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新《工伤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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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解读新《工伤保险条例》

详细解读新《工伤保险条例》

详细解读新《工伤保险条例》五项重大突破新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为我国建立与符合国际惯例的工伤保险制度典定了基础。

如实施范围将"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界定为用人单位,明确其"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

将"个体工商户的雇工"与"各类企业职工"并列,规定其"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这是新《条例》总结我国工伤保险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在工伤保险覆盖范围上取得的新突破。

这一突破意义十分深远:一是将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纳入世界通行做法,与国际惯例接轨;二是适应我国就业格局的变化,为建立工伤保险制度提供了法规体系的充分准备。

新《条例》第二方面比较大的突破是: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这一原则的含义是,工伤保险,根据基金需求决定基金征收,需要多少征收多少。

这一费率原则的确立,充分体真正意义,完完全全的社会保险制度,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到工伤保险法规体系中,科学性与操作性的有机统一,并最终落实到为创造社会财富的劳动者群体提供可靠的物质保障待遇。

《条例》同时还规定:"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

"差别费率制度,也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

日本把这种做法,叫做"功过制",对于促进安全生产,节约工伤保险费开支,很有效果。

新《条例》第三方面比较大的突破是:对概念性的条款在表述上作了严格的规范。

如第四章将原用"劳动鉴定"表述的概念明确界定为"劳动能力鉴定",将"劳动能力鉴定"定义为"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全文

《工伤保险条例》全文

《工伤保险条例》全文工伤保险条例全文第一章绪论第一条目的和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制定目的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工伤事故,及时和适当地补偿因工伤导致的人身伤害、死亡和经济损失。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内的所有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组织、事业单位、机关等用人单位,以及从业人员。

第三条工伤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由国家和用人单位按一定比例缴纳,用于支付工伤保险的各项费用,包括工伤津贴、医疗费、残疾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

第二章工伤保险的范围第四条工伤保险的范围工伤保险的范围包括下列情形: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公务、办公或者执行工作任务而遭受的事故伤害;2.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公务、办公或者执行工作任务而罹患的职业病;3. 在工作岗位上或者工作场所内的中断治疗期间所发生的事故伤害;4. 被法院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工伤保险的权益第五条工伤保险的权益工伤保险参保人员享有以下权益:1. 及时接受治疗,享受合理的医疗服务;2. 按规定期限领取工伤津贴;3. 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 获得康复护理服务;5. 工亡职工的家属享受丧葬费和寡居、孤儿抚养费等福利待遇;6. 其他依法享有的权益。

第四章工伤保险的责任和义务第六条工伤保险责任用人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工伤保险责任:1. 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2. 及时履行报案和通知义务;3. 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工伤认定、支付工伤待遇;4. 提供必要的康复护理服务。

第七条工伤保险义务劳动者应当履行下列工伤保险义务:1. 参加工伤保险;2. 提供真实、准确的工伤相关信息;3. 遵守工伤保险相关规定。

第五章工伤保险的管理和监督第八条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应当按照国家的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不得挪用或滥用。

第九条工伤保险的监督和检查工伤保险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监督和检查,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的主要内容主要规定在第十五条。

下面将对这一条做详细解读:第十五条:劳动者在下列情况下发生工伤的,视为工伤: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因工作原因突发职业病需要治疗的;3.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因工作原因患病或者发生身体障碍,劳动能力下降达到法定标准的。

这一条主要是对工伤的定义和判断做出明确规定。

首先,只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发生的事故伤害才能被视为工伤。

这意味着在非工作时间或者非工作岗位上发生的事故伤害,无法被纳入工伤保险范围。

其次,即使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发生了伤害,也必须是因工作原因导致的才能被视为工伤。

如果是个人原因或者其他原因导致的伤害,就不能被认定为工伤。

此外,突发职业病也可以被视为工伤,但前提是这种职业病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发生的,并且需要治疗。

最后,如果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患病或者发生身体障碍,且劳动能力下降达到法定标准,也可以被视为工伤。

对于这一条的解读,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几点重要意义:1. 标准明确:工伤保险的发生标准在这一条中得到了明确的规定。

只有符合这些标准的工伤,才能享受工伤保险的待遇。

这样的明确标准有助于减少争议和纠纷,保障劳动者的权益。

2. 保障范围扩大:这一条对于工伤的定义进行了扩大,将突发职业病和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纳入了保障范围。

这样一来,更多的劳动者可以享受到工伤保险的待遇,增加了劳动者的社会保障。

3. 巴菲特诚信影响曹岚到期不退还3.向底层国家借钱,债务。

统一军队的起家。

以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确立了工伤保险的保障范围和标准,为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提供了明确的政策依据。

