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商业银行代理国库支库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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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商业银行代理国库支库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商业银行代理国库支库工作管理,规范其代理国库业务行为,确保国库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及《国库会计管理基本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辖内各商业银行代理国库支库(以下简称代理支库)。

第三条代理支库接受其所在商业银行和人民银行管辖国库的双重领导,业务处理及工作标准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库业务相关制度规定及要求。

第四条代理支库国库业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加强国库会计工作管理,做好国库会计核算,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记录和反映预算收入、支出情况,提高国库会计工作质量与服务水平。

(二)加强国库监督工作管理,强化事前、事中及事后监管,有效防范国库资金风险,维护国库资金安全。

(三)加强国库分析工作管理,提高国库统计分析及国库会计分析工作的准确性与及时性。

第二章岗位人员管理

第五条代理支库应根据国库业务需要,合理设置业务岗位,并按岗位配备相应人员。

第六条代理支库应设置会计主管岗、综合核算岗、明细核算(资金清算)记账岗、明细核算(资金清算)复核岗等。由代理支库自身进行事后监督的,应设事后监督岗。

岗位之间应相互制约:记账岗和复核岗人员不得相互兼任;会计主管岗和事后监督岗人员不得参与会计账务处理。

第七条从事代理支库业务岗位人员经国库业务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原则上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八条代理支库会计主管由本部门分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或会计核算工作负责人担任。

代理支库的国库会计主管至少应当具备初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具有三年(含)以上的会计类业务从业经历。

第九条代理支库业务人员变更,应至少提前五个工作日书面报告管辖国库。

第十条代理支库国库会计人员岗位变动或离岗时,应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未办理交接手续的,不得离岗。

第三章国库会计风险管理

第十一条代理支库会计实行国库主任(含副主任,下

同)、国库部门负责人、国库会计主管和国库会计经办人员目标管理责任制。国库会计经办人员对国库会计主管负责,国库会计主管对国库部门负责人负责,国库部门负责人对国库主任负责。受代理支库所在行管理层级的限制,代理支库部门负责人可同时兼任会计主管。

第十二条国库会计重要事项实行国库会计主管审批制度。国库会计重要事项包括:国库会计人员加班、系统升级、系统数据恢复、补制凭证和回单、补记账务、错账更正以及按规定需要审批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国库外来会计凭证实行专人传递制度。应要求财政、税务、集中支付代理银行等部门将凭证传递人员信息预留代理支库备案,预算支出、退库、更正、集中支付额度及申请划款等凭证须由备案人员送达国库,并履行必要的交接手续。

第十四条代理支库国库会计业务应纳入其所在行内部监督检查范围,国库主任、国库部门负责人和国库会计主管应定期对国库业务处理、印章使用管理等国库会计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原则上国库主任每年不得少于一次,国库部门负责人每半年不得少于一次,国库会计主管每月不得少于一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四章国库会计核算管理

第一节会计科目与账户

第十五条代理支库的国库会计核算纳入本商业银行会计核算体系。代理支库使用人民银行国库会计核算系统(TBS),按人民银行统一规定的会计科目设置相应会计账户;代理支库所在行会计营业部门使用本行会计核算系统,按本行规定的会计科目设置相应会计账户。

第十六条代理支库使用的会计科目包括:

1.地方财政库款(271)。核算地方财政预算的固定收入、共享收入分得部分、补助收入、专项收入、基金预算收入、地方预算收入的退付和地方预算拨款、拨款缴回、补助支出、专项支出和基金预算支出等款项。本科目下按对应的财政部门分设账户。

库款增加时贷记本科目,库款减少时借记本科目。余额在贷方,且不得透支。

2.财政预算专项存款(272)。核算财政部门预算资金的专项存款。本科目下按存款类别等分设账户。

存款增加时贷记本科目,存款减少时借记本科目。余额在贷方,且不得透支。

3.待报解中央预算收入(274)。核算代理支库当日收纳的、未报解的中央预算收入款项。本科目是过渡性科目。

当日收纳款项时贷记本科目,报解、退付时借记本科目。

4.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275)。核算代理支库当日收纳的、未报解的以及未结转的地方预算收入款项。本科目是过

渡性科目。本科目下按地方预算级次分设账户。

当日收纳款项时贷记本科目,报解、退付时借记本科目。

5.待报解共享收入(276)。核算代理支库收纳的、待划分的中央与地方、地方与地方共享收入款项。本科目是过渡性科目。本科目下按共享类别分设账户。

当日收纳的共享收入款项贷记本科目,划分、退付时借记本科目。

6.行库往来(360)。核算代理支库与本行会计营业部门之间的往来款项。

向对方划转借记业务或收到对方划来贷记业务时,借记本科目;向对方划转贷记业务或收到对方划来借记业务时,贷记本科目。余额在借方,与地方财政库款、财政预算专项存款、国库待结算款项科目贷方余额合计相等。

7.国库待结算款项(371)。核算代理支库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发生的临时性、过渡性款项和因预算收入级次不清、待划转等原因而待处理的款项。本科目按待处理款项性质分设专户。

收入时贷记本科目,划分处理后借记本科目,余额在贷方。

第十七条代理支库会计账户管理的基本要求:

1.代理支库按会计科目设置总账,按照账户设置规则及国库会计核算系统要求设置会计账户。

2.财政国库存款账户使用规范统一的名称。财政部门在当地代理支库开设的地方财政库款账户的名称应为单位名称全称,如“××区财政局”;财政预算专项存款账户的名称应为单位名称全称加专项存款性质,如“××区财政局社保补助专户”。

3.财政国库存款账户实行备案制度。财政部门在代理支库开立的存款账户信息如发生变化,代理支库应至少提前三个工作日书面报告管辖国库。

第十八条代理支库所在行会计营业部门会计账户管理的基本要求:

1.代理支库所在行会计营业部门设置的会计账户须与代理支库设置的会计账户形成对应关系,对应账户间每日平行进行账务记载,确保对应账户日终余额一致。

2.代理支库所在行会计营业部门对应设置的财政国库存款账户名称须与代理支库开设的财政国库存款账户名称保持一致。

第二节国库会计凭证

第十九条国库会计凭证是国库会计核算的依据,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原始凭证包括收入缴库凭证、收入退库凭证、更正(调库)凭证、库款支付凭证、资金结算凭证等。

符合规定的电子凭证可作为原始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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