担代收本地区养老保险金业务。

由于客观因素的制约,果洛、玉树州辖内的代理支库国库会计核算方式仍然为手工方式,电子化建设水平较低。

因而,代理支库在全省国库工作中更多的体现着行政机构职责,为地方政府提供服务,维护地方稳定。

(二)财政集中支付业务代理情况。

作为全国推行国库集中收付改革的试点地区,2003年青海省分库积极配合地方政府,成功的推行了省、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收付改革试点工作。

2005年又扩大到海北州中心支库;2008年海东地区加入集中支付业务试点单位;2009年,各州、地、县陆续开展了集中支付业务推广工作。

浅析商业银行代理国库集中收付业务监督管理问题

浅析商业银行代理国库集中收付业务监督管理问题

浅析商业银行代理国库集中收付业务监督管理问题摘要:近年来,商业银行业务发展快速,经营范围不断扩大,在国家政策的支持下,大部分商业银行通过国库代理业务参与到了政府资金周转及预算当中。

这对地方财政资金的流动性、对地方经济发展都起到了明显的促进作用。

从实际运作的情况来看,代理的同时也存在不少的不足,主要表现有:一是商业银行为追求利润最大化,普遍存在重视代理国库业务承办资格的取得,而—旦取得国库相关业务的承办资格后,代理国库的“副业管理”现象就尤为突出;二是在日常业务管理、监督管理、人员培训及稳定性等方面均存在不少问题,如制度建设不够健全,人员岗位配置不足且调动相对频繁;履职不完整,“代”而不管现象比较突出;制度执行不到位,业务操作不规范;代理国库在业务处理过程中实施事中监督很少、隐患较多、风险较大。

尽管种种问题存在,然而,目前对商业银行代理国库该业务尚没有完善的政策和监管方案,因此该业务对于财政资金存在一定的风险、对于人民银行业务开展有一定的阻碍。

基于此,本文从分析商业银行代理国库业务所表现出的问题出发,提出应对措施。

关键词:商业银行;代理国库业务;监督管理一、商业银行代理国库集中收付业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一)国库监督职能淡化一是国库集中收付业务方式的变化客观上弱化了支库的监督职能。

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后,财政资金支出的方式由原来的财政出具拨款凭证、国库审核把关后拨付,调整为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先垫付资金,预算单位先用款,再由代理支库与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进行清算的“先支付、后清算”方式。

这一模式下,代理支库主要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额度与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进行资金清算,对于每笔预算支出是否在年度预算内、是否合法合规、支出依据是否真实有效,代理支库则无法逐笔跟踪监督。

二是履行国库监督职能的主观能动性不足。

支库对会计凭证只履行形式上的会计监督,没有对具体业务特别是大额库款支拨、退库、更正业务是否符合财税制度、国库制度进行政策性、实质性的严格审核把关,办理预算支出、退库、更正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和真实性,存在依据不充分现象。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代理服务费计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代理服务费计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代理服务费计付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7.11.30•【字号】冀财库〔2017〕53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代理服务费计付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为进一步完善河北省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代理服务费计付管理,根据《河北省省级财政资金收付管理制度改革试行办法》(冀政〔2003〕49号)、《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代理服务费计付管理办法》(财库〔2016〕20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了《河北省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代理服务费计付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财政厅2017年11月30日河北省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代理服务费计付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代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代理服务费(以下简称服务费)的计付管理,明确服务费的内容、标准和计付办法,促进代理银行更好地服务于预算单位,根据《河北省省级财政资金收付管理制度改革试行办法》(冀政〔2003〕49号)、《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代理服务费计付管理办法》(财库〔2016〕20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是指省财政厅按照《河北省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管理办法》(冀财库〔2014〕46号)等文件规定,以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的省级财政直接支付业务和省级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代理银行(以下简称代理银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服务费,是指省财政厅按照本办法规定,根据代理银行办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量和执行双方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情况,按年度计算并支付给代理银行的各项费用的总称。

