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国际航空组织及航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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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航空法规体系》课件

《国际航空法规体系》课件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组织结构
IATA由航空公司会员组成,设有各 种专业委员会。
作用
IATA的作用是为客户提供运输服务 标准和指南,促进航空业的发展。
国际航空航天联合会(FAI)
简介
国际航空航天联合会是国际航空 航天领域的非政府组织。
成立历史
FAI于1905年成立,总部位于瑞士 洛桑。
组织结构
FAI由各国航空航天协会组成,设 有委员会和专项工作组。
2 维护航空秩序
航空法规的执行有助于维护航空活动的有序进行和资源的合理利用。
3 推进航空业发展
航空法规的制定促进了航空业的发展和国际合作。
结束语
1 总结
全球航空业的良好运行离不开健全的国际航空法规体系。
2 展望未来
随着航空技术的不断发展,国际航空法规将继续发挥重要作用。
作用
FAI致力于推动航空航天领域的创 新和发展,举办各类竞赛和活动。
国际民用航空条约(公约、协定)
简介
国际民用航空条约是各国间为规范 航空活动而达成的国际法律协议。
主要内容
条约包括对飞行安全、空中交通管 制、航空器注册等方面的规定。
对航空业的影响
航空条约的实施促进了航空业全球 化和互联互通。
国家法规
成立历史
ICAO于1947年成立,总部位于加 拿大蒙特利尔。
组织结构
ICAO由193个成员国组成,设有秘 书处和各种专门机构。
作用
ICAO的作用是制定全球航空标准 和规范,促进国际民航的合作和 发展。
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
简介
国际航空运输协会是代表全球航 空公司的国际行业协会。
成立历史
IATA于1945年成立,总部位于瑞士 日内瓦。

民航概论中职PPT完整全套教学课件全

民航概论中职PPT完整全套教学课件全
学习目标 ☞ 了解民用航空系统的基本组成 ☞ 了解民航机场等级的划分规则 ☞ 熟悉候机楼的各种功能区及其功能 ☞ 了解我国主要航空集团公司及航空运输服务保障企业
第二章 民用航空系统组成
民用航空业对安全的要求极高,同时又经常涉及国家主权和国际交 往事务,这就要求各个国家都要设立独立的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民航事务。 我国由中国民用航空局负责管理民航的一切事务。
20 第 一 章 绪 论
二、中国民用航空发展历程
2008年3月,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更名为中国民用航空局,归交通运输 部管理。
目前,我国民用航空业以持续安全为前提,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加 快建设民航基础设施网络,全面提升综合国际竞争力,正努力实现从民 航大国到民航强国的跨越。
21 第 一 章 绪 论
民用航空业的相关国际组织通过协调和沟通政府间政策,在公平合 理和尊重主权的基础上,直接或者间接地为从事国际航空运输工作的各 航空企业提供合作途径,解决实际运作中的困难和法律问题,促进全世 界国际民用航空安全、有序地发展,保证国际航行的飞行安全。
民航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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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ENTS

第一章 绪论

第二章 民用航空系统组成
第三章 飞机结构及飞行原理
第四章 空中交通管理
第五章 民航运输
第六章 通用航空
第一章 绪论
学习目标 ☞ 了解民用航空的定义与分类 ☞ 了解民用航空的发展历程 ☞ 了解国际航空组织 ☞ 了解国际航空法和国内航空法律法规
第一章 绪论
19 第 一 章 绪 论
二、中国民用航空发展历程
2002年10月11日,中国民航企业再次重组,成立中国航空集团公司、 东方航空集团公司、南方航空集团公司、中国民航信息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航空油料集团有限公司和中国航空器材进出口集团公司。

航空法的渊源与结构

航空法的渊源与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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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国家颁布的其他法律中关于航空活动的法律 规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需要时就航 空事项作出的决议和决定;
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行政法规以及民用航空主 管部门发布的民用航空规章;
关于航空法的立法、司法和行政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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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航空法的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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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边航空运输协定
双边航空运输协定在航空法内占有十分重要 的地位,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形成,运行至今 的国际航空运输管理,基本上是在1944年 《芝加哥公约》原则指导下由两千多个双边 协定形成的网络构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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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的一般原则和习惯国际法
航空法作为国际法的一个组成 部分或门类,它要受国际法一 般原则和习惯国际法的制约, 这是不言而喻的。
1. 国际航空运输的公法规则 2. 国际航空运输的私法规则 3. 航空刑法(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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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航空运输的公法规则
国际航空运输公法是国家之间关于规范国 际航空运输活动的法律,其渊源主要是 1944年的芝加哥公约、双边航空条约和相 关的国内立法。
国际航空运输公法所规范的是国家与国家、 国家与航空承运人及有关国际机构之间的 法律关系,这种关系本质是一种管理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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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国际组织的立法或准立法文件,是航空法的 另一种渊源。(如ICAO和IATA的立法或准立 法活动) 区域性多边条约、决议、条例,对国际航空 法的发展也作出过有益的贡献。 国际间合同性协议有时也是航空法的渊源。 (如国际航空公司之间的多边联运协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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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内航空法的渊源

