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破产改制企业病残和从事特殊工种职工提前退休有关工作的通知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8.09.13•【字号】琼人社发〔2018〕370号•【施行日期】2018.09.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琼人社发〔2018〕370号各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洋浦经济开发区人事劳动保障局,省社会保险事业局、省就业局,各企事业单位:为了促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更加公平和可持续发展,规范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规定(一)严格执行国家关于特殊工种的目录范围和工作年限规定。
特殊工种的范围仍按原劳动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工种目录执行,不得跨行业、跨企业、跨工种参照执行,不得增加新的特殊工种;按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的规定,按特珠工种条件办理退休的职工,除符合最低缴费年限条件外,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8年。
原行业主管部门对从事特殊工种年限有特殊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不得跨行业、跨企业、跨工种认定。
(二)严格执行国家关于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的执行范围。
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附二)和《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的执行范围为原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原固定工、原计划内长期临时工、原合同制工人,在出台新的政策之前,不得放宽执行范围。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调整和规范退休审(核)批工作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调整和规范退休审(核)批工作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4.06.24•【字号】晋人社厅发[2014]38号•【施行日期】2014.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正文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调整和规范退休审(核)批工作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4〕38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有关部门,原行业统筹企业、中央驻晋企业、省属企业: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方便参保单位办事,提高工作效率,严格提前退休审批,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从2014年7月1日起,凡不在省社会保险局参保缴费的其他中央驻晋企业、省属企业等参保单位人员退休手续,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参保缴费所在地办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不再受理。
按法定正常退休年龄退休的,在参保缴费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确认;从事特殊工种、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劳动能力鉴定和提前退休的,由所在地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办理。
中央和省属国有企业政策性破产,需办理提前退休的,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批。
二、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以上的,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将原退休审核改为“视同缴费年限等项目确认”。
关于离休人员护理费标准调整、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公死亡丧葬费、抚恤费标准核定及供养直系亲属认定、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确定和调整交由同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窗口直接办理。
三、对参加工作时间与实际缴费起始时间一致,没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在参保缴费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后,可以在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四、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
要严格执行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有关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各项规定,根据原始档案材料记载事实,依据原劳动部和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公布的特殊工种名录审批提前退休,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和跨行业参照执行。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做好工人退休、退职工作的通知-[79]劳总计字71号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做好工人退休、退职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做好工人退休、退职工作的通知((79)劳总计字71号1979年7月1日)去年年底,在我局召开总结贯彻《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座谈会以后,不少地区在当地党委的领导下,已经开展了工人退休、退职工作。
总的来说,贯彻执行情况是好的,但是,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主要是有的地区或单位,在某些方面没有严格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办事,忽视政治思想工作,放宽了退休条件,使一些不应该退休的工人退休了,扩大了招收退休工人子女的范围,把不应该招收的人员招收了,甚至有的搞突击退休、突击招收,影响生产(工作),影响安定团结。
为了防止上述问题继续发生,切实做好退休、退职工作,特作如下通知:一、工人退休、退职,必须严格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办理,不得任意改变。
例如工人退休,年龄条件不能放宽;对因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休的工人,必须经过医院证明,按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标准,由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并且要有一定的审批手续。
二、严格掌握招收退休、退职工人子女的范围。
招收的子女,必须是退休、退职工人的亲生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或本人自幼抚养长大的养子女。
退休、退职工人的子女是在职职工或在校学生的,以及由于父母退休、退职而退职、退学的,都不得招收。
