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商业银行代理国库支库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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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国库经收业务管理办法模版xx银行国库经收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我行国库经收业务管理,规范国库经收业务操作,确保国库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及《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规定,结合我行业务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章业务规定国库经收业务是国家组织收纳预算收入的重要环节,商业银行做好国库经收业务具有重要的政治意义。

国库经收处是经收预算收入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和信用社,我行各营业网点均为国库经收处。

国库经收业务指国库经收处认真履行国库经收职责,准确、及时办理各项预算收入的收纳,完整地将预算收入划转到指定收款国库。

征收机关指负责管理、组织征收或监交国家预算收入的各级财政机关、税务机关、海关以及国家指定的其他机关。

预算收入的收缴方式有就地缴库、集中缴库和税务机关、海关自收汇缴。

各征收机关对自收汇缴的税款和其他预算收入,应于当日入库。

不得将税款和其他预算收入存入征收机关的经费账户,也不得存入储蓄账户和其他账户。

征收机关按规定从税款中提取的费用等款项,必须通过国库办理退库手续,不得自行从新收税款中抵扣。

国库经收处收纳各项预算收入时,要做好服务工作,不得无理拒收纳税人缴纳或征收机关负责组织征收的预算收入,不得向缴款人收取任何费用。

国库经收处必须接受上级国库及当地代理支库的监督管理与检查和指导,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三章管理职责总行会计结算部是全行国库经收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国库经收业务管理制度,规范和指导操作流程,建设国库经收业务相关操作系统,组织维护机构联网系统入网手续,检查和督导国库经收业务合规操作。

总行信息技术部负责国库经收业务相关操作系统的开发和运行,监控和维护系统正常运行,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异常情况及时反馈国库和相关部室。

总行个人金融部负责组织创新国库经收业务在非柜台渠道的缴款功能,拓宽国库经收业务受理渠道,减轻柜台压力。

总行公司金融部负责牵头和指导分支机构拓展预算收入代征收业务,负责签订服务协议。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会计核算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银发[2002]306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会计核算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银发[2002]306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会计核算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会计核算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银发[2002]306号2002年9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大连、青岛、宁波、厦门市中心支行;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为配合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的正式运行,适应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的要求,中国人民银行对《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库会计核算管理与操作的规定》(银发[2000]112号)中的国库会计核算业务操作部分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国库会计核算业务操作规程(试行)》(以下简称《操作规程》)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操作规程》适用于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运行、中国人民银行会计集中核算后的各级国库。

请各级国库部门注意收集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并及时报告人民银行总行。

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及大连、青岛、宁波、厦门市中心支行要及时将《操作规程》转发辖区内代理国库业务的商业银行、信用社,并组织有关业务人员认真学习,确保《操作规程》的顺利实施。

推广使用《国家金库会计核算系统(2.0版)》的国库部门,其会计核算的具体操作手续,请按照《国家金库会计核算系统(2.0版)操作手册》执行。

附:国库会计核算业务操作规程(试行)为配合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的正式运行,适应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后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国库会计核算业务处理手续,确保国库会计核算工作正常有序地进行,根据《国库会计管理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会计科目与账户(一)会计科目国库使用的会计科目分为资产类科目、负债类科目、资产负债共同类科目及表外科目。

河北省商业银行代理国库支库业务管理办法

河北省商业银行代理国库支库业务管理办法

河北省商业银行代理国库支库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商业银行代理国库支库工作管理,规范其代理国库业务行为,确保国库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及《国库会计管理基本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辖内各商业银行代理国库支库(以下简称代理支库)。

第三条代理支库接受其所在商业银行和人民银行管辖国库的双重领导,业务处理及工作标准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库业务相关制度规定及要求。

第四条代理支库国库业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一)加强国库会计工作管理,做好国库会计核算,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记录和反映预算收入、支出情况,提高国库会计工作质量与服务水平。

(二)加强国库监督工作管理,强化事前、事中及事后监管,有效防范国库资金风险,维护国库资金安全。

(三)加强国库分析工作管理,提高国库统计分析及国库会计分析工作的准确性与及时性。

第二章岗位人员管理第五条代理支库应根据国库业务需要,合理设置业务岗位,并按岗位配备相应人员。

第六条代理支库应设置会计主管岗、综合核算岗、明细核算(资金清算)记账岗、明细核算(资金清算)复核岗等。

由代理支库自身进行事后监督的,应设事后监督岗。

岗位之间应相互制约:记账岗和复核岗人员不得相互兼任;会计主管岗和事后监督岗人员不得参与会计账务处理。

第七条从事代理支库业务岗位人员经国库业务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原则上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八条代理支库会计主管由本部门分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或会计核算工作负责人担任。

代理支库的国库会计主管至少应当具备初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具有三年(含)以上的会计类业务从业经历。

第九条代理支库业务人员变更,应至少提前五个工作日书面报告管辖国库。

第十条代理支库国库会计人员岗位变动或离岗时,应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未办理交接手续的,不得离岗。

商业银行代理国库集中收付业务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商业银行代理国库集中收付业务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商业银行代理国库集中收付业务存在的问题及建议2001年,国务院确立了以国库单一账户为基础、资金缴拨国库集中收付为主要形式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目标,且选择了委托商业银行代理该项业务。