第四条服务费按照代理银行提供的服务项目、业务量以及年度综合考评结果进行综合计算。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专业银行办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专业银行办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专业银行办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公布日期】1989.12.27•【文号】•【施行日期】199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1年1月9日实施日期:2001年2月1日)废止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专业银行办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1989年12月27日)第一条中国人民银行经理国库是国家赋予的一项重要职责。

银行体制改革后,国家预算收入的经收工作以及部分支库业务需要专业银行办理。

为了加强对国库业务的管理,保证国库业务的正常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金库总库设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分库设在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中心支库设在人民银行的地(市)级分行,支库设在人民银行县级支行。

在未设人民银行区、县级机构的地方,由上级人民银行委托当地专业银行建立相应的国库机构,配备必要的人员,办理支库业务。

第三条国库经收处是办理各级预算收入收纳的机构。

各专业银行的营业机构均为国库经收处,具体办理各级预算收入的收纳业务。

各国库经收处应配备相应的人员,保证国库资金及时收纳、报解、入库。

第四条专业银行办理的国库经收工作是整个国库业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中国人民银行对各专业银行经办的国库业务实行垂直领导。

上级国库和专业银行管辖支行均应对所属国库经收处进行检查、辅导,组织贯彻、执行国库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专业银行应积极支持、配合,做好国库的各项核算、管理工作。

第五条缴款书是国库经收处办理收纳国家预算收入唯一合法的原始凭证,也是各级财政、税务、国库、银行以及缴款单位分析检查预算收入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记帐统计的主要基础资料。

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14页word文档

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14页word文档

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商业银行代理国库支库和商业银行、信用社办理国库经收处业务的监督和管理,规范国库代理和国库经收业务,确保国库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和《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银行可以按照机构分布情况委托商业银行代理国库支库(以下简称“代理支库”)业务。

经收预算收入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和信用社均为国库经收处。

第三条人民银行依法对商业银行代理支库和商业银行、信用社国库经收处所办国库业务实施垂直管理。

第四条代理支库机构的设置与财政管理体制相适应,原则上一级财政设立一级国库。

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包括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信用社包括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

第五条代理支库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代理行”)必须严格按国库业务的各项规定,加强国库业务管理,准确、及时地办理国库业务;负责对辖内各分支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的乡(镇)国库及国库经收业务进行监督、管理、检查和指导。

第六条商业银行代理支库和商业银行、信用社办理国库经收处业务的会计核算手续,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库会计核算管理与操作的规定》办理。

第二章国库经收处的业务管理第七条国库经收处必须准确、及时地办理各项预算收入的收纳,完整地将预算收入划转到指定收款国库。

第八条国库经收处必须接受上级国库及当地代理支库和乡(镇)国库的监督、管理、检查和指导,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九条国库经收处应认真履行国库经收职责。

在收纳预算收入时,国库经收处应对缴款书的以下内容进行认真审核:(一)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征收机关和指定收款国库等要素是否填写清楚;(二)大小写金额是否相符,字迹有无涂改;(三)纳税人(包括缴款单位或个人)名称、账号、开户银行填写是否正确、齐全;(四)印章是否齐全、清晰;与预留印鉴是否相符;(五)纳税人存款账户是否有足够的余额。

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 [2001]第1号令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商业银行代理国库支库和商业银行、 信用社办理国库经收处业务的监督和管理,规范国库代理和国库经收业务,确保国库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 》和《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等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民银行可以按照机构分布情况委托商业银行代理国库支库(以下简称“代理支库”)业务。

经收预算收入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和信用社均为国库经收处。

第三条 人民银行依法对商业银行代理支库和商业银行、 所办国库业务实施垂直管理。

第四条 代理支库机构的设置与财政管理体制相适应, 一级国库。

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包括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 行;信用社包括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

第五条 代理支库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代理行”)必须严格按国库 业务的各项规定,加强国库业务管理,准确、及时地办理国库业务;负责对辖内各 分支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的乡(镇)国库及国库经收业务进行监督、管理、检 查和指导。