这一条的实施为劳动者提供了更全面、更公正的工伤保险待遇,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同时,这也促进了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力,为社会经济发展做出了贡献。

2023年工伤保险法解读

2023年工伤保险法解读

2023年工伤保险法解读2023年工伤保险法的解读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工伤保险制度:工伤保险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旨在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

2.工伤保险费的缴纳: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

用人单位按本单位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缴纳。

对于建筑行业,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建筑施工企业对企业固定职工要按用人单位方式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的用工特别是农民工,可以按建设项目方式参保。

3.工伤认定:工伤认定是确定职工是否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重要环节。

2023年工伤保险法规定,工伤认定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

在认定工伤时,要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中的法定工伤情形、视同工伤情形和豁免工伤情形进行判断。

4.工伤保险待遇:职工发生工伤后,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医疗待遇、工伤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等。

在2023年工伤保险法中,对于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5.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工伤保险基金是用于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专项资金。

2023年工伤保险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了明确规定,以确保基金的合理使用和安全。

6.工伤预防与职业康复:2023年工伤保险法强调工伤预防与职业康复的重要性。

通过加强工伤预防工作,降低工伤事故的发生率;通过职业康复,帮助工伤职工尽快恢复劳动能力,重返工作岗位。

总之,2023年工伤保险法在保障职工权益、规范工伤保险制度、加强工伤保险基金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和完善,为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

工伤保险条例14条

工伤保险条例14条

工伤保险条例14条工伤保险条例是国家对于保障劳动者工伤权益的一项重要法规。

根据国家规定,工伤保险条例共有14条,下面将对这14条内容进行详细解读。

第一条:工伤保险的定义这条规定了工伤保险的定义,明确了工伤保险是为了保障在工作中受到事故伤害或者职业病患者的合法权益,并规定了受保对象。

第二条:工伤保险的实施这条规定了工伤保险的实施范围,明确了工伤保险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组织的劳动者。

第三条:工伤保险的费率这条规定了工伤保险的费率,明确了费率是由用人单位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比计算得出的。

第四条:工伤保险的缴费义务这条规定了工伤保险的缴费义务,明确了用人单位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否则将面临处罚。

第五条:工伤保险的待遇这条规定了工伤保险的待遇,明确了受保劳动者在工伤发生后可以获得医疗、康复、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等福利。

第六条:工伤认定这条规定了工伤认定的程序和标准,明确了工伤认定应当以劳动者申请为基础,经过医疗鉴定以及行政审批程序来确定。

第七条:工伤医疗这条规定了工伤医疗的范围和待遇,明确了受保劳动者在工伤医疗期间可以享受免费治疗等福利。

第八条:工伤康复这条规定了工伤康复的范围和工作,明确了受保劳动者在工伤康复期间可以得到康复治疗和职业培训等帮助。

第九条:工伤鉴定这条规定了工伤鉴定的程序和标准,明确了鉴定机构应当依法进行工伤鉴定,并给出鉴定结论。

第十条:工伤津贴这条规定了工伤津贴的基本标准和计算方法,明确了受保劳动者根据工伤程度可以获得不同等级的伤残津贴。

第十一条:工伤生活护理费这条规定了工伤生活护理费的计算方法,明确了受保劳动者因工致残后可以获得一定期限的生活护理费。

第十二条:工伤职工死亡赔偿这条规定了工伤职工死亡赔偿的标准和受益人范围,明确了受保劳动者因工死亡后的家属可以获得一定的抚恤金。

第十三条:工伤争议处理这条规定了工伤争议的处理程序和方式,明确了劳动者可以依法通过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来解决工伤争议。

工伤保险六十二条规定

工伤保险六十二条规定

工伤保险六十二条规定工伤保险是指国家对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劳动者给予的经济补偿和医疗救治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工伤保险法规,其中最为重要的是《工伤保险条例》。

本文将就《工伤保险条例》中的六十二条规定进行详细解读。

首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规定,工伤保险适用于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组织的在职职工、农民工以及城乡居民参加的工伤保险。

这一规定明确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包括了各种不同类型的劳动者,为他们提供了保障。

其次,《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了工伤保险的基本原则,包括社会化、保险化、公益性、统一规划、个人账户和按月缴费等原则。

这些原则的确立,为工伤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提供了基本遵循,保证了工伤保险的公平性和可持续性。

第三,《工伤保险条例》第三至第六条规定了工伤保险的基本待遇范围和标准,包括了医疗费、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定期伤残补助金和死亡补助金等内容。