航空法概述

航空法概述
航空法概述
一、 航空法的定义
早期各国航空法学者为概括、表述航空法的特征与实质, 对航空法所下的定义主要有以下三类:
(1) 航空法是一套关于飞机、空中航行、航空商业运输, 以及由国际、国内空中航行引起的、公法或私法的全部法律关 系的国际、国内规则。
(2) 航空法是一套支配由航空活动引起的或经其修改的制 度与法律关系的、公法与私法的、国际与国内的原则与规范。
(2) 双边协定。“二战”后,以《芝加哥公约》《华沙公 约》等公约为指导,签订了近2000个双边协定,交换过境权和营 运权,签订航路、运力和运费价格,这些协定有其共性规则和模 式。
(3) 国内法及法院判例。各国按照其加入的国际条约的基 本原则并结合本国实际颁布的国内法是航空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4) 国际法的一般原则和国际惯例。航空法作为国际法的 一个门类,受国际法一般原则和习惯国际法的制约。
2. 国内航空法
中国民航的国内法规体系以国际民航的5大公约 及“国际标准和建议措施”为蓝本,在符合中国宪 法和法律的前提下,结合中国的实际而逐步完善的。
中国国内航空法由法律、行政法规和行业规章 三级构成。
六、 航空法规的作用
(1) A维dd护y领our空te主xt i权n h。ere (2) 确Ad保d y飞ou行r te安xt全in。here (3) A促dd进y航our空te运xt i行n h畅ere通。 (4) 保护民用航空活动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 益,促进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
(2) 活跃时期(1914—1943年)
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中,飞机作为一种有效的作战工 具或武器,大显神威。各国纷纷投入了科技力量,使飞 机的性能得到大幅度的提高和发展。各国从航空技术的 进步中认识到,飞机具有无限的发展前途。同时,战争 的实践也对航空国际法律制度上统一认识起了重要的推 动作用。战后,民用航空发展前景的逐渐明朗推动了国 际航空立法的第一次革命。这个时期的航空国际文件为 后来的国际航空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航空法与国际航空运输的法律规范

航空法与国际航空运输的法律规范

航空法与国际航空运输的法律规范航空法是一门研究航空安全和航空运输的法律规范体系,旨在保障航空业的顺利运作和旅客的安全。

随着国际航空运输的不断发展,航空法的法律规范也越发重要。

一、航空法的作用和意义航空法的作用不仅限于保障航空安全和维护旅客权益,还涉及到航空产业的法律规范、航空运输合同法律关系、航空公司的经营管理等方面。

航空法的意义在于规范和约束航空运输活动,提高航空安全水平,保护旅客权益,促进航空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国际航空运输的法律规范1. 国际公约的法律约束国际航空运输的法律规范主要包括国际公约的法律约束。

国际民航组织(ICAO)是全球航空运输的主要组织,它制定了国际民航公约、费用公约、货物运输公约等重要文件,这些公约对各国航空运输有着约束力。

例如,国际民航公约规定了航空公司对旅客的责任和义务,保护了旅客的权益。

2. 航空公司的国际经营许可和航权的分配国际航空运输中,航空公司需要获得国际经营许可,才能开展跨国航班。

根据国际公约的规定,各国航空公司可以根据航空交通的需求和航权的分配原则来申请和获取航权。

航权的分配涉及到国际航线的开放和限制,同时也与各国航空公司之间的竞争关系有关。

3. 机场的管理和安全规范国际航空运输涉及到机场的管理和运营,各国机场管理机构需要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确保机场的安全运营。

机场的安全规范包括飞机起降的安全标准、航班调度的协调管理、旅客行李的安全检查等方面。

机场管理和安全规范的执行,直接关系到国际航空运输的安全和顺畅。

4. 航空运输业务的合同法律关系国际航空运输业务中,涉及到多方之间的合同法律关系。

例如,机票的购买合同、旅客行李的运输合同、货物运输合同等。

这些合同规定了各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确保航空运输的顺利进行,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三、航空法的挑战和思考随着航空业的蓬勃发展,航空法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问题。

首先,全球航空运输的多样化和复杂化增加了航空法律规范的难度。

其次,新兴航空技术的出现也给航空法带来了新的问题,如无人机的法律规范等。

国际航空法

国际航空法

六、航空器对地面第三者的 损害责任
(一)适用范围:仅适用在一缔约国登记的航空器 在另缔约国境内造成的、在飞行中航空器或从航空 器掉下来的任何人或物体造成的“直接损害”。
(二)责任体制
(三)诉讼时效 (四)管辖法院 (五)责任限额
第五节 国际航空安全公约
一、惩治的行为
二、管辖权
三、“或引渡或起诉”原则
• 5、1999年《蒙特利尔协议》:完整统一
一、1929年《华沙公约》
(一)《华沙公约》的适用范围 (二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运输凭证
(三)航空运输责任制度
(一)《华沙公约》的适用范围
• 1、凡当事国约定始发地和目的地分别在两 个缔约国境内
• 2、在同一个缔约国境内而在另一个国家 (不论是否是缔约国)有一个约定的经停 点的“取酬性”运输
(一)非定期航班的飞行权利:我国都必须 经过许可
在符合公约的条件下可以不需要事先获得批 准,有权飞入或飞经该国领土而不降停或 作非营业性的降停,但该国有权令其降落
实践中:事先通知是管制的需要 特殊情况需要批准:为了飞行安全;要飞入
限制飞入的地区或禁止飞入的地区;飞入
(二)定期航班的飞行权利
1、第6条规定:必须经过缔约国特别批准或给予可 2、五种空中自由; • 飞越该国领土而不降停的权利;非营业性降停的
五、航空器的定义
六、国际民用航空组织
第三节 国际航空运输责任体制
国际航空运输责任体制法律体系
• 1、基础条约:1929年《华沙公约》、 1955年《海牙议定书》、
• 2、1961年《瓜达拉哈拉公约》 • 3、1966年《蒙特利尔协议》(不是国际条
约)
• 4、未生效:1971年《危地马拉议定书》、 1975年修订《 华沙条约》的4个附加议定 书