第六条 商业银行代理支库和商业银行、 信用社办理国库经收处业务的会计 核算手续,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库会计核算管理与操作的规定》办理。

第二章 国库经收处的业务管理第七条 国库经收处必须准确、及时地办理各项预算收入的收纳,完整地将预算收入划转到指定收款国库。

(2001年1月9日发布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第1号)信用社国库经收处原则上一级财政设立第八条国库经收处必须接受上级国库及当地代理支库和乡(镇)国库的监督、管理、检查和指导,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九条国库经收处应认真履行国库经收职责。

在收纳预算收入时,国库经收处应对缴款书的以下内容进行认真审核:(一)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征收机关和指定收款国库等要素是否填写清楚;(二)大小写金额是否相符,字迹有无涂改;(三)纳税人(包括缴款单位或个人)名称、账号、开户银行填写是否正确、齐全;(四)印章是否齐全、清晰;与预留印鉴是否相符;(五)纳税人存款账户是否有足够的余额。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地方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9]385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地方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9]385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地方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地方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9]385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及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办发[2008]83号)、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等规定和文件精神,地方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职责交给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申请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根据本级国库集中收付业务发展需要,以行办函形式向辖区内商业银行发出资格认定通知,明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申请时间等事项。

申请条件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依法持有《金融许可证》;依法持有营业执照,并年检合格;资金实力雄厚,资产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和较好的经营业绩;经营网点数量与分布较广,能够满足地方国库集中收付业务需要;资金汇划系统能够保证资金在本行系统内实时到账;信息系统能够及时、全面、准确地反映所代理的国库集中收付业务信息;资金汇划系统和内部网络安全、稳定、可靠;内部管理规范,内控制度健全,具有严格的操作规程和保密措施。

二、关于认定(一)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当对商业银行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严格审查,采用定量指标与定性指标进行综合评定。

定量指标应当充分考虑申请银行的资金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以及机构网点覆盖等情况;定性指标应当考虑申请银行的信息系统建设情况、代理国库业务的经验、外部评价、服务承诺等。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库会计核算管理与操作的规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库会计核算管理与操作的规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库会计核算管理与操作的规定》的通知【发文字号】银发〔2000〕112号【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0.04.10【实施日期】2000.05.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库会计核算管理与操作的规定》的通知(2000年4月10日银发[2000]112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大连市、青岛市、宁波市、厦门市中心支行,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为确保国家预算资金的安全,加强对国库各项会计核算业务的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库会计核算管理与操作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及深圳市、大连市、青岛市、宁波市、厦门市中心支行要及时转发本《规定》,并组织国库部门和有关部门的业务人员认真学习掌握,以确保本《规定》的顺利实施。

执行中如遇有重要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库会计核算管理与操作的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国库会计核算管理第一节会计核算岗位设置与职责第二节内部控制制度第三节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第四节印章、密押与重要空白凭证管理第五节计算机核算管理第六节人员培训与奖惩第三章国库会计核算办法第一节会计科目第二节会计凭证第三节会计账簿第四节会计报表第四章预算收入收纳、划分、报解的核算第一节国库经收处第二节乡(镇)国库第三节支库第四节中心支库第五节分库第六节总库第五章预算收入退付第六章预算收入更正第七章库款的支拨第八章对账与年终决算第一节对账范围和原则第二节国库与征收机关对账第三节国库与财政部门对账第四节国库与其他部门对账第九章国家债券的核算与管理第一节发行的核算与管理第二节兑付的核算与管理第十章国库会计档案管理第一节凭证、账簿、报表的装订与保管第二节档案管理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国库会计核算工作,加强国库会计核算管理,建立健全内控机制,防范国库资金风险,确保国库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制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例》及有关国债发行、兑付的制度,特制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库会计核算管理与操作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支库审批流程图

