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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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C 52

GBZ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GBZ/T 160.81-2004 ————————————————————————

工作场所空气中

生物类化合物的测定方法

Methods for determination of biological compounds

in the air of workplace

2004年5月21日发布2004年12月1日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

GBZ/T 160.81-2004

前言

为贯彻执行《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和《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 2),特制定本标准。本标准是为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配套的监测方法,用于监测工作场所空气中生物类化合物[包括洗衣粉酶等]的浓度。

本标准从2004年12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全国职业卫生标准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

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医科大学公共卫生学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梁友信等。

GBZ/T 160.81-2004

工作场所空气中

生物类化合物的测定方法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监测工作场所空气中生物类化合物浓度的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工作场所空气中生物类化合物浓度的测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T225-20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T225-20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T 225-2010)

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

Guideline for employer of prevention and control of occupational diseases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通用要求、分级分类管理方法、职业卫生档案的管理以及职业卫生评估要求等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生产或经营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产品或原材料的用人单位,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单位或机构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Z1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Z2.1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

GBZ2.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

GBZ 158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GBZ 188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GBZ/T203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

GB/T 3608高处作业分级

GB 18871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3 防治原则

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应遵循如下原则:

—依法防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单位自律全员参与,持续改进;

—维护劳动者健康及相关权益,关注职业病高危人群,尤其是流动劳动者。

4 通用要求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目录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目录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目录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目录旨在规范和保障职业环境中劳动者的健康和安全。目录中收录了一系列与职业卫生相关的标准和指南,包括环境因素、体力因素、化学危害、物理危害、生物危害等多个方面。以下是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目录的详细介绍。

一、环境因素

环境因素是职业环境中的各种物理、化学和生物因素,包括温度、湿度、噪声、光照、振动等。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目录中的环境因素包括:室内空气质量评价、室内热环境评价、室内噪声卫生标准、室内光照环境评价、物理因素测定等标准。

二、体力因素

体力因素是职业环境中对劳动者产生的体力负荷,包括重物搬运、疲劳度评价、体力消耗等。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目录中的体力因素包括:人类工作能力、人员搬运负荷评价、疲劳度评价、体力消耗等标准。

三、化学危害

化学危害是指职业环境中存在的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对劳动者的健康产生的危害。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目录中的化学危害包括:有毒有害化学物质职业接触限值、生物学监测指导、化学防护用品试验方法等标准。

四、物理危害

物理危害是指职业环境中存在的对劳动者的身体产生直接或间接伤害的物理现象或因素。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目录中的物理危害包括:电离辐射

卫生防护、非电离辐射卫生标准、电磁辐射卫生防护、噪声卫生防护等标准。

五、生物危害

生物危害是指职业环境中存在的病原体、细菌、真菌、病毒等生物物

质对劳动者的健康产生的危害。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目录中的生物危害包括:职业接触限值指导、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防护、职业暴露检测等标准。

六、辐射危害

辐射危害是指职业环境中存在的电离辐射、非电离辐射对劳动者的健

主要职业卫生标准

主要职业卫生标准

主要职业卫生标准

主要的职业卫生标准包括以下几项:

1.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了职业病的定义、分类和预防控制措施,要求雇主为员工提供安全和健康的工作环境。

2. GBZ 1-2002 职业卫生管理体系:规定了职业卫生管理的基

本要求,包括职业卫生政策、责任和目标、组织架构、培训和教育、卫生监测等。

3. GBZ 2.1-2007 化学品危害性分类与标签:该标准规定了化

学品危害的分类和标签要求,以便员工正确使用和处理化学品,减少危害风险。

4. GBZ 3-2002 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限值:该标准规定了各种

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最大允许接触限值,确保员工的健康与安全。

5. GBZ 4.1-2010 噪声危害防护规范:该标准规定了不同噪声

环境下的工作时间限值和允许暴露时间,以防止噪声对员工的健康造成损害。

6. GBZ 5-2010 放射性物质危害防护规范:该标准规定了放射

性物质的管理和防护要求,以确保员工不被放射性物质危害。

7. GBZ 6.1-2008 粉尘危害防护规范:该标准规定了不同粉尘

环境下的工作时间限值和允许接触时间,以控制粉尘引起的职业卫生问题。

这些标准和规范的目的是保护员工的健康和安全,预防职业病发生,降低职业危害因素对员工的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职业暴露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职业暴露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职业暴露