航空法规

航空法规

航空法:是调整因民用航空有关的活动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

航空法规三个时期:萌芽、活跃、不断成熟与完善。

1919“巴黎公约”,《关于管理空中航行的公约》第一个国际性航空法典,开元性重要地位。

1929“华沙公约”,《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核心是航空事故赔偿的相关责任制度。

1933“罗马公约”,《统一关于飞机对地(水)面第三者造成损害的某些规则的公约》。

1944年“芝加哥公约”,《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取代了1919年巴黎公约,1928年哈瓦那公约)。

1948“日内瓦公约”,《关于国际承认对飞机权利的公约》。

1952年“罗马公约”,《外国航空器对地(水)面第三方造成损害的公约》。

1955年海牙议定书。

1961年瓜达拉哈拉公约,1966年蒙特利尔协议,1971年危地马拉议定书,1975年是个蒙特利尔议定书,1999年新蒙特利尔公约。

九次修改补充了1929年“华沙公约”的基础文件。

1963年9月14日“东京公约”,《关于在航空器上犯罪及其某些行为的公约》。

“反干扰公约”。

1970年12月16日“海牙公约”,《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公约》。

“反劫机公约”。

1971年9月23日“1971蒙特利尔公约”,《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公约》,“反破坏公约”。

三大航空刑法公约航空刑法体系“1963东京”,“1970海牙”,“1971蒙特利尔”航空法规特征:国际性,综合性,民用性,平时性。

民用性:不涉及一切航空活动,而只涉及与民用航空有关的活动。

平时性:不能约束战争时期的民用航空活动,不能约束如遇宣布其处于紧急状态的缔约国。

公法是协调国家之间的法律规范。

国际私法即一国国内法中的涉外民法。

航空法规体系:I国际航空法:公约,国际标准和建议措施。

、II国内航空法:法律,行政法规(法规性文件),行业规章(规范性文件)。

宪章--公约--议定书--协定公约:国际航空法的第一层,缔约国缔结,对签字国生效,具有法律效力,是国际航空法中法律级别最高的也是最重要的部分。

简述航空法的渊源

简述航空法的渊源

简述航空法的渊源航空法是指用于管理和规范航空领域的法律体系。

航空法的渊源可以追溯到20世纪初的航空行业发展,随着航空业的迅猛发展和日益复杂的运作模式,各国开始有了对航空活动进行监管和管理的需求,航空法也应运而生。

航空法的渊源可以追溯到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CAO)的成立。

ICAO 成立于1944年,是联合国的专门机构,旨在协调和规范国际民用航空活动。

ICAO的成立为航空法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根据国际民航组织公约,各成员国需要制定适用于国内航空活动的法律法规,并与国际民航组织的标准和规范保持一致。

航空法的渊源还可以追溯到国内的法律法规体系。

各国根据自身的需要和实际情况,制定了适用于本国航空领域的法律法规。

在中国,航空法的渊源可以追溯到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

在成立初期,中国航空领域的法律法规主要以军事法规为主,如《中国人民解放军航空兵编组条例》等。

随着中国民航事业的发展和民航运输的日益增加,中国开始制定适用于民用航空领域的法律法规。

中国航空法的渊源可以追溯到1950年代。

当时,中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管理条例》,对民用航空活动进行了管理和规范。

随着中国民航事业的蓬勃发展,中国航空法也不断完善和更新。

1995年,中国颁布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取代了1950年代的《条例》,成为中国航空领域的基础法律。

航空法的渊源还可以追溯到国际间的合作和协议。

为了促进国际航空运输的发展和安全,各国之间签署了大量的航空合作协议和条约。

这些国际协议和条约为航空领域的法律法规提供了重要的参考和依据。

例如,国际民航组织制定的《国际民航公约》和《国际民航运输条例》等,为各国制定航空法提供了基本框架和原则。

总结起来,航空法的渊源可以追溯到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的成立和国内航空法律法规的制定。

随着航空业的发展和国际间的合作,航空法逐渐形成了一个完善的法律体系。

航空法的发展不仅为航空业的安全和有序运营提供了法律保障,也推动了航空领域的技术创新和发展。

国际法课件34

国际法课件34
• 1.明确宣告了领空主权原则。
• 2.领空主权是每一国家都享有的,无论是缔约国 还是非缔约国。
• 3.每一国家享有的领空主权是“完全的”和“排
• 领空主权主要体现在下列四个方面:
• (1)自保权。一国领空不受侵犯。未经一国允许 ,任何外国航空器不得进入该国领空。任何国家都 有保卫其领空安全,不受外来侵犯的充分权利。
• 会议签订了《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等五个文件, ( 简称1944年《芝加哥公约》),《国际民用航空公 约》取代了上述1919年《巴黎公约》和1928年《哈 瓦那公约》,奠定了现代国际航空法的基础。
• 根据1944年《芝加哥公约》,成立了国际民用航空 组织,尔后,签署了一系列世界性多边条约。
• 此外,还有一批地区性多边条约和各国之间签订的 双边航空协定。
• 科学技术的进步,喷气发动机的发明和大型宽体机的 出现,卫星技术应用于航空导航系统,大大提高了飞 行速度,使航空运力猛增,航空运输更为安全,更加 蓬勃发展;国际政治和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航空领 域中非法干扰行为的出现,说明航空领域中也出现了 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这些都需要有新的法律框架和 规范。现代航空法在不断地发展变化。
• 三、领空主权的法律性质
• 1919年签订的《巴黎公约》第1条明确规定:每一
个国家“对其领土上空享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 。
• 1944年《芝加哥公约》取代1919年《巴黎公约》 ,重申了领空主权原则。公约第1条明确规定:“ 缔约各国承认每一国家对其领土之上的空气空间享 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公约的这一规定的重要 意义在于:
• 1944年《芝加哥公约》完全抛弃了“无害通过” 的概念,而采用“五种空中自由”的概念。这“ 五种空中自由”是航空运输运营权利中的概念。