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支库审批流程图

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支库审批流程图
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乡(镇)国库审批流程图
资本项目外汇资金汇出境外购付汇核准流程图
境内机构外债、外债转贷款、对外担保履约核准流程图
资产管理公司对外处置不良债务登记及外方所得收益汇出
核准流程图
个人购付汇、结汇、解付现钞、携带现钞出境审核-
(资本)核准流程图
B股、境外上市外资股和红筹股项下境外募集资金调回结汇
审批核准流程图
境内机构全口径外债和对外或有负债登记核准流程图
境内外资金融机构短期外债核准核准流程图
短期商业贷款指标核准流程图
个人携带外币现钞出境核准流程图
机构单笔提取超过规定金额外币现钞审批流程图
企业和预算外单位公务出国购汇超过指导性限额
核准流程图
申请列入《进出口企业名录登记核准》核准流程图
银行即期结售汇业务核准、备案
银行、农村信用社、兑换机构等结汇、售汇业务市场准入、退出
流程图
银行远期结售汇、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备案
银行、农村信用社、兑换机构等结汇、售汇业务市场准入、退出
流程图
银行设立外币代兑机构备案
银行、农村信用社、兑换机构等结汇、售汇业务
市场准入、退出流程图
银行代债务人结售汇审批
金融机构外汇与人民币资产不匹配的购汇、结汇流程图一。

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 [2001]第1号令(2001年1月9日发布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第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商业银行代理国库支库和商业银行、信用社办理国库经收处业务的监督和管理,规范国库代理和国库经收业务,确保国库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和《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银行可以按照机构分布情况委托商业银行代理国库支库(以下简称“代理支库”)业务。

经收预算收入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和信用社均为国库经收处。

第三条人民银行依法对商业银行代理支库和商业银行、信用社国库经收处所办国库业务实施垂直管理。

第四条代理支库机构的设置与财政管理体制相适应,原则上一级财政设立一级国库。

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包括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信用社包括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

第五条代理支库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代理行”)必须严格按国库业务的各项规定,加强国库业务管理,准确、及时地办理国库业务;负责对辖内各分支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的乡(镇)国库及国库经收业务进行监督、管理、检查和指导。

第六条商业银行代理支库和商业银行、信用社办理国库经收处业务的会计核算手续,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库会计核算管理与操作的规定》办理。

第二章国库经收处的业务管理第七条国库经收处必须准确、及时地办理各项预算收入的收纳,完整地将预算收入划转到指定收款国库。

第八条国库经收处必须接受上级国库及当地代理支库和乡(镇)国库的监督、管理、检查和指导,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九条国库经收处应认真履行国库经收职责。

在收纳预算收入时,国库经收处应对缴款书的以下内容进行认真审核:(一)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征收机关和指定收款国库等要素是否填写清楚;(二)大小写金额是否相符,字迹有无涂改;(三)纳税人(包括缴款单位或个人)名称、账号、开户银行填写是否正确、齐全;(四)印章是否齐全、清晰;与预留印鉴是否相符;(五)纳税人存款账户是否有足够的余额。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农村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农村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民银⾏、中国银⾏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农村信⽤社代理国库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号:银发[2004]6号颁布⽇期:2004-01-09执⾏⽇期:2004-01-09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中国⼈民银⾏各分⾏、营业管理部、省会(⾸府)城市中⼼⽀⾏及深圳、⼤连、青岛、宁波、厦门市中⼼⽀⾏,中国银⾏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各监管局:近年来,随着财政、⾦融体制改⾰的不断深⼊,农村信⽤社及其联社(以下统称信⽤社)代理基层国库业务逐年增多。

截⾄2002年底,全国共有13个县级⽀库和7421个乡(镇)国库业务由信⽤社代理,其中,乡(镇)国库的代理数量占⾦融机构代理总数的56%。

在代理国库业务中,⼤多数信⽤社能够认真执⾏各项规章制度,较好地履⾏了代理国库职责,为地⽅经济发展和预算计划的顺利实施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但在近期有关代理业务检查中,也发现少数信⽤社存在着⼀些问题,主要表现:⼀是会计科⽬使⽤错误。