职业暴露是指由于职业关系而暴露在危险因素中,从而有可能损害健康或危及生命的一种情况。对于医务人员来说,职业暴露是指在从事诊疗、护理活动过程中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或传染病病原体,从而损害健康或危及生命的一类职业暴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职业暴露的分类包括感染性职业暴露、放射性职业暴露、化学性(如消毒剂、某些化学药品)职业暴露,及其他职业暴露。

在处理职业暴露后,应采取以下原则:

1. 受伤部位的消毒,伤口应用消毒液(如75%的酒精,%~%的过氧乙酸,%碘伏等)浸泡或涂抹消毒,并包扎伤口。被暴露的粘膜,应用生理盐水或清水冲洗干净。

2. 暴露者应暂时脱离工作岗位。

3. 由专家对暴露级别进行评估,确定是否进行药物预防,如有必要,应于24小时内开始服药并坚持完成整个过程。

4. 暴露者应于暴露后0、6周、12周、6月、12月进行血液检测。

如您有任何其他问题或需要更多信息,建议咨询相关专业人士或机构。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一、概述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是为了维护企业员工的健康和安全,保障工作环境的安全性

和健康性而制定的一系列标准。职业卫生标准涵盖了工作环境的各个方面,包括空气质量、噪音、化学品接触等多个方面。

二、标准的重要性

•员工健康保障:通过执行职业卫生标准,可以有效预防职业病的发生,保障员工的健康和安全。

•生产效率提升:良好的职业卫生环境可以提高员工的工作效率,减少事故发生率,提升企业的生产效率。

•企业形象提升:严格执行职业卫生标准可以体现企业的社会责任感,提升企业形象,获得更多客户和员工的信任。

三、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内容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涉及多个方面,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空气质量要求:对工作场所空气中的污染物浓度、通风系统等方面提出要求,保障员工呼吸道健康。

2. 噪音控制标准:控制工作场所噪音水平,保护员工的听力健康。

3. 化学品接触

控制:对接触化学品的员工进行防护,确保员工不受有害化学品侵害。 4. 有害物

质防护:对工作场所有害物质的防护进行规定,防止员工接触到有害物质。 5. 工

作场所照明:对工作场所的照明进行要求,保障员工的视力健康。

四、职业卫生标准的执行

为了确保职业卫生标准的有效执行,企业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 建立职业卫生

管理体系:设立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制定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 定期监测:对企

业的工作环境进行定期监测,确保符合标准要求。 - 员工培训:对员工进行职业

卫生知识的培训,提高员工的卫生意识。 - 建立健康档案:建立员工健康档案,

记录员工的健康情况,及时发现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5)劳动者有权对用人单位违反职业健康监护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投诉。
(6)劳动者若不同意职业健康检查的结论,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投诉。
4.2.3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责任和义务
(1)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机构应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定、批准,获得健康检查资质,并在其获批准的范围内从事相关活动。
(2)职业健康检查只能由具有医疗执业资格的医生和技术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保证其从事职业健康工作的主检医师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同时还应熟悉工作场所可能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以便分析劳动者的健康状况与其所从事的职业活动的关系,判断其是否适合从事该工作岗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GBZ188-2007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TechnicalspecificationsforOccupationalHealthSurveillance
2007-03-16发布2007-10-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
前言
本规范的附录A、C、D是资料性附录,附录B、E是规范性附录。
(3)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维护和保证其工作的独立性,包括不受用人单位、劳动者和其他行政意见的影响和干预。当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或职业健康检查专业人员开展工作的独立性受到干扰或破坏时,可向其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5.42氯丁二烯
5.43有机氟
5.44二异氰酸甲苯酯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GBZ /T 197—2007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

控制效果评价技术导则

2007—08—13发布2008—02—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

目次

前言 (Ⅲ)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评价目的和基本原则 (2)