三、招收退休、退职工人子女,必须符合招工条件。
招收退休、退职工人子女的人数,一律纳入当年的劳动计划指标内。
招收子女的工作,原则上应当是当年退,当年招,不跨年度。
《暂行办法》下达以前,已经退休、退职的工人,一律不准补招其子女。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的紧急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8.06.25•【文号】劳社发明电[1998]5号•【施行日期】1998.06.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正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的紧急通知(1998年6月25日劳社发明电〔1998〕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机构:最近,一些部门(行业)和地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突击办理提前退休,致使退休人员数量大增,加重了国家、社会及企业负担,也侵犯了职工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停止执行有关下岗人员可以提前退休规定的通知》(厅字〔1998〕9号,以下简称“两个通知”)精神,现就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问题紧急通知如下:一、各地区、各部门(行业)要认真学习领会、贯彻“两个通知”精神,对于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企业职工(男职工60岁,女工人50岁,女干部55岁),应及时办理退休手续。
对于国务院规定的111个企业“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国有工业破产企业和3年内有压锭任务的国有纺织企业的细纱和织布工种中符合条件的职工,可按规定办理提前退休;除此之外,各地区、各部门(行业)一律不得自行扩大提前退休的范围。
二、鉴于当前一些地区、部门(行业)在办理病退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工作中存在着标准不一、鉴定和审批不严、制度和管理混乱等问题,决定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到今年年底,各地区、各部门(行业)暂停办理病退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审批工作,待对上述存在的问题加以规范后再行恢复。
在此期间各地区、各部门(行业)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从大局出发,切实做好企业和职工的思想工作,确保职工队伍的稳定。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从事特殊工种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从事特殊工种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3.05.09•【字号】冀建村[2003]213号•【施行日期】2003.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从事特殊工种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冀建村[2003]213号)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原行业统筹企业、中央直属军工企业:省劳动保障厅冀劳社[1999]234号文件下发后,一些单位询问,曾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脱离特殊工种岗位5年以上如何掌握等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处理意见通知如下:一、企业原从事特殊工种且在特殊工种岗位工作满规定年限的职工因工作调动、岗位调整或由于企业转产改制而脱离特殊工种岗位并在非特殊工种岗位工作满5年以上,在达到国家规定从事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年龄时,如果本人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原则上不应再按特殊工种提前退休。
但对于确因从事特殊工种而影响身体健康现在难以坚持正常工作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并出具证明,仍可按特殊工种办理提前退休。
二、从事过特殊工种且在特殊工种岗位工作满规定年限的下岗或失业职工,在领取基本生活费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的,可按特殊工种提前退休;重新上岗或再就业后在非特殊工种岗位工作达到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年龄时,如果扣除其领取基本生活费或失业保险金的年限后,脱离特殊工种岗位时间不满5年的,仍可按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如果扣除领取基本生活费或失业保险金的年限后,脱离特殊工种岗位时间满5年以上的,按第一条规定掌握。
三、1994年10月31日以前曾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以上、从事有毒有害工作累计满8年以上,在按新办法计算过渡性养老金时,每满一年增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0.3%。
从特殊工种岗位提前退休的,从到达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年龄至正常退休年龄任何年龄段退休,都按此比例增发,但增发总比例不得超过7%;脱离特殊工种岗位5年以上按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不再增发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文件打包下载
正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年9月13日中国劳动人事网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编辑:nelson 出处:(劳社部发〔1999〕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机构: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坚决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行为,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退休年龄的规定,坚决制止违反规定提前退休的行为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以下称特殊工种)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范围仅限定为:国务院确定的111个“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国有破产工业企业中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三年内有压锭任务的国有纺织企业中,符合规定的纺纱、织布工种的挡车工。
但此项规定与前款规定不能同时用于同一名职工。
对国家关于企业职工退休年龄和条件的规定,各地区、各部门和企业及职工必须认真执行,不得随意降低,严禁扩大适用范围,今后,凡是违反国家规定办理提前退休、退职的企业,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已办理提前退休、退职的职工要清退回企业。
二、规范退休审批程序,健全审批制度(一)加强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的管理。
各地区要严格按《通知》规定的企业职工退休、退职审批权限,规范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要建立审批工作制度,规范审批程序,加强对审批工作的监督。