如有些信⽤社将代理国库业务放在“委托及代理资产业务”、“委托及代理负债业务”或“活期存款”等科⽬中核算;有些信⽤社则对由县财政拨付乡(镇)政府主要⽤于发放⼯资的财政性存款,只在“财政性存款”科⽬中开⽴了“⼯资专户”进⾏核算等。

⼆是将其他业务纳⼊国库业务专⽤科⽬核算。

如有些信⽤社在“财政预算外存款”科⽬中除核算应在本科⽬反映的乡(镇)财政的预算外资⾦和⾃筹资⾦外,还把其他资⾦也纳⼊此科⽬核算。

三是信⽤社代理县级⽀库业务的会计科⽬设置和使⽤不规范。

为进⼀步规范信⽤社代理国库业务,根据《商业银⾏、信⽤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中国⼈民银⾏令[2001]第1号,以下简称《办法》)及有关信⽤社代理县、乡(镇)国库业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规范信⽤社代理国库业务会计科⽬的使⽤(⼀)根据信⽤社代理县级⽀库业务的需要,增设“2016财政预算专项存款”科⽬和“111待转国库存款利息”表外科⽬。

新增设的会计科⽬从⽂到之⽇起使⽤。

关于规范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操作流程的通知

关于规范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操作流程的通知

关于规范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操作流程的通知各代理银行:为防范财政国库集中支付风险,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根据《古蔺县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资金计划审批及拨付流程的通知》(古财发〔2012〕207号)以及国库集中支付相关制度要求,现就代理银行办理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操作规程通知如下:一、直接支付的操作规程代理银行接财政转来财政资金直接支付令,首先核对直接支付令预留印鉴是否加盖完备,其次进入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系统002用户,在“生成划款凭证”栏核对直接支付网络信息是否一致并生成直接支付划款凭证,最后再确认支付。

支付资金时先由财政零余额账户进行垫款,每日下午预算内资金到人民银行清算,财政专户资金到财政局国库股清算。

二、授权支付的操作规程代理银行接单位开具的授权支付凭证,首先核对单位授权支付凭证预留印鉴是否加盖完备,其次进入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系统001用户,在“银行确认支付”栏核对授权支付网络信息是否一致,同时操作确认该笔授权支付凭证,最后再进行支付。

当单位一天内提取现金达5万元,5天内提取现金超过10万元的需打印大额现金申请书,并报县财政局财务股室及分管领导签字后办理。

代理银行在支付大额现金时,首先核对单位现金支票预留印鉴是否加盖完备,在收单位现金申请书的同时,一并收取单位提供的签字完备的大额现金申请书,最后再支付现金。

支付资金时先由单位零余额账户进行垫款,每日下午预算内资金到人民银行清算,财政专户资金到财政局国库股清算。

三、单位往来、专储资金支付操作规程代理银行接单位开具的往来、专储资金支付凭证,首先核对单位支付凭证预留印鉴是否加盖完备,同时核对单位开具的往来、专储支付申请书财务股室、国库(经办人和负责人)和局领导的签字等要素是否齐全(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由分管财务股室和国库股审核后报分管局领导审批后交单位执行;30万元以上由分管财务股室、国库股和分管局领导审核报局长审批后交单位执行),其次进入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系统001用户,在“银行确认支付”栏核对支付网络信息是否一致,同时操作确认该笔支付凭证无误后再进行支付。

代理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业务操作手册

代理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业务操作手册

代理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业务操作手册一、业务慨述:1、代理财政支付业务:指由财政部门或基层用款单位向代理银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直接支付或授权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的一种业务。

我行各经办机构必须严格遵守当地分行与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和代理财政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协议。

2、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主要构成:(1)财政部门已在人行开设的地方财政库款账户即作为国库单一账户(简称国库单一账户);(2)财政部门已在代理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简称预算外专户);(3)财政部门在代理银行开设的财政直接支付零余额账户(简称财政零余额账户);(4)预算单位在代理银行开设授权支付零余额账户(简称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一个基层单位开设一个零余额账户。