此举虽然有效改善了政府资金分散管理的状况,但商业银行代理国库集中收付业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日益暴露,部分问题甚至严重偏离了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与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和进一步规范地方国库资金管理等规定不符,需引起重视并研究解决。

一、当前国库集中收付业务存在的主要问题(一)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带来的财政专户问题仍未得到解决。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模式下,财政专户大量存在,预算资金游离于国库单一账户之外,带来诸多问题:专户数量庞大,广泛分布在各家商业银行,规模已与国库存款规模大体相当,甚至高于国库存款规模;专户管理不规范,存在同类性质资金多头开户、重复开户等、自批自设专户等现象;财政专户已成为有些财政部门随意调控预算收支进度、截留挤占上级收入、制造虚假收支信息、违规坐支退付预算资金、违规更正调库、为商业银行拉存款等违法违规行为的重要工具。

同时,财政专户的存在也不利于政府集中调度资金,增加了宏观调控成本,同时还会给维护良好金融秩序带来不利影响。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国库资金和财政专户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库〔2014〕175号)文件要求,除经财政部审核并报国务院批准予以保留的财政专户外,其余财政专户在2年内逐步取消。

但从实际情况看,制度要求并没有得到有效落实。

以重庆为例,根据财政部下发的存量财政专户核准意见,2014年重庆市存量财政专户1987个,其中经核准保留的专户仅538个,明确要求在2014年12月31日前撤销的412个。

但截至2015年12月31日全辖仍有财政专户1709个。

个别区县财政专户不降反增,如重庆渝北区2015年末仍以“重庆市渝北区财政局”名义开立了6个不合规的代管资金专户,无财政部签发的《财政专户开立核准书》,严重违反《财政专户管理办法》(财库〔2013〕46号)关于“地方财政部门开立财政专户,应报财政部核准”的规定。

商业银行现金业务库管理办法精选全文

商业银行现金业务库管理办法精选全文

精选全文完整版(可编辑修改)商业银行现金业务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现金业务库管理,确保资金和财产安全,根据《省农村商业银行系统现金管理工作指引》中的规定,结合本行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业务库是指本行总行存放保管现金、贵金属、重要单证、尾箱及其他重要物品的场所。

第三条现金业务库管理包括岗位职责,现金、物品管理,钥匙和密码管理,库房管理等。

第四条现金业务库应按物品种类分设现金库区、重要单证库区和代保管库区。

第五条清算中心是履行本行业务库和现金流通等管理职责的机构,隶属于运营管理部。

第二章岗位职责第六条清算中心主任岗位职责(一)督促中心工作人员认真执行好各项现金管理规章制度;(二)做好中心岗位分工和人员调配,对中心工作人员工作质量进行检查与考核;(三)加强现金核算与管理,合理控制总行业务库的现金占用;(四)排查分析总行业务库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风险隐患,有效防范各类案件和事故的发生,发现问题及时上报;(五)组织实施现金清分、残损币回笼、假币上缴及冠字号码存储上传等工作;(六)负责对现金整点过程中发现差错的审核、确认、登记及处理工作;(七)加强库房管理,按规定做好本行总行业务库的查库工作;(八)负责按期做好现金收支数据统计分析及报表上报工作;(九)负责编制中心出纳机具需求计划,加强对机具验收、使用和日常维护工作;(十)完成本行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管库员岗位职责(一)做好日常清分整点现金、库包(箱)、凭证包等的出入库交接工作;(二)做好与人民银行(或代理行)及营业网点的现金、重要空白凭证调拨、假币保管上缴、网点印章封存保管工作,协助做好总行现金库存限额的管理;(三)记录每日现金清分整点量,做好清分整点过程中发现的假币以及现金长短款的登记和汇报工作;(四)每日营业终了前,双人对总行现金库区保管的库存现金进行盘库,保证账款、账实、账账相符;(五)做好现金收付及其他相关账簿的登记及保管工作;(六)确保总行现金库区的现金按券别摆放整齐,零散现金入柜保管,确保无鼠咬、虫蛀、霉烂等事故的发生;库房管理做到防火、防盗、防水、防潮;(七)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对商业银行代理国库业务监督管理的工作措施及建议