《关于做好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职工安置方案审核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职工安置方案审核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xx]12号)和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全国领导小组”)《关于做好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职工安置等前期准备工作的通知》([xx]4号)精神,切实做好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职工安置方案的审核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审核范围经国务院批准、全国领导小组下达的企业关闭破产项目。
二、审核主要内容对煤炭、有色金属和军工等中央及中央下放的关闭破产企业,由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对职工安置方案进行审核。
主要内容:(一)企业各类人员基本情况1.在职职工人数:包括全民所有制职工、合同制职工、混岗集体工、移交社会职能人员、特殊工种人员、工伤职工及职业病人员等人数;2.离休和退休人员人数;3.抚恤人员人数;4.集体企业职工人数等。
(二)职工安置渠道及安置所需费用情况1.拟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人数及所需费用;2.拟领取经济补偿金人数及所需费用;3.拟移交地方管理的社会职能人员人数及所需费用;4.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机构拟安排人员人数及所需费用;5.拟移交地方管理的离退休和提前退休人员人数;6.利用破产企业有效资产重组拟安置人员人数等。
(三)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及社会保险费有关情况1.离退休人员管理和服务办法;2.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内费用;3.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外费用(省级人民政府规定项目);4.退休人员医疗保险所需费用;5.离休人员医疗保障计划及所需费用等。
(四)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情况1.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2.欠缴社会保险费情况及原因;3.欠缴社会保险费的清偿及解决办法等。
(五)工伤职工及抚恤人员保障计划1.1—6级工伤职工保障计划及所需费用;2.7—10级工伤职工保障计划及所需费用;3.抚恤人员保障计划及所需费用等。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05.27•【字号】豫人社规〔2020〕3号•【施行日期】2020.05.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管理工作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参保各单位:为维护社保基金安全,保障职工合法权益,规范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管理,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73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国家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一)严格执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范围和对象。
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附二,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等规定,执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的企业为国有、集体企业,提前退休对象为在上述范围企业中从事特殊工种工作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职工。
曾在国有或集体企业从事过特殊工种工作的参保人员,其原在国有或集体企业从事特殊工种工作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各地要严格执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不得自行放宽实施范围和对象。
(二)严格执行国家提前退休工种目录和年限。
认定特殊工种范围仍按原劳动部和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公布的提前退休工种名录执行,严禁以任何名义自行放宽扩大提前退休工种名录。
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所属司局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的提前退休工种文件,一律无效,不得作为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依据。
企业只能执行自己所属行业的提前退休工种名录,不得跨行业比照执行;企业集团所属企业涉及多个行业的,经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并备案后,可分别按各自所属行业执行。
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的规定,按特珠工种退休条件办理退休的职工,除符合最低缴费年限条件外,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必须在该性质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的必须在该性质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必须在该性质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8年;从事不同性质特殊工种岗位的工作年限不得累加计算。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特殊工种提前退休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7]74号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特殊工种提前退休问题的复函
正文: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特殊工种提前退休问题的复函
(劳办发[1997]74号)
湖南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特殊工种几个问题的请示》([97]湘劳险便函第008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强提前退休工种审批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3]120号)第二条规定:“我部将根据实际情况对各有关部门已审批的提前退休工种进行清理和调整。
”目前,我部正在进行清理和调整工作。
在此期间,凡属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在1993年以前根据原劳动人事部《关于改由各主管部门审批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劳人护[1985]6号)文件规定,按提前退休工种审批条件和审批程序审批的提前退休工种,可继续按规定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但在执行过程中应严格审查,不得扩大范围。
二、对于因企业跨行业转产而改为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以及从事其他行业特殊工种的人员提前退休问题,情况较为复杂,需要统筹考虑。