这些规定明确了工伤保险给予劳动者的具体经济补偿和医疗救治范围,保障了劳动者在工伤发生后的权益。

第四,《工伤保险条例》第七至第十二条规定了工伤认定的程序和标准,包括了工伤认定的申请、审查、鉴定和复查等程序,以及工伤认定的标准和标准的调整等内容。

这些规定为工伤认定提供了明确的程序和标准,保证了工伤认定的公正性和科学性。

第五,《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三至第二十一条规定了工伤保险费的征收和管理,包括了工伤保险费的征收主体、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征收方式和征收管理等内容。

这些规定为工伤保险费的征收和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具体规定,保证了工伤保险资金的安全和有效运用。

最后,《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至第六十二条规定了工伤保险的监督和管理,包括了工伤保险的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职责、监督管理措施和监督管理责任等内容。

这些规定为工伤保险的监督和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具体规定,保证了工伤保险制度的有效实施和运行。

工伤保险条例释义及解读

工伤保险条例释义及解读

工伤保险条例释义解读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立法目的】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解释】本条是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立法目的的规定。

工伤保险是一项建立较早的社会保险制度,德国的俾斯麦政府早在1884年就建立了工伤保险制度。

新中国的工伤保险制度在1951年的《劳动保险条例》中已有规定,1957年,卫生部制定的《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将职业病纳入工伤保险的范围。

1994年的《劳动法》,也明确规定要建立工伤保险制度。

1996年,劳动部发布《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到2002年上半年,全国已有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了工伤保险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或者规章,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为4350万,其中,国有企业2711万、集体企业670万、其他内资企业367万、外资企业328万,已经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有19万。

目前的工伤保险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是:适用范围窄,仅限于企业;立法层次低,制度推广有困难;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救治、补偿以外的项目过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不够明确,等等。

因此,有必要制定全国性的行政法规,统一全国的工伤保险制度。

2的3年4月27日,温家宝总理签署第375号国务院令,公布了《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根据本条的规定,条例的立法目的主要有三个:一是保障工伤职工的救治权与经济补偿权。

工伤职工在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以后,首先的权利是要得到及时、有效的抢救。

在这方面所发生的运输、住院、检查诊断、治疗等费用,都要得到足额的保障,使受伤职工的伤害程度尽快得到有效的控制。

其次,等到职工的病情稳定以后,便要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评残,确定伤残的等级,以便安排相应的一次性的和长期性的经济补偿。

给工伤职工以救治和补偿,是工伤保险制度最初的目的,在目前仍然是工伤保险制度的核心。

二是促进工伤预防与职业康复。

《工伤保险条例》解读

《工伤保险条例》解读

《工伤保险条例》解读《工伤保险条例》是我国政府依法制定的一项重要社会保险法规,旨在保障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发生工伤时的权益,为他们提供基本的医疗、康复和经济补偿。

首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工伤的范围和界定。

根据该条例,工伤是指在用人单位的劳动过程中,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人身伤害、疾病或者因公残疾,以及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突发事件导致的死亡。

该条例明确工伤的范围,包括意外伤害、职业病和因公致伤等,为工伤保险提供了明确的适用条件。

其次,《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工伤保险的基本权益。

根据该条例,工伤保险包括医疗费、残疾补助、丧葬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基本权益,同时规定了具体的补偿标准和程序。

例如,在医疗费方面,工伤保险可以报销劳动者因工伤所需的治疗费用,包括住院费、手术费、药费等;在残疾补助方面,工伤保险会按照残疾程度给予一定金额的补偿金;在丧葬费方面,工伤保险会为因工伤去世的劳动者支付一定金额的丧葬费;在供养亲属抚恤金方面,工伤保险会为劳动者的家属提供一定的生活保障。

此外,《工伤保险条例》还规定了工伤保险的参保和缴费制度。

根据该条例,用人单位应该按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劳动者缴纳保险费,并将其纳入工伤保险统一管理;同时,劳动者也应主动参加工伤保险,并按规定缴纳保险费。

这些规定保证了工伤保险的可持续运行和社会公平性。

最后,《工伤保险条例》还规定了工伤事故的报告和赔偿申请制度。

根据该条例,用人单位在发生工伤事故后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妥善安排劳动者的救治和康复;劳动者则需要尽快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申请,保护自身的权益。

这些规定保证了工伤保险赔偿的及时性和公正性。

总的来说,通过对《工伤保险条例》的解读可以看出,该条例为我国劳动者提供了一定的保障,保护了他们在工作中的权益。

同时,该条例的实施也对于促进用人单位加强安全生产、预防工伤事故具有重要意义。

但需要注意的是,工伤保险的赔偿标准和支付机制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改进。

新工伤保险条例全文

新工伤保险条例全文

新工伤保险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保障劳动者权益,保障和改善工伤保险制度,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工伤保险是在工作过程中,劳动者因职业病、工伤致残或死亡而引起的损失及其后果由社会集体予以补偿的社会保险。