财政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国库账户和预算外专户按专用存款账户管理。

财政及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分别用于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及资金清算,我行通过代理财政集中支付清算户进行资金清算,每日清算后账户余额为零。

3、支付方式: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受权支付两种方式。

(1)财政直接支付:指由财政部门向代理银行签发支付每时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即商品或劳务供应者等)或用用款单位(即具体申请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预算单位)账户。

(2)财政授权支付:指预算单位按照财政部门的授权,向代理银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在财政部门核准下达的授权用款额度内,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账户。

4、代理银行根据财政局的书面通知,依据《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需为财政局开设财政零余额账户、预算外资金专户,为预算单位开设单位零余额账户等账户。

5、代理支付主办行用于国库集中支付核算时需要开立的相关账户:(1)在“3140待处理结算款项”科目下增设“31400000800800代理财政集中支付清算户”,该户用于归集通过“财政局零余额账户”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办理财政直接支付业务时,所发生的待与人民银行清算款项,该户每日余额应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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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商业银行代理国库支库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商业银行代理国库支库工作管理,规范其代理国库业务行为,确保国库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及《国库会计管理基本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辖内各商业银行代理国库支库(以下简称代理支库)。

第三条代理支库接受其所在商业银行和人民银行管辖国库的双重领导,业务处理及工作标准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库业务相关制度规定及要求。

第四条代理支库国库业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一)加强国库会计工作管理,做好国库会计核算,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记录和反映预算收入、支出情况,提高国库会计工作质量与服务水平。

(二)加强国库监督工作管理,强化事前、事中及事后监管,有效防范国库资金风险,维护国库资金安全。

(三)加强国库分析工作管理,提高国库统计分析及国库会计分析工作的准确性与及时性。

第二章岗位人员管理第五条代理支库应根据国库业务需要,合理设置业务岗位,并按岗位配备相应人员。

第六条代理支库应设置会计主管岗、综合核算岗、明细核算(资金清算)记账岗、明细核算(资金清算)复核岗等。

由代理支库自身进行事后监督的,应设事后监督岗。

岗位之间应相互制约:记账岗和复核岗人员不得相互兼任;会计主管岗和事后监督岗人员不得参与会计账务处理。

第七条从事代理支库业务岗位人员经国库业务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原则上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八条代理支库会计主管由本部门分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或会计核算工作负责人担任。

代理支库的国库会计主管至少应当具备初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具有三年(含)以上的会计类业务从业经历。

第九条代理支库业务人员变更,应至少提前五个工作日书面报告管辖国库。

第十条代理支库国库会计人员岗位变动或离岗时,应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未办理交接手续的,不得离岗。

第三章国库会计风险管理第十一条代理支库会计实行国库主任(含副主任,下同)、国库部门负责人、国库会计主管和国库会计经办人员目标管理责任制。

国库会计经办人员对国库会计主管负责,国库会计主管对国库部门负责人负责,国库部门负责人对国库主任负责。

受代理支库所在行管理层级的限制,代理支库部门负责人可同时兼任会计主管。

第十二条国库会计重要事项实行国库会计主管审批制度。

国库会计重要事项包括:国库会计人员加班、系统升级、系统数据恢复、补制凭证和回单、补记账务、错账更正以及按规定需要审批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国库外来会计凭证实行专人传递制度。

应要求财政、税务、集中支付代理银行等部门将凭证传递人员信息预留代理支库备案,预算支出、退库、更正、集中支付额度及申请划款等凭证须由备案人员送达国库,并履行必要的交接手续。

第十四条代理支库国库会计业务应纳入其所在行内部监督检查范围,国库主任、国库部门负责人和国库会计主管应定期对国库业务处理、印章使用管理等国库会计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原则上国库主任每年不得少于一次,国库部门负责人每半年不得少于一次,国库会计主管每月不得少于一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四章国库会计核算管理第一节会计科目与账户第十五条代理支库的国库会计核算纳入本商业银行会计核算体系。