凡属全国较为普遍、范围较广的工种,应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统一审核后报我部审批;无主管部门的企业,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汇总审核后报我部审批。
一九九七年八月八日
——结束——。
关于严格特殊工种提前退休问题的通知,通知公告【精品范文】
关于严格特殊工种提前退休问题的通知,通知公告各有关单位:为了加强对企业从事特殊工种职工提前退休工作的管理,规范企业及职工办理退休行为,保持退休政策的连续性,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缩小养老保险金收支矛盾。
现就我县从事特殊工种职工提前退休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对达到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年龄且符合从事特殊工种年限(特繁满10年、高温高空满9年、有毒有害满8年)的职工,可以从达到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年龄与正常退休年龄之间的任何一年办理提前退休。
并非绝对比正常退休提前5年。
二、要严格对档案及特殊工种的审核。
对按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一律以原始档案记载为准,对档案记载不清、有涂改现象和特殊工种年限原创文秘网站:文秘知音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一律不予办理。
同时要对特殊工种范围进行严格审核,对国家没有列入特殊工种范围的工种不得按特殊工种呈报提前退休。
三、对因转产、工作调动、企业改制等原因脱离特殊工种岗位5年以上的人员,在达到国家规定从事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年龄时,如果本人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原则上不再按特殊工种提前退休。
但是确因从事特殊工种而影响身体健康,现在难以坚持正常工作的,经本人申请,县劳动医务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方可按特殊工种办理提前退休。
但不再增发月指数化平均缴费工资。
四、对生产经营正常,职工按时发放工资且有缴费能力而不缴纳养老保险金的单位,暂停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工作,防止谁退休给谁缴费的现象,关闭、停产的特困企业职工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要将应退休人员所欠保险费补缴后方可办理。
五、今后各单位办理职工退休,要由劳资人员办理,对退休审批表要按规定要求填写清楚、全面,对个人携带档案及退休审批表填写不清、不全的,一律不予审批。
《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
对国家关于企业职工退休年龄和条件的规定,各地区、各部门和企业及职工必须认真执行,不得随意降低,严禁扩大适用范围,今后,凡是违反国家规定办理提前退休、退职的企业,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已办理提前退休、退职的职工要清退回企业。
《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
【发布单位】劳动部
【发布文号】劳社部发[1999]8号
【发布日期】1999-03-09
【生效日期】1999-03-0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原劳动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工种,随着科技进步和劳动条件的改善,需要进行清理和调整。新的特殊工种名录由劳动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清理审定后予以公布,公布之前暂按原特殊工种名录执行。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核定提前退休人员的待遇
对于因病或非因工致残退休和按111个“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国有破产工业企业的有关规定提前退休的人员,其养老金按《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规定的办法计发,按新办法计发的养老金低于老办法的部分不予弥补。对于按纺织企业提前退休规定办理退休的人员,要按照劳动保障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切实做好纺织行业压锭减员分流安置工作的补充通知》(劳社部发〔1998〕16号)的规定减发养老金。
四、集中力量,按期完成清理提前退休的工作
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机构: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坚决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行为,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退休年龄的规定,坚决制止违反规定提前退休的行为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以下称特殊工种)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范围仅限定为:国务院确定的111个“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国有破产工业企业中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三年内有压锭任务的国有纺织企业中,符合规定的纺纱、织布工种的挡车工。
但此项规定与前款规定不能同时用于同一名职工。
对国家关于企业职工退休年龄和条件的规定,各地区、各部门和企业及职工必须认真执行,不得随意降低,严禁扩大适用范围,今后,凡是违反国家规定办理提前退休、退职的企业,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已办理提前退休、退职的职工要清退回企业。
二、规范退休审批程序,健全审批制度(一)加强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的管理。
各地区要严格按《通知》规定的企业职工退休、退职审批权限,规范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要建立审批工作制度,规范审批程序,加强对审批工作的监督。
(二)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
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2002]136号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年6月10日粤劳社[2002]136号)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局、社保局)、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针对我省近年来在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为进一步规范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按照执行:一、各地必须严格执行原劳动部《关于加强提前退休工种审批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3〕120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有关特殊工种的规定,按照原劳动部和1985年至1993年期间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工种名录审批提前退休,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和跨行业参照执行。
二、对个别情况特殊、要求按其他行业特殊工种执行的,应由企业自行报其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统一审核后报劳动保障部审批。