对商业银行代理国库业务监督管理的工作措施及建议
效能 发挥不充 分 。 1 2 人 员 配 置 不 优 , 险 隐 患 加 大 . 风
① 素 质 不 高 。 代 理 国 库 的 业 务 经 办 人 员 绝 大 多 数 都 是 兼 职 人 员 , 的 是 临 时 顶 替 , 没 有 专 业 的 国 有 既
库 业 务 知 识 , 岗前 也 未 经 过 任 何 培 训 。 ② 流 动 性 上 大 。
NOV. 01 2 0
对商业银行代理国 库业务监督管理的工作措施及建议
姚继 东
( 民银 行 包头 市 中心 支 行 , 人 内蒙 古 包 头 041) 1 0 0 摘 要 : 据 目前 商 业 银 行 代 理 国 库 的 实 际 情 况 , 者 提 出 了 监 管 措 施 及 建 议 。 根 笔
廉 , 代 理 行 均 不 同 程 度 地 存 在 “ 自 身 业 务 , 国 各 重 轻
严 格 年 审 , 真 审 查 代 理 国库 资 格 , 条 件 缺 乏 的一 认 对 律 撤 消 其 代 理 国 库 资 格 。 严 格 审 核 , 范 操 作 。建 ② 规
立监 督检 查处 罚机 制 , 违反 会计 制度 规定 和核算 对 操 作 规 程 的行 为 要 严 厉 处 罚 。③ 严 格 考 核 , 期 检 定 查 , 分 发 挥 上 级 国 库 部 门 的 监 督 、 查 和 辅 导 作 充 检 用 。 定 代 理 国 库 业 务 日常 度 , 一 步 调 动 代 理 人 员 的 工 作 积 进 极性 。 尝试改变代理 支库 国库核算和 管理模式 , ④ 强
收机关 默契配合 , 规为征 收机关开立 税款过渡 户 。 违 2 改进 代理国库 业务的监管措 施及建议
2 1 选 择 经 营 业 绩 好 和 信 誉 佳 的 商 业 银 行 为 代 理 . 国库 业 务

商业银行代理国库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商业银行代理国库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商业银行代理国库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作者:王丽来源:《中国经贸导刊》2019年第29期摘要:经理国库是人民银行的一项重要职责,在未设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县(市),国库业务可委托当地商业银行代理,简称“代理国库”。

总结了沧州辖区代理国库的基本情况,分析了当前代理国库运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成因,并提出了加强代理国库管理,提升工作质量的措施及建议。

关键词:代理国库商业银行沧州市[JP2]经理国库是国家赋予人民银行的一项重要职责。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规定,国库机构按照国家财政管理体制设立,原则上一级财政设立一级国库,在未设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县(市)按照财政资金同级管辖的原则,国库业务可委托当地商业银行代理,由此产生了“代理国库”。

商业银行代理国库是国库体系的延伸,是央行经理国库业务的有益补充。

[JP]一、沧州市代理国库业务现状在代理库数量方面,截至目前,沧州辖区共有代理国库7家,占全省代理国库总数(29家)的近1/4,其中:工商银行代理国库5家,占全省工行代理国库总数(15家)的1/3,农业银行代理国库2家,全省只有这2家农行代理国库。

在代理国库的地域分布方面,有4家代理国库(运河区支库、新华区支库、开发区支库和沧县支库)主要分布在沧州市区主城区,分别代理各区的国库业务,由工商银行代理。

有3家代理国库(黄骅港支库、南大港支库和中捷临港支库)主要分布在环渤海湾的经济开发区和工业产业园区,1家由工行代理,2家农行代理。

在业务开展背景方面,新华区支库和运河区支库分别于1984年和1985年开始代理国库业务,是《国家金库条例》颁布之初沧州辖内最早的代理国库,至今已有35年的历史,积累了丰富的代理库管理经验;开发区支库自1993年开始代理国库业务,财政资金收支由开发区自行管理的大背景下建立;沧县支库和黄骅港支库代理业务较晚,分别于2000年和2001年代理国库业务;农行的2家代理国库南大港支库和中捷临港支库均是于2003年开始代理国库业务。

商业银行代理业务管理制度

商业银行代理业务管理制度

商业银行代理业务管理制度与流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中间业务的发展,规范与完善服务功能,提高同业竞争能力,有效防范经营风险,根据《人民银行法》、《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所称代理业务是指不构成本行表内资产负债,形成银行非利息收入的业务。

主要包括代理各项公用事业收费、代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财政性收费、代发工资、代理保险业务等其他代理业务。

第二章组织职责与权限
第三条业务发展部职责
(一)负责辖内代理业务的组织管理;
(二)牵头代理业务营销,负责拟订代理合作协议和代理协议的签订;
(三)负责根据客户需求及本行情况确定合理的业务模式并组织实施;
(四)结合当地市场情况,提出具体代理收费建议。

第四条科技部职责
(一)负责开发、维护代理业务系统;
(二)负责代理业务程序的安装、测试和投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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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商业银行代理国库集中收付业务监督管理问题

浅析商业银行代理国库集中收付业务监督管理问题

浅析商业银行代理国库集中收付业务监督管理问题摘要:近年来,商业银行业务发展快速,经营范围不断扩大,在国家政策的支持下,大部分商业银行通过国库代理业务参与到了政府资金周转及预算当中。

这对地方财政资金的流动性、对地方经济发展都起到了明显的促进作用。

从实际运作的情况来看,代理的同时也存在不少的不足,主要表现有:一是商业银行为追求利润最大化,普遍存在重视代理国库业务承办资格的取得,而—旦取得国库相关业务的承办资格后,代理国库的“副业管理”现象就尤为突出;二是在日常业务管理、监督管理、人员培训及稳定性等方面均存在不少问题,如制度建设不够健全,人员岗位配置不足且调动相对频繁;履职不完整,“代”而不管现象比较突出;制度执行不到位,业务操作不规范;代理国库在业务处理过程中实施事中监督很少、隐患较多、风险较大。