航空公司的航空法律与管理

航空公司的航空法律与管理

航空公司的航空法律与管理航空业作为一种高度规范和安全要求极高的行业,其航空法律与管理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航空公司作为航空运输的主体,需要遵守与其相关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并有效管理其业务,以确保飞行安全和顺畅运营。

本文将探讨航空公司面临的航空法律与管理挑战以及应对策略。

一、航空法律航空法律是指适用于航空业的一整套法律规则和法规,包括国际航空法和国内航空法。

国际航空法指的是由国际民航组织(ICAO)制定和管理的法律框架,旨在规范全球航空运输。

国内航空法则是每个国家根据自身情况制定的法律体系,包括航空安全规定、航空执照要求、航空器维护标准等。

航空公司作为航空业的主要参与方,必须遵守国内外的航空法律。

首先,航空公司必须获得适当的许可证件和执照,以证明其符合运输的各种法律要求。

其次,航空公司需要确保其航班操作符合各项安全标准,例如遵守起飞和降落程序、保持航班正常运行等。

此外,航空公司还需要遵循适用的劳动法、消费者保护法以及竞争法等,以确保企业运营合法、公正和透明。

二、航空管理航空管理是指航空公司为有效运营和管理航空业务而采取的各种策略和措施。

良好的航空管理可以提高航空公司的效率、安全性和服务质量,从而为乘客和员工提供更好的体验。

1. 航空安全管理航空安全是航空公司和整个行业的核心关注点。

航空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系统,包括制定安全政策和程序、培训员工、进行安全检查和风险评估等。

此外,航空公司还需与各相关部门和机构进行合作,共同确保飞机、设备和设施的安全性。

2. 运营管理良好的运营管理对于航空公司的业务成功至关重要。

航空公司需要进行准确的航班调度、飞机维护、乘客服务等管理工作,以确保航班的准点率和服务质量。

此外,航空公司还需管理商业合作伙伴,例如供应商和代理商,以确保航空公司的利益同时满足各方需求。

3. 资源管理航空公司需要有效管理各种人力、物力和财力资源。

人力资源管理涉及员工招聘、培训和绩效评估,以确保航空公司有足够的专业人员来支持运营和发展。

国际航空法

国际航空法

加入书交存保存人后的第60天起生效,已于2003年11月4日生效 。
第十届全国人大第14次常委会2005年2月28日批准,2005年6月1
日交存了批准书,7月31日对中国生效。从而中国成为第 94个缔 约国。
《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的主要内容
一、《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的法律适用性
二、 运输凭证
《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的法律适用性
(3)无论此种运输有无间断和转运,只要符合上述条件的 运输,即为国际运输。
所谓“间断”是指在特殊情况下,中断运输,如因气候、机器
故障、军事冲突、劫机等原因而改变事先约定的航程,甚至在 非约定的地点降落或下航空器,卸货等情况;
所谓“转运”是指在上述特殊情况下,变更航空承运人。 确定何为航空运输的“出发地点”“目的地点”和“约定的经
仅是航空运输合同中所规定的出发点、目的地和经停点所处的地
理位置,而与航空承运人、托运人、收货人、旅客、航空工作人 员的国籍和住所,以及飞机的国籍,运输合同的订立地均无关系。 例: 一位居住在中国的中国公民在北京搭乘中国民航的班机飞往 纽约 一位住所在美国的具有美国国籍的旅客从北京搭乘中国民航 班机飞往广州
三、《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的责任制度 四、《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有关管辖权问题 五、 其他规定
《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的法律适用性
(一)法律适用性的内涵 从一般法律意义上讲,法律适用性是指特定法律在 一定时间和空间范围内,对所调整的法律关系发生法律
效力的法律属性。
研究讨论法律的法律适用性,是运用法律,调整相
1999年5月28日国际民航组织在加拿大的蒙特利尔市召开航空法
国际会议,通过了一部多边国际公约----《统一国际航空运输 某些规则的公约》,并于当日开放供各国签署。

国际航空法

国际航空法

国际航空法国际航空法共三个发展时期:1.萌芽期: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前2.活跃期:1914年开始1919年巴黎和会缔结《巴黎公约》(《巴黎空中航行管理公约》):●作为第一个国际航空法典出现;●将《航海法》的部分条文引入;●设立“空中航行委员会”——国际民航组织的前身3.不断成熟与完善期:1944/12/07《芝加哥公约》(《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订立标志进入“不断成熟与完善”时期有三大体系:1.《芝加哥公约》(《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订立于1944年12月07日,标志着国际航空法进入不断成熟与完善时期。

共有19个附件。

《芝加哥公约》是国际民航法体系中宪章性的文件。

也是目前加入国家数最多的公约。

1.颁发人员执照2.空中规则3.国际航空中航行的气象服务4.航图5.空中和地面运行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6.航空器运行7.航空器国籍与登记标志8.适航性9.简化手续10.航空通信11.空中交通服务12.搜寻与援救13.航空器失事调查14.机场15.航行情报16.环境保护17.安全保卫18.危险货物的安全空运19.安全管理《芝加哥公约》规定了五种空中自由权:(一)不降停而飞越其领土的权利;(二)非商业性降停的权利;(三)卸下来自航空器国籍国领土的旅客、货物、邮件的权利;(四)装载前往航空器国籍国领土的旅客、货物、邮件的权利;(五)装卸前往或来自任何其他缔约国领土的旅客、货物、邮件的权利。

2.《国际航空刑法》:只适用于民用航空器,包含三个公约和一个议定书1)1963年《东京公约》(《关于在航空器内犯罪和其他某些行为的公约》):赋予机长“治安权力”;规定“免除责任权”。