第三条工伤保险实行统一的保险制度,由国家根据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依据风险分散、社会共担、逐步累积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四条工伤保险实行基本保险和补充保险相结合的制度。

基本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就业单位和劳动者缴费。

补充保险由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

第五条工伤保险应当遵循规范科学、公正合理、便民利民、稳定可靠、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和管理第六条工伤保险实行国家和地方相结合、政府主导、各有侧重的管理体制,保证保险制度的安全、稳定和可持续。

第七条国务院主管部门负责工伤保险的中央统筹和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工伤保险制度的规定组织实施好录取工伤保险、工伤认定、维权申诉、保险费征收、资金监管等工作。

第八条所在地劳动者的工伤保险关系,以就业单位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的管理为主,同时需要加强跨地区的协调和合作,促进工伤保险的有效实施。

第九条工伤医疗费用,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应当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执行。

第十条工伤保险基金由就业单位和劳动者按照规定缴纳。

国家提供必要的财政补助,建立稳健的投资和经营管理制度,确保保险基金安全、稳定和可持续。

第十一条工伤保险的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保证保险资金安全、稳定和可持续,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工会、人民团体和志愿者组织等社会组织应当协助政府开展工伤保险宣传和咨询工作,对劳动者提供法律援助和救助。

第三章参保与缴费第十三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和事业单位的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的;(二)行业协会、商会和各种组织、社会团体自愿参加工伤保险的。

第十四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一)从事国家限定的重点行业的;(二)从事危、高、新技术产业或者其他紧缺农林牧渔劳动力的;(三)法定代表人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自然人独资经营的。

最新工伤保险条例全文

最新工伤保险条例全文

最新工伤保险条例全文工伤保险是指参照社会保险原则,由雇主按规定比例缴纳保险费,为其员工在工作中遭受意外伤害或职业病并导致伤残、死亡等损失提供经济补偿和医疗救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最近,中国国务院发布了最新的工伤保险条例,全文如下:第一条为保护劳动者在工作中的合法权益,提高工作环境的安全性和卫生状况,保障职工遭受意外伤害或因工作引发职业病所致伤害的工伤保险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实行工伤保险制度。

工伤保险实行统一的管理和基金。

工伤保险基金依法独立核算、专户管理。

第三条工伤保险适用对象为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

第四条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照全员在岗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

第五条工伤保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职工,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获得工伤保险金。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组织劳动保护、防止工伤事故发生、降低工伤事故危害。

第七条职工在工作中遭到意外伤害或因工作导致职业病的,应当及时就医并报告所在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报工伤。

第八条职工在工作中遭受意外伤害或因工作导致职业病的,有权向所在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

第九条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基本医疗保险、工伤定期生活费、工伤护理费、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死亡补助金等。

第十条工伤保险金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标准发放,并根据劳动者的工伤程度适当调整。

第十一条工伤保险金的支付方式可以是一次性支付,也可以是分期支付。

第十二条工伤保险基金主要来源于以下几个方面: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缴费、国家的财政补助、投资收益等。

第十三条工伤保险基金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使用范围和标准,用于支付工伤保险金、保护工伤保险职工权益、开展职业病防治和劳动安全卫生工作等。

第十四条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县级风险补偿的管理体制。

市级政府负责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五条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便民为原则,接受监督。

第十六条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不得减少和中止。

工伤保险39条

工伤保险39条

工伤保险39条工伤保险是一种保障劳动者权益的保险制度,旨在为因工作导致的意外事故或职业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在中国,《工伤保险条例》共有39条,下面就这39条进行详细的解读。

1. 《工伤保险条例》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权益,预防和减少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降低劳动者因工致残和丧失劳动能力的风险。

2. 已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劳动用工单位,都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3. 工伤保险费的缴纳由用人单位承担,费率由地方人民政府按月确定并公布。

4. 工伤保险基金应当符合安全、稳定、适度、均衡的原则,用于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和相关费用。

5. 工伤保险待遇应包括伤残津贴、医疗费用、康复费用、护理费用、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多个方面。

6. 工伤保险待遇的标准应当根据劳动者工资水平、职位等级以及伤病程度等因素进行确定。

7. 用人单位应及时向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费,并按时将劳动者工伤事故报告送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8. 工伤责任主要由用人单位承担,如果有第三人造成的工伤事故,用人单位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9. 用人单位对于没有取得工伤保险的劳动者,应当负有法定的赔偿责任。