尽管种种问题存在,然而,目前对商业银行代理国库该业务尚没有完善的政策和监管方案,因此该业务对于财政资金存在一定的风险、对于人民银行业务开展有一定的阻碍。

基于此,本文从分析商业银行代理国库业务所表现出的问题出发,提出应对措施。

关键词:商业银行;代理国库业务;监督管理一、商业银行代理国库集中收付业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一)国库监督职能淡化一是国库集中收付业务方式的变化客观上弱化了支库的监督职能。

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后,财政资金支出的方式由原来的财政出具拨款凭证、国库审核把关后拨付,调整为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先垫付资金,预算单位先用款,再由代理支库与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进行清算的“先支付、后清算”方式。

这一模式下,代理支库主要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额度与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进行资金清算,对于每笔预算支出是否在年度预算内、是否合法合规、支出依据是否真实有效,代理支库则无法逐笔跟踪监督。

二是履行国库监督职能的主观能动性不足。

支库对会计凭证只履行形式上的会计监督,没有对具体业务特别是大额库款支拨、退库、更正业务是否符合财税制度、国库制度进行政策性、实质性的严格审核把关,办理预算支出、退库、更正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和真实性,存在依据不充分现象。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3]204号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3]204号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管理办法》的通知(2013年12月4日财库[2013]204号)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规范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管理,现将《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管理办法附件: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的选择、监督考核和退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以下简称代理银行),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方式确定办理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业务的商业银行。

本办法所称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业务,是指中央财政直接支付业务、中央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中央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业务。

第三条财政部负责组织代理银行的选择、履约情况的监督和考核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对商业银行代理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业务的资格进行认定,实施对代理银行代理财政性资金支付清算业务和收入收缴汇划清算业务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代理银行选择第五条财政部在经中国人民银行认定具备代理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范围内,根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以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代理银行。

第六条中央财政直接支付业务、中央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中央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业务代理银行的招标工作分别进行。

第七条代理银行招标的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综合评分因素主要包括投标商业银行的资产质量、经营效益、偿付能力、服务水平、信息系统、网点分布、风险控制等。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代理服务费计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代理服务费计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代理服务费计付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7.11.30•【字号】冀财库〔2017〕53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代理服务费计付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为进一步完善河北省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代理服务费计付管理,根据《河北省省级财政资金收付管理制度改革试行办法》(冀政〔2003〕49号)、《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代理服务费计付管理办法》(财库〔2016〕20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了《河北省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代理服务费计付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财政厅2017年11月30日河北省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代理服务费计付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代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代理服务费(以下简称服务费)的计付管理,明确服务费的内容、标准和计付办法,促进代理银行更好地服务于预算单位,根据《河北省省级财政资金收付管理制度改革试行办法》(冀政〔2003〕49号)、《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代理服务费计付管理办法》(财库〔2016〕20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是指省财政厅按照《河北省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管理办法》(冀财库〔2014〕46号)等文件规定,以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的省级财政直接支付业务和省级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代理银行(以下简称代理银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服务费,是指省财政厅按照本办法规定,根据代理银行办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量和执行双方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情况,按年度计算并支付给代理银行的各项费用的总称。

第四条服务费按照代理银行提供的服务项目、业务量以及年度综合考评结果进行综合计算。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3]173号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3]173号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3〕17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中央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代理银行:为规范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等有关规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开展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的地区,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对照检查,依据《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接口报文规范(暂行)》(财库〔2013〕75号)规定的接口标准改造业务系统,使用全国统一的电子凭证安全支撑控件。

执行中若遇到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反映。

附件: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9月5日附件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保障财政资金安全,提高业务办理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财库〔2001〕2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人民银行)、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代理银行(以下简称代理银行)、各级预算单位等业务方,利用信息网络技术,通过有关业务处理系统制作、发送、接收和处理电子凭证,办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适用本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专业银行办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专业银行办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专业银行办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公布日期】1989.12.27【实施日期】1990.0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专业银行办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1989年12月27日)第一条中国人民银行经理国库是国家赋予的一项重要职责。

银行体制改革后,国家预算收入的经收工作以及部分支库业务需要专业银行办理。

为了加强对国库业务的管理,保证国库业务的正常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金库总库设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分库设在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中心支库设在人民银行的地(市)级分行,支库设在人民银行县级支行。

在未设人民银行区、县级机构的地方,由上级人民银行委托当地专业银行建立相应的国库机构,配备必要的人员,办理支库业务。

第三条国库经收处是办理各级预算收入收纳的机构。

各专业银行的营业机构均为国库经收处,具体办理各级预算收入的收纳业务。

各国库经收处应配备相应的人员,保证国库资金及时收纳、报解、入库。

第四条专业银行办理的国库经收工作是整个国库业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中国人民银行对各专业银行经办的国库业务实行垂直领导。

上级国库和专业银行管辖支行均应对所属国库经收处进行检查、辅导,组织贯彻、执行国库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专业银行应积极支持、配合,做好国库的各项核算、管理工作。

第五条缴款书是国库经收处办理收纳国家预算收入唯一合法的原始凭证,也是各级财政、税务、国库、银行以及缴款单位分析检查预算收入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记帐统计的主要基础资料。