由于①60年代末70年代初“空中劫持”事件大量增加;②《东京公约》没有制裁劫机犯的法律条文。

订立:2)1970年《海牙公约》(《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定义“劫持民用航空器的犯罪”为:①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胁,非法劫持或控制该航空器;②用其他精神胁迫方式,非法劫持或控制该航空器;③包括上述行为的未遂行为;④包括上述行为的共犯;最早规定“对劫机犯进行‘或引渡或起诉’原则”由于①爆炸、破坏地面航空器与航行设施事件增多;②《海牙公约》没有相应的制裁案犯的法律条文。

国际法-国际航空法PPT课件

国际法-国际航空法PPT课件

四、国际空中航行的特殊规定


公海和专属经济区上空飞行自由。 “过境通行权”:所有航空器在用于国际航 行的海峡的领海上空,为“继续不停和迅速 过境的目的”,行使飞越自由。 “群岛海道通过权”:专为在公海或专属经 济区的一部分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另一部 分之间继续不停和无障碍地过境目的,行使 正常方式的航行和飞越的权利。
五、拦截和避免对民用航空器使用武器


拦截指一国的军用航空器受命对入侵本国领 空的外国航空器,或进入防空识别区而不报 明身份的航空器,或其他违法航空器采取强 制手段,或将此等航空器驱逐出境,或迫令 其在本国境内的指定机场降落,予以检查处 置的行动。 对民用航空器使用武器的问题。
五、拦截和避免对民用航空器使用武器
一、领空主权


空气空间是指地球表面的上空,航空器运行的场 所。地球上的空气空间分为两部分:国家领土之 上的空气空间,即领空;和国家领土以外的陆地 和水域之上的空气空间,即公空。 公空是指公海以及非国家领土的上空,不归属任 何国家的主权管辖,因而是对一切国家自由开放
的,任何国家的航空器都可以自由飞越。



领空的边界:平面边界;垂直边界。 领空是以地球中心为顶点,由与国家在地球表面的领陆和领 水的边界相垂直的直线所包围的圆锥形立体空间。 “每个国家对于其领空的主权权利一贯自由地行使至苍穹” 的领空高度无限论,直到20世纪40年代不存在任何问题。 1957年,第一颗人造卫星上天后,出现外层空间的概念,逐渐 形成了外层空间法。就其划定方法存在空间论(spatial approach)和功能论(functional approach)。
一、领空管理制度

禁区(prohibited area)缔约国为了军事需要和公共安全的理由,得指

第3章 飞行安全管理机构

第3章 飞行安全管理机构
公约生效后,即开放加入,但范围限于联合国成员国、与联合国成员国联合的国家或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的中立国。
(2)中止或暂停表决权
根据《芝加哥公约》的规定,任何成员国在合理的期限内,不能履行其财政上的义务或者违反了该公约关于争端和违约规 定时,将被中止或暂停其在大会和理事会的表决权。
(3)退出公约
任何缔约国都可以在声明退出《芝加哥公约》的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一年之后退出公约,同时退出国际民航组织。
4. 其他事项
(1)中国民用航空局下设7个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根 据安全管理和民用航空不同业务量的需要,共派出33个中国民用 航空安全监督管理局,暂保留中国民用航空西藏自治区管理局。
(2)中国民航空中警察队伍由中国民用航空局领导,负责防 范和制止劫机、炸机以及非法干扰民航飞行安全的行为,保护机上 旅客生命财产安全。
中国民用航空局发展主要历经四个阶段:
(1)第一阶段(1949年-1978年) (2)第二阶段(1978年-1987年) (3)第三阶段(1987年-2002年) (4)第四阶段(2002年——)
第三章 飞行安全管理机构
第二节 我国飞行组织关系
2. 机构职责
(1)提出民航行业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起草相关法律法规草案、规章草案、政策和标准,推进民航行业体制改革工作。 (2)承担民航飞行安全和地面安全监管责任。 (3)负责民航空中交通管理工作 (4)承担民航空防安全监管责任。 (5)拟订民用航空器事故及事故征候标准,按规定调查处理民用航空器事故。 (6)负责民航机场建设和安全运行的监督管理。 (7)承担航空运输和通用航空市场监管责任。 (8)拟订民航行业价格、收费政策并监督实施,提出民航行业财税等政策建议。 (9)组织民航重大科技项目开发与应用,推进信息化建设。 (10)负责民航国际合作与外事工作,维护国家航空权益,开展与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 (11)管理民航地区行政机构、直属公安机构和空中警察队伍。 (12)承办国务院及交通运输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国际航空法体系有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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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航空法体系有哪些内容国际航空实现国际线路的载人载客飞行运输。

对于国际航空的管理,也有特定的法律体系内容。

下面由店铺为你详细介绍国际航空法体系的详细知识。

国际航空法体系的内容一、国际航空的基本制度1944年的芝加哥《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芝加哥公约》)是构成当今国际民航法律制度的基本条约。

它包括空中航行、国际民航组织、国际航空运输等部分,规定了国际航空法的基本规则,构建了国际民航制度的框架。

根据该公约成立的国际民用航空组织,是当今民航领域最权威和广泛的全球性组织,也是联合国的专门机构之一。

《芝加哥公约》的主要原则和制度包括:1、领空主权原则。

国家对其领空拥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

外国航空器进入国家领空需经该国许可并遵守领空国的有关法律。

对于非法入境的外国民用航空器,国家可以行使主权,采取符合国际法有关规则的任何适当手段,包括要求其终止此类侵犯立即离境或要求其在指定地点降落等,但不得危及航空器内人员的生命和航空器的安全,避免使用武器。