10. 工伤保险基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必要时可以委托其他机构进行专项管理。

11. 工伤保险基金应当严格按照法律和政策的要求进行投资运营,保证基金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12.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审核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向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发放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13. 工伤认定是工伤保险金支付的前提条件,工伤认定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医疗机构共同进行。

14. 工伤认定程序应当公正、公平、规范,让受伤的劳动者享受合法权益。

15. 劳动者在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期间,有义务履行医疗机构的治疗计划,并接受康复训练。

16. 劳动者从事应急救援等特殊职业的,应当上交身故抚恤金。

17. 工伤职工在休养期间的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支付。

18. 劳动者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工伤保险费的缴纳,逾期未缴纳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支付滞纳金。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了职工在工伤保险中的权益和责任。

以下是对该条例内容的详细解读:第十四条规定了职工工伤发生后的报告和医疗救治程序。

条例要求,当职工在工作中发生工伤时,应当立即向用人单位报告,并且用人单位有责任及时将工伤情况报告给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这一规定保证了工伤的及时上报,有助于及时进行医疗救治和申请工伤保险待遇。

关于工伤的诊断和鉴定,条例规定,工伤的诊断和鉴定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布的诊断和鉴定标准进行。

这一规定保证了工伤的鉴定公正和科学,避免了鉴定过程中的不公平和不合理情况的发生。

对于职工的工伤待遇,条例明确规定了康复治疗、伤残津贴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支付标准。

条例要求,职工在工伤康复治疗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医疗费用、护理费用和交通费用。

对于因工伤导致的伤残,职工有权享受伤残津贴,津贴的支付标准根据伤残程度和职工的工资等因素确定。

同时,对于工伤造成的一次性伤残,职工还有权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这一规定保证了受伤职工在工伤后能够得到必要的康复治疗和经济支持。

在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和职工因工不能从事原工作或者同等工作的情况下,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职工的工资等情况,协商安排职工从事适应其伤残程度、技能和职业倾向的工作。

如无法继续安排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按规定的伤残津贴。

这一规定保证了受伤职工因工伤导致的劳动能力缺陷不会影响其继续就业和获得收入的权益。

此外,职工或者其救助人对工伤诊断和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工伤诊断和鉴定结果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复查。

这一规定保证了职工对于工伤鉴定结果的申诉权利。

总的来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在工伤保险中享有及时报告工伤、接受医疗救治、获得康复治疗和合理经济补偿的权利。

同时,职工也有责任及时报告工伤,并依法接受鉴定程序。

这一条例保护了劳动者在工作中的权益,提高了劳动者受伤后的生活质量和工作安全。

新《工伤保险条例》解读(教材)

新《工伤保险条例》解读(教材)

一、原《工伤保险条例》存在的问题
1、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变迁 工伤保险是一种强制性社会保险。我国的工伤保险
制度最早始于一九五一年二月二十三日政务院第七十三 次政务会议通过《劳动保险条例》,自一九五一年三月 一日起施行。
1996年8月12日原劳动部颁布《企业职工工伤保险 试行办法》,自1996年10月1日起实施,这标志着我国 工伤保险制度初步建立。
个体工商户的工伤保险 原条例规定:有雇工的个体工 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步骤和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2010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 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 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 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1988年美国泛美航空公司103航班发生的洛克比空难, 2002年利比亚政府决定向遇难的270名死者家属人均支付 1000万美元。
2002年英国铁路公司发生列车出轨事故,向每位遇难 者家属支付170万英镑(折合260万美元,2200万元)。
胜利高培党校-机械教研室
④ 受害人及其家属的权益保障可靠性差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下列工伤保险待遇由 用人单位支付: ——五~六级伤残者的伤残津贴及津贴低于当地最低 工资标准的差额 ; ——七~十级伤残的,若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 残就业补助金; ——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 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 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胜利高培党校-机械教研室
4、提高了工伤保险待遇水平
提高了工伤死亡一次性补助金标准。将工伤死亡一次性 补助金标准,从48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 资,提高到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全文)

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全文)

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全文)2011年,《工伤保险条例》进行了修订。

该条例旨在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能够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

根据该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全部职工或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这些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都有权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包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

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当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其得到及时救治。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

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

职工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或第十五条的规定,就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对于职工有意犯罪、醉酒或吸毒、自残或自杀等情况,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如果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保险条例逐条解读