无主管部门的企业,可由地级以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局、社会保险局,以下简称各市劳动保障局)委托市级以上的劳防检验站对有关工种进行劳动条件、身体损害程度等项目的检测,附检测报告送我厅审核后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研究审定。
三、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健全特殊工种登记管理制度。
设有特殊工种的企业,要将特殊工种岗位、人员及其变动情况,定期向劳动保障部门报告登记,由地市级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四、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仍应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的规定,由各市劳动保障局审批。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面加强和完善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管理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面加强和完善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8.12.29•【字号】吉人社办字〔2018〕76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面加强和完善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管理工作的通知吉人社办字〔2018〕76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中省直企业单位:为做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73号)的贯彻落实工作,切实维护和保障企业职工权益,提高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管理服务能力,防控违规办理提前退休行为,维护养老保险基金安全,现就相关工作事宜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从事高温、高空、井下、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和有毒有害岗位工作的企业职工提前退休,关系到养老保险制度更加公平更可持续发展。
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及国家、省后续制定的相关政策规定执行,严控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实施范围。
特殊工种范围仍按原劳动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公布的特殊工种名录执行,不得跨行业参照工种名录,严禁以任何名义自行放宽扩大特殊工种名录。
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应由地级(设区市)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无论何种原因,已经下放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按国家要求,从本《通知》执行时间起立即予以纠正。
二、建立企业和职工特殊工种岗位备案制度自2019年起,省和地级(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企业直报、属地审核、省级备案”的原则,全面实行特殊工种备案制度,并分级建立特殊工种岗位人员信息库,为建立全省统一的特殊工种岗位信息库奠定基础。
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企业特殊工种及从事特殊工种职工实行备案制度的通知
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企业特殊工种及从事特殊工种职工实行备案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4.01.02•【字号】兰人社发[2014]1号•【施行日期】2014.0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企业特殊工种及从事特殊工种职工实行备案制度的通知(兰人社发〔2014〕1号)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保局,各参保单位: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甘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行企业职工退休公示制度的通知》(甘劳社发[2001]116号)、省政府《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甘政办发[2006]87号)和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实施意见》(兰政发[2006]45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范特殊工种退休管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凡设有特殊工种的行业和有关单位,将涉及本单位《特殊工种名录》、《企业职工花名册》(见附件)纸质版和电子版报我局养老失业保险处备案,市级参保单位要一并抄送市社保局,县区级参保单位要抄送县区人社局。
此次备案后,各有关单位每年要将特殊工种岗位、人员的变动情况及时补充报送养老失业保险处备案。
二、登记备案工作从2014年1月份开始,实行先备案、后审批,边备案、边审批工作流程,直至备案完毕。
各县区、有关单位接此通知后要认真做好企业职工调查摸底工作,做好特殊工种及从事特殊工种人员的备案工作。
从2014年1月份开始,凡申请特殊工种退休的各参保单位,没有进行备案的,各县区人社局、市社保局一律不予接收审核退休材料,我局一律不予审批退休。
特殊情况未备案的,要及时报告我局养老失业保险处。
三、各县区、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企业职工退休、退职审核、审批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违反国家规定提前退休、退职的危害性,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按本《通知》精神做好宣传与摸底备案工作。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有关政策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1998]118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有关政策问题的复函正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有关政策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1998〕118号)山西省劳动厅:你厅《关于国有企业破产职工安置中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晋劳关字〔1998〕210号)收悉,现函复如下:一、关于国有企业破产后职工安置政策依据问题。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六部门发布的《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管理和再就业服务中心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8〕8号)规定,国务院确定的111家试点城市执行现行有关规定的精神,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政策仍应执行《国务院关于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以下简称“国发〔1997〕10号文件”)。
其中规定对职工“自谋职业的呆一次性付给安置费,标准不高于试点城市的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收入的3倍”。
这一政策适用于破产企业的各类职工,包括合同制工人。