代理支库使用人民银行国库会计核算系统(TBS),按人民银行统一规定的会计科目设置相应会计账户;代理支库所在行会计营业部门使用本行会计核算系统,按本行规定的会计科目设置相应会计账户。

第十六条代理支库使用的会计科目包括:1.地方财政库款(271)。

核算地方财政预算的固定收入、共享收入分得部分、补助收入、专项收入、基金预算收入、地方预算收入的退付和地方预算拨款、拨款缴回、补助支出、专项支出和基金预算支出等款项。

本科目下按对应的财政部门分设账户。

库款增加时贷记本科目,库款减少时借记本科目。

余额在贷方,且不得透支。

2.财政预算专项存款(272)。

核算财政部门预算资金的专项存款。

本科目下按存款类别等分设账户。

存款增加时贷记本科目,存款减少时借记本科目。

余额在贷方,且不得透支。

3.待报解中央预算收入(274)。

核算代理支库当日收纳的、未报解的中央预算收入款项。

本科目是过渡性科目。

当日收纳款项时贷记本科目,报解、退付时借记本科目。

4.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275)。

核算代理支库当日收纳的、未报解的以及未结转的地方预算收入款项。

本科目是过渡性科目。

本科目下按地方预算级次分设账户。

当日收纳款项时贷记本科目,报解、退付时借记本科目。

5.待报解共享收入(276)。

核算代理支库收纳的、待划分的中央与地方、地方与地方共享收入款项。

本科目是过渡性科目。

本科目下按共享类别分设账户。

当日收纳的共享收入款项贷记本科目,划分、退付时借记本科目。

6.行库往来(360)。

核算代理支库与本行会计营业部门之间的往来款项。

向对方划转借记业务或收到对方划来贷记业务时,借记本科目;向对方划转贷记业务或收到对方划来借记业务时,贷记本科目。

余额在借方,与地方财政库款、财政预算专项存款、国库待结算款项科目贷方余额合计相等。

7.国库待结算款项(371)。

核算代理支库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发生的临时性、过渡性款项和因预算收入级次不清、待划转等原因而待处理的款项。

本科目按待处理款项性质分设专户。

收入时贷记本科目,划分处理后借记本科目,余额在贷方。

第十七条代理支库会计账户管理的基本要求:1.代理支库按会计科目设置总账,按照账户设置规则及国库会计核算系统要求设置会计账户。

2.财政国库存款账户使用规范统一的名称。

财政部门在当地代理支库开设的地方财政库款账户的名称应为单位名称全称,如“××区财政局”;财政预算专项存款账户的名称应为单位名称全称加专项存款性质,如“××区财政局社保补助专户”。

3.财政国库存款账户实行备案制度。

财政部门在代理支库开立的存款账户信息如发生变化,代理支库应至少提前三个工作日书面报告管辖国库。

第十八条代理支库所在行会计营业部门会计账户管理的基本要求:1.代理支库所在行会计营业部门设置的会计账户须与代理支库设置的会计账户形成对应关系,对应账户间每日平行进行账务记载,确保对应账户日终余额一致。

2.代理支库所在行会计营业部门对应设置的财政国库存款账户名称须与代理支库开设的财政国库存款账户名称保持一致。

第二节国库会计凭证第十九条国库会计凭证是国库会计核算的依据,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原始凭证包括收入缴库凭证、收入退库凭证、更正(调库)凭证、库款支付凭证、资金结算凭证等。

符合规定的电子凭证可作为原始凭证。

记账凭证根据原始凭证制作,对于具备记账凭证基本要素的原始凭证,可作为记账凭证使用。

代理支库应按规定审核、制作会计凭证。

(一)原始凭证1.收入缴库凭证。

包括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和其他专用缴款书等,是办理预算收入缴库的专用凭证。

2.收入退库凭证。

收入退库凭证的形式为“税收收入退还书”,是办理预算收入退付的专用凭证。

3.收入更正凭证。

收入更正凭证的形式为“更正(调库)通知书”,是办理预算收入更正与调库的专用凭证。

4.库款支拨凭证。

包括预算拨款凭证、财政性资金申请划款凭证等。

预算拨款凭证是财政部门办理实拨资金业务的拨付凭证;财政性资金申请划款凭证是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代理银行向代理支库申请清算已支付财政性资金的凭证。