国库经收处收纳税款时,应对缴款书的各项内容进行认真审查。

对不符合要求的缴款凭证,有权拒绝受理。

对缴税人超过限缴日期的缴款书,应根据征收机关填发的凭证核收滞纳金。

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14页word文档

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14页word文档

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商业银行代理国库支库和商业银行、信用社办理国库经收处业务的监督和管理,规范国库代理和国库经收业务,确保国库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和《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银行可以按照机构分布情况委托商业银行代理国库支库(以下简称“代理支库”)业务。

经收预算收入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和信用社均为国库经收处。

第三条人民银行依法对商业银行代理支库和商业银行、信用社国库经收处所办国库业务实施垂直管理。

第四条代理支库机构的设置与财政管理体制相适应,原则上一级财政设立一级国库。

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包括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信用社包括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

第五条代理支库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代理行”)必须严格按国库业务的各项规定,加强国库业务管理,准确、及时地办理国库业务;负责对辖内各分支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的乡(镇)国库及国库经收业务进行监督、管理、检查和指导。

第六条商业银行代理支库和商业银行、信用社办理国库经收处业务的会计核算手续,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库会计核算管理与操作的规定》办理。

第二章国库经收处的业务管理第七条国库经收处必须准确、及时地办理各项预算收入的收纳,完整地将预算收入划转到指定收款国库。

第八条国库经收处必须接受上级国库及当地代理支库和乡(镇)国库的监督、管理、检查和指导,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九条国库经收处应认真履行国库经收职责。

在收纳预算收入时,国库经收处应对缴款书的以下内容进行认真审核:(一)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征收机关和指定收款国库等要素是否填写清楚;(二)大小写金额是否相符,字迹有无涂改;(三)纳税人(包括缴款单位或个人)名称、账号、开户银行填写是否正确、齐全;(四)印章是否齐全、清晰;与预留印鉴是否相符;(五)纳税人存款账户是否有足够的余额。

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 [2001]第1号令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商业银行代理国库支库和商业银行、 信用社办理国库经收处业务的监督和管理,规范国库代理和国库经收业务,确保国库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 》和《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等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民银行可以按照机构分布情况委托商业银行代理国库支库(以下简称“代理支库”)业务。

经收预算收入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和信用社均为国库经收处。

第三条 人民银行依法对商业银行代理支库和商业银行、 所办国库业务实施垂直管理。

第四条 代理支库机构的设置与财政管理体制相适应, 一级国库。

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包括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 行;信用社包括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

第五条 代理支库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代理行”)必须严格按国库 业务的各项规定,加强国库业务管理,准确、及时地办理国库业务;负责对辖内各 分支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的乡(镇)国库及国库经收业务进行监督、管理、检 查和指导。

第六条 商业银行代理支库和商业银行、 信用社办理国库经收处业务的会计 核算手续,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库会计核算管理与操作的规定》办理。

第二章 国库经收处的业务管理第七条 国库经收处必须准确、及时地办理各项预算收入的收纳,完整地将预算收入划转到指定收款国库。

(2001年1月9日发布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第1号)信用社国库经收处原则上一级财政设立第八条国库经收处必须接受上级国库及当地代理支库和乡(镇)国库的监督、管理、检查和指导,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九条国库经收处应认真履行国库经收职责。

在收纳预算收入时,国库经收处应对缴款书的以下内容进行认真审核:(一)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征收机关和指定收款国库等要素是否填写清楚;(二)大小写金额是否相符,字迹有无涂改;(三)纳税人(包括缴款单位或个人)名称、账号、开户银行填写是否正确、齐全;(四)印章是否齐全、清晰;与预留印鉴是否相符;(五)纳税人存款账户是否有足够的余额。

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 [2001]第1号令(2001年1月9日发布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第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商业银行代理国库支库和商业银行、信用社办理国库经收处业务的监督和管理,规范国库代理和国库经收业务,确保国库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和《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银行可以按照机构分布情况委托商业银行代理国库支库(以下简称“代理支库”)业务。

经收预算收入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和信用社均为国库经收处。

第三条人民银行依法对商业银行代理支库和商业银行、信用社国库经收处所办国库业务实施垂直管理。

第四条代理支库机构的设置与财政管理体制相适应,原则上一级财政设立一级国库。

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包括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信用社包括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

第五条代理支库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代理行”)必须严格按国库业务的各项规定,加强国库业务管理,准确、及时地办理国库业务;负责对辖内各分支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的乡(镇)国库及国库经收业务进行监督、管理、检查和指导。

第六条商业银行代理支库和商业银行、信用社办理国库经收处业务的会计核算手续,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库会计核算管理与操作的规定》办理。

第二章国库经收处的业务管理第七条国库经收处必须准确、及时地办理各项预算收入的收纳,完整地将预算收入划转到指定收款国库。

第八条国库经收处必须接受上级国库及当地代理支库和乡(镇)国库的监督、管理、检查和指导,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九条国库经收处应认真履行国库经收职责。