二、关于国发〔1997〕10号文件规定的“一次性安置费标准不高于试点城市的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收入的3倍”,是否考虑工龄因素问题。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破产企业职工安置问题的复函》(劳办函〔1997〕159号)规定,各地可根据安置对象的不同情况确定不同的安置费标准,对不同工龄的破产企业职工有所区别,但一次性付给安置费的标准不得高于国发〔1997〕10号文件的规定。
三、关于自谋职业的职工是否保留养老保险关系问题。
劳社部发【1999】8号文件
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容分类】养老保险【颁布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日期】19990309【实施日期】19990309【发文号】劳社部发〔1999〕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机构: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坚决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行为,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退休年龄的规定,坚决制止违反规定提前退休的行为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以下称特殊工种)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范围仅限定为:国务院确定的111个"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国有破产工业企业中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三年内有压锭任务的国有纺织企业中,符合规定条件的纺纱、织布工种的挡车工。
但此项规定与前款规定不能同时适用于同一名职工。
对国家关于企业职工退休年龄和条件的规定,各地区、各部门和企业及职工必须认真执行,不得随意降低,严禁扩大适用范围。
今后,凡是违反国家规定办理提前退休、退职的企业,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已办理提前退休、退职的职工要清退回企业。
二、规范退休审批程序,健全审批制度(一)加强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的管理。
各地区要严格按《通知》规定的企业职工退休、退职审批权限,规范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
要建立审批工作制度,规范审批程序,加强对审批工作的监督。
(二)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
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
本通知下发后,各地即可恢复职工退休和退职的审批工作。职工从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之日起领取养老金。
附件:清查和纠正1998年违规办理提前退休统计表(略)
一九九九年三月九日
一、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退休年龄的规定,坚决制止违反规定提前退休的行为
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ຫໍສະໝຸດ 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以下称特殊工种)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txt14热情是一种巨大的力量,从心灵内部迸发而出,激励我们发挥出无穷的智慧和活力;热情是一根强大的支柱,无论面临怎样的困境,总能催生我们乐观的斗志和顽强的毅力……没有热情,生命的天空就没的色彩。《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
五、加强领导,切实做好企业职工退休审批管理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企业职工退休、退职审批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违反国家规定提前退休、退职的危害性,切实加强领导,将其作为深化企业改革、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定期公布退休、退职审批结果。企业对职工退休、退职的报批要严格把关,切实维护职工参加劳动和享受养老保险的合法权益。
劳社部( 1999 ) 8号文
(以下称特殊工种)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
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
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范围仅限定为:国务院确定的111个“优化资本
附件:清查和纠正1998年违规办理提前退休统计表(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一九九九年三月九日
员,要按照劳动保障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切实做好纺织行业压锭减员分流安置工
作的补充通知》(劳社部发〔1998〕6号)的规定减发养老金。
四、集中力量,按期完成清理提前退休的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按期完成对企业
职工提前退休、退职情况的清理工作。企业要开展自查,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监督检
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劳动保障
监察,定期公布退休、退职审批结果。企业对职工退休、退职的报批要严格把关,
切实维护职工参加劳动和享受养老保险的合法权益。
本通知下发后,各地即可恢复职工退休和退职的审批工作。职工从办理退休、
退职手续之日起领取养老金。
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以下简称《
通知》)精神,坚决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行为,现对有关问题
通知如下:
一、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退休年龄的规定,坚决制止违反规定提前退休的行为
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
区实际情况,做出补充规定。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完善破产改制拆迁企业人员安置政策的意见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完善破产改制拆迁企业人员安置政策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太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7.01•【字号】并政办发[2014]32号•【施行日期】2014.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完善破产改制拆迁企业人员安置政策的意见(并政办发〔2014〕3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妥善解决当前市属破产、改制、拆迁企业人员安置遗留问题,鼓励自谋职业、灵活就业,多形式实现就业,维护职工长远利益和劳动保障政策的连续性,市政府决定对我市2013年第17期市政府办公会议纪要下发以来破产企业人员安置政策进行适当调整完善,特制定本意见。
一、对市属破产、改制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就业援助(一)人员范围市属国有企业职工在企业破产、改制(人资分离)、减员增效和出中心安置时,依法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领取了一次性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后,失业或从事灵活就业、自谋职业的人员。