工伤保险条例逐条解读

工伤保险条例逐条解读工伤保险是指国家为保障劳动者在工作中发生的意外伤害或者职业病所支付的医疗费用、康复费用、工伤津贴和一次性伤残赔偿金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工伤保险条例是对工伤保险制度的具体规定,下面我们来逐条解读工伤保险条例。

第一条:工伤保险的对象工伤保险的对象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的在职职工、农民工、个体工商户的雇工等劳动者。

这一条规定明确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保障了不同类型劳动者的权益。

第二条:工伤保险的基本原则工伤保险的基本原则包括社会化、保障优先、责任明确、公平合理等。

这些原则为工伤保险制度的运行提供了基本遵循,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工伤保险的保险责任工伤保险的保险责任包括工伤保险待遇、康复、职业病防治等。

这一条规定了工伤保险的具体保险责任,明确了保险待遇的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工伤保险的费用来源工伤保险的费用来源主要包括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缴费、国家的财政拨款等。

这一条规定了工伤保险费用的来源,保障了工伤保险制度的资金来源稳定。

第五条:工伤保险的管理工伤保险的管理主要包括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职业卫生健康监管部门的管理。

这一条规定了工伤保险的具体管理机构和职责分工,保障了工伤保险制度的有效运行。

第六条:工伤保险的监督检查工伤保险的监督检查主要包括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职业卫生健康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这一条规定了工伤保险的监督检查机制,保障了工伤保险制度的合规运行。

第七条:工伤保险的法律责任工伤保险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违法行为的处罚和违法所得的追缴等。

这一条规定了工伤保险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保障了工伤保险制度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工伤保险的附则工伤保险的附则主要包括对工伤保险条例的解释和适用等。

这一条规定了工伤保险条例的适用范围和解释权,保障了工伤保险制度的统一实施。

通过对工伤保险条例的逐条解读,我们更加深入地了解了工伤保险制度的具体规定和运行机制,同时也加强了对工伤保险制度的认识和理解。

在实际工作中,我们需要严格遵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工伤保险条例减免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减免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减免责任工伤保险是保障劳动者在工作中发生意外伤害或职业病时获得经济补偿和医疗救治的一项重要制度。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雇主和劳动者之间存在着一些不确定性和争议,尤其是在工伤保险责任的减免方面。

本文将就工伤保险条例中关于减免责任的相关规定进行解读和分析。

首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雇主在以下情况下可以减免工伤保险责任:1. 事故发生时,劳动者故意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2. 事故发生时,劳动者饮酒、服用麻醉药品或者毒品,或者在工作时患有精神病;3. 事故发生时,劳动者故意自伤或者自残的。

在这些情况下,雇主可以向劳动者申请减免工伤保险责任,减轻自身的经济负担。

其次,对于雇主来说,要想成功减免工伤保险责任,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劳动者存在故意违规或者自身行为导致事故发生。

这就需要雇主做好事故调查和记录工作,收集证据材料,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充分性。

同时,雇主还需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申请和审批流程。

另外,对于劳动者来说,要想维护自身的权益,必须加强自我保护意识,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杜绝酗酒、吸毒等行为,确保自身的安全和健康。

同时,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劳动者也要积极配合雇主和相关部门的调查工作,提供真实的情况和证据,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总之,工伤保险条例对于减免责任的规定是为了保护雇主的合法权益,防止劳动者利用工伤保险谋取不当利益。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雇主和劳动者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利益冲突和法律解释的空间。

因此,雇主和劳动者都应加强对工伤保险条例的学习和理解,提高法律意识,依法行事,共同维护良好的劳动关系和社会秩序。

最后,我们呼吁相关部门加强对工伤保险条例的宣传和解释工作,加强对雇主和劳动者的法律教育和培训,促进双方的合作和沟通,共同营造和谐的劳动保障环境。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实现工伤保险制度的初衷,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新工伤保险条例全文

新工伤保险条例全文

新工伤保险条例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工人员在工作过程中的合法权益,降低工伤事故给企业和劳动者带来的损失,加强和完善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工伤保险是国家通过社会保险基金对因工伤造成劳动者或者其家属的损失进行补偿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

第三条所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当参加工伤保险。

第四条国家制定工伤保险费率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征收工伤保险费。

第二章工伤第五条工伤是指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导致的劳动者本人身体受到的伤害或者患病。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和健康,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和防护措施,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

第七条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伤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工伤保险基金由工伤保险费和国家补贴资金构成,用于支付工伤保险金以及工伤防治和职业康复的费用。

第三章工伤保险金第九条根据工伤程度不同,工伤保险金分为暂支工伤保险金和定期工伤保险金。

第十条暂支工伤保险金是指在劳动者确认为工伤后,由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或者其家属的工伤保险金。