5 评价依据 (2)

6 评价范围与内容 (3)

7 评价方法 (3)

8 评价程序 (3)

9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方案编制 (4)

10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书编制 (4)

11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表编制 (6)

附录A(资料性附录)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应收集的主要资料 (7)

附录B(资料性附录)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工作程序 (8)

附录C(资料性附录)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书格式 (9)

附录D(资料性附录)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表格式 (11)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D都是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卫生部职业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山东省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研究院、山东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河南省职业病防治研究所、湖南省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所、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永青、闫慧芳、吴世达、易继湖、张玉慧、缪庆、胡伟江、蔡立群、邵强、余善法、张贻瑞、丘创逸、朱宝立、温亚男。

职业卫生标准 国家疾控

职业卫生标准 国家疾控

职业卫生标准国家疾控

职业卫生标准是指为了保护工人健康、预防职业病发生,制定的适用于各种职业环境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卫生标准。它包括职业卫生检测和评价方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限制值和监测方法、职业卫生设备和设施的要求等方面的内容。

国家疾控中心是中国卫生健康委员会直属事业单位,负责全国疾病控制和预防工作,其中包括职业病防治和职业卫生工作。国家疾控中心在职业卫生标准制定、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持、职业卫生监测和评价等方面具有权威性和专业性。

国家疾控中心参与制定了一系列职业卫生标准,如《工业企业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限值》、《建筑施工行业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限值》、《农药生产作业场所职业卫生规定》等,这些标准对于制定职业卫生管理措施和预防职业病具有重要意义。

此外,国家疾控中心还开展了职业病防治技术培训和职业卫生监测和评价工作,为各地区、各行业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

国家现行职业卫生标准大全

国家现行职业卫生标准大全

我国现行职业卫生标准一览表

标准号标准名称

GBZ 1-2010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Z 2.1-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

GBZ 2.2-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

GBZ 3-2006职业性慢性锰中毒诊断标准

GBZ 4-2002 职业性慢性二硫化碳中毒诊断标准

GBZ 5-2002 工业性氟病诊断标准

GBZ 6-2002职业性慢性氯丙烯中毒诊断标准

GBZ 7-2002职业性手臂振动病诊断标准

GBZ 8-2002职业性急性有机磷杀虫剂中毒诊断标准

GBZ 9-2002职业性急性电光性眼炎(紫外线角膜结膜炎)诊断标准

GBZ 10-2002职业性急性溴甲烷中毒诊断标准

GBZ 11-2002职业性急性磷化氢中毒诊断标准

GBZ 12-2002职业性铬鼻病诊断标准

GBZ 13-2002职业性急性丙烯腈中毒诊断标准

GBZ 14-2002职业性急性氨中毒诊断标准

GBZ 15-2002职业性急性氮氧化物中毒诊断标准

GBZ 16-2002职业性急性甲苯中毒诊断标准

GBZ 17-2002职业性镉中毒诊断标准

GBZ 18-2002职业性皮肤病诊断标准总则

GBZ 19-2002职业性电光性皮炎诊断标准

GBZ 20-2002 职业性接触性皮炎诊断标准

GBZ 21-2006职业性光接触性皮炎诊断标准

GBZ 22-2002职业性黑变病诊断标准

GBZ 23-2002职业性急性一氧化碳中毒诊断标准

GBZ 24-2006职业性减压病诊断标准

GBZ 25-2002尘肺病理诊断标准

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职业卫生是指在工作环境中保护和促进工人身体和心理健康的一系

列措施和标准。为了确保工人在工作过程中不受职业病的侵害,各国

都制定了一系列的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本文将介

绍中国的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一、职业卫生法律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职业病防治法》是中国的基本法律法规,旨在保护劳动者的职业

健康权益,预防和控制职业病的发生。该法律法规规定了职业病的定义、职业病防治的基本原则、行政职责和劳动者的权益保护等内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劳动法》是中国的劳动基本法律,其中包含了一些关于职业卫生