2014年6月30日前在养老经办机构已由企业缴纳养老保险的人员不在此范围。
人员名单由原企业主管部门审核把关。
(二)援助政策上述人员可自主选择公益性岗位或申请享受社保补贴等方式。
一经选择不得重复或更改。
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及以上人员(简称“40/50”人员)原则上进入公益性岗位安置,本人不愿意上公益性岗位工作的实行社会保险补贴;“40/50”以下人员原则上实行社会保险补贴,特殊困难人员经市政府批准后列入就业困难人员范围的可以进入公益性岗位安置。
1.公益性岗位安置(1)岗位开发公益性岗位开发由政府主导。
对于可以安排就业且比较稳定的公益性产业,企业主管部门可以向市政府申请资产经营权,开发一批公益性岗位,采取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依法依规经营,人员合理合规上岗。
(2)安置办法市人社局按2013年第17期市政府办公会议纪要精神已审核的“43/53”及以上人员直接进入公益性岗位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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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破产改制企业病残和从事特殊工种职工提前退休有关工作的通知
2009-01-07 湘潭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潭劳社字[2009]1号湖南省湘潭市
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各行办、各企业:
为切实解决破产改制企业符合病残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的职工的基本生活,推进企业破产改制工作,促进社会和谐,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局党组会议研究并请示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破产改制企业病残和从事特殊工种职工提前退休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前退休的条件
(一)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以下简称病残)提前退休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病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2、男年满50周岁以上、女年满45周岁以上;
3、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达到15年以上。
(二)职工从事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从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种达到规定年限以上(即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或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或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满8年的);
2、男年满55周岁以上、女年满45周岁以上;
3、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达到15年以上。
二、办理程序
(一)符合病残提前退休条件的职工,由本人书面申请,单位公示无异议后,向所属劳动保障部门申报,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申办提前退休。
(二)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的职工,由本人书面申请,单位公示无异议后,可向所属劳动保障部门申办提前退休。
(三)提前退休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复核同意后,所属劳动保障部门才能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三、职工提前退休应预留的“一费一金”标准
(一)“一费”是指职工提前退休时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期间,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一次性缴纳的预留金额为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乘以提前退休月数。
(二)“一金”是指职工提前退休时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期间应发放的基本养老金。
一次性缴纳的预留金额为上年度全市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乘以提前退休月数。
四、实施办法
(一)正在实施或以后实施破产改制的企业,在破产改制时符合病残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的职工,由本人申请可以办理提前退休。
企业应为提前退休人员(包括破产之前已办理提前退休的人员)预留的“一费一金”列入清算,无力支付的由市人民政府批准作挂帐处理。
(二)已实施破产改制的企业,由主管部门组织办理。
符合病残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的职工本人申请提前退休的,应将领取的安置费在扣除一定生活费后的余额,作为提前退休预留的“一费一金”上缴社保经办机构。
“一费一金”预留不足部分,以主管部门为单位,报市政府批准后办理挂帐手续。
此项工作应于2009年3月底之前办理完毕。
(三)在应预留的“一费一金”缴纳到社保经办机构或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办理挂帐手续后,提前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由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发放。
五、其他
(一)特殊工种是指企业根据国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规定、并到所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的有毒有害工种。
特殊工种实行逐年备案制度,企业应将认定为特殊工种的文件依据、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花名册等有关资料向所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未备案的工种和企业不予认定,不得办理提前退休。
(二)在省政府7号文件生效前(即2006年1月1日前)已办理病残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人员(包括未实行破产改制的企业),在企业缴纳“一费”后,其基本养老金由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发放。
2006年1月1日以后办理的病残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人员,在企业缴纳“一费一金”后,其基本养老金由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发放。
未缴纳“一费”或“一费一金”的,提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由原企业发放。
(三)病残和从事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人员医疗保险问题,按现行政策规定可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四)各县(市)区可参照本文精神,妥善解决破产改制企业病残和从事特殊工种职工提前退休的有关问题。
湘潭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〇九年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