第十一条定期工伤保险金是指在劳动者治疗完毕或者被评定为失能等级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给劳动者或者其家属的工伤保险金。

第十二条工伤保险金的发放标准和程序,由工伤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制定。

第四章工伤防治和康复第十三条国家应当加强工伤防治和职业康复体系的建设。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工伤防护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防护设施和装备。

第十五条工伤防治和职业康复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五章保险管理第十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工伤保险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工伤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日常运作。

第十八条工伤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报送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和使用情况。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不得拖欠或者少交。

工伤保险规定第六条

工伤保险规定第六条

工伤保险规定第六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对于工伤保险的认定和待遇享受,有着明确的规定和要求。

第六条规定了工伤保险的认定标准和程序,对于工伤保险的实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在本文中,将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六条进行详细解读,以便广大职工和用人单位更好地了解工伤保险的相关政策和规定。

首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工伤保险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工伤的认定条件,二是工伤的认定程序。

工伤的认定条件包括工伤的范围、工伤的认定标准和工伤的认定程序。

工伤的范围主要包括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发生的意外伤害、职业病和因工受到的损伤。

工伤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医学诊断和劳动部门的认定。

工伤的认定程序主要包括工伤的报告、鉴定和确认程序。

其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工伤保险的待遇享受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工伤保险金的发放标准,二是工伤保险金的发放程序。

工伤保险金的发放标准主要包括工伤保险金的计算标准和支付标准。

工伤保险金的计算标准主要包括工伤鉴定等级和工伤保险金的计算公式。

工伤保险金的支付标准主要包括工伤保险金的支付期限和支付方式。

工伤保险金的发放程序主要包括工伤保险金的申领、审核和发放程序。

总之,《工伤保险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对于工伤保险的认定和待遇享受,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在实际操作中,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六条的规定,认真履行工伤保险的相关义务,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同时,职工也应当了解《工伤保险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依法维护自身的权益。

综上所述,《工伤保险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对于工伤保险的认定和待遇享受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各方应当认真遵守相关规定,共同维护工伤保险制度的公平和公正,为职工提供更加全面的保障和帮助。

同时,也希望相关部门能够不断完善工伤保险制度,提高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和待遇水平,为建设和谐劳动关系,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工伤保险条例精准解读课件

工伤保险条例精准解读课件

旧《条例》 第六十条、
新《条例》 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 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 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 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 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 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 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 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 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
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 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
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 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
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 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
伤保险费。
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 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 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 金。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 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 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 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 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 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 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 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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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解决实际问题的需要。在工伤保险的运行实践中 发现,现行制度存在着覆盖范围还不够宽,待遇偏低,工 伤认定时间较长,程序较复杂,对用人单位参加保险强制 力度不够,对工伤职工权益保障力度偏弱等不足。为更好 地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对条例进行修改。
三是完善工伤保险制度的需要。原条例主要对工伤补 偿做出了规定,对工伤预防、工伤康复等内容还缺乏制度 性安排等。建立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工伤康复三位一体 的现代工伤保险制度,需要对原条例进行修改。
课程安排
课程安排: 一、修改背景 二、工伤保险条例新旧对比 三、企业预防与处理工伤之实务

《工伤保险条例》解读

《工伤保险条例》解读
保障。
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工伤保险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部 分,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 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促进企业安全生产
通过工伤保险制度的实施,可以促 使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减少工 伤事故的发生。
工伤保险基本概念及原则
基本概念
工伤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施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 金,对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 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 工伤风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安全卫生制度建立
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卫生制度, 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安全 卫生职责,确保工作场所的安全和卫 生。
安全设施配备
危险源管理
用人单位应加强对危险源的管理,定 期进行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及时采 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和行业规定,配 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劳动防护用品, 确保员工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基本原则
工伤保险遵循“无责任补偿”原则,即无论事故责任在谁, 受伤害者都应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同时实行“风险共担” 原则,即工伤保险费用由企业或雇主缴纳,形成社会保险基 金,用于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适用范围与对象
适用范围
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 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都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 例》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未来工伤保险制度将更加注重全面保障和公平性,需要不断完善制度设
计,提高保障水平和覆盖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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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工伤预防和康复工作
随着社会对健康和安全的关注度不断提高,工伤预防和康复工作将更加
受到重视。需要加大投入力度,提高预防和康复工作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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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保险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解读新《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12月,国务院对《工伤保险条例》作出修改。

针对工伤保险制度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修改后的《工伤保险条例》(2010版)从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出发,完善了有关制度。