在收纳预算收入时,国库经收处应对缴款书的以下内容进行认真审核:(一)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征收机关和指定收款国库等要素是否填写清楚;(二)大小写金额是否相符,字迹有无涂改;(三)纳税人(包括缴款单位或个人)名称、账号、开户银行填写是否正确、齐全;(四)印章是否齐全、清晰;与预留印鉴是否相符;(五)纳税人存款账户是否有足够的余额。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农村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农村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民银⾏、中国银⾏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农村信⽤社代理国库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号:银发[2004]6号颁布⽇期:2004-01-09执⾏⽇期:2004-01-09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中国⼈民银⾏各分⾏、营业管理部、省会(⾸府)城市中⼼⽀⾏及深圳、⼤连、青岛、宁波、厦门市中⼼⽀⾏,中国银⾏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各监管局:近年来,随着财政、⾦融体制改⾰的不断深⼊,农村信⽤社及其联社(以下统称信⽤社)代理基层国库业务逐年增多。

截⾄2002年底,全国共有13个县级⽀库和7421个乡(镇)国库业务由信⽤社代理,其中,乡(镇)国库的代理数量占⾦融机构代理总数的56%。

在代理国库业务中,⼤多数信⽤社能够认真执⾏各项规章制度,较好地履⾏了代理国库职责,为地⽅经济发展和预算计划的顺利实施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但在近期有关代理业务检查中,也发现少数信⽤社存在着⼀些问题,主要表现:⼀是会计科⽬使⽤错误。

如有些信⽤社将代理国库业务放在“委托及代理资产业务”、“委托及代理负债业务”或“活期存款”等科⽬中核算;有些信⽤社则对由县财政拨付乡(镇)政府主要⽤于发放⼯资的财政性存款,只在“财政性存款”科⽬中开⽴了“⼯资专户”进⾏核算等。

⼆是将其他业务纳⼊国库业务专⽤科⽬核算。

如有些信⽤社在“财政预算外存款”科⽬中除核算应在本科⽬反映的乡(镇)财政的预算外资⾦和⾃筹资⾦外,还把其他资⾦也纳⼊此科⽬核算。

三是信⽤社代理县级⽀库业务的会计科⽬设置和使⽤不规范。

为进⼀步规范信⽤社代理国库业务,根据《商业银⾏、信⽤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中国⼈民银⾏令[2001]第1号,以下简称《办法》)及有关信⽤社代理县、乡(镇)国库业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规范信⽤社代理国库业务会计科⽬的使⽤(⼀)根据信⽤社代理县级⽀库业务的需要,增设“2016财政预算专项存款”科⽬和“111待转国库存款利息”表外科⽬。

新增设的会计科⽬从⽂到之⽇起使⽤。

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规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接受保险公司委托,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代理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并依法向保险公司收取佣金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是指为商业银行销售保险产品的人员。

第三条商业银行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应当符合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条件,取得《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第四条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开展保险代理业务合作,应当本着互利共赢、共同发展、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原则,共同促进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持续健康发展。

第五条商业银行应当充分发挥销售渠道优势,保险公司应当充分发挥长期资产负债匹配管理和风险保障的核心技术优势,在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中大力发展长期储蓄型和风险保障型保险产品,持续调整和优化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结构,为消费者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

第六条商业银行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银保监会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七条中国银保监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国务院授权,对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履行监管职责。

中国银保监会派出机构在授权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

第二章业务准入第八条商业银行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国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颁发的金融许可证;(二)主业经营情况良好,最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已采取有效整改措施并经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可的除外);(三)已建立符合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保险代理业务信息系统;(四)已建立保险代理业务管理制度和机制,并具备相应的专业管理能力;(五)法人机构和一级分支机构已指定保险代理业务管理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六)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提高商业银行代理支库代办业务费标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提高商业银行代理支库代办业务费标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提高商业银行代理支库代
办业务费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已变更),银行
•【公布日期】2001.12.20
•【文号】银发[2001]425号
•【施行日期】2001.12.2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
提高商业银行代理支库代办业务费标准的通知
(银发〔2001〕425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大连、青岛、宁波、厦门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调动商业银行代理国库业务的积极性,提高服务水平,现决定适当提高商业银行代理支库的代办业务费标准。

一、自2002年1月1日起,将商业银行代理支库代办业务费标准,由现行的每笔0.05元提高到0.10元。

二、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行根据各商业银行代理支库上报的受理各种原始凭证的笔数,按代办业务费标准、按季度拨付代理支库代办业务费。

三、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行应加强对商业银行代理支库代办业务费的监督、检查,督促商业银行代理支库严格按照《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
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第1号)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支出范围使用代办业务费。

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有代理支库业务的城市商业银行。

特此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00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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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商业银行代理国库支库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商业银行代理国库支库工作管理,规范其代理国库业务行为,确保国库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及《国库会计管理基本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辖内各商业银行代理国库支库(以下简称代理支库)。

第三条代理支库接受其所在商业银行和人民银行管辖国库的双重领导,业务处理及工作标准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库业务相关制度规定及要求。

第四条代理支库国库业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一)加强国库会计工作管理,做好国库会计核算,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记录和反映预算收入、支出情况,提高国库会计工作质量与服务水平。