国家有权制定外国航空器入境离境和在境内飞行的规章制度,各国可以指定外国航空器降停的设关机场;国家保留国内航线专属权,一国为安全及军事需要有权在其领空中划定某些禁区。

2、航空器国籍制度。

公约将航空器分为国家航空器和民用航空器,公约的制度仅适用于民用航空器,而不适用于国家航空器。

国家航空器是指用于军队、海关和警察部门的航空器。

一国的国家航空器未经特别协定或其他方式的许可,不得在其他国家的领空飞行或领土上降落。

民用航空器须在一国登记并因此而取得登记国国籍。

登记按照一国相关的国内法规定进行。

航空器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重复进行的登记均被认为无效,但其登记可以由一国转移到另一国。

航空器的登记国对航空器上的事件或事故拥有管辖权。

3、将国际航空飞行分为定期航班飞行和不定期航班飞行,并作出了相应的一些规定。

公约规定定期航班飞行须经领空国许可,不定期航班飞行则可以不经领空国许可。

但相当一些国家对后者作出了保留,要求所有飞行都须经过领空国的许可方能进入其领空。

法学(航空法)

法学(航空法)

法学(航空法)
法学(航空法)是一门研究航空运输相关法律规定和法律问题的学科。

航空法主要涉及航空运输的国际公约、国内法规、法律条款和规则,旨在规范航空运输行业的各项活动,保障航空安全和维护航空业的正常运行。

航空法的研究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航空运输法规:研究国际航空公约、国内法规和相关法律文件,了解航空运输的法律框架和规定。

2. 航空运输合同法:研究航空运输公司与乘客、货主之间的合同关系,包括票据与运输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违约责任等。

3. 航空安全法:研究航空安全的法律规定和管理措施,包括民航安全管理、航空器适航标准、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等。

4. 航空经济法:研究航空运输的经济法律问题,包括航空公司的经营许可、航权分配、航空燃油价格管理和航空器租赁等。

5. 航空环境法:研究航空运输对环境的影响以及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包括航空噪音、大气污染和航空器废弃物处理等。

航空法的研究对于航空运输公司、法律从业者以及相关部门和组织具有指导和规范作用,有助于确保航空安全、促进航空业的健康发展。

同时,随着航空业的日益全球化和复杂化,航空
法的研究也面临着新的挑战和问题,需要与时俱进地进行深入探索。

航空法

航空法

名词解释:1、民用航空法:是调整民用航空活动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是关于航空器及其运行的法律规则的总合;是规定航空主权、管理空中航行和民用航空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领空:隶属于国家主权的国家的领陆和领水之上的空气空间。

3、领空主权:缔约各国承以每一国家对其领土之上的空气空间具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

4、拦截:是指一国的军用航空器受命对入侵本国领空的外国航空器,或进入一国防空航空识别区而不报明身份的航空器,或其他违法航空器采取的强制手段,或将此等航空器驱逐出境,或迫令其在该国境内的指定机场降落,予以检查处置的行为。

5、空中禁区:是指一国划定的、禁止航空器飞行的领陆或领水以上的空间6、限制区:是指一个国家陆地领域或领海上空划定范围内,航空器飞行受到某些规定条件限制的空间。

7、危险区:是指一定范围的空域,该空域内在某些规定的时间内存在着对飞行有危险的活动。

8、民用航空器的所有权:民用航空器的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民用航空器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9、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购买承租人指定型号和数量的航空器,获得航空器所有权,并将航空器的使用权转让给承租人,在一定期限内有偿使用的租赁方式。

10、经营租赁:是指航空器出租人根据市场预备通用性较强的航空器,供航空器承租人按需选择租用的租赁方式。

11、航空人员:一般是指领有执照,从事直接与空中航行有关工作的专业人员。

12、民用机场:是指专供民用航空器起飞、降落、滑行、停放以及其他活动使用的划定区域,包括附属的建筑物、装置和设施。

13、空中交通管制服务:是指由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安排专业的空中交通管制员、通过雷达、自动化系统以及无线电等设施,对航空器的活动进行管理和控制所提供的专业服务14、华沙体制:是指1929年的《华沙公约》以及续后修改该公约并附属于《华沙公约》名下的一系列仪定书的通称。

15、双边航空运输协定:死国际条约的一种形式,是指两国之间就组织和经营国际航空运输业务所达成的协议,是两国间通航的重要法律依据。

3国际航空组织及航空法

3国际航空组织及航空法

3.1.1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 Organization)ICAO1.ICAO的成立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为解决战后民用航空发展中的国际性问题,1944年11月1日至12月7日在美国芝加哥召开了有52个国家参加的国际民航会议,签订了《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简称《芝加哥公约》),并按国际民用航空临时协定设立了“临时国际民航组织”。

1947年4月4日公约生效,“国际民航组织”正式成立。

同年5月成为“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

2004年,已有175 个缔约国。

总部设在加拿大的蒙特利尔。

2.宗旨和目的(1)保证全世界国际民用航空安全地、有秩序地发展;(2)鼓励为和平用途的航空器的设计和操作艺术;(3)鼓励国际民用航空应用的航路、机场和航行设施;(4)满足世界人民对安全、正常、有效和经济的航空运输的需要;防止因不合理的竞争而造成经济上的浪费;(5)保证缔约国的权利充分受到尊重,每一缔约国均有经营国际空运企业的公平的机会;(6)避免缔约各国之间的差别待遇;(7)促进国际航行的飞行安全。