新《工伤保险条例》将于2011年1月1日期实施,由于新《工伤保险条例》对于工伤的工伤主体范围、工伤认定范围、工伤待遇标准、工伤认定程序、工伤保险费用交纳等问题做出了较大调整,所以对今后的工伤处理等相关工作产生重大影响。

本文根据修改前后的《工伤保险条例》区别,做出简要解读,供同仁参考。

一、工伤保险适用对象扩大1、条文: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2、解读:修改后的《工伤保险条例》扩大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

原来的工伤保险参保单位范围仅限于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新修改的《工伤保险条例》参保单位增加了所有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也就是说,医院、学校、律师事务所等机构也应当为工作人员办理工伤保险。

上述范围基本上涵盖了社会上的主要机构(国家机关除外),因此,社会上的大部分人员将会成为工伤保险的对象。

二、工伤认定范围变更(一)缩减部分:1、条文:第十六条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二)醉酒或者吸毒的;2、解读:吸毒导致丧亡将不会被认定为工伤。

原《工伤保险条例》中排除工伤认定的仅仅包括为醉酒导致丧亡的”,但是并没有将吸毒导致人员丧亡的”包含在内,所以导致会出现吸毒人员丧亡”可以被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尽管实践中很少见)。

在本次的修改中,吸毒导致伤亡将被排除工上岗认定范围。

所以,该项规定将会缩小部分工伤认定。

(二)扩大部分1、条文:第十六条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2、解读:过失犯罪、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将会被认定工伤。

原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为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不得被认定工伤,即不论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均不能被认定为工伤。

由于过失犯罪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新《工伤保险条例》将排除工伤认定的犯罪行为局限为故意犯罪”,并删除了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情形,所以上述行为导致的丧亡将会被认定为工伤。

因此本条规定可以视为工伤认定范围的扩大。

(三)调整部分1、条文: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2、解读:本项规定与原《工伤保险条例》相比较做出了较大调整。

原《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为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此次修改,扩大了事故的范围,非机动车(电动车、自行车、人力车等)、城市轨道交通(轻轨、地铁)、轮船、火车等交通工具导致的人员伤亡均被划入到工伤范围。

但是,相比较原《工伤保险条例》而言,原《工伤保险条例》并不区分员工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哪怕是员工在交通事故中负有主要甚至全部责任,也将其认定为工伤。

本次修改后的认定标准为非本人主要责任”,即只有员工负无责任、次要责任、同等责任”的事故才能被认定为工伤,员工负有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的将不会被认定工伤。

三、工伤待遇标准提高(一)一次性工亡补助金1、条文: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2、解读:此项修改大大提高了工亡补助金的标准。

原条例规定为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目前部分统筹地区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过低,最低地区约为三四万元,全国平均为10.24万元,不仅难以保障工伤职工及其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也影响了用人单位的参保积极性。

为此,新条例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以2009年数据计算,约为34万元。

工伤导致人员死亡的赔偿标准远远低于侵权导致人员死亡赔偿标准的现象将会彻底扭转,也将大幅加大拒不办理工伤保险单位的赔偿数额。

进而加大用人单位拒不办理工伤保险的风险。

(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条文: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2、解读:相比较原《工伤保险条例》而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标准相应提高,分别是:一到四级伤残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提高额度为三个月的本人工资;五到六级伤残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提高额度为两个月的本人工资;七到十级伤残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提高额度为一个月的本人工资。

四、伤残待遇支付主体变更(一)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条文: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解读:原条例规定为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此次修改,将一次性医疗补助金”转归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降低了用人单位的分担份额。

(二)伙食补助费:1、条文:第三十条第四项: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2、解读:原条文规定为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此次修改取消了原单位伙食补助标准70%的规定,同时伙食补助费与交通费、食宿费均有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用人单位不用再负担上述费用。

五、工伤认定程序变更(一)缩短认定期限1、条文:第二十条第二款: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2、解读:对于简易的工伤案件,工伤认定机构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结论,由此可以缩短认定期限。

原期限为60日。

(二)增加复检期限1、条文:第二十九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期限,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2、解读:原工伤保险条例对于上述复检的期限没有规定,此次增加了复检的期限,增强了操作性。

(三)取消复议前置1、条文: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略)2、解读:原条例规定为对于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必须先提起行政复议,对于复议结论不服的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此规定导致工伤认定异议程序的复杂与期限的延长,加大了当事人的负担。

新规定取消了复议前置程序,当事人对于工伤认定不服的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综上所述,此次对于《工伤保险条例》的修改,改变了以前《工伤保险条例》的弊端,对以后的用人单位及员工的工伤处理产生重大影响。

本文仅是对《工伤保险条例》修改部分的肤浅探讨,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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