(二)加强国库监督工作管理,强化事前、事中及事后监管,有效防范国库资金风险,维护国库资金安全。

(三)加强国库分析工作管理,提高国库统计分析及国库会计分析工作的准确性与及时性。

第二章岗位人员管理第五条代理支库应根据国库业务需要,合理设置业务岗位,并按岗位配备相应人员。

第六条代理支库应设置会计主管岗、综合核算岗、明细核算(资金清算)记账岗、明细核算(资金清算)复核岗等。

由代理支库自身进行事后监督的,应设事后监督岗。

岗位之间应相互制约:记账岗和复核岗人员不得相互兼任;会计主管岗和事后监督岗人员不得参与会计账务处理。

第七条从事代理支库业务岗位人员经国库业务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原则上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八条代理支库会计主管由本部门分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或会计核算工作负责人担任。

代理支库的国库会计主管至少应当具备初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具有三年(含)以上的会计类业务从业经历。

第九条代理支库业务人员变更,应至少提前五个工作日书面报告管辖国库。

第十条代理支库国库会计人员岗位变动或离岗时,应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未办理交接手续的,不得离岗。

第三章国库会计风险管理第十一条代理支库会计实行国库主任(含副主任,下同)、国库部门负责人、国库会计主管和国库会计经办人员目标管理责任制。

国库会计经办人员对国库会计主管负责,国库会计主管对国库部门负责人负责,国库部门负责人对国库主任负责。

受代理支库所在行管理层级的限制,代理支库部门负责人可同时兼任会计主管。

第十二条国库会计重要事项实行国库会计主管审批制度。

国库会计重要事项包括:国库会计人员加班、系统升级、系统数据恢复、补制凭证和回单、补记账务、错账更正以及按规定需要审批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国库外来会计凭证实行专人传递制度。

应要求财政、税务、集中支付代理银行等部门将凭证传递人员信息预留代理支库备案,预算支出、退库、更正、集中支付额度及申请划款等凭证须由备案人员送达国库,并履行必要的交接手续。

第十四条代理支库国库会计业务应纳入其所在行内部监督检查范围,国库主任、国库部门负责人和国库会计主管应定期对国库业务处理、印章使用管理等国库会计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原则上国库主任每年不得少于一次,国库部门负责人每半年不得少于一次,国库会计主管每月不得少于一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四章国库会计核算管理第一节会计科目与账户第十五条代理支库的国库会计核算纳入本商业银行会计核算体系。

代理支库使用人民银行国库会计核算系统(TBS),按人民银行统一规定的会计科目设置相应会计账户;代理支库所在行会计营业部门使用本行会计核算系统,按本行规定的会计科目设置相应会计账户。

第十六条代理支库使用的会计科目包括:1.地方财政库款(271)。

核算地方财政预算的固定收入、共享收入分得部分、补助收入、专项收入、基金预算收入、地方预算收入的退付和地方预算拨款、拨款缴回、补助支出、专项支出和基金预算支出等款项。

本科目下按对应的财政部门分设账户。

库款增加时贷记本科目,库款减少时借记本科目。

余额在贷方,且不得透支。

2.财政预算专项存款(272)。

核算财政部门预算资金的专项存款。

本科目下按存款类别等分设账户。

存款增加时贷记本科目,存款减少时借记本科目。

余额在贷方,且不得透支。

3.待报解中央预算收入(274)。

核算代理支库当日收纳的、未报解的中央预算收入款项。

本科目是过渡性科目。

当日收纳款项时贷记本科目,报解、退付时借记本科目。

4.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275)。

核算代理支库当日收纳的、未报解的以及未结转的地方预算收入款项。

本科目是过渡性科目。

本科目下按地方预算级次分设账户。

当日收纳款项时贷记本科目,报解、退付时借记本科目。

5.待报解共享收入(276)。

核算代理支库收纳的、待划分的中央与地方、地方与地方共享收入款项。

本科目是过渡性科目。

本科目下按共享类别分设账户。

当日收纳的共享收入款项贷记本科目,划分、退付时借记本科目。

6.行库往来(360)。

核算代理支库与本行会计营业部门之间的往来款项。

向对方划转借记业务或收到对方划来贷记业务时,借记本科目;向对方划转贷记业务或收到对方划来借记业务时,贷记本科目。

余额在借方,与地方财政库款、财政预算专项存款、国库待结算款项科目贷方余额合计相等。

7.国库待结算款项(371)。

核算代理支库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发生的临时性、过渡性款项和因预算收入级次不清、待划转等原因而待处理的款项。

本科目按待处理款项性质分设专户。

收入时贷记本科目,划分处理后借记本科目,余额在贷方。

第十七条代理支库会计账户管理的基本要求:1.代理支库按会计科目设置总账,按照账户设置规则及国库会计核算系统要求设置会计账户。

2.财政国库存款账户使用规范统一的名称。

财政部门在当地代理支库开设的地方财政库款账户的名称应为单位名称全称,如“××区财政局”;财政预算专项存款账户的名称应为单位名称全称加专项存款性质,如“××区财政局社保补助专户”。