3.组织结构大会是国际民航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每三年至少召开一次。

理事会是向大会负责的常设机构,由33个理事国组成,由每届大会选举产生。

理事会的主席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

理事会每年召开三次会议,下设航空技术、航空运输、法律、联营导航设备、财务和防止非法干扰国际民航等6个委员会。

国际民航组织的日常办事机构,设有航空技术局、航空运输局、法律局、技术援助局、行政服务局和对外关系办公室,这些机构统一在秘书长领导下工作。

此外,还有7个地区办事处;西非和中非区(达喀尔)、欧洲区(巴黎)、亚洲太平洋区(曼谷)、中东区(开罗)、东非和南非区(内罗毕)、北美、中美和加勒比区(墨西哥城)、南美区(利马)。

4.主要活动通过制定《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18个技术业务附件和多种技术文件以及召开各种技术会议,逐步统一国际民航的技术业务标准和管理国际航路的工作制度。

《航空法规全》课件

《航空法规全》课件

中国民用航空局
了解中国民用航空局的职责和作用,包括民航管理、民用航空市场监管、空中交通管理和机场管理等方面。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
介绍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CAO)的历史和职能,包括标准化、监管、合作和信息交流等国际航空领域的重要组 织。
国际航空法律体系
探索国际航空法律体系的构建和发展,包括国际航空公约、国际航空条约和 国际航空法院等重要法律机构。
《航空法规全》PPT课件
本课件旨在全面介绍航空法规,包括航空法律法规概述、航空法学基础、中 国民用航空局、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国际航空法律体系和航空安全管理体系。
航空法律法规概述
了解航空法律法规的概要,包括国内外的相关法规、航空业的法律框架以及 航空法的历史背景。
航空法学基础
探索航空法的基本原理和核心概念,包括航空领域的法律规范、航空法的法 律适用特点和航空法学的学科体系。
航空安全管理体系
了解航空安全管理的重要性和内容,包括航空事故调查、飞行安全监察、安全标准制定和飞行员培训等方面。
Hale Waihona Pu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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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议并非法律文书, 决议并非法律文书, 无法律效用
大会上形成各种决议,成为航空运输管理参考 性范本,通过形式为一票否决制
3.1.2 国际航空运输协会 IATA
IATA的清算系统 由开账与结算计划(BSP)、货物账户和 结算系统(CASS)两部分组成,其主要 功能是通过BSP客运系统和CASS货运系 统向参加该系统的航空公司提供结算报 告、托收及结算服务。
3.2.1 芝加哥公约
既不降停而飞越其领土的权利
不降停 A国 国 C国 国 飞越权 B国 国
3.2.1 芝加哥公约
商业性降停的权利,既只做技术降停, 如增加燃油、检修飞机等不上下客、货 行、邮的权利 技术经停权
技术性降停 A国 国 C国 国 B国 国
3.2.1 芝加哥公约
一个国家或地区的航空公司自其登记国 或地区载运客货至另一个国家或地区的 权利
3.1.2 国际航空运输协会 IATA
CASS( Cargo Account Settlment System ) 货运财务结算系统 是为航空公司及其的财务管理方式之 一,现代航空货运收益管理系统的重要 组成部份。 是航协在中国实施的第一个货运项目。
特征
– 第一部重要的航空运输方面的法典
3.2.2 华沙体系
华沙公约主要涉及的问题
–华沙公约针对的是在国际航班上如果出现 了航空事故,乘客或货物受到损失的情况下, 由于乘客或托运人与承运人的国籍不同,有 关的赔偿应该依据什么样的法律或规则来进 行的问题。
3.2.2 华沙体系
运输凭证——客票和货运单 责任赔偿 旅客最高赔偿限额12万5千金法郎 货物每公斤赔偿每公斤250金法郎
– 首先,归责原则不同。 – 其次,赔偿范围不同。
3.2.4其他公约 其他公约——航空刑法 其他公约 航空刑法
《东京公约》——《关于在航空器内犯 罪和犯有某些其它行为的公约》 《海牙公约》——《关于制止非法劫持 航空器的公约》 《蒙特利尔公约》——《关于制止危害 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
第三章 国际航空组织及航空法
精品课程
3.1有关航空组织及航空法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CAO) 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 国际货运代理协会联合会(FIATA) 国际电讯协会(SITA)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CAAC) 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 (CIFA) 中国航空运输协会(CATA)
3.1.1国际民航组织 3.1.1国际民航组织 ICAO
卸下权
卸下客货 B国 国
航空器所属国A国 航空器所属国 国
3.2.1 芝加哥公约
一个国家或地区的航空公司自另一个国 家或地区载运客货返回其登记国或地区 的权利
装载权
装载客货 B国 国
航空器所属国A国 航空器所属国 国
3.2.1 芝加哥公约
装卸权
一个国家或地区的航空公司在其登记国 或地区以外的两国或地区间载运客货, 但其航班的起点必须为其登记国或地区 的权利
– 将飞入或飞出美国航线的航班的旅客责任限 额提高到75000美元 – 严格责任制度——航空公司无论有无过错都 要承担责任
蒙特利尔公约 3.2.3蒙特利尔公约 3.2.3
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
– 签订时间/地点
1999.5.28 加拿大蒙特利尔
– 生效时间
2003.11.4 国际上 2005.7.31 起对我国生效
3.1.4 国际电讯协会SITA 国际电讯协会SITA
成立时间
– 1949
发展目标