的规定。该法律要求用人单位应提供符合职业卫生要求的工作场所,

采取必要的措施预防和减少职业病的发生。同时,劳动者有权拒绝存

在职业危害的工作岗位。

3. 《企业职业卫生管理条例》

《企业职业卫生管理条例》是中国对企业职业卫生管理的具体指导。该条例规定了企业职业卫生的组织管理、职业卫生检测和监测、职业

病危害因素的控制等内容。企业必须按照该条例的要求,建立职业卫

生管理制度,并定期进行职业卫生检测。

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为了实施职业卫生管理,中国制定了一系列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这些标准主要涉及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评价、监测和控制,以及职业病

的诊断和治疗等方面。

1. GBZ

2.1-2007《职业卫生技术规程》

《职业卫生技术规程》是中国的职业卫生标准体系中的核心标准,

是指导职业卫生工作的基本规范。该标准从职业卫生管理体系、职业

病危害因素的评价和控制、职业卫生检测等方面,提供了详细的操作

我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代号

我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代号

我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代号

我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是保障职工健康和安全的重要法规,它通过规范工作环境和防护设备等方面的要求,帮助企业和机构建立起完善的职业卫生管理体系。国家标准代号是标准的唯一标识符,用于标识和区分不同的标准。下面是一些与我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相关的代号及其简要介绍:

1. GBZ/T 188.1-2014《电气工作场所卫生规范》

该标准适用于各类电气工作场所,包括发电厂、变电所、架空线路等,旨在规范电气工作场所的卫生要求,保障电力行业工作者的身体健康。

2. GBZ/T 7702-2008《噪声危害职业接触限值》

该标准规定了不同工作环境下的噪声危害职业接触限值,以及噪声监测和个人防护的要求。旨在预防噪声对职工听力健康的损害。

3. GBZ 2.1-2007《盐矿业职业卫生规范》

该标准适用于盐矿开采和加工企业,规范了盐矿业职业卫生管理的要求,包括通风换气、粉尘和有害气体控制、作业者健康监护等内容,保障盐矿业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

4. GBZ/T 113-2003《含一氧化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该标准规定了室内和室外环境中一氧化碳的限制浓度和容许暴露时间,以及监测和控制的要求。旨在预防一氧化碳对人体的中毒和健康损害。

5. GBZ/T 172-2005《职业性染毒物质危害因素接触限值》

该标准规定了各种职业性染毒物质的接触限值,以及散射细粉尘、纤维粉尘、露天采石和金属矿开采等工作场所的限制要求。旨在保护职工免受染毒物质的危害。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代号涵盖了多个行业和工作环境,是指导企事业单位建立与实施职业卫生管理的重要依据。企业和职工应认真遵守相关标准的规定,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保障职工的健康和安全。除了以上提到的标准,还有许多与职业卫生相关的国家标准,如《有害生物灭鼠灭鼠药施用原则》、《工人职业性吸烟纠正标准》、《化肥生产职业卫生规范》等。不同行业和工种都有相应的标准和指导文件,企业和职工在实际工作中应根据自身情况进行合理选择和应用。通过密切关注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发布和修订,持续改善工作环境和保护职工健康将成为常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C 52

GBZ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GBZ/T 160.58-2004 ————————————————————————

工作场所空气中

环氧化合物的测定方法

Methods for determination of epoxy compounds

in the air of workplace

2004年5月21日发布2004年12月1日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

GBZ/T 160.58-2004

前言

为贯彻执行《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和《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 2),特制定本标准。本标准是为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配套的监测方法,用于监测工作场所空气中环氧化合物[包括环氧乙烷(Ethylene oxide)、环氧丙烷(Propylene oxide)、环氧氯丙烷(Epichlorohydrin)等]的浓度。本标准是总结、归纳和改进了原有的标准方法后提出。这次修订将同类化合物的同种监测方法和不同种监测方法归并为一个标准方法,并增加了长时间采样和个体采样方法。

本标准从2004年12月1日起实施。同时代替GB/T 16074-1995、GB/T 16076-1995。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1995年,本次是第一次修订。