3.财政国库存款账户实行备案制度。

财政部门在代理支库开立的存款账户信息如发生变化,代理支库应至少提前三个工作日书面报告管辖国库。

第十八条代理支库所在行会计营业部门会计账户管理的基本要求:1.代理支库所在行会计营业部门设置的会计账户须与代理支库设置的会计账户形成对应关系,对应账户间每日平行进行账务记载,确保对应账户日终余额一致。

2.代理支库所在行会计营业部门对应设置的财政国库存款账户名称须与代理支库开设的财政国库存款账户名称保持一致。

第二节国库会计凭证第十九条国库会计凭证是国库会计核算的依据,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原始凭证包括收入缴库凭证、收入退库凭证、更正(调库)凭证、库款支付凭证、资金结算凭证等。

符合规定的电子凭证可作为原始凭证。

记账凭证根据原始凭证制作,对于具备记账凭证基本要素的原始凭证,可作为记账凭证使用。

代理支库应按规定审核、制作会计凭证。

(一)原始凭证1.收入缴库凭证。

包括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和其他专用缴款书等,是办理预算收入缴库的专用凭证。

2.收入退库凭证。

收入退库凭证的形式为“税收收入退还书”,是办理预算收入退付的专用凭证。

3.收入更正凭证。

收入更正凭证的形式为“更正(调库)通知书”,是办理预算收入更正与调库的专用凭证。

4.库款支拨凭证。

包括预算拨款凭证、财政性资金申请划款凭证等。

预算拨款凭证是财政部门办理实拨资金业务的拨付凭证;财政性资金申请划款凭证是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代理银行向代理支库申请清算已支付财政性资金的凭证。

(二)记账凭证记账凭证包括转账凭证及其他具备记账凭证基本要素的原始凭证等。

代理支库办理内部账务划转及与会计营业部门款项划转时,使用转账凭证。

第三节国库会计登记簿第二十条代理支库应根据国库会计管理及核算需要设置相应的电子和手工登记簿。

(一)电子登记簿由系统自动生成,主要包括:《预算收入登记簿》、《预算支出登记簿》《预算收入退库登记簿》、《业务量登记簿》、《直接支付清算额度登记簿》、《授权支付清算额度登记簿》、《国库会计业务系统日志》等。

(二)手工登记簿包括:1.会计重要事项登记簿(附表1)。

用于会计主管审批的会计重要事项的登记。

2.会计资料交接登记簿(附表2)。

用于本部门内部和对外部会计资料的交接,按照移交和接收业务分别设置,逐项登记。

3.柜面监督登记簿(附表3)。

用于本部门对外来业务凭证的监督,发现差错时按照业务种类进行逐项登记。

4.国库会计业务重要物品保管登记簿(附表4)。

用于代理支库保管的国库印章、印模等重要物品的登记。

5.国库会计档案保管登记簿(附表5)。

按档案保管期限、编号、种类、数量、所属期等进行逐项登记。

6.国库会计档案借阅登记簿(附表6)。

按借阅单位或人、档案名称和编号、数量、归还时间等进行逐项登记。

7.业务检查登记簿(附表7)。

用于记载本级国库主任、国库部门负责人、会计主管等对会计事项的检查情况。

8.业务交接登记簿(附表8)。

用于记载国库会计人员工作调动、短期离岗、岗位变动等情况。

代理支库根据所在行管理方式可单独登记,也可在本行相关登记簿上登记。

9.国库与会计营业部门对账登记簿(附表9)。

逐日记载代理支库与会计营业部门对应账户间账务核对情况,核对不符时应注明原因。

第四节国库报表第二十一条国库报表分为会计报表与预算收支存报表,按日、月、年编制,国库应准确、及时、完整地编制各类国库报表。

国库会计报表包括余额表、日计表、月计表、业务状况报告表等。

预算收支存报表包括财政库存日报表、预算收入日(月、年)报表、预算支出日(月、年)报表等。

第五节国库印章及预留印鉴第二十二条代理支库会计使用的印章包括:1.国家金库章: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支库”印章,主要用于国库编制各类报表以及对外签发的更正凭证。

2.业务转讫章:用于已处理的转账凭证、回单、收付款通知单,由代理支库所在行分配给代理支库使用。

3.国库会计人员名章:用于办理和记载的各种单证、凭证、账簿、报表等。

对已经处理或打印输出的会计凭证、账表必须按规定加盖印章或签名;由国库会计业务系统在凭证、账表上打印的会计人员姓名视同个人签章;国库会计业务系统自动处理的账务,会计凭证和账表打印输出后可不再加盖印章或签名。

第二十三条代理支库使用的预留印鉴(签章)为单位签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

预留印鉴份数应满足柜面审核与事后监督等工作的需要。

代理支库办理退库、更正(调库)、库款支拨和对账等业务,必须事先核对有关单位预留的印鉴卡或印模。

第二十四条单位变更预留印鉴时,应在印鉴卡的反面加盖原预留印鉴,并注明新印鉴的启用日期,原印鉴卡应装订在新印鉴启用日的会计凭证内;单位销户时,应将印鉴卡装订在销户日会计凭证内。

单位开立账户或原印鉴遗失,需要新设预留印鉴时,代理支库凭相关开具的介绍信按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代理支库应加强印章和预留印鉴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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