– SITA的发展目标是带动全球航空业使用信息 技术的能力,并提高全球航空公司的竞争能 力。
协会的主要活动是利用其网络系统,为 国际航空运输业提供信息和通讯服务
3.1.4 国际电讯协会SITA 国际电讯协会SITA
3.1.3 国际货运代理协会联合会 FIATA
主要任务
组织构架
3.1.3 国际货运代理协会联合会 FIATA
会员
– 由国家货运代理协会或有关行业组织或在这个国家 中独立注册登记的且为唯一的国际货运代理公司组 成 – 另有为数众多的国际货运代理公司或其他私营企业 作为其联系会员。
FIATA的成员不仅局限于国际货运代理行业, 而且包括报关行、船舶代理、仓储、包装、卡 车集中托运等运输企业。
3.1.2 国际航空运输协会 IATA
3.1.3 国际货运代理协会联合会 FIATA
中英文全称 – 国际货运代理协会联合会 – 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of Freight Forwarders Associations
– 1926.5.31 在维也纳成立,总部设在苏黎士 – 是世界范围内运输领域中最大的非政府和非盈利性 组织。
3.1.4 国际电讯协会SITA 国际电讯协会SITA
SITA货运系统优劣势 系统本身是个大系统,货运系统仅仅是其中 的一部分,因此功能设计上有点缺陷。 系统的界面不太友好,不是windows界面,操 作起来太复杂。 数据无法和其他系统共享,限制了信息的交 互。 系统稳定性比较差 系统成本太高。
中英文全称国际民用航空组织
–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 Organization
3.1.1国际民航组织 3.1.1国际民航组织 ICAO
成立时间
– 1947.4.4
总部 YMQ 7个地区办事处;
北美中美和加勒比区(墨西哥城)南美区(利马) 欧洲区(巴黎)中东区(开罗)西非和中非区 (达喀尔)东非和南非区(内罗毕) 亚洲太平洋区(曼谷)
SITA不仅为航空公司提供网络通讯服务,还可 为其提供共享系统,如机场调度系统 行李查询 系统、货运系统、国际票价系统等等。 SITA货运系统
– 与外地营业部、驻外办事处联网 – 及时地将航班信息、运单信息、入库信息、装载信 息、货物到达信息及中转信息等数据输进网络 – 航班关闭后自动给本站拍发仓库报、运单报等货运 电报 – 本站只要打开网络,就能全程追踪货物的情况。
纽约、巴黎、新加坡、曼谷、内罗毕、北京、 日内瓦 NYC. PAR. SIN.BKK.NBO.PEK.GVA
瑞士的日内瓦还设有清算所
– 统一结算各会员之间以及会员与非会员之间的联 运业务帐目
3.1.2 国际航空运输协会 IATA
会员
– 凡国际民航组织成员国的任一经营定期航班 的空运企业,经其政府许可都可成为该协会 的会员。 – 如 CHINA EASTERN AIRLINESMU AIR CHINACA AIR CANADA AC SINGAPORE AIRLINESSQ
货物
3.2.2 华沙体系
对华沙公约的修改
–1955 年签订的海牙议定书 – 1975的4个蒙特利尔议定书(未生效) – 1966年蒙特利尔协议(与美有关,限客运) –危地马拉议定书(未生效) – 《蒙特利尔公约1999》
3.2.2 华沙体系
海牙议定书
– 赔偿金额提高到25万金法郎
1966年蒙特利尔协议
蒙特利尔公约 3.2.3蒙特利尔公约 3.2.3
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的主要规定
–由过错责任制走向严格责任制 –提高对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 双梯度赔偿,10万SDR 约合13.5万USD、110万 CNY –增加了第五管辖权 –恢复了运输凭证的正常功能
3.2.3蒙特利尔公约 3.2.3
对我国的影响 1)国内航空运输旅客伤亡赔偿责任制度与公 约的接轨问题。 2)我国《民用航空法》的一些规定是否需要 修订的问题。 3)航空运输的赔偿责任制度与其他运输方式 的赔偿责任制度协调的问题。
五大航权 3.2.1 芝加哥公约
性质
– 《芝加哥公约》是国际航空领域得一个宪章性的文 件,它对国际民航领域的基本问题做了规定。 内容 – 除序言外,分为空中航行、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国 际航空运输和最后条款四部分,以及有关国际标准 和建议措施的十八个附件。
3.2.1 芝加哥公约
业务权 第一航权 “飞越权” 第二航权 “技术经停权” 第三航权 “卸下权” 第四航权 “装载权” 第五航权 “装卸权”
3.2有关国际航空公约 3.2有关国际航空公约
CHICAGO CONVENTION WAWSAW CONVENTION 华沙体制 MONTREAL CONVENTION 1999
3.2.1 芝加哥公约
CHICAGO CONVENTION 芝加哥公约,即《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1944年12月7日在美国芝加哥市签订, 自1947年4月4日起生效。《芝加哥公约 》是世界上最重要的民航国际公约.
卸下并装载客货
航空器所属A国 航空器所属 国
缔约国C国 C国 国 缔约国 国
缔约国B国 B国 国 缔约国 国
3.2.2 华沙体系
华沙公约的全称
– 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
签订时间/有效性
– 1929.10.12在华沙签订 – 1933.2.13实施,目前仍为有效 –我国政府于1958 年7 月20 日加入了华沙公约
巴黎 开罗 墨西哥城 利马 达喀尔 内罗毕 曼谷
3.1.2 国际航空运输协会 IATA
中英文全称
– 国际航空运输协会 中译名:阿雅塔 – International Air Transport Association
3.1.2 国际航空运输协会 IATA
成立时间
– 1945.12.8
总部 YMQ 执行总部 GVA 分支机构或办事处
……
3.1.2 国际航空运输协会 IATA
在国际航协网站可 以查到所有会员单 位的基本信息 IATA的最高权力 机构为全体会议
3.1.2 国际航空运输协会 IATA 主要活动 以大会的形式开展各项活动
– – – – – – – 如 旅客运输大会 客运代理大会 货物运输大会 货运代理大会 运价大会 收入结算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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