本标准由全国职业卫生标准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天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季永平、周素梅、线引林、曾昭慧、虞爱如、刘黛莉和李建国。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职业卫生标准是以保护劳动者安康为目的,对劳动条件(工作场所)的卫生要求做出的技术规定,是实施职业卫生法律、法规的技术标准,是卫生监视和管理的法定依据。而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下其条例。

ICS 13.100

C52

GBZ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GBZ38-xx(代替GBZ38-xx)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

本标准第13章、第14章和第15章为推荐性条款,其余为强制性条款。

此次修订将GBZ 2-xx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分为GBZ 2.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化学有害因素》和GBZ 2.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物理因素》。

本标准与GBZ 2-xx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减少了高温作业分级和高温作业场所气象条件的卫生学评价标准。增加了非电离辐射的工频电场、超高频辐射、高频电磁场、微波辐射接触限值和噪声的接触限值。

调整了高温、手传振动的接触限值。

将工作场所物理因素的测量方法修订成为独立的标准版本GBZ/T XXX-xx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方法。

本标准的附录A是标准性附录,附录B是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全国职业卫生标准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北京大学公共卫生学院、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华中科技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国营红声器材厂嘉兴分厂、杭州爱华仪器、奎思特技术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生、梁友信、杨磊、吴维皑、李涛、张敏、何丽华、徐伯洪、舒国华、张绍栋、杜燮。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情况为: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目录》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目录》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目录

序号标准编号标准名称代替标准号批准日期实施

GBZ

1GBZ 1-2002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2002-04-082002-06-01

2GBZ 2-200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

限值GB3869-1997、GB4200-

97、 GB6773~8780-

1988、GB10328~10439

-

1989、GB11516~11522

-

1989、GB11524~11532

-

1989、GB11719~11726

-

1989、GB16182~16250

-

1996、GB17052~17055

-

1997、GB18528~18563

-2001

2002-0482002-06-01

3GBZ 158-200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

2003-06-032003-12-01

4GBZ 159-2004工作场所空气中有毒物质监

测的采样规范WS1-1996、WS/T16-

1996

2004-05-212004-12-01

GBZ/T

1GBZ/T160.1-2004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锑及其化合物

GB/T17063-1997

GB8773-88附录A

2004-05-212004-12-01

2

GBZ/T160.2-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

定钡及其化合物

2004-05-212004-12-0

3GBZ/T160.3-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铍及其化合物GB/T 16023-1995

2004-05-212004-12-01

4GBZ/T160.4-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

定铋及其化合物

噪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噪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噪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

根据《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4部分:噪声》规定,噪声作业为存在有损听力、有害健康或有其他危害的声音,且8h/d或40h/周噪声暴露A等效声级≥80分贝的作业。

根据《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规定,接触8h/d等效声级≥80分贝的作业(即噪声作业)的劳动者,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均需要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在岗期间检查周期根据作业人员接触等效声级而不同)。

此外,如果人类耳朵连续3年及以上接收8h/d等效声级>85分贝的噪声,会有导致噪声聋的风险,因此从事接触8h/d等效声级>85分贝噪声的作业者,需佩戴耳塞,以减低耳朵实际接收噪声的强度。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需要,建议查阅相关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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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 2-200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Occupational Exposure Limit for Hazardous Agents in the Workplace

说明

PC-TWA 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8小时)。

PC-MAC 最高容许浓度,指在一个工作日内任何时间都不应超过的浓度。

PC-STEL 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15分钟)。

* 表1:数值系根据“超限系数”推算;表2:粉尘TWA的接触上限值。

** 表1:“其他粉尘”指不含有石棉且游离SiO2含量低于10%,不含有毒物质,尚未制订专项卫生标准的粉尘。

总粉尘指直径为40mm的滤膜,按标准粉尘测定方法采样所得的粉尘。

呼尘呼吸性粉尘,指按呼吸性粉尘采样方法所采集的可进入肺泡的粉尘粒子,其空气动力学直径均在7.07μm以下,空气动力学直径5μm粉尘粒子的采样效率为50%。

选编内容

表1 工作场所空气中有毒物质容许浓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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