(二)记账凭证记账凭证包括转账凭证及其他具备记账凭证基本要素的原始凭证等。

代理支库办理内部账务划转及与会计营业部门款项划转时,使用转账凭证。

第三节国库会计登记簿第二十条代理支库应根据国库会计管理及核算需要设置相应的电子和手工登记簿。

(一)电子登记簿由系统自动生成,主要包括:《预算收入登记簿》、《预算支出登记簿》《预算收入退库登记簿》、《业务量登记簿》、《直接支付清算额度登记簿》、《授权支付清算额度登记簿》、《国库会计业务系统日志》等。

(二)手工登记簿包括:1.会计重要事项登记簿(附表1)。

用于会计主管审批的会计重要事项的登记。

2.会计资料交接登记簿(附表2)。

用于本部门内部和对外部会计资料的交接,按照移交和接收业务分别设置,逐项登记。

3.柜面监督登记簿(附表3)。

用于本部门对外来业务凭证的监督,发现差错时按照业务种类进行逐项登记。

4.国库会计业务重要物品保管登记簿(附表4)。

用于代理支库保管的国库印章、印模等重要物品的登记。

5.国库会计档案保管登记簿(附表5)。

按档案保管期限、编号、种类、数量、所属期等进行逐项登记。

6.国库会计档案借阅登记簿(附表6)。

按借阅单位或人、档案名称和编号、数量、归还时间等进行逐项登记。

7.业务检查登记簿(附表7)。

用于记载本级国库主任、国库部门负责人、会计主管等对会计事项的检查情况。

8.业务交接登记簿(附表8)。

用于记载国库会计人员工作调动、短期离岗、岗位变动等情况。

代理支库根据所在行管理方式可单独登记,也可在本行相关登记簿上登记。

9.国库与会计营业部门对账登记簿(附表9)。

逐日记载代理支库与会计营业部门对应账户间账务核对情况,核对不符时应注明原因。

第四节国库报表第二十一条国库报表分为会计报表与预算收支存报表,按日、月、年编制,国库应准确、及时、完整地编制各类国库报表。

国库会计报表包括余额表、日计表、月计表、业务状况报告表等。

预算收支存报表包括财政库存日报表、预算收入日(月、年)报表、预算支出日(月、年)报表等。

第五节国库印章及预留印鉴第二十二条代理支库会计使用的印章包括:1.国家金库章: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支库”印章,主要用于国库编制各类报表以及对外签发的更正凭证。

2.业务转讫章:用于已处理的转账凭证、回单、收付款通知单,由代理支库所在行分配给代理支库使用。

3.国库会计人员名章:用于办理和记载的各种单证、凭证、账簿、报表等。

对已经处理或打印输出的会计凭证、账表必须按规定加盖印章或签名;由国库会计业务系统在凭证、账表上打印的会计人员姓名视同个人签章;国库会计业务系统自动处理的账务,会计凭证和账表打印输出后可不再加盖印章或签名。

第二十三条代理支库使用的预留印鉴(签章)为单位签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

预留印鉴份数应满足柜面审核与事后监督等工作的需要。

代理支库办理退库、更正(调库)、库款支拨和对账等业务,必须事先核对有关单位预留的印鉴卡或印模。

第二十四条单位变更预留印鉴时,应在印鉴卡的反面加盖原预留印鉴,并注明新印鉴的启用日期,原印鉴卡应装订在新印鉴启用日的会计凭证内;单位销户时,应将印鉴卡装订在销户日会计凭证内。

单位开立账户或原印鉴遗失,需要新设预留印鉴时,代理支库凭相关开具的介绍信按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代理支库应加强印章和预留印鉴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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